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 科学 、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 电子 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 政治 责任、道德责任、 法律 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做进一步划分,可分为五类:一是决策失误类,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的责任;二是违法行政类,主要追究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
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公共行政问责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
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进行损害赔偿,行政人员违法造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第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第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 经济 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四、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五,行政问责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很多官员思想深处依旧是官主民仆,官贵民贱,官贤民愚,也就造成了官员没有问责的习惯,老百姓因为“畏官““惧官“心理,而缺乏问责的勇气,从而缺少了行政问责任文化的根基与氛围。所以,在我国要追究权力者的责任,行使行政问责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这种问责文化的缺失与落后也就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next] 第六、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 科学 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理论上深入探索。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第一、要明确划分权责界限,厘定官员问责标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 发展 ;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应该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并接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确定接受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第二、完善异体问责。
积极推行和构建以人大为主导,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公民团体、新闻媒体、公民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协调的异体问责体系。首先,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职能。限制、减少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完善人大的质询、罢免和引咎辞职制度,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查权。其次,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增强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加快保障新闻自由报道的立法,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再次,要强化民主党派、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政府的监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其参政议政的职能。最后,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三、拓宽问责范围。
应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下转第76页)(上接第74页)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 经济 领域的安全事故,对 政治 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 法律 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四,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问责的主要依据是《 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有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
第五,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行政人员要将“以人为本“作为施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要重新审视权与法、与民、与责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级负责、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等障碍。
范文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完善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探讨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今所需要的政府应该是一个“精干,廉洁”的政府。这样的政府需要一个完善的行政监督系统,这就要求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增强监督的力度,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和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是必不可少的,也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阐述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内容和作用,论述了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l 、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2 、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3 、缺乏全程行政监督:4 、对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监督;5 、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6 、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7 、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分析对比了西方行政监督各种监督的特点,并论述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影响。最后探讨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方法:1 、借鉴西方行政监督的价值取向;2 、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3 、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4 、强化舆论监督;5 、加强专门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6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7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建议实行《 政务公开法》 。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系;西方行政监督;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Abstract
In present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further opening,a little and cheap government is needed at present.It is very clear that administration must be reformed.This include changing the old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strength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and specific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rule are necessary and significative to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serving public .
First,the concept and content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ere presented.second,some problems in our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as pointed out as fellows:1.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as not harmonized well;2.The stand of the was not high ;3.The rule of the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as not completed and uneasily being operated;4.The ways of the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as too single;5.The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as not easy to operate;6.The quantity of the staffer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ere not good enough;7.The publicity of administration was not opened enough. Third,the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of the west and china were operated,the effect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of the west was discussed.four,some opinions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were put up as fellow:1.Use the reference of the foreign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2.Complete the law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3.strength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4.strength the supervision from public;5.strengh the supervision from the count and the audit;6.Improved stuffer’s diathesis and the way.At last,making the law of the publicity of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 foreign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completing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1行政监督及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
什么是监督?据《 辞海》 考证,“监督”一词最早见于《 后汉书· 旬或传》 :“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这里所说的“监督’护是指对派出打仗的将军是否严格执行军令进行监察、督促。监督的英文“supervision ”是由“super ”和“vision ”两个部分组合而成,前者意为位居上方,后者指观察或视察,二者合起来就是“位居上方加以观察”的意思,也就是上级对下级进行督察、督导。在我国,行政监督是指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体系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内部行政监督是指政府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平行部门相互之间、领导和工作人员之间、工作人员相互之间以及专门性监督机构与广大被监督对象之间共同形成的监督体系,如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外部行政监督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等。行政监督的主体:在目前的多头监督体制下行政监督的主体极其广泛。政党作为监督主体,社会主义制度下包括执政的共产党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其中的执政党的监督为主;资本主义制度下主要指在野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行政机关自身。此外,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及所有社会成员都可构成行政监督的主体。行政监督的对象:与行政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相比,行政监督对象相对明确,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人员.前者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后者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占有行政管理岗位,拥有行政管理权限,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行政监督的目的: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民主和法制,保证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实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保证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与法制社会、法制国家和行政管理法制化相一致,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其法制性表现在,一方面,各行政监督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限是国家法律制度所赋予的,任何监督主体,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活动,不得随意监督;另一方面,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对象在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情况(行政行为), 反之,即使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对他们的非行政性行为进行监督,则不属于行政监督范畴。
