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意味着什么
2012-07-26 06:56:52 来源 : 新华日报 (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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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8月 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 11个省市。 我省与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 10省市一 道,纳入试点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备受关注。特别是今年 1月起上 海作为全国首家试点推出后, 与之相关的江苏企业一直呼吁, 希望能够列为全国试点。 省委、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就在上周召开的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上, 省委书记罗志军在部署下半 年工作时, 积极推进结构性减税就是其中一方面内容。 之后召开的省政府全体会议上, 省长 李学勇明确要求,抓紧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
上上下下,为何对这项改革满怀期待?从上海“营改增”试点情况看,包括“ 1+6”行 业,即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改革的核心内容, 是将原有对上述 七大行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而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昨晚从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江苏的试点,与上海试点的方案是基本一致的。上海 在确定“营改增”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 原则, 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 最终选择 11%和 6%两档低税率, 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更降至 3%。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与省长李学勇会谈时曾表示,“营改增”的 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从上海试点情况看,税改后 90%以上的企业税负稳中有降,但 也有少部分运输业企业因抵扣等原因, 税负水平略有增加。 总的看, 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 负,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据权威部门的初步预测, 江苏约有 20万户相关企业纳入试点, 其积极意义也是显见的。 南京审计学院财政金融系蒋大鸣教授认为, 一是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解决了相关服务行业存 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是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江苏服务业占 GDP 比重近年来年均提 高 1个百分点以上,去年达到了 42.6%。营改增后,相关服务业企业税负总体下降,盈利空 间扩大, 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 对产业链影响和经济结构的提升也有着深远意义。 如上海 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享受出口“零税率”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企业扩大服务业出口,提升出口竞争力。 “苏州当地的一些货主,因为看中上海物流或者运输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或 11%的增值税款可以全额抵扣,转向与上海的公司合作。江苏试点后,这些货主完全可
以选择当地的物流运输公司合作。 ” 苏州亚东物流公司财务总监徐伟从企业角度说出了改革 带来的利好。
省商务厅财务处处长王显东认为,“营改增”是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措施,有利 于扩大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 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以上海为例, 今年头两个月, 就已经 吸引 12家跨国公司总部落户。 业内人士认为, “营改增” 增强了跨国公司总部落户的意愿。
`有人提出:“营改增”后,为何少数企业的税负会不降反增?对此,专家解释说,这 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 并且属于短期现象, 一旦这些企业新购置车辆、 船舶等交通运输 设备, 相关费用用来抵扣后, 税负就会降下来。 上海在试点中, 对这一部分税负增加的企业, 也专门给予了补贴。
本报记者 邵生余 黄伟 陆峰
作者:邵生余 黄伟 陆峰
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 [2011]111号颁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江苏省国税局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 本博进行 贴出供大家学习。
来源:江苏国税网 时间:2012年 07月 30日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以下称应税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 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①单位和个人
a 、“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b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 是指自然人。
c 、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 “境外” 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 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
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 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同时符合以上①、 ②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应 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③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
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 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 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 2009】 8号)。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 [2009]8号)自 2009年 1月 1日执行以来,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 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规定为 17%。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 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 (子) 公司、 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 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 2009年 1月 1日以后新成立的 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 5%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 业间相互提供,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 务不缴纳增值税。 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 钻井 (含侧钻) 、 测井、 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 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 境保护、 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 15大项,
具体解释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所列附件《增值税生产性 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重点在应税服务范围。 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 应税服务范围与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的劳务范围并不 一致, 对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试点劳务,如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 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 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 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 管理办法》。同时, 因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 务, 则提供劳务提供对象既包括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 也包括油气田 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 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 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 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 挂靠经营方式下, 纳税人 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①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a 、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 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 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并按合同 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b 、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 给承租方经营,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 在 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c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 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 然后依附的企业、 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 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 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 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②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 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 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 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 管理, 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 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 以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其计税方法、 凭证管 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
a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目前为 500万元 (含) 。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 售额, 如果含税, 应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 的销售额。如何换算的问题将在第四章中详细解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标准进行调整。
b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
即连续不超过 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 减税、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 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②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a 、 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即超过 500万元 (不 含)的;
b 、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 500万元, 2011年年审合格 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a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b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 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注: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①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 重要标准。 实践中, 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 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②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 员, 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能按规定编制会 计报表。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③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提出申 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a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b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①本条所称符合条件, 是指符合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 人条件以及《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 [2011]6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 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 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未主动申 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
a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b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 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 知纳税人。 (其中: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
c 、 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不需提交认定申请, 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 告知纳税人。
d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③“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 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含义是,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 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 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④辅导期管理要求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 发生增值税偷税、 骗取退税 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 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注: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 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 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 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 将仍由 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①符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 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 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b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
②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
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 的, 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 不履行扣缴义务, 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③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a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b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在试点地区。
例如:
境外单位向苏州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服务, 代理人在杭州, 按规定 由于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 税;
境外单位为杭州企业在苏州会展中心提供会议展览服务, 未有代 理人, 按规定以杭州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不符合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制定。
注: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 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总机构试点纳税 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批准中 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2号)。《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
例如:公司总部在试点地区, 并在试点地区以外的其它省、市设 有分公司和子公司, 不属于试点范围, 造成了该公司改征增值税后的 进销项不均衡问题,即:购买设备等费用大多发生在总部,进项税额 大部分留在总部, 而应税服务的业务分布在分公司和子公司, 造成了 进销项不均衡问题。为此, 《暂行办法》明确该公司准予将其分公司 和子公司的业务汇总到公司总部纳税,主要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计 算:
1、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均按照现行规定在所在地缴纳增值 税或营业税, 并将各自销售额 (或营业额) 、 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 (包 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3、公司总部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 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再将各分公司、 子公司汇总的 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 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关链接:
