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模板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模板
转让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_________;专利申请人:__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申请日:___,______;专利有效期限:____延_____;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漉_______。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у权性质:_________。3、本许媛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________箭_。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1,转让方抿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2,转让派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骈______。,3,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掰效后_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提盟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ě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1,向转让方支愉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殃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仫____。,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_________。,熵3,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 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滏方实施该专利。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转诵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羼指标承担保证义务:_________忤。当本专利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约定的技卜术指标时,转让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萜使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花费的额外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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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7、转让方不对实施本专利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豁,承担保证义务。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睑款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Л,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1,本专锴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2,有被捍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3 ,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4,有专利先舳用权的存在,,5,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 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6,该专利 权受物权或典质权的约束,在本合同订立赢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嵌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著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岙。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 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桨并承担法律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罱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在专畸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得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1荩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转让方ぢ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脸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瓴约金。,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迳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茬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草为_________的违约金。,3, 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丐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缀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龊_____的违约金。,4,转让方,在婷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忘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应当返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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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褒_____的违约金。11、受让方的违 约责任,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戮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 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镡_____的违约金。,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磙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喾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线_____的违约金。12、后续改进的归分享办法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哭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髹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瑟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双方聍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13、专利产品砜的质量验收办法以:_________笤。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欣______。15、有关名词、术语的抻解释:_________。本合同自双翁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转让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受让方负责人,或裒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鹕盖章,签名:_________,盖章?,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跄__月____日签字时间: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地 点:_________签字地点:__绻_______转让方担保人,名称,:蓝_________受让方担保人,名称果,:_________地址:____ _____地址:_________负驻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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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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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鉴于: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受让方:
让与方: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使用权排他性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技术状况
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属于:
(1) 发明
(2) 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
5.3发明人/设计人:
5.4专利授权日:
5.5专利号:
5.6专利有效期限:
5.7专利年费已交至年
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
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
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第八条 让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让与方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受让方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受让方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8(2 让与方的义务:
(a)非经受让方同意,禁止让与方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
可专有技术
(b)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需让与方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让
与方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e)对受让方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f)根据受让方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g)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让与方有义务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h)本合同签订后,让与方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8(3 受让方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让与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让与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受让方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受让方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
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受让方所有。
8(4 受让方的义务:
(a)受让方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让与方。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让与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受让方应当协助查明。
(c)受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
9.1 资料内容: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9.2 交付时间:让与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受让方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受让方。
9.3 交付地点:
9.4 交付方式: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2.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2.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受让方: 让与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账号:
篇二: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公司的核心要素之一。如何充分、
