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美商誉会计准则比较
中美商誉会计准则比较
一、美国商誉会计准则发展
美国是最早对商誉会计进行规范的国家,从1944年开始,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就发表了若干涉及商誉会计处理的文告。1944年12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了第24号会计研究公报ARB24《无形资产》,第一次对包含商誉在内的无形资产会计实务进行规范。该公报只解决了外购商誉的确认、计量问题,并规定商誉要在其寿命期限内摊销。194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鼓励那些将商誉作为资产永久性保留的公司进行摊销。1953年,CAP又发表了ARB43《对第l至42号会计研究公报的重新研究和修订》,其中第五章对《无形资产》进行了修订。该公报禁止将商誉立即冲销股东权益和随意摊销,只有当价值发生减损时方可冲销或摊销。1968年,由安达信会计公司的两位高级合伙人撰写的《第5号会计研究说明:商誉会计》(Accounting Research Study No.5)发布,该说明的结论是,商誉不是资产,因而应在收购日注销,且减少权益。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颁布的第16号意见书(APB16)《企业合并》和第17号意见书(APB17)《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合并可以同时采用权益联合法和购买法,并要求在购买法下确认的商誉必须在不少于40年内摊销;统一了商誉实务。198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第42A号员工会计公报(StaffAccounting Bulletin No.42A),规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最大商誉摊销年限为25年。1994年,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所属财务会计政策委员会(FAPC)、财务分析师职业协会发表了“90年代及以后的财务报告”的文告。该文告建议外购商誉应在收购日注销,原因在于商誉描述的仅是一个特定时日的价值;资产负债表上披露的商誉金额对评估主体的未来现金流量或主体的价值没有显著用途。1995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这标志着减值项目的完成,但仅在长期资产减值时才涉及商誉减值问题。1999年,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的概念。FASB认为,被购方继续存在的营业中“持续经营”要素的公允价值以及收购方和被购方净资产及营业进行合并而产生的预期合并协同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公允价值构成“核心商誉”。2001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一致通过财务会计准则第141号(FASI41)《企业合并》和第142号(FASI4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规定取消联合收益法,要求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并且改商誉的系统摊销为减值测试,商誉减损则确认为损失,未减损则不予摊销。2005年7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共同发布的《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誉是不可单独辨认和确认的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合并日被合并方的整体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控股合并方式下,当存在少数股权时,应分别确认属于控股方的商誉和属于少数股权的商誉。初始确认后,商誉不再摊销。每个会计期末,合并方依据FASB第142号公告和IAS36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二、我国商誉会计准则发展
我国商誉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1992年12月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才首次涉及商誉问题。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明确了商誉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并规定商誉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1995年2月9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合并商誉未进行单独确认,而是包含在“合并差价”项目中,对合并差价是否进行摊销或减值也未明确作出规定。1995年4月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确认并购商誉的成本为购买企业支付的价款扣除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余额,负商誉确定企业的递延收益,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等额摊销,计人各期损益。1996年1月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正商誉和负商誉的摊销期限:正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记入各期费用;负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确认各期收益。1997年8月《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合并过程产生的商誉记入“无形资产——商誉”会计科目。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将商誉确定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商誉问题作了修改。《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改商誉的系统摊销为减值测试。与以往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明确了合并商誉是一项独立的资
产要素,同时改系统摊销法为减值测试法。
三、中美商誉会计准则比较
美国对商誉的处理采用FASB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对商誉的处理则采用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现阶段中美商誉会计准则对比如表l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中美商誉会计准则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在商誉的初始确认方面,只确认外购商誉,由于自创商誉不能被可靠计量以及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自创商誉都不予确认;其次,在商誉的计量方式上都采用间接计量法——将企业收购成本与其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处理;再次,在商誉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买卖双方对企业价值的判断,以及被收购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最后,在商誉摊销与披露上,合并商誉都被看作是企业的一项永久性资产,由合并方将其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不对其进行摊销,只在减值时对其进行减值处理。
但我国商誉准则与美国商誉准则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在商誉确认方面,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新准则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的做法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范围之外,作为一个独立的资产项目单独列示,而美国商誉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二是由于合并商誉的产生源于企业合并,中美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企业合并内容的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允许购买法和权益法并存,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美国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明确规定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
