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租房子交了定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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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交了定金能退吗?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的特征主要有: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 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租房时,交付了定金可以跟房东协商退还,如果房东不同意退还定金,则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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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买房定金能退吗
《买房定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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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1
核心内容:预购房屋,支付房屋(www.30lawyer.com)定金。但后来又不想购买,这种情况买房定金能退吗,下面由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网友提问:
买房定金能退吗
我伯父最近打算买房子,已经看上了其中的一间80多平方的商品房并且交了定金,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他又不想买了,想咨询律师,之前为买房交纳的定金能退吗?
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责任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规定,当购房者与开发商最终未能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按不同情况处理定金。
一、定金不能返还的情况
如购房者未能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或者购房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认购书中已确认的如价格、面积、户型等主要条款导致无法签约,则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之定金将不予返还。
二、定金应该返还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范文三:买房定金能退吗
读者问:
我们参加了某楼盘“1万抵8万”的活动,交了1万元定金。开发商说到开盘时如果我们不想要房子,定金可以退。等到开盘时,我们没有挑到满意的房子,犹豫了几天,现在想去退钱可以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而根据担保法有关解释,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你们的情况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我们认为可以退钱。
(摘自《法制文萃报》)
范文四:认购协议书定金能退吗
认购协议书定金能退吗
篇一:购房定金能退吗
定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当中开发商或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做法导致的众多买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问题,引起众多已购房者的愤怒,也引发了准备购房者的担心与疑虑。那么对于购房定金问题,购房人是如何理解的,遇到购房定金问题又是如何做的,对购房定金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购房定金什么情况下能退,什么情况下不能退,如果定金能退,那么用什么方式退,怎么样将不能退的定金退回,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
同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关主管部门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要求开发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内容执行。认购书(转 载于:wWw.cnboThwiN.cOM 博 威范文 网:认购协议书定金能退吗)的格式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对《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具体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该认购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
而非终止时限)。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
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
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
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四、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
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篇二: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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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
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如果认 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 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作是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
同约束力。
其次,关于定金问题。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证明合同成立和担保合同 债券的实现。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被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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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教你一招: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
教你一招: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
购房时,在签订正买卖合同之前,双方经常会先签订《认购书》(或《购房意向书》),因《认购书》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争议也不少。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这样的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杨文战律师先带您看看法律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条的意思是,不管名字是什么,如果这个书面文件的内容非常完善,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就可以当买卖合同来认定。这里的事,在本文中先不分析。)
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
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
当然,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的运用方法,还是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的。
从实践来看,在购房者反悔的情况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还是有可能做到合法地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
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数退还。
简单说:
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
如果以协商合同条款的姿态操作,最后以合同条款无法达
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
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
当然,实践操作中能否实现反悔不担责的结果,还要看具体情况。所以,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讲,签署《认购书》还是要谨慎。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要注意两点:
第一,《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
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
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
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起诉,很麻烦的。
而如果购房者违约,人家开发商只要一个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这个博弈中,购房者还是处于弱势,既然如此,定金或预付款的数额相对低一些,应该是对购房者
更有利的,因为风险会相应降低。
最后,我们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
(1)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
(2)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3)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
范文五:购车意向书定金能退吗
购车意向书定金能退吗
篇一:认购意向书退定金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成,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2-04-27浏览:730 次2005年1月8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意向书》,该意
向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4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
后李先生三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7个工
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从此引发纠纷。 在在讨论
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理由是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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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应退还。理由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
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
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人
民法院应判决退还给李先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应退2万元。理由是对于《预售商品
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一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
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理由是: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
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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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错的。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
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
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
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篇二:
房屋认购意向书房屋认购意向书
编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 1 页 共 5 页 第 2 页 共 5 页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及时间
1.定金:乙方选定房屋后,之前的意向金自动转为房屋认购定金。
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分叁 期
3
3.付款金额及时间:
?一期付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
期限年 月 日前;?二期付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
期限年 月 日前;?三期付款为,元整,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4.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提
出变更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须经过甲方的同意,若甲方同意对此约定进行变更的,双方须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变更无效。
第三条关于竣工和交房时间
