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卢梭 社会契约论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
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
遗憾的是,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范文二:卢梭《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下面就本书的有关问题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
1.假设
(1)天赋人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2)绝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
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在论述其成立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
第一,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
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
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他之谓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3.国家之产生
卢梭认为正是基于以上的前提条件和当时的绝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 即主权在民。
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4.契约论本身的缺陷
(1).前提之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首先,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是有很大疑问的。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
等的,更应该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
其次,所谓绝境的出现,其证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尽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然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的威胁。但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2).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
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a. 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
b. 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问题,将更加深刻。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3).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
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从而发现他不足之处。
结论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范文三:卢梭_社会契约论
商业文化2009年 第10期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文/夏燕
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代表作之一,本文从社会契约、公意及人民主权三个方面论述自己对该书的感想,
最后对其进行了客观评价。虽然《社会契约论》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它蕴含着许多创新性、革命性观点,被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当做福音。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公意;主权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9)10-0173-01让?雅克?卢梭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罗伯斯庇尔称他为法国大革命的先驱。其重要的代表作之一为《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在法国政治黑暗,社会十分腐败,阶级矛盾非常尖锐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这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是在基本原理上对社会契约加以研究,是该书的精华所在,其余三卷皆可说是将本卷中所确立的论点予以发挥和推论而已。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阐述我对《社会契约论》的看法。
一、社会契约
卢梭的契约学说不同于霍布斯的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学说,[1]即人民与君主订立契约,把所有权利让渡给他,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成为十足的集权者;也不同于洛克的为君主立宪制服务的契约学说,在此契约中,人民只是让渡一部分惩罚不公正之事的权利交给君主,君主或国王只不过是一个“仲裁者”,如果他行事不公正的话,人们可以反对他。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这样的一种契约:各个成员与他们结合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即主权者)协商,各成员把自己权利全部让渡给主权者。也许有人会问人民把权力全部让予主权者,岂不是丧失了自由?其实,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他们让渡权利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人们为什么会订立这样一种契约呢?卢梭设想,人们在自然状态中遇到了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但是每个个人所能运用的力量却不能克服此种障碍,于是人们订立一种契约,通过它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与此同时,都必须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把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唯此才能做到对于所有人的条件都是相同的。假如一些人全部转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一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国家变成另外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2]
二、公意
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卢梭在该书中曾多次提及公意,并将它和众益进行了区分。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注重公共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后者注重私人利益,简单地将个人意志相加。卢梭认为,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永远是公正的,同时其又是不可摧毁、稳固不变的。
虽然卢梭建构起了西方哲学史上较为完备和系统的公意学说体系,但不乏有对其观点的反对者。梁启超在与革命派论站时,就指出公意学说“不过属于抽象的概念”。[3]公意表面看来是对民主的肯定,实则未必如此,如果一切都由公意决断,但对公意没有一个过滤和提炼的过程,公意很容易走向极端,从而演化为暴民政治。再者,卢梭没有明确指出谁的意志代表
公意,为极权政治留下了缺口。
三、人民主权
基于公意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结果便是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是卢梭最伟大的政治理论贡献。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卢梭认为,主权具有如下属性:1、主权不可转让。主权是公意的外化,不能把这种意志让渡给特殊的个人或团体;并且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2、主权不可分割。其原因在于主权是一个整体,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任何分割都将使公意变成个别意志,而使主权不存在。[4]
3、主权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的存在是由于契约的神圣性。既然契约具有神圣性,那么依其形成的主权者当然具有神圣性。
四、对《社会契约论》的评价
(一)《社会契约论》的缺陷。1、《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带有唯心主义色彩。如:卢梭承认一切权力来自上帝,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他把人们之间结成的政治关系看做是任意约定的,而不是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所决定的。2、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其却无法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明。其实,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一出生难免会有智力、出身、身高、才能等方面的不同,而这些将会造成不平等。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生而不平等的。3、公民宗教这一部分的论述使卢梭集权的民主主义思想暴露无遗。他认为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虽不强制任何人信仰它,但是不信仰它的人可能会被它驱逐出境,若是有人向大家承诺遵守这些教条,但他的行为却与此截然相反的话,那么他将会被处死。这种思想很显然与我们如今倡导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相符。
(二)《社会契约论》的成就。虽然《社会契约论》一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带给我们的震撼。它对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起到了催化和推动的作用。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曾把该书当做福音,《社会契约论》对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都有着深刻地影响。此书中的人民主权说被人们视为推翻君主专制和建立民主政治的理论武器,不仅对18世纪的西方社会有着深远影响,而且对现代社会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作者简介:夏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注:[1]张宏声,古春.西方法律思想史[M].台湾:汉兴书局.1993:176.[2]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67.[3]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论[N].新民丛报.1906:76.[4]何勤华.外国法学经典解读[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128.
