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2013年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范文二: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评析
第 卷 学术专刊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月,,,,,,,,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评析
秦 思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凤凰 : ,,,,,,
摘 要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问题的解释》。这部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主 要是为了完善 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 ,,,,
文所作的修改 ,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盗窃 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这部司法解释中突出了几个重点, 例 如 细
化了对?入 户盗窃?、?携 带凶器盗窃?等 行为方 式 的, 提升对侵犯弱势群体财产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等解 释 。 尽
管如此 ,司法解释的条款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其主要体现为解释的不明确 。 本文拟重点对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以其为完善提供有益的对策建议 。
关键词: 盗 窃罪;司 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
作者简介: 秦 思, 女,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人员。
盗窃案件是财产犯罪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类案件 ,所 以 刑事案件的追诉的有效性。而笔者认为本次司法解释的一 我国长期以来都十分注重对盗窃罪的打击和惩治。 年 ,,,,个最大的亮点在于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刑法典颁布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次年就发布了关于办理 《关 于办 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 解 释》 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而时隔 年之后,基 于 年《刑 法 ,,,,,,:以 下简称《解 》:释第二条规定了几 种将?数 额较大?标 准降 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低 的情形,其中包 括 ?了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盗 窃 残 ,,,
检察院再次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 ,足以证明我国对于盗窃 疾人、 孤 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财物?以 及?在 医院盗窃 罪的打击力度非常大。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完善了具体 ,,,,病人财物?等 。 本条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对这几类弱势群体 内容, 但 是也存在许多疑问和不足。 笔 者 将 分 别 分 析 其 中 实施盗窃行为 ,其盗窃的数额只要达到普通盗窃行为的一 的亮点和瑕疵 ,重点在于对问题 的解读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 半就构成?数 额较 大 ?,这实际上就提升了对这几类情形的 自己的想法供大家参考。 量刑起点。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组织未成年人盗窃 一、最新司法解释的亮点 关于组织未成年 人 进 行 犯 罪 ,我 国 《刑 法 》第 条 规 ,,,
定了?组 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要 求 行 为 司法解释的出 台 ,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人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 诈 骗、 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 管适用法律的行 为。 由于盗窃刑事案件在现实生活 中 频, 发 理的行为。但 是 本 罪?盗 中窃? 不需要达到犯罪的程 度, 而并且不断有新的形式和问题出现, 所以本次司法解释的及 且本罪的量刑起点比较低。如果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 施时出台有利于 完 善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中有关盗窃罪的新 盗窃行为, 且盗窃数额达到 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应 当如 何规定。 处理,本次司法解释的规定正好弥补了这一点, 不 仅 将 其从整体上看, 个 条 文,修 中改 的 内容并不算太多,主 ,,作为行为方式的一种, 而 且细化了数额标准 ,从 重处罚组 织要是将之前的司法解释中的内容进行了整合, 对 其 中 的 数 行为 ,保护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 额进行了 修 改。例 如 ,将? 数 额 较 大?、? 数 额 巨 大? 和? 数 额 :二:盗 窃残疾人 、孤 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特别巨大?的 起刑点分别提升至 ?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 残疾人 、孤寡老人等属于社 会的弱势群体,他 们没有 生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和?三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对 活来源, 只 能靠政府或其他人的救济才能维持生 计。 如 果 盗窃罪犯罪数额的提升 ,是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基本的生活物资被犯罪分子盗窃 ,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得 司法解释对数额进行及时的修改 ,保证了司法机关对盗窃 到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 律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到
收稿日期 : ,,,, ,, ,,
吉首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 ,,
对于他们法益 的 保 护。 所以对于此种行为方式 ,司 法 解 释 人权的机能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也加重了打击力度。:二:关 于?携 带凶器盗窃?、?入 户盗窃?和?扒 窃?
