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法规]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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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目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尽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十二五”期间,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到2014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则。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积极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城市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级、分类指导,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激励引导、规范约束,在发展初期,以政策激励为主,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一)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尽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相关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引导更高水平绿色建筑建设
(一)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级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设计评价标识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汇总上报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两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报告等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绿色建筑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两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绿色建筑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经过上述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三)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兑付至项目单位,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各地应研究采取措施主要使购房者得益。
五、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一)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城区。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中央财政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
(二)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中央财政对经审核满足上述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六、引导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各地要切实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强调绿色节能环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各地在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建设中,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
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及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要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三)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广适合住宅产业化的新型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与发改、科技、规划、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完)
范文二:近年公布实施的土地法律法规
近年公布实施的土地法律法规
政策对地价评估的影响解读
赵 杨
一、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估价的主要对象“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平面概念转变为立体空间概念。
(一)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三)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源部令
第40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二、关于地价的影响因素
国家增加了征地补偿项目,提高了补偿标准;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了工业用地最低价;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都从不同角度影响了低价。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
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
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于; 绿地率不高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
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规定,耕地占用税平均税率是2007年的5倍。纳税义务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该行政法规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比照执行。
(六)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国综[2006]48号 2006年11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国综
[2006]48号 2006年11月7日 )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市、县人民政府向中央和省级国库缴纳的平均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行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为十五等,最高为140元/平方米,最低为10元/平方米。
(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三、关于土地估价的业务扩展
1、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贷款抵押评估;
2、规划许可内容变更地价损失补偿评估;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
4、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评估;
5、农民集体置换土地损失补偿评估;
(一)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
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
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277号]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
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
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009、6、10
范文三:2016元旦实施的法律法规汇总
一 批 法 律 法 规 明 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全 面 二 孩 实 施 持 居 住 证 可
