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契税免税的规定
契税免税的规定
2012年出台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4 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82 号),规定了诸多免征契税的情况,值得纳税人关注。免征契税的重要规定包括 :
1. 按照 《公司法》,非公司制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如原投资主体不变,并继承原企业 权力、义务,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国有独资企业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持股超过 50%,新公司承受国有独资企业土地、房产免征契税。
3. 国有控股公司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持股比例超过 85%,新公司承受国有控股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公司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 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 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7. 企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
8.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 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 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0. 房屋、土地权属,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划转,在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划转,免征契税。
11.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12.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13.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如购房成交价格不超 过货币补偿额,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 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 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纳税人在涉及契税纳税义务时,或在重组之前,应事先了解上述契税的免税政策, 尽量使自己符合免税规定,以充分享受契税的免税政策。
范文二: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一、广州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税率
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从2005年6月1日起(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2005〕375号),普通住房标准必须满足如下三项条件: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B、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三、契税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广州契税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广州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契税征管职能划归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起,契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契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缴纳及减免税等涉税事项业务。
3、关于契税税收票证的使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暂时保留使用市财政局缴款书作为纳税人缴款和入库凭据外,其余原财政部门印发的办理契税申报缴纳的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一律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和《收入退还书》等有关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具体式样可登录广州市地税局网站查询下载。
4、契税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业务的注意事项
(1)对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到就近银行进行缴纳。
(2)对持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其帐户开户银行进行缴纳。
(3)对持银行卡缴纳税款的,如地税征收点设置POS机的,纳税人可当场刷卡缴纳税款;
如地税征收点没有设置POS机的,纳税人需到银行进行缴纳税款。
范文三:契税规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59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稅务总局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9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成都市契税减免审批中的具体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地税机关受理。
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三、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四、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齐的资料。
五、审核人在审核资料时,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即时办理减免手续,由受理窗口将减(免)通知发放给申报人;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退还受理窗口,向申报人做
好政策解释;情况比较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受理窗口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六、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审批制度。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报国家稅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1亿元上的减免,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审批办理,并报省局备案;计税金额在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办理并报市局备案。各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事项30日内,向市局农税处上报备案减免有关资料。
七、契税减(免)审批程序:
1、契税征收窗口对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提交的原始资料进行接件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局领导人)签字后报农税科(处)。
2、农税科(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农税科(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资料不清不全的退回契税征收窗口,重新审核补件。不符合政策的,转入征收程序。
3、局长办公会或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契税征收窗口据此给减免税申请人发放《契税减免税通知书》。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范文四:股权变更中契税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
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成文日期:2008-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
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成文日期:2008-12-29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成文日期:2008-05-2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143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减免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地块编号分别为G03315-1、G03316-1(1)、G03609-25、G03316-1(2))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不应征收契税。
范文五: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规定
报表。 采购的国产设备,从#年$月%日起(以 !""GHB F2/2I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 KLMNOJ减免申报表。 企 业 购 进 的 ,若 退 税 单 证 齐 全 ,可 按 规 占 用 耕 地% """ 亩 以 下 的 *-) 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 """" 为 了 严 格 执 行 耕 地 占 用 可按规定批准退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 ()’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 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 产 货 物 的 退 税 范 围 ,仍 按《国 家 税 务 总 级征收机关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 局 关 于 出 口 产 品 视 同 自 产 产 品 退 税 有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 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 函,,号 ) !""!%%&" *.)制定本办法。 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执行。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 办 理 减 免 的 征 收 机 关 , 生产企业!""#年’月(%日以前因 +*)*.()"#
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 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可 关。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 抵减年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 !""#&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 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抵减完的,由征税机关经稽核比对,在 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 申 报 耕 地 占 用 税 减 免 的 纳 税 人 应 核实清楚进项发票没有问题,排除企业 的征收机关。 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日内,向与 ("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库中办理 批 准 其 占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同 级 退库。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 *.+) 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 人 购 进 $"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 由 国 务 院 或 国 土 资 源 部 批 准 占 用 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 权 属 转 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 移 合 同 生 效 的日 内 , 向 征 收 机 关 提 %" 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 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 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万元(含%"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省 级 征 收 机 关 %" """ 税明电,,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报告。 办理减免手续。 对出口企业#年月%日以前 !""(’%"
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征收机关 或 征 管 人 员 , *.!)
