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29号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 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 票据市场参与者
第五条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 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 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 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合规设立。
(二) 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 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 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 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 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 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第九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第三章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十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 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
(二) 票据登记托管。
(三) 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 票据信息服务。
(五)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本款所称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第十八条 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贴现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已貼現票據背書通過電子形式辦理。電子形式背書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第二十五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票据保管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灭失,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
第三十二条 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当向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 贴现人应当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余额变化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第六章 票据交易
第四十条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
第四十一条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完成票据登记后即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一) 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 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二) 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 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三) 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 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四) 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 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 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第四十四条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
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 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票据交易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 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
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条 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第七章 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
第四十九条 票据交易的结算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
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第五十条 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第五十一条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第五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结算资金专户。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保在约定结算日有用于结算的足额票据和资金。
第五十四条 在票据交易达成后结算完成之前,不得动用该笔交易项下用于结算的票据、资金或者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债权债务承继、赠与等非交易票据过户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情况予以处理。
(一) 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二)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第五十九条 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产。
第六十条 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据保管人应当参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对票据进行保管。承兑人进行影像确认并付款的,可以凭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划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据底卡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六十一条 票据发生法律纠纷时,依据有权申请人的请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出具票据登记、托管和交易流转记录; 票据保管人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实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照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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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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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的细则内容有哪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 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 票据市场参与者
第五条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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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体~包括:
(一)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 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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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 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臵~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第九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第三章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十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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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登记托管。
(三)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票据信息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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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本款所称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第十八条 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贴现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电子形式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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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第二十五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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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票据保管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灭失~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
第三十二条 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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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当向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 贴现人应当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佘额变化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第六章 票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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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第四十一条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完成票据登记后即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一)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二)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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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三)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四)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第四十四条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
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票据交易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 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
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条 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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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票面总额。
第七章 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
第四十九条 票据交易的结算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
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第五十条 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第五十一条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第五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结算资金专户。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保在约定结算日有用于结算的足额票据和资金。
第五十四条 在票据交易达成后结算完成之前~不得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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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笔交易项下用于结算的票据、资金或者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债权债务承继、与等非交易票据过户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情况予以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佘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二)承兑人账户佘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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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五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第五十九条 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第六十条 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据保管人应当参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对票据进行保管。承兑人进行影像确认并付款的~可以凭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划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据底卡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六十一条 票据发生法律纠纷时~依据有权申请人的请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出具票据登记、托管和交易流转记录;票据保管人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实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照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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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执行。
延伸阅读:
什么是票据交易?
票据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商业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企业法人)。
传统的是纸质商业汇票~新型的是电子商业汇票。
一般来说~商业汇票的基础作用是企业间交易的支付手段;复杂一点~还可以作为“企业融资银行信贷发放”的手段。因此~票据可以算是供应链金融中的一环~既能支持企业生产~又能让从事票据交易业务的银行、资管获得一定的利率收益。
新政背景之票据交易市场现状
过往的票据市场本身就是分散、不透明的~还遇上了前两年放松金融体系监管的周期~于是就被玩坏了:2016年~中国的承兑汇票余额已超过10万亿~世界第一;然而~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过程中会牵扯到签发、转让、贴现等几十个环节~可以出的问题实在太多~例如在过去十年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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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银行发生的票据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就200亿~违法违规率十分高……
因此~央行三番四次在商业银行票据案发后要求银行自查~还加紧推行全国联网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终于~在今年的强化金融风险监管的背景下~《管理办法》顺利出台!
