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环保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 , 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 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 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 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 厂、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 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 税额, 依照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 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 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 护税税目税额表》 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 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 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 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六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以该污染 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 依照本法所 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七条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 到小排序 , 对前 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 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其中, 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 5项征 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 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 特殊需要, 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工 业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分类方法计量: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 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 量;
(三)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计算;
(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认定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 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 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 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 适用税额;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纳税额为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 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工业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 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 加 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 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按照 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 2倍计征;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 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按照当 地适用税额标准的 3倍计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 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 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或者应对重 大突发事件, 可以制定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 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 对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 专用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 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 协同税务机关 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 按季或者按年计征, 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 可以按次 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对申报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 (排污) 纳税人和非重点 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 报情况, 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 5日内提请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 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申报资料和环境保护部 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时, 一 并办理纳税事项的调整。
纳税人未按规定调整纳税事项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 情形的, 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进行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资料之日起 30日 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 报应税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申报数据明显不实的;
(二)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工 作需求, 及时将排污单位名录及排污资料信息、 排污单位污染物 排放监测数据信息、 审核确认信息和排污许可信息、 排污单位环 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的排污申报、税款入库、加倍征 收、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送 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 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 比照本法相关 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具体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 及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税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建立税务机关、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加强环境 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 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 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 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 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 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第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后, 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 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范文二: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要点税率
