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原创]中日领土争端的解决设想
[原创]中日领土争端的解决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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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中国受制于传统文化思想的束缚,走的还是“正人君子”的套路,这无助于解决现在中日之间的领土争端,应该抛弃对日的幻想为中国将来50年的发展指定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简单说就是:拿日本这个蛋糕喂美国这个怪兽,换取中国的空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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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
目前中国很清楚中日之间的问题实际上是中美之间的问题,日本之所以这么肆无忌惮正是有美国在后面捣鬼。
此次钓鱼岛问题就是美国为了达到统治世界经济,遏制潜在对手的目的,借中日之争打压中日经济。
所以中国现在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此采取的是“拖”的办法,尽量往后拖,一直拖到中国国力可以处理问题的时候,中日领土问题自然就会解决。
因此中国将解决中日问题的框架限制在中日两个国家之间,例如谈判是“中日双边谈判”,即使是打仗也是在希望“美国不要插手”。两个无法解决问题的国家无论是打是谈,都不会改变现状,这就是“拖”。
当然这种方式也不是不切实际,台湾问题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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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力弱的时候,先搁置**问题,优先发展,当台湾的力量已不足以阻碍中国发展的时候,台湾问题也就慢慢的弱化了。
我相信中国政府也是这么想的,但是:
1、美国不是笨蛋,同一个把戏不会让你玩儿两次
2、日本不是台湾,岛国劣根性相当顽固,也没有同宗同源的文化,而且还有很多历史问题摆在那里
所以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就好像是:美国放狗咬中国,中国只知道打狗一样。狗即使挨了打也会过来咬第二口,更何况和狗谈判。
况且但天天有狗在闹腾,中国什么时候能长得和美国一样强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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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现实的例子的就是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刚要建成,本来可以借机快速发展经济,使用人民币结算减少美元束缚的时候,闹出了钓鱼岛问题,一切又回到原点。
跟何况周边还有菲律宾、越南、朝鲜、韩国这几个不确定的因素,一群狗在那里,要靠“拖”还是很困难的。
2、出路
能看得见的出路有两条:
第一就是发展国力达到美国无法干涉的地步,但在美国执行遏制政策的前提下国力很难发展到足够强大。
第二让美国不捣乱,这几乎不可能实现。但正是这近乎“天方夜谭”的出路,倒是一个比较有可能实现,现在就有一个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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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遇
对于中国:中国正在经济转型,以为的低附加值产业已经不能满足国内经济的发展,必须进行产业升级。
例如,同样是生产100元的产品,工人5年前拿的工资和5年后拿的工资肯定是一样的,即使工资涨了也只是去填了CPI和原材料上涨。只有去造1千元、1万元的产品,才是唯一出路!
但是高端产业有发达国家把持,国内市场也被国外的大企业垄断。造成国内企业升级的成本高、风险大,都不愿意升级。
对于美国:美国现在国内就业率低,所为的振兴制造业也是困难重重。中美经济之间互补的部分远多于冲突的部分,美国国内所谓的“中国抢了饭碗”的论调也只是口号,难道指望美国人也想到富士康上班、跳楼?即使罗姆尼上台了也只能走奥巴马的路子。
对于日本:政治依赖美国,经济依赖中国。关键是经济产业正好在中美之间。换句话说,日本正好占了中美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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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需要经济转型的空间,美国需要市场提高国内就业,于是只要将日本从中国市场上踢开,于是中国有了空间,美国也有了空间。
这就是机遇!!中美双赢的机遇!
看看日本留下的蛋糕:汽车有丰田本田三菱,电子有松下索尼佳能,机床的更多。
光是汽车也就足够美国振兴通用福特了,日本抱大腿卖军火就足以让美国军工集团打捞一笔。
现在“made in china”背后是大量的“made in japan",如果中国能把这部分吃下就可以进一大步。
4、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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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付出的就是日本。日本是自作自受,钓鱼岛问题绝不是少数几个右派造成的,而是日本全体国民对历史问题选择性的漠视造成了现在这种情况,全体日本人必须为此付出的代价。
其次就是中国,中国就得和那些历史上欺辱过中国的国家同流合污。虽然可以做的比较体面,但是"道德界限"必须得跨过去!
而且要闹就必须得闹大,军事冲突是必须的,这就不免有牺牲,但生命的代价太大了。
同时对国内经济冲击会比较大,经济在短期内肯定会下滑。
5、执行
虽然美国出于本国利益肯定会怂恿日本出手,然后隔山观虎斗,最后两边拿好处。但是中美必须要“商量”,不能靠所谓的“默契”,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东西来约定双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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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战争开打后,美国肯定会采取观望态度,但何时结束美国没有底。一旦美国以军事手段强迫中国收手,战争结束后中美双方都很难达到原有目的。
而且必须让美国知道这个是中美共同策划的,而不是美国自己单干的,以此建立中美互信。
对于美国国内各种势力必须大规模的游说,例如美国军工集团,必须告诉他们如何赚钱何时赚钱,否则他们想从中美战争中捞钱就会适得其反。还有共和和民主党无论谁上台也必须在大选结束前做好沟通。
6、不确定性
如果这么做了,美国可定能到好处,不仅是从中日,而且从整个世界都可以获取好处。
但中国得到好处是依赖于国内产业转型是否成功,能从日本在中国甚至是全世界留下的蛋糕中拿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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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很大,但是吃的人很多,欧美韩都会来强。中国国内环境还不是很好,肯定不会很顺利。
例如,近期日本车销量大幅下滑的同时,销量上涨的不是国产车。不买日本货的目的可不是去买美国德国货,买国货才是目的。
而且日本始终是美国的看门狗,迟早会重操旧业,中国必须在这几十年里快速发展,否则又会回到现在的状态,而且会比现在更加危险。
7、反思
如果以上作法成功的话,那么中国必须反思以往的政策。
对着野人讲圣人之道,肯定是会挨棒子的,和美国玩儿什么“君子之交淡如水”真的是一点儿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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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不能给美国想要的,那美国怎么可能给中国想要的东西呢?
以往和美国唱反调是否有利于国家发展?波黑、利比亚、叙利亚、苏丹、伊朗……太多了
如果国际关系是“基本原则”的话,那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是否应该早点儿给美国想要的,换取中国需要的呢?
现在美国大选带来的不确定性是有风险的,如果在当初奥巴马最需要的时候中国主动挑起钓鱼岛事端是是不是会比现在被动挨打的好?
这都是需要反思的
本文内容于 2012/10/16 10:54:19 被helppass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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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jsh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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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根本就不敢发动战争 日本正处在地震带上 一旦发生战争就可能诱发更大的地震 到时候整个日本都会有灭顶之灾 就算日本火山喷发形成的新岛上放几颗导弹估计他也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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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01:36
老连长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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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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鈎魚岛争端矛头的根本问题在于美国,因将主体引向美国,迫美国回到波斯坦公吿与开罗宣言上靣来,承认公告与宣言的合法性,权威性。从而使美国五角大楼哪些给世界带来多种不稳定因素的战争昄子以吿戒。迫使其转变亚太在平衡战略的实旨制造小规模冲突而使美国军工从中获利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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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0:58:58
help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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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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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碎核桃 在第2楼的发言:
“一直拖到中国国力可以处理问题的时候,中日领土问题自然就会解决”?
楼主以为日本人是傻子?
日本人 造潜艇 一年一艘、军舰一年2艘。
日本人还 在 琉球群岛 移民、增加兵力。
琉球原住民 的呼声,怎么能置之不理?
断章取义,看清楚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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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10:35:37
碎核桃
军号:5299242
工分: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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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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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拖到中国国力可以处理问题的时候,中日领土问题自然就会解决”?
楼主以为日本人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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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 造潜艇 一年一艘、军舰一年2艘。
日本人还 在 琉球群岛 移民、增加兵力。
琉球原住民 的呼声,怎么能置之不理?
范文二:中日领土争端
中日领土争端—钓鱼岛问题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间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由于去年的“钓鱼岛事件”,该问题才引起公众的关注,且在中日特殊的历史关系和当今的政治因素.利益因素下,越演越烈。我就以下几个方面,简要的简述一下钓鱼岛问题。
1. 钓鱼岛之争的背景
《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中“世界上石油开发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自那时起,钓鱼岛便引起了日本的关注。所以,相争之一是资源。就经济前景而言,它是一个丰富的油气资源地。
且钓鱼岛地理位置亦极其特殊,钓鱼列岛(日称“尖阁群岛”) 由5个小岛和3个岩礁组成,其中最大的岛屿为钓鱼岛,这些小岛位于台湾东北与琉球群岛西南,南距基隆市约92海里,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很深的海沟。如以中日两国领土为参照,则钓鱼岛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距离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为90公里左右。可以说钓鱼岛的位置恰好在中日两国的中间。所以,所争其二乃是地理位置。就国家安全问题来说,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军事战略基地。
2. 双方各执一词。
(1) 中国—地理位置,历史记录,一些国际协议,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
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中国认为,从地理属性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大陆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岛的一部分。
中国史料记载,最早发现钓鱼岛的是明朝派往琉球的册封使节杨载。中国自明代起就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管辖。明代的历史文献中有中国古代政府对钓鱼岛进行军事防守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政府早在那时就已经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管辖。这一证据在国际法上是有意义的,说明中国古代人先占了钓鱼岛这个无人的荒岛,并且取得了该岛的所有权,因此中方仍然对该岛享有所有权。根据时际法这一国际法原则,中国确实已经取得了钓鱼岛的所有权。
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国际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中日联合声明》中,都有明文规定或着相关说明,证明钓鱼岛乃是中国领土,日本占领钓鱼岛是违反国际法律的。
(2) 日本—否认中国统治,先占先得,另一些国际协议。
《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中称,中国并未对钓鱼岛实行统治。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决定将其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并且日本根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并且己经对钓鱼岛群岛实行有效统治。日本与美国的协议《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拥有钓鱼岛的所有权。
即使国际社会不认可日本的先占,但日本也在随后和美国的一些协议中取得了钓鱼岛,因而日本对钓鱼岛的权属是确定无疑的。
3. 解决该问题的前景—任重道远
战争不可行。中日之前的战争的损害有目共睹,切不可轻提战争。法律解决的概率不大。共同开发资源不太可能。搁置不议不可能,两国政府都在主权问题上采取了强硬立场,宣称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不可质疑的,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掀起的一波波的“保钓”运动又使钓鱼岛争端一再牵动着两国民众敏感的民族尊严的神经。学者们还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法,比如先解决东海问题。
总之,领土问题,实难解决,任重道远。
范文三: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月刊) 《学术界》
?学科前沿?总第144期, 2010. 5
ACADE M I CS
No . 5May . 2010
○管建强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钓鱼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端, 既是影响中日外交关系
的敏感点也是急需考虑解决的问题。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
(以下简称“6. 18东海共识”) , 通过研究“6. 18东海共识”共识”的定义和效力, 论证“6.