合法、有效的使专利权转化为生产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专利权与专利使用权关系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以货币估价就会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仅包括对专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可见,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二者以货币估价时,又属于财产权。
二、关于法律是否允许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面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资本应该独立且“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公司拟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再许可等),是否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1、专利使用权出资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却不享有再许可权情形。股东出资财产作为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但是,专利权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若股东(也是以专利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而没有专利的再许可权时,该股东就会因出资的不完整或受到限制而无法转让其股权。如果公司设立时对此没有注意,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再许可权都会因其权利瑕疵而无法行使。
2、出资人既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又享有再许可权情形。依据专利许可协议,出资人(股东)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就可以转让该专利
使用权(或再许可)股权。同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法》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将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赋予了公司章程,从而为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专利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必然使该专利权价
值的降低,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出资人仅有专利非独占实施许可情形。如果签订的是专利非独占许可协议,权利人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同时,公司、使用权人或被许可人均可与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获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权。特别是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许可更多的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就会出现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众多公司竞争的局面。再许可权的行使往往会造成专利使用价值的降低,公司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必然会贬值,进而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二)关联交易问题
生产相同专利产品的公司在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流通渠道、消费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共性,各公司在技术、工艺、设备、渠道、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竞争和交流;同时服务于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也会出现。如果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时不能严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实际出资额的减少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中
的专利权该评估价格应该是专利权的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专利使用权较专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要低于专利权的价值。实际操作中,专利评估机构只能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能对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账面反映的是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因此,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然造成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减少,这种现象有可能损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专利使用权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1、专利使用权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
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专利权常常会因为使用期限、欠缴年费和无效申请等原因被宣告终止或无效。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如果专利被宣告终止或无效,其使用权也必然终止或无效,从而使专利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2、专利使用权变更障碍。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实际操作中出资人不能单独将专利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该专利使用权的所有人。此时,股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将导致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策略
如果出资人准备以专利使用权为资本设立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来解决出资问题:
1、设法取得专利所有权。若能以购买方式取得专利所有权时,则可以该专利所有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权属关系清晰,也避免了专利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但出资人财务成本较高,需要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
2、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出资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合同条款,例如要求专利权人授予独占实施许可权和再许可权等,至于这种授权条款是否能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还需要工商登记部门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
3、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解决纠纷。《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说明股东既可以按实缴出资制定分红比例,也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作为分红比例,甚至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股东合意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就会避免股权及利润分配方面的纷争。相反,股权不清晰、利润分配不合理就会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资本维持。
4、将专利使用权出资动态化,进行适时调整。笔者认为,应将公司的总资本划分为物质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并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制度,以适时调整知识产权所占资本份额。此外,还应加强股东监督,以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借资产评估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
现。
5、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
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此规定,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出资人应承担资本充实的法律责任,这为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具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作者:姜山赫 孙 乾)
篇三: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范本
专利技术使用权协议
转让方: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及其一切权利;
(2)乙方在生产经营中需利用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
(3)甲方有权并同意将本协议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给乙方。
为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有关定义
1、“专利技术”指甲方所拥有的以下技术成果,即:
XXXXXXXXXXXXXXX
2、“技术资料”指专利技术本身及其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条 协议的内容与范围
1、甲方同意将本协议所列有关的技术成果授权给乙方公司使用。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拥有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第三条 资料的交付
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技术资料及一切与专利技术有关的文字或非文字信息向乙方指定人员提供。
2、乙方因非故意丢失、损坏、短缺有关技术资料,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免费向乙方提供。
第四条 双方保证
1、甲方保证专利技术和的真实、有效,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甲方目前拥有的最新技术资料。甲方未将专利技术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签订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
2、甲方保证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所需取得的任何批准、授权均已取得,在专利技术的使用上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的情形。
3、乙方将独立、合法使用上述专利使用权,直至乙方破产、解散等情形出现。
第五条 侵权和保密
1、甲方保证是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专利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乙方许可使用,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2、甲方保证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如果上述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乙方公布,甲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承诺制定有关该技术成果的内部保密制度。
第六条 争议及解决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修改及其他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书面同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
时间:2011年10月27号 时间:2011年10月27号
范文三: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鉴于: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受让方:
让与方: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使用权排他性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技术状况
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属于:
(1) 发明
(2) 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
5.3发明人/设计人:
5.4专利授权日:5.5专利号:
5.6专利有效期限:
5.7专利年费已交至年
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
