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程咨询项目合作协议
工程咨询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江苏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工程咨询业务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合作宗旨
促进工程咨询业务的全面发展~充分利用甲、乙双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工业项目咨询平台技术能力~实现工程项目咨询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
联盟。
二、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单独或配合甲方完成甲方资质外工业及其它重大项目的咨询业务。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
,一,甲方以现有的工程项目咨询市场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咨询业务全覆盖局面。
,二,甲方根据项目咨询需求~负责收集和承接咨询项目。
,三,乙方利用自己咨询资质和技术力量~负责甲方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咨询项目。
,四,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勘察现场、特殊咨询项目的业务洽谈、咨询需要的要素、评审、说明会等双方应共同派人参加)。
,五,前期确定的合作项目:
1、由甲方承接的工业项目咨询并完成咨询成果~其咨询成果需乙方审查、把关批准~以乙方名义,利用乙方咨询资质、加盖乙方印章,的项目,
2、由甲方承接的重大工业项目~由乙方来完成所委托咨询的成果~并以乙方名义的项目,
3、甲方承接委托的其它项目~由乙方来完成所委托咨询的成果~并以乙方名义的项目。
四、权力义务
,一,属于甲方单方承接的咨询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方拥有,
,二,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咨询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三,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四,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为根本~以便互相促进,
,五,确保项目按合同期限完成~合作项目进行时双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
1
需全天候保持信息、联系畅通。
,六,双方未按约定咨询内容、完成时限等给第二、三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 利益分配
,一,甲方承接并完成咨询成果需乙方审查把关并以乙方名义的咨询项目~按照合同价的7:3比例分成,
,二,甲方承接由乙方完成咨询成果并乙方名义的咨询项目~按照合同价的3:7比例分成。
六、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二,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项目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咨询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三,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四,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
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七、 其它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定地: 签定地: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
2
范文二:战略合作协议(设计及咨询类)
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与
××公司(单位)
战略合作协议书
战略合作领域分类:顾问咨询、设计类/××××
20 年 月 日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形成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此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签约主体
协议中的甲方是指 公司及其控股的各项目公司,协议中的乙方是指 。
甲方是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致力于精品房屋建设。
乙方 (公司名称)是 (公司基本情况) 。 主营业务: 。
第二条 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合作涉及甲方开发的适合展开战略合作的全部项目,甲乙双方约定执行以下第 种合作模式:
1、在甲方开发项目中,乙方可直接承揽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全部业务,直接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或工作委托书。服务价格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在具体项目工作中不再进行价格谈判,只进行工程量审核。
2、在甲方开发项目中,乙方可直接承揽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全部业务。项目合同价格依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水平商议确定后,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或工作任务单。
第三条 合作范围
乙方在甲方 全国/北京市 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中提供如下服务:
1、
2、3、4、第四条 战略合作优惠价格
1、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战略合作模式,战略优惠价格执行以下第
1)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各项目中遵循以下价格标准:
2。
2、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甲方时刻享有乙方提供的最优惠价格:
1)如乙方与他人合作的价格水平低于本协议约定价格水平,则甲方可享受此最低价格。
2)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降低,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信息,甲方可享受在降低的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所应享有的战略优惠价格。
第五条 结算和付款方式
根据第二条约定的战略合作模式,结算和付款方式按以下第 条约定执行:
1、甲方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标准和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费用总和,每 结算一次,并向乙方支付费用。
2、项目工作完成后甲方项目公司支付按次全部费用。
3、甲方项目公司按项目委托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费用。
第六条 双方承诺
1、双方认可对方企业文化,坦诚相待,诚信合作,共同维护对方企业品牌,建立品牌合作优势。
2、双方人员保持经常接触,互相交流信息,共同探讨专业技术问题,互相支持对方日常工作,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3、严格履行本协议关于战略合作的全部约定和各项目合同中的全部约定。
4、建立定期的“合作情况调查”机制,相互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5、其他:
第七条 甲方权利
1、甲方享有本协议及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全部承诺及优惠的权利。
2、甲方有权根据开发项目需要,选择其他合作公司:
a) 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与项目是否适合;
b) 根据合作领域特点和乙方提供的优惠幅度决定;
3、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最佳服务以及优先服务的权利。
4、甲方对乙方定期进行评审并打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如乙方的评审得分低于 7 分,甲方予以书面预警。如评分低于 6 分,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甲方可选择乙方最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
6、其他:
第八条 甲方义务与工作
1、甲方优先提供项目开发信息给乙方,以利乙方及早安排及配合相关工作;
2、在本协议约定合作范围和期限内甲方优先于非甲方战略合作伙伴考虑乙方作为咨询服务供方;
3、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和期限内,给予乙方战略合作的其他优惠条件。
4、甲方承诺以下第
a)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乙方所提供服务及价格优于同行业水平
的情况下,乙方是本合作领域内的唯一战略合作方。
b)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是本合作领域内的主要战略合作方,
本领域战略合作伙伴不超过 家。
5、其他:
第九条 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本协议及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全部承诺和优惠的权利。
2、甲方在向第三方推荐服务供方时,乙方应优先于非甲方战略合作伙伴被推荐。
3、如乙方需要,经甲方确认,在甲方做市场宣传过程中,乙方可享有好的宣传地位、好的篇幅及好的宣传位置。
4、其他:
第十条 乙方义务与工作
1、卓越地履行本协议、项目合同、法律、规范、规程及行业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2、向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体系,保证甲方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需予以全力支持。
3、 及时向甲方提供本行业、专业资料和信息,并向甲方提供以下无偿咨询、培训服务: 。
4、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服务:
a) 。
b) 。
5、其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全部损失。
2、违约方在接到对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工作日内仍未改正或予以弥补的,利益受损方可终止本协议解除战略合作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有效期、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即时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保留三份。
2、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时,双方如继续战略合作,则重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如甲乙双方协商不继续战略合作,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后终止。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双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提起诉讼,则本协议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解除。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协议未明确约定之事项,由双方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本协议与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和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2、双方合作的有关信息作为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
透露。
3、为使双方合作更实际、更有效,双方可各指定一名固定的联络人,由联络人负责进行日常沟通,安排协调事宜。
a) 甲方联系人:E-mail :地址:
b)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
4、双方高层领导不定期沟通机制。
a) 甲方高层负责人:
地址:
b) 乙方高层负责人:
地址:
第十五条 附件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地 址:
电 话: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传 真: 日 期:
范文三:[保密协议]咨询服务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咨询服务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甲方聘请乙方进行咨询服 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专业人 员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下列咨 询服务:
(一)常年投资咨询顾问:为甲方提供常年投资咨询顾问,包 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项目经济评价、项目投资估算、项目
融资方案咨询、项目建设过程投资管理及咨询、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及审核、项目建设后评价等。
(二)金融与经济信息咨询: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宏观 经济、金融政策和环境、产业发展研究、区域发展研究、市场动态 以及相关行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的期限为: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 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议或报告有审 议、修改及最终决策的权利。
