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第十二条
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范文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虽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范文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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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12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船舶、火车、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
(3)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2)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险别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
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论是在基本险还是综合险项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六)全程为公路运输的货物遭受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货物损失清单;
(三)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
(五)事故报告书;
(六)救护费用发票;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
第二十七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第二十八条 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货物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1-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投保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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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规章(2012版)
一、基准费率
1、基本险:0.4‰-0.8‰
2、综合险:0.5‰-1.2‰
2、费率浮动区间控制在±50%之内,超过该浮动范围,需报总公司审核。
三、保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货物类别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
范文四: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附件: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范文五: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免赔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免赔
篇一: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免赔
篇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12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12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船舶、火车、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
(3)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2)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险别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
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论是在基本险还是综合险项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六)全程为公路运输的货物遭受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
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货物损失清单;
(三)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
(五)事故报告书;
(六)救护费用发票;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
第二十七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第二十八条 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
限。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货物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1,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
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
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篇二: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的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生产的货物 钴酸锂、锰酸锂、磷酸铁锂、氧化钴、硫酸钴等产品 在运输过程中的有关保险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二、 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insurance clauses & conditions)
乙方选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投保 综合险 (条款详见附件)。
三、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根据每次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乙方应根据货物合同价格填写保单(如不足额投保,出 险后按比例赔付)。
四、 运输工具(conveyance)
水路运输——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运货船舶为船龄15年以下的适航船舶。如船龄超过15 年, 则甲方可根据该船舶的实际船龄及使用该船时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老船加费价格向乙方收取老船加费。如果乙方使用15年船龄以上的老船作为所投保货物的承运船舶,乙方同意须在使用该船运货前与甲方进行协商。
陆路运输——铁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次、车型、车号。
公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型、车号、厂牌、牌照号码。
五、 运输限额(limit per conveyance)
每一运输工具的保险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如超过,须提前通知甲方。
六、 运输线路(voyage)
具体线路依提单而定
或货场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至收货人指定仓库或货场为止。
八、 投保手续(application procedure):
1、 乙方在每一批货物起运前填写好“货物运输保险单”,填写要素应齐全,如个别要素当时无
法填写,乙方应在得知要素后立即告知甲方。
2、 甲方收到乙方“货物运输保险起运通知”或“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并确认无误后,即为承保,
并将保险单每月按时送交乙方。乙方收到保险单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将该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及时计入承保记录清单。
九、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rate & premium)
甲、乙双方同意:
1、 保险费率: %
十、保险期限(insurance period)
此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篇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
保 险 合 同 书
合同名称:深圳市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深圳市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 编:518027
开户银行:深圳招行上步支行
帐 号:4
乙方(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
法人代表: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正文及附件共同构成: 附件一:保险单正本
附件二:国内货运险保险协议书
本合同正文内容如与附件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文内容为准。
二、合同标的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
自2005年 3 月 10 日零时起至2006 年 3 月 9 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