【 tips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要点税率
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 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 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1)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
(2)特点: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②课税对象 数额越大, 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③计算简便;④税额与课税 对象成正比。
2. 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 率。
即: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多用于收 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累进方式:额累、率累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特点: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 算步骤也越多 ;
范文三:2018年 CPA税法笔记整理 要点汇总 冲刺复习
2017CPA 冲刺复习笔记整理 20171012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货物生产及劳务 50/商贸 80/营改增 500
●1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无运输工具) 、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 /销售、转 让土地使用权
●6%:现代服务 (租赁除外) 、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无形资产销售 (土地使用权除外 11%) ●零税率: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航天、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 /合同能源管理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制作发行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转让技术)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经营者免税
●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17%、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不动产经营租赁 11%、不动产融资租赁 11% ●特殊租赁:地铁车厢等(有形动产租赁) 、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赁) 、停放通过(不动产租赁 17%、未 抵扣进项的可以选择 5%的征收率简易征收,高速按 3%)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将资产售出后再回租,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资产)
●一般纳锐人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3%:销售自产货物: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 产的电力、生物制品、人体血液、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自掘 连续生产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自来水(没有电) ;发生应税行为:公共交通、动漫形象设 计或境内动漫版权转让、电影放映、文化体育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或旧货: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过 17%或 13%、未抵扣 3%按 2%、旧货: 3%按 2%、其他:17%或 13%) /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可选择是否放弃减税 3%按 2%或 3%开专票、 旧货:3%按 2%、其他:3%)
●进项税额: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收购农产品 13%、 有税务章的收费公路票据:价税分离 5%或高速 3%) 、 核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重实耗 定税率 )
●核定抵扣方法:投入产出法(耗用数量 =销售数量 *单耗数量 /进项 =耗用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扣除率) *扣除率)成本法(进项 =主营业务成本 *耗用率 /(1+扣除率) *扣除率)
●不动产分次抵扣:不动产及在建工程,当月抵扣 60%、第 13个月抵扣 40%(不适用:自行开发、融资 租入、 工地临时建筑) (货物用于不动产也适用、 改扩建增加原值超过 50%也适用) (改变用途变成不动 产 /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至待抵扣进项税,在第 13个月抵) 可抵改不可抵当月转出;不可抵转可抵 次月转入,且按净值率折算 (未到 13个月就转让了,进项可以在转让当期抵扣)
●不可抵扣进项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 、免税(未计销项) 、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进入 消费领域) (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兼 用的进项,全部可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 (可抵, 不用转出) 、 其他非正常损失 (不可抵, 进项税额转出 (包括运费进项) ) 、 在建工程(全部转出,无论是否耗用) /使用中的不动产(按净值率转出不可抵扣进项)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直接计算账面成本 *税率、还原计算(适用于计算抵扣免税农产品) 、比例转出(产 成品、半成品中外购部分的进项需转出) 、净值折算转出(已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 ●销售额:视同销售(外购投分送仍在增值领域应视同销售,顺序组价:近期平均、其他纳税人平均、 成本 +利润 +消费税) 、 兼营 (多个事项税目不同, 分别按税率核算, 不可分割从高计税) 与混合销售 (同 一事项货物 +服务) 、折扣销售 /销售折扣 /销售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以 1年为限)
●金融商品买卖差:(卖出价 -买入价,先算差额后价税分离,不算期间税费交易费用,金融商品转让不开 具增专票) (老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及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住房公
积金、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关联企业内部不超标贷款、 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保 费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 QIFF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投资者沪港通买卖 A 股、香港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 商品转让业务)