1.甲方承诺本项目的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2.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使用权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意向书条款,在约定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
本意向书(或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若由于乙方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款)处理。第 3 页 共 5 页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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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或全款)并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每延期一日,需按总房款的0.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首
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原则上不予退房。个别情况要求退房或要求终止本合同,则
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每调换一次,甲方将加收乙方原房款总额的0.5%作为补偿金。同
时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
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撤销本合同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
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附则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
5
容及项下相关约定。双方以共同确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且对此双方
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2.本意向书是双(转自:wWw.CspEnGbo.com 蓬勃 范文 网:购车意向书定金能退吗)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乙方对房产
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明知,并且就此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有权向该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 4 页 共 5 页
5.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6.其他约
定
。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
6
时间:______ 年____月___日 第 5 页 共 5 页篇三:股权认购意向书 股权认购意向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
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甲方认购股份,并
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
币万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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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
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条 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
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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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
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篇四: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一、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认为:《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
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
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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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认购书》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
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
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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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在买房
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
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南京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
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
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
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
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
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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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代理意见。
关于南京限购的相关延伸:2011年2月19日,南京出台“限购令”,其中要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不包
括溧水、高淳)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2014年9月21日,南京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限购解除之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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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认购书只是对整个购房合约的基
础性约定,通常只有房屋信息,面积,价格、超过约定时间不签订合同定金没收等条款,对
于其他很重要的诸如交房条件、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待根本没有约定,因此只要购房者履
行了后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义务,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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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首先,在交定金时,要求看正式合同文本,要看已填写完毕的合同样本,最好是别人签
过的合同,看有无他们的承诺内容,如没有,就是存在开发商虚假宣传,这是决定交不交定
金的问题。 其次,如果交了定金后一定要在定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去看合同(如果去晚了,开发商就说
你违约了,定金就不可能退了),如合同存在苛刻条款和无原先承诺,决定不要的时候,不要
说不要,只说要求修改合同,要求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要求,开发商肯定不愿意,这时你就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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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不属任何一方原因,所以就可以要求退定金了。 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售楼小姐说自己作不了主,需要请示再答复时,要求
售楼小姐更改签订定金合同中签正式合同日期,以后再来再说。如果售楼小姐即不同意更改
也不退定金时,当天直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保留来交涉情况证据,将来一旦诉讼解决,
这就是有力证据,打官司也不怕了。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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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
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
篇二:签订了意向书反悔不想购房了,可以退定金吗
教你一招: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 购房时,在签订正买卖合同之前,双方经常会先签订《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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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购房意向书》),因
《认购书》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争议也不少。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
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
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
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
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这样的纠纷,该怎么处理呢,杨文战律师先带您看看法律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
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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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
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
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条的意思是,不管名字是什么,如果这个书面文件的内容非常完善,具备买卖合
同的主要要件,就可以当买卖合同来认定。这里的事,在本文中先不分析。) 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
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 当然,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的运用方法,还是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的。从实践来看,在购房者反悔的情况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还是有可能做到合法地
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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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
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
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
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
失效,定金原数退还。
简单说:
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 如果以协商合同条款的姿态操作,最后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
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
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 当然,实践操作中能否实现反悔不担责的结果,还要看具体情况。所以,从保护购房者
的角度讲,签署《认购书》还是要谨慎。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要注意两点:
第一,《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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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
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
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 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 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
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
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起诉,很麻烦的。 最后,我们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