人民银行印发《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票据市场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范~旨在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即将挂牌成立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办法》对票据参与主体资质作出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须遵守该《办法》。对于票据参与的主体~《办法》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其他非银机构等法人类参与者及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产品等非法人类参与者两类。
《办法》同时指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涵盖了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票据登记托管、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票据信息服务四大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分析人士认为~票交所上线前夕~央行相继出台《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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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纸质商业汇票线上办理的业务登记规范及票据业务办理作出规范~将有助于票交所发挥积极效应~加速票据市场电子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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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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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的细则内容有哪些,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 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五条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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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 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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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 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第九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第十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
(二)票据登记托管。
(三)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票据信息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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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本款所称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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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贴现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电子形式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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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行先行偿付。
第二十五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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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第二十九条 票据保管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灭失,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第三十二条 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当向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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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 贴现人应当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佘额变化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第四十一条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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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完成票据登记后即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一)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二)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三)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四)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第四十四条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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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
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票据交易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 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
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条 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第四十九条 票据交易的结算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
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第五十条 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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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第五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结算资金专户。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保在约定结算日有用于结算的足额票据和资金。
第五十四条 在票据交易达成后结算完成之前,不得动用该笔交易项下用于结算的票据、资金或者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债权债务承继、与等非交易票据过户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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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情况予以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佘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二)承兑人账户佘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第五十九条 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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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据保管人应当参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对票据进行保管。承兑人进行影像确认并付款的,可以凭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划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据底卡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六十一条 票据发生法律纠纷时,依据有权申请人的请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出具票据登记、托管和交易流转记录;票据保管人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实物。
第六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照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执行。
票据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商业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企业法人)。
传统的是纸质商业汇票,新型的是电子商业汇票。
一般来说,商业汇票的基础作用是企业间交易的支付手段;复杂一点,还可以作为“企业融资—银行信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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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段。因此,票据可以算是供应链金融中的一环,既能支持企业生产,又能让从事票据交易业务的银行、资管获得一定的利率收益。
过往的票据市场本身就是分散、不透明的,还遇上了前两年放松金融体系监管的周期,于是就被玩坏了:2015年,中国的承兑汇票余额已超过10万亿,世界第一;然而,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过程中会牵扯到签发、转让、贴现等几十个环节,可以出的问题实在太多,例如在过去十年里,国内银行发生的票据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就200亿,违法违规率十分高??
因此,央行三番四次在商业银行票据案发后要求银行自查,还加紧推行全国联网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终于,在今年的强化金融风险监管的背景下,《管理办法》顺利出台!
人民银行印发《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票据市场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范,旨在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即将挂牌成立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办法》对票据参与主体资质作出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须遵守该《办法》。对于票据参与的主体,《办法》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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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财务公司、其他非银机构等法人类参与者及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产品等非法人类参与者两类。
《办法》同时指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涵盖了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票据登记托管、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票据信息服务四大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分析人士认为,票交所上线前夕,央行相继出台《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及《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纸质商业汇票线上办理的业务登记规范及票据业务办理作出规范,将有助于票交所发挥积极效应,加速票据市场电子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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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主讲老师:王淑杰
第一章 背景和总则
一、概念
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1.“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
2.财政改革和票据管理的需要
什么是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三、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展
四、制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原则
一是立足实际、兼顾改革,既充分考虑财政票据管理实际,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同时又兼顾财政改革需要,体现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要求;