按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运输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雇员忠诚担保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执行,其中扩展条款与主条款一旦发生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主条款内容与扩展条款内容详见保险单正本。
五、保险条件
货物运输综合险
1、保险责任(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
物保险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扩展全程运输盗抢险;
扩展全程公路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责任; 扩展淡水、雨淋险; 扩展短程零单配送; 扩展混杂、玷污险; 扩展碰损、破碎险; 扩展受潮受热险; 扩展包装破裂险;
扩展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扩展货物运输罢工险; 扩展签收后货物的短少。 3、申报限额:
当保额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运输工具时须向甲方申报。
财产一切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增加资产条款; 盗窃险条款;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公共当局条款; 灭火费用条款;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扩展盘点短少、柜台交易短少、包装完整的货物短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万元。 3、特别约定:
30公分垫板条款(限于放置在低凹地势或常发生水淹地区的仓储
物);
被保险人保证仓库专人看管,有消防设备及报警装置,周边无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式建筑。
雇员忠诚担保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每次赔偿限额RMB4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2、投保须知:
(1)贵公司用相关工作岗位正式员工信息资料向我司投保;
投保雇员:120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雇员忠诚险名单》);
(2)保险期内当人员有变动时,以批单方式变更员工名单。
3、特别说明:
该险种为免费赠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投保配送人员:15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人身意外伤害综
合险名单》);
意外伤害:RMB10万/人 意外医疗:RMB1万/人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121.20万元 其构成如下表:
七、保险费支付方法:
第一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保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 第二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 第三期为总保费的20%,该期保费可免交。
八、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以下的保险服务:
定额赔款授权
1、定额赔款授权:授权范围人民币1万元内。
贵公司报案后自行检验定损,乙方人员积极协助、指导。除提供运单(或其他货物价值证明)外,还须提供签收记录、出货单、事故照片及有关方的出险证明即可。如途中出险,应出具第三方(如当地交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2、损失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乙方派员或委托兄弟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确定责任范围和损失金额,并按保单的有关规定支付赔款。 预付赔款(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耗时较长的案件,乙方根据定损情况预付50%赔款。
免费提供安全器材
为利于做好防范风险工作,特向贵公司提供RMB8万元的安全监控及数码器材,由甲方在第一期保费中扣除,自行组织设备安装。 提供预付赔款准备金
乙方为提高理赔效率,应做好甲方的理赔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将第二期保费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甲方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15天之内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定期保险培训
1、保险培训(见培训安排表)
根据甲方的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的有关人员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资料,邀请专家进行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题演讲和技术交流。 2、拜访(回访)服务
根据甲方的要求或同意下,乙方会经常上门拜访(回访)服务,以了解甲方的需要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质量。 提供专门保险咨询员
甲方有任何涉及保险方面的问题或技术探讨,可随时向乙方咨询。乙方法律事务室和常年法律顾问将随时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专项服务小组
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专项保险服务小组成员:
为了确保乙方的保险服务质量,乙方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保险服务小组”,专门负责甲方“一揽子”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服务小组名单
篇三:中国保监会关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篇一: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外两篇)
中国保险报 2011-01-06
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由于承运人超高违章装载造成汽车倾覆,致使货物损失,根据1981年及1997年人保“陆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为对其来讲是属
于“意外事故”,货物能得到足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但如果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就得不到赔偿,因为不构成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可以预料和控制的,是其“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2(货物有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的保障。
由于承运人只对货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因此,发生同样的保险事故,如是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只要是保险事故,包括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损,就能得到保险人足额赔付。但如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只负责承运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无损失;由于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货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也应仅赔付其应赔付的金额,这样,对于货物损失本身就得不到足额赔偿保障。
3.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力。但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例如,由于司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追尾致使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同意以承运人为被保险
人的运输保险,如何规避风险:
1(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往往是考虑到承运人所宣称的具有很大规模的运输量才同意承保此种保险,所以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并要求其在发运货物前向保险公司申报,以避免其只选择风险大的货物投保或出险后投保而产生道德风险。同时,随时关注其投保的运输量是否与其宣称的一样,如有很大差距,应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2(费率要高于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水平。
或同时根据每个运输工具承运货物的平均价值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5万人民币;或约定保险公司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物损失的赔付金额,约定各自承担根据运输协议/凭证或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应承担的赔付金额的比例,如保险人承担60%,承运人承担40%等。这样,就能规避和减轻由于无法追偿而造成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3(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因此,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实际理赔操作中应按照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方式进行。首先应索要货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书面文件,这是责任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基础。另外,要求承运人提供运输协议,审核协议中承运双方是否订有承运人
