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量是指扑救火灾时所需的消防供水强度,是根据火场用水量的统计资料确定的。
1.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1确定。
表1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2.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表2和表3规定的数值计算,
表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3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可按表4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表4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
行。
4.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5.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3)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邻近罐为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的地上罐;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邻近罐为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地上罐。
6.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5的要求。
表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注:①浅盘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②罐壁高于17m的储罐,不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7.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m2。
8.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9.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用水量: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 L/min·m2;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用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当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7L/s,大于或等于400 m2时,不应小于45L/s,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最长时间不超过6h。
范文二:[设计]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量是指扑救火灾时所需的消防供水强度,是根据火场用水量的统计资料确定的。
1(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1确定。
表1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2(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表2和表3规定的数值计算,
表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3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可按表4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表4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
装置规模
消防用水 中型 大型 量/L/s
装置类型
石油化工 100~200 200~300
炼油 100~150 150~200
合成氨及氨加工 60~80 80~100
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5(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3)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邻近罐为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的地上罐;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邻近罐为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地上罐。
6(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5的要求。
表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注:?浅盘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罐壁高于17m的储罐,不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7(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22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n?m;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m。
8(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9(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用水量: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 L/min?m2;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用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当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7L/s,大于或等于400 m2时,不应小于45L/s,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最长时间不超过6h。
范文三: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思路
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思路,只需要三步
概 述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第一步:确定同一时间火灾起数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1公顷),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第二步:确定火灾延续时间
《消规》3.6.2: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3h。
丁、戊类厂房、仓库:2h。
住宅:2h。
各个建筑: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为3h,其他公共建筑为2h。
地下建筑、地铁车站及汽车库:2h。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的人防工程为2h,小于3000㎡的人防工程为1h。
《消规》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第三步:计算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
V=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取一个最大值)+水幕或固定冷却分隔。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注意事项:
