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法律风险之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王垂军律师
在现今很多的企业还是习惯把买卖合同称为购销合同,其实购销合同的称呼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从它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本质而言就是买卖合同。本人做了十多年专职律师曾代理了大量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曾为生产桥架、母线电缆等等生产型企业追回了一笔笔小达几十万、高达上百、千万的货款,有力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这些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从中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没有配置法律顾问的企业,缺乏合同风险的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以致在发生纠纷主张权益时,因为缺乏有效、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及履行事实依据,导致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本律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最高院于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新规定,总结代理过的实践案例,就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风险作一定的归纳总结并提出防范的建议,以供企业做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有效参考依据。
一、购销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在这个环节主要表现为签约方式、合同签约主体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善、不规范或存在重大漏洞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
1、签约方式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但本人并不提倡订立口头合同,因为实践中经常出现原本合同双方当初口头商定的合同事项,在起纷争时,总被恶意、不诚信的否认,以致使主张权益的合同一方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现况下,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网络贸易高速的发展,买卖双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往来签署合同的方式也越来越常见了。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如围绕传真件的合法有效性,电邮的收件人地址、发送人地址能否被认定为代表相对方,其发送的邮件能否作为代表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这些问题一旦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将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一方做出一概否认,那么主张合同权益一方就会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甚至要面临败诉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后果。
律师建议:合同签订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署,但在合同中可对传真件的效力以及电邮地址、往来电邮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以确保在发生争执时有充足明确的事实依据。
2、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形有:①用无效印章签署合同。本人曾代理过众多的桥架、电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现需方以“某某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不得用于对外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些乱七八糟的印章用于签署购销合同,而供方业务经办人急于建立业务关系不加审查,等到无法追回货款双方起争议后才知道这是无效印章,不得用于签署业务合同,需方企业更是为了逃脱付款责任百端推脱、否认建立合同买卖关系,这使得合同供方企业的权益保护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境地;②签署合同的代表人代表权限及身份不明。这种主要体现在以自然人签字签署合同的情形,合同上签字的业务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在签署购销合同时未出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其是否属于公司员工,什么职务,是否取得公司授权都无法确定,事后往往成为应担责的合同一方企业以未作授权,双方未建立购销关系为借口,来逃避责任承担; ③利用无履约能力、经营不善的公司签署合同,事后逃避责任承担。这在实践中诸如“两个公司牌子一套人马”,利用其中一个不加经营,实际无履约能力或经营不善的企业主体对外签署合同,事后无偿还能力借此逃脱责任承担。这里面因为涉及取证等诸多困难,给合同另一方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境地。
律师建议:注重对签约主体的资信调查、了解,合同方是企业的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如果合同方是个人,应于合同上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确保真实、有效的印章签署合同,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对业务经办人等人员于合同上的签署,应出示提供所属公司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避免合同的法律风险。
3、合同买卖标的物(即产品或货物)情况约定描述不清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容易造成忽视。比如就拿本人代理过的桥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说,同是桥架产品却具有不同的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履行供应的桥架规格型号出现了合同中所未作约定供应的规格型号,虽然这是需方事后作要求的,但因为在合同中未作体现,供方也未与需方签订补充协议,在双方起争议时,需方不仅不认可价格,而且还倒打一耙认为供方企业供应的桥架产品规格型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因为未约定商品品牌,以价低的产品代替质好价高的品牌产品等等情况。因为诸如在产品的名称、品牌、商标、等级、数量等等方面因为约定不明起而纷争的事例还是比较常见。
律师建议:如是产品或货物,应在购销合同中对产品或货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商标、等级、花色、单价等等信息作出明确的描述约定;如果是车辆,则应详细描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编号等等信息,如是不动产,则要详细描述具体的坐落位置等信息,以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4、数量及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特别是对小件的产品或货物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经常会出现数量结算上的争议,这跟合同对数量结算的约定不明有很大的关系、经常会出现约定数量与实际供货不符,以及还有相应数量退货的情况存在,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在质量标准条款的约定上,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合同双方所疏忽的,对供方企业而言因为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事后往往会遭致需方企业以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借口。对需方企业而言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供方以质次产品代替高质量的产品卖给需方,以致供方遭受损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类似成批次供应的混凝土、燃料油产品除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外,还要明确约定做到产品封存,以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无法取样的法律风险。这在本人代理过的混凝土、燃料油等特殊产品的买卖合同案例中所特别应予以注意的质量风险。
律师建议:合同应明确产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明确作出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质量验收、质量异议期方面的约定内容。对一些较特殊的产品应做到产品封存,以确保质量取样。
5、包装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因为包装约定不明确导致产品受损产生的纠纷这在实践中也是较有常见,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作特殊包装或合同一方单独提出的包转方式,应在合同中作明确。
律师建议:应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回收等约定内容。
6、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律师建议:合同应作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避免争执。对供方企业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在货物交接中签收货物或产品的具体签收人,防止需方的无关人等随意签收,事后遭到需方否认,供方无法举证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