18东海共识”缺失全面解决东海划界的纵深目标, 而钓鱼群岛的地理位置又是影响中日东海划界的重要支点, 中方未能实现锁定对主权争议岛屿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外交、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只要能维护国家利益, 无论是外交还是法律的方法都需要认真考虑援用。论文研究了法律方法解决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的重要意义和前景分析。
〔关键词〕外交谈判; 国际司法; 国际争端; 东海划界
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油田归属纠纷备受瞩目。
中日外长于今年2月17日在东京会晤时, 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并声称“若违
〔1〕反协议, 日本将会采取必要措施”。数日后, 日本媒体又称, 如果中国开始在有争议的东海
〔2〕海域开采天然气, 日本将把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中方表示, “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
〔3〕权, 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中国外交部表示, 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
的。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希望日方以实际行动为落实
〔4〕原则共识创造良好气氛和条件。
日方的出言不逊, 源于中日双方对“6. 18东海共识”有着截然不同认识和理解。为此, 有必要就“6. 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管建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54—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一、“6. 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
(1) 中国东海油田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性质
随着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 为了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中日两国经长年的双边会谈, 2008年6月18日, 中日两国外交机构同时宣布, 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 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虽然只是口头的, 但是中日两国的外交机构在各自网站上公开进
〔5〕行了发表。“6. 18东海共识”共分为三个部分, 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强调了:“, 划界前的过渡期间, (中日关于东海共
6〕, 本着互惠原则, 同开发的谅解) 。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三) , 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四) 双方同意, 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三部分(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特别说明了: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 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 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 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6. 18东海共识”的三个部分中, 仅仅将第二部分定义为共同开发, 即东海的北部, 而第三部分明确了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 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本质上来说, 共同开发是指中日两国的国家主体之间的行为, 由双边条约来规范, 不适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 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春晓油田, 是中方为了向日方表明善意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由中国管辖的东海油气市场。为此, 第三部分特别强调地说明了该办法适用中国法律。
不管共同开发和合作开采的名称有多么的近似, 由于中日双方在共识中明确地表明了春晓油田的开发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而唯一共同开发的区块, 其范围不包括春晓油田。因此, 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是显然错误的。
关于春晓油田对日开放的性质, 日方应当清楚。前日本高村外务大臣于2008年6月18日举行的记者发布会时, 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中国方面所说的春晓不属于共同开发的问题, 我以为这是一个定义的问题, 如果中方说春晓油田(欢迎日本法人出资参与, 接受中国法律管辖) 不是共同开发的话, 我们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不管怎么说在我方主张的中间线的中国一侧争取到了日本法人的资本参与权, 对此是否以共同开发来称呼与否, 无论怎么都
〔7〕行。”虽然高村外务大臣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够严谨, 但是一直以来, 日本方面对此没有异议。可是今年年初起, 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就中国方面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日本称为白桦油田) 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声称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其后, 日本媒体称, 日本政府已制定新的应对方针, 称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控告中国, 其中包括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控告等方式。笔者认为, 日本政府所表达的强烈不满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 日本将位于所谓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向中国一侧的春晓油田命名为“白桦(sirakaba ) 油田”, 是自以为是、十分荒谬的行为, 因为, 该春晓油田不属于争议地区, 属中国管
(以下简称辖, 因此, 日方的命名行为涉嫌干涉中国内政。总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 春晓油田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 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我国企业开采油气资源不受《公约》
日本政府的影响。
—55—
学术界2010. 5?学科前沿
(2) “6. 18东海共识”的效力
虽然日本外务省错误地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 但日本外务省向中国抱怨, 认
) , 则说明了日方将“6. 18为中国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6. 18东海共识”
东海共识”视为有拘束力的国际协定。与此相反,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 “6. 18东海共识”仅仅是一个共识, 不是书面协定, 它属于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初步协议, 好比是一个意向书, 即使中方不履行“6. 18东海共识”也不受任何制约的。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恰恰是迄今为止没有重视为实施“6. 18东海共识”。
笔者以为, 即使是意向书, 。事实, , 。() :意向”的拘束力。如果订立意向书的当事人“意向”约束的愿望, 那么就是预约。二是意向协议书的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反映出有创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如果意向协议书的内容明确约定, 当事人有将来再订立创立法律关系意向的协议, 那么它就是一个是预约合同。(三) 正式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二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8〕致。总之, 简单地将“6. 18东海共识”比作意向书是十分不恰当的。
从国际法角度而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一(a ) 规定:“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称‘条约’者, 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 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 此一事实并不影响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显而易见,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仅调整的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书面的协定,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口头协定的法律效力, 换言之, 非书面协定, 如君子协定受国际习惯法管辖。此外, 从以上的定义还可以获知, 不管条约的名称如何, 只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创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不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协定就具有条约的性质, 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结合“6. 18东海共识”的内容而言, 它既有预约效力的、附条件的内容, 也有为中日双方创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如约定“双方经过联合勘探, 本着互惠原则, 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则表明了在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是附条件的, 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 有预约性质的。当然, 该条款本身并不表示当事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另一方面, “6. 18东海共识”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内容有: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 ……日本法人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 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这些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因此, 所谓“6. 18东海共识”的法律拘束力问题, 既不能全部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至少而言, “6. 18东海共识”中的关于“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的约定是属于中日双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具有法律拘束力。
明确这一点, 有助于中方重视自己有义务履行必要的国内程序。所谓的国内程序, 笔者的理解是它涉及到中日两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日本国会) 的审核程序, 因为东海共同开发超越了中日两国政府各自的权限、涉及到两国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而需要各自最高权力机关的核准或授权。尽管如此, 即使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 也存在着不同的结果:核准或否定。为此, “6. 18东海共识”中仅要求中日两国—56—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政府“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 至于“努力”的用词, 是一个难以量化的修饰语, 关键是要走国内程序, 而不管结果达成与否。因此, 笔者以为, 中国方面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 但是没有义务必须批准“6. 18东海共识”。是否应当批准或推动“6. 18东海共识”, 关键是要抓住两点:第一, 要看它是否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全面解决东海划界争端; 第二, 要看是否有助于中日纷争的钓鱼岛领土在共同开发中公允地使中日双方受益。笔者以为, “6. 18东海共识”与这两点相去甚远。为此“6. 18东海共识”的东海共同开发模式是否能继续深化全面解决中日两国大陆架的纷争, 值得予以研究。
二、“6. 18东海共识”与“”1979年5月, , 可考虑
〔9〕, 。可见, 中国领导人首次向日本方面
表达的、”原则的设想缘于和平解决争议岛屿领土及附近海域的资源。而中日双方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纷争的问题上援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另一种创新。两国政府经长年的双边会谈, 于2008年6月18日, 中日双方宣布的针对东海油气田问题正是就共同开发达成共识的海域。
〔10〕另一方面, 钓鱼群岛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而“6. 18东海
共识”一致同意的共同开发地点位于钓鱼列岛东北部偏北的位置, 纬度距离至少有4度之差。一纬度合110. 94公里, 由此可知, “6. 18东海共识”约定共同开发的龙井油气田(日本
〔11〕) 周边海域, 其位置在钓鱼群岛以北的440公里(约238海里) 处。名:翌桧〔asunar o 〕换言
之, 这次达成的“6. 18东海共识”与我国老一辈领导人设想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争议岛屿领土及附近海域) 的初衷大相径庭, 因此, “6. 18东海共识”与钓鱼群岛附近海域资源的共同开发不仅毫无关联, 也未能锁定该海域为今后共同开发的对象。
按照常理, 根据“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在“6. 18东海共识”中所诠释的“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的具体化原则来适用于共同开发钓鱼群岛附近海域油田, 日本是难以找到借口拒绝的。可是, 在达成“6. 18东海共识”之前的中日11次东海问题的谈判中, 日本政府始终拒绝与中国政府协商共同开发钓鱼群岛海域, 故意排斥钓鱼群岛附近的海底资源纳入共同开发的范围。日方忧虑的是一旦同意将钓鱼群岛附近海域的油田作为共同开发的对象, 实际上就等于间接地向国际社会承认了钓鱼群岛是中日之间的争议领土。为排斥负面影响的出现, 在历次中日外交会谈过程中, 日本政府刻意回避并不使中国政府有机会商谈解决钓鱼群岛争端问题。不难看出, 日本政府断无诚意与中国政府通过和平的外交途径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