行政监督体系指各行政监督方式构成的行政监督机构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政党监督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次是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又称为立法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政府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国家
司法机关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审判而实施的监督。我国社会团体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各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国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个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主要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隶属关系之间产生的相互监督,包括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三种类型。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主要是指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关和审计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我国现有的专门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行政监察是指在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专门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2 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行政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现己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公共行政监督体系。从形式上看,既有政府机关的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职能监督:各政府机关相互之间按照直接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横向交错所产生的一般监督。也有政府机关的外部监督,如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典论和群众监督,这些监督主体,在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还相当严峻,有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政府机关中还存在着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以及官僚主义和失职读职等现象。反腐败工作同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官僚主义和行政效率低下等现象之所以存在,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的公共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这些缺陷和问题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
我国行政监督是多元监督体系,经过多年来不断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多元化公共行政监督体系,监督主体多不一定监督效果就好,监督主体的数量与监督效果未必成正比关系,监督主体之间只有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优越性。
2 、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
行政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过程,这种制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可以想象,如果行政监督主体的是行政监督对象的下一级或几级,行政监督对象有一种依附关系,这样的监督怎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目前我国各行政监督主体,大都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制约职权和手段不够强大,因此,监督缺乏力度。
3 、缺乏全程行政监督
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出了问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才进行严厉查处,这多是一种“马后炮”式的行政监督。这对国家和对监督对象个人都是一种损失。行政监督是一种全过程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我国行政监督目前缺乏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或者说缺乏预防和即时监督
4 、对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监督
行政监督的根本任务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证政府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为此,我们需要合理配置监督机构与人员。如前所述,要使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这就引发出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未被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权力,也需要制约,谁来监督监督者。
5 、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己迈出了较大步伐,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行政监督和反腐倡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促进和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说缺乏可操作性,多是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原则性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监督主体在操作中比较困难。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这种权力及行使的保障。增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才能使监督真正落实到实处。 6 、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
行政监督主体处在行政监督工作的关键位置,提高行政监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目前存在一些不正常的地方:有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往往避重就轻,对监
督发现的差错或出于情面不加深究,使事后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有的监督人员本身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一些专职监督人员政治素质不高,一些检举信件如石沉大海,有的甚至最终落到被检举人手中,成为打击报复的证据。这都是因为监督人员素质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分不清是非界限,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
7 、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政务公开是行政监督较好的形式之一,目前,全国各地都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但政务公开的工作进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开的程度不够:有些地方往往公开一些收费项目收费程序和表面的办事过程,而对涉及人才物的数量和标准等核心内容不予公开,并没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真正关心的办事标准、行政指标等经常性的公布,往往流于形式。总之,政务公开的广度和程度不够,权力的行使和运行缺乏透明度,人民群众对行政活动、政策规定缺乏了解,监督的渠道不甚通畅等,这就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受到较大的限制。 3 与西方行政监督体系对比、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
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是长期的任务。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好的“防之四海而皆准”的好的行政监督体系。最适合的体系就是最好的,我国的形势处在快速变化的时期,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历史进程,是当代世界和社会和最重要特征之一。借助于当代
科学技术提供的手段,特别是现代信息传递网络化对于生产、资本、金融、贸易国际化进程的推动,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席卷世界各个角落,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否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在这种形势下,西方的东西会对我们不可避免的造成影响,我们不可能照搬,但总可以找到有价值的东西,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就是这样,要在改革实践中一直不断探索、试验。在当前形势下,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全局性问题。从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现实要求来看,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是社会良性运作的重要条件。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3 .1 借鉴西方行政监督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问题,是指有关目的、依据、原则和评价标准的问题。西方各国的行政监督尽管有所不同,但都比较独立,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对我国来说,虽然我国现己转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阶段,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已经发生并正在发生根本的转变,但以政府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远远没有消除,以至于无论什么事情都要找政府解决;政府行政官员中更弥漫着政府中心的观念,以至于一谈到规范市场、整治市场有一套一套经验;而一谈到服务市场、由市场调节,就没了精神。政府行政地位的价值取向是以市场为中心,政府服务于市场。我国行政监督的价值理念也应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其次,从我国的历史背景看,我们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的残余或
多或少地存在。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助长了权力本位思想的泛滥。这就造成我国长期不重视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政府行政依据的价值取向上往往倾向于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而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众多案例,正是这种价值取向的结果。西方的法制精神,法制优先的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与转变监督观念有借鉴意义。
完善行政监督体系,首先要转变传统的监督观念,树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主的、高效的监督观,并把行政监督的过程与手段统一到实现法治的总体过程之中,变为法治的内在要素。同时,应从法治价值观的高度认识行政监督的意义与功能,使行政监督成为一个国家政治体制运作的基础与出发点。历史事实表明,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背景,监督被纳入法治轨道又是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方向。伴随着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监督体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