2009.10 173
范文四: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已完成
1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认为斯大林和希特勒是谁的结果?
? A、孟德斯鸠
? B、洛克
? C、卢梭
? D、尼采
我的答案:C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卢梭出生于1712年
? B、卢梭对下层人民的生活十分熟悉
? C、卢梭曾经创作过音乐
? D、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极其虚伪。
我的答案:D
3
“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是我愿意用生命来捍卫你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是谁的名言? ? A、孟德斯鸠
? B、洛克
? C、卢梭
? D、伏尔泰
我的答案:D
4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是谁说的?
? A、伏尔泰
? B、卢梭
? C、马克思
? D、孟德斯鸠
我的答案:B
5
经典哲学著作《西方哲学史》的作者是?
? A、黑格尔
? B、康德
? C、罗素
? D、叔本华
我的答案:C
6
以下不属于卢梭的著作的是?
? A、《新爱洛伊丝》
? B、《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想》
? C、《忏悔录》
? D、《老实人》
我的答案:D
7
卢梭最自豪的是:他是日内瓦的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
我的答案:√
8
卢梭曾被认为是民主和自由的敌人。
我的答案:√
9
托尔斯泰认为卢梭是一个虚伪的人?
我的答案:×
10
海德格尔说“他出生,他思考,他写作,他死了”这句话是用来评论亚里士多德的? 我的答案:√
11
法国的宗教以加尔文教为主。
我的答案:×
12
卢梭是浪漫主义文学的先驱人物。
我的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已完成
1
《浮士德》的作者是:
? A、康德
? B、歌德
? C、波德莱尔
? D、卢梭
我的答案:B
2
在西方现代的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的是()。 ? A、《科学革命的结构》
? B、《论科学与艺术》
? C、《论法的精神》
?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我的答案:B
3
卢梭的第一篇论文叫什么?
? A、《爱弥儿》
? B、《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
? C、《论科学与艺术》
? D、《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我的答案:C
4
关于“百科全书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它产生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
? B、它的核心是以狄德罗为中心的唯物论者。
? C、它反对天主教会和封建等级制度。
? D、它仅仅是一个文学流派。
我的答案:D
5
卢梭的哪一篇论文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上第一次对文明的价值正面的提出了怀疑? ? A、《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 B、《论科学与艺术》
? C、《社会契约论》
? D、以上都不是
我的答案:B
6
《希腊罗马名人传》的作者是?
? A、卢克莱修
? B、普鲁塔克
? C、罗曼·罗兰
我的答案:B 7
卢梭的晚年贫病交加。
我的答案:√
8
卢梭认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不见得会使人们变得更加幸福。
我的答案:√
9
卢梭在《论科学与艺术》中认为科学和艺术促进了人类的进步? 我的答案:×
10
狄德罗是法国百科全书派的代表之一?