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具体数值参见3.3.2)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具体数值参见3.5.2)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厍)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4.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5.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
范文四:消防用水量实例计算
摘要:消防设计用水量包括流量和水量。
建筑中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中设计流量最大的一种系统确定,多种消防系统的设计总流量应按其中消防总流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对象和防护区确定,一个防护区的总流量应为其中的消火栓、自动灭火、水幕系统流量之和。把出现在不同防护区的消火栓系统最大流量、自动灭火系统最大流量和水幕系统最大流量之和作为消防系统的设计总流量不符合每次只有1个失火点的消防基本设定。确定系统的设计水量,方法类似。
关键词:消防工程 设计流量 水量 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水消防系统 建筑消防 用水量包括流量和水量两个参数。用水流量决定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消防管径,用水水量决定消防水池的容积。流量和水量的合理确定一方面影响着消防系统的灭火性能或消防灭火的成败,另一方面还通过管径、水泵流量、水池容积等影响着消防丁程的投资规模。因此,消防流量和水量是消防灭火供水丁程中一组非常重要的数据。
1 目前水量计算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规范,消防系统用水量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然而,由于下列原因,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越来越难以判断和把握,以至于判断结果及用水量的计算值往往因人而异,并且差别明显。
(1)建筑水消防灭火系统的种类越来越多,消火栓系统有室内、室外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有: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水幕系统、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消防水炮系统等;水幕系统有防火分区水幕、防火隔离单元水幕,且其中又分冷却水幕和隔断水幕。一个消防供水系统中,往往同时含有上述的多种系统。
(2)建筑的功能和构造越来越复杂,一个消防灭火系统所防护的建筑物特别是综合建筑一般由多种不同功能的建筑空间组成,有的是多栋建筑其功能互不相同,有的是一栋建筑含有多个功能区间。 消防用水量随建筑功能而变化,同一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也会依功能区和建筑构造的变化而出现多个值。 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种类或数量决定着用水量之和,哪些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是设计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目前,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并没有可操作的判定标准,设计人员都根据自己的经验确定。 由于火灾学专业水平和经验的差异,致使同时
开启系统的确定受个人因素影响很大,水量计算失去科学合理性。
例:某一综合楼,高99 m,标准层有酒店和办公,地下室有车库、餐饮等,地上几层裙房,主要为酒店和办公服务设施。水灭火系统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系统。
根据规范,室内各消防系统用水设计流量为:消火栓系统40 L/s,自动喷水系统(干式)44 L/S,水幕系统10 L/s,水喷雾系统15 L/s。
经设计人判断,需要同时开启的室内消防系统有:消火栓、自动喷水和水幕系统,室内消防系统的总用水量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结果如下:总流量=40+44+10=94(L/s);总水量=(40×3.6×3)+(44×3.6×1)+(10×3.6×3)=698(m3);地下消防水池容积取700 m3。这种计算方法是较普遍的情况。
也有设计人认为水喷雾系统也需要同时开启,计算结果为:总流量=94+10=104(L/s);总水量:698+15×3.6×1=752(ITl3);地下消防水池容积755 m3。 当然还有另外的计算方法,比如取设计流量和水量分别为74 L/s和522 m3(后文详细分析)。 几种计算方法结果相差近1/3,但根据现行规范我们无法判断哪组数据更合理。
2 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 自动灭火系统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其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有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等。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中设有多种不同类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各类型系统的设计流量中的最大值确定[3]。换句话说,各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存在时,同时开肩的系统可只按一种系统计,即设计流量最大的系统。同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水量也应按其中的最大值确定。 民用建筑中,水喷雾灭火系统一般用于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2],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一般用于建筑面积大且层高大,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席等[1]。根据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列,都能够独立用于相应的场所控制和扑灭各自防护范围内的失火。因此,当水喷雾或自动消防炮开启灭火时,并不要求必须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开启协助灭火。 根
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到:自动灭火系统的总用水量可仿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各类型系统的设计用水量中的最大值确定,即设计流量按其中设计流量最大的系统确定,设计水量按其中设计水量最大的系统确定。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用于确定其系统合用水泵的流量和总管径,设计水量确定其消防水池的容积,特别是自动灭火系统用高位水箱重力供水时的水池容积计算。
3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建筑中的水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防火分区隔离水幕,包括防火卷帘冷却和防火墙开口隔断;另一种是局部隔离单元水幕,如舞台口防火水幕冷却和舞台门窗洞El的隔断。前者的持续喷水时间一般为3 hEl|,后者为1 hE 3|。喷水强度和水幕长度决定水幕系统的流量。对于防火分区隔离水幕,水幕长度应按一个防火分区隔离边界上的水幕总长度计,即隔离边界上的水幕全部开启,这样才可保证防火分区的隔离边界不出现薄弱环节。对于隔离单元水幕,水幕长度应按一个隔离单元边界上的水幕总长度计。由此可得,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以一个防火分区或隔离单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同理,设计水量的计算也是如此。 当多个防护区设有水幕时,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计算水幕系统的设计用水量。
