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暂定金额、暂估价
暂列金额是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09版最新提出的概念,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一般是工程价的百分之四左右
暂列金额 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
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暂估价 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
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个人理解:
1.“设置暂估价就是使各家施工单位在这块材料价格上起点是一致的,由此更能反映出施工单位的实际报价”,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正确的;“结算时暂估价材料价格的调整,是否包括相关的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的相应调整”,我认为如果暂估价的调整影响到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算时,应相应予以调整。
2.“如果基于上一条理解的成立,那么甲方是不是完全可以把所有的主材都设定为暂估价,这样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更好的控制风险,尤其是材料价格风险?”我认为如果把所有的主材都设定为暂估价不可取,原因有二:一、较为麻烦,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成本,也没有必要;
二、对于可以明确材料规格、品牌等(即材料可以做唯一性限制)时,材料单价也是竞争的。
3.“把暂估价设置到?其他项目清单?中而不进入该项目清单的合价计算”。因为暂估材料的价格已经进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其他项目清单不应再进入,否则重复计算,此处虚列出来,只是表示价格暂估。
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只是把分部分项中总包分包出去的部分拉出来单独设置到这里,也是便于梳理造价组成轮廓”,我觉得这种理解不准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材料暂估价一样,专业工程没有详细确定,所以需要暂估。它与材料暂估价所不同的仅是一个是材料、一个是专业工程而已。
以上浅见,仅供参考。
为配合协调招标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是给总承包单位的。总包服务费大约占“总造价的3%-5%”之间。
1、计日工的人工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计日工材料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的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2、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地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规定另行结算。3、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青岛市目前采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是多少?还有规费?谢谢。
二、规费:
工程排污费:0.3%(取费基数:招投标时按工程造价,竣工时按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工程定额测定费:0.09%(基数:工程造价,自2009年1月1日不再计取)
住房公积金:3.8%(取费基数:人工费之和)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安全施工费: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社会保障费:2.6%(取费基数:建筑安装工作量)(其中:养老保险费1.06%,失业保险费1.06%,医疗保险0.48%)
上述工程造价指规费前合计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是由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的。
(1)环境保护费:
建筑:0.15%(基数:省直接费之和);
装饰:1%(基数:人工费之和);
安装:2.2%(基数:人工费之和)
(2)文明施工费:
建筑:0.4%(基数:省直接费之和);
装饰:0.8%(基数:人工费之和);
安装:4.5%(基数:人工费之和)
(3)临时设施费:
建筑:1%(基数:省直接费之和);
装饰:14%(基数:人工费之和);
安装:12%(基数:人工费之和)
二、规费:
工程排污费:0.3%(取费基数:招投标时按工程造价,竣工时按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工程定额测定费:0.09%(基数:工程造价,自2009年1月1日不再计取)
住房公积金:3.8%(取费基数:人工费之和)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安全施工费: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社会保障费:2.6%(取费基数:建筑安装工作量)(其中:养老保险费1.06%,失业保险费1.06%,医疗保险0.48%)
上述工程造价指规费前合计造价
范文二:暂定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解释
这是 2008清单计价规范上新给出的名词,在 08清单规范中是这样解释的: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 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 设备、服务的采购 ,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 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暂定金是国际投标工程】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 程的金额。
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 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 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费的 10%~15%为参考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 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暂定金额
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 材料, 或提供服务, 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故 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
简介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 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 (或示范) 文本签订合同之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 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 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 定, 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 确定下来, 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 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 同条款》 (以下简称“通用条款” ) 1.1.5.5目的规定,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 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于 2008年 7月 9日发布、自 2008年 12月 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 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 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 (包括材料、 工程设备 [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 5.1款(承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对其采购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 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 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 估价,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理解通用条款 15.8款关于暂估价的规定,需要结合通用条款中关于“签约合同价”和 “合同价格”的定义的规定。通用条款 1.1.5.1目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 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目规定“合同价格”是指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 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从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出这两个概 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关 于工程造价的暂定数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特别是其中的暂列金 额和暂估价,因此, “签约合同价”可以理解为工程的暂定价格;而“合同价格”则是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实际数额, 相当于工程的结算价格。 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 是, “签约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 ,或者至少两种价格应尽可能接近。但工程建 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 实践中两种价格之间经常会存在着 较大的差距。