四、我国新商誉会计准则的评价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处理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又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对我国现阶段有着特殊的意义。一是 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目前我国企业诚信缺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准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新准则将商誉作为资产单独列示,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企业商誉价值和企业资产价值的相关信息,从制度上防止了企业利用“合并差价”操纵利润,提高了商誉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可以更好地反映商誉资产的实际数额,提高商誉资产的质量,从而反映其未来获取超额收益的实际能力;企业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防止了企业利用商誉减值准备的转回规定操纵企业利润。二是有利于防止同一控制下企业通过合并进行盈余管理。新准则只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防止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盈余管理。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权益结合法更能增加会计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在短期内提升企业业绩。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往往通过资本运作将合并对象置于同一控制下进行虚假重组,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确认商誉,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通过合并商誉调节企业的利润。
但也应看到我国准则对商誉的处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缺乏对商誉处理的理论支撑和操作指南。我国至今没有针对商誉提出具体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中对商誉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概念,使得商誉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理论支撑。此外,企业资产减值测试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没有详细规定商誉减值测试的迹象和减值测试的方法,不利于指导企业商誉减值工作。二是过份依赖公允价值增加了利润的波动性。新会计准则下,商誉确认和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而对公允价值的确认是建立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目前我
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资产评估市场尚不健全,公允价值难以公允。此外,公允价值也使企业计价的灵活性增强,公允价值中现值只是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结合,未来现金流量是估计值,折现率也是选择的某一利率,这使得商誉价值有很大不确定性,也增加了企业利润的波动性。
新会计准则对商誉处理更符合国际趋同的趋势,对于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及海外投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商誉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存在争议亦属正常,鉴于商誉在企业购并与重组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笔者建议,我国首先应规定专门的商誉准则,系统规范商誉的概念、性质、确认标准、计量、减值计提方法及信息披露方式等,以更好地指导会计实务;其次,加强对商誉理论的研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以更完善的理论指导商誉会计的发展;最后,应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与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会计人员对商誉的判断力和选择力。
范文二:商誉会计准则发展与比较
商誉会计准则发展与比较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合并来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企业合并中出现的商誉问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趋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我国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新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文章研究了我国并购商誉准则的发展,对新旧商誉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中外会计准则对商誉处理规定的异同点。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商誉准则虽与国际准则逐步趋同,但仍具有自身特色,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誉会计准则相关研究作了展望。
【关键词】 商誉; 会计准则; 发展与比较
一、序言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开始采用并购的方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规避风险,在竞争中实现规模经济的目标。商誉作为资产中的一部分,不但影响企业的现实收益,而且对企业将来的发展影响重大,因此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商誉在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等方面一直是具有争议性的。会计一般将商誉分为自创商誉和购并商誉(又称外购商誉)。由于自创商誉形成的成本很难准确计量,出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一般把自创商誉中的支出作费用处理,但是对于购并商誉的确认、计量、报告则进行专门的处理。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划离出来,对商誉的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那么我国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准则是如何发展的?新旧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处理有何不同?国内外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处理有何区别?商誉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对我们有何启示?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文献回顾
