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投行业务部投资的质量、效率,防范投资风 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结合本公司投行业务部的 《公 司投行业务部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投行业务部项目投资实行三级审查、 审批制度。 即:投资总监初审, 公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办公会复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批(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行业务部拟投项目的决策机 构。
第三条 公司投行业务部项目经考察后可分为淘汰、跟踪、上报 三类。项目初审阶段,由投资经理根据各审查人意见进行分类,并报 投资总监批示;项目投资与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投资经理及相关人员须承担保密责任, 严格保守公司投 行业务部及项目相关资料的秘密; 若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投行业务 部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投资决策流程
第五条 按照下表所列流程和要求,进行投资决策
第六条 项目信息筛选与预审:公司投行业务部投资管理部专业 团队考察、分析,形成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递交《项目投资建议书》 。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按照投资的评判标准、财务分析、项目收 益预期和决策支持文件四个方面,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 项目投资操作细则
第八条 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接到投资项目资料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收集、 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现状、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发展趋势或与企业及 相关单位访谈了解企业的基本状况, 并得出初步结论; 投资经理填写 项目初审表后,报投资总监初审。
第九条 项目复查
9.1项目初审表经投资总监批示后,提交总经理并总经理办公
会对准予立项目, 投资经理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及行业特性, 组建 项目小组,撰写项目工作计划。对不予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相 关材料等整理归档。
9.2对于已经立项项目,项目小组应按照公司投行业务部投资要 求,对项
目展开尽职调查, 详细了解, 掌握项目及其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
9.3尽职调查一般控制在 4-6周内完成,特殊项目视情况而定。 尽职调查完成后, 投资经理根据尽职调查的内容, 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并后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由公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 复审。
9.4经复审后的投资项目,由投资经理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不 适合投资的项目,投资经理根据复查意见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10.1投资经理须将经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过的投资建 议书及必要的相关资料交公司投行业务部风控委员会成员进行咨询。
10.2投资经理需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一周, 将 《投资建议书》 交予投资决策委员会。
10.3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后, 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填写《项目投资决议书》 。
10.4对于确定投资的项目, 公司投行业务部按照 《项目投资决议 书》进入投资实施阶段。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不予投资的项目, 《项 目投资决议书》及相关资料由投资经理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项目投资
11.1公司投行业务部投资经理负责项目合同条款细节的谈判工 作, 投资总监审查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章程、 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11.2投资经理负责根据谈判细节起草项目协议、合同文本;起草 完成后, 交公司投行业务部的法律顾问修改为法律文本, 提交公司投
行业务部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定。
11.3投资经理在财务部的配合下办理入资相关手续。
第十二 条 项目投资后续管理
12.1公司投行业务部项目部对所投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项目部在 公司投行业务部所投资金到位后, 按月度向公司投行业务部提供项目 或者项目公司投行业务部的最近动态资料。
12.2按照合同约定, 公司投行业务部投资部和项目部制定退出方 案, 报公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 提交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投行业务部应配合投资经理做好投资和退出的服 务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公司投行业务部后 台支持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行业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范文二: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
(一) 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 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 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 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八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
(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项目和辅助类项目。
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他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发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资项目。包括:与核心类项目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发项目,生物质燃料灰渣的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供应,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其他经营风险可控的增值项目。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初审的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相关职能部门按拟投资项目的特点及外围环境制订相应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的格式,具体编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和优惠条件等。
(二) 市场情况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销量与竞争力,原料等资源供应状况等。
(三) 技术论证。包括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力量是否有足够保证等。
(四) 投、融资方案。包括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设计等。
(五) 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财务经济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 风险分析及对策。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的说明,并具体提出应对方案及措施。
(七) 结论。
第十二条 上报董事会决策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资料。
(三)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
(四)投资意向书(与当地政府或投资合作方)。
(五)法律顾问出示的法律意见。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后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
部门或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权益性投资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作方资本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合作方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确有需要的,应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依《公司法》规定执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经聘请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非经批准,下属公司不允许购置。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或参与所派往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的人员,即委派人员,要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全面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股权管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被投资企业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被投资企业都必须建立企业股权档案。内容包括:股东单位名称、投资额、投资比例、股利收缴、股权变动、出资证明书等内容,对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档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负责制定产权等有关管理报表。所属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必须在一周内将股权变动说明及新股权的相关资料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或新设的被投资企业正式运行一年后,投资主体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 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是否合规,被投资企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的计划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
(三) 效益情况: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情况是否达到当时投资决策时所认可的标准水平,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
(四) 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履行严格的内控程序,投资主体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其管理需要,定期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财务会计报告,发现问题的,需及时查证,必要时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进行监督。
对于投资实际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书面说明原因;对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的投资项目,应做出专题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出现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并由集团公司采取业绩考核(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财务审计监督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股权的收购和转让,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报股东方备案。