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保险公司应仅赔付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责的赔偿金额,或根据运输协议或凭证中承运双方订立的关于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否则,如果按正常的运输险理赔方式,将全部损失额赔付给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而其会根据免责及责任限制的规定赔付货主,这样就构成了承运人的不当得利,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道德风险巨大。从这点上说,这也是承运人不能作为运输险被保险人的理由之一,即使按此种方式承保,却不能按照正常的运输险理赔程序和方式赔付,而必须要采用责任险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以避免被
保险人不当得利,这本身就是矛盾和不正常的。因此,建议在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将合理的赔款直接划付货主。
试析承运人作为其运输货物之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29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范文 网: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免赔)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
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对何谓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同一保险标的上是否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在存在一种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投保另一保险利益相对应险种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这些问题的各种观点不一,有认为被保险人只要存在法律上的某种联系(不管是依据所有权还是合同),即存在保险利益。有的观点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加以适用,认为只要事后真正有保险利益的人追认亦可接受。我们认为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但如果其投保的并非该保险利益相对应的险种,该保险合同亦应不产生法律效力。现结合一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甲企业为生产需要,从瑞士进口一批精密仪器,物流公司乙是该批的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货物到上海口岸后,乙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上海到湖南的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箱子遭撬窃毁坏,造成设备修复损失近伍佰万元。现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乙公司,是否具有货物险的保险利益,是其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何谓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运输过程中可
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李玉泉主编《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第641页)其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目前设置的险种主要有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险等四种。其中涉及本案的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有基本险和综合险。除货物运输险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还有承运人责任险。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承运人与运载货物(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及何种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该法律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具有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义务,而在这些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并造成货主损失时,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种赔偿责任是法律上承认的一种风险,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发生与否关系到承运人的利益或不利益。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了对运载货物的妥善保管,保证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承运人存在将货物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并存在未能交付的情况下赔偿收货人的风险,但并不能从中得出其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我们认为,货物运输险作为财产险,其以货物财产本身作为投保标的,货物的毁损或灭
失直接产生损失的是货物所有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发生货物买卖转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货物所有人因对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承担风险而具有了保险利益。作为处于非货物所有人地位的承运人,在货
物的毁损或灭失当时其并未产生任何直接损失,其只产生了货主因此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而只有损失并不一定导致承运人赔偿,因为承运人同样有如不可抗力、托运人自身过错等免责事由。这里,承运人如果想转嫁该种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或风险的话,承运人可以投保以其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我们承认在同一标的物上,基于不同的风险角度,存在着享有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主体。但是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其对社会起到的是经济补偿的职能,如果允许在同一险种和同一保险标的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则一旦出险,损失是既定的,保险人要根据该损失分别赔偿给两个或多个被保险人,势必有一方从中获得收益,显然违背了保险最基本的补偿损失的原则。
同时,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而我国保监局批准的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中对货物遭受盗窃或整
件提货不着的损失保险人也需要赔偿,这样很有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达不到保险设定的用意。
再次,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承运人投保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运输险,势必造成被保险人和实际责任人竟合的情况发生,从而剥夺了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货物运输险下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加上货物运输险的投保费率大大低于承运人责任险,而且在承保条件上承运人责任险要相对严格的多。如果认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可保利益的话,承运人责任险这一险种即无存在的必要。
有观点认为,货物出险是事实,货物所有人受损也是事实,保险公司只要履行一次赔付不超过其保险价值即可,不用苛求投保时是承运人还是货主,就是承运人在保单上被列为被保险人,货主在出险后也可以基于合同法有关隐名代理的规定认可其代为投保的权利。我们认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委托合同中隐名代理的规定的立法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特殊篇二:保险资考试卷三(含答案)
模拟试卷三
一、 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计90题)
1.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
能彻底消除的。这一原理所体现的风险特征是(c ) a、发展性 b、普遍性c、客观性d、不确定性
2.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
(a)
a、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分散性 b、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一致性
c、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一贯性 d、要求损失的发生去有积累性