7、违约条款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的法律风险。
现在大部分企业起草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提到了违约金,但对适用违约金的具体情形、违约金的金额比例设定都是比较混乱的,有的规定了违约责任,但对违约金金额比例没有做出合理的约定,有点是狮子大张口把违约金设定的非常高,这都不利于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实现。
律师建议:客观、合理的设置违约条款的适用情形,合法有效的设定违约金金额比例,以便追责,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8、合同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问题有:在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上,基本上大部分的买卖业务渠道都是掌握在业务经办人的手里,业务经办人将向需方收取的货款直接放进自己口袋,而没有上交公司,或挪作它途。在本人代理过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曾发现过类似的情况。作为供方企业不仅要防止对外应收款成死账、呆账,而且也要防范公司业务经办人私下侵占、挪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比较常见的风险:货款是否包含税金、税金的承担,以及价款的支付时间或条件不明确、或付款条件事实无法掌控,很难操作,导致事后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所带来无法顺利催款的法律风险等等。
律师建议:明确货款、运费以及税金的承担,对货款支付方式应作出类似“以款到供方账号为准”等特别约定,避免业务经办人与需方串通私下挪用货款。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9、争议解决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利的法律风险。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作考虑目前的司法环境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由合同方各自所在地的司法部门管辖处理显然具有一定优势,这也是本人多年代理案子的深切感悟。所以在做合同约定。
律师建议: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要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考虑到各方都有可能坚持约定在自身所在地处理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下可就诉讼管辖做出公平、合理做出约定。
10、合同解除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是比较多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解除的程序条件,是否可以解除等等是诉讼中经常碰到的争议问题。
律师建议:应在合同中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解除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解除后法律后果承担做出明确的约定,以有效确保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保障自身合同权益。
11、权益保护,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
律师建议:这是利用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对合同供方权益实施保护的一个特别约定条款。可在合同中作约定在需方付清全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那么可在需方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请求返还货物,从而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减少损失。
二、购销合同履行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1、产品、货物交付的法律风险
对供方企业而言,实践中因为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未能记载清楚货物、产品数量、规格、金额、销货日期等等信息或货物签收人混乱,权限不明,以致事后在发生结算纠纷时遭致否认,导致损失。对需方企业而言未作及时验收或属于
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验收当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可在对方交付的销货凭证直接签署质量意见。
律师建议:作为供方企业应制作规范、有效的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对销货凭证上署名的货物签收人应必须是合同上明确约定的有权签收货物的人员或直接加盖公司公章,确保履约交货环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作为需方应加强质量验收风险意识,及时有效的提出质量异议,避免风险。
2、款项交付的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风险有:现金交付引发的支付风险;货款的支付方应对方要求将货款汇给第三方引发的风险;付款方通过第三方支付货款引发的风险。
律师建议:尽量不要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对于用现金支付货款的,应由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并注明现金收讫。若是针对个人的,除出具的收款收条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外,不得将现金交付给对方的业务经办人,或由收款方出具对该业务经办人授权收款的书面授权书。
对于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款项的,应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若需要变更账户或汇入第三方账号的,则应由收款方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避免出现付款后对方又不认账的情形。
对于通过以票据(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支付款项的,在填署票据时应确保与合同署名的主体相一致,若不一致的则要让对方出具情况说明。同时要避免将空白票据交付对方,避免失控情形,遗留隐患。
3、发票交付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为没有发票交付的签收手续,或对交付发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做出约定,事后被利用成为没有收到发票拒付货款的借口。
律师建议:形成发票交付的书面签收制度,制作并保留好发票交付的签收凭证。考虑普通发票的开具有可能被认定为已收款,应在发票签收同时应注明未收款或让签收方注明未付款。
4、应合同一方要求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应合同一方要求由合同另一方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前面讲到的合同需方应供方要求转向第三方付款的情形。这类情形还是较常见的。有的是合同履行中途改变履行对象,有的是合同签订时就已协商好但合同中未作体现的。这两种情形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旦要求一方作否认,合同履行一方将会因为缺乏事实证据而陷入极其被动的法律不利境地。
律师建议:为避免风险,对事先商定的应明确在合同中就向第三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对象等细节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若是中途改变的,则应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或由要求方出具书面确认函件,并重申或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同时,履行方还应做好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5、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
打官司实际上打的就是证据,购销合同官司同样不例外,很多的购销合同诉讼因为当事人事前不注意收集、整理证据,等到诉讼时因为缺乏事实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遭致经济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
律师建议: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6、 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法律人才,缺乏追讨应收账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及应对举措,致使过了法律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为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应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内,要定期的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或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的邮件单证;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向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函件复印件和邮寄凭证。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账款则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比如:签发催款函对账款作重新确认或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等,具体的操作应交由专业人员来操作。