第五章 投资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范文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
中油计〔 2010〕 1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 印发给你们 , 请依照执行。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四章 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第五章 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第七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章 专项投资管理
第九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章 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第十一章 投资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 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 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 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各级、各类、各 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 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 以项目为载体, 按 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 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 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 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 以批复估算、 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2. 效益标准控制,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 确保投资效益。 3. 实施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 未完成上一环节, 原则上不得开展
下一环节工作; 严格执行招标、 采购以及工程建设、 监理、 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 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1. 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入到年度预 算利润考核总额中。 2. 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 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 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三) 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 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 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组织投资统计、 投资效益分 析和项目后评价, 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 负责提供国内业务 有关投资等资料;
(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
(八) 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 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 况;
(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 办公厅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应急平台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 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办公设备审批和管理;
(二) 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以外的土地管理工作, 组织国内资 产收购项目的资产评估,确定收购参考价格;
(三)人事部组织培训设施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四) 资本运营部负责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组织编制资本运营 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无工程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建议计划; 按管理权限对海外资产 收购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五) 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 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并获取审批文件, 组织编制安全环保专项建议规划, 对年度安全环保隐患 治理和污染物减排投资安排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安全环保、减排指标; (六) 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组织编制节能节水专项建议规划, 对年度节能节水 投资安排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节能节水指标;
(七) 科技管理部组织编制科技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 按 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科技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审批;
(八)信息管理部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
(九)矿区服务工作部组织编制矿区服务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 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矿区建设项目审批;
(十)国际事业部(外事局)负责提出海外防恐安全、社区安全、海外 HSE 投资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 负责向国家报备海外投资项目信息, 协助规划计划部 上报需国家核准的海外投资项目,负责提供海外业务有关信息资料;
(十一) 法律事务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资产、 股权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 法律论证,审核收购、并购、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
(十二) 审计、 监察和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对投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三)集团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一体化建议 规划和专项建议规划;
(二) 组织集团公司总部审批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和 初步设计审查;
(三) 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 专业分公司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 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四) 编报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依据集团公司投资计划, 下达专 业分公司投资计划;
(五)组织投资效益分析,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项目后评价;
(六) 协助规划计划部开展需上报国家项目的核准工作, 组织、 指导和督促 所属企业开展项目核准所需文件的获取工作;
(七)负责本专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 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 所属企业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 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三)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依据集团公司、 专业分公司投资计划,下达 企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上报本企业年度投资决算;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统计和项目后评价;
(六) 负责办理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备案项目所需的相关文件;
(七)负责上报需省级及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专业分公司、 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归口本单位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 类项目 ,并按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一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其中,紧急、保密性强的特殊 海外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一类项目包括:
(一)国内年产 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 20亿立方米 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二) 国内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能力项目, 新建乙烯及扩建乙烯能力项目, 新建及扩建对二甲苯(PX )、对苯二甲酸(PTA )项目;
(三)国内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 国内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四) 外围生活矿区回迁、 矿区整体搬迁、 100户及以上棚户区危旧房翻建、 异地安置职工住房项目;
(五) 集团公司投资 5亿美元及以上的本条第 (二) 项以外的海外新建项目;
(六) 集团公司投资 10亿美元及以上的海外资产收购项目;
(七)其他须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查,集团公司领导审 批 。二类项目包括:
(一)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的项目:
1. 需上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
2. 国内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项目,煤层气、油页岩、生物质液体燃料等 新能源开发新项目;
3. 国内投资 1亿元及以上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 油气储运项目、 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 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 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 基地和科研项目;
4. 海外投资 3000万美元及以上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
5. 投资 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技术服务项目、 工程建设服务项目、 生产服务 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集团 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
6. 国内外油轮购置和更新项目、钻机购置和更新项目、社会通用产品的装 备制造项目、生产基地搬迁项目;
7. 国内外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馆、文体活 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小汽车购置项目;
8. 上述各类项目中涉及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9. 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的项目:
1. 财务资产部:国内资产收购项目资产评估;