财税 [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1]110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66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77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财税 [2011]131号: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11]13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3号:关于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 行)》的公告
财会 [2012]13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税 [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1]132号: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 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32号: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三)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五)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六)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七 )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 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执 行。
注: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所称 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 服务)。
另外,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 [2011]133号)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注: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
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 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 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 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 它不以实物 形式存在, 因此, 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 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四点需要注意:①“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 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
②“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的规定;
③“有偿”并不代表等价,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但 如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第四 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
④ “有偿” 分两种形式, 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 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 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 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 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1]133号)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 提供应税服务。
注:此条规定的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行为。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履行国家行 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注: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 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 包括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②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③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当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
a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 值税征收范围, 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 个条件:
①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 务才不缴纳增值税。 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 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 员工和非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巳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看,划分员工和非员工 的主要依据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②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
第①点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 工的条件, 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 员工 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 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 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公司财务人 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服务。
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服务, 即使发生有偿行为, 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服务,不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 在境内。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的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的具体解释。 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 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 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 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 地相结合的原则。
对第一条所称的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 来把握:
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 ,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 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 在财 税 [201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
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 ,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 或个人, 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 无 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 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 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 源地原则。
例如:
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 设计用于 a 企 业新产品。 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 同时在
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 没有代理人, 则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 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应税服务。
注: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 主要包含两层意 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 (包括提供服务 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 外)。
例如:
苏州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 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 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 用的有形动产。
注: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 主要包含 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 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 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例如:
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 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 因此不 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 对于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①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 将无偿提供 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 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同时, 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 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 业的发展。
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 括其他个人。
③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 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1]133号)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 《试点实施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 税[201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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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 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 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 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 期租业务, 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 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 11%。 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畴, 仍按照现 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税率为 6%。
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适用 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注: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①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 进入国际市场, 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为现代 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 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 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 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同时,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 设计服务。
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31号)明确。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注: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①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 3%。
②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的,征收率为 3%。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 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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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六)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七 )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
注:
①一般情况下,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即按照销项税额 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 增值税。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 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在一般计税方法 下,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用 一致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在本章第二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②本条所称特定应税服务是指第十三条解释中所述的特定项目。 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特定应税服务, 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 收增值税。 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 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 可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一旦选定后, 36个 月内不得再调整计税方法。
③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 税[2011]133号)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 定。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 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扣缴义 务人扣缴税款的计算问题。
①如果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格, 在计算应扣缴税 额时,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
②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不须区分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例如:
如境外公司为苏州纳税人 A 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 款 106万元, 该境外公司在苏州有代理机构, 则该代理机构应当扣缴 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 =106万÷(1+6%) *6%=6万元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 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生了重大调整。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采用的
是购进扣税法, 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致。 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 支付税款 (构成进项税额 ) , 在销售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 (构成销 项税额 ) ,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 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 当销项税额小 于进项税额时,目前做法是余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
苏州某一般纳税人 2012年 3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 111万元(含 税),当月外购汽油 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 20万元,发生的联运支 出 50万元,以上支出均为不含税金额,且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 该纳税人 2012年 3月应纳税额 =111÷(1+11%)×11%-10×17%-20×17%— 50×11%=11-1.7-3.4-5.5=0.4万元。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 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注: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 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销项税额是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税率的乘 积,也就是整体税金的概念。 在增值税计算征收过程中, 只有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使用销项税额概念。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 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 “销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 用蓝字登记; 退回销售货物以及服 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
①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 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 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 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 并定价的情况。 对此, 本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②和原先营业税规定相比, 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销售额有 一定变化。 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 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 认营业收入, 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 在应 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 先进行价税分