我的答案:√
11
卢梭认为社会秩序不是源于自然,而是奠基在契约之上。
我的答案:√
12
18世纪欧洲文化的中心是巴黎。
我的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三)已完成
1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出自:
? A、伏尔泰
? B、卢梭
? C、孟德斯鸠
我的答案:B 2
不属于卢梭的作品的是:
? A、《爱弥儿》
? B、《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 C、《社会契约论》
? D、《沉思录》
我的答案:D
3
卢梭认为人因什么而区别于动物?
? A、思维
? B、语言
? C、爱
? D、自由
我的答案:D
4
谁认为“人是两足而无毛的动物”?
? A、卢梭
? B、达尔文
? C、亚里士多德
? D、柏拉图
我的答案:D
5
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卢梭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非常落后的状态。
? B、霍布斯和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恒定不变的状态。
? C、卢梭笔下的自然状态则是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状态。
? D、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秉性,有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能够倾听良心的呼声。 我的答案:A
6
卢梭在哪一派当政时期获得了最为崇高的地位?
? A、雅各宾派
? B、君主立宪派
? C、吉伦特派
?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我的答案:A
7
关于《论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它确立了人性是什么。
? B、它确立了人的本质是什么。
? C、它提出了对人的本质性的规定。
? D、以上说法都正确
我的答案:D
8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美好的。
我的答案:√
9
卢梭笔下的自然状态是恒定不变的状态。
我的答案:×
10
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达到巅峰状态是阶级的出现?
我的答案:×
11
卢梭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田园牧歌的美好的状态?
我的答案:√
12
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贫富之间的差别。
我的答案:√
13
卢梭认为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就是自然的东西,就是好的东西。 我的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四)已完成
1
下面那一项符合功利主义的基本前提?
? A、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 B、聪明人应该替愚蠢的人做出决定。
? C、父母比孩子更关心孩子本人的利益。
? D、个人并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我的答案:A
2
下面哪一项不符合卢梭的自由观念?
? A、人生而自由
? B、自由是人的最根本的规定性
? C、放弃了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
? D、为了保证个人的自由,个人必须脱离共同体
我的答案:D
3
下面哪一位学者认为奴隶制是合理的?
? A、伏尔泰
? B、卢梭
? C、普芬道夫
? D、密尔
我的答案:C
4
卢梭认为阶级社会出现的首要条件是?
? A、奴隶的产生。
? B、私有财产的出现。
? C、生产力的发展。
? D、剩余价值的出现。
我的答案:B
5
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贫富之间的差别造成强弱之间的分别。
? B、普遍意志来源于结合而成的共同体。
? C、自由就是任意妄为,不受限制。
? D、一种政治理论,要求它的基本原则在现实政治过程中有实践的可能性。 我的答案:C
6
卢梭认为总的意志不是每个人意志简单的总和。
我的答案:√
7
《社会契约论》中认为自由与服从是永远对立的。 我的答案:×
8
在卢梭那里,自由和自律是相冲突的? 我的答案:×
9
卢梭认为奴隶制是没有存在的合理性的? 我的答案:√
10
总的意志是每个人意志的相加。
我的答案:×
