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案 件 回 访 制 度
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严明执法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本着高效、廉洁、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1、成立案件回访小组~由有关人员组成。
2、案件回访一般每年一次~具体时间按市局要求或区局决定~案件回访范围一般为当期立案查处的案件。
3、确定回访案件的原则:
,1,属于 “四重一大”的案件,
,2,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3,本地影响较大的案件,
,4,省、市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回访案件。
4、案件回访应通盘权衡~严肃认真~并指定专人记录~回访结束后应做出回访小结~并向区局领导反馈。回访记录、小结由监察室归档保存。
5、参加回访人员应注意政策~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在案件回访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禁止在回访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范文二: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新源县经贸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为贯彻检查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当事人整改旅游违法行为,巩固经济综合执法成果,进一步规范经济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访的对象
???(一)有重大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二)经济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单位或个人。 ???(三)其它有必要回访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政回访的时间
???回访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三个月后进行。
三、行政执法回访事先告知
???经济综合监督检查确定回访后,有关部门应将有关回访的具体时间、内容、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当事人。
四、行政执法回访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违法行为在查处后是否及时改正。
???(二)需要返回的款项是否按期如数退回。
???(三)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回访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认真整改,且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予以表扬。 ???(二)当事人对原旅游违法行为已整改,但又有其他旅游违法行为的,即查处。
???(三)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且又出现新的经济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新源县经贸局行政执法人员
培
训
制
度
新源县经贸局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范文三: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全体执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依据《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是指从立案开始,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适用范围为分局依法做出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的对象为依法处罚的当事人。
第四条 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分局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科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 跟踪回访的方法:
(一)办案单位组织自访。在案件立案后,办案单位应向跟踪回访的对象发放《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卡》和《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结案后应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跟踪回访对象处,进行回访工作。
(二)纪检监察部门的函访。在行政处罚后,分局委托开发区纪工委发放《行政执法监
督跟踪回访函》进行函访。分局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落实具体负责人,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
(三)上级机关的走访。由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组织人员,到办案单位跟踪回访的对象处上门或座谈回访。
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由办案单位建立台帐备案。
第七条 跟踪回访的内容:
(一)向跟踪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跟踪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
第八条 跟踪回访的时间。办案单位组织的自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访的,可适当放宽时间;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访,应在立案调查后进行;上级机关的走访为不定期回访,可以到跟踪回访对象处上门个别回访,也可邀请部分跟踪回访对象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座谈回访。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发《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卡》而未发的,或应组织自访而未访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
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并如实地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并作出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范文四: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执法形象,确保公正、严格、廉洁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程序是指从立案开始,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局依法查处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的对象为依法处罚的当事人。
第四条 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
第五条 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 跟踪回访的方法:
1、函访: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后,由监察室发放《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进行函访。监察室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对非受理范围的内容应及时如实移送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2、上门回访:上门回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回访每半年一次,抽取办结案件的20%采取上门或者其他形式回访;不定期回访根据行政执法反馈情况,随时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个案回访。回访对象由政策法规处商有关处室确定。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七条 跟踪回访的内容:
(一)向跟踪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跟踪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帐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范文五: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结合新区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环行政 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后,通过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跟踪调 查,了解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查办案件是否合法、规范和廉 洁。
第三条 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 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四条 跟踪回访的方法:
(一)电话回访:对于电话投诉等案件,监察大队应在 行政处罚事件办理过程中、事件处理完毕后,对相对人进行 回访。
(二)函访: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向行政处罚 相对人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回访函》进行函访。环境监察大 队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及 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现的 苗头性问题, 及时予以通报警示, 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 (三)上门回访:上门回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 方式。 定期回访每半年一次, 抽取办结案件的 20%采取上门 或者其他形式回访;不定期回访根据行政执法反馈情况,随 时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个案回访。回
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 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 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 回访的内容:
(一)向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科室在办 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需要帮助解 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 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 ,并建立台帐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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