范文一: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V01(30 No(4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 东岳论丛Apr(。2009 (Dong Yue强bu北)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围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3—8353(2009)04一0139一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人手。 全 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 建 “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 期支 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 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 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 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 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 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 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 都是有利的”?。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 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 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 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四。以上的 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 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丽被限制。这有两种
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南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 拥有较少自南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
次序优先于效率原贝Ij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 担”?。 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 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 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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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1(30 No(4Yue东岳论丛Apr(,2009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 (Dong T 曲une) 便无从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从罗尔斯的正义安排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他对最少受惠的一种偏爱, 并寄希望于用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来代替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达到事实平等的目的。无疑,罗尔斯的思想
存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追溯政治思想史,“如果说卢梭为了道德而寻求平等的结果,穆勒为了功利的目 的而寻求符合一个利益比例的平等代表制,罗尔斯则是希望为了公平的理由而确立平等的优先地位”@。何 谓正义?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断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能称之为正义,因为这一判断的代价可能是 对少数人的不正义。罗尔斯另辟蹊径,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简言之,平等才是正义的基础。 二、公平正义的伦理意蕴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 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 尔斯则更明确地指出,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 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 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 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上,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理论”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他试图从几个方面来限制直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种词典式 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 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规则。实 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叮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 际上,在两个优先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题,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当的,是更 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 根据对善的不同解释,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快乐主义、至善论等等。义务论则与目的论
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康德就是义务论的一个突出代表。“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 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同样强调正当对善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这在两个优先规则中已
经表现得很明显了”@。罗尔斯伦理思想是以权利为基础、以正义为核心、以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为根本 的,总体上可归结为一种权利伦理学,这种权利伦理学把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的正义性问题作为其理论 研究的主题,旨在为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提供伦理根据和伦理辩护,进而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与实现 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伦理基础。罗尔斯认为,唯一的可能是如何求得所有作为社会公民之个人权利和自由 的公正保障,即惟有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原则才可能为所有个人接受。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基于权 利”的个体伦理学主题逻辑地转换为“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主题。罗尔斯的伦理思想是,种权利论、道义论 伦理思想,它与康德的义务论、道义论伦理有共同点:二者都具有自由主义性质,并分享一种共同的价值追 求,即为个人自由和权利进行伦理辩护,为自由理念寻求坚实的伦理根据。但是,罗尔斯权利伦理本质上有 别于康德义务论伦理。事实上,对康德义务论伦理的批判和解构,恰恰构成罗尔斯权利论伦理的最重要主题
之一。如果说《正义论》所假定的与公平的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非现实的理念,它的所有公 民都是基于某种完备性的学说来认可公平的正义观念的。“公平的正义”观念被发展为一种优于功利主义的
选择性的系统正义解释,“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切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 当的道德基础”?。罗尔斯认为,以公平即正义为指导的社会是稳定的,因为道德心理学表明,社会成员们总
是希望获得和维护一个共同的和广泛的道德学说。他认为,一个自由政体容许各种不相容的宗教和道德学 学说,只要他们与一种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念相和谐;自由社会同样应尊重其他由完备性学说所组成的社会, 说,而它的稳定性就在于“公平即正义”这一政治理论。罗尔斯宣称,基于社会契约论所建立起来的“公平正 只要它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满足某一些条件,从而使该社会遵循一种合理的万民法”?。 140 义”的伦理理念是可以普遍化的。他认为“这种正义观念将指导各民族的行为趋向另一方向,趋向为其共同
