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 ? ?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 xxx?,男,x2?01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xxxx?xx,汉族?,住xxx?xxx。 ?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
x?xx,男,?2017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x?x,身份证?号码:
? xxx?xx。
? 执行?请求:
?
?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办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x?路x号x栋?x单元xx?
层x号房屋?过户给申请?人;
?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xxxx?x元; 执?行依据: ? 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都区人民?法院做出(?xxxx)?新都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并已于?2017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17年x?月x日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二?):
?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汉族,?年月日出生?,省 县人?。
? 身份证号?码:
? 。
? 经常?居住地:
? 。?
?电话:
? 。 ?
被?申请人:
? ,?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省 县?人。
? 身份证?号码:
? 。 ?
经?常居住地:?
?。
? 电话:
? 。?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违约金?人民币 元?(以每天 ?元计算,从? 年 月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日)。?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 。贵院?于 年 月? 日开庭主?持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如下协议?:
?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离婚;
?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位?于 的房产?一套,归被?申请人 所?有,今后因?该房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被申请人? 享有和负?担,申请人? 应配合被?申请人 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有的房产?过户费用均?由被申请人? 负担;被?申请人 名?下的 号车?辆、 号车?辆归被申请?人 所有;?被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申请人 万?元,如逾期?支付,则按?每天 元加?收违约金。?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 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缴纳?,被申请人?应于 年 ?月 日前迳?付申请人。?
?该民事调解?书于 年 ?月 日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现已依法生?效。至今,?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欠付?人民币 万?元和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元。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除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外,还?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元(以每?天 元计算?,从 月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日)。?
?现因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为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采?取执行
?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措施?为盼~ 此
? (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
?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2017?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201?7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2017?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201?7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
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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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
第?3篇:
?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 被申请?人:
? 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 地址:?
惠?民县开发区?号。
? 请求:?
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
?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则》第66?条规定,没?
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 此呈 ?****法?院 申请人?: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
?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 此呈 ?****法?院 申请人?》,将中建?大厦第三层?(即本案涉?案房产)出?租给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出租?期限自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年4月?,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查封?的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后由?本案三申请?人竞得,三?申请人于年?12月29?日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年7月?17日中建?大厦第三层?的产权登记?至三被告名?下,该物业?为商业用途?物业。该涉?案房产成交?后,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知?该物业产权?已转移,却?不按法律规?定解除与西?安饭庄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拒?绝将该涉案?房产交给三?申请人,并?允许西安饭?庄引进第三?方对该涉案?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改?造和装修。?该涉案房产?成交后,至?年8月18?日期间,三?申请人因为?上述涉案物?业被人侵占?而无法行使?使用权,多?次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请求裁?定西安饭庄?与本案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搬?迁出所侵占?的涉案物业?。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怀铁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拒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年1月?至年上半年?期间,三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办理?入伙手续的?申请,被申?请人置之不?理。直到年?8月1日,?被申请人才?同意接收申?请人办理入?伙手续,并?签订《中建?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年11?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三申请?人,要求三?申请人支付?从年1月至?年7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3346?8.15元?,滞纳金人?民币512?9985.?89元,但?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请求,?判决三申请?人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67757?8.95元?及滞纳金1?03027?6.63元?。
?
二?、申请人的?申诉理由 ?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法?院法官在明?知再审申请?人是涉案物?业的合法业?主却无法接?管物业的原?因,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违法出租?、无理阻拦?、拒不协助?、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等行为?造成,还故?意混淆是非?、歪曲法律?,作出了极?不公平的错?误判决。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严?重情形:
? 1、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2、二审判?决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并以此为?据认定三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是错误?的。
? 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 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双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时,有拒?绝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的抗?辩权。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正是由?于没有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致使三申请?人在自年1?2月29号?至年8月1?日之前的期?间内无法行?使业主对房?产的使用权?,才导致未?能收取三申?请人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后果。三?申请人未能?支付被申请?人物业管理?费,正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 ?
