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抄送:部直属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印发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 血液品种;
(四) 采血日期及时期;
(五) 有效期及时间;
(六)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1-11-8 20:52:32
范文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第三条: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 血液。临床用血必须由市中心血站供给。
第四条:医院设立由分管院长、 医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 输血管理委员会, 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 开展临床合 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检验科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本单位临床 用血的计划申报, 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参与 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的血站领取、 交叉配血和院内发放 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 、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
(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七条:检验科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领取登记,经
办人要签名和签署领取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
第八条:临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第九条: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 医师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由主治或主治以上医师核准签字后报 检验科。
使用全血、一次用血(备血)超过 2000毫升时执行审批制度:经治医师书面申请, 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输血管理委员会批准 (急诊 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 24小时内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条: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 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 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 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一条:临床科室领血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真核查,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检验科人员做好登记、双方签名。
第十二条: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 应当认真检查血 袋标签记录, 经核对血型、 品种、 规格及采血时间 (有效期) 无误后, 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三条: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 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四条: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临床成份输血比例控制在 90%以上。
第十五条:科研用血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 其种类和格式 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医院 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三:完整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临床用血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现状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现状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指南,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临床合理用血,监测、分析临床用血情况,针对血液的来源、数量、质量进行血液保障安全性评估,调查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及不良反应,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用血;
(三) 推广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临床用血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临床合理用血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临床合理用血、无偿献血知识;
(四)明确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健环节和主要流程,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设臵相关部门并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输血科,输血科主要职责:
(一)建立输血科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容性检测,开展输血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评价;
(五)参与疑难输血病例的诊断与治疗,配合临床用血事件及不良反应当的调查,指导临床合理用血;
(六)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开展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等输血相关技术;;
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血库, 血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输血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容性检测,开展输血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评价;;
其它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确定设臵输血科或血库,或者安排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的预订、入库、储存、发放、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与血站建立血液库存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预警信息,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本机构临床用血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科学制定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并与血站签订供血协议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预订、接收核对、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内容,并保证血液贮存、运输符合国家有关冷链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六条 建立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临床输血一次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0单位的,由患者所在科室组织讨论,科室主任签字,经输血科(血库)审核批准,报医务部门备案。急诊抢救用血除外。
同一患者24小时累计用血超过10单位且大于备血量,由输血科(血库)报医务部门备案,并由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进行用血后评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发放管理制度。临床用血由医护人员持取血单领取,发放血液时,应当认真核对取血单的填写项目,确认与发血单相关信息相符后方可发放血液。
第十八条 医师应当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输血指征综合评估,制定合适的输血方案。
第十九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代理人说明输血目的、输血方式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患者或代理人有权接受或拒绝输血,并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特殊情况需紧急输血,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血液保护相关技术,建立自身输血、围手术期血液保护等输血技术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开展自身输血,将输血技术开展情况纳入临床科室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输血核对管理制度。患者输血前,医护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血液外观质量、受血者信息和输血记录单等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对输注过程进行严密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输血传播疾病、免疫学输血并发症和非免疫性输血并发症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输血传播疾病、免疫学输血并发症和非免疫性输血并发症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输血科(血库)
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发生输血传播疾病后,按法定传染病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用血信息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临床用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配合性输血管理和紧急输血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医疗机构地处偏远地区并且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临床用血文书管理。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前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