三、“6. 18东海共识”未能锁定全面共同开发东海争议的范围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海域范围, 不能仅仅理解为中日双方200海里大陆架的重叠范围, 而是应当按照《公约》双方可以主张大陆架主权范围的重叠部分。《公约》第76条的关于大陆架的定义规定,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 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 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 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换言之, 在中日海域扩展划界互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 中国可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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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大陆架范围是中国陆地领土向东海的自然延伸, 终止于冲绳海槽(不超过离中国海岸基线的350海里) , 而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十分有限, 依据《公约》76条规定的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仅仅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而已。因此, 中日两国各自主张, 并相互重叠的大陆架范围才是东海划界纷争范围, 在东海划界争端相持不下的情况下, 当然可以将各自主张, 并相互重叠的大陆架范围作为共同开发的范围。
中日签署的“6. 18东海共识”中未有涉及今后在东海大陆架海域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 而是使用了“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 双方将继续协商, ”的表述。这样的表述语焉不详, , 所谓“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表述的范围, :、(日方主张的) ”至中方(学者) 域; , 包括“日中中间线(日方主张的) ”东西两侧海域; (日方主张的) ”两侧业已初步探明的油气田周边海域。既然“其他”可以做出不少于3种解释, 那么, 届时在进一步共同开发的范围上必将发生争执和较量。
其次, “6. 18东海共识”中“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 双方将继续协商”的措辞, 不仅没有完全表达出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 而且仅使用“继续协商”措辞。可见, 该文言对于未来中日两国政府继续开拓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而言也是不具有拘束力的。
中日外交历史上, 针对某个条款进行各自解读并不罕见, 例如日方一直以来无视外交事实和法理, 将《中日联合声明》的第5款解释为中国政府放弃了包括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
〔12〕赔偿请求权。不难看出, 日本政府今后在诠释“6. 18东海共识”所涉范围时, 非常有可能将
“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解释为业已被中国开发的油田周边海域, 而不是指今后在“日中中间线”靠日本的一侧尚未被发现的油气田。
出于世界和平的大局考虑, 实现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 这次的“6. 18东海共识”体现了中国的包容, 规定了中日共同开发龙井油气田周边海域。不难理解中国政府希望未来的东海争议海域全部实现共同开发, 可是“6. 18东海共识”仅仅间接地描述了今后中日协商东海其他油气田海域的前景, 却没能在协定中锁定共同开发全部中日大陆架纷争油气田海域, 这就有可能使中国在今后陷入被动。如果东海大陆架油气田海域的共同开发, 不能扩大到所有争议海域的话, 那么, “6. 18东海共识”就难以彰显出重大的政治和战略纵深意义, 它只是突显了中国政府真诚地为实现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所坚持的理想主义而已。
四、和平解决东海划界、领土争端之方法探究
(1) 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纷争不堪仿效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指国家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 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 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进行解决。政治方法又称外交的方法主要是通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等手段; 而法律的方法主要是指国际仲裁的方法(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 将争端提交给自己选定的仲裁人来裁决) 和司法的方法(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 将争端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
〔13〕进行处理。有国内学者撰文提倡:我国可考虑像韩国那样就《公约》第298条发表声明, 排
〔14〕除三类争端的管辖。其目的就是排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适用, 即排除法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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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只能用政治方法(外交谈判方法) 解决。
2006年4月20日, 日本测量船进入与韩国有争议海域附近待命, 准备对独岛及附近海域进行测量, 导致两国海上争端骤然升级。韩国对此采取了强硬态度, 声称韩国将采取一切手段捍卫它对独岛的主权。同日, 韩国政府表示, 韩方已于4月18日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了一份声明, 以防止日本单方面将韩日之间因专属经济区界限和海洋勘测问题而出现的争端送交国际海洋法庭。韩国外交通商部指出, 按这个声明, 韩国在海洋界限划定、军事活动、
〔15〕海洋科学调查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将不受《公约》。
所谓的《公约》第298条, 的一般规定) 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 , 不接受第二节(。, 《公约》第298条规定, 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
(b ) 和(c ) 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对于《》第298条第1款(a ) 、领土争端、
军事活动等争端) , 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
〔16〕辖。
主张效仿韩国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纷争的模式, 实乃大谬不然。韩国的情况与中国不同,
) 掌控在自己的管辖之下, 且独岛离本土很近, 不存在军韩国已经将独岛(日本称之为“竹岛”
事供给困难的问题, 容易管辖。实际上, 早在1954年日本政府就向韩国政府提出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独岛的主权争端, 但是, 这一提议遭到了韩国的否定。
钓鱼群岛的情况与独岛完全不同, 首先, 钓鱼群岛被日本政府实际控制, 且离中国大陆本土较远, 难以提供供给; 其次, 该岛屿主权纷争、甚至该岛屿附近海域的共同开发均无法纳入双边谈判的议程; 其三、较多的证据可以证明历史上钓鱼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国没有理由仿效韩国的做法。由于韩国实际上占有着独岛, 如果韩国接受法律诉讼, 其对独岛的有效管辖就可能等于被打断, 因此, 韩国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是对其有利的。可是, 中国没有实际控制钓鱼群岛, 而中国政府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中日领土争端, 只能有利于日本。尽管日本早就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提出声明, 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 但是日本不可能为解决钓鱼群岛领土主权争端而主动与中国诉诸国际法院。这是因为, 日本在钓鱼群岛主权纷争问题上可以主张的有利依据并不多于中国, 而且, 如果日本主动诉讼, 等于自动打断其对钓鱼群岛的管辖效力。显而易见, 日本最怕的就是法律方法解决争端, 而中国政府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中日领土争端, 不能不说是自废武功, 令日本政府暗自庆幸的行为。
回到“6. 18东海共识”的问题上, 日本《每日新闻》2月21日报道称, 围绕着日中两国之间成为悬案的东海油气田问题, 日本政府决定采取新的对应方针, 不惜使出将中国诉诸国际
〔17〕海事法院等法律手段。日本已经表现出热衷于法律的方法解决中日两国争端, 这是好事,
不过就春晓油田而言, 日方完全混淆了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接受中国法律管辖) 的区别, 鉴于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 因此拒绝这种挑讼也是合乎情理。不过, 从长远来看, 中方应当准备好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尤其是中日领土争端和划界争端。因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仅有外交谈判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在外交谈判途径遭拒或不利的情况下, 只能使用法律的方法。
在围绕着日中两国之间成为悬案的东海油气田问题上, 不妨逆向思维一下, 进一步预测日方可能采取的对应方针, 如果日方不是采取将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等法律手段, 而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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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府授权民间企业在争议的东海海域强行试钻。那么, 中方仅仅抗议也不解决问题, 而外交途径又不起作用, 因此, 最好的办法是国际诉讼的法律手段, 当然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须征得日本的认可。如果日方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的话, 则中方师出有名。法律方法是维护主权的重要手段, 应当时刻有所准备。总之, 只要是合法和有利于国家的, 不管什么方法都应准备实践。
(2) 解决纷争不可唯信外交谈判
外交谈判也称政治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纷争, 往往缺乏客观的公平标准。, 其结果的公平, 其次, , 而且必须能诚实地, 但是, 由于双方在东海划, 自恢复邦交以来的近40年的磋商中, 日本仍然拒绝在搁置争议的前提下协商钓鱼群岛附近海域的共同开发, 可以预见的是, 指望日本同意在“日中中间线(日方主张的) ”至中方(学者) 主张的抵及冲绳海槽附近中国大陆架线之间出现气田的周边海域进行共同开发的可能性极低。某种意义上来说, 期待日本政府能坐下来与中国政府磋商钓鱼群岛主权纷争问题犹如与虎谋皮。因此, 中国政府不能将领土主权以及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实现全部寄希望于中日的双边谈判和协商, 中国政府应当准备并勇于尝试各种争端解决机制, 实践对日本实施强有力的政治、外交和国际司法压力, 不这样, 中国的主权权利难以全面维护。
此外, 司法或仲裁的方法也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所谓以司法或仲裁的方式会导致国与国友好关系的损害的说辞是片面的。国家之间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有过许多实践:1969年德国、荷兰、丹麦三国间的“北海大陆架案”、1984年美加两国的“缅因湾海洋边界划定案”、1985年利比亚对马耳他的海洋边界划界案、1993年丹麦格陵兰岛对挪威扬马延海洋边界划界案、2001年卡塔尔对巴林海洋边界划界案和2007年洪都拉斯对尼加拉瓜海洋边界划界案等。此外有些国家的海洋边界划界是通过国际仲裁来处理的。例如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和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这些国家间通过司法或仲裁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两国之间的海洋纷争, 并没有造成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对立与仇恨。并为和平处理国际纷争创立了良好的示范。
相反, 通过两国之间谈判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的事例并不多见。大部分的海洋划界纠纷是通过国际法院解决的。和谐的世界, 需要依托国际法, 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 如果没有以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各个国家以自我的满足作为公平的尺码, 那么纷争将永远持续、世界就不会和谐。在国际法主张和平、废止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今天, 国际司法和仲裁的方法解决争端依然是一种弥补双边外交谈判陷入困境时的解决纷争的最佳途径。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 长期以来中日两国各自的学者均将海洋法法规作出了有利于自己国家利益的解释, 往往过多地强调有利于自己国家的学术观点, 这种学术解释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各自的国民心中。长期的紧张关系下, 在“6. 18东海共识”中, 尽管日本政府由于中国政府的让利中获得了实惠, 但是日本国民面对忽然间问世的“中日东海协定”仍然心存疑虑, 而中国民众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本国政府的战略安排。另外, 客观而言, 国际司法或仲裁方法也可以使争端各方的政府避开国内民众强烈的政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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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方法解决东海划界纷争的前景辨析
日本方面一直宣称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中间线原则”是具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因此坚持应当按等距离/中间线划界。近日, 有日本的国际法、海洋问题专家声称〔18〕:“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 国际法院关于海洋大陆架划界的判决, 较为偏重于支持自然延伸原则的划界, 但是自从90年代以后, 国际法院对于海洋大陆架划界纷争的判决则更偏重于支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通过国际法院的诉讼解决争端对中国不利”