2. 资本运营部: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3. 科技管理部:投资 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 项目,投资 5000万元以下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
4. 信息管理部:投资 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
5. 矿区服务工作部:100户以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投资 1000~5000万元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投资 2000~5000万元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 配套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 ,包括:
(一)风险勘探项目、单井投资 1亿元及以上钻井项目;
(二) 国内年产 20~100万吨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国内年产 5~20亿立方米的 新气田开发项目,油气开发现场试验专项项目,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生产支持 性科研项目;
(三) 国内投资 3000万元 ~1亿元的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 套项目、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项目、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四)国内投资 1亿元以下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
(五) 投资 2000~5000万元工程技术服务项目、 工程建设服务项目、 生产服 务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不 包括矿区设备);
(六)除一类、二类以外的海外投资项目;
(七)除集团公司审批以外的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八)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包括:
(一)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以外的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
(二)国内投资 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 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项目、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 节能减排项目、 生产支持 性科研项目;
(三)国内投资 2000万元以下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 产服务项目、 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 单台 (套) 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改造建设项目;
(四)国内投资 1000万元以下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五)集团公司及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包括滚动规划) 为依据。 未纳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 原则上不得开展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 明确重大项目、 投资规模和 投资效益预期。
第十七条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每年滚动编制, 并应建立相应的投资项目库。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经规划 计划部综合平衡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列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库。 第十八条 规划计划部每年以投资项目库为基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未纳入集团公司前期工作计划或本年度投资规模的项目,不得组织立项审 批。
第五章 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 四类项目、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以及经批准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不编 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 200万元 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适当简化。 可行性研究报 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专业机构编制。 其中, 一类、 二类项目一般由规划计划部委托专业分公司组织 编制, 特殊情况 (新领域、 新业务、 业主尚未明确等 ) 也可由规划计划部直接委托 编制;集团公司其他部门组织审查的二类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编制;三类、四 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委托编制。
第二十一条 国内中外合资项目 (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应进行招标。 在制定招标方案中应合理确定标底和最高标价, 报专业分公司预审查后, 由专业 分公司报规划计划部审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程序实施招标。 招标结果按招标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审,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合同管理程序, 办理合同签约事宜。因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标的,应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需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申 请报告,并获取有关文件:
(一) 规划计划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 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 获取国家 主管部门核准批复文件、 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获取省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 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获取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 获取国家主管部 门用地预审文件;
(二) 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 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并获取审批文件;
(三) 所属企业负责上报并获取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用地初审文件, 城 市规划文件,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 价等专项评价和穿越局部特殊地区等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需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所属企业负责上 报并获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核准批复文件。 天然气与管道业务所属企业 负责省内的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的上报核准、 获取核准批复文件; 销售业务所属 企业负责省内的成品油支线管道项目的上报核准、获取核准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部分(包括投资估算和经 济评价)执行集团公司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和建设 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在项目终审前,由咨询评估单位对投资估 算和经济评价的内容组织复算,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达不到集团 公司规定效益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复。
(一) 一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 上报专业分公司初审, 由规划计划部 组织审查, 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六) 项的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 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 如无重大变化, 可行性研究 报告可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 二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 上报总部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由 专业分公司初审, 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海外资产收购项目由规划计 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三) 三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初审, 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 审批文件报规 划计划部备案。
(四)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主体、 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 大变化的, 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 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 消。
第六章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 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 一类、 二类项目, 所属企业应将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上报专业分公司, 同时抄送规划计划部, 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查, 规划计划部会签, 报集团公司领 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三)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四 ) 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 超过批准可 研估算 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 超过批准可 研估算 10%以内的,一类、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复审;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 复审;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复审。
项目引进范围变化和办公楼、公寓用房增加规模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 艺技术、 产品方案、 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或批准超过两年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物价等变化影 响, 需调增概算投资的, 一类、 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初审, 规划计划部审查后, 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 5%以内的,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 5%~10%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 10%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定。三类、四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审批。需调减概算投资的, 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