●经济政府和事业:(全部价款和费用,扣除代收部分)
●融资租赁要辨析:(融资租赁有形动产 17%/不动产 11%、批准后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按利息 6%)
●航运代票建设费:(航空运输企业代收部分不计入)
●客运场站付运费:(场站服务费扣减运费)
●旅游不算食住行、签证门票接团费:(全部价款扣除相关项目,不得开专票)
●建筑简易扣分包:(简易方法以全部价款和费用扣除分包款)
●房开政府土地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非简易办法的老项目) ,用全部价款和费用 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
●预征率归纳:一般方法:建 2租 3转让 5、 简易方法:建 3租 5转让 5、 房开一般纳税人:租 3预 3(一 般方法:预征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预征率;简易方法:预征 =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预征率)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均向国税申报(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材、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 税)
一般计税:扣分包 /(1+11%) *2%预征 /全额 /(1+11%) *11%-进项申报
简易计税:扣分包 /(1+3%) *3%预征 /扣分包 /(1+3%) *3%-预征税款
●不动产转让 (非地产企业) :预交找地税, 申报找国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 11%、 预征率 5%、 征收率 5%; 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 5%、征收率 5%)
一般方法:自建全部价款及费用或外购的扣除原价 /(1+5%) *5%预征、自建全部价款及费用或外购的扣 除原价 /(1+11%) *11%-预交 -销项申报
简易办法:自建全部价款及费用或外购的扣除原价 /(1+5%) *5%预征、自建全部价款及费用或外购的扣 除原价 /(1+5%) *5%申报
●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预 3%/征收率 5%/税率 11%、小规模纳税人:预 3%/征收率 5%(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销售额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和拆迁费,需按配比原则)
●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率 5%(异地租赁,向房屋所在地国税预交,后向主管机关申报) 、个人 /个体户 出租住房:税率 5%按 1.5%(非住房 5%)
●个人转让住房:一看持有时间(不足 2年全额征税) 、二看区域(仅北上广深征税非普通差额征税、其 余免税)
●出口退免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FOB-免税 /进料加工复出口材料) *(征税率 -退税率)
●传统增值税免税项目:
法定免税: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避孕类、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外国政 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专用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蔬菜批发零售环节、粕类(除豆粕) 、有机肥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月销售额 3w 以内小微企业、图书批发零售环节
消费税
●纳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委托加工(除了卷烟外为单一环节纳税)
●卷烟 在批发及零售环节双重征税:生产环节 70元 /条为标准(甲类 56%加 0.003元 /支;乙类 36%加 0.003元 /支) 、批发环节(11%加 0.005元 /支) (1箱 =50000支 =250条)
●白酒 (20%加 0.5元 /500克) (品牌使用费优质费等均计入价格)
●啤酒 3000元 /吨位标准(甲类 250元 /吨、乙类 220元 /吨)
●黄酒 (240元 /吨)
●其他酒 (10%)
●高档化妆品 :15%
●金银钻零售环节 :5%
●小汽车:1%-40%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沙滩车、高尔夫车、雪地车、卡丁车均不属于小汽车,不 征收消费税) (电动小汽车免税、车身长度大于 7米且 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免税、货车及货车改 装不征、改装车辆看改装前)
●摩托车:250CC 以下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20%(1000元以上)
●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因从量税,是否逾期均不交消费税、逾期只交增值税)
●纳税人用于换抵投 :消费税按最高价(增值税按平均价)
●非独立门市销售 :按门市对外销售额或数量计税
●已纳消费税可按实耗法扣除 (酒 (除葡萄酒) 、 高档手表、 游艇、 涂料、 电池不可扣) (期初 +当期 -期末)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从价) =(材料成本 +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处以税款 50%以上 3倍以下罚款,委托方补缴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顺序组价(1. 当月同类 2. 近期同类 3. 组价(成本 +利润 +自产数量 *定额收率) / (1-消费税率) )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价公式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 *定额税率) /(1-消费税税率)
●总分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纳税地点: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经省级审核可以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赊销(合同约定当天) 、预收(发货当天) 、托收承付(办妥手续当天)
●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 15日之内(月 /季度 /海关填发缴款书)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税率:7%/5%/1%、 3%、 2%
●税基:仅实际缴纳的两税 (不包括费, 但包括免抵部分) (同征、 同免、 不同退、 进口不征、 出口不退) ●纳税地点:代收代缴城建税在受托方所在地纳税
烟叶税
●税率:国务院决定 20%(收购金额 +价外补贴)
●征税范围:烤烟叶、晾晒烟叶(仅单位无个人)
●纳税申报时间:收购当日起 30天内
关税
●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5栏) (另有暂定税率) (关税税率类型是比例税:从价税、从量税、滑准税)
●原产地规定:全部生产地标准、实质加工标准(税则前 4位改变)
●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 :CIF (不含:购货佣金、 国内复制费、 利息、 技术培训费、 境外考察费、 国内税; 含:保修费、买房支付的包装容器、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卖方间接收益、特许权使用费) ●关税完税价格(出口) :FOB+离岸前运保费
●组成计税价格(含符合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从量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税收优惠(法定减免) :50元以下、广告样品(无商业价值)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国际友
人不算,国际友人慈善捐赠算特定减免)
●税收优惠(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
●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日内;出口货物自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小时前 ●缴纳: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 15日内(强制措施:加收滞纳金、强制征收(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 ●延期、退税、补税、追征时限:关税(1退 1补 3征,延期 6个月) 、其他税(3退、 3补、 35无限征, 延期 3个月) (先复议后诉讼)