范文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还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天赋人权 中图分类号:B14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088-02 对国家权力来源的不同理解,决定了对现实政治社会的个人自由的赞同或否定。但是,对国家权力来源的追溯,并不是一种客观的、历史的、考证式的追溯,而是带着先天政治倾向的解释。在现实世界中是赞成君主专制政治制度,还是崇尚民主共和政治制度,决定了学者对国家权力来源的解说。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有至上性,就因为体现为主权的公意总是注目于公共利益。永远公正,不会犯错。不过,卢梭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公意只有在人民充分了解情况、排除党派或利益集团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形成。 卢梭把国家和政府严格区别开来。卢梭认为,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是受人民委托、代人民而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政府不是立法者。主权者永远只能是人民自身。人民的主权主要表现为立法权。政府只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 卢梭延续着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对国家权力防范的思考,提出,必须严加防范政府的滥用权力、篡夺主权者权力的倾向。 卢梭提出,一个国家必须始终注意维护主权者的权威。由于主权者,人民所掌握的权力就是立法权。而立法权是通过人民集会才能行使。所以,维护主权者的权的关键就是确保人民经常集会。而传统上,政府篡夺主权的基本手段就是剥夺人民集会的机会。并且人民应当像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那样亲自参加集会,而不能将集会的权力转交给代表。卢梭强调,由于主权的本质是公意,正如意志不可转让一样,意志也是不可代表的。当议员或代表们集会代替人民集会的时候,就是人民丧失主权、丧失自由的时候。 要主张一种权力的归属,首先要论证该种权力的来源。西欧从11世纪始,随着教皇和世俗皇帝权力争夺的展开,教会学者们分为教皇派和皇帝派。教皇派学者主张,所有的权力来自于上帝,而教会教皇是上帝在人世的代理人,所以,从精神世界到世俗世界的统治权都属于教皇。皇帝派主张,教皇充其量享有精神世界的统治权,而世俗事物的统治权则属于皇帝。在反击教皇派的论点时,皇帝派为了从理论上捍卫国王的世俗统治权,最初依据的是两剑论,上帝将管理精神世界的剑和管理世俗世界的剑分别授予教皇和恺撒。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种早期基督教会发明的为防御世俗皇帝干预、维护自己独立地位的理论,现在反被世俗君主们用来作为维护自己的独立权力、抵御教皇的干预的依据了。依据两剑论,教会的权力和国王的权力是各自独立的。不过,这种理论的基本前提是,他承认两把剑都来自于上帝。于是,教皇派对两剑派加以改造,说两把剑都来自于上帝,并且教皇派是上帝的直接代言人,皇帝或国王的统治世俗社会之剑也是上帝通过教皇派授予皇帝的。为了彻底地反对教皇的权力,彻底地维护世俗君主的权力,皇帝派从古罗马的经典中寻求理论资源,将西塞罗的国家来自于人民的组合的思想加以发挥,形成契约论理论。 实际上,契约论理论一旦提出,它就在两个方面都具有毁灭性的意义:它既否定了教皇的世俗统治权,也实际上否定着君主的统治权。奥卡姆在论证国家产生于契约的思想时,就为否定君主统治权埋下了伏笔。奥卡姆认为,国家既然产生于人类的共同契约,参与立法就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他提出,“权力必须委托给大家同意的人”,“关系大家的事情必须由大家来确定”,“人民能够自己确立法规,从而选举自己的领袖”。奥卡姆把国家对臣民的统治权与主人对奴隶的统治权加以区别,指出,主人对奴隶的支配是随意的,奴隶对主人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而臣民对国家的服从是有条件的。国家必须尊重和维护臣民的公共福利,才有权管理自己的自由臣民。皇帝的权力或王权也只能在自然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否则,自由臣民有权把皇权或王权从一个人的手里转交给另一个人,甚至可以用刀剑和起义来反抗违背人民意愿的统治者。抗暴权由此被提出。实际上,这里已经包含着人民主权的思想。不过,这些先进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注意,或者后来的主张君主权力至上的学者们都有意地回避了对奥卡姆的这一思想的讨论和回应。 虽然在卢梭之前就有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众直接立法实践,有日耳曼人从民众生活习惯中寻找和发现法律的同例,但从没有由此形成人民是唯一的立法权力主体的理论学说。相反,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在古罗马的政治实践中,与各种形式的民众会议立法并存的还有国王立法或贵族会议立法。毁灭了罗马帝国后,在原西罗马帝国领地定居并形成自己的国家的日耳曼人,在盛行习惯法的同时,也遵循国王的诏令。英国从13世纪之后逐步形成等级代表会议,并且,这种其享有的立法权,使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获得分权的国家权力设计的灵感。在倡导分权以约束专制君主的权力的同时,他们提出,应由人民的代表们组成的议会掌握和行使立法权。这一主张虽然接近人民立法的思想,但其主张的出发点实际上与人民直接立法主张相差很大。 卢梭实际上是在多个不同的视角上来考虑人民直接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而人的自由是不可放弃的。人虽然进入政治社会,要接受国家这种政治社会的约束,但同时要保持同加入政治生活之前一样的自由。能够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让人民自己接受自己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当人民受到约束的规则不是他律的,而是自律的时候,人民自己直接立法。 