其?次,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由下列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
? (1)、?在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明知涉案?物业处于被?查封状态的?情况下,依?然擅自非法?出租涉案房?屋,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被申请人作?为该房产的?出租方,又?未按照法律?规定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非法出租的?涉案物业,?导致三申请?人长期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物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恰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在三申请?人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入伙接?收涉案物业?请求后,被?被申请人拒?绝。而被申?请人引进的?非法承租方?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又非法引?进合作第三?方,以"好?世界海鲜大?酒店"的名?义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并营业。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装修方?没有获得业?主的同意,?擅自装修物?业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没有向?作为业主的?三申请人提?供过任何信?息,也没有?向任何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汇报。在?装修过程中?,放任非法?装修方任意?破坏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的行为,?没有任何监?督和管理措?施,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
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3)、?年4月,三?申请人在欲?收回涉案房?产的过程中?,遭遇数十?个不明身份?人强行阻止?(实际上是?被申请人组?织的),导?致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而被申请?人对此情形?置之不理。?
(4?)、自年1?2月29号?,三申请人?依法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上述涉案房?产的产权后?至年7月3?1日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的期?间,被申请?人明知三申?请人已成为?涉案房产的?业主,从未?履行通知并?协助办理相?关入伙手续?、告知《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通知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合同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此外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可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作为建设单?位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对涉案物业?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对于三?申请人来说?,被申请人?就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而同时是涉?案物业的使?用权人和管?理权人,具?有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在?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拒不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导?致三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和入住。?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上述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事实,已被?本 ?
案
?一、二审判?决予以认定?。
? 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并?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房?屋的前提下?,三申请人?不予支付物?业管理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 (二)、?二审判决在?第12页倒?数第5行中?认定:"本?院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
因?为,在本案?中,
?一、二审判?决的事实查?明都认定被?申请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或选择侵 ?权之诉另案?起诉。原二?审判决认为?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违反了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
(三?)、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也是错误?的。该物业?服务合同由?于签订程序?的不合法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对三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
(?四)、本案?二审判决要?求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所谓的?"滞纳金"?。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欠?交,必须向?业主进行书?面催交,并?规定缴纳期?限。只有业?主经书面催?交后逾期不?交纳的才产?生滞纳金问?题。况且最?重要的是,?在本案中三?申请人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致。?因此在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三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交纳?滞纳金的问?题。【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裁定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偏袒,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特?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贵院主持正?义和公道,?依法纠错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经营秩序?。
?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 年?9月29日? 第5篇:?成交确认书?》,年7月?17日中建?大厦第三层?的产权登记?至三被告名?下,该物业?为商业用途?物业。该涉?案房产成交?后,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知?该物业产权?已转移,却?不按法律规?定解除与西?安饭庄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拒?绝将该涉案?房产交给三?申请人,并?允许西安饭?庄引进第三?方对该涉案?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改?造和装修。?该涉案房产?成交后,至?年8月18?日期间,三?申请人因为?上述涉案物?业被人侵占?而无法行使?使用权,多?次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请求裁?定西安饭庄?与本案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搬?迁出所侵占?的涉案物业?。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怀铁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拒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年1月?至年上半年?期间,三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办理?入伙手续的?申请,被申?请人置之不?理。直到年?8月1日,?被申请人才?同意接收申?请人办理入?伙手续,并?签订《中建?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年11?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三申请?人,要求三?申请人支付?从年1月至?年7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3346?8.15元?,滞纳金人?民币512?9985.?89元,但?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请求,?判决三申请?人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67757?8.95元?及滞纳金1?03027?6.63元?。
?
二?、申请人的?申诉理由 ?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法?院法官在明?知再审申请?人是涉案物?业的合法业?主却无法接?管物业的原?因,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违法出租?、无理阻拦?、拒不协助?、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等行为?造成,还故?意混淆是非?、歪曲法律?,作出了极?不公平的错?误判决。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严?重情形:
? 1、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2、二审判?决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并以此为?据认定三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是错误?的。
? 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 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双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时,有拒?绝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的抗?辩权。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正是由?于没有履行?合
?2月29号?至年8月1?日之前的期?间内无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致使三申请?人在自年1
法行?使业主对房?产的使用权?,才导致未?能收取三申?请人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后果。三?申请人未能?支付被申请?人物业管理?费,正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 ?