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
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第八条 让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让与方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受让方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受让方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8.2 让与方的义务:
(a)非经受让方同意,禁止让与方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 (b)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需让与方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让与方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e)对受让方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
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f)根据受让方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g)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让与方有义务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h)本合同签订后,让与方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8.3 受让方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让与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让与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受让方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受让方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受让方所有。
8.4 受让方的义务:(a)受让方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让与方。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让与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受让方应当协助查明。
(c)受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
9.1 资料内容: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9.2 交付时间:让与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受让方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受让方。
9.3 交付地点:
9.4 交付方式: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2.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2.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受让方: 让与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账号:篇二: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公司的核心要素之一。如何充分、合法、有效的使专利权转化为生产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专利权与专利使用权关系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以货币估价就会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仅包括对专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可见,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二者以货币估价时,又属于财产权。
二、关于法律是否允许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面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资本应该独立且“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公司拟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再许可等),是否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1、专利使用权出资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却不享有再许可权情形。股东出资财产作为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但是,专利权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若股东(也是以专利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而没有专利的再许可权时,该股东就会因出资的不完整或受到限制而无法转让其股权。如果公司设立时对此没有注意,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再许可权都会因其权利瑕疵而无法行使。
2、出资人既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又享有再许可权情形。依据专利许可协议,出资人(股东)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就可以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或再许可)股权。同时《公司法》
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法》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将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赋予了公司章程,从而为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专利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必然使该专利权价值的降低,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出资人仅有专利非独占实施许可情形。如果签订的是专利非独占许可协议,权利人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同时,公司、使用权人或被许可人均可与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获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权。特别是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许可更多的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就会出现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众多公司竞争的局面。再
许可权的行使往往会造成专利使用价值的降低,公司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必然会贬值,进而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二)关联交易问题
生产相同专利产品的公司在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流通渠道、消费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共性,各公司在技术、工艺、设备、渠道、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竞争和交流;同时服务于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也会出现。如果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时不能严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实际出资额的减少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中的专利权该评估价格应该是专利权的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专利使用权较专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要低于专利权的价值。实际操作中,专利评估机构只能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能对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账面反映的是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因此,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然造成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减少,这种现象有可能损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专利使用权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1、专利使用权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专利权常常会因为使用期限、欠缴年费和无效申请等原因被宣告终止或无效。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如果专利被宣告终止或无效,其使用权也必然终止或无效,从而使专利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2、专利使用权变更障碍。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实际操作中出资人不能单独将专利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该专利使用权的所有人。此时,股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将导致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策略
如果出资人准备以专利使用权为资本设立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来解决出资问题:
1、设法取得专利所有权。若能以购买方式取得专利所有权时,则可以该专利所有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权属关系清晰,也避免了专利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但出资人财务成本较高,需要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
2、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出资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合同条款,例如要求专利权人授予独占实施许可权和再许可权等,至于这种授权条款是否能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还需要工商登记部门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
3、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解决纠纷。《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说明股东既可以按实缴出资制定分红比例,也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作为分红比例,甚至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股东合意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就会避免股权及利润分配方面的纷争。相反,股权不清晰、利润分配不合理就会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资本维持。
4、将专利使用权出资动态化,进行适时调整。笔者认为,应将公司的总资本划分为物质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并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制度,以适时调整知识产权所占资本份额。此外,还应加强股东监督,以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借资产评估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
5、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此规定,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出资人应承担资本充实的法律责任,这为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具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作者:姜山赫 孙 乾)篇三: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范本
专利技术使用权协议
转让方: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及其一切权利;
(2)乙方在生产经营中需利用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
(3)甲方有权并同意将本协议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给乙方。