随病历保存;其它临床用血相关医学文书至少保存时间10年。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将输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项目。对新入院医务人员应当进行岗前输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将输血科纳入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轮转科室。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合理用血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个人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因紧急情况用血或为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血液。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和血库奖金的分配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临床用血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执行国家有关临床用血的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技术标准与指南,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部门或个人奖金的分配依据,或者在临床用血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临床用血是指临床治疗用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输血是指根据病情的实际需要,患者安全有效地输入血液的过程。
自身输血是指输入本人贮备的血液。
血液保护是指在治疗的各个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技术或联合使用多种技术进行血液质和量的保护,减少失血,达到少输异体血,甚至不输异体血的目的。
输血传播疾病是指输入携带病原体的血液而感染的疾病。
免疫性输血并发症是指因输血导致,由抗原-抗体和免疫活性细胞引发的发热反应、溶血反应、过敏反应、肺损伤、凝血功能障碍、移植物抗宿主病等。
非免疫性输血并发症是指输血后由非免疫性因素导致的溶血反应、细菌性反应、循环负荷过重反应、出血反应、枸橼酸盐或高血钾或高血氨中毒反应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范文四: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题
随县万和镇中心卫生院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 科室: 分数:
1、输注红细胞悬液的主要优点( )
A、以较小的容量提高携氧能量。
B、抗凝剂随血浆去除。
C、白细胞、血小板碎屑较少。
D、一血多用。
2、输全血的缺点:( )
A、大量输注可使患者循环超负荷、加重代谢负担
B、容易产生同种免疫、不良反应多
C、全血内含的成分量少、不足一个治疗剂量
D、盲目输注浪费血源
3、全血保存过程中有害成分增加的有( )
A、血钾 B、血氨 C、ATP D、血细胞碎屑
4、对于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 )元罚款。
A、一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以上
5、输注血小板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
A、输注前要轻摇血袋,混匀
B、因故未及时输注,要及时放入冰箱
C、以患者可以耐受的最快速度输注
D、要求ABO Rh阴性患者需要同型输注
6、洗涤红细胞适应症( )
A、输注全血或血浆后发生过敏反应的患者
B、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
C、高血钾及肝、肾功能障碍需要输血的患者
D、急性外伤大失血的患者
7、新鲜冰冻血浆的适应症( )
A、肝病患者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B、大量输血伴发的凝血功能障碍
C、免疫缺陷综合征
D、用于补充患者的营养
8、成分输血的优点( )
A、制剂容量小、浓度纯度高、疗效好
B、使用安全、输血不良反应少
C、减少输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D、综合利用、一人献血、多人受益
9、哪些临床指征可进行血小板输注( )
A、不同病因引起的血小板计数低于20х109/L伴有严重的出血者
B、血小板计数不低、但功能异常所致严重出血者
C、大量输血所致的血小板稀释性减少计数低于50х109/L伴有严重出血
D、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х109/L无明显的出血
10、粒细胞输注,应用时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
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0.5х109/L
B、有明显的细菌感染
C、强有力的抗生素治疗48小时无效
D、输注后细胞计数明显升高
11、治疗性粒细胞输注呈日益减少的趋势是因为( )
A、粒细胞离体后功能很快丧失
B、其适应症难掌握
C、粒细胞输入后很快离开血管到达感染部位
D、粒细胞的抗原性强,异型输注容易产生同种免疫反应
12、临床上常用红细胞制品主要有( )
A、浓缩红细胞 B、红细胞悬液
C、洗涤红细胞 D、少白细胞的红细胞
13、红细胞悬液输注的适应症( )
A、血容量正常的慢性贫血患者 B、外伤或手术引起的急性失血者
C、心肾肝功能不全的 D、儿童的慢性贫血者
14、各种血液成分传播病毒的危险性( )
A、白细胞最大 B、血浆次之 C、红细胞最大 D、血小板最大
15、新鲜冰冻血浆输注前应注意的问题( )
A、如无37℃水浴箱可自然融化 B、需置30℃-37℃水浴融化
C、融化后尽快输注 D、同型输注或相容输注
16、冷链的基本要素是( )
A、安全储存和运输血液的设备
B、负责从采血到血液使用的所有阶段的人;储存和运输血液的设备.
C、组织和管理血液储存和运输的人
D、冰箱和车辆
17、下列患者哪些情况不宜输全血( )
A、儿童的慢性贫血患者
B、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地中海贫血、血容量正常的贫血患者。
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急性失血而持续性低血压患者
D、手术后输血
18、粒细胞的主要功能是( )
A、携氧至组织中 B、参与凝血机制 C、抵御炎症感染 D、提高血容量
19、新鲜全血主要适应症( )
A、因急性失血而持续低血压者 B、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需要输血者
C、新生儿 D、慢性贫血者
2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遵循的原则 ( )
A、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B、沿用传统输血、病人失多少血,补多少的输血原则
C、随时与血站联系,急用急取的原则
D、根据临床需要,随用随取的原则
21、医院临床输血委员会,应负责哪些工作?( )
A、临床用血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B、负责临床输血会诊
C、负责突发事件的抢救
D、负责业务讲座
2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输血科业务范围:( )
A、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B、贮血发血 C、常规临床配血 D、参与输血会诊
23、收领、发放血液核查内容( )
A、血站名称、许可证号、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条件
B、外观色泽、有无溶血、脂血 C、收、发工作人员分别签名
24、输血协议,有谁来签署?( )
A、医、患双方 B、院方与患者 C、病人亲属代替 D、病人或亲属
25、输血前医务人员应严格核对那些内容?( )
A、配血单和血袋标签中的各项内容 B、血型 C、配血单有无空项 D、血袋包装
26、医疗机构所需全血及其血液成分,需要那级政府批准的血站负责提供?( )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B、由各医院批准
C、医疗机构自采自用
D、血站
27、科研用血也需要审批吗?( )
A、需要 B、不需要 C、自找血源 D、收集病人血样
28、突发事件时,边远地区,无正式血站或中心血库,当地医疗机构应急采血抢
救后几日内报告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
A、当时 B、3日内 C、7日内 D、10日内
29、违反用血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应负什么责任?( )
A、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批评教育
C、办学习班提高认识
D、下不为例
30、为安全输血,临床医生对需要输血的病人做那些工作?( )
A、动员患者自身储血,手术回收血,动员亲友献血
B、让病人及家属自行解决
C、向本院输血科申请
D、放弃治疗
31、《献血法》规定:血站是( )
A、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B、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组织发动
C、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D、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32、血站违反输血管理规定由什么部门进行处罚?( )
A、县级以上法院B、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采供血机构D、供血医院
33、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采集间隔为:( )
A、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B、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C、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3个月
D、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34、我国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 )
A、十八至五十周岁 B、二十至六十周岁 C、十八至六十周岁 D、十八至五十五周岁
35、中心血站的设置审批:( )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B、国家卫生行政部门C、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D、根据本辖区用血情况由医院设置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与哪年起施行?( )
A、八,1997.12.29 B、.七,1998.10.1 C、八,1998.10.1 D、七,1998.1.1
37、国家鼓励哪些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A、工人、农民、外来务工人员B、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D、医务工作者
38、公民临床用血交付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是由( )部门制定?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地方价格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3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和要求
B、血站、医疗机构可以将无偿献血的血液按比例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制品生产单位
C、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D、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可自身储血
40、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 )部门责令改正?
A、当地司法机关 B、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监督部门
D、当地人民政府
范文五: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5 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
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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