3 .2 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治监督,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要健全各种行政法规,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行政监督要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行政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行政监督的混乱。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
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
由于在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行政监督法规内容不尽相同,缺乏可操作性,影响行政监督的社会效果。为了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功能,应该完善各项行政监瞥法律、法规,尽可能确立统一的行政监督规范,把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行政监督用尽可能简明方式规定下来,使行政监督权的实现有法可依,可操作性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3 .3 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的状况表明:第一,没有特定的权力作后盾,就会使监督出现的疲软状态。第二,行政权力运作的特殊性,要求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相对独立、权威相对较高。要有效开展行政监督,监督活动必须拥有独立行使监督的权力,不能使监督者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受制于被监督者,行政监督主体应具有权威地位,能够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控制权力。
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配合监督工作。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和政协地位相对独立,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
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的自觉性。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是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我国的一些行政领导不重视人民法院的地位,对法院的传票消极应对。实际上,收到传票不一定就违法,只是通过法院把问题说清楚,是一种监督形式。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十分重要,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 .4 强化舆论监督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舆论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理论上讲,行政监督意味着政务公开,体现行政透明度,而公开性必须借助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价值对行政监督的动作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传播媒体在揭露社会不公,暴露腐败,对行政权力行使者心理产生很大的典论压力,使之不敢违法乱纪。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舆论的开放程度是评价行政监督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
滥用手中的权力。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一种形式。我国《 宪法》 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国务院总理**曾说,“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都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减震器”、“解压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自警自醒机制的重要一环。
3 .5 加强专门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
督,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行政复议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法律途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申请,必须依法受理。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 6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
作为行政监督主体需要具有较高的素质以胜任工作。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这是提高行政监督效率的关键。大力开展以****提出的以“八个为荣、八个为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全社会提倡“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好风尚.严格执行监督人员廉政行为准则,规范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在收受礼品、利益冲突处理、求职、滥用职权等方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停职、离职、开除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罚判决。另外应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能力,专业监督人员应该从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中挑选,使专业人员职业待遇稳定。其他各种监督主体也应该了解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提高监督主体的素质。
3 .7 建议实行《 政务公开法》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其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
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错误地认为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甚至认为公开会造成一些混乱。现在少数领导干部似乎还固守旧有的思维方式,认为实行公开的民主制度,实施起来很麻烦,增加成本,降低效率,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在行政公开制度方面,许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公众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一些官员习惯批条子办事,内部文件大量存在,通过信息封锁和信息垄断,一些部门和个人坐拥渔利,腐败滋生,
这本质上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人民是“被管理者”.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竟争或对抗,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但是现在政府是“服务型”的,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民的参与下所作的一种服务行为。服务与合作意味着在行政行为的发生和形成过程中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信任与沟通,在行政法上的要求,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为自己牟利。对于已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告之相对人。
在我们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群众监督虽没有其他监督形式权威、高效和专业,但它却是其他监督形式的基础和强大的推动力。对党员干部的清正廉洁、奉公守法或是腐化堕落、贪赃枉法,广大职工群众看得最清,也最敢于同腐败等丑恶现象做斗争。而广大人民群众要实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是政务公开和行政透
明.没有政务公开,群众就无从监督。
行政监督主体了解行政信息是行政监督的最基础的条件。不了解行政内容和程序就无从谈行政监督,甚至连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无法顺利办到,更不要说为了公平和正义去监督行政工作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近几年来,虽然政务公开已经提出,但是在很多部门都没有得到很好坚持,多数流于形式。政务公开没有严格的规定,施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非连续性。政务公开的情况往往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如果领导重视,并提供有利的人力物力支持,那么工作开展的比较好,反之就会流于形式甚至根本没有施行。另外在一些己施行的地方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务公开只是在硬件上确立了形式,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比较差。有的地方只停留在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上,主要在便民服务上,但是人民最关心的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系的、涉及到人财物方面的问题公开不够。
总之,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任何国家的行政监督体系都是随着本国的情况不断发展变化的,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巨变期,行政监督体系也必然随着我国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不断探索,就一定能够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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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宪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按照行政监督体系的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国家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行的监督。国务院监察部、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厅、局,则是对国家行政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有: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事项等。
其次,审计监督。
它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等监督活动。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将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纠正错误,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国务院审计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就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财政经济管理的机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外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监督应遵循政策性、针对性、客观性、独立性等原则。
再次,法制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法制局承担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North Gate Station and all the long distance Intercity, TRANS-province lines; North Gate Station currently runs the original counties, rural routes; Simon, station main, Yibin city, across the city, across the province and to the West of range line. Yibin city highway main station distribution table 3.1-6 station name grade accounted for to area (m2) Gao
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国家成立了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隶属于国务院,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二、外部监督体系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审查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撤销或改变政府发布的不当法规、规章、命令和决议;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询问和质询;视察、检查政府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选举、决定、罢免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
