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设备买方违约责任
篇一:设备买卖合同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买方:
住所地:
卖方:
住所地:
签订地点: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卖方向买方出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本合同所定设备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项目。
一、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1、按照国标G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2、按照合同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_技术要求执行。
()3、按照买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4、其他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设备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卖方应提供设备运至交付地点所需要的包装。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设备的特点,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碎等保护措施。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包装物的回收
()?本合同设备的包装物免回收
()?本合同设备的包装物回收,回收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费由卖方负担。
四、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1、交货方式:卖方送货方式。由卖方将设备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为:_____。
2、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费及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3、在合同签订后,如买方的指定地点发生变化,买方应在交货前1周内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买方通知的地点交货,
2
但该地点不得超出天津市地域范围。
4、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自设备交付时起,买方获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在交货地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由买方承担。
五、交货时间:
1、全部设备应在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送到买方的指定地点。
2、设备属于分批次交货的,按以下时间要求交货:
()?每批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要求为:
第一批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买方指定地点;
第二批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买方指定地点
第三批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买方指定地点
()?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提出产品每批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要求。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交货时间详见“附件 ”。
3、卖方在每批次产品交货前______日内应通知买方发货和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
4、卖方随设备向买方交付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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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随机备品、配件及工具的供应办法:
()1、卖方按设备特点,免费提供齐全的随机备品、配件及工具,对特殊的配件,卖方应有必要的储备,以满足买方的应急需要。
()2、卖方免费提供部分备品备件,名称及数量详见附件。
()3、无需提供备品备件。
()4、在质保期届满后,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随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设备所需的备品、配件及工具等备品备件。
七、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合同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2、 支付方式:
()?卖方将全部设备送到指定地点,经买方初步验收合格后 日内,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 %的商业发票,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的商业发票之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计元,作为预付款;每批设备送到指定地点,并经买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的商业发票之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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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的%,计 元;
?全部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的商业发票,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计 元;
()?合同总价款的10%,计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每批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 %的商业发票后_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
()?全部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的商业发票,且卖方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银行设备质保保函,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 ___________________元。保函必须含有以下确定内容:即在设备质保期内,买方发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向银行提取保函金额,银行应无条件支付。
()八、质量监造
1、买方有权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代表到卖方生产现场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等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的标准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代表进行监造检验,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工作、生活方便,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2、买方监造检验的范围或项目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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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影响卖方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4、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得向买方隐瞒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在买方没有了解到这些缺陷和问题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
5、无论买方代表是否在监造与检验报告上签字,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不能减免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九、初步验收
1、每批设备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后______日内,由买卖双方对产品的包装、外观、
数量、商标、型号、规格等进行初步验收,签署检验报告。如卖方未按约定到指定地点参加检验的,应视为卖方对买方单方检验的结果予以确认。
如发现卖方所交的产品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处,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
如双方代表在验收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________进行商检,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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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规定的验收仅为设备到货的初步检验,无论是否发现问题,以及卖方是否按买方要求进行了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不能减免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此验收不作为对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的依据。
十、安装、调试和验收
1、本合同设备由______方负责安装。
2、在买方负责安装的情况下,卖方应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标准、图纸及说明书等;卖方负责安装的情况下,买方应提供适于安装的现场环境,并配合卖方进行安装。
3、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应对设备进行调试,卖方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不应超过___日,在此期间,如设备能够安全稳定运行,买卖双方确定进行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设备进入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期为___日。
4、合同设备在试运行期间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各项性能指标合格,则视为调试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安装调试验收证书。
5、如合同设备在试运行期间及设备性能试验验收时,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缺陷后,买方同意签署安装调试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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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备试运行期间及设备性能试验验收时,如果设备的一项或多项指标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时,则买卖双方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方采取措施,并确定在_____日内,进行第二次性能试验验收。
7、在第二次性能试验验收时,如发现设备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设备规定的标准时,如确属买方原因的,本合同设备被认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安装调试验证书。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共同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如属非买方原因的,则视为合同设备不能通过安装调试验收。
8、安装调试验收证书仅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安装调试验收证书之日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存在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此检验不作为对产品内在质量认定的依据。
十一、保证。
1、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可靠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2、卖方应保证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无任何质量和权利瑕疵,并应履行卖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承诺。
3、卖方保证向买方交付的图纸、技术资料是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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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的要求。