实际的情况是:早在1969年, :, 本的法律规则”, 、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通过, ,
〔19〕”。
在1985年的利比亚对马耳他的海洋边界划界案的判决中, 法院指出不能同意必须使用等距离方法, 即便是将其作为划定分界线的一个初步的步骤, 也不是必须使用的方法。而且, 法院认为, 国家实践在此方面也无法证明存在一条规定强制性使用等距离方法或任何方法的
〔20〕规则。该案的判决中虽然国际法院没有将海洋边界划界中的自然延伸原则在该案件中适用, 但是同样也没有支持大陆架划界的等距离原则。总之, 近些年来虽然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对“地质地貌因素”乃至“自然延伸原则”在国家间海洋划界中所起的作用没有如从前那样重视和得到适用, 但是从来也没有一概否定。应当指出的是, 在从海洋基线起向外扩展200海里以外乃至350海里的大陆架区域相当少的普通案例中, 地质地貌因素将不仅是重要的,
〔21〕而且将是案例中的本质和精髓, 该问题与《公约》第76条相符合。
事实上, 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
〔22〕国际准则”。早在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的杜鲁门公告中提出时, 美国就宣称“在大陆架延
伸到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 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照公平原则予以确定。”此后, 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约》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也将公平作为对当事方划界的要求。
诚然, 中日两国对国际仲裁, 都有各自的顾虑。中日双方如果将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递交给国际法院, 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胜算的把握。退而言之, 按照公平原则以及考虑到特殊事情和相关事情等因素来划分的话, 无疑, 今天日本的“日中中间线”一定会遭到否定, 而中国大陆架的可及范围虽然未必可以抵达琉球海槽附近, 但是一定能够跨过“日中中间线”向冲绳方向靠过去的。冰岛与挪威划界的例子说明“大陆大岛多划大陆架, 小岛则少划”; 法国与西班牙的海洋边界也证实了“海岸线长多划, 海岸线短则少划”的规则。实践中的公平原则以及考虑特殊情况或相关情况的划界理念与日本方面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原则是完
〔23〕全不同的。
六、法律方法解决钓鱼群岛主权纷争的前景辨析
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涉及到钓鱼群岛的归属。自明朝起钓鱼群岛就被纳入中国的领土, 受中国管辖。日本仅仅是借甲午战争之际, 乘清朝政府无暇顾及边远岛屿的情况下, 才窃取了钓鱼群岛。不管日本的这一行为是“先占取得”还是“时效取得”, 问题是, 日本并没有达到有效管辖、统治该岛屿, 其名义上的“管辖”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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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达成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24〕, 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含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 、孀妇岩向南的南方诸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 以及冲之鸟岛及南鸟岛划归美国托管, 日美后来解释称, 钓鱼群岛也包括在内。这种解释是缺乏充分依据的, 该条款将面积只有8平方米的冲之鸟岛〔25〕明列为托管领土, 其理由无非缘于该岛礁是日本最东南方领土的边缘, 因此要特别说明; 如果该条款撰写者也认为日本最西南端的钓鱼群岛属于托管领土范围的话, 按常理也应当明示列举。事实上而拥有6. 34平方公里的钓鱼群岛〔26〕却没有被明示, 这也说明, 当时日美均认为钓鱼群岛不属于日本的领土历史上钓鱼群岛不属于琉球诸岛的一部分, , 只是中日海战前后期间被日本窃取。1943年12, “要, 、。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 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无条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 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 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 “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 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 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 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1971年6月17日, 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
) 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 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定》
〔27〕给日本的冲绳县。
需要指出的是, 根据国际法, 《旧金山和约》违反了1942年1月1日由当时26个国家庄严宣布的《联合国家宣言》, 该宣言规定了“每个国家的政府保证互相合作, 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 由于中国和苏联均是《联合国家宣言》的成员国, 而《旧金山和约》没有邀请中国政府参加, 并且苏联也没有签署该《旧金山和约》, 显而易见《旧金山和约》是与前约相悖的, 其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质疑。此外,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规定, “……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总之, 上述各项国际条约从法律上论证日本对该岛屿不享有主权。
鉴于中日恢复邦交以来, 日方毫无诚意与中方就钓鱼群岛主权纷争进行外交谈判, 在这样的条件下, 考虑以法律的方法解决钓鱼群岛的领土主权纷争实属不得已的选项。司法审判的胜负前景虽然是一个未知数, 但这不是阻碍或放弃司法途径解决领土争端的理由。笔者虽然能够理解中国政府为了求稳, 没有绝对把握, 则不会轻易诉诸司法程序的思维, 然而, 若宁可长期搁置争议, 不主动寻求解决途径, 那么就会将积压的难题留给N 个下任及再下任的政府, 届时更积重难解。同时, 中国政府还必须面对的问题有:首先, 所谓“搁置争议”的说辞是否得到日本政府或国会的认可, 有必要厘清。可供查明的是1979年6月, 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 首次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但是, 日本方面对此没有任何公开的承诺或回应。因此, “搁置(钓鱼群岛) 争议, 共同开发(钓鱼群岛附近海域) ”仅仅是中国政府单方面的美好愿望, 而不是双边协定所确认的原则。其次, 1972年美国在将琉球交还给日本时, 也将钓鱼群岛的行政管辖权转交给了日本, 从那时起日本重新获得对钓鱼群岛的管辖, 不管日本声称是“先占”或“时效取得”, 只要日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若设定为50年) 对该岛屿实施管辖权的有效性没有被打断, 那么2022年后, 中国政府再提出收复钓鱼群—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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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恐怕会贻笑大方、成为无稽之谈。换言之, 钓鱼群岛主权争议可以搁置不谈的期间是有限的, 中国政府必须认清这一点。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待国家间纷争的立场是, 在国际法的基础上, 通过协商公平解决。我国最常用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是双边的外交谈判, 并且往往认为国家间的争端, 应当由争端的当事国之间进行协商解决, 反对他国卷入和干涉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纷争。这样的思路已经成为固定的模式, 殊不知, 钓鱼群岛的主权纷争问题是美国一手造成的。美国不仅违背《波兹坦公告》的规定, 将琉球群岛擅自交付给日本, 的行政权转交给日本政府, , ; 最后中国政府也有必。收复钓鱼群岛、时不我待。
七、结 语
有国内知名学者指出, 一旦中国在钓鱼群岛问题上采取国际司法途径解决纷争, 那么, 中国南海的岛屿纷争就受到牵连, 问题是南海群岛的历史和法律问题比钓鱼群岛还要复杂, 中国难以同时应对这么多的国际诉讼, 所以, 中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排除国际司法解决领土纷争的声明。事实上, 国际司法机构没有权利, 国际法也从未类似规定过, 一旦某甲国与某乙国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领土纷争, 那么某甲国就必须同样地通过国际司法途径与某丙国解决领土纷争。国际司法或仲裁的管辖权来自当事国的自愿, 中国在钓鱼群岛主权纷争采取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绝不等于, 中国在解决南海领土争端的方法上也必须走同样的方式。除非是接受了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自愿强制性措施, 否则, 国际司法机构不具有管辖权。
在解决中日领土归属和划界纷争方面, 只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无论是外交方法还是法律手段中国中方都应当充分考虑。在外交途径解决纷争的局面无法打开的情况下, 迫使中国不得不选择法律手段解决纷争。如果中方倡导的以国际司法手段解决两国纷争遭拒, 则日方自陷于不义。只有在国际司法解决的压力下, 才有可能迫使日方愿意与中方进行外交谈判, 进而实践“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的双赢目标。特别指出的是, 一旦真正进入国际司法解决程序, 东海划界方面, 日方主张的中间线绝无被认定的可能; 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方面, 中日双方各有风险, 相比较而言, 战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中方而对日方极为不利, 日方的优势是实际控制。但是必须明白, 在非武力解决中日领土争端的条件下, 不通过国际司法解决程序或施加哪样的压力, 要收复钓鱼群岛主权, 犹如画饼充饥。
注释:
〔1〕《中日外长就东海问题激烈交锋》, 《参考消息》2010年1月18日, htt p://www. ckxx . inf o /ckxx/ckxx20100118/,2010年4月30日访问。
〔2〕《日称将中国告上海事法院》, 2010年02月23日, htt p://news . xinhuanet . com /mil/2010-02/23/content_13029466.ht m , 新华网转载。2010年4月30日访问。
〔3〕《专家:日称将中国告上海事法院与日美不和有关》, htt p://news . xinhuanet . com /mil/2010-02/23/content_13029466.ht m , 新华网转载。2010年4月30日访问。
〔4〕2010年2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举行例行记者会, htt p://www. f mp rc . gov . cn /chn /pds/wjdt/fyrbt/t659730. ht m , 中国外交部网站。2010年4月30日访问。
〔5〕《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2008年6月18日, 中国外交部网:htt p://www. f mp rc . gov . 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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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ceil/chn/fyrth/t466568. ht m , 2010年4月30日访问。《東 海における日中間の協力について》, 2008年6月18日, 日本国外务省网:htt p://www. mofa . go . j p /mofaj/area/china/higashi_shina /press . ht m l, 2010年4月30日访问。
〔6〕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1、北纬29°31′, 东经125°53′30" ; 2、北纬29°49′, 东经125°53′30" ; 3、北纬30°04′, 东经126°03′45" ; 4、北纬30°00′, 东经126°10′23" ; 5、北纬30°00′, 东经126°20′00" ; 6、北纬29°55′, 东经126°26′00" ; 7、北纬29°31′, 东经126°26′00" 。参见:htt p://www . f mp rc . gov . cn /ce/ceil/chn/fyrth/t466568. ht m ; 2010年4月30日访问。
〔7〕“外務大臣会見記録”(平成20年6月) htt p://www. . go . j p /gaisho/g_0806. ht m l#6,日本外务省网。2010年4月30日访问。
〔8〕王继远:《意向协议书的法律思考》, 《年) /rc . gov 〔9〕“搁置争议, . cn /chn/ziliao/wjs/2159/t8958.
ht m , 201030〔10_, htt p://baike. baidu . com /vie w /870784.ht m , 2010年4月30日访问。〔11〕》规定, 适合人类生存的岛屿也具有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 假设钓鱼岛享有大陆架(以及经济专属区) , 通常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约370公里) ———作者注。
〔12〕管建强:《析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中国个人请求权的所谓“依据”》, 《法学》2007年第6期。〔13〕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年7月, 第508页。〔14〕吴慧:《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对钓鱼岛争端的影响》,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15〕“韩国拒绝将海洋勘测争端送交国际法庭”,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张敏、金东光) 2006年04月20日, htt p://news . sina . com. cn /w/2006-04-20/16168748569s . sht m l, 2010年4月30日访问。
〔16〕(1) “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中国外交部网站) htt p://www . f mp rc . gov . cn /chn/pds/gjhdq/gjhdqzz/lhg/zywj/t270754. ht m , 2010年4月30日访问。(2)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第178页.
