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如果对判决不服,只能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刑事诉讼流程图:
范文二: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自诉状模板doc )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状doc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委托代理协议doc )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书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答辩状doc、 代理词doc ),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 3
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 上诉状(doc)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doc) 。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抗诉申请书do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察院提出抗诉(
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doc) ,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诉讼流程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
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
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范文三: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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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3
刑事诉讼流程图:
立 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举报信(doc)、控告书(doc) )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doc)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逮捕证doc、拘留证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4、搜查证(doc)、 5、扣押物证、书证(doc) 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doc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doc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书doc、保证书)。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授权委托书doc、刑事委托协议doc)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服不起诉申诉书doc ),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自诉状模板doc )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状doc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被诉人授权委托书doc、法律服务协议doc );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doc、委托代理协议doc )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授权委托书doc、法律服务协议doc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书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答辩状doc、代理词doc ),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上诉状(doc)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doc) 。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申请书do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doc) ,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范文四:刑事诉讼流程图
【找法网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
立 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举报信 (doc)、 控告书 (doc) )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doc)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 逮捕证doc、 拘留证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4、 搜查(doc)、 5、 扣押物证、书证(doc) 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doc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doc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doc、 保证书 )。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
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授权委托书doc、 刑事委托协议doc)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不服不起诉申诉书doc ),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自诉状模板doc )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
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状doc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委托代理协议doc )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书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答辩状doc、 代理词doc ),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 上诉状(doc)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doc) 。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申请书do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doc) ,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范文五:刑事诉讼流程图(法院)
刑 事 诉 讼 流 程 图
一审案件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内补送。 不符合 立案条件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普通程序在 7 日 内立案审查 简易程序在 3 日 内立案审查
公诉案件: 向立案 庭提交起诉 书,并附有 证据目录, 主要证人名 单,证据复 印件或者照 片等材料。
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查明诉讼参加人到 庭情况,做好庭前准备。 符 合 立案条件 由立案 庭根据 案情, 确 定审理 程序, 确 定开庭 时间。 宣布开庭,宣布案件来源、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 询问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分情况、在本案中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况,何时收到起诉书和自诉状副本的 日期,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 被告人就指控构成犯 罪的罪名和事实进行陈述,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定罪 量刑的质证意见, 发表附带民事证据的质证意见, 承办 人或审判长根据质证情况进行认证。 法庭辩论: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构成犯罪或罪 轻罪重进行辩论发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辩论 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对辩论情况进行小结,并征询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意见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裁定
排期
自诉案件: 向立案 庭提交自诉 状,并提交 被告人犯罪 的证据或者 证据线索等 材料。
15 日内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 件,予以立 案, 向被告人 送达受理通 知书及相关 法律文书。
将案件 移交到 刑事庭, 由庭长 指定审 庭前 判人员, 准备 将案件 分配到 承办人。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 书或自诉状副本; 对在押的被告人办 理换押手续;办理 开庭 强制措施手续;告 审理 知附带民事诉讼的 权利;确定开庭地 点;送达开庭传票 及通知; 张贴公告。
不符合立案条件
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裁判 调解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 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 庭长、 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 然后报 不服 分管院长签发, 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 裁判 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
、送达。
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宜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将案件移送 到二审法院 审理
执行
在押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 送达给秭归县看守所,判处非 监禁刑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 书送达给秭归县公安局、秭归 县社区矫正办。
当事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刑 事 诉 讼 流 程 图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内补送。 不符合 立案条件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普通程序在 7 日 内立案审查 简易程序在 3 日 内立案审查
公诉案件: 向立案 庭提交起诉 书,并附有 证据目录, 主要证人名 单,证据复 印件或者照 片等材料。
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查明诉讼参加人到 庭情况,做好庭前准备。 符 合 立案条件 由立案 庭根据 案情, 确 定审理 程序, 确 定开庭 时间。 宣布开庭,宣布案件来源、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 询问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分情况、在本案中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况,何时收到起诉书和自诉状副本的 日期,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 被告人就指控构成犯 罪的罪名和事实进行陈述,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定罪 量刑的质证意见, 发表附带民事证据的质证意见, 承办 人或审判长根据质证情况进行认证。 法庭辩论: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构成犯罪或罪 轻罪重进行辩论发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辩论 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对辩论情况进行小结,并征询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意见 不符合立案条件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裁定
一审案件 符合立案条 件,予以立 案, 向被告人 送达受理通 知书及相关 法律文书。
排期
将案件 移交到 刑事庭, 由庭长 指定审 庭前 判人员, 准备 将案件 分配到 承办人。
自诉案件: 向立案 庭提交自诉 状,并提交 被告人犯罪 的证据或者 证据线索等 材料。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 书或自诉状副本; 对在押的被告人办 理换押手续;办理 开庭 强制措施手续;告 审理 知附带民事诉讼的 权利;确定开庭地 点;送达开庭传票 及通知; 张贴公告。
15 日内 立案审查
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宜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裁判 调解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 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 庭长、 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 然后报 不服 分管院长签发, 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 裁判 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宜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将案件移送 到二审法院 审理
执行
在押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 送达给秭归县看守所,判处非 监禁刑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 书送达给秭归县公安局、秭归 县社区矫正办。
当事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