为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有关定义
1、“专利技术”指甲方所拥有的以下技术成果,即:
xxxxxxxxxxxxxxx
2、“技术资料”指专利技术本身及其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条 协议的内容与范围
1、甲方同意将本协议所列有关的技术成果授权给乙方公司使用。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拥有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第三条 资料的交付
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技术资料及一切与专利技术有关的文字或非文字信息向乙方指定人员提供。
2、乙方因非故意丢失、损坏、短缺有关技术资料,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免费向乙方提供。
第四条 双方保证
1、甲方保证专利技术和的真实、有效,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甲方目前拥有的最新技术资料。甲方未将专利技术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签订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
2、甲方保证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所需取得的任何批准、授权均已取得,在专利技术的使用上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的情形。
3、乙方将独立、合法使用上述专利使用权,直至乙方破产、解散等情形出现。
第五条 侵权和保密1、甲方保证是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专利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乙方许可使用,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2、甲方保证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如果上述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乙方公布,甲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承诺制定有关该技术成果的内部保密制度。
第六条 争议及解决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修改及其他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书面同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
时间:2011年10月27号 时间:2011年10月27号
范文四: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一: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要领范本
1. 明确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转让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作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未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通过秘密方式进行转让的技术知识、工艺流程、操作方法和管理经验等。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虽然都属于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但两者在法律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开的程度不同。专利技术是公开的,但技术秘密则是秘密的,只为少数人所掌握。第二,有效期限不同。专利技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陷届满专利权就自行终止;而技术秘密则无所谓保护期限问题,只要不丧失秘密性,其可转让的期限在理论上就是无限的。第三,取得法律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不同。专利权属于工业产权,受国家有关专利的法律保护,属于所有权范畴;而技术秘密不受专利法保护.只能通过订立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
技术秘密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即已知性、秘密性和实用性。所谓“已知性”,是指该项技术在订
立合同时,对转让方而言是已知的,是已经研究开发成功的技术成果,而不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未知技术。所谓“秘密性”,是指该项技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或者少数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技术.而不是已经在社会上公开,广为人知的技术。秘密性是技术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所谓“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是能够应用于实践并且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只有同时具备已知性、秘密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秘密,才具有转让的价值,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以前的《技术合同法》和有关书籍上都用“非专利技术转让”一词,这是不妥当的。众所周知,技术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是指那些已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从而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而非专利技术则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的一切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它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有技术和技术秘密。公有技术是指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在社会上公开的、广为人知的技术。因而,公有技术不应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来加以转让。如果受让方确需转让方提供公有技术,可以订立技术服务合同。而“非专利技术转让”一词则包含公有技术转让,这是不妥当的,故我们采用“技术秘密转让”一词。
2. 正确理解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含义
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使用权”
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技术秘密的权利。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当事人(如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完成人、完成人所在单位和单位职工)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秘密权属的规定或约定。
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是一种相对权,只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而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技术秘密的拥有者不能妨碍他人在其以前掌握该项技术的人实施该项技术,也不能阻止在其以后通过开发、参观分析掌握该项技术的人实施该项技术。不仅如此,在技术秘密成果拥有者本人实施其技术时.也不得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当然,第三方不得通过盗窃、欺诈、抢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的技术秘密。因此,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并没有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那样充分。
3. 明确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不同阶段的效力
一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以后、被批准以前,仍应视为技术秘密。相应地,就其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也应视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但在不同的阶段,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有所不同的:
(1)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由于被转让的技术仍处于非公知状态,不会因失去新颖性而使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如
果该项专利申请因其它原因被驳回,也不影响已经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2)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批准以前,当事人可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因为此时该项技术已受到〈专利法〉的临时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申请人的许可不得实施该项技术,否则被视为侵权。一旦专利申请被批准,原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刚成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但是,如果在专利申请公开后、批准前。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则该项技术成为社会公知的技术,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实施,原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即告终止。
专利申请公开后、批准前被驳回,致使原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终止的,可能会给转让方和受让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就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公开的技术订立转让合同时,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使用费,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约定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分担责任,已支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使用费不再支付,各自承担因此受到的损失。
4. 明确约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于保护当事人保持技术和市场竞争的优势是十分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密义务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轰础,一旦技术被公开,合同也即告终止。因此,技术
秘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篇二:专利权部分转让
摘要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专利权人、受让人以及社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本文分析了我国专利权转让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专利权部分转让制度,并就可能伴随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制度设计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转让 部分转让 专利申请权 利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2-01
一、我国专利权转让制度现状
我国新《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分析这一条可以知道,在我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是可以转让的,分别要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是指就转让方将其享有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专利权能否部分转让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今许多学者都认为,专利权转让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所以,专利权只能整体转让,不能部分转让。吴汉东教授认为“专,利权的转让要求整体转让,不得将一项专利权中的部分权项转让
他人。”?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吴汉东教授认为,不能将一项权利分解为两项权利。
二、专利权部分转让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专利权转让方面,我们可不可以设计出这样一个制度,既能让专利权人享受专利转让带来的利益,又能继续保有专利权,同时又让受让人,享有完整的专利权利,放心的去实施,而不用受太多限制呢?也就是说,专利权能不能部分转让呢?