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及应纳税额:外港进入内港的船舶(净吨位 *定额税率(进港当日) )
●免税优惠:50元以下、 初次进港空船、 期满后 24小时内部上下客货、 非机动船舶 (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按相同吨位船舶 50%计) 、渔船、避难隔离修理终止营运或拆解且不上下客货、军队武警专用或征用、 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资源税
●纳税环节:收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
●计税依据: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和运杂费)
●征税范围: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 +与原油同时开采) 、煤炭(原煤、洗选煤 *折算 率) 、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盐、石墨、煤层气、硅藻土等) 、金属矿
●税率:比例税率(原油、天然气、煤炭、海盐、金属矿、大部分非金属矿) ;定额税率(粘土、砂石、 河北省水资源(陆地表面动态和静态水)
●组价:(成本 +利润) /(1-资源税税率)
●税收优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20%、三次采油资源 税减征 30%、深水油气田减征 30%、 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减征 30%、稠油 /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 征 40%、填充开采减征 50%(铁矿石资源减按 40%)
●纳税时间:分期结算(合同规定收款日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其他结算(收讫销 售款或索取销售凭据当天) 、生产自用(移送当天) 、代扣代缴(支付首笔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 当天)
●反避税:开采后由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以关联单位销售额计、开采后直接出口的以离岸价格(不含增 值税)计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不含农村) (拥有土地及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税率:幅度税率(差距 20倍) (降低不超过 30%,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税收优惠(法定免税)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军队 /宗教寺庙 /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 的生产土地、公共用地、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厂区以外暂免征收 ●征收管理: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次月起,新征耕地满 1年起) (土地所在地缴纳)
耕地占用税
●税率: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差距 20倍) (提高不超过 50%) (占用农田水利地)
●免征: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铁路线路 /公路线路 /飞机机场跑道及停机坪港口航道等占用耕地,减按 2元 /平征收、农村居民占 用耕地新建房屋,减半征收(改变用途,按当地标准补征)
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纳税义务人:国家产权(经营管理单位) 、集体和个人产权(集体和个人) 、出典(承典人) 、产权所有 人承典人均不在 /产权未确定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税率:从租 12%/从价 1.2%/个人出租住房租后用途不计 4%(年税率、按月折算)
●特殊:无租使用(使用人按房产余值计税) 、免租期(产权人按按房产余值计税) 、宗地容积率低于 0.5按建筑面积的 2倍计、独立地下建筑从价时算余值后减 50%(从租时一致) 、投资联营(是否承担风险 判定:不承担风险从租 /承担风险从价)
●房屋改扩建:差额计入房产余值
●税收优惠: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军队自用房产免征、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房产(本身业务)免征、宗 教寺庙 /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非营利性医疗疾病妇幼保健机构自 用房产、经营性公租房租金收入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其余均为“次月” ●征收管理: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摊到各月)
契税
●征税范围:国有土地出让 (减免出让金不减免契税) 、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成交价) 、 房屋买卖 (成交价) 、 土地使用权 /房屋赠与(参照市场价核定) 、土地使用权 /房屋交换(差价) 【受让方缴纳】
●税率:3%-5%
●税收优惠:家庭唯一住房(90平及以下:减按 1%; 90平以上 1.5%)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非北上广深 (90平及以下:减按 1%; 90平以上 2%)
●继承与赠与:法定继承免税、遗嘱继承征税、生前赠与全额征收
●企业破产:非债权人承受(安置所有职工且签订不少于 3年合同,免;安置 30%员工且签订不少于 3年合同,减半征收) 、债权人承受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合同当天,或取得权属转移合同性凭证当天(纳税期限:10日内)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属地原则)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转让、国有、产权转移、收入
●税率:50%以内(30%、 0) 、 50%-100%(40%、 5%) 、 100%-200%(50%、 15%) 、 200%以上(60%、 35%) ●应纳税额:增值额 *税率 -扣除金额 *扣除系数
●税收优惠:合作建房(自用免,转让征) 、互换(个人免,单位征) 、标准住宅增值率低于 20%、国家 城市规划征收
●应税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可扣减任何费用) (不含增值税,一般计税 11%、简易 计税 5%) (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或抵偿债务均视同销售)
●配比扣除项目(转让新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地价款(含登记过户手续费、契税) (逾期开发的闲置费不可扣除) 2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自建项目安置,视同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双方差价计入或冲 减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测绘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装修费、开具发票的质保金) 、基础设
施费、公共配套费(有偿转让的计收入,其余的不计收入,均可以进成本) 、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标准扣除法) 【利息 +(土地 +开发成本) *5%或(土地 +开发成本) *10%】 (两超一加罚不可扣)
4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和附加(营改增后含印花税) (涉及增值税综合题)
5其他扣除项目:房开企业加计扣除 (土地 +开发成本) *20%(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此优惠)
●配比扣除项目(转让旧房)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非原值,重置成本 *成新度) 、地价款、转让环节 税金
●配比扣除项目(转让土地)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转让土地有关税金
●纳税时间:合同签订后 7日(契税 10天)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多个房产转让分别纳税)
