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2016-07-27浏览:分享人:袁融承手机版
我国对于员工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提问者由于胸部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实际上没有必要在11月再次申请辞职去看病。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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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问者工资获得了提高~那应该以8500元×70%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可以发现~如果提问者工龄不满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资计算基数中的计算方法。而提问者所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所述病假工资按60%计发和二年以下工龄的病假工资比例又吻合。所以显然双方沟通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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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所指的并不完全是一个东西。
综合分析~企业应以8500×70%×60%(若工龄不满二年的话)的方式计算提问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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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篇一: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项目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本企业工龄X年X22?X44?X66?X8X8X11?X3X3应扣工资基数40%30%20%10%060%50%40%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
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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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和公式
篇二:企业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方法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新旧对比: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 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该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可能影响有以下几点:
1、计算加班费的小时工资;
2、事假、病假所扣除工资;
3、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薪酬模块的公式要修改;
4、经济补偿金计算;
5、新入职,离职人员当月应付工资。
但是对比[2000]8号文会发现,我们以前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有问题。
以往我们在计算加班费时,操作方法是按2000年8号文,"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167.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如果仍按2000年8号文逻辑,现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话,加班费计算为: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166.6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也就是说,因为增加了一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发标准提高,小时工资增加了。
而按2008年3号文,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那么,在新的规定之下,计算式为: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0%(200%,300%),即: 加班费=(月工资?
17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也就是说,增加了一个法定休假日,加班费计算标准却降低了~~~
难道MOLSS弄错了,不大可能~
问题原来是MOLSS在修改以往自己所犯的一个错误~
下文给出了明确的分析:
关于工资折算与支付问题的探讨
作者:王钟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44条(三)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要落实好这两项规定,都需要解决工资的折算问题,只有正确地进行工资折算,才能依法准确地支付工资。本人仅以计时工资为例,对此作一点粗浅的探讨,就教于各位专家及同仁。
一、现行的工资折算办法是与《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相悖的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的放假节日。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在法定休假日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样,在折算工资时,在执行月薪制的情况下,将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法定休假日就应当包括在计薪日以内而不能作为非工作时间扣除掉。可是,在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61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将其计算过程列出来就是:
平均每月法定
工作天数(每周40小时工作制)=365天,公休日104天,法定休假日7天)?12=21.16天
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每周44小时工作制)=(365天,公休日78天,法定休假日7天)?12=23.33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即:月平均工作天数=(365天,公休日104天,法定休假日10天)?12=20.92天,在上述计算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时,都将法院休假日减去了,如果照此办法将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折算为日工资后,法定休假日就不能计发工资了,因为它不属于法定工作天数,被排除在工资折算日之外了。很显然,这与《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是相悖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可是按上述办法折算后,月工资标准已经
被法定工作天数'分'完了,没有法定休假日的工资了,如何支付,如果按上述办法折算后的日工资标准再来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工资,那就超过月标准工资了,这显然不是《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本意。早在建国之初,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50)政财董字第118号]中就明确规定:政策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
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可见,法定休假日所支付的工资,是应该包括含在月工资标准之内的,那么,将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也就不应该将法定休假天数扣除以后来计算了。
目前这种折算方法也并非自今日始,早在1956年5月5日的《劳动部关于工矿、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节日假日工作和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履行国家义务、社会义务时的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给实行月工资制的工人职员按日发给或扣除工资时,其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为: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全年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公休假日天数52天-全年法定全民节日天数7天)?12个月]。
这里也是将法定休假天数减去了。很显然这是与上述(50)政财董字第118号文的规定相矛盾的。
二、工资折算方法直接关系到加班的支付
工资折算方法的不同,不仅是决定着日工资额的多少,而且还关系到加班工资支付倍数的不同。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
资报酬。如果已经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支付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即100%的工资),那么,安排劳动者工作后,理应再支付200%的工资,就是300%的工资了;如果再支付300%的工资,岂不成了400%的工资,当然,按现行的折算办法,法定休假日加班就支付折算后的工资300%的工资。现在的法律界人士都是这么解释的,宣传媒体也是这么宣传的。但这样的结果却是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落空了,因为在折算工资时已将法定休假日排除了,支付加班工资时又将法定休假日应支付的100%的工资给忽略了(或者说否定了)。因此,现行的工资折算办法是不妥的,应当修改。