我认为是可以的。在这里,首先我所界定的部分转让,是指,一个人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权,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份额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并根据该约定享有不完全专利权的一种转让模式。
专利权的部分转让,区别于专利权的特定区域或时间的转让。专利权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之一,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有意义的专利转让要求将专利权在有效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所有权让与他人。专利的转让是可以限定地域的转让,比如可以以省为单位,也可以以市为单位;可以限定时间,比如一年、两年,等等。这些都应该在转让合同上载明。这种转让模式中,专利权人固然能保有专利权,也有利于专利的维护,却并不利于专利权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受让人尽管能实施专利权,却明显要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分析了专利权部分转让的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接下来,进行专利权部分转让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权部分转让的目标,是实现专利权在
经济效益上的最大化以及权力行使的正当和自由。部分转让专利权,能使合同的双方最大化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双赢局面:一是相比专利权的许可使用,首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多少和专利许可类型,专利市场价值,专利技术密集程度、先进程度等因素相关。在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中,专利权人权利受到限制比较严重。仅约定许可使用费,不利于专利权人获得最大化利益;其次,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等权利项里面的一项或者几项。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要受到来自专利权人,专利权转让合同等各方面的限制,从而会打击被许可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专利权发挥应有的市场效益。二是相比专利权的整体转让,受让人虽然可以获得完整的专利权,但同时也要支付昂贵的转让费。另一方面,原专利权人得到了高额的转让费,却同时也彻底的失去了专利权。这也不利于原专利权人围绕本专利继续开发研制新产品、换代产品。
三、对专利权部分转让制度设计的建议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关于共同发明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关于共有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利权部分转让的实际需要,提出以下制度设计建议:
(一)设计成共同权利人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法规定了合作发明的共同权利人。那么,专利权
的部分转让,可以类推适用这一制度。转让方可以在申请专利权前与受让方签订专利申请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比例。共同申请专利权,成为共同权利人。或者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以后,与受让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比例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向专利局登记公告,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二)成为共同权利人的核心是专利权转让合同
伴随着专利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专利侵权以及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完善合同条款显得尤其重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专利权的部分转让合同。一是,明确约定部分转让比例;二是,明确约定转让之前已经许可的部分,许可费的分配以及转让对现行许可可能产生的影响;三是,明确约定,转让之后的权力行使;四是,如果发生专利侵权,原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分配,是否都享有诉权,享有权利的顺序等等;五是,受让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如转让费的返还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
此外,在程序上,可以参考专利权整体转让的相关程序规定,即“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的部分转让,也需要有相关的登记和公告措施,以保护专利权人,受让人的相关权利,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四、总结
因此,专利权的部分转让,是有“市场”,有“供应”的,而现在,唯
一欠缺的就是法律的允许这股“东风”。即,在法律上,使专利权部分转让合法化。给予市场充分的自由,同时加以规制,从而使得专利权部分转让在商业上达到利益最大化。
篇三: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时间:2011-09-06 09:45 我要评论(0) 大家都在问(20,947人参与)
【找法网 专利使用】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资设立企业时,外国投资者可否以技术出资,仅以一定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出资,保留技术的所有权及其它区域的使用权呢?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认为:使用权出资应属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资条件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规定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主张仅能以所有权出资者,大概是为《公司法》规定之“转让”字样所局限,以为仅“所有权”可
以谈及转让,因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措辞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也即《商标法》、《专利法》中所称“转让”仅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使用权”的转让。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见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该出资条件。
首先是财产转移手续可操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有人质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此,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或因其它事由转移”的,须经核准或登记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自登记之日起享有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应当将许可合同备案。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
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备案,但非必须备案。对非专利技术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我国法律没有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要求。
由此可见,只是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方式,除了上述,没有特别规定的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相关知识产权在约定的时间或“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别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其次是最高院解释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上是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尽管最高院尚未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出资作出类似解释,但从上述出资要求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司法实践中可能采用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类似认定。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之作为出资的条件,可以作为出资。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知识产权出资,既可以是所有权出资,也可以是使用权出资,而至于使用权出资具体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则仅涉及商业考量,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方式应当不限。 找法网为您推荐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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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__;
专利权人: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
申请号: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
_________。(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
_________。(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__。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_________。
(3)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注:此为排它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应为: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
转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指标承担保证义务:_________。
当本专利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时,转让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花费的额外开支。
7.转让方不对实施本专利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承担保证义务。
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3)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4)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12.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_________。
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
15.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 名:_________(盖章) 签 名:_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_ 受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 字:_________(盖章) 签 字:_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鉴于甲方(许可方)是——技术的专利权人且同意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被许可方)使用;鉴于乙方希望使用该专利技术且愿意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 专科名称、性质和内容
1(1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名称为:(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该专利技术的名称)
1(2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性质为:(描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
1(3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内容为:(说明该专利技术的主要内容)
1(4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应用效果:(写明应用该专利技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2(1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有关事项如下:
(1)专利技术的名称为:
(2)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为:
(3)专利技术的申请人为:
(4)专利技术的申请日为:
(5)专利技术的申请号为:
(6)专利技术的专利号为:
(7)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为:
(8)专利技术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该专利技术的发明过程、完成情况、发明人基本情况、专利权人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2(3 甲方应当保证许可给乙方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归其持有的,且甲方享有处分权,如因实施该专利技术引发侵权纠纷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4 甲方同意将该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使用,并且应许可乙方使用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保证乙方能够最充分地利用该专利技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专利许可的情况
3(1 本合同订立前,甲方已许可如下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列举甲方许可使用该技术的单位名称、许可实施范围、实施期限等内容)
3(2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甲方出让专利使用权和乙方取得专利使用权的程度和范围,双方可以选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3(3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技术,且不得将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3(4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排他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但甲方保留在该范围内继续使用。