〔17〕《专家:日称将中国告上海事法院与日美不和有关》、《环球时报》2010年02月23日。htt p://ne ws . xinhuanet . com /mil/2010-02/23/content_13029466.ht m 新华网转载。2010年4月30日访问。
〔18〕日本神户大学大学院坂元茂树教授, 系日本外务省的国际法及海洋问题研究的专家顾问。作者于2008年6月27日与该学者进行了小范围的学术交流。
〔19〕《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判决书》, 载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 北京:海洋出版社, 1989年, 第81页。
〔20〕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年—1991年) , 国际法院网站htt p://www. icj -cij . org/homepage/ch/files/sum_1948-1991. pdf, 2010年4月30日访问。
〔21〕李令华:《对我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海洋开发与管理》1998年第3期。
〔22〕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 第59页。
〔23〕许森安:《钓鱼岛问题与中日海权之争》, 《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6月22日。
〔24〕《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国同意, 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含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 、孀妇岩向南的南方诸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 以及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置于美利坚合众国为唯一施政者的信托制度之下的向联合国提交的任何议案。”———作者注。
〔25〕互动百科:冲之鸟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东露岩(日称“东小岛”, 面积1. 6m 2) ; 北露岩(日称“北小岛”, 其实位于较西面, 面积6. 4m 2) ; 人造礁南小岛(中国政府不予承认为岛屿) 。htt p://www. hud 2ong . com /wiki/%E5%86%B2%E4%B9%8B%E9%B8%9F%E5%B2%9B, 2010年4月30日访问。
〔26〕百度百科:总面积6. 34平方公里。htt p://baike . baidu . com /view/1377238.ht m ? ref orce =%B5%F6%D3%E3%B5%BA%C1%D0%B5%BA&hold,2010年4月30日访问。
〔27〕钟严:《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人民日报》1996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力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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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作者简介: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学科前沿??《学术界》月刊总第144期2010.5ACADEMICSNo.5May.2010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钓鱼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端既是影响中日外交关系的敏感点也是急需考虑解决的问题。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以下简称“6.18东海共识”通过研究“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论证“6.18东海共识”缺失全面解决东海划界的纵深目标而钓鱼群岛的地理位置又是影响中日东海划界的重要支点中方未能实现锁定对主权争议岛屿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外交、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只要能维护国家利益无论是外交还是法律的方法都需要认真考虑援用。论文研究了法律方法解决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的重要意义和前景分析。〔关键词〕外交谈判国际司法国际争端东海划界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油田归属纠纷备受瞩目。中日外长于今年2月17日在东京会晤时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并声称“若违反协议日本将会采取必要措施”。〔1〕数日后日本媒体又称如果中国开始在有争议的东海海域开采天然气日本将把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2〕中方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3〕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希望日方以实际行动为落实原则共识创造良好气氛和条件。〔4〕日方的出言不逊源于中日双方对“6.18东海共识”有着截然不同认识和理解。为此有必要就“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展开分析。—45—??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一、“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1中国东海油田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性质随着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了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两国经长年的双边会谈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外交机构同时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虽然只是口头的但是中日两国的外交机构在各自网站上公开进行了发表。〔5〕“6.18东海共识”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强调了:“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第二部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明确了:一双方共同开发区块。〔6〕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三部分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特别说明了: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6.18东海共识”的三个部分中仅仅将第二部分定义为共同开发即东海的北部而第三部分明确了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本质上来说共同开发是指中日两国的国家主体之间的行为由双边条约来规范不适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春晓油田是中方为了向日方表明善意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由中国管辖的东海油气市
场。为此第三部分特别强调地说明了该办法适用中国法律。不管共同开发和合作开采的名称有多么的近似由于中日双方在共识中明确地表明了春晓油田的开发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而唯一共同开发的区块其范围不包括春晓油田。因此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是显然错误的。关于春晓油田对日开放的性质日方应当清楚。前日本高村外务大臣于2008年6月18日举行的记者发布会时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中国方面所说的春晓不属于共同开发的问题我以为这是一个定义的问题如果中方说春晓油田欢迎日本法人出资参与接受中国法律管辖不是共同开发的话我们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不管怎么说在我方主张的中间线的中国一侧争取到了日本法人的资本参与权对此是否以共同开发来称呼与否无论怎么都行。”〔7〕虽然高村外务大臣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够严谨但是一直以来日本方面对此没有异议。可是今年年初起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就中国方面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日本称为白桦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声称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其后日本媒体称日本政府已制定新的应对方针称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控告中国其中包括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控告等方式。笔者认为日本政府所表达的强烈不满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日本将位于所谓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向中国一侧的春晓油田命名为“白桦sirakaba油田”是自以为是、十分荒谬的行为因为该春晓油田不属于争议地区属中国管辖因此日方的命名行为涉嫌干涉中国内政。总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春晓油田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企业开采油气资源不受日本政府的影响。—55—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1994-201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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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ki.net2“6.18东海共识”的效力虽然日本外务省错误地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但日本外务省向中国抱怨认为中国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6.18东海共识”则说明了日方将“6.18东海共识”视为有拘束力的国际协定。与此相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6.18东海共识”仅仅是一个共识不是书面协定它属于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初步协议好比是一个意向书即使中方不履行“6.18东海共识”也不受任何制约的。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恰恰是迄今为止没有重视为实施“6.18东海共识”而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的思想基础。笔者以为即使是意向书也不能绝对地将所有的意向书都视为缺乏法律拘束力。事实上缔结意向协议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效力:一证据效力即使没有创立法律关系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举证的证据使用。二预约效力。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预约解释为当事人约定将来应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而意向协议书产生预约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二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受合同“意向”的拘束力。如果订立意向书的当事人表达了一种希望受“意向”约束的愿望那么就是预约。二是意向协议书的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反映出有创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如果意向协议书的内容明确约定当事人有将来再订立创立法律关系意向的协议那么它就是一个是预约合同。三正式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二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8〕总之简单地将“6.18东海共识”比作意向书是十分不恰当的。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一a规定:“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显而易见虽然《维也纳
条约法公约》仅仅调整的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书面的协定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口头协定的法律效力换言之非书面协定如君子协定受国际习惯法管辖。此外从以上的定义还可以获知不管条约的名称如何只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创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不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协定就具有条约的性质就具有法律拘束力。结合“6.18东海共识”的内容而言它既有预约效力的、附条件的内容也有为中日双方创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如约定“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则表明了在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是附条件的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有预约性质的。当然该条款本身并不表示当事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另一方面“6.18东海共识”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内容有: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商……日本法人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这些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因此所谓“6.18东海共识”的法律拘束力问题既不能全部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至少而言“6.18东海共识”中的关于“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商。”的约定是属于中日双方明确有受协樵际囊馑急硎揪哂蟹删惺,魅氛庖坏阌兄谥蟹街厥幼约河幸逦衤男斜匾墓诔绦颉,降墓诔绦虮收叩睦斫馐撬婕暗街腥樟焦罡呷
厝嗣翊泶蠡嵋约叭舜蟪,裎被岷腿毡竟岬纳蠛顺绦蛞蛭东海共同开发超越了中日两国政府各自的权限、涉及到两国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要各自最高权力机关的核准或授权。尽管如此即使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也存在着不同的结果:核准或否定。为此“6.18东海共识”中仅要求中日两国—65—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政府“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至于“努力”的用词是一个难以量化的修饰语关键是要走国内程序而不管结果达成与否。因此笔者以为中国方面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但是没有义务必须批准“6.18东海共识”。是否应当批准或推动“6.18东海共识”关键是要抓住两点:第一要看它是否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全面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第二要看是否有助于中日纷争的钓鱼岛领土在共同开发中公允地使中日双方受益。笔者以为“6.18东海共识”与这两点相去甚远。为此?.18东海共识”的东海共同开发模式是否能继续深化全面解决中日两国大陆架的纷争值得予以研究。二、“6.18东海共识”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差异1979年5月31日**同志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9〕可见中国领导人首次向日本方面表达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设想缘于和平解决争议岛屿领土及附近海域的资源。而中日双方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纷争的问题上援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另一种创新。两国政府经长年的双边会谈于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的针对东海油气田问题正是就共同开发达成共识的海域。另一方面钓鱼群岛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10〕而“6.18东海共识”一致同意的共同开发地点位于钓鱼列岛东北部偏北的位置纬度距离至少有4度之差。一纬度合110.94公里由此可知“6.18东海共识”约定共同开发的龙井油气田日本名:翌桧〔asunaro〕周边海域其位置在钓鱼群岛以北的440公里约238海里处。〔11〕换言之这次达成的“6.18东海共识”与我国老一辈领导人设想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争议岛
屿领土及附近海域的初衷大相径庭因此“6.18东海共识”与钓鱼群岛附近海域资源的共同开发不仅毫无关联也未能锁定该海域为今后共同开发的对象。按照常理根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6.18东海共识”中所诠释的“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的具体化原则来适用于共同开发钓鱼群岛附近海域油田日本是难以找到借口拒绝的。可是在达成“6.18东海共识”之前的中日11次东海问题的谈判中日本政府始终拒绝与中国政府协商共同开发钓鱼群岛海域故意排斥钓鱼群岛附近的海底资源纳入共同开发的范围。日方忧虑的是一旦同意将钓鱼群岛附近海域的油田作为共同开发的对象实际上就等于间接地向国际社会承认了钓鱼群岛是中日之间的争议领土。为排斥负面影响的出现在历次中日外交会谈过程中日本政府刻意回避并不使中国政府有机会商谈解决钓鱼群岛争端问题。不难看出日本政府断无诚意与中国政府通过和平的外交途径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三、“6.18东海共识”未能锁定全面共同开发东海争议的范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海域范围不能仅仅理解为中日双方200海里大陆架的重叠范围而是应当按照《公约》双方可以主张大陆架主权范围的重叠部分。《公约》第76条的关于大陆架的定义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换言之在中日海域扩展划界互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中国可以实际—75—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获得的大陆架范围是中国陆地领土向东海的自然延伸终止于冲绳海槽不超过离中国海岸基线的350海里而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十分有限依据《公约》76条规定的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仅仅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而已。因此中日两国各自主张并相互重叠的大陆架范围才是东海划界纷争范围在东海划界争端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将各自主张并相互重叠的大陆架范围作为共同开发的范围。中日签署的“6.18东海共识”中未有涉及今后在东海大陆架海域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而是使用了“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双方将继续协商暂时搁置边界划分问题等”的表述。这样的表述语焉不详可能给未来共同开发的对象和范围埋下新的争端。因为所谓“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表述的范围可能诠释的范围有:第一、所有在“日中中间线日方主张的”至中方学者主张的抵及冲绳海槽附近中国大陆架线之间出现气田的周边海域第二、整个东海大陆架出现油田的周边海域包括“日中中间线日方主张的”东西两侧海域第三、“日中中间线日方主张的”两侧业已初步探明的油气田周边海域。既然“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可以做出不少于3种解释那么届时在进一步共同开发的范围上必将发生争执和较量。其次“6.18东海共识”中“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双方将继续协商”的措辞不仅没有完全表达出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而且仅使用“继续协商”措辞。可见该文言对于未来中日两国政府继续开拓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而言也是不具有拘束力的。中日外交历史上针对某个条款进行各自解读并不罕见例如日方一直以来无视外交事实和法理将《中日联合声明》的第5款解释为中国政府放弃了包括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赔偿请求权。〔12〕不难看出日本政府今后在诠释“6.18东海共识”所涉范围时非常有可能将“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解释为业已被中国开发的油田周边海域而不是指今后在“日中中间线”
靠日本的一侧尚未被发现的油气田。出于世界和平的大局考虑实现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这次的“6.18东海共识”体现了中国的包容规定了中日共同开发龙井油气田周边海域。不难理解中国政府希望未来的东海争议海域全部实现共同开发可是“6.18东海共识”仅仅间接地描述了今后中日协商东海其他油气田海域的前景却没能在协定中锁定共同开发全部中日大陆架纷争油气田海域这就有可能使中国在今后陷入被动。如果东海大陆架油气田海域的共同开发不能扩大到所有争议海域的话那么“6.18东海共识”就难以彰显出重大的政治和战略纵深意义它只是突显了中国政府真诚地为实现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所坚持的理想主义而已。四、和平解决东海划界、领土争端之方法探究1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纷争不堪仿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国家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进行解决。政治方法又称外交的方法主要是通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等手段而法律的方法主要是指国际仲裁的方法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自己选定的仲裁人来裁决和司法的方法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进行处理。〔13〕有国内学者撰文提倡:我国可考虑像韩国那样就《公约》第298条发表声明排除三类争端的管辖。〔14〕其目的就是排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适用即排除法律方—85—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法而只能用政治方法外交谈判方法解决。2006年4月20日日本测量船进入与韩国有争议海域附近待命准备对独岛及附近海域进行测量导致两国海上争端骤然升级。韩国对此采取了强硬态度声称韩国将采取一切手段捍卫它对独岛的主权。同日韩国政府表示韩方已于4月18日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了一份声明以防止日本单方面将韩日之间因专属经济区界限和海洋勘测问题而出现的争端送交国际海洋法庭。韩国外交通商部指出按这个声明韩国在海洋界限划定、军事活动、海洋科学调查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将不受《公约》所规定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的限制。〔15〕所谓的《公约》第298条是指允许缔约国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的一般规定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就争端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途径提出保留。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16〕主张效仿韩国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纷争的模式实乃大谬不然。韩国的情况与中国不同韩国已经将独岛日本称之为“竹岛”掌控在自己的管辖之下且独岛离本土很近不存在军事供给困难的问题容易管辖。实际上早在1954年日本政府就向韩国政府提出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独岛的主权争端但是这一提议遭到了韩国的否定。钓鱼群岛的情况与独岛完全不同首先钓鱼群岛被日本政府实际控制且离中国大陆本土较远难以提供供给其次该岛屿主权纷争、甚至该岛屿附近海域的共同开发均无法纳入双边谈判的议程其三、较多的证据可以证明历史上钓鱼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没有理由仿效韩国的做法。由于韩国实际上占有着独岛如果韩国接受法律诉讼其对独岛的有效管辖就可能等于被打断因此韩国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是对其有利的。可是中国没有实际控制钓鱼
群岛而中国政府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中日领土争端只能有利于日本。尽管日本早就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提出声明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但是日本不可能为解决钓鱼群岛领土主权争端而主动与中国诉诸国际法院。这是因为日本在钓鱼群岛主权纷争问题上可以主张的有利依据并不多于中国而且如果日本主动诉讼等于自动打断其对钓鱼群岛的管辖效力。显而易见日本最怕的就是法律方法解决争端而中国政府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中日领土争端不能不说是自废武功令日本政府暗自庆幸的行为。回到“6.18东海共识”的问题上日本《每日新闻》2月21日报道称围绕着日中两国之间成为悬案的东海油气田问题日本政府决定采取新的对应方针不惜使出将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等法律手段。〔17〕日本已经表现出热衷于法律的方法解决中日两国争端这是好事不过就春晓油田而言日方完全混淆了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接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区别鉴于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因此拒绝这种挑讼也是合乎情理。不过从长远来看中方应当准备好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尤其是中日领土争端和划界争端。因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仅有外交谈判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在外交谈判途径遭拒或不.