其?次,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由下列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
? (1)、?在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明知涉案?物业处于被?查封状态的?情况下,依?然擅自非法?出租涉案房?屋,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被申请人作?为该房产的?出租方,又?未按照法律?规定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非法出租的?涉案物业,?导致三申请?人长期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物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恰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在三申请?人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入伙接?收涉案物业?请求后,被?被申请人拒?绝。而被申?请人引进的?非法承租方?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又非法引?进合作第三?方,以"好?世界海鲜大?酒店"的名?义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并营业。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装修方?没有获得业?主的同意,?擅自装修物?业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没有向?作为业主的?三申请人提?供过任何信?息,也没有?向任何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汇报。在?装修过程中?,放任非法?装修方任意?破坏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的行为,?没有任何监?督和管理措?施,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
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3)、?年4月,三?申请人在欲?收回涉案房?产的过程中?,遭遇数十?个不明身份?人强行阻止?(实际上是?被申请人组?织的),导?致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而被申请?人对此情形?置之不理。?
(4?)、自年1?2月29号?,三申请人?依法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上述涉案房?产的产权后?至年7月3?1日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的期?间,被申请?人明知三申?请人已成为?涉案房产的?业主,从未?履行通知并?协助办理相?关入伙手续?、告知《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通知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合同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此外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可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作为建设单?位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对涉案物业?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对于三?申请人来说?,被申请人?就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而同时是涉?案物业的使?用权人和管?理权人,具?有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在?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拒不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导?致三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和入住。?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上述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事实,已被?本案
?一、二审判?决予以认定?。
? 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并?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房?屋的前提下?,三申请人?不予支付物?业管理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 (二)、?二审判决在?第12页倒?数第5行中?认定:"本?院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
因?为,在本案?中,
?一、二审判?决的事实查?明都认定被?申请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或选择侵 ?权之诉另案?起诉。原二?审判决认为?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违反了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
(三?)、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也是错误?的。该物业?服务合同由?于签订程序?的不合法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对三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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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二审判决要?求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所谓的?"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欠?交,必须向?业主进行书?面催交,并?规定缴纳期?限。只有业?主经书面催?交后逾期不?交纳的才产?生滞纳金问?题。况且最?重要的是,?在本案中三?申请人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致。?因此在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三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交纳?滞纳金的问?题。【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裁定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偏袒,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特?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贵院主持正?义和公道,?依法纠错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经营秩序?。
?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 年?9月29日? 第5篇》?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年10月到?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
(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 ? (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
? (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
(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
?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xx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xx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
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
? 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
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 ?
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五?):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年10?月到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
……"?。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
?(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
(?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
(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
?(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xx?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xx?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
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
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
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五)》,?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
一、?卖方有房产?_____?__个单元?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第__?_____?__座
___?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__?_____?_楼
方。售价为?____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__?_元整)。?
?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
?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_?_____?___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
?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或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___?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
卖?方(签章)?:
?_____?____买?方(签章)?: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 卖?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丙?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__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
?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__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
?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及?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房屋抵押按?揭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
一?、委托代办?事项甲方因?生意周转的?需要,现委?托乙方办理?以上房屋抵?押贷款事宜?的相关手续?。
?
二?、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办理上?述房屋贷款?事宜必需的?所有材料。?
?
2、?甲方向乙方?预付办理抵?押贷款办证?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 ?元整(,_?____元?)。
?
?3、委托代?理拥金的收?费标准和期?限甲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拥?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
?
? 三、违约?责任
? 1、本协?议书签订以?后,如果甲?方中途悔约?,则乙方不?退回代理拥?金。
?
?2、甲方对?乙方的各项?工作给予配?合,如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或不是乙方?的原因而发?生延误的,?乙方工作期?顺延。因甲?方自身原因?而导致上述?委托事宜不?能完成则乙?方不退代理?拥金。
?
? 3、乙方?如因银行收?紧政策原因?没有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则应退还全?部代理拥金?给甲方,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 四、其?它约定(此?约定需双方?另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委托?方(甲方)?:
? 受托方(?乙方):
? 地?址:
? 电话:?
