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一、调?整时??间从20?1X?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
(一)?20?1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
(二)?20?1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四)?20?1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X?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
1、标?准:? ?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
1、标?准:? ?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的丧?葬补?助金?、第?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保险?待遇? ?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
三、食?宿交?通费? ?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 ?
五、辅?助器?具费? ?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七、生?活护?理费? ?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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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X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1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X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
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
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的丧葬补助金、第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工作计划书格式
工作计划书的格式应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项。
1、标题
计划的标题,有四种成分:计划单位的名称;计划时限;计划内容摘要;计划名称。一般有以下三种写法:
(1)四种成分完整的标题,如《××村二oXX年规划要点》。其
中“××村”是计划单位;“二oXX年”是计划时限;“规划”是计 划内容摘要;“要点”是计划名称。
(2)省略计划时限的标题,如《XX省XX公司XXXX计划》。
(3)公文式标题,如《XX省关于二oXX年农村工作的部署》。 计划单位名称,要用规范的称呼;计划时限要具体写明,一般时 限不明显的,可以省略;计划内容要标明计划所针对的问题;计划名称要根据计划的实际,确切地使用名称。如所订计划还需要讨论定稿 或经上级批准,就应该在标题的后面或下方用括号加注“草案”、“初稿”或“讨论稿”字样。如果是个人计划,则不必在标题中写上名
字,而须在正文右下方的日期之上具名。
2、正文
除写清指导思想外,大体上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事项:
(1)目标。这是计划的灵魂。计划就是为了完成一定任务而制订的。目标是计划产生的导因,也是计划奋斗方向。因此,计划应根 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在一定时间内所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要求。任务和要求应该具体明确,有的还要定出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
(2)措施。要明确何时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就必须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这是实现计划的保证。措施和方法主要指达到既定 目标需要采取什么手段,动员哪些力量,创造什么条件,排除哪些困难等。总之,要根据客观条件,统筹安排,将“怎么做”写得明确具 体,切实可行。
(3)步骤。这是指执行计划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每项任务,在完成过程中都有阶段性,而每个阶段又有许多环节,它们之间常常 是互相交错的。因此,订计划必须胸有全局,妥善安排,哪些先干,哪些后干,应合理安排。而在实施当中,又有轻重缓急之分,哪是重 点,哪是一般,也应该明确。在时间安排上,要有总的时限,又要有每个阶段的时间要求,以及人力、物力的安排。这样,使有关单位和 人员知道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把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以便争取主动,有条不紊地协调进行。
执行希望,需在正文的最后写出,为计划的结尾部分。但是,这
部分的内容,要看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
3、落款
在正文结束的后下方,制订计划的日期(如标题没有写作者名称,这里应一并注明)。此外,如果计划有表格或其他附件的,或需要抄 报抄送某些单位的,应分别写明。
怎么写工作计划(格式)
工作计划的格式:工作计划大体分为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
(1)标题。由单位名称、适用时期、内容和文种构成。
(2)正文。由前言和计划事项构成。
1.计划的前言,要简明扼要说明制定计划的目的或依据,提出工作的总任务或总目标。前言常用“为此,今年(或某一时期)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作结,并领起下述的计划事项。
2.计划事项,是总的计划下面的各个分计划项目。这部分一般要分项来写,有时,大的项目下有小的项目,大的项目是一个大的方面要做的工作,小的项目是在大的方面要做的每一项工作。
工作计划是一个单位或团体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打算。写工作计划要求简明扼要、具体明确,用词造句必须准确,不能含糊。
具体格式如下: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印刷厂团委____年度工作计划”。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办法。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认真分析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
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计划草案制定后,应交全体人员讨论。计划是要靠群众来完成的,只有正确反映群众的要求,才能成为大家自觉为之奋斗的目标。
7(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年度工作计划格式
作计划是一个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打算。写工作计划要求简明扼要、具体明确,用词造句必须准确,不能含糊。
(一)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也就是标题。内容包括订立计划部门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团委××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工作计划——团委××部门××年度”。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时间、内容,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工作背景,也就是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本部门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目的,指的是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 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办法。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 认真分析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部门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四)举例:
例1:
“为了增强新生团员意识教育(目的),团委组织部将以讲座的形式(形式、
地点),在2005年10月-11月期间(时间)开展新生团员(参加人员)培训活动”。
201X年度工作计划格式
(一)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也就是标题。内容包括订立计划部门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团委××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工作
计划——团委××部门××年度”。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时间、内容,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工作背景,也就是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本部门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目的,指的是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 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办法。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 认真分析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部门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工作计划书格式怎么写
(一) 工作计划的格式: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学校团委20XX年工作计划”。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 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 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办法。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认真分析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计划草案制定后,应交全体人员讨论。计划是要靠群众来完成的,只有正确反映群众的要求,才能成为大家自觉为之奋斗的目标。
