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探讨与交流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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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9月9日 被告人刘某,男
出生,系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
1屯农民.住该屯.2007年11月下旬,
被告人刘某产生利用空车配货进行诈
骗的想法,刘某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
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车
牌号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刘某又在
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用了一辆
大货车.2007年12月7日,刘某将黑
B66757的假牌照挂到租来的大货车上
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刘某又到内蒙古
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
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一切准
备工作就绪,2007年12月10日,刘某
来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
的货物,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将
被害人兰某的33吨白芸豆(价值人民
币166,300.00元)配货给刘某,双方签
订了配货协议书,刘某将33吨白芸豆
骗走后卖给姜某和魏某.刘某销赃得款
134.600.00元.刘某得款后用该笔赃款
在何某处购买一辆自卸货车(价值人民
币119,500.00元).案发后该车追还被
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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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本
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
诈骗罪.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制作假身
份证,假行车执照,假货车牌照,并租用
了大货车,雇佣两名人员等”的一系列
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讷河市
畅通配货站业主及货主的信任,将价值
十六万余元的白芸豆骗走卖掉,诈骗数
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
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的诈骗行为
是利用与配货站签定空车配货协议来
完成的.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
特征.
口谢德伟许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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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是复杂
客体,既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
有权,又侵犯市场秩序.后者侵犯的是
单一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前者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
段达到目的,后者则以故意编造虚假情
况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
经营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公私财
物交出.
笔者从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对本案加以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
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
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
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
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
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刘某以空车配货的名义将被害
人的白芸豆骗走后卖掉,侵犯了被害人
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使
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
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
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
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
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
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
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
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
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
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
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欺诈行为的手段,
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
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
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另外,欺诈行
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
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采用了积极的
手段,虚构事实,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
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
号牌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在林甸县
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了一辆大货车,又
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
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
子.之后,刘某将挂着假牌照且租来的
大货车开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
往大连的货物.刘某的这些行为足以使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取得了讷河市畅
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及被害人的信任,自
愿将货物交给刘某,使其诈骗行为得
逞.至于刘某与畅通配货站签定的配货
协议只是他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而不
能凭借签定了配货协议就认定是合同
诈骗.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诈
骗罪.本案被告人刘某38岁,无精神疾
病,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罪有自己
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
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
产一行为人取得财产.首先,本案被告
人刘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故意,而正是在这种主观意识的支配
下,制造了各种假证件后将被害人的货
物骗出卖掉,赃款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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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
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80,000.00元.被告人没有提出上
诉,检察院亦没有提出抗诉.
(作者单位:讷河市人民法院)
范文二:【精品】合同诈骗罪、诈骗罪_3591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0年7月,淮安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丁某立案侦查,2010年8月将丁某拘留,后逮捕。2010年11月,公安局以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两罪向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中诈骗罪涉嫌数额30多万元,合同诈骗罪数额数万元。诈骗部分主要是借取的高利贷无法归还;而合同诈骗部分是,丁某租赁甲车辆,合同到期后,丁某不但未予归还,却又将车拿去乙处抵押借款,并无能力赎回。
嫌疑人丁某家属及其本人经过仔细甄选后,委托石广律师担任侦查阶段的律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石广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丁某,详细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石广律师仔细研究后认为,丁某两罪均不成立,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办案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报上级机关请示后,基本上赞同石广律师的观点。2010年5月,被关押9个月之久的丁某终于迈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走出高墙之外。
办案体会:
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有很多感触。律师办案过程中,常见的办案辛酸自然不必多说,但有两点特别提出:
一、什么是律师工作的荣誉感,
为什么从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我会产生这么一个深层次的感触呢,这里我不是想突出或者强调,石广律师的专业能力如何精湛。而主要是由于,丁某出来后的举动。从看守所出来后,丁某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找了个公用电话,这第一个电话不是打给自己9个月未曾谋面的老婆、儿女或父母,居然是打给我这个辩护律师。我听得出来,他当时的话语中支支吾吾,有点激动,有点哽咽。实际上,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除了分享他人重获自由的喜悦外,我更多地是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被人肯定,被人认可的感动。是的,长期以来,律师被公认是个很奇特的群体,收入相对较高,但社会评价却较低。我从一名公务员转变为律师,这种感觉尤为强烈。由于重点大学商学院的学历出身,加上检察机关的工作阅历。成为执业律师后不久,结合自己的专长和特点,我就选择了合同纠纷以及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和代理方向。相对于平时代理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不仅收益很低,而且办案风险也特别大,更主要的是,不是内行的人,很难看得出辩护律师的作用,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评价就更低,认为这些辩护律师,只是陪着公检法走走程序,是个摆设而已。总之,与日常代理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件相比,刑事辩护是既吃力,收益又