范文五: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
学科前沿?
(学术界>(月刊)
总第144期,2010.5
ACADEMICS
No.5May.2010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O管建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钓鱼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端,既是影响中日外交关系 的敏感点也是急需考虑解决的问题.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
共识"(以下简称"6.18东海共识"),通过研究"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论证"6. 18东海共识"缺失全面解决东海划界的纵深目标,而钓鱼群岛的地理位置又是影响中
日东海划界的重要支点,中方未能实现锁定对主权争议岛屿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外交,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只要能维护国家利益,无
论是外交还是法律的方法都需要认真考虑援用.论文研究了法律方法解决中日东海划
界和领土争端的重要意义和前景分析.
(关键词]外交谈判;国际司法;国际争端;东海划界
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油田归属纠纷备受瞩月.
中13外长于今年2月17日在东京会晤时,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的
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并声称"若违
反协议,日本将会采取必要措施".…数日后,日本媒体又称,如果中国开始在有争议的东海
海域开采天然气,日本将把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2中方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
权,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
的.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希望日方以实际行动为落实
原则共识创造良好气氛和条件.【4
日方的出言不逊,源于中日双方对"6.18东海共识"有着截然不同认识和理解.为此,有
必要就"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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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一
,"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
(1)中国东海油田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性质
随着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了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Et两国经长年的
双边会谈,2008年6月18El,中El两国外交机构同时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
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虽然只是口头的,但是中Et两国的外交机构在各自网站上公开进
行了发表.l5J''6.18东海共识"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关于中El在东海的合作)强调了:"中Et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
实现
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第二部分(中El关于东海共
同开发的谅解)明确了:(一)双方共同开发区块.(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
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三)
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四)双方同
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三部分(关于El本法人依照中国法
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特别说明了:中国企业欢迎El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
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
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6.18东海共识"的三个部分中,仅仅将第二部分定义为共同开发,即东海的北部,而第
三部分明确了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
有油气田的开发.本质上来说,共同开发是指中Et两国的国家主体之间的行为,由双边条约
来规范,不适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而向El本法人开放的春晓油田,是中方为了向日方表明
善意而向Et本法人开放的由中国管辖的东海油气市场.为此,第三部分特别强调地说明了该
办法适用中国法律.
不管共同开发和合作开采的名称有多么的近似,由于中El双方在共识中明确地表明了春
晓油田的开发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而唯一共同开发的区块,其范围不包括春晓油田.因此,将
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是显然错误的.
关于春晓油田对日开放的性质,日方应当清楚.前日本高村外务大臣于2008年6月18
El举行的记者发布会时,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中国方面所说的春晓不属于共同开发的
问题,我以为这是一个定义的问题,如果中方说春晓油田(欢迎日本法人出资参与,接受中国
法律管辖)不是共同开发的话,我们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不管怎么说在我方主张的中间线
的中国一侧争取到了日本法人的资本参与权,对此是否以共同开发来称呼与否,无论怎么都
行."虽然高村外务大臣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够严谨,但是一直以来,日本方面对此没有异
议.可是今年年初起,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就中国方面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El本称为白
桦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声称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其
后,日本媒体称,El本政府已制定新的应对方针,称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控告中国,其中包括
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控告等方式.笔者认为,Et本政府所表达的强烈不满是缺乏法律依据
的.事实上,Et本将位于所谓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向中国一侧的春晓油田命名为"白桦
(sirakaba)油田",是自以为是,十分荒谬的行为,因为,该春晓油田不属于争议地区,属中国管
辖,因此,El方的命名行为涉嫌干涉中国内政.总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春晓油田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企业开采油气资源不受
日本政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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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
(2)"6.18东海共识"的效力
虽然日本外务省错误地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但日本外务省向中国抱怨,认
为中国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6.18东海共识"),则说明了日方将"6.18
东海共识"视为有拘束力的国际协定.与此相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6.18东海共识"仅仅
是一个共识,不是书面协定,它属于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初步协议,好比是一个意向书,即
使中方不履行"6.18东海共识"也不受任何制约的.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恰恰是迄今为止没有
重视为实施"6.18东海共识"而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的思想基础. 笔者以为,即使是意向书,也不能绝对地将所有的意向书都视为缺乏法律拘束力.事实
上缔结意向协议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效力:(一)证据效力,即使没有创立法律关系,
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举证的证据使用.(二)预约效力.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预约解释为
当事人约定将来应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而意向协议书产生预约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
下二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受合同"意向"的拘束力.如果订立意向书的当事人
表达了一种希望受"意向"约束的愿望,那么就是预约.二是意向协议书的内容在客
观上是
否反映出有创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如果意向协议书的内容明确约定,当事人有将来再订立创
立法律关系意向的协议,那么它就是一个是预约合同.(三)正式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明确有
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二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总之,简单地将"6.18东海共识"比作意向书是十分不恰当的. 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一(a)规定:"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称'条
约'者,渭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
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法主体
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显而易见,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仅调整的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书面的协定,但是这一规定
并不影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口头协定的法律效力,换言之,非书面协定,如君子协定受国际习
惯法管辖.此外,从以上的定义还可以获知,不管条约的名称如何,只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
创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不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协定就具有条约的性质,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结合"6.18东海共识"的内容而言,它既有预约效力的,附条件的内容,也有为中日双方
创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如约定"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
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则表明了
在一致同
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是附条件的,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有预约性质的.当然,该条款本
身并不表示当事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另一方面,"6.18东海共识"中具有法律拘束
力的内容有: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商;……日本法人按
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为
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这些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因
此,所谓"6.18东海共识"的法律拘束力问题,既不能全部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至少而言,
"6.18东海共识"中的关于"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
商."的约定是属于中日双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 明确这一点,有助于中方重视自己有义务履行必要的国内程序.所谓的国内程序,笔者
的理解是它涉及到中习两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
日本国会)的审核程序,因为东海共同开发超越了中日两国政府各自的权限,涉及到两国国
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要各自最高权力机关的核准或授权.尽管如此,即使履行各自
的国内手续,也存在着不同的结果:核准或否定.为此,"6.18东海共识"中仅要求中日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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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政府"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至于"努力"的用词,是一个难以量化
的修饰语,关键是要走国内程序,而不管结果达成与否.因此,笔者以为,中国方面有义务启
动审核程序,但是没有义务必须批准"6.18东海共识".是否应当批准或推动"6.18东海共
识",关键是要抓住两点:第一,要看它是否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全面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第
二,要看是否有助于中日纷争的钓鱼岛领土在共同开发中公允地使中日双方受益.笔者以
为,"6.18东海共识"与这两点相去甚远.为此"6.18东海共识"的东海共同开发模式是否能
继续深化全面解决中日两国大陆架的纷争,值得予以研究.
二,"6.18东海共识"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差异
1979年5月31日,**同志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
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可见,中国领导人首次向日本方面
表达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设想缘于和平解决争议岛屿领土及附近海域的资源.
而中日双方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纷争的问题上援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另一种创
新.两国政府经长年的双边会谈,于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的针对东海油气田问
题正是就共同开发达成共识的海域.
另一方面,钓鱼群岛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Ll而"6.18东海 共识"一致同意的共同开发地点位于钓鱼列岛东北部偏北的位置,纬度距离至少有4度之
差.一纬度合I10.94公里,由此可知,"6.I8东海共识"约定共同开发的龙井油气田(日
本
名:翌桧[asunaro])周边海域,其位置在钓鱼群岛以北的440公里(约238海里)处."换言
之,这次达成的"6.18东海共识"与我国老一辈领导人设想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争议岛屿
领土及附近海域)的初衷大相径庭,因此,"6.18东海共识"与钓鱼群岛附近海域资源的共同
开发不仅毫无关联,也未能锁定该海域为今后共同开发的对象. 按照常理,根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6.18东海共识"中所诠释的"在不损害双方法
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的具体化原则来适用于共同开发钓鱼群岛附近海域油田,日本是
难以找到借口拒绝的.可是,在达成"6.18东海共识"之前的中日11次东海问题的谈判中,
日本政府始终拒绝与中国政府协商共同开发钓鱼群岛海域,故意排斥钓鱼群岛附近的海底资
源纳入共同开发的范围.日方忧虑的是一旦同意将钓鱼群岛附近海域的油田作为共同开发
的对象,实际上就等于间接地向国际社会承认了钓鱼群岛是中日之间的争议领土.为排斥负
面影响的出现,在历次中日外交会谈过程中,El本政府刻意回避并不使中国政府有机会商谈
解决钓鱼群岛争端问题.不难看出,13本政府断无诚意与中国政府通过和平的外交途径解决
钓鱼岛领土争端.