?经办人: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4] ?委托人:
? 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 受托人?:
? 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委托事项:?
到?xx-xx?x-x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 委?托权限: ? 以x?x-xxx?-xxx-?xx分行的?名义代负责?人xx-x?xx-xx?x签字 委?托期限: ? 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4日?,共31天?。
? 我单位对?受托人xx?-xxx-?x办理委托?事项的签字?及承诺均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委?托人: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分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5?] 委托人?:
?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 xx?-x,住址?:
?xx。
? 受托?人:
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
x?x-x,住?址:
? xx。 ?
我?,xx拥有?深圳市xx?-x号的房?产(房地产?证编号:
? 深房?地字第xx?-x号)。?现委托xx?-x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
一、?管理该房产?,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查档手续?,打印、复?印与该房产?有关的信息?资料。 ?
? 二、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抵押?贷款的手续?(即赎楼手?续)。代为?到银行申请?终止综合授?信额度并签?署所有相关?文件,打印?欠款清单(?还款明细)?,签署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所需签署?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代为缴纳?提前还款罚?息、违约金?、等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复印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发票、?楼款付清证?明书、借款?借据、保险?单据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注销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相?关文件,领?取注销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证等资?料。
? 四、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信息变?更登记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变更信息?后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产?权证明。 ?
? 五、全?权办理转让?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
六?、协助买方?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手续,签署?相关文件。?
?
七、?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资?金监管手续?,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
八、?到银行或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所需要?签署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 九、?到税务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减?免税手续,?缴纳有关费?用,签署相?关文件。 ?
十?、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的一切手续?,签署《纳?税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过户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 十
?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等?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 十
?二、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为委托?人申请抵押?贷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的一?切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十
三?、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到房屋租赁?所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 十四、全?权办理解除?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一?切手续,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到房?屋租赁所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6]? 委托人:?纳税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过户?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
十?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等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 十
? 二、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为委?托人申请抵?押贷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的?一切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 十
?三、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到房屋租?赁所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 十四、?全权办理解?除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一切手续,?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到?房屋租赁所?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6?] 委托人?》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贷款(?授信额度)?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签?订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的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
委?托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 委托人(?签字)》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贷款(授信?额度)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签订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公司办理?如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公司办理?如下事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
范文二:出卖房屋反悔 强制执行过户
“感谢你们,感谢法官,在过年前将房产过户到我名下,这个年我就能过踏实了。”当王某看到房产监理处将岳某的房子过户到其名下后,激动而喜悦的心情溢于言表。
原来,2006年12月6日,王某与岳某达成协议,王某以92422元购买岳某一套在建住房。房屋建成后,该段房屋价格上涨,岳某觉得受到损失,对出卖行为表示反悔,并坚决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此案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岳某将该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岳某因为输了官司,心里有怨气,更加不愿将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无奈之下,王某只能走执行这个法律程序。
执行人员审查本案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执行措施简单。但是考虑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执行人员主动做岳某的思想工作,并于2014年1月16日向岳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然而,岳某对执行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先是言语谩骂,后是直接用身体往执行人员身上撞,企图阻止法院的执行。但执行人员不为所惧,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的做法,耗费五个多小时与岳某进行持久的说服工作,最后周围围观的群众都对执行人员竖起了大拇指,认为法院工作人员做事公道、正派、有耐心、有涵养。面对着执行人员的坚忍与执着,岳某最后同意了王某的过户要求。2014年1月28日,执行人员通过房产产权管理处成功将岳某的房产过户到王某的名下,妥善处理好该案(供稿:重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
范文三:案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
执行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确无过错的,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情】
原告:陈民。
被告:张一(系李根兰丈夫)。
被告:张海(系李根兰儿子)。
被告:张天(系李根兰儿子)。
被告:张芸(系李根兰女儿)。
被告:张荣(系李根兰女儿)。