根据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对通用条款中关于 “暂估价” 的规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结论: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 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 定暂定价的, 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 暂估价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 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 并根据实际 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 (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 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 需要招标的, 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 包人, 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 对发包 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需要招标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 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 通用条款第 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 来进行估价,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从上面的理解和结论可以看出,通用条款 15.8款中不仅规定了适用暂估价的各 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适用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 在适用暂估价的材料、 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确定之后, 合同价格可能会增加, 也可能 会减少。 适用暂估价可以在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使作为工程实 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因暂估价为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此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准 (或 示范)文本中均无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 — 1999— 0201,下称“ 99示范文本” )中就没有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采用这些标准 (或示范) 文本签订合同之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不仅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缺乏处理依据, 发包人在面对承包人主张权利时有时也会
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陷于被动的不利局面。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 发包 人可以利用通用条款中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 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 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 如此可以 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通用条款 1.1.5.5目中关于“暂估价”的定义的规定中所列举的适用“暂估价”的对象 为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而根据通用条款 15.8款中的规定,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 料、 工程设备、 专业工程, 通用条款中所使用的 “设备” 包括 “工程设备” (1.1.3.5目) 、 “施 工设备” (1.1.3.6目) 、 “承包人设备” (1.1.3.8目)等,因此,通用条款 1.1.5.5目中“设备” 的用语并不严谨,应使用“工程设备” 。
范文三:暂定金额与暂估价详解
暂列金额是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09版最新提出的概念,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一般是工程价的百分之四左右。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
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
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个人理解,
1.“设置暂估价就是使各家施工单位在这块材料价格上起点是一致的,由此更能反映出施工单位的实际报价”,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正确的,“结算时暂估价材料价格的调整,是否包括相关的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的相应调整”,我认为如果暂估价的调整影响到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算时,应相应予以调整。
2.“如果基于上一条理解的成立,那么甲方是不是完全可以把所有的主材都设定为暂估价,这样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更好的控制风险,尤其是材料价格风险”。我认为如果把所有的主材都设定为暂估价不可
取,原因有二,一、较为麻烦,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成本,也没有必要,二、对于可以明确材料规格、品牌等,即材料可以做唯一性限制,时,材料单价也是竞争的。
3.“把暂估价设置到‘其他项目清单’中而不进入该项目清单的合价计算”。因为暂估材料的价格已经进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其他项目清单不应再进入,否则重复计算,此处虚列出来,只是表示价格暂估。
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只是把分部分项中总包分包出去的部分拉出来单独设置到这里,也是便于梳理造价组成轮廓”,我觉得这种理解不准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材料暂估价一样,专业工程没有详细确定,所以需要暂估。它与材料暂估价所不同的仅是一个是材料、一个是专业工程而已。
以上浅见,仅供参考。
为配合协调招标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是给总承包单位的。总包服务费大约占“总造价的3%-5%”之间。
1、计日工的人工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计日工材料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的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地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规定另行结算。
2、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青岛市目前采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是多少,还有规费,谢谢。 二、规费,
工程排污费,0.3%,取费基数,招投标时按工程造价,竣工时按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工程定额测定费,0.09%,基数,工程造价,自2009年1月1日不再计取,
住房公积金,3.8%,取费基数,人工费之和,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安全施工费,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社会保障费,2.6%,取费基数,建筑安装工作量,,其中,养老保险费1.06%,失业保险费1.06%,医疗保险0.48%,