3.现代人寿保险经营中,采用的保险费率形式是(b )
a、自然费率 b、均衡费率 c、主管费率d、客观费率
4.厘定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原则要求(d)
a、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不能产生利润结余
b、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全部结余归投保人
c、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d、保险公司收支相抵后,不能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5.某企业以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元的财产损失保险,与此同时,改企业以同样的固定资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财产损失保险,该企业的这一保险方式属于( d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 共同保险 d.重复保险
6.在各种合同形态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叫做( b)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性合同 d .附和合同
7.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保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d)
a、64万元b.80万元 c.90万元 d.100万元
8.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购买保险申请的证明文件通常是( c )
a、保险单 b.保险凭证c. 投保单d.风险调查表
9.张某投保一年期家财险10万,在保险期限内不幸发生火灾致使保险财产全部被焚毁,保险人赔偿10万元后该保单终止,该保单终止的原因属于( c )
a、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b.协议终止 c.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d.因解除而终止
10.按照保险合同的通常规定,由于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免除属于(c)
a.损失原因免除 b.费用免除c.损失免除 d.维修免除
11.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被称为(b )
a.保证 b.告知c.说明 d.陈述
12.某保险合同采用免赔赔偿方法,规定免赔额为100元,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40元,则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b )
a 100元 b 0元 c 40元 d 60元
13.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按照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肇事司机因该赔付其家属五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 )
a.赔偿10万元 b.先赔偿10万元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元
c.赔偿5万元d.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14.某投保人以价值6万元的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a保险公司承包4万,b保险公司承保6万元。如果发生实际损失5万元,以责任限额赔偿方式,a保险公司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a )
a 2.22万 b 2.5万元 c 4万元 d 5万元
1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而无法行走,只能卧倒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发烧,后又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 a )
a意外伤害 b.着凉 c.感冒 b.肺炎
16.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某日天降大雨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住户门前的大树,大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对该被保险人的伤残赔偿,正确处理方式是(c ) a 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b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17.目前,我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公
司从事保险销售人员,另一类是指(b )
a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b 专业保险经纪人和兼业保险公估人
c 专职保险公估人和兼职保险公估人
d 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18 在寿险核保,寿险公司指定的医疗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所出具的报告是(c ) a 代理人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 b投保人填写的询问回答书
c 医生提供的体检报告 d 投保人提供的保单
19 在保险承保环节中,签单员缮制保单的同时,还要开具一种“通知书”,并将其与保单的正、副本一起送复核员符合。该“通知书”是(d )
a “签单通知书” b “承保通知书”
c “复核通知书” d “交纳保费通知书”
20 一定社会的职业道德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决定并反过来为之服务的,这说明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 a )
a 时代性特点b 实践化特点c 具体化特点 d 职业性特点
21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后,对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其可以行使的权利是(a )
a向消费者协会追偿 b 向其同业协会追偿
c 向工商管理部门追偿d 向生产者追偿
22 当保险标的之间的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时,当风险事故发生时,风险单位划分方法是( a )
a 按地段划分风险单位 b 按标的划分风险单位
c 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划分风险单位d 按投保单位划分风险单位
2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索赔,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最长时限是( a )
a60日 b30日 c 20日 d 10日
24 如果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人在理赔计算时,应扣除的款项是(c ) a 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提出的偿债金额b 投保人的预交保险费
c 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d 保险未满期保险金
25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索赔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受托人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d )
a 申请人填写的《出险通知书》 b 申请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c 申请人签署的《出险通知授权委托书》 d 申请人签署的《理赔授权委托书》
26 在客户服务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客房要求,收集中长期气象,灾害预报及实时的天气预报信息,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内容属于(b )
a 定损服务 b 特殊服务 c 售前服务 d 售中服务
27(在下列组织中(其设立无需办理法人登记而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c )a、企业法人 b、自然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c、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d、个人合伙
28. 某企业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向甲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00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造成企业全部毁损,损失发生时该企业的保险价值为800万元,那么按照我国规定甲、乙两个保险公司的赔款分别是(b )。
a、400万元 400万元 b、500万元 300万元 c、400万元 300万元 d、800万元 600万元
29.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金额为7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洪水,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出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c )。 a.0万b.49万c.70万 d.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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