被告:A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陈民因与B公司存在借款纠纷,于2008年7月2日申请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民在仲裁申请中称:2004年,B公司向其借款10万元,2007年8月14日其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其补缴75000元,B公司将C县D小区5号楼202室房屋一套抵借款,后又调整为C县D小区5号楼303室,现因没有取得上述房屋,请求B公司返还欠款175000元。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B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一次性向陈民支付欠款175000元。由于B公司未履行调解书,陈民向江苏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遂查封C县D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即涉案房屋)。李根兰于2008年9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是B公司用于抵偿杨某承建的5号楼工程款的房屋,李根兰已于2004年5月11日从杨某处以16.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款两清,并居住至今,系合法取得,请求撤销对该房屋的查封。2009年1月7日,江苏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徐法执异自第0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李根兰执行异议成立,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2009年1月30日,陈民以李根兰、B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B公司所有并请求对涉案房屋许可执行。
C县D公司系B公司于2001年底开始开发建设,杨某系该工程若干施工队之一的队长,负责D小区4、5号楼的施工。2003年9月12日杨某担任D小区工程项目部经理,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永委托其履行D小区的开发管理、销售等权利,至2005年6月14日杨某不再任职。由于B公司在建设D小区期间一直未向各施工队拨付工程款,而是采取以预拨房屋给施工队的形式算作拨付工程款,B公司向杨某预拨了46套房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C县D小区5号楼的大部分房屋现已有人居住,但该楼至今未经竣工验收。
【审判】
一、二审法院认为:陈民基于仲裁调解书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案外人李根兰提起执行异议,在原审法院裁定李根兰执行异议成立后,陈民为实现债权,向原审法院提出许可执行之诉。本案的核心是涉案房屋是否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李根兰与B公司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落款时间为2004年5月11日。根据杨某与B公司一致陈述,涉案房屋系杨某出卖售予李根兰。而根据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永广书面授权,2003年9月12日起至2005年6月14日期间,杨某有权代表B公司销售涉案房屋。因此,杨某以B公司名义与李根兰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对B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况且,2004年5月11日,李根兰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B公司向李根兰出具了168000元的"收款收据"(第二联收款联)。陈民和B公司虽提出,该"收款收据"上"客户名称"处"李根兰"三字有涂改痕迹,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B公司对该"收款收据"上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永广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B公司应进一步举证由其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不是出具给李根兰的。在陈民和B公司均不能举证否认该"收款收据"非出具给李根兰的情况下,对该"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陈民和B公司虽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单价、总金额、房号、建筑面积均有涂改,但由于B公司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B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永广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收款收据"载明的时间、金额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时间、总金额相互吻合。因此,在B公司无足够证据证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B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根兰且李根兰已支付全部价款。同时,C县自来水公司"收费信息查询列表"能够证明,李根兰至少于2007年开始占有涉案房屋,陈民、B公司主张李根兰系强行占有涉案房屋,但均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涉案房屋未过户至李根兰的原因,B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所涉小区因未竣工验收,未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因此,可以认定李根兰对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综上,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涉案房屋不予执行。
关于陈民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B公司所有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无法过户,目前归B公司所有的事实并无争议。陈民作为一般债权人,其债权的标的是金钱给付,而非特定的涉案房屋,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B公司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李根兰仍有权要求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因此,判决涉案房屋归B公司所有对陈民而言,没有诉的利益。因此,对陈民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B公司所有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陈民的诉讼请求。
【评析】
前述案例所涉核心问题是被执行人已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这个涉及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理解。我们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甚至第三人又将该财产卖给他人,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能否执行该财产?第十七条规定重点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对未过户登记无过错。笔者认为,应当从实际出发,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发,在坚持以登记为标准的原则下,适用过错原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已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对目前有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性质尚有很大争议,究竟是物权登记主义还是行政管理主义不甚明了,但是可以认为这种登记具有物权登记的性质,在民事活动中也基本上是以登记作为认定所有权的标准。因此我们应当坚持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以登记为准的原则,而且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上采纳了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在这个原则下,辅以第三人过错原则。这是因为登记实践中确实存在登记困难等实际问题,一律按照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有时是不公平的,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我们再来看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本文所分析的执行异议之诉,特指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异议之诉。结合前述案例,笔者试分析一下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同的认定的判明以及从执行异议之诉的不足谈其与执行程序、审判程序的衔接。
一、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同的认定与判明。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合同。该合同的相对人往往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那么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合同的认定与判明如何?如何确定权属?值得我们思考。