4、本合同设备的质保期指合同设备签发安装调试验收证书之日起__________。在此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或者发现有零部件损坏时,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一周内免费派人维修、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过了质保期限,出现了质量问题或有零部件损坏,卖方亦应承担维修、更换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维修、更换所需的成本费用。
5、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则质保期中断。该缺陷消除后,质保期重新开始计算。
6、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_____日内,买方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买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仅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在质保期内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存在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此检验不作为对产品内在质量认定的依据。
十二、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_____%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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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承担不能交货部分价款的______ /周的违约金。卖方逾期交货超过____周,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所付货款,并按不能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3、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不能通过初步验收,卖方应在一周内更换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由此延误的时间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卖方不能更换的,按不能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所交付的产品没有通过安装调试验收,按以下方式处理:
()?卖方应在一周内更换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产品,双方重新确定性能试验验收的时间,由此延误的时间卖方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如卖方更换后的产品仍不能通过性能试验验收,买方有权退货,卖方返还买方所付款项,并按不能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有权退货,卖方返还买方所付款项,并按不能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5、在设备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买方有权根据损失大小扣除设备质保金,如质保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篇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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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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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三:买卖合同,违约条款
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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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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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蔡从云
我们签订合同如果签订成对对方没有任何约束的合同或者对方违约时我们没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闷的事。我们公司从小到几千、大到几百万近千万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相当多的,出现纠纷无法维护公司的利益;或者违约责任太笼统根本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有个买卖合同把违约责任定为不履行退款,那么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责任,更没有约束力。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对方也会权衡守约与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无成本那么对方守约就只能看自己单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无约束力对公司来说很多交易就显得不确定,对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所以签订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权。
那么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那就是违约责任的策略问题:
1、全面: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面都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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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给予保证。我们要求再多,
谈判再辛苦,合同条文再美好,如果没有违约责任保证那都是一句空话,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利益的尚方宝剑。合同签订时应当争取到起草权,把违约责任具体化,那么我们权益更容易落实到条文上。
2、具体: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迟延履行;质量瑕疵,我们应在约定、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不正确履行。所以必须针对上述每一种违约行为来制定违约条款;也可把违约责任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
3、明确,如果根本没有针对对方违约约定相应反制措施,简单一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违约损失赔偿也是一样,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违约金约定是违约责任最好的表达方式,适用广泛。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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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
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篇三: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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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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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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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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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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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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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
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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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
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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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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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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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
买房子是一件开心的事,但是在买房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违约等不可预测的情况。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来普及一下买房期间买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要怎么办,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一、买卖中违约责任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 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 能够履行;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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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 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 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 应有履行的能力; 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 二、买卖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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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这些具体规定既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国情,又有利于法官办案中有法可依。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尽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规定或解释,即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但违约金毕竟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惩罚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的惩罚性责任,违约责任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应考虑公平原则,因此,法官在行使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此双重性。
小编在上文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综上,买方违约一共有四种情况,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四种情形。另外,违约金的计算在违约责任中是很重要的,小编建议您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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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网的帮助。
来源:(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http://s.yingle.com/ht/146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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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
买方居间协议
土地使用权转让居间合同