2、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对政府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政府的监督体现在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实行监督;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各级党组织对政府中的党员的监督;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对政府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等。党的七七大报告指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当前,党的监督发生了一些变化。从监督的内容看,从重视监督行政执行向行政决策测延伸,强调“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从监督对象看,从一般党员干部到高、中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延伸。从监督方法看,从比较重视思想政治纪律教育,强调干部自律向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与法律,实行监督机关监督制裁的他律相结合延伸。
民主党派的对政府的监督表现在各民主党派除了直接以本党派组织的名义对国家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外,还通过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参加人民政府的参事室、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他们运用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通过审理选举案件、税收案件、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案件等行政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失职和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审判刑事或民事案件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例如,我国的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进行侦查监督,如发现侦查过程中有违法情况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其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我国各级检察院都设立法纪检察部门,通过检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而实施行政监督;检察院还设立经济检察部门,通过检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等,对行政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4、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通过政协会议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重要工作,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还通过政协委员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会议、视察政府工作等形式,对政府机关的工作和干部作风提出批评和建议。
5、社会与公民监督。
?社会团体的监督。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North Gate Station and all the long distance Intercity, TRANS-province lines; North Gate Station currently runs the original counties, rural routes; Simon, station main, Yibin city, across the city, across the province and to the West of range line. Yibin city highway main station distribution table 3.1-6 station name grade accounted for to area (m2) Gao
是:通过召开会议或口头和文字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
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除了协助政府办理一些公益事业、调解群众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之外,还要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即给政府机关写信或要求面谈,表达自己的愿望,对政府工作或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各级国家机关都有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公民也可以提出申诉,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政措施提出复议、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要求。公民还可以就自己所了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要求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影响面广,震慑力强,迅速及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效应。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权利,也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形式。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渠道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
目前我国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这个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没有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这个机制,一靠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才是最好、最有效的监督;二靠法律,使政府的决策、执法和执法检查都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North Gate Station and all the long distance Intercity, TRANS-province lines; North Gate Station currently runs the original counties, rural routes; Simon, station main, Yibin city, across the city, across the province and to the West of range line. Yibin city highway main station distribution table 3.1-6 station name grade accounted for to area (m2) Gao
范文四: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龙学银
政管学院2012级行政管理专业 四川宜宾 xxxxxxx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行政监督范围和行政权力不断扩大,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在行政管理中的不通畅、腐败等现象逐渐凸显,同时对我国政府的行政监督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加强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督行为的透明度,以及提高行政监督的思想觉悟等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权力;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在广义上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国家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有力保证;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强化并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行政监督体系,并在不断地实践和改革过程中,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在形式上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在实践中保障了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但是,行政监督体系在发挥重大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研究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体系指各行政监督方式构成的行政监督机构的总称。我国现行行政
监督体系包含六方面的内容,即执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公民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我国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了行政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于一体的较为全面和完整的监督体系。但不可否认,我国行政监督体系起步较晚,监督体系庞杂,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而且行政管理中的不通畅、腐败等现象逐渐凸显,这些现象正表明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缺陷与不足,具体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督体系不健全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行政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监督主体。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的监督同时也对党的监督,而我国宪法规定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却没有规定权力机关可以监督执政党的活动。因此,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行政的监督虽在法律地位上很高而实际监督地位较低,监督效果自然不明显。
(2)在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外部约束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很弱,靠领导干部的自律、道德素养发挥着关键作用。地方党政正职领导与副职领导之间,书记与常委、委员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很难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中批评和自我批评来进行同级监督。通常权威性的监督体系是自上而下的。以群众监督为例,群众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民主权利,对监督客体的违法失职行为只能通过有关向监督客体的上级或同级部门信访、写检举信、投诉控告或通过网络媒体报纸舆论的压力实施,使群众监督有监督权力却无法监督的地位。所以对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应当具有直接对监督客体的违法、渎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的权力。这就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上给予保障,使广大群众监督有法可依,有了法律作后盾,人民群众才能勇于积极监督。公正、公平、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监督的保证是知情,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应该有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组织机构呈现多元化。监督机构多、主体多、渠道
方式多是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享有的优点。但如果这些监督组织机构不能够整合,就难以发挥这种优越性。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各个监督部门职责没有分清,权责相互交差。致使整个监督体系缺乏领头羊,导致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不通,之间没有彻底沟通,推来推去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无人监督的空白区域。这就使行政监督机构的威信在群众中大打折扣,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2.行政监督力度不强
(1)监督权利结构不均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这种独立地位却经常受到挑战,过分强大的行政权力与相对弱小的监督权力之间存在着不合理的结构,使监督者无法有效发挥监督功能。在司法权的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行政监督力度就下降了。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内部监督机构往往难以从宏观上实现监督,从而使监督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职能发挥。
(2)行政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也是造成行政监督不强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督,对于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只有将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后监督,经常是问题已经发生,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才开始进行查处,这就忽略了事前监督的预防功能和事中监督的调控功能,使监督工作陷入消极被动的局面。另外,在监督内容方面,我国的行政监督比较注重违规行为,而忽视对非违规行为的制约。因此,容易造成腐败和权力的滥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内、外部监督主体间的关系复杂,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界定不明确、分工不具体现象。各监督主体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政,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有力、运行有效的有机整体。