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人:境内取得自用(购置或使用地)一车一申报
●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除了自行车)
●税率:10%(1.6升及以下 7.5%)
●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一张发票、无法分辨、控购代收不计)/进口按关税 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消费税为价内税)/自产受赠获奖最低核定/底盘更换核定同类型最低计税 价格 *70%/免减税条件消失按初次办理申报金额每年扣减 10%(初次申报价格 *(1-使用年限 *10%) *税 率)
●法定减免:使领馆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军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防汛森林消防/回国留学人 员现汇购买 1辆国产小汽车/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 1辆小汽车/农用三轮运输车/城市公交车/新 能源
●纳税地点:需办登记注册(车辆登记注册地) 、不需登记注册(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60日内
●交税方法:自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
车船税
●征税范围: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征税范围
●法定减免: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的车船、新能源车免征(纯电商用车、插电混合动力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减半征收:节约能源车、挂车 /拖船 /非机动驳船(拖船 1KW=0.67吨)
●特定减免:临时入境(包括租入的外国车船)
●购置新车船:购置当月起按月计算
●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办证) 、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不办证)
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境内书立、领受、使用人(合同、数据、账本、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一个房子一个地、还有商标和专利、营业执照别忘记
●购销合同:购销金额(以物易物:购销合计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
●技术合同:合同所载价款(技术开发合同中不含研发费)
●加工承揽合同:受托方提供主材(能分别计,分别按销售及加工承揽贴,不能分别全按加工承揽) 、委 托方提供主材(仅对加工费及辅材贴加工承揽)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的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仅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财产租赁合同:不足 1元按 1元
●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所保财金额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或件数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房产销售合同
●税收优惠:已缴纳印花税的副本或抄本免税(当正本使用的不免)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农牧业保 险合同免税、公租房经营单位建造管理的公租房免税、对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特殊:发电厂与电网之间或电网与电网之间贴花,与个人不贴;技术合同中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咨询 合同;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时不贴,转移产权时按财产转移数据贴)
●缴纳办法:自算自贴自划销、超 500元汇贴、频繁贴花可以 1个月汇缴、委托代征加 5%手续费(无法 确定金额先贴 5元,结算时补足,多贴不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领用时(就地纳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类型: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税率:25%(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纳税人所得与机构无实际联系或未在我国设立机构的,来源于我 国的收入按 20%减按 10%征收) 、小微企业 20%、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 15% ●收入:货币与非货币形式(合同签订、风险报酬已转移、所有权转移、收入成本可靠计量)
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既购又销) 、买一赠一(总金额按公允价值分摊) 、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 、 预收货款(发货时确认) 、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收到代销清单) 、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 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提供劳务:安装费(完工进度,若是销售商品附加条件的销售时即确认) 、宣传媒介费用(广告或商业 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 、广告制作(完工进度) 、软件费(完工进度) 、服务费(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 会员费(仅会籍的取得会员费时确认;以后不再付费的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摊) 、特许权费(提供服务时 确认或交付转移所有权时确认) 、劳务费(劳务发生时) 、演出(活动发生时)
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判断是否确认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不超过 5年,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不纳税)
其他收入:股息红利(分配决定日)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 、接受捐赠(实际收到 时)
接受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政府划入(股权投资的不确认收入,按政府确定价值作为国家资本金) 、股 东划入(作资本金的不确认收入,其余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财政性资金(条件:有文件、有具体管理和办法、 企业单独核算)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转让征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未上市居民企业之间免 税、上市居民企业超过 12个月免税 /不足征税、非居民企业有无机构均征税)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接 受捐赠、非政府采购的政府拨款、省级以上规定的会费、不征税及免税收入孳息的利息)
●扣除(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 (临时工等在工资基数内按工资,不在限额内按职工福利;临时工服务于 职工食堂等,计职工福利;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用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计入 工资基数的作为工资薪金,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限额扣除) 、股权激励在行权时确认工资薪金、汇算前预