实践中无数的案例已经足以说明疏忽、不重视合同的法律风险所带来的经验教训,是沉重的、代价是巨大的,作为企业的管理层都应当将合同的法律风险,纳入企业的正常经营风险加以重视,有效的防范或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效益。
要想有效的防范和规避上述种种法律风险则需要借助于深谙法律实践及理论知识的法律专业人士,只有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具体的实施和操作将为您的企业利益带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范文二: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一:买卖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
买卖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
一、买卖双方均应注意的风险及防范
◎ 风险一:相对方主体不适格,或者相对方信用差,履约能力低
防 范:查询对方营业执照、章程等工商档案,调查对方资信情况 ◎ 风险二:相对方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防 范:对方如委派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代理,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介绍信、委托书等,注意授权范围,注意鉴别委托书真伪。 ◎ 风险三:标的物描述不清,计量单位误用,包装方式约定不明,低级错误导致大损失
防 范:约定明确,并且在签约前,反复看清楚。公斤与斤,厘米与米,一字之差,相差十万八千里。包装方式不同,产品档次、价格也相差很大,唯有仔细阅读,再签合同才可防范此等风险。
◎ 风险四:标的物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或方式约定不明,导致扯皮
防 范:写明是国标、行标、还是企标,注明标准号,对非标产品,则详细描述质量要求;验收方式、验收时间或期限与验收标
准同等重要,唯有详尽约定,方可防范此类风险
◎ 风险五: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费承担约定不明,常常引发纠纷
防 范:交货方式须约定明确是卖方送货、需方提货还是代办托运;交货地点是需方仓库、工地、还是某港口,运费有谁承担也需明确。
◎ 风险六:货款结算、付款方式、期限条款约定不明,对交易成果带来重大影响
防 范: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是分期,是票据还是现金;期限方面“工作日”、“日”和起止时间点等的表述,关系重大,这些都需要约定清楚。
◎ 风险七: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影响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
防 范:在何种情况下,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必须约定明确,这对于防止损失扩大具有积极意义。
◎ 风险八: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不全面,导致诉讼或仲裁结果难以逆料
防 范:所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全面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损失赔偿额或赔偿计算方法等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清楚。
◎ 风险九:书面通知或函件的有效接收地址、接收人约定不明
防 范:协议中事先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可以
避免当事人就收取对方文件予以抵赖。收件涉及要约承诺生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情事的判断,约定清楚十分必要。
◎ 风险十:用词含义模糊,条款间相互矛盾
防 范:合同前部约定名词解释,避免含义模糊或上下文自相矛盾
二、卖方的主要风险
◎ 风险一:收取货款的风险
防 范:1、办理提存公证,让买方将货款打入公证处后发货,交货后直接从公证处收取货款;2、分签订合同、交货、验收等几个节点,让买方分期付款;
3、要求买方提供担保;4、约定在买方付清全款前,买方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
5、约定较高的迟延付款违约金,给买方按时付款施加压力;6、及时发送书面催讨函件,必要时发送律师函;7、对于需要另行结算的,要及时结算或对帐,留下书面队长记录8、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 风险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防 范:1、尽可能让买方提货,买方提货时该风险转移至买方;2、委托承运人托运,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3、购买相关保险,保险费计入货物成本。 ◎ 风险三:货物交付证据不足的风险
防 范:1、在合同中就买方收货作如下约定“买方收货时,须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盖收货专用章,或由下列人员之一签收,
公章、收货专用章、预定收货人的签名预留如下:【】。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2、千万注意不要简单地让对方一般的仓库保管员、保安或其他一般层级人员签收,此类人员很可能是临时工,流动性大,发生纠纷,买方极有可能以“本单位无此人”抵赖;3、对于持续供货的情形,每个一定时间要求对方集中对账,并盖章。
◎ 风险四:买方拖延验收的风险和验收标准不明的风险
防 范:1、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并明确约定逾期验收,视同验收合格;2、明确约定验收方式、标准,容易产生验收争议的标的物,可约定委托中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能够凭样品买卖的,事先封存样品乃至办理样品公证。 ◎ 风险五:质量争议和质量保证期内的风险
防 范:1、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相关质量标准应当作为合同附件;2、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以及约定质量异议的处理方式,比如约定允许的误差,允许的质量瑕疵,何种情形须退货或更换,何种情形下修理等等;3、质量保证的范围必须约定清楚;4、提供规范详尽的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风险提示完整清晰
◎ 风险六:产品质量责任即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
防 范:1、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醒目处提示完整清晰;2、正确使用方法提示完整清晰,不正确使用可能导致的风险提示完整清晰;
3、对销售商进行严格的培训;4、购买相关的保险
三、买方的主要风险
◎ 风险一:收货风险
防 范:1、提存公证,货款打入公证处,收获并验收合格后解付;2、部分货款收货后支付;3、卖方提供担保;4、约定较高的迟延交货违约金;5、及时发送书面催促交货函件,必要时发送律师函;7、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 风险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风险
防 范:1、产品质量标准约定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约定明确;2、及时向卖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有些质量问题需要及时办理公证;3、就产品质量不合格明确约定退货、更换、修理等处理方法,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 风险三:保修风险
防 范:1、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和卖方承担保修责任或委托第三方保修的方式;
2、留足质保金;3、就卖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保修义务,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 风险四:产品致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
防 范:1、保管好购货发票或凭证;2、由适格的人以适当的方法使用、保管;3、使用过程中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公证或及时书面告知卖方;4、万一发生损害,保护好现场,及时办理公证和报案;5、接触或使用产品的人员,如有就医记录,须妥善保管。
担保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
一、被担保债权之债权人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 风险一:担保人主体不适格(担保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几种不能作担保人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单位的分支机构担保;未通过年检的企业或实际已经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担保),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防 范:担保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具有实施担保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必须审查其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等证照,必要时请律师查询工商档案。
◎ 风险二:担保单位做出担保的决定,没有履行正当程序(没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虚假;其他共有人未同意等等)
防 范:审查担保单位的章程,了解其做出担保决议的权限——要求所有股东或董事当面签署同意担保的决议,或者提供经公证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于财产抵押担保的情形,必须了解该财产有无共有或法定意义上的共有人,有共有人的必须经所有共有人签字同意。
◎ 风险三:用以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如担保人无所有权(处分权),担保财产已经被抵押、质押或已经被查封、冻结;相关财产正处在权利争议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享有权利的期限届满;财产权利主体不明?)