3,5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普通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仅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再出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3(6 甲乙双方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并不影响在合同生效前甲方与其他方订立的有关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4(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4(2 甲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4(3 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双方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如4(1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情报和资料。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4 甲方应向乙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______________标准(或_______规定)
4(5 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_________日内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__________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乙方应在_______日内向甲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4(6 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写明属于技术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
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4(7 乙方应保证不得泄露如4(6所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技术指导
5(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乙方能够通过实施甲方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5(2 从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时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直至试制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试制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除外),并解答乙方在实施专利技术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5(3 甲方在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期间,应派出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所派出的技术人员应符合如下的标准:(如对时间、人数,学历、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5(4 甲方在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期间,应负责培训乙方的有天技术人员。培训方案如下:(如时间、地点,方式、目标等)
5(5 乙方应为甲方的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方圆的配合,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5(6 乙方应为进行技术指导的甲方人员提供食宿,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6(1 乙方实施甲方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试制产品完成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对该产品进行验收。
6(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实施甲方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试制完成的产品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明确验收的标准和依据)
6(3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验收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也可以约定由乙方单方确认视为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验收的标准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并且应当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6(4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者甲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应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视为由乙方承担。
6(5 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应委派技术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依本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责任。
6(6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试制出合同产品,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试制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入门费。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试制合同产品失败,甲方应查明原因,继续协助乙方试制合同产品,仍不能试制成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入门费,并视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6(7 验收不合格,若原因在于甲方,甲方应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原因在于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提出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费用计算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1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
7(2 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具体如下:
(1)支付金额:乙方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_______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乙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3)支付期限:乙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4)支付地点: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7(3 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则应明确约定入门费和提成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7(4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入门费_______元人民币;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提取,净销售额计算方法如下:(双方约定的净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7(5 乙方应从合同产品销售的年度起,向甲方支付提成费,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提成费的结算日。
7(6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_______日之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记载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的结算报告。
7(7 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报告后_______日之内,向乙方发出是否认可结算报告的通知。若甲方认为需要查核乙方的财会报表时,可按如下程序查账:(由双方约定查账的程序)
7(8 乙方应在提交的结算报告经甲方认可后_______日之内,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提成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转让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2 甲方实施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3 L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受让的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8(4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5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8(6 甲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7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如果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乙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8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
8(9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以逾交使用费的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应缴使用费的——,计算的违约金。
8(10 乙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9(1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以协商其归属及使用。
9(2 未经对方许可,一方无权实施对方单独完成的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
9(3 一方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如未申请专利或夫予以公开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改进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9(4 双方共同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作出的改进技术,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权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可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若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双方均有转让权及实施许可权。若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9(5 对于双方共同改进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双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一方转让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一方放弃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可免费实施该技术。
9(6 对由双方共同改进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益,由双方另行协商利益的分享办法。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0(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0(2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10(3 若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10(4 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0(5 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1(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11(2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11(3 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亲眷,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专利技术享有使用权。
11(4 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项专利技术出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11(5 技术秘密:指在实施转让的专利技术过程中,为了达到更好效果的使用,经许可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1(6 技术资料:指实施转让的专利技术所需的文字及图纸资料。
11(7 技术指导:许可方为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所进行的指导,包括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讲授专利技术和培训被许可方的有关技术人员等。
11(8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实施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总金额。
11(9 净销售额:指从销售额中扣除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等的金额。
11(10 使用费: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技术,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费用。
11(11 入门费:指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交付被许可方之前,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费用。
11(12 提成费;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产品,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费用。
11(13 完整:指许可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是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资料。
11(14 清晰:指图纸资料中的曲线、符号、数字、文字等足以看清。
11(15 后续改进: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专利技术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11(16 其他技术术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说明、解释的名词和术语)
附文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签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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