二是理顺体制、规范管理,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
三是全面规范、便于操作,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核销、销毁、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
(1)立足实际、兼顾改革
(2)理顺体制、规范管理
(3)全面规范、便于操作
五、内容
(一)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
(二)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三)财政票据管理要求
(四)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
(五)监督检查及罚则
六、宗旨
1.规范财政票据行为。
2.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
3.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
票据不规范导致财政违规
W校是市委市政府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进行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的部门,为市级一级预算单位。经查,该校使用结算票据收取的各类费用2 715 389.55元未纳入单位统一设置的会计账簿核算。该单位作为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属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纳管单位,却在统一设置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行设立“教材费”会计账簿.另外,该单位在无收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结算票据收取上机费75 300元。
七、适用范围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八、管理体制
1.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2.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4.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一、财政票据种类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二、票据形式
(一)非定额财政票据
1.票据要素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2.三联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二)定额财政票据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一、管理体制
1.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3.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二、票据防伪
1.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2.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3.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4.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三、中文印制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一、用票计划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二、领购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2.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3.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4.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5.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4)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6.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2)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3)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4)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7.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三、发放
1.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2.《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3.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4.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5.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一、票据使用要求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2.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3.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4.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5.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6.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7.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二、票据保管要求
1.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3.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4.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5.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6.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一、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者
1.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二)被检查者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二、罚则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 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 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范文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1)
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源头,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是财政部门控制和监管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监管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财政票据对于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和落实“收支两条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的地位和作用,始终贯穿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设的整个过程,它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以及作为政治经济运行主体的广大的工商业界、社会团体和个人,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新形势下,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收支两条线”的具体落实,如何加强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成为新体制转换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课堂练习 [单选]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
A.重要依据
B.主要依据
C.新制度
D.不可替代的 显示本题答案
(一)财政票据的历史沿革
1.税务从财政分离使票据管理明晰化
建国初到**时期, 各地区的财政和税务部门经历了几分几合, 到**后期大部分地区以财政和税务部门合署办公为主。在当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 财政经济体制是以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来划分, 管理上以预算内收入为主, 而预算外收入的管理极为粗放, 甚至有的地区计算财政收入时, 对预算外收入忽略不计。 改革开放以后,各类经济迅猛增长,国家税收逐年攀升。这就要求国家的税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国家的税收政策及征收工作。因此,大部分地区重新将财政和税务部门分开管理,票据作为一切收入的依据和管理手段也出现了明晰的划分。为了区别企业的税收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行为,财政部把税务部门发放的票据统称为发票。
经过多年的实践,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令第6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使税务发票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税务机关从财政分离出来时,财政当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票据,只存在两种收据形式:一种是罚没收据,其收入列预算内;另一种是属会计凭
证系列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具有财务收支行为和往来款会计记账依据的作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出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各种经济行为的日臻完善,财政票据作为征收预算外收入的主要凭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1990年以后,由于经济的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无偿服务变为提供价值劳务。
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分类资金性质,规范资金的使用,于1998年9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 号),确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概念。这种票据的出现,使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细化,减少了票据混用、混开的问题,便于财政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的合理调度,更明确了收费与纳税的界线,也促进了地方税收的增加,保证了交费者的合法权益。
3.财政票据的产生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管理,使其它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足现象显现出来。因此,2004 年7 月全国财政综合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淡出预算外收入”的说法,用非税收入代替预算外收入一词。同年8月,财政部综合司召开的部分省市票据研讨会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拓展为财政票据,并开始酝酿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2012年11月发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目前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票据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 目前财政票据管理各个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但相对于突飞猛进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急剧变化的新形势,其滞后现象愈来愈明显。一是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大多是在10多年以前制定的,就当前的财政活动、非税体制改革而言,名称不准确,涵盖范围狭窄,已不可同日而语;二是规定的征收体系、管理体制、权限职能定位模糊,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情况,规定中虽然有相应的处罚罚则,但没有明确由谁、哪个单位去处罚,如何处罚,处罚金额额度小到1 000元以下、大到30 000元左右,没有细化和具体的量化,处罚跨度大,随意性很强,可谓是有章难循,由此导致了相关部门在票据管理中的缺位。
2.票据使用不规范
第一,部分部门使用的财政票据“票出多门”,来源渠道复杂,地方财政监管难度大,或形成监管真空。目前,绝大多数财政票据都是由各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和监管,但是如公安、税务、海关、国土、检疫检验、银行等部分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有的票
据应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却从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领用,应从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领用,却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地方财政部门无法掌握其票据使用的数量,更无从控制其政府非税收入的解缴情况,给少数单位少缴或不缴政府非税收入、“坐支”政府非税收入造成可趁之机,增加地方财政监管难度或造成根本监管不到的真空地带,不利于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良性发展。