委托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就指定土地转让合同项目签订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甲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 土地(以下简称“指定土地”)签约的各项事宜,并由乙方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
第二条 指定土地慨况
土地座落:_________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指定土地转让合同签约成立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所需文件资料、资信证明、按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合理条件等。
3.2、甲方应于____年 ____月 _____日前提供由本合同甲乙双
方指定银行共管双控的人民币500万元信誉保证资金。
3.3、甲方应于______年__ 月 ____日前提供不低于人民币______ 元的银行资信证明。
3.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为人民币500万。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为此,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但谈判内容的最后决定权归属于甲方。
4.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
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4.3、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居间报酬及报酬支付时间
5.1、居间报酬
甲乙双方确定指定土地的转让成交价格为________元/亩,土地转让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转让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另行缴纳。如乙方促成甲方低于此价格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格差额部分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5.2、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为:
5.2.1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乙方应收取的上述居间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无条件划付到乙方指定的专用银行帐户(开户行:;账号:)。履行本协议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5.3、如土地转让价格高于此价格甲方仍愿意购买的,双方另行约定居间报酬。
第六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共管双控资金的处理
乙方促成甲方签订指定土地转让合同三日内,双方结算出居间报酬的数额,居间报酬超过双方共管双控资金的,超过部分在三日内解除共管。剩余部分继续共管双控,并按居间报酬约定支付时间同期解款。共管双控资金约定解款条件成立时,资金解款权利、义务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后,因甲方原因未能促成指定土地签约成立的,需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_____元。
8.2、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9.1、乙方未促成甲方签约合同成立的,甲方对乙方发生的合
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万元。
9.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指定土地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代办的费用不包含在居间报酬之内。但土地过户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仍全部由甲方(转载于:www.xiElw.coM 写论文 网:居间合同买方违约责任)自行承担。
9.3、甲方应付乙方的居间报酬中,乙方因收取居间报酬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9.4、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具备法定转让条件,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应由甲方自行评估、认定及承担,与乙方无关。
9.5、指定土地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不能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乙方,应由有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9.6、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对方、以及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9.7、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_________(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___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乙方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的_____赔偿。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
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委托方(盖章):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签约时间2013年月
居间方(盖章):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签约时间2013年月
日日
篇二: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买方必看)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买方):
乙方(中介方):广州 地产代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 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对应的居间服务条款进行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 双方同意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采用分阶段付费方式:签订合同完成当日
支付人民币元(, 元),递件过户完成当日支付人民币 元(, 元),交楼完成当日支付人民币 元(, 元),取消有关违约金条款,如交易过程中中止交易,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付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二、 如该房屋不能成功过户到甲方(买方)的名下,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三、 如因政策变化或甲方(买方)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过户的,或因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而导致无法过
户,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四、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与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其它未尽事项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买方): 乙方(中介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篇三:中介居间没有成功,买方能要求赔偿吗,
中介居间没有成功,买方能要求赔偿吗, 案情:
陈小姐通过中介看到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0万元。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只得通知陈小姐,居间不成功,上家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但陈小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陈小姐与中介未取得一致。陈小姐把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者,其本质只是向委
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负责保证交易一定能够完成。而陈小姐交给中介的10万元只是中介代为转交给卖家的意向金,因此驳回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解析:
随着房价的上涨,类似本案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难以平衡,因此就迁怒于中介,认为交易最终没有实现,中介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合同法》第424条明确规定了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中介作为居间人,既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买卖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居间行为不能决定买卖双方的最终交易是否能够完成,当然亦不承担应归属于买卖方任何一方的责任。
买卖双方应该在和中介签订居间合同之前,应该要求中介就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必要时约定写入合同,以免因为某些中介的恶意误导而招致损失。
范文四:信用证下买方开证义务与违约责任
信用证下买方开证义务与违约责任
缦葡溶企业经济N0.7.2005
SerialNO.299
信用证下买方开证义务与违约责任
徐继红
(江西省中医学院,江西南昌330006)
【摘要】信用证是适应国际商务交往的需要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国际支付工具.尽管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
的使用十分普及,但迄今仍有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尚待解决.《跟单信用讧统一惯例》对信用证当
事人的义务与违约责任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使信用证纠纷的解决面临着困难.本文仅对信用证支
付条件下买方开证义务与违约责任进行分析,以期为信用证实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信用证;买方义务;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F752.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5)07—0177—02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订立了信用证条款时,买
方就有义务在适当或合理的时间内开立符合销售合同条
件的信用证.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信用
证的种类,时间和方式,那么买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开立以
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种类,
时间和方式没有规定,那么买方应依据补充空缺原则按适
当条款开立信用证.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严格依据信
用证条款,否则构成违约.
一
,买方开立信用证必须及时
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时间的,买方有义务按照
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但如果合同未规定信用证的开证时
间,则通常要求买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开
立.所谓合理时间,《美国统一商法典》1—204条这样解
释:”作出一项行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
目的和客观情况确定.”在信用证交易中,由于信用证的开
立是卖方发运货物的前提条件,因此,买方必须在合同规
定的装运期开始之前给卖方开出信用证.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61条规定:”如果买
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解除
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基于上述法律和条约规定,如果买
方根本不履行其开证责任,卖方即可认为买方单方面撕毁
合同,卖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并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对
于损害赔偿,《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
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
能损失.”《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
【收稿日期】2005—03—16
【作者简介】徐继红,江西省中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卫生学.