防 范:一是要求担保人就财产没有权利瑕疵做出声明和承诺;二是要求担保人出示担保财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相关证书;三是必须事先调查,了解担保财产有无被抵押、质押或被查封冻结等情况
◎ 风险四:信用担保的担保人或财产担保的财产,担保能力不足,或者变现能力差
防 范:关于用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一定要大于被担保债权,越大越好,债权的金额不得高于担保财产价值的70%。债权实现时间越长,债务越大,故担
篇二:买卖合同的草拟、签订、履行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草拟、订立及履行的相关法律
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一章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出卖人、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买卖合同的条款及主要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条款
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而前述条款又可划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实体条款和一般条款、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主要条款
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又称必要条款,是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合同主体信息、标的物种类、数量、价款等。反之,除主要条款外,其他条款为普通条款,普通条款的欠缺虽会影响合同履行的安全性,但合同是否成立则不受其影响。
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实体条款是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如标的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条款等。程序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规定的条款,又称
为解决争议条款,如仲裁条款、管辖法院约定条款,均是程序性条款。实体条款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也就失去其效力,而程序则独立于其他条款,虽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其程序条款则依然有效。
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明示条款是当事人必须以口头言语或文字方式明确表示的条款,明示条款是合同存在的基础,没有明示条款,合同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必须是明示条款。默示条款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的条款,默示条款不能单独存在,需以明示条款存在未前提,故默示条款只能属于普通条款。
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有责条款又称为违约责任条款,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条款。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并非违约责任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只要违约责任没有被依法免除,不论合同中是否有违约条款,违反合同当事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违反合同
的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包括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而交付又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按合(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地点交付;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不由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瑕疵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前提。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需担保第三人不能就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这其中包括:1、保证第三人对交付的标的物不得主张所有权或处分权。(针对这一点,买受人为防止出现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委托律师在标的物的权利登记部门调查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属于出卖人,比如在土管和房管部门查看土地或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情况)2、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当出卖人将标的物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就有可能使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实现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的风险。(针对这一点,买受人可委托律师,在合同签订前去相关行政部门调查标的物是否设立了担保物权,从而防止出现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的风险。)3、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有关优先权。比如房屋在出卖前已出租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在同等条件
下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这一点也可委托律师前去调查)。4、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租赁权。如标的物在出卖前已被租赁,则买受人使用该标的物则会出现障碍。(可委托律师调查)5、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工业产权。如买受人取得该商品的(例如药品)所有权后,第三人起诉出卖人侵犯其药品知识产权,要求停止侵害,则可能影响买受人将该批药品二次销售,同时卷入诉讼纠纷。(针对该问题,亦可委托律师在签订合同前,调查该标的物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形)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向买受人出卖的标的物因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出卖人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质量要求等,或者保证该物品质及效用没有瑕疵存在。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卖人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交付时就已存在。(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知情并且在不知情上无重大过错。(3)、买受
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4)、必须是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的拍卖程序取得的标的物。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其中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按照约定或法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2)、验收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
验,没有约定的检验期,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依法进行检验而接受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3)、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数量、品质、质量要求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可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当事人无约定及法律无规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就是该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2)、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范围。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上,还应当注意该物所产生的孳息归属。孳息包括自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承担。
1)、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特殊规定。(1)因买受人原因致
篇三: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建议书面形式,且要打印版。而不要用手写填加,特别是数量和金额。不要再数字处留有空格。
2、采用传真和数字电文的形式的,应当事后补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
3、订购单形式的合同,一定要载明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时间、交货等主要条款,且需双方签字盖章来确认。
4、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条)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控
(一)核对主体身份,调查其履约能力、权限。
核实内容:企业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签约人权限等信息。
主要途径包括:?营业执照,注意年检信息。?查询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实地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查询有无被执行情况。(最高院网站)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数量、质量、包装等。在书写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的物信息要明确。包括品牌、型号、规格、尺寸等。成套产品的,应当写明套内产品的品名及具体内容。2、数量要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箱具体的产品数量。3、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应当约定清楚关于包装标准、包装标签、费用负担、以及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等内容。4、确定验收的质量标准。也可采用封存样品方式确定质量标准,对封存样品的质量加以说明。样品说明上最好有对方员工
的签名确认。防止发生纠纷时对方否认样品来源。合同中应载明“货物应当与样品一致”等字样。5、明确质量检验(异议)期。建议保留标的物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以证明标的物在交付货物
时标的物是合格的产品。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中应当写明单价、总价款、币种、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等)。金额最好注明大写(不易被修改)。转账的应要求提供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2、发票:合同应约定清楚发票的交付时间及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8条)
3、载明付款或结算时间。分期付款的,应当写明每次的交付时间、确切的金额。月结或每季度结算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结算日,对账单、结算单的确认等事宜。对账单中应当载明当月每次送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品名、金额、总金额等,在对方确认后将原件取回。付款时间最好约定为对账单确认后的几日内,不要拖延的太长。
4、订金:可要求对方支付部分预付款(订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货物的交付:应明确交货地点、时间、运费的负担等问题。
《合同法》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均以交付作为分界点,原则上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第133条、141
条、142条)。分期交货的应当写明每次交货的数量;代办托运的还要写请运输路线、交通工具,写清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地点和运输的目的地应当尽量清晰要具体地址,不要仅写“买方处”、“东莞”等范围大、且模糊的字眼。
(五)违约责任
1、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29条)
