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振有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确认后为其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的6%筹集。
医疗补助的筹集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由财政负担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参保单位;应由参保单位负担的,从本单位“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参保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
第九条 参保单位给予医疗补助的人员,从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从未缴纳的第二个月起,中止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补助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保障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标准对其个人帐户给予补助:
(一)未满35周岁的按2.5%;
(二)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
(三)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3.5%;
(四)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4%;
(五)年满70周岁的按4.3%。
第十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及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对其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7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60%;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9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80%;
(三)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上至20万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0%,超过20万元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5%。
第十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工伤、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待遇,纳入医疗补助范围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参保单位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福利经费和其他资金,为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医疗补助经费,解决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困难。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医疗补助的预算和决算,按年度向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中央及部省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足额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及夷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l 日起施行。
范文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1、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主要原则。一是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是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范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另外,为了保证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在改革前后平稳过渡,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有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范文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目的是什么,我市的政策依据为何,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质上是国家为公务员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在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后,使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不下降。这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关怀和温暖。
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依据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安顺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哪些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本市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如何建立,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享受单位按规定的筹资金额,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筹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直筹资标准为补助范围内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额的5,。
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如何使用,
(1)用于享受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享受人员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即实行补助。补助部分按下列办法分段累加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5万元部分,补助80,;
?5万元以上至7.5万元部分,补助85,;
?7.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助90,;
?1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95,。
副县级以上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补助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2)用于享受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后的补助。补助比例为:在职职工,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人员按46%补助,30周岁以上~40周岁(含40周岁)的按48%补助, 40周岁以上~50周岁(含50周岁)的按50%补助, 50周岁以上的按52,补助;退休人员按55,补助。
(3)为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入部分铺底资金。每月按享受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或退休金的1%划入个人帐户。
(4)用于解决享受人员因非交通事故的工伤事故而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时,须持申请
表、人事部门的工伤认定材料、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和日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5)用于解决享受人员符合安署办发(1995)53号文件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报销时,持申请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和日费用清单等有效证明材料。报销90%,个人负担10%。本市开展生育保险后,则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范文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一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各地要按照“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决策”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发[2000]209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可根据中央、省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 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市劳动局将医疗补助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补助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当期个人账户记人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由单位凭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由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根据上述补助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
市本级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为下列人员:市级机关副局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用于:
1、干部床位费的部分补助;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部分支付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劳动和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由市劳动局具体经办,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劳动局负责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要按照国家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并单独核算,结余资金结转使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及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按规定审核支付。财政部门要定期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市社保局的财政专户,并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减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过重和解决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制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负担的问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时,同时要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之三”。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之三”的缴费比例为: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由单位按职工人数向市社保局缴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之三”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承担。
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七、本通知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劳动局负责解释。
九、各区(市)、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可参照本通知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政策
的通知
成劳发[2001]237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政策,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原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文中的,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计算式调整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助,仍由单位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医疗费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按上述补助计算办法,办理门诊医疗费补助的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成劳发[2001]42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出现的部分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并统筹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补助发放给个人(长期在成都市以外地区居住的人员除外),也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补助经费。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单位不办理所在单位人员的补助。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离开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范围后,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调动,当年内可继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市本级机关、原公费医疗由财政全额支付医疗费的事业单位在2001年4月30日前,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之三的单位,不受6个月等待期的限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是:市级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技术管理专家。
六、医疗照顾对象的补助项目是:
1、床位费。其补助标准为:公务员补助床位经费与基本医疗报销的床位费之和不超过每日50元。
2、按基本医疗规定的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的自付部分,可据实补助。
七、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人员,按规定在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办法中已报销的医疗费,不再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中重复报销,其它的医疗费仍可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办法享受待遇。
享受公务员医疗费补助的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按季办理,办理时,应出具门诊医疗费正式发票,门诊病历和复式处方,并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按季收集处理好后,在下季度一个月内到市社保局办理结算。
二??一年四月二日
范文五:公务员医疗补助核销流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核销流程
2013年度公务员本地门诊医疗补助和工伤、生育等其他医疗补助核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核销流程及所需材料介绍如下。
一、领取核销材料
各单位经办人员到结算处拷贝、领取以下核销材料:
1、拷贝《2013年度公务员补助门诊费用核对表》(简称表1);
2、拷贝《2013年度公务员补助核销明细表》(简称表2);
3、拷贝《委托承诺书》(简称表3);
4、《公务员医疗补助申请表》(简称表4)
二、核销材料用途
1、表1含有贵单位公务员2013年度在本地定点医院持卡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助数据(含每人每笔费用明细),经与本人核对后,在《2013年度公务员补助门诊费用核对表》单位名称处加盖贵单位公章。
2、表2由各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填写内容为除表1以外的补助项目,包含公务员工伤费用、生育费用、在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含长期异地居住、异地急诊、异地转院)以及其他费用(含超限额补充险、本地120急救费用)。
在填表前各单位经办人应收齐下述相应材料,核准收据张数及费用,材料装订整齐并编号,编号顺序与表2 中序号一致(其中各种门诊收据与费用清单要一一对应)。
(1)公务员生育费用:需要携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志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
(2)公务员工伤费用:住院需要携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志复印件、工伤证明复印件;门诊需携带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工伤证明复印件。
(3)异地就医门诊费用:需要携带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4)异地急诊门诊费用:需要携带急诊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急诊病志原件以及单位外出证明(根据病志记载发病情况,非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5)转诊门诊费用:需要携带门诊收据原件(仅核销转诊当次费用)、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转诊单复印件。
(6)超限额补充险费用:需要携带超限额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行业专用发票以及未核销费用单据。
(7)本地120急救费用:需要携带120收据原件、120费用清单或处方、120急救病志。
注:除工伤外,门诊挂号费不予核销,建议收取收据时将门诊挂号费收据剔除。
3、表3按要求填写,粘贴被委托人本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两处单位公章。
4、表4填写表2核销后的汇总结果。
三、核销流程
1、材料递交:各单位将表1、表2(含电子版)、表3及其它核销材料递交医疗保险结算处。
2、审核结算:结算处对核销材料及每笔费用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后打印结算单,其中表1费用由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表2费用由人工审核。
3、返回核销明细:结算后,将表2返给各单位便于发放补助费用,同时各单位将表2的结果填入表4中加盖公章后返回结算处。
4、复核:结算后材料移交至结算审核中心复核。
5、费用支付:通过复核后,费用由基金财务处通过鞍山银行卡支付。
四、其他事项
1、核销工作由各单位一次性集中办理,不受理个人单独核销。
2、由于审核结算工作量较大,结算后需要其他部门复核、审核,所以需要较长时间,请经办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结算处联系电话:5535962
基金财务处联系电话:5560024。
医疗保险结算处
二0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