其次,卢梭认为,国家建立之后,有可能从整体上剥夺人民自由、把人民变成奴隶的,就是政府,尤其是专制君主形式的政府。为了防止人民整体上沦落为政府的奴隶,就必须严格地控制和约束政府。卢梭认为,政府的作用只能被严格限定为执行法律。与此相应,只能授予其执行法律权。而人民作为主权者,必须始终留着立法权;立法权是主权的最终体现;人民保有并直接行使立法权,才能真正控制和防范政府。 再次,卢梭认为,法律的实质就是人民的普遍意志,而主权实质也是人民的公意。由于意志是不可能被转让的,所以,主权以及作为主权的体现的立法权也是不可转让的;作为人民意志的公意是不可代表的,所以,主权以及作为主权的体现的立法权也是不可代表的。 总之,卢梭强烈地反对在他那个时代流行的代议立法主张,积极倡导体现这彻底的契约论原理的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 既然设定国家权力来自于一个社会契约,那么,就必然有一个社会契约之前与社会契约之后的划分与区别问题。如何看待形成社会契约论之前的社会状态,一种自然状态?如何看待形成社会契约之后的社会状态,一种国家状态? 卢梭认为,形成社会契约之前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没有正义的、公正的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动,可以根据自己的欲望、嗜好做一切事。只要自己力所能及,而不听命于他人。在这样的状态中,从理论上说,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自然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文明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因为这时不存在社会公意。卢梭认为,社会公意是社会全体的一致意见,它体现着群体的理性,也包含着每个人的理性。这是个人权利成立、存在的前提。没有群体的一致承认、认可,仅受个人感情、欲望、本能支配的行为,怒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以财产为例,在自然状态,每个人各自可以依据一己之力获取财物,从理论上说,甚至可以占有、获取一切,但是,没有社会群体的一致承认、认可,每个人对自己的占有、获取物都是暂时的、易失的,这种占有、获取都不构成文明社会意义上的财产权。 既然自然状态中,人们只是依据个人好恶任性行为,那么,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形成国家的首要条件就是,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全部任性。当卢梭说社会契约的内容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时,这里所谓的“权利”,不可被理解为我们当代文明国家存在的前提下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甚至也不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它应当被理解为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任性”。由于卢梭认为,自然自由之不受约束的任性,它没有道德价值,它必然构成人们结合为共同体的天然障碍,所以,加入到社会中的每个人必须放弃其个人的全部任性。 在进一步讨论涉及国家形成之后,人民共同体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卢梭明确地表示,虽然一般说来,社会共同体可以支配个人,或者反过来,个人应当服从共同体,但是,并不等于说,共同体有对个体的无限的支配权利。 卢梭认为,毕竟作为公共人格的政治共同体与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是不同的,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因此,要划分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界限。卢梭在这里实际上是对共同体的权力提出限制。卢梭认为,“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反过来说,如果要求个人转让的权力或自由,对于集体并无用处,这种要求就是不必要,就是无理。“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可是主权者这方面,却决不能给臣民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约束;他甚至于不可以有这样的意图,因为在理性的法则下,恰如在自然的法则之下一样,任何事情绝不能是毫无理由的。”也就是说,正是卢梭首次提出应当在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划分界限。虽然卢梭在这点上没有详尽地发挥自己的思想,但仅此足以证明,那种认为只有社会共同体是至上的、而个人价值是微不足道的观点不属于卢梭本人。 参考文献: [1]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简史[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张恒山.卢梭与《社会契约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卢梭.民主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