万方数据 利益而考虑的普遍制度的规划。”“如同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应尊重他人的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及道德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三、公平正义对我们当代社会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特点是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般的分配正义论总是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或
机会平等,罗尔斯则从最少受惠者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的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分配向最少受惠者倾斜 是每一个理智的人处在“在知之幕”中都会选择的原则,因为个人的命运带有偶然性,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最 少受惠者的一员。 罗尔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收入的分配受社会偶然性和自然偶然性的影响,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以机
会平等原则消除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同时,通过差别原则把结果的不平等保持在合理的限度。“民主的解释 是通过结合机会以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达到的。”这一原则通过挑选一种特殊地位消除了效率原则的不确定
性。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通过这一地位来判断。我们假定存在着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机会所要求 的制度结构,那么,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受惠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它 们才是公正的。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规定和保障那些境遇较好者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 罗尔斯在经济权利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正义优先于效率。在一般情况下,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 那些较不幸运者的利益?。以差别原则来补充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最大贡献。 的。但是,当两者矛盾时,罗尔斯倾向于正义优先于效率:“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这些原则将允许 做一些可能降低状况较好者的预期的变更,因此,如果效率原则意昧着只有改善所有人前景的改变才是允许 的,那么民主原则就和效率原则不一致了。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要求某些在这种意义上并非有效率的改 变。”凹效率原则在“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使牺牲某些效率能提高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也是应 该的。假定有两种备选方案:一个方案是给予企业家以更高报酬以激励他提高生产效率,但结果可能会使收
入最低者的境遇恶化;一个方案是给予企业家的报酬低于前一种方案,但不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或使他们收 入有所提高,但社会绝对产出水平比前一方案低。按照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性原则,应该选择第二个方案,除 非在施行第一个方案时。有一个满足差别原则的补偿方案,这种补偿必须是现实的。按罗尔斯的观点,除非 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塑造一个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相容的社会。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可以为 满足差别原则,否则任何提高效率和福利的社会制度安排都是不正义的。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可以为个人职业选择和家庭消费选择 提供场所,但是,自由竞争必须保证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的改善。 这种理论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主义,它给不平等施加了一个特殊的约束,即满足差别原 则。“如果各种组织化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跟社会结构和组织安排产生的不平等跟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没有 矛盾,那么,基本结构应该允许有这些组织化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这些不平等能改善大家的境况,包括那 些最不利者的境况。”@《政治自由主义》差别原则不要求绝对的平等,因为低水平的平等只能导致普遍的贫 穷。但是,这一原则也要求限制社会的极端不平等,在低水平的平等和高度不平等这两种制度安排之间存在 一个可调节的空间,差别原则的意义正在于此。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的公平观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必须首先符合公平的正义。他 强调要用一种正义观为标准来选择既有效率又正义的分配方式。但他认为仅仅是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 一种正义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按照收入、财富、自然才干和能力进行的有效率的分配并非正义。公平 之正义应偏向于“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不侵犯个人的自由、平等这些基本权利的条件下,照顾社 会中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缓和贫富者之间的冲突,使社会趋于安定团结。可见,在罗尔斯那里,公平的正义始 终应放在优先地位,然后才谈得上效率。 **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 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大量事实表明,我们今天要解决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其主 要原因便是在这些领域中缺乏必需的社会公正规则。有鉴于此,在改革的现阶段,必须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 突出的位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做的事很多,要“治标”,也要“治本”。“治标”,就是对已经出现 或是即将出现的有碍于社会和谐的现象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防范。但更重要的是“治本”。就社会的公平和正
义而言,“治本”是从源头上减少减弱社会不公正现象出现的数量以及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强度。“治本”的关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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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D9年4月(第30糁7第4期) (DongYue秭No(4东岳论丛Apf(,2009?( 30 bune) 键在于,确立以公平促进效率的发展战略,转换观念,突出社会发展,强调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要确立这样四个观念:单纯依靠经济增长促进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强调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时代已 经到来;共同贫穷的时代、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促进全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时代已经 到来;把发展效率放在第一位的时代已经过去,把发展公平放在第一位的时代已经到来;迷信市场经济的作 用的时代已经过去,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的作用的时代正在到来。换句话说,我们已经进入了“后改革开放 时代”。 第一个观念要纠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以社会发展的成就统领科学发展。和谐社会,重点和难
点都在社会,政府的职能转到哪里?最佳的去处是社会组织。管理的重心应由经济管理转向社会管理,大力 发展社会的硬件和软件j尽可能地完善社会指标体系,人文指标体系。 第二个观念要使我们的注意力放在大多数人身上,不是放在少数人身上。这些年来,强调鼓励一部分 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多了,强调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少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定要共创、共享、共
有、共富。刚刚改革开放时,中国的首要问题是解决温饱问题,致富是第一位的;到20世纪末的时候就应 当 重点考虑共富问题。但是到世纪之交,我们并没有按照**的预示,突出提出和解决贫富问题,及时