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 :三: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 ,,,,
窃?和?扒 窃 ?纳入盗窃罪构成要件中 ,作为新增的行为方 医院是盗窃案件频发的地方 ,而病人的财物往往是 ?救
式。所以本次《解 释》的 出台也对这三种行为方式作出了具 命钱 ?,如果病人的财物被犯罪行为所侵犯, 往 往 会 使 一 些
体的说明。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虽然对每一种行为方式给出 危重病人因没有费用而得不到救治。 所以对于可能严重危
了较为明确的表述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 及病患生命安全的盗窃行为 ,必须降低盗窃数额的门槛 ,加
,,,携带凶器盗窃 ,〃重对其的量刑 。
解 释第 条第 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 物管 制 刀 《》:?、、 ,,
二、最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 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 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
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应 当 认
《解 》释颁 布之 ,后 虽然在其中我们发现针对诸 多 行 为 定为‘携 带凶器盗窃’。?我们不难发现司 法 解 释 在 ?凶对 器? 方式以及量刑问题 进 行 了 细 化 ,例 如 对《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的界定上, 区 分了?性 质 上 的 凶 器? 和 ?用 途 上 的 凶 器 ?。枪 中增加的?入 户 盗 窃?、? 多 次 盗 窃?、?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以 及 支、 爆 炸物和管制刀具这些凶器本身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扒 ?窃几 种行为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对于无法确定盗 的心理 ;而 携带其他只是为了便于实施犯罪行为如携带斧 窃地点案件的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 但是作为刚出台的司 子、 锤 子以便于撬 锁、 砸开保险柜等工具的 ,则 属 于 在 用 途 法解释, 对 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 然 无 法 解 决。 上认定为凶器。 但是这样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个问 题,那 就 所以笔者将重点论 述《解 释》 中几个存在模糊性的问题, 以 是如何在个案中具体认定行为人携带的凶器是? 性 质 上 的 期待与各位学者和同行进行探讨。 凶器?还 是?用 途上的凶器?。
:一:跨 地区盗窃 ,盗窃地点无法确定时的管辖问题 我国刑法在进行定罪量刑时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原则, 所 以区分?性 质 上 的 凶 器?和 ?用 途 上 的 凶 器? 十 分 重 《解 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 ,,,,,工具 上 盗 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 盗窃数额是否达到 数 。行 为人盗窃时携带凶器的目的是对其量刑的重要 ,,‘要
额较大’、‘数 额巨大’、‘数 额特别巨大 ’,应当根据受理案件 依据。司法解释虽然对两者作出了区分 ,但 是 在 认 定 行 为 所在地省、 自 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 民 检 察 院 确 定 人主观动机这一点上依然存在模糊性 ,笔者认为这容易导 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本 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 致司法工作人员在个案的审理中出现对 《解 释 》理 解的恣意 解 性:第 一 ,运行的公共交通工 具必须是跨区域的;第 二,盗 窃 。所以还需要对此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说明。 的地点必须是无法查证 ;第 三 ,盗窃数额由受理案件所在地 入户盗窃 ,〃
的法院 来 确 定。 笔 者 认 为 ,此 条 规 定 存 在 以 下 两 方 面 的 《解 释》第 条 第 款 规 定 :?非 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 ,,
问题: 活 ,与 外 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 当 认 定 为 ‘入 户 盗
司法解 释的规定与现行 法律的规定在逻辑上存在 窃’。?可 以看出这一 定 义 借 用 了?入 户 抢 劫? 中 对? 户? 的 理 ,〃
矛盾。 解, 法 律没有像规定抢劫罪那样将?入 户 盗 窃 ?作 为 法 定 的
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说明了法律对于 ?入 户 盗 窃?持 一 种 相 《刑 事诉讼法》第 条 规 定:?刑 事 案 件 由 犯 罪 地 的 人 ,,
对宽容的态度。 民法院管辖?;第 条规定:?几个法院同时拥有管辖 权 时, ,,
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 根据以上的条文, 扒窃,〃
《解 》释第 条第 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 通 ,,我们可以 做 出 如 下 推 理 :?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进行管
辖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的 前提在于?几个法院同时拥 有管辖权?, 而 确定法院的 ,应 当 认 ‘定扒 ’?。窃为