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 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 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注:
①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 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 取 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 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 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 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并 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②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意义:
a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b 、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接受应税服务;
c 、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 负担的增值税额。
③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 在原会计核算下, 纳税人取得的票据 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
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 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 进项税额, 用蓝字登记; 退回所购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 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一)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注:从货物销售方、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系统开具 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加 强增值税抵扣管理, 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 专供一般纳税人使用 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额的扣税凭证, 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目 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 180日内进行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 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
苏州某纳税人 2012年 1月 1日取得同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 发票,票面金额为 10万元,该纳税人于 2012年 5月 28日认证,并 于认证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 (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自开 票之日起 180天内,即认证的最晚期限为 2012年 6月 28日,并于 7月申报期申报抵扣)。
(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注:根据当前税法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纳 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 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 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可申报抵扣。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 180日后的第 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
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 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注: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目前,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是免征增值税的, 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 发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于农民个人, 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 收购发票 (目前江苏省统一票种为通用机打或手工发票) 。按规定凭 上述凭证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四)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按照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 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 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 费等其他杂费。
注:接受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 非试点地区的 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包括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 内
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 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按照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 则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其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适用 11%的税率) 。 如未 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 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另外, 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 从试点地区接受的 装卸服务, 可取得专用发票, 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金额 *6%) 进行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应在开 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 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以下 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 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第六条规 定, 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 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 用缴款书。 扣缴义务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 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款 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 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是以增值税 扣税凭证作为依据的。 因此, 本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做 出了规定,即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主要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 取得扣税凭证,提高税法遵从度。
①本办法中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 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 发票》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 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 [2009]617号和国税函 [2004] 128号。
③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三个:
a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b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 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c 、接受铁路运输劳务 , 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 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纳税人 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 应按照要求填写 《增值税运输发 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 [2005]61号和国税发 [2006] 163号。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 且在 2012年 1月 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应当自开具之日起 180天 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从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在 2012年 1月 1日(含)以后开 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但其中铁路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是例外, 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 增值税, 因此铁路运输劳务还是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管理办理征收营业 税, 同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 率之间乘积计算扣除。
③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 票备查, 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 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 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 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注: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即本办法所附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
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 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 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 只有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 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固定资产、 无形 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有一定的特殊性, 主要是由于其使用用 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 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 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因此,按照本条 的规定, 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 只要该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以 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 , 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和个 人消费,其全部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运输业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 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注:
①纳税人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 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 额是不能抵扣的。
②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 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些非正常 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 为保证税负 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③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注: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 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 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 还是个人, 因此,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 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注: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 游艇之所以不允许抵扣, 主要是考虑它们的用途是多样的。 以小汽车为例, 它的用途可以是接 送单位人员上班,也可以是临时装运货物往来于车间。这些用途,有 些属于货物生产环节的一部分, 可以抵扣, 有些是属于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不得抵扣。总的来说, 其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 原则 上将应当对于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抵扣政策, 但这不仅将税制变得复 杂,还将带来偷税漏洞,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税制的 基本原则应从政策上减少划分的困难, 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而不是在 管理上制定详细的划分措施。 因此, 考虑到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 显, 本条明确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 游艇不得抵扣。 另外, 交通运输服务已经作为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因此提供 交通运输服务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其购进的作为提供交 通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的标的物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 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是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项目以外的 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 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 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注:本条是对非应税项目以及固定资产、 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解 释。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 它是相对于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一个概念。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 非增 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征收范围的劳 务。 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 进一步缩小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范围,成为了增值税应税服务。
②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和会计准则相比, 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准则中固定 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 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本条规定了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公式, 对由于会计核算不 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应该能而未能核算划分清楚的情形不能按该公式 计算划分,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①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 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 同时往 往会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 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 电力。 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是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 比如领用的 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
通常来说, 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是比较健全的, 不 能分开核算的只是少数产品, 但如果存在兼营行为, 就要将全部进项 税额按照这个公式换算, 不考虑其他可以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 使得 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 因此, 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 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进行换算, 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现 象,兼顾了税收管理与纳税人自身核算的两方面要求。
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全 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 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②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 对于纳税人而言,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 进行的, 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 有可能会造成按月 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 如有必要, 主管 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 并对相 关差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或者应税服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
范文二: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什么时候?从哪里开始?