1)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认定“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
2、不可抗力免责及除外:遭遇不可抗力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7条)
3、注意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注意排除已方权利或对方责任
的条款。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诉讼或仲裁择其一,不可同时选择。
1、选择诉讼方式,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双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尽量选择在己方所在地。
2、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确定唯一,否则仲裁条款无效。
(七)合同的效力条款和合同文本数量
1、载明生效日期。2、合同正本的数量应为各执一份,不要提供过多正本。3、要在合同正文下一行标注“[以下无正文]”字样。防止对方在正文和签名处有空白,私自添加其他对我方不利条款。
(八)合同签字和盖章
1)合同应加盖该企业的公章或合同章。页数在2页以上的要加盖骑缝章。
2)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
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需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使用私章的,可以要求持私章的人员提供其为合法使用他人私章的证明。建议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要求亲笔签名会较为稳妥。
三、合同中可以保证卖方权利的其他条款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134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36条
若未做此约定,要求支付价款属于债权性质。在买方存在多个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卖方很可能无法追回全部价款。而约定此条款后,卖方依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减轻损失。
(二)定金条款
1、《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在选择时当事人应该看自己的损失总额与合同总额的比例:低于20%的建议选择定金;超过20%的选择违约金则更有利于弥补损失。
3、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
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8条)
4、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没有惩罚性。而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起草合同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若想通过定金来防止对方违约,则应表述清楚。如果合同中的表述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将推定为预付款,这将会损害守约方的利益。
(三)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应当加入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以免事后陷入不利境地,卖方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
一、标的物交付(送货)时的风险防范
1、送货时间:应严格按照约定按时交物。若要提前交付的,应当先与买方沟通,否则买方有权利拒绝提前接收的;若经过双方的协商可以延期交付货物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避免日后卖方以此为由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延付货款。
2、送货数量:出货前应先核对。若出卖人多交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负担。(《合同法》162条、《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的解释》第6条)
3、送货单内容及签章
1)送货单上应载明货物数量、规格、送货时间、双方的名称等。另可载明所履行合同的合同编号,以确认送货行为是履行特定合同的行为。
2)卖方自运的,应要求其员工在送货单上在签名,并要求加盖买方的收货专用章;交承运人交付的,应保留好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应载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关系人(如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货物具体信息及责任和权益。
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或提存价款,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01条、103条)
二、质量异议的处理
1、《合同法》158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对于未超过质量异议期的,应当了解情况。若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向对方做出书面说明(一式两份,己方保留一份留作日后的证据使用);若货物确实存在问题的,则应积极协商解决。注意:在未清楚质量是否有问题的情况下,在往来函件、邮件中不要有承认标的物有质量问题的字句,以免在日后的诉讼或仲裁
中被对方拿来做证据使用。
2《合同法》158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17条:“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文三: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学院:物流学院
专业:物流管理10-4班
姓名:于晓玲
学号:201028024417
物流管理四班 于晓玲 201028024417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某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R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
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5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F公司认为是C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已将定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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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未能解决问题。香港C公司以我F公司违约为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
一、合同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买卖合同之比较
在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1(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 1、我国在1986年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第(1)款作出保留,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而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物买卖
、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合同要求书面形式。2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内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2(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销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一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二、常见的合同成立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进而导致纠纷发生是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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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买卖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对当事人来说既无权利可言,也无应当负担的义务。某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取决于买卖双方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当一方发出了一项有效的要约,另一方作出了一个有效的承诺,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判断某项合同是否成立并解决相应的纠纷,就必须考察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成立。
2(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分析
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与下面两个因素有关。
(1)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的国内法律、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对要约和承诺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发生纠纷。 (2)当事人在具体处理争议时采取措施不当,使一些本来能够避免的纠纷未能避免。
案例中,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司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公司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formality ) 而已。而F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F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索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参加国之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即,我国原则上采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但我国在批准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书中声明不受公约第1条(1)款b的约束,即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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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四班 于晓玲 201028024417 范围,因此,对于我国公司来说,公约仅适用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签字的合同;二是根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我国对公约的第11条第29款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了保留,即不可以口头方式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成立合同。因此,我国公司对外签订、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都应采用书面方式。上述这两点都排除了公约对此案的适用。
本案中,如按西方国家或国际公约合同法的原则,则4月5日双方电话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F公司后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香港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我F公司赔偿C公司的损失以及利息损失共计85万美元。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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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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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