第二,单位重领轻管、违规违纪操作。一是有的单位没有专人、专柜、专帐管票,存在票据遗失情况,管理人员不稳定、业务不够熟悉;二是票据使用种类不准确,票据混开,串用,超出范围使用,领用票据后长期不验票,跨年度使用,不参加财政票据年检;三是手续不完备,使用印章错误,将公章作为收费章加盖,有的存根不加盖印章,有的作废票据没有加盖作废印章;四是填写内容不齐全,有的单位在收费或罚款时,对涉及多个项目的,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填写,仅填写一个项目,收费标准无处可查,存在错填、漏填、书写不清楚等情况;五是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交接手续不全,造成票据丢失;有的没有领用、回交登记;有的涂改、挖补、损毁票据;六是管理不严,认识不足,票据随意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3.财政票据种类过多,监督管理难度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繁杂,长期形成财政票据种类、格式多样化,导致了财政票据管理复杂化,相比税务发票、银行票据出现了不统一、混乱的现状。因此,在领购、使用和保管过程中难免出错,部分单位票
据领购时又没有计划性,经常多领,造成积压、过期,不仅增加监管难度,也造成了浪费。在票据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仍在使用已过期作废的财政票据,其非税收入很可能没有缴财政专户而私入了“小金库”。
4.对财政票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政府非税收入首要环节的财政票据却得不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普遍存在重“税”轻“费”的思想,认识不到“税”和“费”在财政收入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一不正确思想体现在个别部门和领导上,对财政票据的性质认识非常模糊,认为只有逃税是违法行为,哪有不缴费受到法律制裁的,大不了通告批评,以致在票据管理和使用上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
课堂练习 [多选]
我国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包括( )。
A.财政票据“票出多门”
B.手续不完备,使用印章错误
C.填写内容不齐全
D.单位重领轻管、违规违纪操作 显示本题答案
(三)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力度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收费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票据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收费资金管理的质量,规范的票据管理是收费资金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促进
票据管理工作水平提高的重要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使用收费票据单位所收取的资金将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并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1.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管理的客观规律,遵照财政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作用,明确加强管理的目标、方向和途径。精细化管理,就是要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技术,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效能。
2.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
公共财政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客观上要求做大财政蛋糕。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要求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的基本手段。
3.反腐败源头治理的要求
收支两条线改革是反腐败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如果管理制度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监管有漏洞,就会给腐败现象留有生存空间。通过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变革,如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发挥“以票控
费”作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通过核销、稽查、规范管理、规范行为。
4.优化经济环境的要求
促进经济发展,一方面要求应收尽收,做大财政蛋糕,另一方面要求治乱减负,优化经济环境,治理乱收、乱罚、乱摊派行为。 请点这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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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票据的相关概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当前我国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的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
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财政票据
根据现行规定和财政管理实际,《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财政票据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票据的性质和作用。
(二)财政票据的意义
制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财政管理改革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票据种类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理念、种类、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另一方面,现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财政改革和票据管理的需要。为加强财政票据管
理,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这些规定在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形势发展也逐渐暴露出管理规定不够全面、不够统一、法律级次较低等问题。
(三)财政票据的类型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1.非税收入类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课堂练习 [多选]
财政票据类型包括( )。
A.税收发票
B.非税收入类票据
C.结算类票据
D.其他财政票据 显示本题答案
2.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3.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4.定额和非定额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1)定额财政票据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定额财政票据应当设置为二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特殊情况下需增加联次的,需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各联次应当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具体颜色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2)非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三、财政票据管理的原则
制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立足实际、兼顾改革,既充分考虑财政票据管理实际,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同时又兼顾财政改革需要,体现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要求;二是理
顺体制、规范管理,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三是全面规范、便于操作,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核销、销毁、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
四、财政票据管理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职责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本省财政票据。
省以下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政票据的印制
1.财政票据印制部门的要求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2.财政票据的印制要求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1)印制的样板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2)印制的具体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两个层次:
第一,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内部的票据调拨;
第二,执收单位的票据发放。
1.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的三个原则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个原则:分级管理原则、限量发放原则、核旧供新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限量发放原则。根据用票单位对票据的实际需求,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发放数量,以防滥发票据造成管理失控。(一般一个季度按季度,量大的为一个月,特殊的按次发放。)
核旧供新原则。用票单位应交回已领取并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经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才能领取新票。
2.首次领购财政票据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
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首次购领财政票据的手续:第一,执收单位必须填写《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第二,经主管部门签具意见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定;第三,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核发非税收入票据。
(1)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第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第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第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第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2)领购其他财政票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第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第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第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第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财政票据领购证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3.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
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4.其他规定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四)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1.部门财政票据的管理要求
(1)各部门财政票据的职责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2)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2.财政票据的使用
(1)填写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2)填写文字要求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3)使用与销毁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3.其他要求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课堂练习 [判断]
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 显示本题答案
五、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二)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中违纪行为及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 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 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使行政职务时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处罚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处罚争议的处理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