原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其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两条对《劳动法》第51、45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具体规定。但是,这里却将《劳动法》第51条中的法定休假日应支付工资的内容漏掉了,此时距《劳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国家主席令公布还不到半年,不知是疏忽漏掉还是其他原因而删除了。然而,不论是什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务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文。
作为部门规章,不可能高于《劳动法》的效力,也就是说,《劳动法》第51条关于法定休假日应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不因该部门规章的遗漏或删除而失去法律效力。即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按照原劳动部同年8月31日的劳部发[1994]372号文印发的《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列出第51条的执行依据: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即(50)政财董字第118号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等。这两个文件至今并未废止,仍然有效。因此,现行的工资折算办法应当
修改,法定休假日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也应修改。
三、修改建议
首先,修改《劳动法》第44条,该条的(1)、(2)项可不修改,因为在延长的工作时间内或休息日内,本身是没有工资的,安排了加班,理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第(3)项的法定休假日本身应该是有工资的,安排加班后,得另外支付加班的工资报酬。因此,建议将第(3)项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增加一个另字,既包含了按《劳动法》第51条应支付的工资,也明确了加班后应另行支付的工资。
其次,修改工资折算办法。为此,建议引入法定计薪天数的概念,元旦、春节等法定休假日虽然不是法定工作时间,但都是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时间。还有,按《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即年休假期间也是应当支付工资的时间。因此,法定计薪天数的含义为法定工作日加上法定休假日及带薪年休假日之和,简言之,即日历天数减去休息日天数之后,即为法定计薪天数。这样,平均每月法定计薪天数为:
(全年日历天数365天-公休日天数104天)?12=21.75
按小时计算即为:21.75天×8=174小时
将月工资标准折算为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即可按此进行。这样,既解决了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问题,也解决了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算问题,而且不同的职工休假时间的长短不同,工资计算方法也不受影响。
劳动法常识:病假的相关待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
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篇三:计算病假工资最基本的公式为
计算病假工资最基本的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
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以上海为例,1、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2、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范文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怎么算?新劳动法的病假工资怎么算?下面聘才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的80%。
标准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准工资包括的工资项目较多,比如奖金、职补啊等等都包括在内。而基本工资就不包括那些名目,基本工资只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至于你每月能拿多少病假工资,这还得具体根据你的工资条上的名目来核算。
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工龄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
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
龄
范文四:请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请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请病假工资计算公式2016-07-30浏览:分享人:严明珊手机版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那么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法律咨询:请问我们公司有员工现在请病假,连续半个月左右,那么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并支付给该员工,周六周日是否需要扣除~法定节假日病假工资如何支付~可否举例说明?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病假工资基数应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70%计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部门认为~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病假工资基数。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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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劳动报酬)的~则病假工资基数(包括其他假期工资基数)应为该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
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标准~病假工资基数为约定的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与员工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该员工劳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我们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为背景~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在贵司工作不满两年~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资为2000元每月。该员工2016年10月1日至15日请病假~2016年10月16日至31日正常出勤。该员工2016年10月份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员工的病假工资日工资支付标准应为:2000?×60%=元;病假日工资扣除数额应为
2000?×(1-60%)=元;病假天数应为:10月6日至10日~10月13日至15日~共计8天;应支付的病假工资合计为:×8=元;应扣除的病假工资合计为:×8=元。
A员工的正常出勤天数应为: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0日至24日~10月27日至31日~共计12日~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正常支付工资~故~A员工10月份正常出勤日工资应为:2000?×(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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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采取给予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资应为:(病假工资)+(正常出勤工资)=元。采取扣除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资应为:=元。采取给予和扣除方法时~在每月实际出勤天数高于或低于时均会有数额上的差异。需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明确计算员工病假工资是采取给予还是扣除的方法~明确后应不再改变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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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4年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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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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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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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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