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会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利息?扣除要合规?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
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
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发?票扣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按“
“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项目的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此类自然人?应了解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企业应关注?及时扣缴个?人所
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发票过程?中的税金,则属于得税,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范文二: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
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
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二○○八年三月四日下发)
目前,国家局没有明确,我省也没明确,但据纳税人向我介绍:说长春市某某地税局给取得利息的个人代开了发票,发票的种类属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项目没写“利息收入”,也没写“资金占用费”确写成了“其他服务业”税率5% 没有收缴个人所得税。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以前我就给各位讲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的解答,再看一下:
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网上进行咨询:
我公司因融资需要,吸收部分私人存款,利率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支付私人存款利息时,他们不能提供正式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根据他们的收据入帐,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
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家税务总局
2008/01/15
我个人认为: 大连的作法是正确的,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确实扰乱金融秩序。但,毕竟以前是允许扣除的,就个人借款来说,虽然比存款利息高,如果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差不多,因为银行的存款利息扣5%的个人所得税。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没有明确前,你企业还是按原规定处理吧,暂在所得税前扣除吧,以后有新规定时再调整。反正已经发生了,不过其他企业准备向个人借款的,要适当考虑。
范文三:个人借款利息会计分录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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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利息扣除要合规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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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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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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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发票扣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
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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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项目的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此类自然人应了解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企业应关注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发票过程中的税金,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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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企业向个人借款 利息支出合规方可扣除
2011-12-16 8:56 中国税务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由于临时需要,也会向个人小量借款。对这部分利息支出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区分借款对象,分别作出规定。一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是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若企业向个人借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能取得发票,准予在税前扣除。
范文五: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doc
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
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二??八年三月四日下发)
目前~国家局没有明确~我省也没明确~但据纳税人向我介绍:说长春市某某地税局给取得利息的个人代开了发票~发票的种类属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项目没写“利息收入”~也没写“资金占用费”确写成了“其他服务业”税率5% 没有收缴个人所得税。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以前我就给各位讲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的解答~再看一下:
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网上进行咨询:
我公司因融资需要~吸收部分私人存款~利率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支付私人存款利息时~他们不能提供正式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根据他们的收据入帐~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
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家税务总局
2008/01/15
我个人认为: 大连的作法是正确的,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确实扰乱金融秩序。但,毕竟以前是允许扣除的,就个人借款来说,虽然比存款利息高,如果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差不多,因为银行的存款利息扣5%的个人所得税。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没有明确前,你企业还是按原规定处理吧,暂在所得税前扣除吧,以后有新规定时再调整。反正已经发生了,不过其他企业准备向个人借款的,要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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