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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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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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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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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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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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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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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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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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学院:物流学院
专业:物流管理10-4班
姓名:于晓玲
学号:201028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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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某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R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
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5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F公司认为是C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已将定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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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未能解决问题。香港C公司以我F公司违约为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
一、合同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买卖合同之比较
在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1(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 1、我国在1986年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第(1)款作出保留,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而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书面形式。2、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内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2(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销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一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二、常见的合同成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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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进而导致纠纷发生是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买卖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对当事人来说既无权利可言,也无应当负担的义务。某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取决于买卖双方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当一方发出了一项有效的要约,另一方作出了一个有效的承诺,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判断某项合同是否成立并解决相应的纠纷,就必须考察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成立。
2(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分析
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与下面两个因素有关。
(1)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的国内法律、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对要约和承诺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发生纠纷。 (2)当事人在具体处理争议时采取措施不当,使一些本来能够避免的纠纷未能避免。
案例中,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司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公司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formality ) 而已。而F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F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索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参加国之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即,我国原则上采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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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国在批准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书中声明不受公约第1条(1)款b的约束,即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对于我国公司来说,公约仅适用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签字的合同;二是根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我国对公约的第11条第29款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了保留,即不可以口头方式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成立合同。因此,我国公司对外签订、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都应采用书面方式。上述这两点都排除了公约对此案的适用。
本案中,如按西方国家或国际公约合同法的原则,则4月5日双方电话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F公司后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香港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我F公司赔偿C公司的损失以及利息损失共计8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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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 ? ? ? ? ? ??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篇一:??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 ??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
? ?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 ?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 ?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
? ?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 ?
??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
?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 ?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
? ?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
??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
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 ?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 ?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篇??二:
??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 ?
?? 一、?? 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要件
?? 1?、? 买?卖合?同?
?? 2、 ??送货单?(?收货?单等?)?
3、 ??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 ??
? ?4、? ?其他(??对账单、??询证函?等?) ?
? ?二、 ??买卖合同??的要素? ?
? 1?、? 主体?? A、 ??签约主?体?要确?定(?最?好是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 章)?? B、 ??签约人?的?权限?(最?好?是公司??公章+公??司法人?授?权书?) ?C?、 尽??量是实体??公司(?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公司??、商贸? ?公司?--?-?--审??慎赊欠)?? D、? ?尽量?是独?立?公司(??分公司、经营部???、?项目?部-?-?--审??慎赊欠)?? E、? ?订立?书面?合?同(口??头、传真??、邮件?-?--?--?很?难作为??有效证 ??据) ?F?、 ?合同?必?须为原??件(买方??法人公?章?或经?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G、 ?非?个人?买方?主?体的信??用基础审??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址:? ? ? :?/?/gs??xt.s??aic?.?go?v.?c?n/)?? H、 ??实体公?司?以副?业采?购?公司签??订合同,??应尽量?促?使其?实体? ?公司担??保的方式??签订合?同?,同?时注?意?担保内??容和期限??
?2?、 ?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是?否?含税 ??A、 明??确(特?别?是数?量中?的?“米”??或“卷”??) B?、? 数?量据?实?结算(??本合同固??定单价?,?实际?交货?数?量按实??结 算,??但结算?总?量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5??%,如?超?出5?%其?超?出部分??价格双方??另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C、 ??“不开?票?”的?标准?表?述:
?? 此??价格为?不?含税?价,?开?票税金?? 由需方??承担,?注?:
? ? ?诉讼前??,发票最??好要开?具? D?、 ?谨?慎对待??不法交易??:
? ? 禁?止在?合?同中体??现“九O??标”或?“?厂 ?标”?等?所谓的??“非国家??标准”? ?E、? 谨?慎?对待不??法交易:??
? ?“多?开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贪?污罪(??共犯) ??
?3?、 ?收货?人? A、?? 在合同??中应注?明?一个?或若?干?个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 B?、 ?非?合同约??定收货人??签收,?应?事后?尽量?补?得授权??
??4、 ?验?收标?准 ?A?、 防??范客户拒??绝验收?、?怠于?验收?(?反制条??款:
?? 如?需?方收?货 ?一?周内未??进行验收??或未验?收?完毕?的,?视?为供方??货物合格??,需方?应?当按?约付?款?) B??、 质量??异议条?款? (?a)?、?质量异??议期限:??
? ?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
? ? (??b)、质??量检验?:?