提工资可计入) 、 社会保险 (规定的五险一金、特殊岗位的商业险,补充医疗及养老保险分别 5%以内 限额扣除) 、 企业财产保险 (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 、 费用化的借款费用 (费用化的利息,不超限额 及债资比) 、 汇兑损失、 环保专项资金、 租赁费 (经营租赁按期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 劳保费、有关资产的费用、总机构分摊费用 (有证明) 、 资产损失 (包含资产和进项税金) 、 其他项目 (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扣除(限定扣除)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 14%、职工教育经费 2.5%,不够可以结转、工会经费 2%;核 电操作及软件培训不受 2.5%限制) 、补充保险 (补充医疗补充养老分别 5%限额) 、利息 (债资比不超过 非金融企业 2倍或金融企业 5倍,且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业务招待费 (双限额孰抵:总额 60%、营 业收入的 0.5%,筹建期间仅受 60%限制) 、广宣费 (营业收入的 15%,医药饮料 30%,不够扣得可以结 转,非广告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 12%限额,间接通过非盈利机构捐赠,实物 捐赠视为出售后捐赠) 、手续费及佣金 (财险 15%、人身险 10%、其他 5%、电信 5%、代理服务企业据 实扣除,非现金支付方式不超限额)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据实、 其他企业 1%)
●关于营业收入: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如出售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的企业例外) ,包括免税收入)
●扣除(税金) :企业所得税及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不得抵扣的进项、自身承担的销项、买 一赠一活动中,赠品的销项)
●亏损弥补:下一年度开始,连续五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境外亏不抵减境内盈利) ,筹办期不计入 营业年度(筹办期亏损可以一次计入,也可以不超过 3年分摊)
●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 (没投入使用、不拥有产权、已提足折旧、与生产经营无关、土地不得提 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 20年、飞机火车轮船及其和生产设备 10年、器具工具家具 5年、其 他运输工具 4年、电子设备 3年) 、生物资产 (最短摊销年限:林 10年、畜类 5年) 、无形资产 (最低 10年、自创商誉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外购商誉只有在整体转移时才能扣除) 、长 期待摊费用 (固定资产大修(增值 50%以上或延长使用 2年)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其他长 期待摊费用 (不低于 3年、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期限摊销)
●企业重组:一般处理(认公允价值) 、特殊处理(股权支付比例超过 85%,收购比例超过 50%,仅对非 股权支付部分确认所得,可以弥补亏损为最长期国债利率限额)
●税收优惠:免征 (农林牧渔) 、 减半 (花卉、 茶、 光赏性作物、 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技术转让所得 500w 起按 50%减征)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 -转让成本 -税费,且由省级以上科技(境内)或省级以上 商务(跨境)部门认定) 、残疾人工资加计 100%、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50%(若形成无形资产,按 150%摊销) 、综合利用资源(减按 90%计收入) 、创投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公共基础设 施与谎报节能水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3免 3减半) 、 特殊行业 (2免 3减半、 5免 5减半) 、 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十大行业)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分国不分项
●无法提供真实限售股原值凭证 :按 15%计成本
●纳税期限: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年终停止经营,停止之日起 60日内)
●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终了之日起 15日内)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一个公立纳税年度内居住满 365日(临时离境不计,一次不超过 30天,累计不超 过 90天,离境当天算 1天)
●税率:20%、 个人出租住房 20%减按 10%、 稿酬有减征 (减 30%) 、 劳务有加征 (一次畸高 2w-5w 加 50%, 超 5w 加 100%)
工资薪金税率表(0-1500/3%/0、 4500/10%/105、 9000/20%/555、 35000/25%/1005、 5500/30%/2755)
●应纳税所得额:定额扣除 (每月扣 3500或 4800工资薪金) 、定额和定率扣除 (4000以下扣 800,4000以 上扣 20%: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核算扣除 (个体户、企事业单位承包经 营 /承租经营、财产转让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费等不计入工资薪金所 得,退休后再任职按工资薪金计、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计
内部退养 (工资交税,一次性补助平均至退休年龄期限 +当月工资 -3500找税率计税,全额一次计税) 、 提前退休 (退休金免税,一次性补助平均至退休年龄期限找税率计税,按月工资平均计税) 、 法定退休 (免税) 、 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辞职不补偿,单位给个人补偿(工作 1年补 1个月,最长 12个月)按当 地年平均工资 3倍以内免税,仅对超过部分 /补偿月份找税率计税,视为月薪按月计算) 、 保险 (五险一 金不计入所得,其他保险作为员工所得) 、 低价出售住房给职工 (差额计入工资薪金,按年终奖计) 、 年终奖 /年终加薪 /年薪制绩效工资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选税率时分摊至 12个月,每月 不足 3500的先行补足,其余总额按税率计税,超过的分开计算) 、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类似补充养老 保险, 不超工资 5%限额内, 暂不计入工资收入, 待领用时交税, 领用时平均至各月按工资薪金计税) 、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不得公开交易的期权:授权时不纳税,行权时差价按工资薪金计税,持有收益按 股息红利计税,转让按股票转让计税;取得公开交易期权:取得时计收入,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 也不得扣除 3500)
汇总:平均数找税率,整体计税 (年终奖 /低价售房 /内部退养) ; 平均数找税率,按月计税 *月份 (提前 退休、解除劳动关系 12个月为限、特殊行业汇算、年金 12个月计算、上市公司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12个月为限)
●劳务报酬所得:独立非雇佣(独立董事按劳务报酬计税) 、连续性所得(按 1个月内计为一次) 、劳务 有加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w 加 50%/2000,超过 5w 加 100%/7000)
●稿酬所得:稿酬有减征(减 30%) 、出版发表(其余按劳务计) 、加印版号不变(多次合并一次) 、报刊 连载后再出书(分 2次) 、报刊连载(连续多个月,合并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算财产租赁所得) 、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按特许权使用计 ●财产租赁所得: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 20%减按 10%、不足 4000扣 800,超过扣 20%(按月征) 、可扣 除项目(先扣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向出租房缴纳的房租、维修 800以内部分可以扣除,最后减税法规 定的扣除 800或 20%)
●财产转让所得:20%、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 -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差价暂免征收、内 地通过沪港通转让联交所股票免税、香港通过上交所转让 A 股免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交税(按 15%计 成本)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交税、个人转让股权交税