修 改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 》明 确 :国 家 提 倡 一 对 夫 妻 生 育 两 个 子 女 ; 《 中 国 反 恐 法 》明 确 定 义 将 反 恐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 国 务 院 颁 布《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我 国 告 别 “ 暂 住 证 ” 时 代 。 新 种 子 法 修 订 ,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实 行 …… 自 2016年 1月 1日 起 , 从 中 央 到 地 方 , 一 批 法 律 法 规 开 始 实 施 。
中 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修 正 案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国 家 提 倡 一 对 夫 妻 生 育 两 个 子 女
12月 27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以 157票 赞 成 2票 弃 权 , 表 决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的 决 定 。 修 改 后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 》 明 确 :国 家 提 倡 一 对 夫 妻 生 育 两 个 子 女 , 新 法 将 于 201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修 改 后 的 计 生 法 规 定 ,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生 育 子 女 的 夫 妻 , 可 以 获 得 延 长 生 育 假 的 奖 励 或 者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 这 意 味 着 , 无 论 是 生 育 第 一 个 孩 子 , 还 是 第 二 个 孩 子 , 均 可 以 获 得 延 长 生 育 假 。
修 改 决 定 规 定 ,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以 要 求 安 排 再 生 育 子 女 ,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定 。 夫 妻 双 方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之 间 关 于 再 生 育 子 女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有 利 于 当 事 人 的 原 则 适 用 。
卫 计 委 指 导 司 副 司 长 周 美 林 27日 表 示 , 为 了 贯 彻 新 修 订 的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 平 稳 有 序 地 实 施 全 面 两 孩 政 策 , 卫 计 委 将 加 强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 制 定 生 育 登 记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在 登 记 过 程 中 提 供 生 殖 健 康 、 优 生 优 育 、 避 孕 节 育 方 面 的 指 导 、 咨 询 和 服 务 。
针 对 现 在 一 些 群 众 反 映 的 生 不 起 、 生 不 出 等 问 题 , 卫 计 委 也 将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 加 强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研 究 ,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的 家 庭 发 展 政 策 体 系 。
《 中 国 反 恐 法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明 确 定 义 将 反 恐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27日 表 决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 国 家 主 席 习 近 平 签 署 第 36号 主 席 令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自 201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同 时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2011年 通 过 的《 关 于 加 强 反 恐 怖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 将 废 止 。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共 十 章 97条 , 对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认 定 、 安 全 防 范 、 情 报 信 息 、 调 查 、 应 对 处 置 、 国 际 合 作 、 保 障 措 施 、 法 律 责 任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规 定 。
该 法 对 恐 怖 主 义 作 出 明 确 定 义 , 即 “ 通 过 暴 力 、 破 坏 、 恐 吓 等 手 段 , 制 造 社 会 恐 慌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 侵 犯 人 身 财 产 , 或 者 胁 迫 国 家 机 关 、 国 际 组 织 , 以 实 现 其 政 治 、 意 识 形 态 等 目 的 的 主 张 和 行 为 ” 。
根 据 该 法 , 国 家 设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全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协 助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义 务 , 发 现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或 者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人 员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明 确 规 定 网 站 如 果 未 依 法 为 反 恐 工 作 提 供 协 助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处 50万 元 以 上 罚 款 。
《 国 家 勋 章 和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法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国 家 勋 章 和 荣 誉 称 号 为 国 家 最 高 荣 誉
27日 ,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国 家 勋 章 和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法 , 国 家 勋 章 和 荣 誉 称 号 为 国 家 最 高 荣 誉 。
国 家 设 立 “ 共 和 国 勋 章 ” ,授 予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和 保 卫 国 家 中 作 出 巨 大 贡 献 、建 立 卓 越 功 勋 的 杰 出 人 士 。国 家 设 立 “ 友 谊 勋 章 ” ,授 予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促 进 中 外 交 流 合 作 、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中 作 出 杰 出 贡 献 的 外 国 人 。
国 家 设 立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 授 予 在 经 济 、 社 会 、 国 防 、 外 交 、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等 各 领 域 各 行 业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 享 有 崇 高 声 誉 的 杰 出 人 士 。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的 名 称 冠 以 “ 人 民 ” ,也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名 称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的 具 体 名 称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决 定 授 予 时 确 定 。