经批准调整概算投资的项目, 要同时调整投资计划。 因调整增减的投资规模, 原则上在各专业、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第七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框架计划和投资分批计划。框架计划确 定年度投资总体安排; 分批计划是在框架计划内, 根据项目进度确定的执行计划。 投资计划内容包括专业投资计划和专项投资计划。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规划计划部于每年 6月 30日前,明确下一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 要点; 8月 15日前由所属企业编制完成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投资框架建议 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专业投资框架建议计划、 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分别报有关 专业分公司和相关部门。
(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应于 9月 15日前,分别将专项投资 框架建议计划、专业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三) 规划计划部应于 10月 20日前汇总并综合平衡形成集团公司年度投资 框架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年度分批投资计划按照框架计划确定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项目管 理, 所属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分批上报建议计划。 专业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 专业分公司; 专项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专业分公司或有关部门; 综合投资建议计 划(含专业、专项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二) 规划计划部汇总编制分批投资计划, 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 专业投 资计划按项目下达给专业分公司, 专业分公司经规划计划部核准后向所属企业按 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未纳入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投资计划由规划计划部直接下达给 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于 12月 31日前下达下年度第一批投资计划。
(三)对特殊急需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 向预算和财务部门提交临时计划安排单,先行拨付资金,再列入分批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列入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投资包含在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确定的投资规模内。
(二) 按管理权限已经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 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复初步设计 和概算;其他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 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调整投资。 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内,需调整投资计划的:
1. 一类、二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由专业分公司统一向规划计划部提 出调整建议, 经规划计划部审查, 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2. 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下达投资规模内,可对三类及四类项 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报规划计划部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3. 在已下达投资规模内, 突发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调整, 可先行实施, 再补充下达调整计划。
(二) 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外, 需调增项目的, 须先经规划计划部平衡确定投 资额度, 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完成项目审批, 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 才能实施。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形势,需调整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规模的,由 规划计划部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经集团公司计划主管领导初审后, 报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八 条 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结(决)算审查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分项目、 按进度 组织拨款。
(二) 项目建成后, 由承包单位编制项目结算书, 所属企业造价管理部门审 查,经本单位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财务资产部门办理项目结算。
(三) 年度财务决算, 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和财务资 产部门共同填报, 同时上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和财务资产部门审查。 集团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中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 节余和超支投资经专业分公司确认并经规划计划部审核后,节 余投资全额留所属企业使用, 主要用于安全环保和生产性直接工程, 在集团公司 确认的额度内, 由所属企业提出建议计划, 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 规划计划 部下达计划后方可实施; 超支投资, 按相应规模扣减所属企业当年及今后年度非 生产性投资或以零购资金平衡。
前款所称节余和超支投资指所属企业已完成决算项目累计节余减去累计超 支的资金,正值为节余,负值为超支。
第四十条 用零购资金安排的零星设备购置和小型一般技措等投资项目,不 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在额度规模内,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和实施, 年终在年度财务决算投资完成情况中单独列项。
第八章 专项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内对外合作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国内对外合作项目中方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国内对外合作发展规划, 实施投资总量控制。 属于专业分公司管理范围的, 纳入各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计 划管理,由所属企业与联管会充分协商后提出建议计划,上报专业分公司预审, 经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需报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股权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 股权投资纳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有工程建设 股权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 限审批。
(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参股公司增 资扩股投资计划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由授权管理单位按照投资项目 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表决。
第四十三条 国内资产收购项目,由财务资产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 资产评估, 确定收购参考价格。 海外资产收购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营运部 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四条 科技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 属于投资安排的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中试基地建设和科研项 目、 油气开发现场试验专项项目和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计划, 根据科技发展 规划, 实施投资总量控制。 由科技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专业分公 司、 所属企业上报的建议计划, 汇总提出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 由规划计划部 汇总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二) 科技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 开题报告和投资估算, 有工程建 设内容的中试基地、油气开发现场试验和科研项目,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管理, 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 在集团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 重点和总额范围内, 投资 1亿元及以上 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投资 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由科技管理部组织审查; 油气开发现场试验项目和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生产支持科研项目由专业分公司 审批; 3000万元以下生产支持科研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四)投资 5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审批立项,应有咨询评估机构的评 估报告。
(五)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投资估(概)算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由科技管理部、 油气开发现场试验项目和生产性支持科研项 目由专业分公司依据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估(概) 算额度内。
(六) 科技管理部门、 专业分公司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 应提交上年科技 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第四十五条 新技术推广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 需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由科技管理部组织专业分公司、 所属企业筛选、 评估, 提出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投资建议计划, 年度投资控制在规划总量之内, 由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新技术推广投资总额内,投资 5000万元及以 上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 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科技管理部组织审查。 (三) 科技管理部门、 专业分公司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 应提交上年新技 术推广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四)集团公司下达新技术推广项目投资计划后,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 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设计、 统一投资、 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集团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信息