调整 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关系。现在我们初步实现了小康,共同富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坚持 社会主 义共同富裕的方向,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必然是坏的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第三个观念是要建立公平的分利机制,解决“蛋糕”的问题。过去只想到把“蛋糕”做大,现在要把“蛋 糕”切好、切公。做“蛋糕”的要分到“蛋糕”,不做“蛋糕”的也要能分到他需要的“蛋糕”,每个人的饭碗不仅 不能砸,还要镀金。从经济政策层面上看,兼顾的做法,只能而且也必须是将社会分三部分人区别对待:对待
能力强的,任其发展,而且必须收税;对有一定能力的困难者,社会帮助和个人自助相结合;对待暂时能力较 弱的困难者,必须由国家出面保障起来,维持生存,免费教育培训,提高技能,以最终摆脱困境。第四个观念就是要认清市场经济的负作用,从迷信转向理性。政府的职能不能缺位,道德不能缺失。政 府要为弱者提供“免费的午餐”,道德要为法治奠定基石。首先必须实现基本理念的转换,也就是说必须确立
起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否则,其他一切应对思路和措施将无从谈起。社会成员合理享 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也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代价本应由全社会来分担。反思这些年的
一些做法,我们在考虑改革与发展的问题时,往往容易走人一个误区,就是过多地考虑社会成员的承受力。 这种做法是很不全面的,过于功利化。通过中国二十五年的现代化的进程,我们确实初步积累了数量不可谓 不大的国民财富。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如何获得他生存发展的那一个份额,而没有一种强烈的不公平 感就十分重要了。从整个社会来看,我的发展空间、生存空间,没有被国家,没有被社会,没有被他人逼到一 个死角,以至于我根本没有办法生存下去,我就不会有一种过激的要求,秩序就会落实。应当想方设法地多 考虑如何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你有、我有、大家有,把社会资源公平地分配 是“社会主义墙角的一根草”。 给每一个社会成员,给强势群体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机会,给弱势群体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谁也不 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从其诞生背景、逻辑架构和内容等方面看,对于当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制度重组,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他所强调的分配中的差别原则,短时间补偿原则等内 容,有利于纠正当前中国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注释]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o月版,第3页,第lO页, 第 11页,第9页,第10页,第75—76页,第80页。 ?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万俊人:《现代性伦理话语》,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39页。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298页。 【责任编辑:杨晓伟】 142 万方数据
范文二: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论文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论文
摘 要:《正义论》一书不仅深刻的表达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理解和感悟,而且结合实际,加入了无知之幕的重要假想学说,在理论方面把正义概念、作用、原则、观点等以论述和比较的形式不断进行完善和阐明。
一、《正义论》的背景和内容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①
二、关于正义的概念及作者的观点
正义,历来就是一众说纷纭、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
范文三:罗尔斯:正义的两个原则(何怀宏译)
编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在第二个原则中有两句含糊的短语,即“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
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正如这些原则的分工所暗示的,这些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它们区别开社会体系这样两个方面:
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一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
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
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
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一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
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
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
显然,这两个原则的内容是相当专门的,对它们的接受立足于某些假设,而我最终必须解释和证明这些假设。
一种正义论在某些方面依赖于一种社会理论。现在,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两个原则(包括它所有的概括形式)是一种可以表述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
这一表述是: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这样,不正义就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当然,这个观念是极其含糊和需要解释的。
作为第一步,我假定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某些基本的善——即分配预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
这些善,不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一般都对他有用。为简化起见,假定这些社会掌握的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
这些善是基本的社会善。别的基本善像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都是自然赋予的,虽然对它们的占有也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它们并不在它的直接控制下。
那么,让我们假设一个最初的安排,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这种状况为判断改善的情况提供了一个水平基点。
如果某些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将使每个人都比在这一假设的开始状态中更好,那么它们就符合我们的一般观念。
那么,下面这种情况至少从理论上是可能的:人们所放弃的某些基本的自由能从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
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不对究竟允许哪一种不平等做出任何规定,它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
我们不需要去假定某种类似奴隶制那样极端的事情,而只是设想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某些政治权利,即当经济回报是巨大的,而他们通过运用这些权利影响政策过程的能力却是微乎其微的时候。
但这种交换仍是上述两个原则要排除的交换,由于它们的次序,它们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问进行交换。
原则的次序表现了对各种基本社会善的一个根本的偏爱。当这种偏爱有合理性的时候,对处在这种次序中的原则的选择也是有合理性的。
在确立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时,我将在很多地方把正义的这个一般观念搁置一边,转而专门考察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的情形。这种作法的优点是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优先的问题,并努力想找到处理它的原则。
人们被引导到始终注意某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承认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慧田哲学注:这是由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决定的)将是合理的。
这种排列初看起来是极端的,太专门化了,以致不会引起人们很大的兴趣,但这只是初步的印象,对这种排列我们可以有更多的证明。无论如何,我要坚持这种作法。
再者,在基本的权利自由和经济社会利益之间的差别反映了人们欲利用的基本社会善的不同。它暗示着对社会体系的一种重要划分。当然,这种划分和次序至多只是一个近似,肯定有一些它们要在其中归于无效的情形。
但最重要的是清楚地描述一种恰当的正义观的主要轮廓,而在许多情况中,这两个处在先后次序中的原则都能很好地服务于这个目的,必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回到较一般的概念上。
这两个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事实引出某些推论。首先,这些原则所涉及的权利和自由,是那些由基本结构的公开规范确定的权利和自由。一个人是否自由,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自由是社会形式的某种样式,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某些规范(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