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
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
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
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如果买方未按时开证即违
反合同规定,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
失,但卖方负有减轻由买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二,买方开立信用证必须与买卖合同相符
首先,买方开立信用证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种类,否
则,构成违约.这在英国”莫里斯?费斯特公司诉费契尔”
一
案中得到反映.迪布洛法官认为,在合同要求的是在伦
敦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场合,买方开立的只是不可撤销
信用证,而未得到伦敦银行的保兑,合同的规定未得到遵
守.在”WahbeTamari&SonsLtd.V.Colprogeca”一案中,合
同要求的是保兑信用证,但银行在作出保兑的同时又保留
了”有追索权”,两者相互矛盾,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因此,
买方构成违约.
其次,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必须符合合同规
定.如果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
指示银行修改.若买方拒不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双方对
修改内容未达成共识,则买方行为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根
据买方违约程度和性质,或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或表示接受信用证但保留对因不符的信用证而对买方索
赔的权利.
再次,由于在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一般比较简
单,未能对信用证的内容作详细的规定.若买卖双方在合
同成立后,信用证开立之前,就信用证条款达成一致意
见,那么信用证对原合同构成有效的补充.若否,一般依
照贸易惯例在信用证中对有关细节作出规定.只要信用
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抵触,而且不会影响受益人履行买
卖合同义务及享受信用证下的权利,应当视为买方行为
2005.7ENTERPRISEECONOMY
信用证下买方开证义务与违约责任
遵守合同要求.
最后,如前所述,如果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对合同规定的
主要条件作了添加或变更,导致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且
卖方修改信用证的要求遭拒绝,买方的行为毫无疑问地构
成违约.但是,如果卖方对与买卖合同不符的或有添加,变
更的信用证未提出异议,反而仍装运货物,并向银行提示单
据要求付款或者承兑汇票,那么卖方的行为被视为接受了
买方的信用证.英国法中对此存在两种学说,一为”弃权”
(waiver),另一为”合同变更”(Variation).
“弃权”说认为卖方接受了”不符信用证”意味着卖方放
弃了要求买方严格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开立与买卖合同一
致的信用证的权利.此时,卖方当然无权再认为买方违反
合同义务.在EnricoFurst&Co.V.W.EFischerLtd.一案
中,信用证未进行保兑,与买卖合同不符,但卖方对信用证
没有提出异议,反而要求买方将信用证延期,买方也对信用
证进行了延期.后卖方以买方未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违反
合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英国法院判决,卖方无权再
解除合同.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弃权一般是暂时性的,往往
可以通过给对方合理的警告去恢复合同的权利.如在Pavia
&Co.S.P.AV.Thurmann—Nielsen一案中,法官认为:买
方到期未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解约.但如果卖方出于市
场(下跌)等考虑而未解约,则构成卖方弃权.然而,如果买
方后来仍不履约,则卖方在给予对方合理通知后,仍可要求
解约.对此,在EtablisementsChainbauxS.A.R.L.V.Har—
bormasterLtd.一案中法官也指出:”如果一方签下一份(对
方履约)时间对其至为重要的合约而任由时间一再推迟的
话,他要改变其处境就必须再次把履约时间提升到重要地
位,这就意味着他必须给对方通知,让对方再有合理的时间
去履行其义务,而只有在对方未能这样做后,他才可解
约.”根据上述弃权理论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买方开立不符合同约定的信用证,构成对合同条件的违反,
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卖方接受不符合同约定
的信用证,则意味着弃权,卖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卖方
经合理的通知后,买方仍不履约的,卖方仍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说”认为,卖方接受不符合同约定的信用证,
可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内容构成新的合同条款,
并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这种变更是”永久性”的弃
权,即无法以再次警告来恢复买卖合同的地位.在w.J
Alan&Co.Ltd.V.EINasrExportandImportCo.一案中,信
用证有一处不符合要求,买卖合同规定货价币种是肯尼亚
镑,但信用证规定货价币种是英镑.在开证时,两种货币是
等值的,卖方没有提出异议接受了信用证.卖方在第二批
货物付运后交单前,英镑大跌,肯尼亚镑未贬值.卖方提示
单据取得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金额少于合同规定的肯尼亚
镑金额,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信用证与合同之间的差额.对此
ENTERPRISEECONOMY2005.7
Negaw大法官认为,信用证将计价货币改为英国先令是买
方指示银行作出的一个要约,卖方对信用证未提出异议,并
且已利用信用证,卖方通过提示单据就接受了银行的要
约.要约和接受以英国先令表示的信用证的法律后果是,
原买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已由肯尼亚货币变更为英国先
令,信用证是对买卖合同的变更.鉴于卖方已获得信用证
项下的款项,卖方得到了其有权得到的全额价款,故卖方对
买方的请求不能成立.Stephenson大法官亦持此观点.但
Denning法官却认为:”卖方通过其行为,放弃了要求用肯尼
亚货币表示的信用证付款权利,而接受了以英国货币表示
的信用证.”笔者认为,各位法官的观点乃殊途同归,并不
矛盾.在SopromaS.P.A.V.Marine&AnimalBy—Products
Corporation一案中,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保兑信
用证,但买方在装运期开始后才开出一未经保兑的信用