3.行政监督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由于行政活动的公开化程度不高,造成了政务公开的缺失,而政务公开和透明正是行政监督的前提,由此就导致了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的不
顺畅,从而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因此建立检举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接待制度,考核调查,对违法乱纪现象实行指导教育,合理利用新闻媒介和社会媒体,并采用通告或通报等形式,合适、恰当、真实地向群众公开调查结果。同时,行政监督机构需要合理的结构,更需要科学性的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抵制监督权利的腐败性。将监督的各种渠道能更加畅通,不仅仅是从政治制度上有明确的规定,也要从法律法纪上有所明确,也别忽略对物质的保障性。做到这些,监督才可能更加的顺利通畅,才能加强监督力度。
4.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它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当前我国实行监督的各项规范还很不完善,特别是由法纪法规和各项条例等构成的监督规范,对一些细节的问题和一定的标准化也缺乏明确的监督,所以对某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没有做出及时的改正,也没有做出准确的判断要表现在:首先,缺少重要的监督法律、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必需的监督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行政监督的法规、法律和政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行政监督体系。其次,在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范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另外,对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律比较少,部分领域甚至是空白。最后,一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这就造成一些秉公办事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遭受伤害。
5.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承担者和实施者,因此,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监督的质量。在我国,部分监督人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一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文化素质不高直接导致行政人员对于新的管理方法和新的管理技术不能接受和运用,从而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其次,思想素质不到位,表现为不坚持原则、贪污腐败、监督不当或放弃监督,盛气凌人,使人民群众失去信任感。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问题阻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开展。
二、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要保证国家行政监督体系高效率地运转,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是势在必行的事实,当前我国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但是依然有着显而易见的不足。所以,我们必须要健全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的
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与弊端,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建设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对我国行政监督加以改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
我国是民主法制的国家,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人民所集中想表达的观点和建议,法制法规采用这些观点,并转化成我国的法制法规,反过来保护人民的权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成为法制法规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实现对其的监督和控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确保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必须要求行政监督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监督对象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议我国的行政监督机构建立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独立的行政监督体系,提升行政监督部门的地位,将其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保证它的权威性,从而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行政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2.加强行政监督主体的整合力
我国的行政监督要重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效结合,既做好预防工作作,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严惩违法乱纪行为,最终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同时,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体协调,增强行政监督的整合力。首先,立法保障协作的制度,有力保证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协调工作。其次,建立专门性的协调机构,指导、协调各个监督机构的具体的相互配合。再次,建立严谨的监督网络,利用高科技互通信息,联合工作,增强我国行政监督的整合力。
3.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养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是提高行政监督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全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工作业务能力以及道德思想素质,加强自身修养,严惩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提升行政监督整体功能。
(二)加强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1.加强立法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有人行使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权力,相对方可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将行政权力约束在合法范围内,如此,通过司法手段的实施,人民的
权力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司法系统作为中坚力量保障了人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力。司法监督保障了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的顺利进行。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加强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监督的职责、地位以及工作程序等,才能使行政监督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保障行政监督的长期性,促进勤政廉洁政府的建设。
2.加强内部监督
(1)明确上下级关系,提高职能监督的效力。上下级领导关系有明显的划分,保障监督更加有说服力,下一级领导职能和高层领导各种权利也相对明确。高层领导对下层的进行有力的监督,减少许多不法的行为。
(2)设置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设定此类机构以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和控制,弥补由于自律机制控制力度不足的缺陷。行政监察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监察、纠举、惩戒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从而提高他们的自觉性不敢轻易的违背相关的法制规定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职能。我国同时建立了行政追偿制度,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向对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
3.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1)加强社会团体对行政的监督力度。要给予社会团体更多的保护和权力,并尝试在社会团体内设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政府部门与本团体、本行业有关的不良行为。例如,在消费者协会里设立消费者权益监察专员,负责监督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执行情况。使社会团体监督更具针对性,从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2)加强舆论监督力度。新闻舆论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行政监督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政府要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并使新闻舆论在机构管理上实现自立、业务上实现自主;通过法制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
(3)加强公民监督力度。公民是行政权的直接作用对象,公民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非组织化的监督能对行政活动产生强大的制约力量。为了使公民的监督更有
效,行政监督机关应主动征询民众批评与建议的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政府与民众的对话,主动收集有利于改善政府工作的信息,为民众提供便捷的监督途径。
(三)提高行政监督行为的透明度
1.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政务公开是指在国家政务活动中,凡是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只有做到政务公开。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2.行政监督行为的信息化
现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技术日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工作、学习乃至生活。网络技术的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政务公开应该利用这一现代技术,应该将行政信息进行电子政务公开。要做到行政监督行为的信息“四化”:第一政务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化。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收集、分类、发布政务工作最新动态、工作程序和政策。第二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化。由于政务信息时效性的特点,要求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化。第三形式标准化。为了便于政务信息的储存、传递、共享,政务信息形式要标准统一。第四使用共享化。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可以节约成本,避免重复投入。只有坚持做到行政信息公开化,行政监督特别是对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就有了实实在在的进展。依法深入施行政务公开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基础工作,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工作,也是可以取得明显效果措施。
总之,对内,要通过有效的信息网络,监督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宣传报道行政决策,接受来自民众的监督。对外,要坚决曝光违法乱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政的公开和透明。
(四)提高行政监督的思想觉悟
首先,在行政监督体系内部,对行政监督主体开展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思想觉悟,开展学习相关行政监督法律知识,提高自身职业修养。其次,对公众普及行政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并宣传行政监督的有效法律途径,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优化行政流程,使之良性发展,促进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结 论