上述工程造价指规费前合计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是由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的。
,1,环境保护费,
建筑,0.15%,基数,省直接费之和,,
装饰,1%,基数,人工费之和,,
安装,2.2%,基数,人工费之和,
,2,文明施工费,
建筑,0.4%,基数,省直接费之和,,
装饰,0.8%,基数,人工费之和,,
安装,4.5%,基数,人工费之和,
,3,临时设施费,
建筑,1%,基数,省直接费之和,,
装饰,14%,基数,人工费之和,,
安装,12%,基数,人工费之和,
二、规费,
工程排污费,0.3%,取费基数,招投标时按工程造价,竣工时按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工程定额测定费,0.09%,基数,工程造价,自2009年1月1日不再计取,
住房公积金,3.8%,取费基数,人工费之和,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安全施工费,2%,取费基数,工程造价,
社会保障费,2.6%,取费基数,建筑安装工作量,,其中,养老保险费1.06%,失业保险费1.06%,医疗保险0.48%, 上述工程造价指规费前合计造价
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仸何激劢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正确的事,而不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仸务,而激励不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8、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有效沟通。
9、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
10、将合适的人请上车,不合适的人请下车。
11、领导不是某个人坐在马上指挥他的部队,而是通过别人的成功来获得自己的成功。
12、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
13、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
14、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
15、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16、世界上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我们期待每个人工作时,都拥有许多相同的特质。 17、首先是管好自己,对自己言行的管理,对自己形象的管理,然后再去影响别人,用言行带劢别人。18、首先要说的是,CEO要承担责仸,而不是“权力”。你不能用工作所具有的权力来界
定工作,而只能用你对这项工作所产生的结果来界定。CEO要对组织的使命和行劢以及价值观和结果负责。
19、团队精神是从生活和教育中不断地培养规范出来的。研究发现,从小没有培养好团队精神,长大以后即使天天培训,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人的思想是从小造就的,小时候如果没有注意到,长大以后再重新培养团队精神其实是很困难的。
20、团队精神要从经理人自身做起,经理人更要带头遵守企业规定,让技术及素质较高的指导较差的,以团队的荣誉就是个人的骄傲启能启智,互利共生,互惠成长,不断地逐渐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
21、一家企业如果真的像一个团队,从领导开始就要严格地遵守这家企业的规章。整家企业如果是个团队,整个国家如果是个团队,那么自己的领导要身先士卒带头做好,自己先树立起这种规章的威严,再要求下面的人去遵守这种规章,这个才叫做团队。
22、已所不欲,勿斲于人。
23、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善于用人之长。
24、做企业没有奇迹而言的,凡是创造奇迹的,一定会被超过。企业不能跳跃,就一定是,循着,一个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
25、大成功靠团队,小成功靠个人。
26、不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是管理者最大的疏忽。
关于教师节的名人名言|教师节名人名言
1、一个人在学校里表面上的成绩,以及较高的名次,都是靠不住的,唯一的要点是你对于你所学的是否心里真正觉得很喜欢,是否真有浓厚的兴趣……--邹韬奋
2、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佚名
3、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爱因斯坦
4、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5、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只是为着实用和实际的目的,过分强调单纯智育的态度,已经直接导致对伦理教育的损害。--爱因斯坦
6、举世不师,故道益离。--柳宗元
7、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欧阳修
8、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学生。--昆体良
9、机会对于不能利用它的人又有什么用呢?正如风只对于能利用它的人才是劢力。--西蒙
10、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关汉卿
11、要尊重儿童,不要急于对他作出戒好戒坏的评判。--卢梭
12、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
13、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劢。--佚名
14、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模范。--布鲁纳
15、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斯大林
16、学者必求师,从师不可不谨也。--程颐
17、假定美德既知识,那么无可怀疑美德是由教育而来的。--苏格拉底
18、好花盛开,就该尽先摘,慎莫待美景难再,否则一瞬间,它就要凋零萎谢,落在尘埃。--莎士比亚
19、养体开智以外,又以德育为重。--康有为
20、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韩愈
21、谁若是有一刹那的胆怯,也许就放走了并运在这一刹那间对他伸出来的香饵。--大仲马
22、学贵得师,亦贵得友。--唐甄
23、故欲改革国家,必先改革个人;如何改革个人?唯一斱法,厥为教育。--张伯苓
24、为学莫重于尊师。--谭嗣同
25、愚蠢的行劢,能使人陷于贫困;投合时机的行劢,却能令人致富。--克拉克
26、凡是教师缺乏爱的地斱,无论品格还是智慧都不能充分地戒自由地发展。--罗素
27、不愿向小孩学习的人,不配做小孩的先生。--陶行知
28、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梁启超
29、弱者坐失良机,强者制造时机,没有时机,这是弱者最好的供词。--佚名 有关刻苦学习的格言
1、讷讷寡言者未必愚,喋喋利口者未必智。
2、勤奋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实际行劢。
3、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劢而获得的奖赏”。
4、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
5、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
6、学问渊博的人,懂了还要问;学问浅薄的人,不懂也不问。
7、人生在勤,不索何获。
8、学问勤中得。学然后知不足。
9、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10、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11、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骄傲是跌跤的前奏。
12、艺术的大道上荆棘丛生,这也是好事,常人望而却步,只有意志坚强的人例外。
13、成功,艰苦劳劢,正确斱法,少说空话。
14、骄傲来自浅薄,狂妄出于无知。骄傲是失败的开头,自满是智慧的尽头。
15、不听指点,多绕弯弯。不懂装懂,永世饭桶。
16、言过其实,终无大用。知识愈浅,自信愈深。
17、智慧源于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8、你想成为并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19、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不开一个“苦”字。
20、天才绝不应鄙视勤奋。
21、试试并非受罪,问问并不吃亏。善于发问的人,知识丰富。
22、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23、不要心平气和,不要容你自己昏睡!趁你还年轻,强壮、灵活,要永不疲倦地做好事。
24、说大话的人像爆竹,响一声就完了。鉴难明,始能照物;衡唯平,始能权物。
25、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26、刀钝石上磨,人笨人前学。以人为师能进步。
27、宽阔的河平静,博学的人谦虚。秀才不怕衣衫破,就怕肚子没有货。
范文四: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的?详细解释
暂定金额
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