低,又不容易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但是,通过近期办理的数个刑事案件,尤其是这个案件,当事人的态度,让我坚定了在这条辩护道路上继续走下去的信念。是的,对于律师而言,不管收入多高,名气多大,关系多广,如果自己的工作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自己的专业能力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我觉得宝马奔驰别墅豪宅,也无法掩饰内心的失落和空虚。因此,我觉得,作为律师,在法律的框架内,让自己的工作和能力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才能获得真正的荣誉感、而不是收入或其它。
二、办案机关尤其本案的检察机关,高度负责的态度,让人尊敬。 实际上,在我们国家,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法院的关系都是相对比较对立的,原因呢,其中有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本身职能不同造成的,也有某些司法人员与辩护律师素质不高造成的。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始终抱着对当事人、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对报案人的举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实,做了大量地工作。作为辩护律师,对他们的工作表示真心地感谢和尊敬。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后,认真多次研究,并及时请示上级,才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清,以及适用的法律正确,还给了丁某应有的自由。现实中,随着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逐步提高,只要保持适当的心态,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还是可以很好地沟通的。良好的沟通,对案件,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是一种尊重。
范文三: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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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7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这是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
2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3 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注意,这里的诈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而非合同标的数额。对于多次进行合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4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既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关键。因此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1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www.69ls.com)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范文四: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犯罪,刑法学界形成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对复杂客体的类型还没有形成准确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虽然作为特别犯罪从诈骗罪中已经分离出来,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仍是公私财产权,从这一基点出发,得出结论是没有必要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并规定在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有学者则赞成把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才是公私财产权,合同诈骗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不能被诈骗罪所包容。笔者也同意后一种观点,公私财产权具有分散性是可分的,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不会对整个社会的公私财产权形成侵害。但是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可分性,不可以把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简单的分割,认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这种侵害是对市场经济整体秩序的侵害,在经济活动中会造成连锁的反应,特别是在现今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市场主体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社会运转中形成完整的经济链条,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会影响整个经济链的运行。金融诈骗罪亦是
如此,金融诈骗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具体而言,集资诈骗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集资秩序、信用证诈骗罪是信用证结算
秩序、信用卡诈骗罪是信用卡结算秩序、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政府债券市场秩序、保险诈骗罪是保险市场秩序、贷款诈骗罪是信贷秩序、票据诈骗罪是票据结算秩序、金融凭证诈骗罪是金融凭证结算秩序。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刑法》将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是必要的。
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独立成罪进一步保护经济秩序的同时,刑法也把财产保护作为了主要任务,规定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行为人据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事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才进入刑法规制的合同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列。
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其他部门法更广,是强制力最大、惩治手段最为严厉的法律,也是维护、执行其他部门法的坚强后盾。《刑法》的规定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之间有相互衔接的关系,在其他部门法的强制力不足以处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较正此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时,就需要借助《刑法》的力量惩罚违法行为,规制行为人。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将一般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界定为民事侵权,而《刑法》将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就界定了犯罪,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第
七节专门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正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所以是最后适用的法律,当用其他法律可以较正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时就排除对《刑法》的适用,对于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亦是如此。刑事诈欺与民事诈欺并无绝对的界限,一切刑事诈欺都同时是民事诈欺,但并非所有民事诈欺都是刑事
诈欺,因为立法者只是将民事诈欺中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犯罪。
在对情节严重的考量中“数额”是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犯罪数额能直观的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同诈骗罪和7种金融诈骗罪都明确要求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数额有多种,与诈骗犯罪有直接关系的是犯罪损失数额、犯罪交付数额与犯罪所得数额。《刑法》未明确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何种数额。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一律按犯罪所得数额为标准定罪量刑。但有学者就从金融诈骗罪犯罪客体主要方面是金融秩序,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主要方面是市场经济秩序,均不是公私财产权为由,提出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采“交付说”而不是“占有说”,在行为人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形下,应以多次诈骗的总数额(犯罪交付数额)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量刑时可将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情
节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但这种判断在逻辑上并不能证明行为人之前签订的合同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实际上履行了之前的合同,并不一定侵害经济秩序、金融秩序。行为人 “最后一次”以非
1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06页。
2 信用证诈骗罪未明确要求“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但社会实践中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数额都已符合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可以认定“数额较大”是内含在信用证诈骗罪中的。 21
法占有为目的不履行合同,从逻辑上才能认定行为人此次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以合同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要明确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间的界线要从三者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入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形成法条竞合,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也形成法条竞合。《刑法》第226条对诈骗罪有如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即是特别规定。所以在犯罪行为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的情况,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合同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一是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客体都是复杂客体,诈骗罪是单客体;二是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在市场上实施,以交易关系为依托,具有金融法规、民商事法规违反性,是“准法定犯”,诈骗罪是典型的自然犯;三是金融诈骗罪
与诈骗罪要求的“数额较大”,在金额要求上明显不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要求的“数额较大”,在金额要求上也有不同;四是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