证.卖方对此未提出异议,仍然发运了货物,并向银行提交
了单据,但银行拒收单据,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原因是单据
和信用证存在其它不符点.对此McNair法官认为,对于信
用证中的瑕疵,卖方本可以将买方未能开立合适的信用证
作为违反开证条件,从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但
事实上卖方未提出异议却利用了信用证.据此,可以认定
卖方已接受并采取信用证符合规定的立场,由于卖方在过
去任何时候也没有向买方发出通知要求信用证严格和合同
相符,因此,无论是作为放弃,变更或禁止反悔,卖方现在都
不能再主张信用证不符合规定,未能准确规定合同中的付
款方式.
依据判例,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弃权”理论还是
“变更”理论,都主张一旦卖方接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信
用证,就解除了买方按原合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卖方也
不能再依据原合同对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的瑕疵索赔.然
而,依据中国法律似乎难以解释这一法律后果.我国《民
法通则》第15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
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因合同的变更使对方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应负损失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我们在信用证法律实
践中应予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左晓东.信用证法律问题研究与务实[M】.警官教
育出版社,1993.
【2】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严思忆.<Incoterms2000>及其与(UcpNo.500>的
关系【M】.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4】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典型国际经贸仲裁案
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责任编辑:徐国庆】
范文五:3套房买方付款不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调控叫停3套房贷,导致买方不能付款,是否违约,
李宁律师(13810972799)整理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第(三)条:“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现阶段因为银行收紧购房贷款,买方不能取得银行的贷款,导致其不能支付房款产生的纠纷很多。有些是签署了定金或居间协议,只是支付了定金;有些是签署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因为政策变化,导致买方付款不能,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是否要被没收,或者买方要不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呢,笔者最近遇到很多这类的纠纷,案例一,陆某于2010年4月5日预订了上海浦东新区丁香路《仁恒河滨城北岸》的一套公寓房,总价495万元,已经支付定金10万元,但是由于陆某购买的该房屋是其第三套房屋,陆某不能办理贷款,更无法贷款70,。案例二,胡某于2010年4月15日预订了上海闵行区茜昆路《御涛园》的一套别墅,总价1388万,已经支付定金50万元,但是由于胡某购买的该房屋是其第六套房屋,胡某不能办理贷款,更不能贷款60,。陆某与胡某都不约而同地向出售方提出退房,要求解除定金协议,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他们的要求从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拿回已经支付的定金呢,笔者认为可以。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是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2个案例没有约定买方有权因为银行不批准其贷款而解除合同,所以没有约定的解除权。那么买方能不能适用法定解除权呢,
一、买方是否可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根据上述案例,合同既没有约定解除,也达不成协商解除,只能套用法定解除。买方所能引用的法定解除理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是
否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构成不可抗力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4、客观情况。通常不可抗力的情形有:天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能是一个大致的,不可抗力的判断只能是具体的,不可能盖棺定论,一成不变。但为了保证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形是非常严格而且狭小。其实从某种角度而言,不可抗力就是指上述列举的天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为大家所公认的情形。若买方以银行未经批准贷款构成不可抗力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免责,在审判实践中,是很难获得支持。
二、买方是否可因第三人原因而解除合同
买方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而造成不能支付房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买方而言,贷款未获批准是买方不能预料的,也不可归责于买方,完全是由于银行的原因,造成买方履约不能,对此买方是没有过错的,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来承担违约责任则显失公平。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买方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很明显目前的法律而言,因第三人银行而造成的买方违约,买方依旧要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更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买方是否有权向银行追偿,则要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三、买方是否可因情事变更而解除合同
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使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示公平。
具体而言: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