3、若乙方专业人员不按咨询服务协议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更换 乙方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协议。
4、配合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
5、甲方应配合乙方现场访谈、勘察等事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 利。
6、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转载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文 件、和乙方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资料所包含
范文四: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合作协议
工程咨询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希望在 (以下简称“业主”)投资建设的 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开展经营合作,特此于年月协议内容:
1.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在本项目的前
期跟踪洽谈、实施阶段开展经营合作,共同努力,确保本项
目的顺利实施。
1.2 乙方作为甲方的咨询顾问单位,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书
1.3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性文
件及其它意向性文件。
1.4 甲方指派先生/女士、乙方指派先生/女
士作为甲、乙双方代表,协调双方的工作配合及联络工作。
2. 咨询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费用支出
2.1 乙方工作内容
2.1.1 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并向甲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2.1.2 具体办理项目实施前期的项目材料收集、市场调查、跟踪、
洽谈工作并及时向甲方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并协助甲方与业主及各有关方面进行及时沟通。
2.1.3 协助甲方与业主开展咨询合同谈判工作。
2.1.5 协助甲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对接,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2.1.6 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与业主办理各项工程咨询费结
算、索赔等工作。
2.1.7 为本项目签订合同后的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2.1.8 费用支出
乙方为完成本协议书第2.1款规定的咨询服务工作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甲方工作内容
2.2.1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将报告及审查意见交付乙方。
3. 咨询费
在甲方已收到业主支付工程咨询费的前提下,甲方从已收到的工程咨询费中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50%(含税)。
4. 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4.2 一旦双方间发生的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同
意选择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5. 其它
5.1 如果因非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未完成,则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5.2 甲、乙双方可另行以补充协议书对本协议书进行补充、修改。
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的内容有不同之处,则不同之处以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5.3 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上的合作关系的存续以合同及其相关补
充协议书的存续为前提。如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书依法解
除,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上的合作关系随之终止;如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书依法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上的合作关系也视具体情况调整。
5.4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5.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中的义务已由甲、乙双方履行完毕,
本协议自行终止。
5.6 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保存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范文五: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
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
二 ○
一 五 年 四 月十一日
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河南中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建设工
程咨询相关事宜,签定本合作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以下咨询业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咨询:
1.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市场调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咨
询;土地征用、招拍挂手续办理咨询;
2.勘察设计阶段咨询:勘察设计单位选定、勘察设计合同审核、控规、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选型及优化比选、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控制咨
询;
3.招标阶段咨询:招标文件审核、招标过程控制咨询;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拟定、审核咨询;
5.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咨询;
6.项目后期评价咨询;
7.建设项目其他相关咨询;
(二)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3.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4.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签定与索赔;
5.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
信息资料等。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
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
围内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
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自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咨询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咨询业务和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 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 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 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 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 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 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 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
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员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 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 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 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 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 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候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 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 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 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 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咨询酬金,自 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 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 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 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 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 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
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 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另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因开展业务发生的差旅费,以及咨询人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人员 的办公、食宿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 正常服务酬金:
(一)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咨询酬金:按月支付,每月暂定 万元人民币,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咨询酬金;
(二)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酬金: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按工程造价的 0.1 ‰
2.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标底、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2.1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酬金:按工程造价的0.6‰记取
2.2预算、招标标底的编制酬金:按工程造价的1.5‰记取。
2.3预算、招标标底审核酬金:基本收费按报审工程造价的1.5‰记取,另按审减额的30%支付审减酬金
2.4竣工结算编制酬金:按工程造价的2.0‰记取。
2.5竣工结算审核酬金:基本收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记取,另按审减
额的50%支付审减酬金。
3.建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
3.1编制酬金:按工程造价的2.0‰记取。
3.2审核酬金:基本收费按报审工程造价的1.5‰记取,另按审减额的 40%支付审减酬金。
4.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签定与索赔;按工程造价的3 %记取。
5.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及审核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5.1工程施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及审核酬金:
造价控制按工程造价的 3 ‰记取;
造价审核按工程造价的 2.0‰记取,另按审减额的 30%支付审减酬金。支付时间:工作开始前支付30%;阶段性工作完成后5日内付清本阶 段余款。
4.其他酬金:根据实际工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现金或转账 支付酬金。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 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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