我国体制改革不断发簪,行政监督体系只有不断调整来实行体制的改革。从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现实要求来看,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是社会良性运作的重要条件。同时,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历史进程,是当代世界和社会和最重要特征之一。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席卷世界各个角落,行政监督体系自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总之,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行政监督体系。所以,我们应在适应我国体制改革的同时,借助于当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手段,特别是现代信息传递网络化的推动,在改革实践中完善行政监督体系,不断探索、试验。从完善监督体制、加强立法、提高人员素质、重视配合协调,使行政监督科学、法制的有效进行,真正达到行政监督的目的,从而推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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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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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引言 .................................................................................................................................................. 1
一、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2
(一)内部行政监督体系 ....................................................................................................... 2
1.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 ............................................................................................ 2
2.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 3
(二)外部监督体系............................................................................................................... 1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 ....................................................................................................... 6
(一)行政监督体制双轨制 ................................................................................................... 1
(二)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 1
(三)缺少道德监督机构 ....................................................................................................... 7
(四)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 1
(五)监督内容过于单一 ....................................................................................................... 1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 9 (一)建立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 ........................................................................................... 1
(二)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 10
(三)提高监督机构的地位 ................................................................................................... 1
(四)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 ................................................................... 1
(五)加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 11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意义 ............................................................................................. 12
结语 ................................................................................................................................................ 14
参考文献 ........................................................................................................................................ 15
致谢 ................................................................................................................................................ 16
第 I 页 贵州大贵州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研究
摘要
“监督”一词,在汉语中是指监察和督导的意思。根据行政监督主体范围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其监督主体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即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其监督主体除了行政系统内部的以外,还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体、新闻媒体等外部主体。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各类主体“对行政的监督”,而不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监督”,即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以及与职务相关联的个人行为是否合法、廉洁、有效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并在这一基础之上,分析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笔者关于完善和建立我国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监督,结构,现状与问题,完善监督体系
Study of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bstract
The word " supervision” in Chinese, refers to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the scope of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has broad sense and narrow sense. In the narrow sense, the supervision subject only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that just between higher and lower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it also set up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auditing authoriti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 civil servants. While in the broad sense, the supervision subject not only compris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but also including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organs of state power, the national judicial organs, social groups, individual citizens, news media and other external entities. This paper adopts the broad sense, refers to all kinds of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rather than administrative organs’ supervision of society. That means the kinds subject of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to inspect and supervise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he authorized organizations 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civil servants, whether their behavior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duties, or their individual behave which is associated with positions is legal, clean and effectiv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on this basis,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whereby the author will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e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system.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tructur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引言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有关事项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广义)和制度所实行的监督。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一种表现,其目的在等有效地实现国家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达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目标,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多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监督体制之下,一直正常运行发展,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转换,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明显的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我国整个整体行政体系的运行,从而最终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了解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具体结构,厘清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李世英在其主编的书中曾明确提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由内部行政监督体系和外部行政监督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它们既相互分工又密切合作,通过科学合理的交叉与组合,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严密网络。”[1]在我国,坚持党对行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在行政监督工作中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这些既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特色。
(一)内部行政监督体系
内部行政监督体系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系统,即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的,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内部监督系统。它主要由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三大部分组成。
1.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主要是以维护国家政令的统一和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手段。它主要包括一般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个方面。
首先,一般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而进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指国务院对所属各部和全国其他一切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帆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此外,—般监督还包括平行的、无领导和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李世英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内部的各工作部门之间,不同地域各行政机关之间等,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在行政活动中,也应有—定的相互监督作用。”[2] [1] 李世英主编.《行政管理学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第265页.