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1、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2、显先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3、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4、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但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实现这一价值,各国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这样的考虑:从契约严守的立场出发,法律首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扩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
理论上说:在违约责任与免责之外,尚有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不构成违约责任的领域,情事变更就属于该领域。在《合同法》草案曾设有情事变更原则的条款,只是《合同法》正式出台前未予保留。《合同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很难区分。其实二者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而作为情事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的变动。2、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并且能预见;对情事变更,当事人未预见到,也不能预见。3、商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归责于当时人;而情事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商业风险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不会造成明显不公平;而情事变更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则显失公平。
王利民教授在2010年4月的人大学术讨论会上提到:“金融危机虽然过去,但还是遗留了不少问题,和情势变更还是有一定关联的,同时还有自然灾害的问题,包括最近发生的地震,加上汶川大地震,两次地震。以及我国在社会转型中有关宏观调控等等政策多多少少也会产生影响。我记得我们当年讨论《合同法》的时候,情势变更是起草过程中非常大的一个问题,但是后来考虑到为了强化合同的严守,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在社会转型过中维持市场秩序角度考虑,本来情势变更在几个稿子里面都有,但在最后阶段还是把它删掉了。但这并不代表立法者否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回避了这个问题,把它留给司法来解决。但这究竟是不是法律漏洞,大家也有不同的看法,后面《司法解释(二)》里面专门提到了情势变更,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和德国等国家不同,我们不是在债法中规定情势变更,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来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当然了,司法解释是不是可以这
样规定,也有不同看法。但我觉得,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是有作用的、还是必要的,毕竟从整个《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来看,在《合同法》中承认情势变更是《合同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我们司法解释承认它既符合这样一个趋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我们在实践中因为缺乏情势变更制度所产生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法官在2010年4月的人大学术讨论会上提到:“人民法院很久以前有一个案例,专门从情势变更制度角度来说的,是重庆和武汉之间的一个仪表相关的案例,确定了情势变更的原则。后来在立法中,制定《合同法》的时候,情势变更制度一直顽强的坚守到大会,大会讨论稿里还有,但是在通过的时候拿下来了,一直到现在。所以情势变更到现在为止一直在学理上、实践中运用的多不多呢,到现在不是很多。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汶川大地震以后,在制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时候肯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把这一条制定进去了,从司法层面肯定了它。原来它仅仅是一个个案、一个案例,因为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只是具有参照意义,而司法解释则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是情势变更究竟如何用,依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审判这样案子的时候,问题真的很大,坦率的说对于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制度来讲我还是有些担心的,随着我们后来的争论,这个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和商业风险非常难以划分,弄不好的话就会把合同毁掉,可以说执行不好就是合同的杀手。所以,最高法院在指定情势变更这一条的时候后来专门发了个通知,其目的就是慎用,在运用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掌握,不然就会对合同有杀伤力。最高法院给各高院发了一个通知,要求使用情势变更要报请省高院核准,程序上加了一道“紧箍咒”,目的就是要求基层院和中院,如果有其它办法能解决的最好用其它办法解决,实在不行再用情势变更。但那也不是你说的算,要上报,其目的就是这个制度在运用上不要出现大的负面性的情况。当然了,情势变更需不需要,我认为还是需要的,遇到一些情况把这个制度放到那个地方还是有用,但是,就是怕滥用”。
签约时可以获得贷款,签约后由于贷款政策变动,导致贷款不能获得银行审批,改变了订立买卖合同时的基础,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应该属于情事变更的情形。因为贷款政策的变动,是买方不能预见的,而且不可归责于买方,理应属于情事变更的范围。若贷款的政策没有变化,由于买方个人的资信不足,导致银行没有批准贷款申请,这显然要归责于买方,因而也不构成情事变更,不能免责。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规定了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从理论上说,若构成情事变更,则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免责。
总而言之,买方因国发〔2010〕10号文件导致贷款没有取得银行的审批,应该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约定:若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多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以防止买方不能贷款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