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
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8月期初留抵税额120万元,当期购进材料一批进项税额80万元,此材料所有产品均需耗用。为进料加工业务另进口免税材料300万元。当期内销产品的收入55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离岸价500万元,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品离岸价600万元。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材料400万元,加工完成后出口产品收取的料工费110万元。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为:
要求:
(1)简述来料加工复出口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区别和相关税收政策。
(2)提出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处理。
这个企业有几种业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贸易
首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是进项转出的那部分) 全部收入:1760 来料加工=80*110/1760=5
一般贸易=500*(17%-13%)=20
进料加工=600*4%—300*4%=12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缴税金
550*0.17—(80-5-20-12)-120=—69.5
第三步,计算退税限额
(500+600)*0.13—300*0.13=104
所以应退税额=69.5
分录:
DR: 其他应收款 69.5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地内销税金) 34.5
CR: 应缴税金-出口退税 104
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 外购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交际应酬 不视同销售 会计: 外购的用于:集体福利、 不确认收入
自产和外购:赠送、捐赠、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非应税项目 不交税
范文二: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哪些情形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哪些情形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新准则和新税法的相关政策作如下分析。
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属于销售,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以产品售价与账面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处理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07年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1、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3、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4、对外捐赠
借: 营业外支出 214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已不再按成本转账,因此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交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范文三: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讨论及开业案例)
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某油脂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节约资金,自己外购钢材生产一些油罐等固定资产,一共有 10多万元, 请问这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请尽快告知答案。
属于 《增值税条例》 第四条规定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应该征收增值税。
胡扯淡。看它营业执照范围是否可造该固定资产。如果要用来造厂房,难道也的视同销 售????????好好读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按照在建工程核算 , 进项不得抵扣
请大家看清楚,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油罐不属于货物吗?
呵呵,那就更方便了, 都列到在建工程,还不用考虑进项税额的问题了,因为生产出来的油罐符 合资产的定义, 你自己不也是说生产的油罐做为资产管理的吗?油罐是货物但油厂如果没有生产 该产品的营业范围, 94税改前对此加征的税更多
是外购滴钢材, ,
如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做进项抵扣。而不是做视同销售 ~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将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而小规模纳税人,应和增值税没有联系 ~
不应视同销售,因该厂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购买的钢材不能作进项税抵扣。
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局限于一般纳税人。
视同消费,而非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但也不能抵扣
不征
同意流浪者的意见 , 应该征税!
《条例》 “八大视同”没有规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销售。但注意视同销售的规定,并 不局限于一般纳税人。同意流浪者的观点。
不是视同销售
是否可以按自制固定资产设备补税 ?
将外购钢材加工成油罐,形成固定资产,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应 考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该项目, 均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属视同销 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征收增值税,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可以按成本加利 润的方法确定。
不应征税,如果征的话,要征的东西太多了,如所用的电和水 (因为这些东西也是外购的 ) ,如果 用这些钢材来修理,你也要征税吗?因为它同样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请大家注意是 “ 自产或委托 加工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而不是 “ 外购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如果是一般纳 税人进项税额要转出,小规模纳税人没事。怎么这个问题,这么多人说要征税?
各位同大虾请注意,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是《增值税暂行 条例》规定的。且本贴是“外购的货物”生产“货物” ,又用于“应税项目” ,故本人认为不是视 同销售行为,不应征税。
但视同销售行为并非只有一般纳税人特有,小规模纳税人也有视同销售行为。
开业时购买的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纳税?
某木材加工厂 (小规模纳税人 ) ,开业时购买了本地的茶叶作为礼品送给来宾。企业在财务上是作 为 “ 开办费 ” 入账的。最近,稽查局的同志查账,根据《增条例细则》第四条第 (八 ) 项的规定 “ 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对这些礼品茶要征收 4%的增值税 (视同销售 ) ,会计想 不通,我本人好象也不合理,如果征增值税,由此延伸的问题:1、企业在 “ 业务招待费 ” 列支的 送给别人 (当然也包括我们税务人员 ) 的烟、 酒也要征税了, 2、 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纳税人 ) 可惨了, 他们买的东西送给朋友,这些东西也要征税, 3、 4、 ......(这种情况太多了 ) 。因为这些东西性质 都一样,都是 “ 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本来很简单的问题,是不是我想歪了?是否征税,各 位请明指 ? 谢谢了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不应断章取义, “自产、委托加工”是 工业环节, “购买的货物”是商业环节,此条规定的目的是堵塞政策漏洞, “无偿赠送他人”的东 西应与纳税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有直接关系,否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赞同二楼意见 , 而且 ,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作赠送的应作
以下是引用 wljn4183在 2004-3-23 22:36:00的发言: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不应断章取义, “自产、委托加工”是工业环节, “购买的货物”是商业环节,此条规定的目的是堵塞政策漏洞, “无偿赠送他人”的东西应与纳税人生产或 经营的产品有直接关系,否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并非本人断章取义,因为《细则》规定视同销售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不分工业、商 业。如果工业企业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是原材料,你能说这些原材料不应视同销售纳税吗?
照这个道理,税务局的请客送礼也要缴税了!
还是没有令我信服的贴子,二楼的观点,按说是比较合理的。但仔细推敲,还是不敢认同:一、 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合法, 对于 《条例》 没有明确划分的, 我们不能按常规自己扩大解析, “ “自产、 委托加工”是工业环节, “购买的货物”是商业环节。 ”条例的解释权我们没有。二、工业企业, 同样存在商业的东西, 如企业购买原材料, 直接进行销售, 这应该是二楼所说的 “商业环节” 吧。 三、从销售的含义来看,销售和无偿赠送他人,都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再请明指,有劳了各位 高手。
我们这里也有这种情况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的礼品,用于送礼了
稽查局在稽查的时候要求企业交纳增值税,适用的税法也是楼主说的那条
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 , 本人理解是工业企业指外购的原材料 , 商业企业指购进的库存商品 . 如楼主 所说的情况在开办费中列支 , 不应视同销售 .
不征税。 此问题的实质是是否界定为商品。 没听说对费用征税增值税的。 即使一般纳税人购买的 商品用于消费也只作进项转出。 请你们的稽查员认真学习一下实质重于形式的概念。 用我们领导 的话说谁还不懂点业务。我还是稽查能手呢,我曾考过全市第一。
实质重于形式说得好, 再结合二楼的意见, 我觉得关键是看你买的这些茶叶是否作了进项税额处 理,如果没有,就没有理由再征税,否则就是重复征税,如果有,那税务局对此视同销售应该是 说得过去的
范文四: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哪些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这和增值税、营业税及会计准则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和增值税、营业税及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本质区别。原则上从其规定操作执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范文五: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收入: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案例:
企业用自产工业产品对外捐赠,企业产品成本价8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
税务处理: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栏目中填列同类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10000元,在成本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栏目中填列成本8000元。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栏作调增,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栏作调减。 问题:
1、公司将自用的机器设备用于对外投资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呢?
2、将土地用于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营业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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