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唯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这些平等权利会相互妨碍。
另一件要记住的事情是,当原则述及个人或要求每一个人都从不平等中利益时,这里的人是指占据着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各种地位、职务等的代表人。
这样在应用第二个原则时,我就将假定可以把一种对福利的期望指定给占据这些地位的代表人。
这种期望指示着从他们的社会地位所展望的生活前景。一般来说,这些代表人的期望依赖于整个基本结构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当这种分配改变时,期望也就改变了。所以,我假定这些期望是相互联系的:若提高某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大概就要增益或减损另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
由于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第二个原则就要参考代表人的期望来说明。我们决不要犯这样的错误:
以为从正义的角度看,一种对专门的人进行的管理性的利益分配和社会的恰当设计之间会有很多相似之处,适用于前者的常识性直觉对后者可能只是一种贫乏的指导。
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这意味着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如果这种不平等被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情形,每个代表人宁愿在他的前程中有它存在而不是没有它。
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
用于基本结构的功利主义原则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这允许我们用一些人的所得补偿另一些人的所失。
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却要求每个人都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获利。然而,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当作一个水平基点,显然有无数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
那么我们怎么在这些可能性中选择呢?对原则的说明必须使它们能产生一个决定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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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学号:09340160096 姓名:任如意 专业:哲学 摘要:建立这会契约,制定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但如何制定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制度呢,这又是历来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争论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提出了关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制度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建立这两个原则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体,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字: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 正义原则 社会契约
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被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密切关注和讨论着。罗尔斯提出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从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提出了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因此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 一、“无知之幕状”态下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
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对它对我
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可以说一个社会
的基本制度对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只有一个正义
的社会制度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值得维护和生活在其中的制度,如果说一个
社会制度失去了公平正义,那这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就像是罗
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
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
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
1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那怎样的社会制度才是
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或者说这种公平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怎样去建立
呢,它有没有一个规则可以去遵守呢,我们又该怎样去从理论上去论证这种
社会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呢,
霍布斯、洛克等这些传统的契约论者一般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
1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同,而签订实际契约内容的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保证契约内容的真正正义,因此他们不从签订契约的程序来论证契约内容的正义,他们只是针对正义的本身来论证正义,这也使得传统的契约论者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形而上学的泥潭。而罗尔斯则欲传统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是从签订契约的程序入手,排除程序中的那些不稳定等的偶然性因素是他所关心的。他提出,只有立约程序的正义,才能带来立约结果的正义。因此,他提出了一个理想状态,即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同时他也认为这种原初状态不一定要真实存在,而以此为基础所订立的契约也只是人们认识自然权利体系以及理解组织国家程序的一种理想的合理化方法。
“无知之幕”通俗的来说就是一个厚厚的幕布,它在人们在参与某些决定时遮掩了人们关于自己的以及社会的任何特殊的事实,让参与决策的人们处在一个“无知”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个幕布过滤掉了所有可能影响公平的功利性信息——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状况,社会上的各种阶级等。不过这里所说的“无知”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任何事物的无知,人们不知道的只是关于自己的任何功利性的特殊利益和偏见,不知道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如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但是人们对于作为人应该具有的知识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
2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的人类心理原则是知道的。这样就控制了一些偶然性因素对对人们正义观的影响。所以当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时,人们就是失去了争论的基础,不会让所做出的决定来迁就自己的利益,因为人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也因此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就不得不尽可能让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待遇。
原初状态是指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无知,无偏见状态,而处在原初
3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时代的信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仿佛是神话故事中,经历了无数前世的记忆积累后的将要投胎转世的灵魂,他知道一些关于人类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反思能力,也关心自己的利益,但是却不知道自己将会投胎成为什么样的人,投胎后会有怎样的遭遇。如果让人们在这种状态
2 黄英 “从自由到平等的正义理论——读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感 安徽文学 2008年第六期