国外关于商誉的研究比较早,20世纪20年代以后,商誉开始进入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领域并成为一个专门的研究对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学者们在商誉的性质、计量及摊销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1922年,W.A.Paton对商誉的概念进行了论述,这也是最早从会计理论角度对商誉问题作出的表述。1926年,杨汝梅先生分析研究了商誉的范围、特征、形成因素及性质,为后人认识商誉的性质奠定了认识观念上的理论基础。1940年,W.A.Paton and A.C.Littleton较早研究了商誉成本的摊销方法。1965年,Eldon.S.Hendrickson教授专门从会计角度讨论了商誉的性质与核算方面的理论问题。20世纪80年代,D.E.Kieso and J.J.Weygrandt指出商誉包括付出的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和高出社会平均水平的获利能力两个方面,可以说这个观点上升到从定量的角度研究商誉问题,是之前研究成果的一种延续。1996年,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进一步指出商誉的内涵并对自创商誉的计量进行了分析研究。2005年,常勋教授结合会计准则的演变历史,对商誉的确认、计量和摊销进行了探讨。2006年,许家林教授对国内外会计商誉的发展进行了回顾与探讨,并分析了商誉会计研究理论成果在各国
范文三: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商誉的比较[权威资料]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商誉的比较
摘要:商誉是企业发生整体产权变动时经常被提到的一种无形资产;随着大量兼并和购买过程中,商誉金额的日益加大,国际贸易也日渐频繁,人们开始把商誉当成了标的企业无形资产的总称。我们正面临着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国际间贸易往来日渐增多,国际间的不同会计准则关于Goodwill con-商誉的不同计量也将有更大影响。
关键词:商誉;国际会计准则(IAS);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一、商誉的概念
there has also been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standards asso-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中后期,由英国会计学家最早提出“商誉”一词;为了更好的审理案件,法官首先对商誉进行的定义是:“商誉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有利条件。”1999 年9月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公布了一项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的概念。
从16世纪出现“商誉”一词至今,经过近400年的探索、研究。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又产生了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的标准。
二、商誉会计确认与IAS的比较与趋势
(一)国际会计准则(IAS)中关于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1.购买产生的商誉确认和计量
(1)交易发生时,可以作为一项确认的资产,并被认为是商誉的是: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在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的部分。
2.内部产生的商誉:
在企业内部所产生的商誉是不是企业的资产。在有些情况下,为创造未来经济利益需发生支出,但这类支出不会产生满足准则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
3.摊销
商誉应在它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合理地摊销。确定摊销的期限应该是反映对未来经济利益和预计要流入企业期间的最好估计。按一般的规定商誉的使用年限从其初始确认起不应超过20年。在极少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商誉的有用年限将超过20年而达到某个年限。
(二)国际比较
1.商誉的核算的比较
通过新颁布的准则对国际准则IAS38的规定的参考,得出一个结论商誉是不作为无形资产作为记录,而同时把无形资产和商誉一起列出来,同时不把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品牌、报刊等作为无形资产来对待,这是一种周全而可以理解的做法,是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我国做得不是很到位的地方就在于没有在商誉的核算上作出相符合的规定。
2.关于自创商誉的比较
在这一点上中国与国际准则上的做法是相同的。在企业收购或并购被购买或被并购企业时的商誉,即调整当期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不能单单的把商誉用来变现,它是无法确定是否能使用的,所以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会被认为有过于主观的嫌疑,与自创商誉应该采用一致的做法,就是发生购买企业的时候所产生的商誉也不应该被确认。
三、我国商誉计量的问题
(一)存在于我国会计准则中的问题。
1.商誉测试时所间隔的时间相对较短。一般而言商誉是包括了企业基本身所有的优质的资源,它也是企业经过长期的经营而慢慢累积起来的,因为在商誉是一种长期的资产,是不容易发生变化的,所以并不是每年都会减值测试。
2.计量基础给会计处理带来困难。
(1)商誉的价值并不是一方面的所以通过计量基础来表明的商誉所存在的价值并不是全部的只是一部分。把公允价值引进到商誉的计量里,并不完全都是有利的一面,还存在着弊端。从有利的一面来说,在这样做可以,让无形资产的价值更能符合其真实的市场价值;从有弊的一面来说,是否真正“公允”在现实层面上的操作也存在着困难,作为第三方不太容易可以判断出企业所使用的公允价值是不是符合市场价值的。但现在也是有许多的计量属性是同时存在的,这样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计价非常的不固定,这样就容易产生更多的盈余管理。
四、商誉的改革方向
通过国际会计准则对变更怎么样处理商誉的方法,结合现在我们国家对商誉的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的分析,这样就可以很容易的发现处理商誉的方法都是有根据的,不是凭空猜测的,并且在2006年的时候还颁布了新的规定,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非常相像。这样的规定对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且实现经济国际化是非常有作用的,可以加快我们国家实现国际化的步伐,并且对我国的会计发展而且有利于与国际上发展很好的国家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看。
除此之外,我们也要意识到,趋同不等于盲目的相同。我国的实际情况毕竟和其他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们应该加强与国际会计届的相互交流,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互适应,而不是我国会计准则一味地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针对改革措施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计量基础应当完善公允价值的引进。
1.发展信息和价格的市场。首先要完善信息和价格的市场,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等于经济息息相关的市场,而且还要提供有效地,合理的资产与价格信息。
2.要对会计准则计量基础进行一定的规范。在对商誉计量基础中规定是否要减去评估费用,准确的界定之后就能避免一些麻烦的产生。就可以在不同的企业间使用统一的商誉减值的计量,解决了可比性这一会计要求。(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84-88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8-32
[3]IASB.《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M].1998
[4]IASB.《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M].1998
[5]徐勇.自创商誉会计确认与计量思考[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年06期
[6]莫源东.关于商誉处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年