2011年11月16日,经批准,、联合下发改征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2012年1月1日起,对于在上海地区的两类企业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单位和个人。应税服务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十大项服务行为由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怎么改?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对企业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整体来看,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 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务总 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曾表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 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安永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营改增的大改革,令国内流转税的系统和国际更加接轨,并能降低重复征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在全球经 济下滑的背景下,如果企业能够享受到结构性减税带来的税负下降,对其自身更有益处。
更重要的是,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其他尚未试点地区的经济布局将因此受到破坏。
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企业受 益较大。根据中债资信选取的企业样本对所属行业进行测算,预计收费公路、机场行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港口、航运、航空行业税负基本持平。从整体上来看,交通 运输行业整体上税收负担有所加重。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由于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 税负有所提高。但上海市制定了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对上海市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补贴,有望缓解交通运输企业税收负担,中债资信将持续关注未来试点地区 交通运输企业补贴政策情况。同时由于营改增试点后,购入的动产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预计在现行税制下,未来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 比将逐渐提高,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的负面影响将逐渐降低。
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根据一季度申报情况,交通运输服务税负增加,且部分企业增加明显。” 该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可抵扣项目未充分抵扣,及抵扣项目范围较窄所致。交通运输业方面,由于加油费和修理费的抵扣中,难以从部分加油站、修理店取得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同时,路桥费未纳入试点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也是导致税负增加的原因。
由于大部分的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是全国性的,并不仅局限于营改增的试点区域,虽然公司会购买一定的修理修配的零配件,但是运输工具行驶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上,一旦快没有燃料了,马上要就近寻找加油站。而运输过程中,若运输工具有了故障或者发生了事故需要维修,也只能就地寻找修理厂修理,从而导致运输企业在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因而减少了可抵扣的税额。运输业的适用税率又提升到11%,因而导致很多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
对于企业的影响:1、有可能降低税负,因为试行差额征税;
2、减少重复征税现象,比如交通运输业;
3、监管更加严格,因为增值税管理比较成熟,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 实行稽核比对信息。当前营业税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4、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防 伪税控系统都要学习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归纳起来:
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应对策略
应对策略
?评估改革对自身业务的影响
?制定工作计划表、成立专门团队
?积极开展内部培训
?与企业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
?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过渡政策及操作实务
范文三:营业税改增值税
[转]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142
个问与答(最全)
2012-8-12
1.什么是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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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
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纳税人。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
5.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
8.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9.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
12.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13.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
1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
15.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1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
1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
19.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
20.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问: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
22.问: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3.问: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应税服务发生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4.问: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
25.问: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问: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7.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答: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8.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29.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我市)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30.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吗?
答:可以。
32.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3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
3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
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5.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哪些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输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6.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具体支付项目包括哪些?
答:与目前国家营业税差额征税有关政策规定一致。
37.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二)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38.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本期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39.纳税人支付的价款如果即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同时也属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可以扣除 答: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处理税差额扣除项目。
40.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包括以下五类: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
1. 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服务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41.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 答: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 答: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
4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条件?
答: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
4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之前的营业额如何确认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答: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
49.减免税是什么?
答: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税款。
50.减免税分为哪些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
51.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
52.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哪些资料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
53.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
54.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5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共制定了多少项过渡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减免税政策和4项即征即退政策
56.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
57.上海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上海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58.上海试点地区的4项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上海试点地区的4项即征即退政策包括: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60.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是否相同?