3 John Raw ls: A Theo ry of Just 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4.
下制定或者选择社会契约时,因为人们不知道自己将来的遭遇,不能确定在不公正的制度下,自己是受益的那一方,还是受害的一方,所以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势必要考虑到所有的情况,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自己将成为这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在此基础上,人们所做确立的制度也会尽可能的对每一个人公平。这也正是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的目的所在,即建立一个公平的程序,从而达到制度的公平。
二、两个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是罗尔斯设定的如何才能让人们在立约时能够达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在罗尔斯看来,当人们处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时就会自然的选择这样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又称为自由的平等原则,即每一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于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
4则)。这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它体现了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罗尔斯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毫无顺序的共存的。第一个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处理的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第二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处理的是有关公民的社会经济利益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有先后之分的。自由平等原则要优先于第二原则,即要在充分保证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自由以后,才能够来保证公民平等的问题。就像一般的观念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的
5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4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红、何包钢、廖申白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5 John Raw ls: A Theo ry of Just 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4..
由两个正义原则可知,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结构可以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和保障公民的经济和社会的机会相等的不平等,而这两个正义原则是适用于公平社会结构的基本制度原则,即他们可以调节权利和义务的分派,也可以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在我看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提出都是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础之上的。首先,在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下,人们是理性的,无知仅仅是在利益结构和自己地位的对应性上。他们仍然是功利的,即使在原初状态下,他们所做出的所谓的公平的决策也都是建立在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条件之下。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假设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有一定的理想性,或者也许是无法实现的,罗尔斯也是承认这一点的,但是罗尔斯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这些,他只是在抽象的含义之下为构建理想的社会制度提出的一个理想的合理化的建议,以及论证理想的正义原则是依赖于理想的选择处境,依赖于一个理想的决策程序。同时他所提出这种理想公平的决策程也开创了从人性,从伦理道德的层面来开创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方法,是对契约论的最重要的继承和发展。
范文五: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摘 要 正义原则优先性理论,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它建立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基础之上,带有理论逻辑上的理想化色彩。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旦无知之幕被打开后, 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 罗尔斯力图通过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的建构进行论证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
关键词 正义原则优先性 重叠共识 公共理性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正义原则优先性理论,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它建立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基础之上,带有理论逻辑上的理想化色彩。
1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讨论的正义是社会正义,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一个社会是正义的,意味着其基本制度和社会安排是由正义原则支配的。在这种意义上,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那么什么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将他的正义原则表述为: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的公正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机构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另一部分是社会和经济利益,第一个正义原则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第二个正义原则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问题。
为了协调这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序列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2原初状态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正义社会应该遵循的原则,那么如何证明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在证明的过程中,罗尔斯认为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就是要使自由平等的人们能够达成一致。但是在现实社会是不能实现的。这里,一方面由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对道德的理解不同,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利害关系不同。罗尔斯认为,应该把这些个人的主观因素排除出去,使人们完全站在一种真空的立场上来思考正义问题,那么人们就会达成一致。如果人们在正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也就证明了他的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所以,要保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要选择一个正义的理想环境,这个理想的环境就是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的正义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在逻辑上的假设,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原初状态的设置是为了排除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证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通过原初状态,保证人们能够一致同意地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正如罗尔斯所强调,他的正义是程序正义。这与契约论的观念相关,大家都同意的才是原则,而原则不能只有内容。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正体现在“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原初状态”的设计之中。在原初状态下,影响人的主观因素被排除掉,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所达成的结果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达成的原则也是公平的。