简介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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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理解通用条?款15.8款关于暂?估价的规定?,需要结合通?用条款中关?于“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定义的规?定。通用条款1?.1.5.1目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目规定“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从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工?程造价的暂?定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特别是其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因此,“签约合同价?”可以理解为?工程的暂定?价格;而“合同价格”则是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实际数?
2
额,相当于工程?的结算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是,“签约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或者至少两?种价格应尽?可能接近。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实践中两种?价格之间经?常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通用条款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结论: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从上面的理?解和结论可?以看出,通用条款1?5.8款中不仅?规定了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适用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在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确定之?后,合同价格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适用暂估价?可以在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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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此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准(或示范)文本中均无?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下称“99示范文?本”)中就没有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这些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不仅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缺乏处理依?据,发包人在面?对承包人主?张权利时有?时也会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陷于被?动的不利局?面。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通用条?款中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通用条款1?.1.5.5目中关于?“暂估价”的定义的规?定中所列举?的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而根据通用?条款15.8款中的规?定,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通用条款中?所使用的“设备”包括“工程设备”(1.1.3.5目)、“施工设备”(1.1.3.6目)、“承包人设备?”(1.1.3.8目)等,因此,通用条款1?.1.5.5目中“设备”的用语并不?严谨,应使用“工程设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载?地址
http://www.civil?cn.com/e/searc?h/resul?t/?searc?hid=38728? 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下?载地址
http://www.civil?cn.com/e/searc?h/resul?t/?searc?hid=67320?
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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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0?9版最新提?出的概念,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使用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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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暂定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理解解释
暂定金额
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
简介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理解通用条款15.8款关于暂估价的规定,需要结合通用条款中关于“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定义的规定。通用条款1.1.5.1目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目规定“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从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工程造价的暂定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特别是其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因此,“签约合同价”可以理解为工程的暂定价格;而“合同价格”则是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实际数额,相当于工程的结算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是,“签约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或者至少两种价格应尽可能接近。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实践中两种价格之间经常会存在着
较大的差距。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通用条款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结论: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从上面的理解和结论可以看出,通用条款15.8款中不仅规定了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适用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在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确定之后,合同价格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适用暂估价可以在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因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此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准(或示范)文本中均无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下称“99示范文本”)中就没有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这些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不仅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缺乏处理依据,发包人在面对承包人主张权利时有时也会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陷于被动的不利局面。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通用条款中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通用条款1.1.5.5目中关于“暂估价”的定义的规定中所列举的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而根据通用条款15.8款中的规定,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通用条款中所使用的“设备”包括“工程设备”(1.1.3.5目)、“施工设备”(1.1.3.6目)、“承包人设备”(1.1.3.8目)等,因此,通用条款1.1.5.5目中“设备”的用语并不严谨,应使用“工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