管理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提出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规划计划部综合 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内, 1亿元及以上信息化 建设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 1亿元以下的由信息管理部组织审查。
(三) 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方可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 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四) 需先试点后推广的推广应用信息化项目应完成试点评估验收后, 方可 批复。
(五) 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推广应用的配套工程, 由信息管理部组织专 业分公司提出配套建设方案,纳入各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第四十七条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规模,由规划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 财务和预算部门和专业分公司提出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建议, 报总经理办公会 审定。 通过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的资本支出项目, 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 投 资不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规模,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单独列示。
(二) 在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总额内,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 计划部、 专业分公司、 所属企业按审批权限审批。 项目审查应征求集团公司安全 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 对突发性紧急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 可先行实施治理, 再补办相关 手续,其投资在所属企业当年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规模中平衡。
(四)新建、 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第四十八条 节能减排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 年度节能减排项目专项投资规模, 根据集团公司节能减排规划, 实施 投资总量控制。 由规划计划部会同质量管理与节能部、 安全环保部、 财务资产和 预算部门、专业分公司确定。
(二) 在年度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总额内, 节能减排项目由规划计划部、 专业 分公司、 所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审批。 项目审查应征求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 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医院、图书馆、文体 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 5000平方米及以上项 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5000平方米以下项目,报集团公司计划主管领导 审批。
第五十条 矿区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矿区建设项目包括与职工生活相关的供排水、供电、供暖、道路、供 气、环卫、文体、托幼、公交、医疗卫生、离退休管理等业务的基础设施及服务 设施。矿区建设项目均纳入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计划管理。 (二) 集团公司矿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根据集团公司矿区建设规划, 实施 投资总量控制。 由矿区服务工作部根据集团公司矿区建设规划和所属企业上报建 议计划, 结合项目进展情况, 提出年度矿区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由规划计划部综 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范文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 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八条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按规定办理审批。其中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基本建设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是铁路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 国家审批和核准项目由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总公司评审后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上报。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与省级政府联合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会同地方投资人联合上报。
所属企业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权限自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总公司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组织完成并初审后报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其他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按规定办理审批后组织实施。主要技术标准变化,建设规模和内容变化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更新改造资金由总公司和所属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管理。
(一)总公司集中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统一安排的重大运输安全技术改造措施;
2.重要干线、主要枢纽及跨运输企业点线能力协调和技术改造重大项目;
3.与运营相关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
4.国家和总公司鼓励引导的环保、节能减排项目推广;
5.总公司确定的全路性技术改造、运输急需、生产生活配套和信息化项目。
(二)所属企业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保证运输安全的技术改造措施;
2.企业管内运输设施设备扩能及更新改造;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4.用于铁路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配套设施的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审批。所属企业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投资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更新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五章 经营开发
第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运输资产、共用资产及非运输资产等存量资产开发,铁路建设项目新增资产开发及周边土地开发等。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与建设项目同步研究,同步取得规划用地。
第十七条 总公司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经营开发方案;需财政部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总公司核报。
所属企业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项目审批意见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技术复杂、投资及风险较大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经营开发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六章 装备购置
第十九条 铁路装备包含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移动装备及与其配套的车载设备,以及机车车辆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等。
第二十条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装备年度购置需求建议,总公司根据铁路建设安排、装备更新和客货运输需求,确定装备购置规模和投资;铁路装备购置主要采取总公司集中购置管理方式,总公司负责装备购置,所属企业负责所属装备的运用和维护,以及非总公司集中购置范围内的装备购置。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计划建议,总公司审批投资规模;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由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根据管理权限目录分别实施,主要配件在总公司统一组织下实施采购。
第七章 长期股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新设股权、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用货币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等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组织咨询评审后按规定审批。需财政部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自主决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八章 计划安排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每年8月底前向总公司报送次年投资计划建议。按照国家编制发展计划草案的要求,总公司综合平衡后,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编报次年发展计划草案。
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结合所属企业计划建议,总公司年初编制下达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组织执行。涉及地方出资项目的计划安排需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所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款源落实、建设调整等情况,提出投资计划调整申请,总公司适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考核和指导,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合规性、资金投向使用、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按时将投资计划落实进展情况报总公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项目、违规使用建设资金、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规定履行公司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参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范文五: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http://www.cnshu.cn)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公司融资管理办
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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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融资组织与决策 ................................. 2 第三章 权益资本融资 ................................... 4 第四章 债务资本融资 ................................... 5 第五章 融资风险管理 ................................... 8 第六章 附 则 ......................................... 9
总 则
目的