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也是法条竞合关系。金融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一类,如信贷合同、保险合同、集资合同等。金融诈骗罪的实质就是利用金融合同关系进行的诈骗犯罪。从金融合同的角度考虑,金融合同在各种合同中具有特殊性,因此金融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情形,在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竞合的情形下应定金融诈骗罪。对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贷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
贷款的案件现在的通行做法是以合同诈骗罪定案。对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可以从票据关系入手分析,票据关系实质上是债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合同,所以票据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诈骗罪,两者构成竞合,一般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但也不排除在竞合时适用最相当原则得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情形。案例:犯罪嫌疑人
Q某,冒称N市某物资公司经理身份,与T市某厂签订了数百万元的购销合同。在T市厂方派人实地了解情况时,临时租借办公室和员工,并伪造汇票给T市厂方人员出示获得了信任。T市厂方按时发贷至N市停车场,Q某将伪造的“汇票”作为贷款形式支付。在全部提取贷物后Q某销贷至外地,逃之夭夭。对Q某的行
为应定合同诈骗罪。对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学界存在争议,但多数人支持从合同的意义上理解信用证关系,笔者也同意信用证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情形,当两者构成竞合一般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诈骗罪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来说是普通法条,对于因仅不满足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而没有构成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如果犯罪数额符合诈骗罪的追诉起点,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而不是与诈骗罪分离后规定在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并且在犯罪数额的追诉起点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一般也高于诈骗罪,这些规定都体现立法者对这类犯罪的重视,但在刑罚规定上却没有必然体现出对合同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要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合同诈骗罪对数额较大的犯罪没有规定管制刑,
篇二:贷款诈骗罪特征与辩护
贷款诈骗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与辩护指南
目录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
念 ....................................................................................................
....... 3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
征 ........................................................................................................... 3
(一)贷款诈骗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
式) ....................................................................... 3
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
为。 ......................................................... 3
2、受害人产生错误认
识。 ..................................................................................................... 5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
款。 ................................................................................. 5
4、数额较
大。 ......................................................................................................................... 5
(二)贷款诈骗罪的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
系) ........................................................... 6
(三)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
机) ....................................................................... 6
(四)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
体) ....................................................... 7
三、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
准 ................................................................................................... 8
四、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和处罚标
准 ....................................................................................... 8
五、如何认定贷款诈骗
罪 ..................................................................................................... 10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
定 ................................................................. 10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 ............................................................................................... 10
2、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
限 ........................................................................... 11
3、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
诈。 ............................................................................... 11
(二)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
别 ..................................................................................... 12
(三)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
别 ............................................................................. 13
(四)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
别 ............................................................................. 15
(五)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冒名贷款行为的认
定。 ......................................... 15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承兑汇票的行为如何定
性 ................................................. 16
(七)事后欺诈是否属于贷款诈
骗 ..................................................................................... 17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贷款诈骗罪进行有效的辩
护 ............................................................. 18
(一)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无罪或罪轻辩
护 ..................................................... 19
(二)根据是否属于贷款纠纷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
护 ..................................................... 20
(三)根据是否属于贷款欺诈作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1
(四)根据诈骗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1
(五)根据有无减加重或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2
(六)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进行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3
(七)以是否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3
(八)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做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4
(九)以是否具有履行或还款的意思或能力作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5
(十)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
护 ..................................................... 25
七、贷款诈骗罪典型案
例 .....................................................................................................
26
(一)北京博士老总贷款诈骗被判无期徒
刑 ..................................................................... 26
(二)北京最大骗贷案终审主犯胡毅因贷款诈骗罪被判无期徒
刑 ................................. 28
(三)高永峰以骗取承兑汇票方式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被判
无期徒刑 ..................... 29
八、贷款诈骗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释 ......................................................................... 37
(一)刑
法 ....................................................................................................
......................... 37
(二)商业银行
法 ....................................................................................................