? ?在?卖方交??货前,买??方应当?现?场对?货物?的?外观质??量、商标??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在确?认?检验?合格?后?收取货??物;在收??取货物?之?日起?7日?内?由买方??对货物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时应??邀请卖方??派员参?加?;如?买方?在?收货之??日起7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货?物质?量?全部合??格。在检??验前,?买?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不??得裁剪?、?使用?,否?则?视为货??物合格,??其损失?由?买方?承担?。?
?? (c??)、买?方?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
?? (1?)?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卖??方,以?便?分析?原因?和?责任并??处理。若??买方不?停?止使?用,?其?扩大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 ?(?如经核实2)???,确系?卖?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由??卖方负?责?修理?、调?换?;
?? (?由于买3)??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负责?。?
? ? ?(d)??、如卖方??提供的?货?物虽?有质?量?问题,??但买方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另行按??质协商价??格,且?不?得再?退货?或?换货处??理;如买??方未与?卖?方就?价格?问?题协商??一致即使??
照合?同?所定的??原价格向??卖方支?付?货款?。 ? 用的,?应?当按?
? ??C、注意??需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
?? 5、? ?货款?的支?付?方式:??
?? A、? ?支付?方式?:?
?? 电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贴息??问题) ??B、 ?注?明收?款人?的?全称、??开户银行??、账号? ?C、? 收?款?人:
?? 除??电汇外?,?均需?收款?人?持有供??方盖章的??专用收? ?款收?据 ?
? 6??、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
? ? 单?利罚?息?复利罚??息
?? 7、? ?法院?管辖? ?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约定?的?范围:??
??原、被?告?双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8、 ?“?手写?无效?”??” 、 “以??下无正文?
? ? 9?、 ?采?用对方??合同最好??经律师?审?核 ?
? ?10、?? 常见的??合同陷?阱? 在?甲方?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后合格?后?30?日内?付?款 建??设工程甲??方付款?后?即付?款 ?工?厂开业??后支付工??程款 ?质?量应?符合?最?终客户??要求 合??同签订?后?,根?据乙?方?通知送??货
?? 三、? ?送货?单的?要?素 A??、 明确??的收货?人?,正?确的?收?货人签??字 B、?? 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明确 C??、 注?释?可明?确质?量?异议期??限、法院??管辖等?
? ? 四?、? 发票?? 当面送??达,可?复?印后?,由?接?收人签??字邮寄送??达,填?写?正确?的收?件?人,注??明发票号??码等 ?
? ?五、? ?对账单??、询证函?? 统一?格?式 ?法人?公?章+经??办人签字??---?-?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件 建立??规范的?合?同评?审机?制? 重大??客户的审??查机制? ?规范?的送?货?机制 ??定时的对??账机制? ?建立?规范?、?长期的??档案保管??机制篇?三?:
? ?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学??院:
?? 物?流?学院? 专?业?:
?? 物流??管理1?0?-4?班 ?姓?名:
?? 于??晓玲 ?学?号:?
? ? 20??1728??024?4?17? 物?流?管理四??班 于晓??玲 2?0?17?28?0?244??17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某?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
? ? ?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 ? ? C??FR上海??,价格?每?公吨?:
? ? 4??83美元??,交货?期?:
? ? ?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
?? “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
?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电话?协
索??赔条款,??即:
? ? ?“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
? ? 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 ?
? ? 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 5月??5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 F?公?司认?为是?C?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已将定??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 物流??管理四班?? 于晓?玲? 2?01?7?280??2441??7 始?终?未能?解决?问?题。香??港C公司??以我F?公?司违?约为?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 ?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
??
? ? 一?、合?同?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买?卖合同??之比较 ??在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 1?(?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的?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时??,对第1??1条第?
? ?(1?)?款作出??保留,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而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书?面?形式?。
? ? 2、??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 ?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 ??
?(?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内?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 2(??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
?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销?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订立?合
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
?一?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
? ?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
??
??二、常?见?的合?同成?立?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进而?导?致纠?纷发?生?是国际?? 物流管??理四班? ?于晓?玲 ?2?017??2802??441?7? 货?物买?卖?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买卖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对?当?事人?来说?既?无权利??可言,也??无应当?负?担的?义务?。?某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取决?于?买卖双??方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当?一方发??出了一项??有效的?要?约,?另一?方?作出了??一个有效??的承诺?,?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判?断?某项合??同是否成??立并解?决?相应?的纠?纷?,就必??须考察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成立?。 ?
? ??2(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分析 ??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与下?面两?个?因素有??关。
?? ?
? ?(1?)?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的国?内?法律、??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对?要约?和承?诺?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发?生?纠纷?。 ? ? ??
(??2)当?事?人在?具体?处?理争议??时采取措??施不当?,?使一?些本?来?能够避??免的纠纷??未能避?免?。 ?
? ? 案例??中,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司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公?司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fo?r?mal??ity ??) 而?已?。而?F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
F??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索??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参??加国之?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即??,我国?原?则上?采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但我?国在?批?准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
?? (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内??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
? 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 ?2?(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销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
?? 一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
?? 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
? ?