为规范中国滦河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河国际”)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在这里是指通过上市的方式获得资金、通过引进外部资本获得融资(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在本办法里不作详细介绍)。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融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所有融资由滦河国际统一筹划。
(三)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四)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资本结构;
(五)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管理思想:统一计划管理、分级负责
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财务计划,在各级授权范围,分级负责执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滦河国际的融资行为,包括总部、下属事业部、事业部的下属公司的融资行为。
融资组织与决策
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不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订滦河国际上述融资管理办法;
(二)提出或审查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三)监督下属事业部融资方案、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对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五)合理推荐融资方式、规模和中介机构;
(六)组织办理滦河国际与董事会、中国证监会、证管办、交易所等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做好融资管理工作,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为滦河国际制定合理的融资政策,组织建设、维护滦河国际与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公共关系,协助配合准备有关申报配股、增发文件工作。
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一)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事业部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数额在事业部总经理权责范围(XX万元之内)内的,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数额在事业部总经理权责范围外的送交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报财务总监(XX-XX万元之间)审批;数额超越财务总监权限范围,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总裁(XX万元以内)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XX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批准。
(二)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总监协助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融资需求和建议方案,滦河国际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总裁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三)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引进外部资本、上市等方式进行权益性资本融资时,由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经总裁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融资政策的选择
融资政策应结合滦河国际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一)调整时期,应采取保守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二)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三)迅速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当增加负债比例。
权益资本融资
滦河国际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一)引进外部资本,调整股权结构;
(二)公司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权益性资本融资应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的状况,以尽可能低的成本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权益性资本融资的顺利筹集需要以下各方面的配合:
(一)对资本市场动态的跟踪分析。
(二)未来股东的积极配合。
(三)滦河国际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维护。
(四)已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的严格管理。
(五)与效益良好企业、优秀中介机构的积极配合。
通过引进外部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的程序:
(一)根据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由财务管理部拟订引进外部资本、调整股权结构意向书等,递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最终审核。意向书应包括引进方式、数额、股权比例等。
(二)经总裁办公会和总裁审核通过的意向书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组织正式拟订引进外部资本,调整股权结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的实施执行。
目前,各事业部如果需要通过引进外部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的方式进行权益性融资,也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行,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是通过引进外部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的方式开展权益性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融资程序
上市融资的程序按照国家证券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债务资本融资
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除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务资本的融资工作。
债务资本融资方式:
(一)通过银行贷款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二)发行公司债券。
短期借款融资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根据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确定公司短期内所需资金,编制融资计划表;
(二)按照融资规模大小,分别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会审批融资计划;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四)融资活动的具体实施根据情况的需要可由不同层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五)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短期借款的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门在短期借款到位当日,按照借款类别在短期借款台帐中登记。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三)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四)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长期债务资本融资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以下只考虑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融资程序及管理
(一)长期借款融资由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统一管理;
(二)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三)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会、股东大会依其职权范围审批该项长期借款计划。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五)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债务性融资的报批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二)用款与还款计划;
(三)融资数量与债权人;
(四)担保方式与内容;
(五)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某项筹资是直接为项目投资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大于该项筹资的资本成本;如果某项筹资的直接效果是无法计量的,则应该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程序:
(一)根据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由财务总监协同财务管理部拟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意向书,递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最终审核。意向书应包括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数量、筹集资金投向等。
(二)经总裁审核通过的拟发行债券意向书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组织正式拟订申请发行债券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协调中介机构、申报相关材料等系列工作。相关程序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滦河国际在发行的债券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可以采用折价、溢价、平价三种方式,财务管理部对债券折、溢价采用直线法进行合理分摊。
滦河国际对发行的债券应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予以登记。
公司债券的管理
(一) 财务管理部在取得债券发行收入的当日将款项存入银行。
(二) 财务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定期核对。
(三) 按照债券契约的规定及时支付债券利息。
融资风险管理
融资风险的评价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滦河国际在融资风险的评价原则:
(一)以投资和资金的需要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二)充分考虑滦河国际在的偿还能力,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三)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四)融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融资成本是决定融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选择评价融资方式有重要意义。财务管理部应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融资组合评价滦河国际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融资风险的评价方法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融资风险也越大。
财务杠杆系数DFL=每股税后利润变动率/息税前利润变动率
财务管理部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和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附 则
本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经总裁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
行。
本办法由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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