[2] 李世英主编.《行政管理学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第266页.
其次主管监督,是指县级以上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和直届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它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各合委、各直属杉[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各自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这些监督有的属于领导关系,有的则属于业务指导关系等,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因相互关系的不同而不同。
最后职能监督,是指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对其他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职能部门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对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和各地区实施的监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就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对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和各地区所进行的监督,等等,都是职能监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不论是否具有领导关系,一律具有监督权。
2.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专门设立的监督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人员,由国家行政帆关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和与其相联系的个人行为所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受委托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制度、规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审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公证、督察和控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评价和结论的独立的综合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对象的范围比较广,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以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因此,李世英认为“审计监督也是行政监督的一部分。它主要承担对行政监督对象在财经方面的监督。”[1] [1] 李世英主编.《行政管理学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第269页.
(二)外部监督体系
外部监督体系是指政府系统以外,由依法对行政组织享有和行使行政监督权力,并发挥行政监督作用的机构、组织以及人员所构成的行政监督系统。它主要由权力机关监督、执政党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届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李世英认为它具有如下特点“层次最高,权威最大,范围最广,最具法律效力。”[1]权力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有:行使汁划审定权、行使法制审查权、行使罢免权、行使质询权、行使视察、检资权。执政党的监督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吁(业的领导核心。国家行政机关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是我国宪法确定的—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全面监督,是实现其对国家政治生活领导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日常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方式。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广泛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它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提出批评建议,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人民政协组织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组织,它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内容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内容是同样广泛的。其监督内容主要有:对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等。李世英认为“它是中国共产苋对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补充。”[2]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由行[1] 李世英主编.《行政管理学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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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检查权的人民检察院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组成。司法监督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但其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不包括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既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又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在行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诸如检举、控告、批评、建议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合理现象进行监督,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们在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社会主义民主活动中,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又称大众传播媒介监督,是指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舆沦工具,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李世英认为“舆论监督在评价国家行政帆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揭露和批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检举揭发国家行政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方面,起着其他监督所无法替代的作用。”[1]舆论监督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监督。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在传递信息方面具有容量大、速度快、公开性强、覆盖面广等特点。人民群众个人的监督是指公民个人屈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多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依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公民如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而受到损失,则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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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制双轨制 要使我国的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人说“监督机关必须保持相对独立,监督主体的地位应当高于监督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监督最基本的前提条件”[1]这一说法是有其正确性的。然而,当前中国行政监督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都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因此,在领导体制上,监督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在这样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监督主体因受制于监督客体而难以正确发挥自己的职能,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也都由行政机关所掌握。行政监察机关同时由同级行政机关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的双轨制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以致出现种种监督不力,甚至“虚监”、“漏监”等现象。
(二)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同时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缺乏监督合力。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加之各种监督主体[1] 徐家良主编.《公共行政学基础》[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社,2007,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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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晰等问题,工作中往往各自
为战,尚未形成一个协调高效的有机整体,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缺少道德监督机构
从形式上看,中国目前已具备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等。这一监督体系虽不尽完善,也可称相对完整。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政府对经济领域权力的扩大,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也随之日益严重,使原本不尽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在新的现实面前更显得软弱无力。徐家良人物“其原因之一是长期忽视道德监督机构的建设。现有的监督体系中缺少道德监督系统,导致行政监督机制运行不畅。”[1]完整意义的行政监督体系,应是具有丰富内涵和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不仅包含外部监督系统和内部监督系统、一般监督系统和专门监督系统,还应有道德监督系统。一般来说,外部监督系统对政府行政活动的评判比较清醒和客观,容易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审视所有的行政行为。但由于外部监督系统的评判主体和监督客体处于分离状态,一旦监督客体拒绝监督,就有可能使监督无效。这就需要有内部监督系统的配合。在内部监督系统内,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关系相对接近。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或自下而上的监督,主客体关系的距离相对缩小;又如各级行政监督机关对公共行政活动的监督,既直接又有力。但在内部监督系统中,主客体之间的相对接近并没有使两者完全重合,因而监督不力或监督无效的问题在内部监督系统内依然存在。监督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这一间隙需要靠道德监督系统的运行加以弥合。相对独立的道德监督系统不仅可以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其作用更在于能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通过不断的道德监督活动,逐渐把各类外在监督转化为自身的道德习惯和道德心理,最终形成真正的自我监督机制。