扒窃行为发生 在 公 共 场 所 ,这是一个比较特定的 空 间。虽 管辖权, 原 则上以?犯 罪地?为 标准, 而司法解释的条文所要
然说扒窃和盗窃在后果方面没有实质上的差异, 但 扒 窃 现 解决的问题在于无法确定盗窃地点时的处理方式。既然不 ,,,,,,象比较普 遍, 极大地影响了广大人 民群众的安全感 , 能确定盗窃的确 切 地 点, 为什么规定直接由受理案件所在
地法院确 定盗窃数额的标准, 这一点在逻辑 上 存 在 矛 盾 《刑 法修正案:八:》规 定了扒窃作为盗窃的行为方式之一, 之处。 并不要求达到?数 额 较 大 ?的 标 准, 这一立法态度也足以说
对行为人存在不利的解释。 明这一点。 ,〃
如果不能确定 盗窃的确切地点 ,而 直 接 由 受 理 案 件 的 虽说扒窃的发 生 率 很 高 ,但是对于扒窃行 为 是 否 需 要 法院确定数额, 可 能会不当加重对行为人的量刑。 例如, 行 一律入罪,这一点《解 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 笔者 认
、、、为人甲在途径 的长途汽车上盗窃,但不能确定甲 ,,,,为并非所有的扒窃行为都需要刑法进行规制。 相 对 于 ?多 的盗窃地点。其中 地经济发展程度最高 ,如 果 地法 院 ,, 次盗 窃 ?,倘若扒窃行为人为初犯 ,只实施次数较少且数额 受理了案件 ,倘 若行为人甲盗窃的数额只够 得 上 地 的 经 ,极小的扒窃行为 ,则很难表明其与 ?多 次 盗 窃 ?具 有 同 样 程 济发展标准最终却按照 高 标 准 的地盗窃数额认定 ,这 样 , 度的危害性 ;而 相对于 ?入 户 盗 窃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扒 窃 的量刑标准将严重侵犯犯罪人的权利 ,也违背了刑法保障 对人身侵害 的潜在可能性要小得多。 如 果 ?多说 次 盗?、 窃
秦 思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评析 ,,
?入 户盗窃?、?携 带凶器盗窃?均 存在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三、司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 不大的 可能 那 么依 同样的逻辑 扒 窃也不应排除出罪 ?,,,?? ,,,,,, 的可能。如前文所述 ,笔 者针对最新出台的盗窃罪 司 法 解 释 中
多种行为方式交叉时的问题 如前所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自己的阐述。 如何明确司法解 ,〃
述 ,?携 带凶器盗窃?、?入 户盗窃 ?和 ?扒 窃?属 于 释中的内容 ,是 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找到 几种并列的行为 方 式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几种 答案。但是不管提出何种新的解释 ,我 们 在 完 善 相 关 司 法
解释的时候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行为方式并存的 情 形 ,如携带凶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
扒窃 携 带凶 器入户盗窃等等以 携带凶器入户盗窃 为 ,。 ??: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例 ,行 为人 携 带 凶 器 入 户, 携 带 的 是 ?性 质 上 的 凶 器 ?还 是 依据《立 法法》 的规定和基本的法理, 我 们 知 道 全 国 人 ?用 途上的凶器?,这 与 单 一 的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面 临 的 是 相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位阶高于 同的问题, 但是由于还存在?入 户 ?的 情节, 所以司法工作人 司法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为了完善法律的实 员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应当更加谨慎。 施, 但 是内容绝对不能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即 使 法
律本身存在 漏 洞 或 者 错 误, 司法解释也不能? 越 位?。 从 笔 :三:盗窃未遂的问题
《解 释》第 条 规 定:?盗 窃 未 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本次司法解释与《 刑 法》 或《 刑 事 诉 ,,
的讼法》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 的规定发生了冲突 。
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 标的;: 四: 其 他情节严重 :二:司法解释不应规定可能侵犯人权的内容 的情形。 ?刑法既是被害人的大宪 章 ,也是犯罪人的大宪 章。? 这
盗窃既有既遂, 又 有 未,分 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遂 , 句谚语说明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 ,保护人权有着至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 到同一量刑幅度的 ,以 盗窃罪 关重要的地位。而我国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为了维护社 既遂处罚 。?依 据此条规定 ,笔者认为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 会的稳定 ,忽略了对人权的保障 ,其规定的内容很容易导致
在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情形下,如何对行为人定罪, ,〃对人权造成侵 害。 所以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 ,我 们 不
依据《解 》释第 条第 款的规定,当既遂与未 遂 的 量 ,,,仅要保证刑法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