三,"6.18东海共识"未能锁定全面共同开发东海争议的范围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海域范围,不能仅仅理解为中13双方200海里大陆架的重叠范
围,而是应当按照《公约》双方可以主张大陆架主权范围的重叠部分.《公约》第
76条的关于
大陆架的定义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
海里的任何情形下,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换言之,在中日海域扩展划界互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中国可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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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
获得的大陆架范围是中国陆地领土向东海的自然延伸,终止于冲绳海槽(不超过离中国海岸
基线的350海里),而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十分有限,依据《公约)76条规定的大
陆架不足200海里的仅仅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而已.因此,中日两国各自主张,并相
互重叠的大陆架范围才是东海划界纷争范围,在东海划界争端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当然可以
将各自主张,并相互重叠的大陆架范围作为共同开发的范围.
中日签署的"6.18东海共识"中未有涉及今后在东海大陆架海域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
而是使用了"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双方将继续协商,暂时搁置边界划分问题等"的表
述.这样的表述语焉不详,可能给未来共同开发的对象和范围埋下新的争端.因为,所谓
"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表述的范围,可能诠释的范围有:第一,所有在"日中中间线(日
方主张的)"至中方(学者)主张的抵及冲绳海槽附近中国大陆架线之间出现气田的周边海
域;第二,整个东海大陆架出现油田的周边海域,包括"日中中间线(日方主张的)"东西两侧
海域;第三,"日中中间线(日方主张的)"两侧业已初步探明的油气田周边海域.既然"其他
油气田周边海域"可以做出不少于3种解释,那么,届时在进一步共同开发的范围上必将发
生争执和较量.
其次,"6.18东海共识"中"对于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双方将继续协商"的措辞,不仅没
有完全表达出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而且仅使用"继续协商"措辞.可见,该文言对于未来
中日两国政府继续开拓共同开发的范围,对象而言也是不具有拘束力的. 中日外交历史上,针对某个条款进行各自解读并不罕见,例如日方一直以来无视外交事
实和法理,将《中日联合声明》的第5款解释为中国政府放弃了包括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
赔偿请求权.不难看出,日本政府今后在诠释"6.18东海共识"所涉范围时,非常有可能将
"其他油气田周边海域"解释为业已被中国开发的油田周边海域,而不是指今后在"日中中间
线"靠日本的一侧尚未被发现的油气田.
出于世界和平的大局考虑,实现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这次的
"6.18东海共识"体现了中国的包容,规定了中日共同开发龙井油气田周边海域.不难理解
中国政府希望未来的东海争议海域全部实现共同开发,可是"6.18东海共识"仅仅间接地描
述了今后中日协商东海其他油气田海域的前景,却没能在协定中锁定共同开发全部中日大陆
架纷争油气田海域,这就有可能使中国在今后陷入被动.如果东海大陆架油气田海域的共同
开发,不能扩大到所有争议海域的话,那么,"6.18东海共识"就难以彰显出重大的政治和战
略纵深意义,它只是突显了中国政府真诚地为实现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所坚持的
理想主义而已.
四,和平解决东海划界,领土争端之方法探究
(1)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纷争不堪仿效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国家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
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进行解决.政治方法又称外交的
方法主要是通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等手段;而法律的方法主要是指国
际仲裁的方法(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自己选定的仲裁人来裁决)和司法的
方法(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
进行处理.有国内学者撰文提倡:我国可考虑像韩国那样就《公约》第298条发表声明,排
除三类争端的管辖.其目的就是排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适用,即排除法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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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法而只能用政治方法(外交谈判方法)解决.
2006年4月20El,日本测量船进入与韩国有争议海域附近待命,准备对独岛及附近海
域进行测量,导致两国海上争端骤然升级.韩国对此采取了强硬态度,声称韩国将采取一切
手段扞卫它对独岛的主权.同Et,韩国政府表示,韩方已于4月18日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
交了一份声明,以防止日本单方面将韩13之间因专属经济区界限和海洋勘测问题而出现的争
端送交国际海洋法庭.韩国外交通商部指出,按这个声明,韩国在海洋界限划定,军事活动,
海洋科学调查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将不受《公约》所规定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的限制o{1S3
所谓的《公约》第298条,是指允许缔约国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的一般规定)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
不接受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就争端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途径提出保留.
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
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
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
辖oC163
主张效仿韩国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纷争的模式,实乃大谬不然.韩国的情况与中国不
同,
韩国已经将独岛(日本称之为"竹岛")掌控在自己的管辖之下,且独岛离本土很近,不存在军
事供给困难的问题,容易管辖.实际上,早在1954年日本政府就向韩国政府提出通过国际司
法途径解决独岛的主权争端,但是,这一提议遭到了韩国的否定. 钓鱼群岛的情况与独岛完全不同,首先,钓鱼群岛被日本政府实际控制,且离中国大陆本
土较远,难以提供供给;其次,该岛屿主权纷争,甚至该岛屿附近海域的共同开发均无法纳入
双边谈判的议程;其三,较多的证据可以证明历史上钓鱼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国没有理由仿效韩国的做法.由于韩国实际上占有着独岛,如果韩国接受法律诉讼,
其对独岛的有效管辖就可能等于被打断,因此,韩国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是对其有利的.
可是,中国没有实际控制钓鱼群岛,而中国政府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中日领土争端,只能有利于
日本.尽管日本早就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提出声明,承认法院的
管辖权具有强制性,但是日本不可能为解决钓鱼群岛领土主权争端而主动与中国诉诸国际法
院.这是因为,日本在钓鱼群岛主权纷争问题上可以主张的有利依据并不多于中国,而且,如
果日本主动诉讼,等于自动打断其对钓鱼群岛的管辖效力.显而易见,日本最怕的就是法律
方法解决争端,而中国政府拒绝法律方法解决中日领土争端,不能不说是自废武功,令日本政
府暗自庆幸的行为.
回到"6.18东海共识"的问题上,日本《每日新闻》2月21日报道称,围绕着日中两
国之
间成为悬案的东海油气田问题,日本政府决定采取新的对应方针,不惜使出将中国诉诸国际
海事法院等法律手段.日本已经表现出热衷于法律的方法解决中日两国争端,这是好事,
不过就春晓油田而言,日方完全混淆了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接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区别,鉴
于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因此拒绝这种挑讼也是合乎情理.不过,从长远来看,中方
应当准备好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尤其是中日领土争端和划界争端.因为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仅有外交谈判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在外交谈判途径遭拒或不利的情况下,只能使
用法律的方法.
在围绕着日中两国之间成为悬案的东海油气田问题上,不妨逆向思维一下,进一步预测
日方可能采取的对应方针,如果日方不是采取将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等法律手段,而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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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
本政府授权民间企业在争议的东海海域强行试钻.那么,中方仅仅抗议也不解决问题,而外
交途径又不起作用,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国际诉讼的法律手段,当然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须
征得日本的认可.如果日方拒绝法律方法解决的话,则中方师出有名.法律方法是维护主权
的重要手段,应当时刻有所准备.总之,只要是合法和有利于国家的,不管什么方法都应准备
实践.
(2)解决纷争不可唯信外交谈判
外交谈判也称政治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是纷争当事国之间协商处理相互之间的
纷争,往往缺乏客观的公平标准.如果不能满足一方当事国的要求,就可能声称不公平,其结
果的公平,往往取决于有关各方的满意程度,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其次,双边外交谈判的前提不仅要求当事国必须有协商谈判的诚意,而且必须能诚实地
将国际法作为处理纷争的基础.中日之间虽建立了谈判协商机制,但是,由于双方在东海划
界问题上的立场完全不同,自恢复邦交以来的近40年的磋商中,日本仍然拒绝在搁置争议的
前提下协商钓鱼群岛附近海域的共同开发,可以预见的是,指望日本同意在"日中中间线(日
方主张的)"至中方(学者)主张的抵及冲绳海槽附近中国大陆架线之间出现气田的周边海域
进行共同开发的可能性极低.某种意义上来说,期待日本政府能坐下来与中国政府磋商钓鱼
群岛主权纷争问题犹如与虎谋皮.因此,中国政府不能将领土主权以及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
实现全部寄希望于中日的双边谈判和协商,中国政府应当准备并勇于尝试各种争端解决机
制,实践对日本实施强有力的政治,外交和国际司法压力,不这样,中国的主权权利难以全面
维护.
此外,司法或仲裁的方法也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所谓以司法或仲裁的方式
会导致国与国友好关系的损害的说辞是片面的.国家之间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海洋
划界争端
有过许多实践:1969年德国,荷兰,丹麦三国间的"北海大陆架案",1984年美加两国的"缅因
湾海洋边界划定案",1985年利比亚对马耳他的海洋边界划界案,1993年丹麦格陵兰岛对挪
威扬马延海洋边界划界案,2001年卡塔尔对巴林海洋边界划界案和2007年洪都拉斯对尼加
拉瓜海洋边界划界案等.此外有些国家的海洋边界划界是通过国际仲裁来处理的.例如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和1982年"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这些国家间通过司法
或仲裁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两国之间的海洋纷争,并没有造成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国民之
间的对立与仇恨.并为和平处理国际纷争创立了良好的示范.
相反,通过两国之间谈判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的事例并不多见.大部分的海洋划界纠纷是
通过国际法院解决的.和谐的世界,需要依托国际法,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以国
际法规则的约束,各个国家以自我的满足作为公平的尺码,那么纷争将永远持续,世界就不会
和谐.在国际法主张和平,废止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今天,国际司法和仲裁的方法解决争端
依然是一种弥补双边外交谈判陷入困境时的解决纷争的最佳途径.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长期以来中日两国各自的学者均将海洋法法规作出了有利于
自己国家利益的解释,往往过多地强调有利于自己国家的学术观点,这种学术解释的影响已
经渗透到了各自的国民心中.长期的紧张关系下,在"6.18东海共识"中,尽管日本政府由于
中国政府的让利中获得了实惠,但是日本国民面对忽然间问世的"中日东海协定"仍然心存
疑虑,而中国民众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本国政府的战略安排.另外,客观而言,国际司法或仲
裁方法也可以使争端各方的政府避开国内民众强烈的政治压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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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五,法律方法解决东海划界纷争的前景辨析
日本方面一直宣称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中间线原则"是具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因此坚持应当按等距离/中间线划界.近El,有日本的国际法,海洋问题专家声称:"在上
世纪8O年代之前,国际法院关于海洋大陆架划界的判决,较为偏重于支持自然延伸原则的划
界,但是自从90年代以后,国际法院对于海洋大陆架划界纷争的判决则更偏重于支持等距
离/中间线原则.通过国际法院的诉讼解决争端对中国不利."