征 收 机 关 应 指 定 专 人 受 税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 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 # *)照有关规定处理。 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 #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增 值 税 的 &"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 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 征收管理,要加强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 申 报 人 若 申 报 不 实 或 虚 假 申 报 而 应 负 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 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 的法律责任。 公示。 抵 扣 凭 证 管 理 ;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办 本 规 定 自# 年% 月%!""" *$).受 理 人 一 般 应 在 受 理 当 日 内 将 减 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应收尽收,防 日起施行。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 止欠税。同时,要密切监控农产品收购、 (!""#年*月(日印发) 人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资 料 或 提 供 的 资 加 工 企 业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公 司 ,以 及 利 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 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海关税票和运输
发 票 作 为 增 值 税 主 要 抵 扣 凭 证 的 企 业 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的销售情况。对销售异常增长的货物, 012345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 *%) 以及新办的上述三类企业销售的货物, !""#%(& 026789:;资料进行审核。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犯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 人 应 于 罪分子利用假抵扣凭证虚开发票,通过 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流通企业倒入外贸企业等手段,进行骗 <=>?@A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 ,审 核 税活动。 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 <=b2cde(!""#年$月#日印发) 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b2cde(!""#年$月#日印发)>
情 况 较 为 复 杂 需 向 上 级 征 收 机 关
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
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各 地 征 收 机 关 应 按 照 方 便 纳 税 人 的 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 & *)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 +"占用耕地亩(含亩)以上 % """% """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 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 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 毕之日起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 契 税 的 计 税 金 额 在万 元(含%" """
? 法 规 制 度 " !!!!!!!!!!!!!"!!!!!!!!!"代征证书。年月日之后,各级征收 本准则自 !""% 年 # 月 #$$% !""$-’ 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 日起施行。 {C}???~> 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 收 机 (!""%年(月$#日印发) "! !""%) ~UJ2K{}I[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
契 税 减 免 管 理 办 法 》( 国 税 发,""%,&& ! CD01EF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 ""%$$&)!C0GHIJ2K 题 ,规 范 契 税 减 免 申 报 程 序 ,做 好 契 税 第 $$ 号—结果沟通— 减免管理工作。M L0NOP707: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 #""!!!!!!!!!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 MQRAB 8L00.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 第一章 总 则 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 O4T< %="" &’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 s沟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 国="" 土="" 部="" 门="" 、房=""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关="" 系="" ,确="" 保="" 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0123456="" 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规定后,="" $="" "本准="" 则="" 所="" 称="" 结="" 果="" 沟="" 通="" ,是=""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 抵="" 税="" 额="" ,又%(’="" 应="" 对="" 本="" 地="" 区="" 契="" 税="" 征="" 管=""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 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 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 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 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 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 额="" 抵="" 减="" 增="" 值="" 税="" 欠="" 税="" 通="" 知="" 书="" 》(以="" 下="" 简="" 称="" 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 《通知书》,式样略)一式两份,纳税人、主=""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 %="" !’收契税应在年月日前,将本地委="" !""#!!’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 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 (./:;的内部审计活动。=""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第二章="" 一般原则="" (!""%年$"月$’日印发)="" 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 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 %="" #’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 证="" 审="" 计="" 结="" 果="" 的="" 客="" 观="" 、公="" 正="" ,并="" 取="" 得="" 被="" 审="" 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 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 % $’CD01EF 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 沟 通 制 度 ,明 确 各 级 责 任 ,积 极 有 效 地 ""%&(!C0UHIJ2K 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 进行沟通。 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 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 % )’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 VWXYZ [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 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意见。 SR "=>@AB ^_0=0?1\]‘.!./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 %*’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abcd4T< 口头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
根据实际抵减的年月日之前发生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 %+’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 记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下 岗 审 计 报 告 正 式 提 交 之 前 进 行 结 果 沟 通 “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 根工作。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 借通知》(财税,,号)第五条所称个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 %,’ 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 记 —体 经 营 ,是 指《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沟 通 的 有 关 书 面 材 料 作 为 审 计 工 作 底 一 步 做 好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工 作 的 “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稿归档保存。 通 知 》( 中 发,,号 )下 发 后 ,即 在!""!$! (%年$月&日印发)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及方法 年月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 !""!&("结 果 沟 通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 -’经营户。年月日前已经存在的个!""!&(" 括(:一)审计概况(;二)审计依据(;三)审 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号 """!!!’计结论(;四)审计决定(;五)审计建议。 文 件 第 七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下 岗 失 业 人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 %& -’员,并在!""!年&月("日后至!""#年$!月 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 部分法规制度索引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 ($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 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 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广大读者可以通过登陆中华财经 起 ,三 年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网()查询下列法规:+++,/01,20 -.-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 & !""!% -(’月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 ("!Y>>m eg?hj?kfil与 组 织 适 当 管 理 层 就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现 借 用 、买 卖 、冒 名 顶 替 等 方 式 改 变 经 营 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财政部 财会,%,号 % !""!!"" nop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 年%月日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 %-!’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税 务 登 记 的 ,均 不 得 享 财政 !w qs>?uvxrt单 位 进 行 结 果 沟 通 时 , 应 注 意 沟 通 技 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 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部 财会,%,$%号 %年$月#日 !""!"""!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第四章 附 则 !y z { | s t > ? u v w x (""%年)月日印发) !!!财政部 ""%,$"号 ""%年&月 财会,!!本 准 则 由 中 国 内 部 审 % -#’财会月刊(会计)%""#$ !"?!"? 日" !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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