律规定进行细化 刑幅度不同时 ,择 一重处罚。例如 ,行为人同时盗窃了普 通 ,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不会因为法条表述的 财物和珍贵 文 物 ,但是盗窃珍贵文物未遂 ,依 据 刑 法 的 规 模糊性而受到侵害。
定 ,盗窃珍贵文物可以判处无期 徒刑 ,如果盗窃普通财物数
四、结语 额较大 ,量 刑幅度在 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应当对行为人 ,
定盗窃罪未遂 ,适用盗窃珍贵文 物的法定刑 ,但 是对于普通
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 法 律 若 干 ,,,,财物的既遂并没有认定。
问题的解释》的 出台 ,对 于在《刑 法修正案:八 :》 背 景下审理 在此种情形下 ,只是由于未遂的法定刑高 于 既 遂 的 法
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然而司法 定刑 ,便按照盗窃罪的未遂处罚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有违
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否 则 刑 法 典 的 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修改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笔者在本文提出了几个比较 如何理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盗窃未遂应 当 追 究 ,〃
重要的问题 ,指出了其中的缺陷 和不足 ,并在最后给出了解 刑事责任?,
决问题的指导性原则 ,希望能够对于刑事司法有所帮助 。 《解 释》第 条第 款规定了在几种情形下,盗 窃 未 遂 ,,,
承担刑事 责 任。笔 者 认 为 这样的规定意义并不大。 依 据
参考文献: 《刑 》法第 条 第 款 之 规 定,对 于 未 遂 犯,可 以 比 照 既 遂 ,,,
,,最 高人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 〃,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 ,未遂犯必须承担刑事责 任,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制网,:,, ,,:,〃,,,,不存在未遂犯免除处罚的情形。而 《解 释》 所列举的被认为
,,,,,,,〃,,,,,,,,〃,,,〃,,,,,,,,,,,,,,,,, ,,,,,,, ,,,,是比较严重的盗窃行为, 在 未遂时承担刑事责任。换言 之,
,,,,,,,,,,,,〃,,,,,,,, ,,,,,,,, ,, ,,〃 这样的规定易被理解为如果排除这几种严重的行为, 一 般
,,汤 媛媛新型盗窃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吉林公安高 ,〃,〃盗窃行为的未遂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而这无疑与刑法的规 等专科学校学报 ,:: ,,,,,〃定背道而驰。 ,,陈 志恒盗窃罪司法认定 的 几 个, ,问法 题 制 与 社, 会〃,,〃另外 ,?其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括哪些具体的 情 形 也 ::,,,,,,〃 不明确。是否包括?携 带凶器盗窃?和? 入 户盗窃?, 笔者 认 ,,杨 忠民,王凯修正后的盗窃罪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为这些都是《解 释》所没有明确的问题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 会科学版 ,:: ,,,,,〃
:责 任编辑:彭 介忠:
范文三:新建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2013年4月3日 信息:相关搜索 【编辑录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范文四: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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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4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www.43law.com)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将于4月4日起施行。现行的盗窃罪司法解释是1998年发布的,距今已有15年。
数额较大标准提高到1000元3000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只是盗窃罪起刑线的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这一幅度标准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孙军工说。
盗窃救命钱等八种情形,起刑线可降低
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孙军工说,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明确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
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
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
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范文五:盗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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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下的时光
不知走过多少地方,不知看过多少风景,不知听说过多少轶事; 不知经历过多少岁月,不知邂逅过多少良人,不知变换过多少心情; 不知理想的未知是否在前路等待??????