实际的情况是:早在1969年,国际法院做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
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
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
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
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u9]
在1985年的利比亚对马耳他的海洋边界划界案的判决中,法院指出不能同意必须使用
等距离方法,即便是将其作为划定分界线的一个初步的步骤,也不是必须使用的方法.而且,
法院认为,国家实践在此方面也无法证明存在一条规定强制性使用等距离方法或任何方法的
规则.该案的判决中虽然国际法院没有将海洋边界划界中的自然延伸原则在该案件中适
用,但是同样也没有支持大陆架划界的等距离原则.总之,近些年来虽然国际法院和仲裁法
庭对"地质地貌因素"乃至"自然延伸原则"在国家间海洋划界中所起的作用没有如从前那样
重视和得到适用,但是从来也没有一概否定.应当指出的是,在从海洋基线起向外扩展200
海里以外乃至350海里的大陆架区域相当少的普通案例中,地质地貌因素将不仅是重要的,
而且将是案例中的本质和精髓,该问题与《公约》第76条相符合.L2" 事实上,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
国际准则".早在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的杜鲁门公告中提出时,美国就宣称"在大陆架延
伸到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照公平原则予
以确定."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约》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规定
中也将公平作为对当事方划界的要求.
诚然,中El两国对国际仲裁,都有各自的顾虑.中13双方如果将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递
交给国际法院,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胜算的把握.退而言之,按照公平原则以及考虑到特殊
事情和相关事情等因素来划分的话,无疑,今天日本的"日中中间线"一定会遭到否
定,而中
国大陆架的可及范围虽然未必可以抵达琉球海槽附近,但是一定能够跨过"日中中间线"向
冲绳方向靠过去的.冰岛与挪威划界的例子说明"大陆大岛多划大陆架,小岛则少划";法国
与西班牙的海洋边界也证实了"海岸线长多划,海岸线短则少划"的规则.实践中的公平原
则以及考虑特殊情况或相关情况的划界理念与日本方面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原则是完
全不同的.[?]
六,法律方法解决钓鱼群岛主权纷争的前景辨析
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涉及到钓鱼群岛的归属.自明朝起钓鱼群岛就被纳入中国的领
土,受中国管辖.日本仅仅是借甲午战争之际,乘清朝政府无暇顾及边远岛屿的情况下,才窃
取了钓鱼群岛.不管日本的这一行为是"先占取得"还是"时效取得",问题是,日本并没有达
到有效管辖,统治该岛屿,其名义上的"管辖"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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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
1951年达成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含琉球诸
岛及大东诸岛),孀妇岩向南的南方诸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以及冲之鸟岛
及南鸟岛划归美国托管,日美后来解释称,钓鱼群岛也包括在内.这种解释是缺乏充分依据
的,该条款将面积只有8平方米的冲之鸟岛明列为托管领土,其理由无非缘于该岛
礁是日
本最东南方领土的边缘,因此要特别说明;如果该条款撰写者也认为日本最西南端的钓鱼群
岛属于托管领土范围的话,按常理也应当明示列举.事实上而拥有6.34平方公里的钓鱼群
岛?却没有被明示,这也说明,当时日美均认为钓鱼群岛不属于日本的领土. 历史上钓鱼群岛不属于琉球诸岛的一部分,更不属于日本的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只是中
日海战前后期间被日本窃取.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
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
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
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
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无条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
所有中国领土.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
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
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
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
法侵占.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
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
钓鱼岛切
给日本的冲绳县."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际法,《1日金山和约》违反了1942年1月1日由当时26个国家庄
严宣布的《联合国家宣言》,该宣言规定了"每个国家的政府保证互相合作,不与敌人缔结单
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由于中国和苏联均是《联合国家宣言》的成员国,而《旧金山和约》没有
邀请中国政府参加,并且苏联也没有签署该《旧金山和约》,显而易见《旧金山和约》是与前约
相悖的,其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质疑.此外,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规定,"……日本国
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总之,上
述各项国际条约从法律上论证日本对该岛屿不享有主权.
鉴于中日恢复邦交以来,日方毫无诚意与中方就钓鱼群岛主权纷争进行外交谈判,在这
样的条件下,考虑以法律的方法解决钓鱼群岛的领土主权纷争实属不得已的选项.司法审判
的胜负前景虽然是一个未知数,但这不是阻碍或放弃司法途径解决领土争端的理由.笔者虽
然能够理解中国政府为了求稳,没有绝对把握,则不会轻易诉诸司法程序的思维,然而,若宁
可长期搁置争议,不主动寻求解决途径,那么就会将积压的难题留给N个下任及再下任的政
府,届时更积重难解.同时,中国政府还必须面对的问题有:首先,所谓"搁置争议"的说辞是
否得到日本政府或国会的认可,有必要厘清.可供查明的是1979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
正式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搁置争议,共
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但是,日本方面对此没有任何
公开的承诺或回应.因此,"搁置(钓鱼群岛)争议,共同开发(钓鱼群岛附近海域)"仅仅是
中国政府单方面的美好愿望,而不是双边协定所确认的原则.其次,1972年美国在将琉球交
还给日本时,也将钓鱼群岛的行政管辖权转交给了日本,从那时起日本重新获得对钓鱼群岛
的管辖,不管日本声称是"先占"或"时效取得",只要日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若设定为5O
年)对该岛屿实施管辖权的有效性没有被打断,那么2022年后,中国政府再提出收复钓鱼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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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岛恐怕会贻笑大方,成为无稽之谈.换言之,钓鱼群岛主权争议可以搁置不谈的期间是有限
的,中国政府必须认清这一点.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待国家间纷争的立场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公平解决.
我国最常用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是双边的外交谈判,并且往往认为国家间的争端,应当由争端
的当事国之间进行协商解决,反对他国卷入和干涉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纷争.这样的思路已经
成为固定的模式,殊不知,钓鱼群岛的主权纷争问题是美国一手造成的.美国不仅违背《波
兹坦公告》的规定,将琉球群岛擅自交付给日本,而且还将本来就属于中国的领土
钓鱼群岛
的行政权转交给日本政府,这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有理由通过外交途径责
成美国政府在促成日本交还钓鱼群岛的问题上作出积极的反应.外交途径中还应当考虑推
动英国和俄罗斯进行积极的介入,因为他们均是《波兹坦公告》成员国;最后中国政府也有必
要研究美国不作为情况下的法律途径的解决方法.收复钓鱼群岛,时不我待. 七,结语
有国内知名学者指出,一旦中国在钓鱼群岛问题上采取国际司法途径解决纷争,那么,中
国南海的岛屿纷争就受到牵连,问题是南海群岛的历史和法律问题比钓鱼群岛还要复杂,中
国难以同时应对这么多的国际诉讼,所以,中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排除国际司法解决领土纷争
的声明.事实上,国际司法机构没有权利,国际法也从未类似规定过,一旦某甲国与某乙国通
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领土纷争,那么某甲国就必须同样地通过国际司法途径与某丙国解决领
土纷争.国际司法或仲裁的管辖权来自当事国的自愿,中国在钓鱼群岛主权纷争采取国际司
法途径解决,绝不等于,中国在解决南海领土争端的方法上也必须走同样的方式.除非是接
受了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自愿强制性措施,否则,国际司法机构不具有管辖权. 在解决中日领土归属和划界纷争方面,只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无
论是外交方法还是法律手段中国中方都应当充分考虑.在外交途径解决纷争的局面无法打
开的情况下,迫使中国不得不选择法律手段解决纷争.如果中方倡导的以国际司法
手段解决
两国纷争遭拒,则日方自陷于不义.只有在国际司法解决的压力下,才有可能迫使日方愿意
与中方进行外交谈判,进而实践"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双赢目标.特别指出的是,一旦真
正进入国际司法解决程序,东海划界方面,日方主张的中间线绝无被认定的可能;钓鱼群岛主
权归属方面,中日双方各有风险,相比较而言,战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中方而对日方极为不
利,日方的优势是实际控制.但是必须明白,在非武力解决中日领土争端的条件下,不通过国
际司法解决程序或施加哪样的压力,要收复钓鱼群岛主权,犹如画饼充饥. 注释:
[1]《中日外长就东海问题激烈交锋》,《参考消.~.)2OlO年1月18日,http://www.ekxx.info/ekxx/ ekxx20100118/,2010年4月30日访问.
(2]《日称将中国告上海事法院》,2010年02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10—02/
23/content一13029466.htm,新华网转载.2010年4月30日访问. [3]《专家:日称将中国告上海事法院与日美不和有
关》,http://news.xinhuanet.com/mi~2010—02/
23/content一13029466.htm,新华网转载.2010年4月30日访问. [4]2010年2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举行例行记者
会,http://www.fmpre.gov.en/chn/pds/wjdr/ fyrb~59730.htm,中国外交部网站.2010年4月30日访问.'
[5]《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2008年6月18日,中国外交部网:http://www.fmp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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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
ce/ceil/chn/fyrth/t466568.htm,2010年4月30日访问.《柬于海忙扫f于否日中JIj5馅力;Y"D,》,
2008年6月18日,日本国外务省网:http://www.mofa.go.jp/mofaj/areaa/china/higashi
—shina/press.html,
2010年4月30日访问.
[6]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l,北纬29.31,东经125.5330";2,
北纬29.49,东经125.5330";3,北纬30.o4,东经126.0345";4,北纬30.oo,东经126.1023";5,北纬
30.oo,东经126.2000";6,北纬29.55,东经126.26O0";7,北纬29.3l,东经126.2600".参见:http://
www.fmprc.gov.cn/ce/ceil/chrt/fyah/t466568.htm;2010年4月30日访问. [7]"外耪大臣会见记鲸"(平成2O年6月)http://www.mofa.go.jp/mob/press/kaiken/gaisho/g—
O8o6.html}I6.日本外务省网.2010年4月30日访问.
[8]王继远:《意向协议书的法律思考》,《当代经济管JE)2006年l2月. [9]"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ziliao/wjs/2159/t8958.
htm.2010年4月30日访问.
[10]"钓鱼台群岛一百度百科",http://bmke.baidu.com/view/870784.htm,2010年4月30日访问.
[11]《海洋法公约》规定,适合人类生存的岛屿也具有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假设钓鱼岛享有大陆架
(以及经济专属区),通常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约370公里)——作者注. [12]管建强:《析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中国个人请求权的所谓"依据"》,《法学12007年第6期.
[13]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第508页.
[14]昊慧:《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对钓鱼岛争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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