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承诺书[1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
承诺书
一、办税事项名称: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
二、办理条件:
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队、军工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信息产业部所属军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必须附上信息产业部的
军品生产计划、盖有“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合同,2000年以前签订的合同不需加盖此专用章,以及销售发票等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纳税人流转税税收减、免(含即征即退)申请表?,
2、企业主管部门或军品生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资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军品生产计划或经过鉴证的军品销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军品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上海市军品生产增值税减免审批资料一览表?,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所属为申请减免税当年12月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表格用黑色水笔填写,外文资料须附翻译件,
四、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无
六、依据:
1、?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79号,
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17号,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审核鉴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09?38号,
七、申请受理场所:
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夏令期间14:00-17:00,
地址:昌平路991号
范文二:增值税免征政策
增值税免征政策: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9、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 900-12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 400-600 元;按次纳税的销售额,每次日在 50-60 元。 ————川国税发1999第 71 号 (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 1998 年 1 月 1 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酸、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稀菊酯、百菊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灵、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字199878 号 2(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免税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仅限于糠教麸、酒精、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939 号 3(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 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 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19993 号 (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我省暂明确为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末、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的比例在 30以上,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6 20 号、川国税发1996 95 号、川国税函2000 1 号 2(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 24 号 (四)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
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9、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财税字1994 11 号 11、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我省对具体执行范围作出补充规定,详见川国税发199842号)。 ————财税字1997 135 号 (五)公安、司法 1(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 29 号 (六)电影拷贝 在 2000 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6 78 号 (七)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提供劳务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 60 号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 004 号 (八)民族经济和民族用品 1、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川国税发199529号、川国税发199677 号)生产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 33号 2、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7 124 号 (九)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 198 号 (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 26 号 (十一)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范围的划分,按财税字199569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校办企业 1(具备规定条件的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 156 号 2(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 93 号 (十三)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 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列名单的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外星火箭的专用发动机、平台、计算机、伺服机构、电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 19 号 (十四)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047 号 (十五)血站供应 从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 号 (十六)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3154 号 (十七)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基
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 号 (十八)国家管理部门取得的执照工本费等收入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 号 (十九)集邮公司销售的集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26 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 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 号 (二十)体育彩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677 号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福利、校办企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2000 35 号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与白银 1、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字1994 018 号 2、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字1994 052 号 (三)林业税收 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以财税字19953 号明确),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按实际入库税额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照顾。四川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仍按川国税发1995117 号和川国税函发199515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税字199833 号 (四)外商独资企业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企业税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国发199410 号 (五)计算机软件产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财税字1997 273 号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一)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 在 2000 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财税字1998第 031 号 (二)出版物 1(在 2000 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 6 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 1、2、3、5 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2、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嘶沟乃翱钭ㄏ钣糜诜?型憬ㄉ瑁辉偌迫氲逼谒鹨妗?————财税字1996第 078 号 (三)三线脱险搬迁 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军队三线企
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凡列入名单的企业,以 1995 年应缴增值税扣除先征后返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税款返还给企业,但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财税字199695 号执行。 ————财税字1998第 42 号 (四)储备物资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财税字1998第 63 号 (五)攀钢钒钛产品 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攀钢资产重组后成立的攀枝花钢钒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攀宏钒制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公司生产的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780 号 ————财税字199820 号 (六)二滩电站电力产品 从 1998 年——2002 年底,五年内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现增值税先征后返。 (七)铸锻件产品 在 2000 年底以前,对列入(财税字(1998)81 号)的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35。 ————(财税字199881 号) (八)废旧物资经营 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70的政策照顾。 ————(财税字19991 号) (九)民贸企业 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 50。 ————财税字1997124 号 (十)监狱、劳教企业 在 2000 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照顾。 ————(财税字199846 号)增值税减征政策:按简易办法征收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字19944 号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 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14 号 7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财税字999273 号增值税其它优惠政策:1、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 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9136 号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1999560 号 ————财税字1999198 号
范文三:货物免征增值税
货物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范文四:增值税免征政策
浩瀚资料 www.haohan-book.com 0577-88900171 温州西典管理咨询 增值税免征政策:
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9、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900-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400-600元;按次纳税的销售额,每次(日)在50-60元。
————川国税发[1999]第71号
(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酸、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稀菊酯、百菊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灵、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字[1998]78号
2(从1999年1月1日起,免税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仅限于糠教麸、酒精、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9]39号 3(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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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我省暂明确为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末、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的比例在30%以上,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6] 20号、川国税发[1996] 95号、川国税函[2000] 1号
2(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 24号
(四)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9、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财税字[1994] 11号 11、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我省对具体执行范围作出补充规定,详见川国税发[1998]42号)。 ————财税字[1997] 135号
(五)公安、司法
1(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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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 29号
(六)电影拷贝
在2000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6] 78号
(七)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提供劳务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税。 免征增值
————财税字[1994] 60号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 004号
(八)民族经济和民族用品
1、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川国税发[1995]29号、川国税发[1996]77号)生产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 33号
2、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7] 124号
(九)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 198号
(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 26号
(十一)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范围的划分,按财税字[1995]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校办企业
1(具备规定条件的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 156号
2(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 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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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列名单的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外星火箭的专用发动机、平台、计算机、伺服机构、电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 19号
(十四)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047号
(十五)血站供应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号
(十六)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3]154号
(十七)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十八)国家管理部门取得的执照工本费等收入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九)集邮公司销售的集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二十)体育彩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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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福利、校办企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2000] 35号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与白银
1、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字[1994] 018号
2、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字[1994] 052号
(三)林业税收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以财税字[1995]3号明确),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按实际入库税额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照顾。四川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仍按川国税发[1995]117号和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税字[1998]33号 川国税函发[1995]152
(四)外商独资企业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企业税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国发[1994]10号
(五)计算机软件产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财税字[1997] 273号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一)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
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财税字[1998]第031号
(二)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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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7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2、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字[1996]第078号
(三)三线脱险搬迁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凡列入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扣除先征后返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税款返还给企业,但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财税字[1996]95号执行。
————财税字[1998]第42号
(四)储备物资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财税字[1998]第63号
(五)攀钢钒钛产品
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攀钢资产重组后成立的攀枝花钢钒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攀宏钒制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公司生产的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7]80号
————财税字[1998]20号
(六)二滩电站电力产品
从1998年——2002年底,五年内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现增值税先征后返。
(七)铸锻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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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0年底以前,对列入(财税字(1998)81号)的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35%。 ————(财税字[1998]81号)
(八)废旧物资经营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照顾。
————(财税字[1999]1号)
(九)民贸企业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财税字[1997]124号
(十)监狱、劳教企业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照顾。
————(财税字[1998]46号)
增值税减征政策:
按简易办法征收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字[1994]4号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14号
(7)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财税字[999]273号
增值税其它优惠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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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136号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1999]560号 ————财税字[1999]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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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免征增值税
2016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免征增值税的40个项目(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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