题记:蒲公英
悠悠岁月,时间苍苍~(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这繁花似锦的青葱岁月里,我们不断的接受新鲜的美好事物,不断的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高品质生活;我们总是随大流的,去跟风一些前卫潮流的思想;然而,很少有人去整理那些过往的断壁残垣~
我走过很多地方,但是同样的,我也有更多的地方没去过~
我渴望走遍地球上每一寸土地,我期许世界上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善良~
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我就觉得人应该是自由的;应该去做自己喜欢的事,看自己喜欢的风景,爱自己喜欢的人;一切都那么单纯,完美~
然而,现实的世界告诉我;理想的丰满一定要遇到拥有相同理想的另一半~
我喜欢珠海,一个美丽的花园城市;我喜欢那里的天气,没有北方的寒冷;四季如春的温度感觉非常惬意,不用担心换季带来的差异~走在市区的街道上,绿化的花草树木被园丁修剪的井然有序;形态各异的花卉搭配得格外美观~尤其是除过草之后的绿地,泥土的芬芳与绿草的清新扑鼻而来,有一种身处大草原的感觉,使人心旷神怡~我时常一个人发呆,散步;看着过往的人群,车水马龙的街道;也时常去繁华的街巷,拥挤的商业中心;感觉这才是生活,正因为世界有了这么多事物的陪伴,才使我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喜悦~
珠海的夜,很美;到处灯红酒绿,一派歌舞升平的祥和;每当夜幕降临,才是广东因有的生活的开始~溜冰场,酒吧,迪厅,大排档等等等等;我很庆幸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人,他们教会了我很多,也帮助了我很多;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年轻人;我们时常出去聚会,嗨皮;但等到散场后,又回到了应有的孤寂~白天,可以去渔女,公园,九州城,免税店等等都是不错的地方~
人常说,一个时代会有一个时代的代表;而我在这个曾经为之奋斗的地方,也时常会想起曾经相识的人,走过的地方,看过的风景;有时候,听着当时的流行歌曲,也会感伤;也会自嘲一笑;还有那公车到站的粤语提醒,还有那想见却永远没见的人;一篇篇,一幕幕久久回荡在脑海;早晨的肠粉,中午的餐饭,下午的炒粉,晚上的烧烤;好像味道还回味在口中一样~人,只有在对自己真诚的人的眼里,才会感觉到亲切;而我,也着实喜欢
这座城市带给我家一样的温暖感觉~
在这短暂而悠长的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也磨砺了很多;正是因为思想的成熟,阅历的增长,我选择了离开;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天地,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其实,无论走过多少地方;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从中得到什么~知识~阅历~思想~??????
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遇到挫折困苦,也难免会因为一些因素而错失机缘~
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艰难险阻而放弃将要来临的幸福~
也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过失而自暴自弃颓废一生~
人,应该用豁达的心态来迎接下一秒的新鲜时光;而不是沉溺在上一秒的懊恼当中~
每个人的路,都在自己的脚下;只有自己醒悟才能把未来的路走好,反之只会让错误延续到未来,从而影响以后的健康生活~
即便曾经的时光再美好,那也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插曲;没必要去纠结当时的愕然,愚昧~就像我,从来不对上一秒的事情产生情绪一样~