7.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范文三:我市启用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我市启用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开始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新标准在保持现行标准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在一些 方面作了调整,如增加了定级原则,对手、足等外伤条款进 行细化、量化,修订了骨折内固定术后、关节功能障碍、脊 柱骨折相关条款,对椎间盘突出等定义模糊、极易产生歧义 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年龄、生育在致残评级中的影响, 新增了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条款及腹腔脏器损伤,修改眼科部 分条款,同时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等,力求使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为更好地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做好工伤职工劳动 能力鉴定工作,我市结合实际,已组织鉴定专家对新标准进 行了培训,积极研究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 题,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 (市社保局 杨梅 王莹)
范文四: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4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2011-04-15 17:32:23 文字:【大】【中】【小】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
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
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范文五: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
5、中度(含中度) 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 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 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 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 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 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 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 ,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 ,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 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 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 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 测试55~84。
骨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① 关节功能丧失? 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 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②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③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0.1或视野≤>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官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喉、气管狭窄,影响发音功能, 但能平静呼吸。
2、声嘶和失音,经治疗无效,呼吸音尚正常。
3、双耳听力分别损失≥51db≤70db。
说明:
(1)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试结果为准。
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颅脑疾病导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
(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3)听力障碍不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
外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有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2、巨大良性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手术切除且严重影响机体功能。
3、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有短肠综合症,造成吸收不良、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0g/L。
4、因结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造口。
5、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6、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出血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肝功能损害,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血胆红素>34μOl/L。
7、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8、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
9、Ⅲ度烧伤面积≥51%。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乳腺、消化道、泌尿系统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无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
2、外伤或手术后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或内固定手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性肠梗阻,并引起营养障碍。
3、胃大部切除术后合并有倾倒综合症出现营养障碍。
4、贲门切除食管胃重建术后并发返流性食管炎。
5、因直肠疾病行直肠切除术、腹壁结肠造口。
6、Ⅲ度烧伤面积31-50%。
7、严重象皮腿或下肢水肿,小腿周径大于正常4cm 以上,久治不愈,影响行走。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胃肠道疾病手术后遗有倾倒综合症,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肛门疾病手术后肛门括约肌损伤,偶有大便失禁。
3、肝胆疾病经手术治疗后,有肝功能损害或间断胆管炎发作。
4、慢性胰腺炎行部分胰腺切除或胰管肠道吻合术后,间断有急性胰腺炎发作或胰腺功能损害。
5、甲状腺手术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声音嘶哑。
6、颈部手术副神经损伤导致上肢活动无力。
7、下肢血管闭塞性疾病,伴间歇性跛行。
8、脾切除术后。
9、永久性膀胱造瘘。
10、Ⅲ度烧伤面积达11-30%。
说明: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的良性肿瘤并引起的功能障碍按相应学科鉴定。
(2)因烧伤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按骨科标准鉴定。
心血管内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 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Ⅲ级;
② 心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45%;
③ 胸片示心胸比例≥60%;
④ 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持续Ⅱ度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 持续双束支或三束支传导阻滞或反复发作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⑤ 心超或胸片显示有肺动脉高压。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有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史而未安装起搏器。
3、冠心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出现有心功能不全及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急性心肌梗塞后虽经治疗但仍反复发作心绞痛且静息心电图出现严重心肌缺血表现。
5、冠心病冠脉造影确定为二支以上病变(其中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而未经冠脉搭桥(CABG)及冠脉成形(PTCG)或介入治疗或治疗失败者。
6、瓣膜(单瓣或双瓣) 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Ⅱ级。
7、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成形及介入治疗术后仍有心绞痛反复发作或心功能≥Ⅱ级。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 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Ⅱ级。
② 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③ 胸片示心胸比例≥55%者。
④ 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心房颤动、扑动; 反复阵发性心房颤动、扑动; 频发室性心动过速; 频发多源性房早、结早、室早等。
⑤ 心电图多次显示心室肥大伴有心肌劳损。
2、确定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而无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