............. 39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 39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11〕7号) ..................................................................................................
40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1998〕7号) ................................................................................................
.................. 43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1]8
号) ................................................................................................
........................... 47
一、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刑法修正案(六)》 新设的罪名,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现行刑法中,金融诈骗犯罪除贷款诈骗罪外,还有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诈骗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征
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犯罪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犯罪主体特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贷款诈骗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信息,包括捏造全部事实和捏
造部分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其方法可以有很多种,但本质上都是一种欺诈、欺骗行为,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信任,从而实施贷款诈骗。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虚构引进资金、开展项目的事实,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经济合同是虚假的,目的不是为了开展经济活动,而是为了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提供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担保单位的担保函等申请贷款所需文件,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任,提供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书、车辆所有权证书,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产权证书,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任,提供贷款。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制作虚假的
文件,骗取贷款。
2、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可以产生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既可以产生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被假象所蒙蔽,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上当受骗。实践中,有些诈骗手段并不高明,但仍有许多受害人出现错误判断,导致被骗,这并不能因此妨碍诈骗行为的成立,受害人的错误认识仍是因行为人的欺骗所导致。如果受害人的错误认识不是因行为人的欺骗所导致,就不能认定为诈骗。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后,与行为人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按照贷款合同或者约定提供贷款,导致自身遭受损失,使行为人非法获得财产。
4、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篇三:如何界定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如何界定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
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不易区分。为此,笔者结合下列实证案例进行分析,略表己见。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不易区分。为此,笔者结合下列实证案例进行分析,略表己见。
【案情】
被告人方某系青年农民,在经商办企业的大潮中弃农经商,在当地从事小本生意积累了10余万元资金,方某便欲从事化纤批发生意。于1996年6月至1997年3月期间,利用其姐夫工作的便利条件,为其开出了虚假的房产证明和李某、杨某某、王某等人虚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做抵押担保,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先后向当地三家农村信用社借款计35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按季结息。之后,方某分别结息至1997年6月和1997年11月,仅归还1万元借款,尚欠34万元未还,便离开其经营场所,外出四处打工。2010年5月3日,方某回到泸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本案事实。但辩称,是因生意亏损无法归还贷款。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发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信用社贷款35万元,用于做生意,没有改变贷款用途,并归还了1万元,结付了部分利息,因生意亏损不能归还,给信用社造成
34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和虚假的房屋他项权证作虚假的抵押担保,在短短的数月之内先后4次骗取3家信用社的贷款共计达35万元。贷款期限满后,仅归还1万元及少数利息,离开其经营场所逃匿,与贷款信用社切断联系,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构成贷款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增加的一条,作为该条之一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三个罪名之一,属新类型案件。该罪的增设填补了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的空缺,扩大了对破坏金融秩序行为的刑事制裁范围。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
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但两者的犯罪构成存在异同,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处。
相同处:1、主体要件相同。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2、客体要件相近。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3、客观要件相同。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不同处:1、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
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2、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而贷款诈骗只要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此外,两罪的法定刑不同。骗取贷款罪为两档,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为三档,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轻于贷款诈骗罪,且差距不小。
前述对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区别不难看出,两罪的不同点少于相同点,不仅犯罪对象相同,而且主体要件相同,客体要件相近,客观要件相同。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将此罪混淆为彼罪,导致错案发生。界定该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是
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施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
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人的主观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处于思维阶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很难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动,行为反映意识。因此,我们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在案件性质上刑事可能转化为民事,民事可能转化为刑事。如行为人最初的动意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但在取得贷款以后将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响,其当初的意图发生了变化,贷款期满即归还贷款,这种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或情节标准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未到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属民事欺诈性质。反之,行为人取得贷款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取得贷款后,客观行为表现出其主观上不愿归还贷款的情形,贷款期满后不予归还,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范文五: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追诉与量刑
以广东省为例
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难区分的罪名,为此,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金额认定与定罪量刑来进行一些阐述。
一、两罪的追诉金额起点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金额起点,全国是有统一标准的,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0]23号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规定: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以知道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金额为二万元,,笔者认为该二万元的合同诈骗罪追诉金额仅仅是针对个人犯合同诈骗罪而言,对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4?301号)12. 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的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其追诉起的应为二万元的5倍,即十万元。
诈骗罪的金额起点在广东省内有专门的文件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即广东省地区对诈骗罪的追诉起的分一类地区追诉起点6000元、二类地区起点4000元。
二、两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确定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4?301号)规定的“11.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及“12. 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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