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
(1)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
予返还定金。
(2)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3)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
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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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
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篇二:买家反悔不
买房,可以要求返还意向金吗, 买家反悔不买房,可以要求返还意向金吗, 关键词:二手房纠纷,意向金,定金罚则,西安房产网 许正文律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
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5日,买方陈某与卖方王某签订《购房意向书》一份,意向书中约定:双方
同意房价为54万元,买方须于签订意向书之日,向卖方交付意向金1万元。双方于一周后签
订正式买卖合同。如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意向金,如买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意向金。
陈某于当天向王某交付1万元意向金。一周后,陈某因感觉该房屋购买价高于其他同类房屋,
要求王某退回意向金,遭到王某拒绝。为此,陈某把王某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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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陈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意向金,并约定如果其违约则意向金由出卖方没收。
此时意向金承担了保证陈某购买房屋的作用,陈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已经构成了一个合同。
陈某没有履行购房的承诺,王某就有权没收意向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从法律上讲,“意向金”和“定金”是有很大区别的,但在很多的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
不太注意其相互之间的区别。意向金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作
用。如果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意向书》,但并没有约定,如一方违约,意向金如何处理
的情况下,那么本案的判决结果将会有很大的不同。篇三: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一、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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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
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
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认购书》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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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
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
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在买房
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
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南京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
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
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
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
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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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
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
上述代理意见。
关于南京限购的相关延伸:2011年2月19日,南京出台“限购令”,其中要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不包
括溧水、高淳)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2014年9月21日,南京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限购解除之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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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认购书只是对整个购房合约的基
础性约定,通常只有房屋信息,面积,价格、超过约定时间不签订合同定金没收等条款,对
于其他很重要的诸如交房条件、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待根本没有约定,因此只要购房者履
行了后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义务,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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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
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首先,在交定金时,要求看正式合同文本,要看已填写完毕的合同样本,最好是别人签
过的合同,看有无他们的承诺内容,如没有,就是存在开发商虚假宣传,这是决定交不交定
金的问题。 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售楼小姐说自己作不了主,需要请示再答复时,要求
售楼小姐更改签订定金合同中签正式合同日期,以后再来再说。如果售楼小姐即不同意更改
也不退定金时,当天直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保留来交涉情况证据,将来一旦诉讼解决,
这就是有力证据,打官司也不怕了。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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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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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
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
返还所收费用”。篇四:不想买房了购房定金能退吗 不想买房了购房定金能退吗,交了定金又不想买了怎么办 2013-07-25建筑房地产法律
服务团队不想买房了购房定金能退吗,交了定金又不想买了怎么办
一、购房定金可以退吗,怎么才能要回购房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
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
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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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
人。 因此,购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购房者想要回购房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
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
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
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
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
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买房交了定金又不想买了咋办,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
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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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的话,定金可以退回。我国《商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
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
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
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
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
退回定金。
以上就是对“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买房交了定金又不想买了怎么办”所作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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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以后,如果不想买房的话,定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但是,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也不是没可能的。当然,对于不想买房又想要
回定金这种情况,当事人常常都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解 决。如果购房者想要回购房订金,那就必须证明不买房的理由是正当的,这时您不妨多
多联系律师,让他们帮您出谋划策,这肯定有助于您更顺利地要回购房定金。篇五:买房最
终想反悔 如何找开发商退回定金买房最终想反悔 如何找开发商退回定金,2012年08月24日18:18腾讯论坛我要评论(0) 字号:t|t
对于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当中,开发商或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
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做法导致的众多买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问题,引起众多已购房者的
愤怒,也引发了准备购房者的担心与疑虑。那么对于购房定金问题,到底应该如何做,对购
房定金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购房定金什么情况下能退,什么情况下不能退,如果定金
能退,那么用什么方式退,怎么样将不能退的定金退回,这些问题在今天购房课堂中我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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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
篇三:购车意向书简单的
意向编号: 购 车 意 向 书
甲方:厦门伍壹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预订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拾万仟 佰 拾元整 (注:此为车价,不含购置税、上牌费、交强险)。
二、车辆到货时间与地点:本意向书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到达甲方公司。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公路运输,费用甲方负担。
四、签署本意向书之日起 壹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做为预订金,车到验收后在提车结算时
冲抵车款。
方有权处理乙方所预订车辆,如乙方仍有订车意向,此购车意向可顺延。
六、乙方经确认车辆后,另与甲方签署购车合同。
七、其它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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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意向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以上为本意向书正式条款。
甲方:厦门伍壹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路1号a区 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篇二:购车意向书
购车意向书
本单位(或个人)欲买联合牌重卡380马元牵引车 13.5米挂车台,9.6米270马力载货汽车
购车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时间:篇三:购车意向书
附件1-3
包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
购车意向书
包商银行:
客户(先生/女士),身份证号为 。于 年月日与我公司确定购买品牌为型号为的家用汽车辆。关于车辆价格及其它相关信息,我公司已与该客户商定并达成共识,现请贵行为该客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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