3、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伴静息常规心电图显示明显心肌缺血表现(指2个以上导联ST 段呈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5或T 波呈冠状倒置) 。
4、心血管疾病及胸腔疾病应用代用品或重建血管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心功能仍≤Ⅱ级。
2、冠心病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或冠脉造影单支狭窄≥50%。
3、确定为扩张性心肌病但心功能代偿良好者(指心功能在Ⅰ级、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
4、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后。
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系指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例如: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法乐氏三联症,法乐氏四联症,艾生慢格氏综合症,马凡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风湿性瓣膜病,梅毒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脏疾病。
(2)心脏功能分级标准:
Ⅰ 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Ⅱ 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但一般体力性活动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Ⅲ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轻微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Ⅳ 级:在休息时已有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可加重症状。
(3)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指心电图上有ST 段缺血型符合阳性标准改变可以伴或不伴有T 波改变,或单独T 波改变必须符合原发性呈“冠状T 波”改变。
(4)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持续多源性室性早搏、心房颤动、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5)单纯高血压病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器质性病变者按相应脏器功能损害程度给予鉴定。
泌尿内分泌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血肌酐(scr)>442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
2、肾移植术后时间>3年、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1/L。
3、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血肌酐在178~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ol。
2、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在133~177μmo1/L。
3、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4、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红斑狼苍、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5、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经二年治疗,皮质功能未见代偿,仍需服药治疗。
6、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2、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1,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说明:
(1)肾功能不全分期:
① 代偿期.133-177μmol/L。
② 失代偿期 186-442μmol/L。
③ 衰竭期. 451-707μmol/L。
④ 尿毒症期 ≥707μmo1/L。
(2)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判定标准:
功能明显减退:
① 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斑,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② 1小时尿17-羟类固醇<>
③ 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9mg>9mg>
④ 尿中皮质醇<5mgmg>5mgmg>
功能轻度减退:
① 具有上述(2)、(3)两项。
② 无典型临床症状。
(3)代谢和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等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基准鉴定。
(4)单纯性糖尿病不属丧劳鉴定范围,糖尿病所造成的脏器损害由相应学科鉴定。
消化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Ⅲ级。
2、肝硬化肝功能Ⅱ级伴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手术病史或反复发生腹腔感染者。
3、有吸收不良综合症血红蛋白<80g>80g><25g>25g>
4、溃疡性结肠炎, 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 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2、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30g>30g>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Ⅰ级。
2、慢性肝炎,经治疗病情好转并稳定时间>1年。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35g>35g>
说明:
(1)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需有近期的肝脏B 超、肝功能检查资料。
(2)肝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 Ⅱ级 Ⅲ级
胆红素(μmol/) ≤34 35-51 ≥52
血清白蛋白(g/L) ≥35 30-35 ≤30
凝血酶原活动度 >70% 70-61% 60-40%
腹 水 无 少量 大量
肝性脑病 无 1-2级 3-4级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呼吸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 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2、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UC占预计值≤50%、FEU1占预计值≤50%)。
3、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占预计值≤40%,FEU1占预计值≤40%,或pa02≤60mmHg,pac02≥45mmHg等条件。
4、慢性纤维空洞型活动性肺结核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痰菌持续阳性。
5、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者或pa02≤60mmHg,
pac02≥45mmHg。
6、肺部恶性肿瘤伴淋巴结转移或远处器官转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2、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中度障碍(占预计值≤50%、FEV1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2、肺段切除, 肺修补术, 支气管成形术,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 膈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3、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痰菌阴性。
4、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轻度损害。
说明:
(1)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分析结果为准。
血液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2、慢性白细胞减少, 中性粒细胞≤0.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或伴出血症状。
4、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 关节畸形。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未缓解或完全缓解3年内。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 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发生急性变, 加速期或伴贫血, 血小板减少或巨脾。
7、易栓症: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1~70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 25~50×109/l偶有紫癜
4、血友病甲Ⅷ:c 1~5%,偶有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后3~5年内。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 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需用药物控制血象才可正常。
7、易栓症:需长期服药预防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71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4、血友病甲Ⅷ:C5~25%,无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5年以上。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 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不需用药物控制血象即可正常。
7、易栓症:不需服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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