[7]强明隆;韩建清.浅论商誉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0年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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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商誉的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商誉的比较 摘要:商誉是企业发生整体产权变动时经常被提到的一种无形 资产;随着大量兼并和购买过程中,商誉金额的日益加大,国际贸 易也日渐频繁,人们开始把商誉当成了标的企业无形资产的总称。 我们正面临着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国际间贸易往来日渐增多,国际 间的不同会计准则关于 goodwill con-商誉的不同计量也将有更大 影响。
关键词:商誉;国际会计准则(ias )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一、商誉的概念
there has also been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standards asso-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 16世纪中后期, 由英国会计学家最早提出 “商 誉”一词;为了更好的审理案件,法官首先对商誉进行的定义是:“商誉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有利条件。 ” 1999 年 9月 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公布了一项征求意见稿,首次 提出了“核心商誉”的概念。
从 16世纪出现“商誉”一词至今,经过近 400年的探索、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又产生了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的 标准。
二、商誉会计确认与 ias 的比较与趋势
(一)国际会计准则(ias )中关于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1. 购买产生的商誉确认和计量
范文五:我国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
会计审计 >> 会计理论 >> 我国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
作者:张伟欣 出处:论文网 更新时间:20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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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
提要本文通过商誉减值的国内外处理方法比较,提出一些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商誉减值;会计准则;问题;措施。
一、商誉减值会计准则国际间比较。
(一)商誉减值测试时间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142条规定商誉减值测试在每年固定的时间进行减值测试。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相关不利因素发生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法律因素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监管当局采取重大不利行动、未预见到的竞争、关键雇员的流失等。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商誉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论是否有任何减值迹象,会计主体也应在每个年度报告期末估计一项无确定使用年限或尚不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等。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商誉减值确认基础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规定:商誉减值测试的单元是报告单元,报告单元是指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个层面(即组成部分)。准则里面还对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出具财务报告、经营成果需考核。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中指出,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条规定,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关于资产组的认定,应当是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三)商誉减值测试计量基础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则使用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
面金额孰低。公允价值是自愿双方当前交易中的交易价格,而不是强制或清算交易中的价格。单一权益性证券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计量报告单元公允价值的基础;如果市场报价未能取得,估计某以报告单元公允价值最适合的方法就是现值法,其中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建立在合理的、可证明的假设基础之上;除此之外,公允价值的确定还可采用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或其他计价方法。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如果销售净价高于使用价值,可收回金额即为销售净价;反之,则相反。销售净价是指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条规定,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资产持有待处置,那么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其成本。
(四)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则使用两步法:第一步为比较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金额,可初步判断为商誉已减值,应实施减值测试的第二步以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金额;第二步是比较报告单元商誉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
以计量减值损失。
2、国际会计准则。IASC使用一步法。
首先,进行自下而上的测试:确定商誉的账面价值能否合理分摊至查核中的现金产出单元;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其次,如果企业不能将商誉的账面金额合理分摊至查核中的现金产出单元,实施自上而下的测试:确定商誉的账面金额能合理分摊的最小现金产出单元(即较大的现金产出单元);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金额与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3、中国会计准则。CAS也使用一步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如难以直接分摊至资产组,应当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然后,比较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