一切都是恬淡的样子,顺其自然比什么都好~
对于未来,只要真诚的去善待身边的所有;我相信,未来的时光,也该是你想象的模样~
蒲公英
2015.12.13
家乡的茶籽林
坐落在戴云山脉西麓的高才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山区丘陵满地尽是红壤土,非常适宜茶籽树的生长。高才坂种植小果油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远近闻名的茶籽油之乡。
家乡高才坂,一年四季茶籽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村头的亭后坑、银珠垄、赤土岭、牛脊崎,村尾的庵墘头、虎坪林、下淂,村庄对岸的牌匾山、坑里、墘头、下坋、坑柄里等等,山坡上,山坳里,道路边,田边地头,屋后山边,漫山遍野到处是一片连着一片的茶籽林。那里是我儿时与伙伴们捉迷藏、摘茶苞、采茶菇、捡茶籽的地方。
每当春风拂来,几场淅淅沥沥的春雨之后,唤醒沉睡了一个冬季的茶籽树林。老茶树开始发出新枝,抽出嫩芽,嫩芽吐露出嫩红嫩红的叶片,转眼间,嫩红的叶片又变成稚嫩的绿叶。整片茶籽林绿浪涛涛,层层叠叠,在家乡群山环抱的山腰上,形成一道翠绿的屏障。清明节后,儿时的我常与伙伴们在嬉戏玩耍的同时,十分注意寻找茶籽树梢上的“茶苞”,这是一种生长在茶籽树上的果实,果熟时表面会脱去一层薄如蝉翼的白皮,淡绿色的形似胖胖的寿桃,中空,果瓤可以食用,果肉脆而汁多,清甜爽口。“茶苞”是儿时伙伴们最喜欢的果实,从茶籽树上摘下,在袖口上来回擦几下,脱去表层酥松的外皮,馋猫似地往嘴里塞,津津有味地品尝着大自然恩赐的美食,这是我与伙伴们喜欢到茶籽林玩耍的原因之一。
秋季来临,茶籽树上挂满了青色中夹杂着褐色的茶籽果,茶树枝被压弯下垂,这是村民一年的希望。全村的村民这时节荷锄上山为茶籽林锄草,将林地里各种杂草锄掉,并填埋在茶籽树头下作为有机肥,锄后的茶籽林寸草不留。这是家乡当地的传统习惯,很少采撷树上的油茶果,而是在锄得干干净净的林地上捡茶籽。村民在锄草中,时常发现茶籽林里长的一种真菌——茶树菇,菇伞灰色如碗口大,菇腿灰白色很长,采摘回家煮汤或煮米粉汤味道极其甜美。
清爽的秋风送来百花仙子的柔情蜜意,吹开了丹桂的花骨朵,让神州大地香气四溢的同时,茶籽树也毫不犹豫地绽放自己的花朵,展示自己最妖艳的容貌,一夜之间,漫山遍野的茶籽林中雪白的油茶花盛开了,白色花朵中间吐露出金黄色的花蕊,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芬芳,茶籽林变成一片白色的花海。成群的蜜蜂“嗡嗡嗡”在花丛中飞来飞去,落在金黄
色的花蕊中不知疲倦地采蜜,也为油茶花义务传授花粉,为明年茶籽树挂果立下汗马功劳。儿时,我和伙伴们像一群快乐的小蜜蜂,一头扎进茶籽林里,一边观赏着洁白娇艳的油茶花,一边折一根抽去内心的赤蕨杆当吸管,插入金黄色的花蕊中,轻轻一吸,芬芳甜美、味道香醇的花蜜便进入口中。我们小心翼翼地攀下茶树枝,如痴如醉地在一朵又一朵的油茶花中滋滋有声吮吸着花蜜,比供销社卖的硬糖粒还要甜美十倍。
到了秋高气爽的秋末,山区空气相对干燥,白天依然烈日炎炎,可夜晚却出现霜冻,昼夜温差很大。这时,茶籽树上的茶籽果由原来的青色转瞬间全部变成深褐色,已经熟透的茶籽果一颗颗裂开大嘴,露出大嘴里油光发亮的油茶籽。阵阵秋风送爽,茶籽树梢随风摇曳,催促油茶籽快快离开树梢,洒脱地坠落在村民锄得干干净净的地板上,几天时间,茶树林的地面上便铺上一层深褐色的油茶籽。此时的茶籽林沸腾了,满怀丰收喜悦的村民,发动全村男女老幼一起上山捡收油茶籽,大家一边欢快地捡着,一边大声地说笑着,这边有母亲唤儿声,那边有青年男女对歌声,茶籽林里飘出一阵阵欢乐的笑声。这笑声就像嘹亮的集合号角,将满地的油茶籽在愉快的气氛中快速聚结起来,坚定果断地跟随村民进入农家大院。(
油茶籽从开花、授粉、结果到成熟落地,经历了秋、冬、春、夏、秋五个季节的阳光雨露,尽吸天然养分,天地精华,营养极高,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村民视油茶籽为农家之宝,及时晒干,装筐储藏,等待冬闲之时送到榨油坊加工成金黄色的茶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