? ? 二、??常见的合??同成立?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进??而导致纠??纷发生?是?国际? 物?流?管理四??班 于晓??玲 2?0?17?28?0?244??17 货??物买卖?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买?卖?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对当事人??来说既?无?权利?可言?,?也无应??当负担的??义务。?某?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取决于?买?卖双?方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当?一?方发?出了?一?项有效??的要约,??另一方?作?出了?一个?有?效的承??诺,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判断?某?项合?同是?否?成立并??解决相应??的纠纷?,?就必?须考?察?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成立??。
? ? ?2(?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分?析 ?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与下??面两个?因?素有?关。? ?
??
??(1)?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的国内?法?律、?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对要约??和承诺?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发生纠纷??。 ? ? ?
? ?(?当事人在2)???具体处?理?争议?时采?取?措施不??当,使一??些本来?能?够避?免的?纠?纷未能??避免。 ??
? ?案例?中,?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司?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公?司?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for?m?al?it?y? ) ??而已。而??F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F?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索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参加国??之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即,我??国原则上??采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但我??国在批?准?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的?下?一行?靠右?边?标注:??
??合同签?订?地:?
? ? 上海??.浦东(??该约定?是?为了?在可?能?发生争??议时,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不论实??际签订地??在何处?,?法律?上均?认?可双方??确认的合??同签订?地?) ?
?2、付??款方式上??,公司?作?为出?卖方?,?尽可能??约定前期??款项支?付?比例?多一?些?,尾款??比 ?
例及质??保金比?例?相对?少一?些?。(该??种约定主??要是降?低?贵司?的回?款?风险)??
??3、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在买??受人在?履?行支?付全?部?价款或??其他义务??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约定对?买?受人?违约?后?,出卖??方增加了??司法救?济?途径?) ? ? 4??、争议解??决条款?,?即:?
? ?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条?款约?定与?第?1条的??约定前后??呼应,?有?利于?在发?生?争议时??选择对贵??司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 (若对??该条款?若?对方?提出?异?议,退??一步可约??定: ? ? ?“任?一?方均或??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解决??”,贵司??起诉,?当?然在?所在?地?即浦东??人民法院??起诉)?。?
? ? ?
??5、最后??条款约?定?:
? ?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一般不??需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因?为签字??人可能无??权签字?,?或无?授权?代?表予以??签字) ??
?6?、签?字盖?章?时,注??意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尽?量不加??盖项目专??用章,?因?为项?目章?无?需备案??,随意刻??印,从?法?律上?讲没?有?效力。??)如有代??表签字?,?建议?该代?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该?代?表与?以后?在?收货单??或对帐确??认函中?签?字人?相一?致?。) ??
二??、合同?履?行 ?
? ?1、保??存好送货??单(注?意?在送?货单?上?签字人??,尽量能??与之前?签?订合?同的?代?表保持??一致,还??需注意?收?集该?人的?名?片等身??份资料)??
? ?2、?定期?对?账或由??对方确认??欠款确?认?函(?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一般?对?账对?方会?予?以配合??,因此尽??可能及?时?对帐?,)?对?帐单如??能加盖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最好,??退其次加??盖项目?专?用章?、代?表?签字。??
??
? ?三、?及时?咨?询 若??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有疑??问或无法??确认风?险?的条?款,?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
? ? 陈?律?师:
?? 1??380?1?95?14?6?9 0??21—5??234?1?06?6 ?6?218??3070??篇五:?
?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 ??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当代?社?会中,??买卖合同??最复杂?形?式之?一当?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等??等在国?内?贸易?中均?可?迎刃而??解。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
??(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 ?
??
??1.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
?? (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
??
?? 1.?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 ? 2?.就?标?的物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 ?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某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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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某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第1?1?条明?确规?定?:
??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时,对??第11?条?第
? ?(?1)款??作出保留??,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而??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书面?形式?。?
??
?? 2、?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
? ?(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内??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
?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法律认??为,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相?同。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尤其?是商?务?合同,??他们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特定??形式。 ??
? ?2(?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销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
? ?一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
? ? 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但是??,在某?些?方面?,《?合?同法》??与《公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
?? (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内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 ? ?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法?律?认为?,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相同。??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尤其是??商务合同??,他们?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特??定形式?。?
? ? ?2(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销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
?? 一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
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但?是,?在某?些?方面,??《合同法??》与《?公?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公约》?第?14?条第?
? (??1)款规??定:公?约?》第?14?条?第
?? (1)??款规定?》?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的表示??相反的?意?思,?但《?合?同法》??第15条??却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商业广??告等。? ?
? ?
? (??2)在要??约的变?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也?有?区别。??(转载自??:合同?法?》第?15?条?却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商业?广?告等。??
??
? ?(2?)在?要?约的变??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也有区?别?。(?转载?
?为要?约变?更?的前提??是承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但??自?》与我??国《合同??法》都?认
对实质性??变更,?二?者有?不同?的?理解,??《公约》??第19?条?第
? ?(?2)款??规定:合??同法》?都?认为?要约?变?更的前??提是承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但对实质??性变更?,?二者?有不?同?的理解??,《公约??》第1?9?条第?
? ?(2)??款规定》??第30?条?相比?,我?们?还可以??发现,《??合同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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