国 家 勋 章 和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法 明 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向 国 家 勋 章 和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获 得 者 授 予 国 家 勋 章 、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奖 章 , 签 发 证 书 。 国 家 设 立 国 家 功 勋 簿 , 记 载 国 家 勋 章 和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获 得 者 及 其 功 绩 。
《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异 地 居 住 半 年 可 申 领 居 住 证
12月 12日 ,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 居 住 证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 , 规 定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将 享 有 六 大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七 项 便 利 ,《 条 例 》将 于 201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这 一《 条 例 》 的 公 布 ,意 味 着 我 国 将 彻 底 告 别 “ 暂 住 证 ” 时 代 。居 住 证 制 度 关 乎 亿 万 流 动 人 口 的 切 身 利 益 , 新 政 公 布 后 迅 速 引 发 各 界 关 注 。
对 于 条 例 施 行 前 各 地 已 经 发 放 的 居 住 证 , 在 有 效 期 内 仍 继 续 有 效 。 持 居 住 证 可 享 6项 服 务 7项 便 利 。 此 次 条 例 颁 布 的 意 义 在 于 为 日 后 具 体 落 实 明 确 指 明 了 方 向 , 那 就 是 让 常 住 人 口 享 受 应 有 的 待 遇 。
《 条 例 》 规 定 :“ 公 民 离 开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 到 其 他 城 市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 符 合 有 合 法 稳 定 就 业 、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 连 续 就 读 条 件 之 一 的 , 可 以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领 居 住 证 。 ”
《 条 例 》 规 定 ,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在 居 住 地 依 法 享 受 劳 动 就 业 ,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缴 存 、 提 取 和 使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权 利 。 同 时 还 为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列 出 了 六 大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七 项 便 利 。
六 大 服 务 包 括 义 务 教 育 、 基 本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法 律 援 助 和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七 项 便 利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换 领 、 补 领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 机 动 车 登 记 ;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报 名 参 加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申 请 授 予 职 业 资 格 ; 办 理 生 育 服 务 登 记 和 其 他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便 利 。
新 修 订 《 种 子 法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转 基 因 品 种 需 信 息 公 开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修 订 后 的 种 子 法 。 新 种 子 法 共 10章 94条 , 将 于 201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在 闭 幕 会 后 举 行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 全 国 人 大 农 业 与 农 村 委 员 会 法 案 室 副 主 任 张 福 贵 介 绍 ,在 种 子 法 修 订 案 中 新 设 “ 新 品 种 保 护 ” 一 章 ,对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与 种 业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关 键 性 制 度 进 行 了 规 范 , 对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授 权 条 件 、 品 种 命 名 、 授 权 原 则 、 保 护 范 围 及 例 外 、 强 制 许 可 等 作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 同 时 提 高 了 对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标 准 和 额 度 , 加 大 了 处 罚 力 度 。
对 于 备 受 关 注 的 转 基 因 问 题 , 新 种 子 法 第 7条 规 定 :转 基 因 植 物 品 种 的 选 育 、 试 验 、 审 定 和 推 广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价 , 并 采 取 严 格 的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 国 务 院 农 业 、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跟 踪 监 管 并 及 时 公 告 有 关 转 基 因 植 物 品 种 审 定 和 推 广 的 信 息 。
农 业 部 种 子 管 理 局 局 长 张 延 秋 强 调 , 农 业 部 门 将 严 格 落 实 法 律 规 定 , 对 生 产 经 营 未 经 批 准 转 基 因 种 子 的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坚 决 打 击 。 对 批 准 的 转 基 因 作 物 种 子 , 通 过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审 批 , 品 种 审 定 、 登 记 , 标 签 、 档 案 等 的 要 求 , 建 立 可 追 溯 制 度 , 依 法 依 规 管 理 。
《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誓 词 作 出 较 大 修 改 字 数 增 加 5字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以 153票 赞 成 , 0票 反 对 , 2票 弃 权 表 决 通 过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实 行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的 决 定 。 据 了 解 , 誓 词 作 了 比 较 大 的 修 改 , 从 65个 字 增 加 到 70个 字 。
制 度 要 求 ,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选 举 或 者 决 定 任 命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以 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任 命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在 就 职 时 应 当 公 开 进 行 宪 法 宣 誓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秘 书 长 韩 晓 武 介 绍 说 , 决 定 规 定 , 宣 誓 的 具 体 组 织 办 法 由 省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负 责 组 织 宣 誓 的 机 关 来 制 定 。 誓 词 作 了 比 较 大 的 修 改 , 一 开 始 是 65个 字 ,现 在 是 70个 字 ,增 加 了 5个 字 ; 内 容 上 也 作 了 很 大 修 改 。韩 晓 武 介 绍 , 草 案 提 交 给 常 委 会 委 员 审 议 以 后 , 在 审 议 过 程 中 委 员 们 提 出 了 一 些 意 见 和 建 议 , 其 中 很 多 是 对 誓 词 进 行 修 改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法 律 委 员 会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在 研 究 委 员 们 审 议 意 见 的 时 候 , 就 对 宣 誓 的 誓 词 进 行 了 现 在 的 修 改 。