●利息股息红利:深圳上海交易所 /新三板 (持股期 1个月以内全额交, 1个月但 1年减半, 超过 1年免征)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交税(相当于分红转股本) 、 企业给家庭成员购买财产按利息股息红利计税(个体户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个人投资者借款不还按 股息红利计税(个体户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偶然所得:抽奖 /获奖按 20%
●其他所得:提供担保取得的报酬、业务宣传中随即获赠
●个人赠与与接收赠与:房屋产权法定继承人之间赠与、赡养人赠与、死亡赠与(均不计所得税) ,其他 受赠扣除相关税费后计税
●承包承租经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类似企业所得税) 、业主的工资不可扣除(仅可 扣除 3500) 、生产经营费用与家庭费用须分开(混用按家庭 60%,生产 40%核)
●公益性捐赠:应纳税所得额的 30%部分可与据实扣除
●税收优惠:免征(发奖级别高的奖金、国债地方债、退休工资、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
得的衣食住行费用、每年 2次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见义 勇为奖金、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赈灾彩票获奖 1w 以下免) 、减征()
●个人境外缴纳税额抵免:分国又分项,各限额按国别相加后比较
●自行申报:年收入 12个月以上年度终了 3个月内自行申报、中国境内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合并申报、境 外取得所得自行申报、
●源泉扣缴
国际税收
●P370-371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P372 代表机构按照经费支出所得换算收入计 算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
●境外所得实现年度及税额抵免年度
●P386 境外非实际亏算额的弥补
●P388 境内公司间接负担境外税款的计算 ●P393 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计算、 简易办法 计算抵免
●P396 分支机构纳税年度
●CFC P408-409
●同期资料的主体文档、本地文档
●P422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
●FATCA 与 CRS
税收征管法
●考点 1: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P433
●考点 2:纳税人简化登记资料 P436
●考点 3:停业复业登记的纳税人范围
●考点 4:建账时间、内容、文字要求
●考点 5:财会制度管理(备案、冲突处理) ●考点 6:发票管理
●考点 7:申报方式 P444
●考点 8: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辨析
●考点 9:税款优先 P446
●考点 10:滞纳金的计算
●考点 11: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考点 12:欠税清缴制度 P456
●考点 13:税务检查职责 P459
●考点 14:调账检查程序 P459
●考点 15:税务检查中的表明身份 P460
●考点 16:法律责任
●考点 17: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P466
●考点 18:纳税担保的范围 P466
●考点 19:可抵押财产与不可抵押财产 P467 ●考点 20:纳税质押的分类 P469 ●考点 21:纳税信用管理适用范围和信息分类 P470
税收行政法制
●考点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P475 ●考点 2: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一般规定和特殊 规定 P475
●考点 3: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听证的范围 P476
●考点 4:税务行政罚款的加处 P478
●考点 5: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分类 P480 ●考点 6: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P481
●考点 7: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时间
●考点 8: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P488 ●考点 9: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与原则 P491 ●纳税期限汇总:车购税(60日) 、烟叶 /耕地占 用 (30日) 、 契税 (10日) 、 土地增值税 (7日) :
范文四: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税源扣缴
【 tips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 :税源扣缴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 :汇总
一、扣缴义务人
1.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 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 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 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或者到期 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 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 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 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 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 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 地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2.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日内缴入 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源管理
1.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范文五: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纳税
【 tips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 :纳税
2018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 :汇总
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纳税地点居民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为境内的登记注册地登 记注册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 构汇总非居民企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所在地境内设立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未设立 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有无实际联系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典 型习题】
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 。 A.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 在地为纳税地点
B.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D.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可以自行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ABE 『答案解析』选项 C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