(四)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1] 徐家良主编.《公共行政学基础》[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社,2007,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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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五)监督内容过于单一 长期以来,监督工作一直把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而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活动进行时的监督。这同样造成了决策的重大失误。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依行政监督主体介入监督客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状态。从理论上说,凡拥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监督客体一般应有全环节介入的机会,不能取此舍彼。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各种监督机构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结果是,不仅监督机构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而且监督的思路也越来越差,监督途径越来越狭窄,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就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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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如何完善中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应遵循什么原则,朝什么方向发展,越来越被人们所普遍关注。在西方,有的国家采用外部制,即通过外部力量,如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利益集团等,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有的国家采用内部制,即政府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还有的国家采取折衷制,即既有外部制,也有内部制。中国目前采用的就是折衷制,它在中国行政监督实践中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但在现有环境条件下,折衷制的弊端开始逐渐显露出来。如内部监督系统中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效果不好,因为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者,长期身居高位,难免受特权观念的影响,导致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人员的监督常常会有很大的阻力和干扰。而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则很容易因为被监督客体远离监督主体(有些监督主体又无权直接制裁被监督者)而缺乏权威性。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势在必行。
(一)建立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
有必要在现有监督体制中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这一道德监督机构应设在政府内部,但不是从属于同级机构的领导,而是受国务院总理和全国人大的双重直接领导,以便直接对政府的各级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1]这在西方的监督体制进程中已是创建廉洁高效政府的必要途径。如美国的众议院就有一常设机构——道德委员会,用以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政建设和反腐方面的工作。为加强对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特设置负责行政伦理工作的管理部门——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伦理办公室不隶属于人事管理局,而是一个具有很大独立性的政府机构,它直接向总统、国会和国[1] 徐家良主编.《公共行政学基础》[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社,2007,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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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负责。伦理办公室主任的任命需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伦理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负责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以便公众查阅。这一措施在美国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起着极大的作用。美国政府这一办法对中国改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有着较强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二)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三)提高监督机构的地位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为了提高监督的权威,有必要采取两种新的体制创新:一是实行监察机构垂直领导体制,从根本上解决监督机构的独立监督权问题。实行垂直领导有利于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监督机关可以不受同级或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于部的干扰,独立开展工作,使被监督者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避免滥用权力,为行政人员举报时解除后顾之忧,提高行政人员行政的民主程度,提高行政监督的责任感。二是把原隶属于国务院的监察机构调整为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察机构,使监察机构处于超然行政机关的地位,便于更好地行使行政监督权。
(四)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
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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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1]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五)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 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2]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1] 刘长江.《论建立预防性的监督机制》[J],《理论文萃》1999年3月.
[2 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J],《南方周末》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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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意义
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监督,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合理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完成国家的计划、规划和任务,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等,起着巨大的保障作用。具体地说,加强行政监督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行政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巨大的保障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组织实施者和管理者,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纠正不合理现象,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合理行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管理社会行政事务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如果对其失去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就有可能出现权力被滥用或使用不当的情况,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王益玲认为“加强行政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追究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纠正和补偿,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1]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亲、挥霍浪费、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脱离实际、欺压群众等消极腐败现象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严重地损害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1] 王益玲主编.《行政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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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只有加强行政监督,才能及时发现和惩治消极腐败现象,推进廉政勤政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加强行政监督,对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起着具大的促进作用。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领导、行政执行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行政监督,既可及时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决策中的失误,又可以弥补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同时,加强行政监督,还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行政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结语 综合以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结构相对完整,不过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些明显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对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进行完善,这样对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实现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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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刘长江.《论建立预防性的监督机制》[J],《理论文萃》1999年3月.
[17] 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J],《南方周末》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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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学校,我的父母,我的亲人们,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我学校贵州大学给我了继续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感谢老师同学们的关心和鼓励。老师们课堂上的激情洋溢,课堂下的悉心教诲;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中的热心帮助,所有这些都让我充满了感动。这次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得益于我的老师们的关心和支持。每次遇到难题,我最先做的就是向老师寻求帮助,而每次老师不管有多忙,都通过发邮件的方式,总是能及时解答我的疑惑解决我的困难。老师们平时工作繁多,但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都给与了我悉心的指导。这几个月来,老师们不仅在论文上给与帮助和指导,同时还在我以后的学习中给与指点和建议,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