4水消防灭火系统的总用水量水消防灭火系统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水幕系统,当工程项目中同时设有这些系统时,消防系统的总用水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根据民用建筑中的火灾次数为1次的基本前提,建筑内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同时开启的系统应该是保护同一个对象或空间,不是同一个防护对象或空问的灭火系统不应按同时开启计。比如地下车库的自动喷水系统和地下超市的消火栓系统不应按同时开启计。
(2)失火点应该是一处,同时开启的系统针对的应该是同一个失火点,失火点以外的防火分区中的灭火系统不应按同时开启计。比如车库中局部设干式喷水系统的地点失火,和干式系统同时启动的应该是本区的水幕系统而不是相邻的另一个防火分区的水幕系统。 5应用仍以前文所述的建筑为例,根据式(1)、式(2),需对各防护对象分别进行计算。 (1)自动灭火和水幕系统的最大流量和水量,均发生在地下车库含有干式喷水系统的防护区中,计算该防护区的总用水:消火栓系统流量qh=20 L/s,水量Wh一20×3.6×2—144(m3);干式自动喷水系统流量q。一44 L/s,水量Tddp一44×3.6×1—158(m3);水幕系统流量q。
一10 L/s,水量‰一10×3.6×3--108(m3)。总流量(qh+q。+q。)车库一20+44+10—74(L/s);总水量(TOh+Wp+Wm)车库一144+158+108=410(m3)。 (2)消火栓系统在标准层酒店、裙房部分的流量和水量最大,防护区用水计算如下:消火栓系统流量qh=40 I,/s,水量"ash=--40×3.6×3=432(m3);自动喷水系统流量q。一25 L/s,水量TOp一25×3.6×1=90(ITl3);该区域中没有水幕系统。总流量(qh+qp+q。)酒店一404-254-0=65(L/s);总水量(Wh+叫p+Wm)酒店----4324-904-0—522(m3)
范文五:消防用水及灭火剂的用量计算——工厂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及灭火剂的用量计算——工厂消防用水量
---------------------------------------
工厂消防用水量:
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乘积来确定。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 化学工厂的火灾次数与基地的占地面积和工厂附属居住区的人口数有关。一般应满足表13—19的要求。
表13-19 工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基地面附有居住区同一时间内
积 人口数,万人 的火灾次数 名称 备注 公顷
?1.5 1 按工厂消防用水量最大处计算
?100
,1.5 2 工厂和居住区各考虑—次
工厂 一次按工厂消防用水量最大处计 算;另一次按工厂辅助生产设施,100 不限 2 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较大处计 算
注,大型工厂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分别计算。
一次灭火用水量 化工厂的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区、辅助设施区的火灾危险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工艺成熟性以及采用的防火设施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平衡确定。
1.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0的要求。
2.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表13—21的要求。
3.贮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贮罐区消防用水应为扑救贮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贮罐消防冷却用水量的总和。
表13—20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一次灭火用水量,升,秒 同一时间 人数,万人 内的火灾全部为一、二一、二层和二层以上的建筑物或 次数 层的建筑物 全部为二层以上的建筑物
,1.0 1 10 10
1.0,2.5 1 10 15
2.5,5.0 2 20 25
5.0,10 3 25 35
10,20 2 40
20,30 2 55
30,40 2 70
40,50 3 80
表13—21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建筑物体积(m3) 建筑物一次灭1501,3001,500l,20001,?1500 ,50000 火用水量(升/秒) 耐火等级 3000 5000 20000 50000
甲、乙 丙 丁、10 15 20 25 30 35
戊 厂房 10 15 20 25 30 40
10 10 10 15 15 20 一、
二级
甲、乙 丙 丁、15 15 25 25 35 45
戊 库房 15 15 25 25 15 20
10 10 10 15
民用建筑 10 15 15 20 25 30
厂房或15 20 30 40 45
库房 乙、丙 丁、戊 35
10 10 15 20 25 三级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10 15 20 25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民用四级 建筑 10 15 20 25
注: 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 车站和码头的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库房确定。
贮罐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按罐壁每米周长计算。采用移动式的水枪冷却时,对着火罐取0.8升,秒*米;对邻近罐(按贮罐半个周长计)取0.7升,秒?米。采用固定的冷却方式时,对着火罐及邻近罐均取0.5升,秒?米。冷却水供给时间,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贮罐以及直径小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贮罐,按冷却4小时计算。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贮罐按6小时计算。地上、半地下、地下的着火贮罐以及距着火贮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地上、半地下、地下顶部无覆土的邻近贮罐均应考虑冷却。在上述范围内的贮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仍按其中3个较大贮罐考虑。当着火罐为浮顶罐时,其邻近贮罐可不考虑冷却。 4.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设有燃烧材料制成的隔热层以及不设隔热层的地上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有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并宜与夏季防晒的洒水设施综合考虑。
冷却用水量控制着火罐以及距着火罐罐壁30米范围内的邻罐均应考虑冷却。如果着火罐容量小于200立方米,可减为15米的范围。洒水强度按贮罐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每分钟不小于3升。设置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时,尚应考虑辅助的移动式水枪冷却设施。水枪数量不宜少于4支,每支的供水能力不得小于7.5升,秒,水枪出口处压力不得小于3.5公斤/厘米2。
5.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按30升,秒计算。
6.露天生产装置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按火灾危险性、规模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可参照表13—22。
表13-22露天装置消防用水量,升,秒
名 称 中 型 装 置 大 型 装 置
石油化工厂 60,100 100,150
炼油厂 60,80 80,120
合成氨、氨加工、氯碱等装置 40,60 60,80
7、室内消防用水量
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计算。但不应小于表13—23的要求。
表13—23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体积、层数或座位数 水柱股数 每股水量,升,秒
厂房 不限 2 2.5
?4层 1 5.0
库房
,4层 2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