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务员开除,表格
篇一:公务员表格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应聘报名表
(共两页,请用A4纸双面打印)
篇二:公务员(科级以下)辞职、辞退、奖惩流程图
国家公务员奖惩流程图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奖励
1、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拟推荐为市系统先进的应填写《厦门市××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厦门市××系统先进工作者(个人)呈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及《先进集体呈报会审表》、《先进工作者呈报会审表》(一式一份)报评选系统审核并征求区人事、纪检或监察、计生、综治、当地党委或政府意见后报市公务员局审批。
2、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拟推荐为省部级系统先进的应根据有关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报评选系统初审并征求区人事、纪检或监察、计生、综治、当地党委或政府意见
1
后,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并推荐上报。
(二)处分
1、公务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填写《公务员处分审批
表》一式四份按审批权限分别报批:
(1)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员报上级机关批准。 (2)经区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报市政府批准。
(3)区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按以下权限审批:区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区政府批准执行;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受撤职以下处分报区人社局批准执行;开除处分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填写《行政处分登记表》一式四份按处分种类及审批权限分别报批:
(1)开除处分:报区政府审批;
(2)撤职、降职、降级处分:按工作人员任免权限报主管单位审批; (3)其它处分:按工作人员任免权限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及辞职、辞退配套法规规定。
二、申报材料
2
(一)辞职
1、本人书面辞职申请;
2、单位对公务员辞职的书面建议一式2
份; 3、《公务员辞职审批表》一式4份。 (二)辞退
1、单位对公务员辞退的书面建议一式2份; 2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一式4份; 3、其它相关材料一式2份。 三、办理程序
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干部任免权限审批;科员、办事员报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
辞职:
辞退:
新录用科员以下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配套法规。
二、申报材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的,公务员本人要提交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填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办理程序:
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3
一、审批依据:《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审批条件:初级评委会由10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材料:拟聘评审委员会委员简明表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
一、审批依据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福建省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二、申请材料
(一)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1、《毕业生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考核意见栏”应填写政治思想表现、从事的岗位工作、有何业绩以及申报何种职称等);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2寸免冠相片一张;
4、会计系列需附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法律系列需附律师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
(二)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
1、《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两份; 2、原任职资格“评审表”或“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3、原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异地调入“干部介绍信”复印件一份; 5、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6、2寸免冠相片一张。 三、流程: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审核
一、审批依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
二、审批条件:
1、单位岗位设置尚有空余岗位; 2、申请人符合拟聘岗位的资格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2、申请人个人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原聘任情况材料。 四、流程:
篇三:党政纪处分对照表
5
范文二: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精品文档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仅供参考!
肖国萍,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大专文化。1986年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乡中学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团萍乡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芦溪县银河乡政府副乡长;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乡市第二印刷厂厂长;1994年10月至2009年1月在萍乡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05年6月至2009年1月借调萍乡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2009年1月至2011年任萍乡市经贸委(后改名为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主任科员,2011年后任萍乡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主任科员。
经审查,肖国萍在任职期间,有如下违纪行为:肖国萍在市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期间,其于2008年10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在企业节能项目申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5万元、浪琴手表一块、价值11.18万元的日产骊威汽车一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损失327.92万元。肖国萍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萍刑二终字第23号)。根
1 / 3
精品文档
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经2013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国萍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萍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0xx年7月16日
关于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决定的公告
王陇湘,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参加工作,原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干部。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2011)蒸刑初字第118号》判处有期徒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4年9月28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0xx年9月28日
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
2 / 3
精品文档
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12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3 / 3
范文三:公务员辞退和开除
公务员辞退和开除
实际上公务员法就有很明确的答复
辞退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处分,仅仅是认为某人不适宜继续担任公职工作或因他原因不能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不虚占职位的一种措施,辞退是需要付给相应的补偿金的。
而开除和撤职是处分形式,是对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处分,开除是开除公职,并且会以处分的形式记录在案的,当然也不可能有相应补偿。而撤职则是比开除要轻的处分形式,仅仅撤销职务,但尚不开除公职,也是要记录入档案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
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公务员辞退和开除。
范文四:公务员考试条件
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告发布后考生首要要面对的环节就是报考问题,很多考生在一开始报考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报考条件的不够深刻理解,和自身情况不匹配,又或者对报考条件研究不仔细,甚至没有看清楚要求就随意报考,中公教育专家将对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条件做细致的分析,帮助考生做出正确的选择。中公教育专家结合多年辅导与实战经验,从以下报名条件中发掘考生最关心的一些报考难点,逐个为考生答疑解惑。
一、报考条件
近年来,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公告中对于报考条件的要求基本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政治要求
现在,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正在走向规范化,从传统上讲,它依然属于党政干部职业道德范畴内,但某些方面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国家公务人员直接从事国家某项公务活动,其行为代表国家的法律工条例,因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首先就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公务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素质,才能保证良好地处理和解决公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持高效率;要有严格的党性意识和政策水平,不徇私舞弊,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统一起来。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政治面貌中“党员”条件要求降低,在招考的13797人中,只有不到20%的职位要求“中共党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要求党员的职位甚至不到10%。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政治面貌中“党员”条件要求有所提高,30%的职位要求“中共党员”。在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9.18%的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13.24%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三、专业要求
根据具体职位不同,对专业上的要求也会有所限制,这也是考生在具体报考时所要“对号入座”的其中一项。专业要求历来是公务员考试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考生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是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中公教育专家给考生一些建议:
有些考生的认为自己的专业和招考职位非常类似,但其实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对专业的要求非常严谨,很多省市都出台了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指导文件,详细叙述了学科类别和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专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不同的招考机关对于专业的具体要求不同,比如同样要求新闻类专业,对于摄影、编辑、出版、广告这种类似专业,有的招考机关就认可,有的招考机关就不认可。对与这种容易出现歧义的问题,考生一定要打电话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具体咨询,得到官方的明确说法。此外,考生在填写专业名称时一定注意和学历证明上的专业名称保持一致,如果考生在报考时稍不留神,填的有所偏差,那么在初审时就会面临通不过的情况。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在这点上很大程度上是考生是否细心的一种表现。
四、基层工作经验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特别强调,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中公教育着重提醒考生,了解自身情况更为重要,适合自己的一向都是最好的,切不可眼高手低,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职位,这样只会离公务员的梦想越来越远。所以,考生务必从从实际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要输在公务员的起跑线上。
范文五:公务员考试条件
2011年福建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5年2月11日至1993年2月11日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六)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1年2月11日前取得;
(七)2011年2月11日前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1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乡镇职位招考范围若限在“本设区市”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国家统一招生的2008年、2009年、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2011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在2010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2011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八)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招考职位中注明“专门职位”是专门面向参加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1年2月1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招考。其中服务期为二年及以上的,可以报考所有专门职位;服务期为一年的,可以报考县(区)、乡镇和监狱、劳教监所的专门职位。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服务期未满五年(含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征得所在机关同意方可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招考职位的招考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足1:3的,该职位不开考,该职位报考者的报名费将如数退还。
83. 药学类: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中草药栽培与鉴定,藏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应用药学,海洋药学,药事管理,蒙药学,药物化学,药剂学,生药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理学,中药,维药学(药剂方向),中药鉴定与质量检测技术,现代中药技术,食品安全与药物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