答:北京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后,全市一般纳税人实行一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
61.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和清单?
答:一般纳税人需填报以下五张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人不需报送。具体的报送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6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
63.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在申报表主表中单独申报,在附列
64.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申报表的哪些栏次?
答: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附列资料一第14列的各栏次。
6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同情况,分别填报到附列资料二第1、2、3栏内。
66.需将2012年6月30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挂帐的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挂帐的留抵税额 答:通过申报表主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本年累计”、第18栏“本年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帐留抵税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帐留抵税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帐留抵税
6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6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
6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有调整吗?
答:有调整,为满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纳税申报
(一)保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申报项目和填
(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增设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并列的“
(三)增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
70.我市现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也使用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申报项目有何变化? 答: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包括:“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报。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保留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 申报,其申报项目没有任何变化。
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
7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如何填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填报《增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不需填报。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
7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和“应税服务”申报项目。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
7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
7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7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答: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上行业的具体类别,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77.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征收率为3%。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78.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围,应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纳税人对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79.专用发票有几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80.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凭证。
81.专用发票价格是多少?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相同:三联票为0.55元、六联票
82.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83.专用发票各联次是什么颜色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
84.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
85.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8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87.什么是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答:(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9.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答: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或承运人)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或承运人)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90.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
9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
92.什么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答: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为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履行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93.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北京市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具备管 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94.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95.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6.什么是虚开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97.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
收缴开票专用设备。
98.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
9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限额数量有何规定?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限额: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 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 10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样在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 1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和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普通发票。
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是指: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 102.专用发票的税控系统是指什么?(会计人宝典)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 103.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是什么?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 104.开票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内容是什么?
答: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批准票种的相关信息:企业名称开票专用设备的行为。
105.开票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后,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初始发行后,发生企业名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购票限量、购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106.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 107.什么是红字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作废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108.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专用发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的,销售方(或承运人)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或承运人)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或承运人)还 109.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答: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110.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索取专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和个人不得代开。
111.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11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什么手续?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113.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如何处理?
答: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 114.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 11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116.9月1日以后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117.9月1日以后北京市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后 答:自2012年9月1日起, 北京市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18.收到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收到试点地区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19.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从事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20.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报税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是指纳税人持报税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121.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如何办理?
答: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 122.未按照规定进行报税的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 12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方式有哪几种?
答: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税控盘等资料,到税务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124.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答: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 125.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项税额。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12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哪几种?
答:认证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 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前,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须到税务机关上门认 12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增 128.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129.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体是谁?
答: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 130.什么是免抵退税办法?
答: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 131.退税率是多少?
答:退税率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 132.对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 13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出口合同登记证》。
134.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 135.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136.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答:(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 137.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答: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 138.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的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和资格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39.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1.(一)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申报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申报?
2.试点纳税人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免税销售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暂 140.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
二、新开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
三、未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后,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
四、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申请办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 141、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是
1.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应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1份 2 《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3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4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5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副表》原件,纳税人填写 1份 税务机关留存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
3.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142、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
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上一环节征多少,下一环节扣多少,如果上一环节未征
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
范文四: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范围和税率
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税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现代服务业6% 和交通运输业11%
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高低。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
1. 比例税率。指按照固定比例确定的税率,即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只按一个
固定比例征税。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均实行比例税率。
2. 累进税率。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而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
大,税率越高;反之,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如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
定。
3. 定额税率。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该纳税额的税率形式。
范文五:营业税改增值税
基本介绍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
2 具体情况
或可减税700亿元
此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
据此前中金公司估算,如果试点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的税负可能减少约470亿—700亿元。
财政扶持税负增加企业
中金指出,按目前的增值税条例,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愿承担较高的会计成本,可选择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但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没有完整会计账册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税负减轻。
有信息显示,一些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过程中,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反而增加了税负。
郑建新表示,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
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郑建新透露,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3 试点行业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4 纳税计算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5 会计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6 相关介绍
6.1 增值税发票问题
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3、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6.2 税负问题
仍有部分服务业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调查中发现,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受影响较大,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43.4%的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这些企业原本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
6.3 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例如,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 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不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 少而上升。
此外增值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
6.4 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1、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5 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 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 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2、 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 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 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3、 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 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 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4、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 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 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 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5、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 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稽核异常货运专 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6.6 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 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3、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