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法庭审理
程序流程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 宣判
一、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
1、 书记员先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公开审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前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规则,然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再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并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
3、 审判长宣布案由
4、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
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6、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
7、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一案有两个以上被告人,宣读起诉书时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
3、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
4、向被害人发问
5、核查证据
由控方向法庭举证→ 由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控诉方提出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辨认和辩论 →由辩方向法庭举证 →由控辩双方依次当庭进行质证、辨认和辩论
6、调取新证据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被告人陈述和自行辩护→ 辩护人进行辩护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范文二:我国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 开庭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相关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申请回避的理由。
二 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4、询问证人、鉴定人。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6、调取新的证据。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 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发表辩护词)
5、控辩双方辩论。
其中,前四项称为第一回合,控辩双方的辩论可进行多个回合,直到双方阐述完毕不再发言。
四 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 合议庭评议与宣判
不知你问的律师辩护的部分是想了解怎样的信息。律师辩护时就坐在辩护人席,根据公诉人的意见和他之前的准备,结合当庭出现的情况,发言即可。
范文三:中国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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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一)开庭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五)评议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六)宣判
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资料来源:华律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编辑,仅供普法参考。???
范文四: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流程一览表
刑事案件一般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诉阶段、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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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穆军锋律师团队 电话:18092088872 18092018008 个人网站:穆军锋刑辩律师网 www.mlsh888.com 单位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六层 邮编:710061传真:82309856 网址: www.rhwglawyer.com E-mail:mlsh88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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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案情不复杂,证据确凿,一般会在五至六个月的审理结束,如果案件涉嫌的案情复杂,证据不足又多次退回进行补充侦查,则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会到二年左右。
二、在现实的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面对超期羁押的这种情况,建议及时聘请律师进行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工作,以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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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流程
一、原则:
1、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5、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二、收案、立案
1、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1)接受法院的指定或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2)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3)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4)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亲属委托的。
2、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
3、收案后根据律师所相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开具律师函、调查函、介绍信等,并建立卷宗。
4、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其他不合理情况,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应取得律师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1、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本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申请。
3、承办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本所进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承办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会见应当有两名律师参加。
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出会见,由侦查机关安排。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进行。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会见的次数。
5、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承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承办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7、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承办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维护其诉讼权利。
四、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接受委托,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承办律师在接案后,应当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3、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律师应当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作详细的了解,并制作案件笔录,笔录上应当有被告人的签名及手印。
4、承办的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5、律师应当积极地调查取证,掌握案件情况。承办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本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6、承办律师向证人取证,应当告知其律师身份,并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威胁、引诱、强迫他人作伪证。取证可以采用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手段。
7、承办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8、承办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的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最后由被调查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9、审查起诉阶段,承办的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0、律师、被告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重新鉴定。
11、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详细分析案情,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1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应当要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并在犯罪嫌疑人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提出控告。申请或控告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代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代理律师可以代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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