笔者认为,由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还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该类案件所特指的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那么对于合同的效力我们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等法定情形进行全面的审查。对于合同效力有瑕疵或是无效的,当然可以排除执行异议之诉的正当性,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驳回第三人异议。可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是否必须依据合同效力迳行判决,还是考虑到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之利益作出判决呢?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效力判决,因为涉案合同是请求权的基础,以前述案件为例,如果马守侠与B公司之间无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那么其执行异议之诉则无从谈起。基于买卖关系,马守侠实际取得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马守侠。因此法院才能支持其执行异议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异议之诉,无需考虑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换言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取得是适用登记生效主义,马守侠虽支付了房屋对价并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但因其未办理过户登记,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屋的所有权仍不能确定为其所有。如若以此推断,依据合同效力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则与物权法之精神相悖。故在第三人异议之诉中,我们仅需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成立条件,以前述案例为例,法院仅需审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即可。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则不应过多的提及,毕竟本案仅是第三人异议之诉,而非确认所有权之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二、现阶段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审判程序的衔接。
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诉讼制度设计上的不够完善,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权利人对新法的理解和使用,急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作为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和出台强制执行法之前的过渡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解决上述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使之与现有执行程序、审判程序进行有效衔接。
1、规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条件。
我们应明确规定案件受理条件,主要是主体方面的条件,包括:(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执行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异议之诉的被告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其他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2、设立执行审查裁决机构和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局应设立执行实施、执行审查裁决和综合协调三个内设机构,真正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裁决权分离,赋予执行审查裁决机构对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的审查和裁决权。对事实清楚,简单明了的执行异议,可由裁决法官独任并书面进行审理;对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的执行异议,应由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有特殊情况在15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规定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由独立于执行局之外的审判业务庭,依照民事审判程序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3、明确法院执行审查裁决机构的告知义务。
法院执行审查裁决机构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发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驳回执行异议的同时,法院执行审查裁决机构必须明确告知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权利及法定的起诉期限,释明逾期的法律后果。
4、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强化法律责任 。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第三人为规避执行恶意诉讼,加大执行成本,影响执行效率。笔者建议,对利用执行异议进行恶意诉讼的,除裁决其承担败诉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承担妨害执行的其他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双重惩罚。不过,应当严格认定恶意诉讼标准,把恶意诉讼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等情形区别开来,确保惩罚措施的使用准确无误。
范文四:什么情况下未过户的房屋购买人可以对抗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购买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屋价款后,如果没有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即使房屋购买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房屋出卖人,但是房屋购买人享有对该房屋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需要注意,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所以提醒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而且最好在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后再支付全部购房款。
范文五:入住尚未过户的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
高岩岩 王亚东
为了方便孩子上学,2015年1月17日,徐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一套学区房出售给徐某。
合同签订后,徐某将房款一次性交付给刘某,刘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的所有权证、钥匙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入住该房,陆续缴纳了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因该房屋是刘某从他人处购得,徐某购买该房屋时,刘某仅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没有土地证,因此,徐某没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5月,法院在审理谢某与刘某民间借贷一案时,谢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刘某名下的财产。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刘某名下的房屋。后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并制定了民事调解书,规定刘某偿还谢某借款,于2016年8月1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没有履行义务,谢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查封的房屋。对此,徐某提出执行异议,指出该房屋已由自己全款购买并实际居住,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评估和拍卖。法院审理后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7条关于停止执行的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也就是说阻却房屋执行的条件包括四项:1.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购买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3.购买人实际占有房屋;4.购买人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过错。
本案中,徐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有效。刘某出具的收条,证实徐某支付了全部价款。徐某提供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其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
《规定》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是指第三人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由于被执行人不协助办理登记等非第三人过错造成。本案房屋没有及时过户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买卖房屋时,仅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的土地证。经法院了解,刘某购房时该地区实行两证分离;而当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该房屋又处于被查封状态,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因此,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徐某的原因,其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徐某与刘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刘某应当承担的协助义务。如果徐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法院应当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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