70字 誓 词 :“ 我 宣 誓 :忠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维 护 宪 法 权 威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忠 于 祖 国 , 忠 于 人 民 , 恪 尽 职 守 、 廉 洁 奉 公 , 接 受 人 民 监 督 , 为 建 设 富 强 、 民 主 、 文 明 、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努 力 奋 斗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2016年 1月 1日 实 施
机 动 车 限 行 授 权 条 款 被 删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草 案 表 决 稿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16次 会 议 上 通 过 ,该 法 将 于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国 家 倡 导 环 保 驾 驶 , 鼓
励 燃 油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不 影 响 道 路 通 行 且 需 停 车 三 分 钟 以 上 的 情 况 下 熄 灭 发 动 机 。 表 决 稿 删 除 了 备 受 舆 论 关 注 的 机 动 车 限 行 授 权 的 条 款 。
根 据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二 审 稿 件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需 要 和 机 动 车 排 放 污 染 状 况 , 可 以 规 定 限 制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类 型 、 区 域 和 时 间 ,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限 制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类 型 、 区 域 和 时 间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专 家 和 公 众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 ”
有 些 常 委 会 委 员 、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众 提 出 , 限 制 机 动 车 通 行 涉 及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行 使 , 应 当 慎 重 ; 解 决 机 动 车 大 气 污 染 问 题 , 宜 通 过 提 高 燃 油 质 量 、 提 高 用 车 成 本 等 方 式 解 决 ; 目 前 虽 有 一 些 地 方 限 制 机 动 车 通 行 , 但 范 围 限 于 城 市 区 域 , 授 权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限 制 机 动 车 通 行 , 范 围 太 大 , 会 影 响 流 通 , 分 割 统 一 市 场 。 法 律 委 员 会 经 研 究 , 考 虑 到 限 制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社 会 成 本 高 , 群 众 反 响 大 , 可 以 不 在 本 法 中 普 遍 授 权 实 施 , 由 地 方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在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规 定 。
陕 西 :
《 陕 西 省 食 品 小 作 坊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陕 西 省 小 餐 饮 管 理 办 法 》 《 陕 西 省 食 品 摊 贩 管 理 办 法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12月 28日 ,记 者 从 陕 西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获 悉 ,根 据 国 家 和 陕 西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该 局 近 期 相 继 制 定 出 台 《 陕 西 省 食 品 小 作 坊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陕 西 省 小 餐 饮 管 理 办 法 》 《 陕 西 省 食 品 摊 贩 管 理 办 法 》 三 项 新 规 , 并 统 一 将 于 2016年 1月 1日 正 式 施 行 。
陕 西 省 食 药 监 局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 这 三 部 《 办 法 》 的 出 台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我 省 “ 三 小 ” 管 理 制 度 , 我 省 将 以 零 容 忍 的 态 度 严 厉 打 击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
据 介 绍 , 《 陕 西 省 食 品 小 作 坊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明 确 , 食 品 小 作 坊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3年 , 乡 镇 、 街 道 办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日 常 监 管 , 对 食 品 小 作 坊 每 季 度 应 不 少 于 1次 现 场 巡 查 。 其 中 强 调 小 作 坊 不 得 生 产 专 供 婴 幼 儿 、 孕 产 妇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食 品 ;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 乳 制 品 、饮 料 、冷 冻 饮 品 、速 冻 食 品 、罐 头 制 品 、果 冻 食 品 ; 采 用 传 统 酿 制 工 艺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法 生 产 酒 类 、 酱 油 和 醋 ; 接 受 委 托 生 产 加 工 或 者 分 装 食 品 ; 国 家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禁 止 生 产 加 工 的 其 他 食 品 。
《 陕 西 省 小 餐 饮 管 理 办 法 》 明 确 , 小 餐 饮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2年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 变 造 、 冒 用 、 出 租 、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小 餐 饮 经 营 许 可 证 。 被 吊 销 许 可 证 者 , 直 接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自 处 罚 之 日 起 5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餐 饮 经 营 工 作 。 小 餐 饮 经 营 者 不 得 经 营 裱 花 蛋 糕 、 生 食 水 产 品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得 经 营 的 食 品 。
甘 肃 :
《 甘 肃 省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条 例 》 2016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甘 肃 省 政 府 新 闻 办 近 日 召 开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透 露 , 《 甘 肃 省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条 例 》 将 于 明 年 1月 1日 起 正 式 施 行 。
甘 肃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内 务 司 法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王 兰 介 绍 ,该 条 例 是 在 1999年 颁 布 的 《 甘 肃 省 实 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办 法 》 的 基 础 上 修 订 而 成 的 , 由 原 实 施 办 法 的 29条 扩 展 到 9章 60条 ,主 要 明 确 了 老 年 人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 享 受 社 会 服 务 和 社 会 优 待 、 参 与 社 会 发 展 及 共 享 发 展 成 果 等 四 个 方 面 的 权 益 。
条 例 在 具 体 内 容 上 更 为 细 致 , 同 时 也 有 许 多 创 新 , 比 如 条 例 明 确 要 建 立 老 龄 事 业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 规 定 将 老 龄 事 业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 社 会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留 成 的 60%以 上 用 于 养 老 服 务 业 。 建 立 与 老 年 人 口 增 长 和 经 济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经 费 增 长 机 制 。