二、我国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测试间隔时间短。商誉是在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它囊括了企业各种优秀的资源,如商标、经营方针、生产流程等,在没有特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商誉发生减值的几率很小,所以没必要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二)资产组划分没有具体限定。第一,我国企业的管理惯例和水平尚不足以采用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为商誉减值测试的单元。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3,5年)现金流量预算的惯例,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测试主体层面的现金流量都十分困难,更不用说是测试资产组或者其资产组组合的长期现金流量了;第二,资产分配工作量大,且带有较大的随意性。要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就需要一些会计信息。
新准则规定要在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但与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及划分的不确定因素,很难对资产组进行估价,从而影响到合并商誉的准确性,这就给企业的实务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计量基础给会计处理带来困难。
1、计量基础所反映的商誉的价值并不准确。公允价值比可收回金额更能准确反映商誉的价值,公允价值是通过内部信息和市场价格来计算出商誉的公允价值,而我国的可收回金额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所以没有美国的准确。
2、信息失去可比性。企业在进行合并商誉的减值测试过程中,选择不统一的计量基础,例如有的企业会把相关的费用在现金流量中扣除,而有的企业则没有扣除,这样信息就失去了横向可比性。
(四)现行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合理。
1、把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中的做法不可行。商誉
是一种不可辨认的长期资产,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所以要将减值测试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
但从商誉的性质看,它是与整个企业的资产息息相关的,不能单独存在,如果整体资产合起来是一种现金流量,则要先把商誉在这些资产上分摊,再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工作量相当大。
2、不符合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我国采用一步法进行测试,要先经过分摊、测试资产组价值等步骤,测试出商誉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商誉减值损失,这样计算出的可收回金额,企业的会计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距很大,不利于决策者进行决策,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商誉对企业来说相当重要,在企业资产中占的比例也相当大,所以应当对商誉减值设置单独的测试方法,而我国商誉减值测试适用于其他资产减值测试,这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原则不符。
三、完善建议。
(一)采用特殊减值测试为主,定期减值测试为辅。由于商誉不存在活跃市场,其价值变化受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较小,其减值的发生多是受其构成要素的变化影响。而这些不利事件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企业经营出现特殊情况时发生的,不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与此相适应,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减值测试应与特殊事件的发生相协调进行,即采用特定测试。但出于会计管理控制的需要,除了进行特定测试外,还应进行定期的常规测试,以更准确地反映商誉的价值。对于定期测试,笔者建议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应超过5年。
(二)针对资产组选择中存在的问题的对应措施。
1、提高人员素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和进行减值迹象判断以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要求会计人员要有很强的职业判断能力。为此,要完善我国的会计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同时,对会计教学进行细致改革,培养大批国际水平的会计人才,提高他们的会计业务操作能力和判断水平。
2、我国应采用分布单元上进行减值测试。(1)分部报告单元比资产组高一个层次,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可操作性;(2)在分部报告单元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长期现金流量的确定容易操作。分部报告准则已经确定了收入、成本和费用的范围,所以对于现金流量的预测较之于资产组来说要容易一些,并且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可以考虑在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立临时应急指导小组,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年或者两年内)对新准则的应用给予具体的指导,其中包括合并商誉减值测试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三)解决测试中计量基础中的问题。
1、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我国要对商誉进行减值采用公允价值的话,就要完善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还不够完善、透明,商誉的公允价值所需要的内部信息不够完善,从而使商誉减值缺乏良好的减值测试基础。所以,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并统一提供公正合理的各种资产信息和价格信息,是公允价值的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
据,同时也增强其可操作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规范会计准则计量基础的规定。会计准则中应明确规定商誉计量基础中要减去评估费用或都不减去,这样对测试中关于这方面的分歧就可以避免了。这样商誉减值测试在企业之间就有了统一的基础,解决了可比性这一会计要求。
(四)解决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中的问题。
1、增加资产减值的可操作性。在商誉减值测试前,应明确划分相关资产组的范围,以明确商誉价值对那些资产可以分摊,增加减值测试的可操作性。
2、采用两步法进行减值测试。采用“两步法”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先要测试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并据此计算出商誉的公允价值,然后再将商誉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商誉的减值损失,这样计算出商誉的公允价值,有利于缩小企业会计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距,便于决策者利用该信息进行决策,从而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商誉与内涵广泛的报告单元直接联系,涉及到的商誉金额往往比较大,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采取不同于其他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两步法”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是合理的。
论文关键词:会计准则 商誉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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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关键词
会计准则 商誉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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