原初状态为什么能保证最后达成的原则是公平的?在于原初状态的设置:首先在于环境。所有的道德主体处在一个中等程度匮乏的环境。即他们所处的环境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但是为了保证个体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又要互相合作;其次在于主体。这里的主体事实上被设定为一种自利和冷淡的主体,即每个主体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关心他人的得失,这种自利是一种理性的自利;更重要的因素是“无知之幕”。所有道德主体处在“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无知之幕事实上是一种对主体认识的限制,无知之幕遮蔽了所有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所处时代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个人的出身、天赋、地位以及所有的基本善的内容。但是他们知道他们处在一个公平的环境里,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包括政治经济规律、心理道德原则等。并且他们知道他们在打开无知之幕后,自己和他人一定是有不同的情况,他们的选择会关系到他们的理想的实现;最后还有形式的限制。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所处的环境、知识状况都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就是正当概念的形式约束。罗尔斯列举了五种,即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次序性、终结性。这五种对正当观念的限制合在一起就是,一种正当观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在原初状态中,任何一方要想保证自己的利益,摆脱成为为增加最大限度功利总和的牺牲品的危险,就要借助“最大最小值规则”,即任何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样就可以把功利主义的选择排除在外了。 3重叠共识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这些现实的情况说明人们不可能克服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达到思想的一致,更别说完全拥护某一主张。因此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来使民众达成共识。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式的道德效忠。这样一种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成一个道德共识。在此共识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观点,社会的统一稳定建立在该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之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的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稳定才有可能实现。
(1)重叠共识产生的背景。重叠共识的理念产生于某种政治文化内部。在罗尔斯看来,它产生的背景是现代立宪民主制度。他认为立宪民主社会是封闭的,我们生活在内部必然要受其约束。在这种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人们必然会受影响,要达到思想共识,就要使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
(2)重叠共识如何起作用。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从诸多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的道德效忠,这样一个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成一个道德共识。在此共识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点。社会的统一稳定建立在该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之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稳定才有可能实现。
(3)重叠共识的结果。重叠共识的理想展现了这样一种制度秩序:各群体都承认它是公正的并愿意支持这样的安排,甚至不惜改变自己的利益和相对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并不是妥协所产生的偶然暂时的产物,而是建立在各方实质性道德共识之上的经久不衰的结构。它获得了支持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人的道德效忠,这样才能支撑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4公共理性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在充满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现代立宪民主制社会中,达成重叠共识的基础在于公共理性的存在,在民主的宪政社会中,虽然政治权利是强制性的,但是导入公共理性是必须的和合理的,这是因为政治权利也是公众的权利,即自由平等的公民作为一个集体的权力,如果每一个公民在政治权利中都有平等的份额,至少当宪政实质和基本结构问题处于危急关头的时候,全体公民对其使用能够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性而公共的加以认可,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加以满足的政治合法性原则。
(1)公共理性的实质。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公民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公共理性建立在人类最深层次的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基础上。公共理性的主题是根本的政治正义问题,比如宪法中关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基本正义要务中关于经济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问题。公共理性的内容必须表现为满足互惠准则的一系列由政治正义观念达成的公共推理。公共理性在三个方面表现为公共的: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
(2)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公共理性的观念并不适用于所有问题的政治讨论,只适用于讨论那些所谓公共政治论坛的问题,这一论坛可以分为三部分:法官在决策时的阐述,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政府官员的阐述,特别是行政首脑和立法者;公职候选人及其竞选管理者的阐述,特别是在其公开演讲政党政纲以及政治声明中的阐述。
(3)公共理性的实现。只要法官、立法者、行政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公职候选人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的观念而行动,并按照他们视为最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并向其他公民解释自己支持根本政治立场的理由,公共理性的理想就可能实现。公共理性的理想也可以通过非政府官员的公民实现,公民要理想的假定自己就是立法者,并且自问在满足互惠准则理由的支持下,何种法规他们会认为其颁行最为合理。
无论是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还是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都是罗尔斯来论证其正义理论的合理性的,为其正义原则实现服务的。
参考文?I:
[1]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 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 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译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