在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 条 例 规 定 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老 年 人 高 龄 生 活 补 贴 制 度 , 逐 步 对 经 济 困 难 的 失 能 老 人 根 据 其 失 能 程 度 给 予 护 理 补 贴 。 对 于 人 们 关 注 的 老 年 人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 条 例 则 有 不 少 含 金 量 高 的 新 规 定 。 比 如 条 例 明 确 卫 生 和 计 生 部 门 也 应 当 组 织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为 辖 区 常 住 老 年 人 免 费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并 提 供 每 年 一 次 的 免 费 体 格 检 查
条 例 还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家 庭 赡 养 的 责 任 , 鼓 励 家 庭 成 员 与 老 年 人 共 同 生 活 或 者 就 近 居 住 , 规 定 老 年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不 低 于 家 庭 成 员 平 均 水 平 , 不 得 以 放 弃 继 承 权 或 其 他 理 由 拒 绝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
范文四: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
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 法律名称 法律等级 制定/批准发布时间 发布部门 颁布实施时间 简要说明 会计法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 1999.10.31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 1993.10.31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1990.12.31 企业账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2001.1.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制度/部门规章 财政部 2001.2.20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会计制度/部门规章 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制度/部门规章 财政部 2005.3.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制度/部门规章 财政部 2007.1.1 上市公司实施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制度/部门规章 财政部 2005.3.1
适用于除,.不对外筹资,.规模较小3.金融保险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2000.12.29 以外的所有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1996.6.17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1998.8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2007.1.1 准则体系由,项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应用指南三部分组成,自2007.1.1起在上市公司实施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2001.1.27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2005.1.1 票据法 法律 全国人大 1996.1.1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准人行发布 1997.10.1 支付结算办法 制度 人行 1997.12.1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制度 人行 1997.8.1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制度 人行 1999.3.1 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 全国人大 2008.1.1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制度 人行 提及不详 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律 全国人大 2001.5.1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制度 人行 2005.10.26 预算法 法律 全国人大 1995.1.1 预算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1995.11.22 政府采购法 法律 全国人大 2003.1.1 还有,个部门规章,见教材163页
范文五:建筑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
建筑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要求各施工项目部建立有效渠道,以识别、获取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循的要求,并编制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清单,及时更新、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和相关方。
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循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内容:
一、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
二、安全生产许可与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
三、责任与追究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等。
四、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五、培训考核与资质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等。
六、职业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防止施工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等。
七、现场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
八、预防坍塌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若干规定》、《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关于防止建筑施工模板倒塌事故的通知》、《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
九、脚手架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
十、机械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等
机械设备拆装、使用安全管理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等。
十一、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
十二、临时设施、临时用电
《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电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
十三、专项治理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等。
十四、保险、事故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等。
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范围、内容、特点及所在区域的规定,罗列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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