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价款是否含税的判断
题目中的销售额是否含税,下面是其中的部分总结,请参考。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2. 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
3.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4. 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5. 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6. 隐瞒的收入是含增值税的。
7. 在企业所得税题目中,往往给出的售价是不含税价。
8.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是含税的。
9. 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含税的。
10. 不含税销售额指的是不含增值税,消费税是含在内的。
11. 计税销售额又称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 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范文二:合同价款含税
合同价款含税
包含税合同
法眼看税案:包税合同条款有效否,
李利威
一、案例描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A将办公楼发包给B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款5000万元,本合同相关税费均由A公司承担。合同履行后,A公司代B公司支付税金280万元,取得税务局代开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一张,抬头为B的完税凭证一张。A公司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 5280万 贷:银行存款 5280万,然后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以此计提折旧264万元。上述事项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稽查局认定,A公司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将A公司负担B公司税金计入房产原值计提折旧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理意见为,补税、滞纳金,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税务律师观点
1、包税合同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B,B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A缴纳税款,要回答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下《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款确定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誉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最好地诠释了那句妇孺皆知的法谚:
“法无禁止即自由”。做个比喻,划一个圈,圈内是法规定不可为的雷区,凡踏入者粉身碎骨、灰飞烟灭;圈外则是任合同双方纵横驰骋的广阔空间,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也就是说,私法领域的合同,有效是常态,无效是例外,如果合同轻易即被推翻,立合同者常恐慌于合同之无效,则合同已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因此,订立合同时,我们仅需牢记圈内禁区的规矩,不触碰这些警戒线即可。这些不得触碰的红线有哪些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道警戒线,分别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定A负担税款是否触碰了上述五道红线呢,第一,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负担税款完全基于其在合同谈判中的利益权衡,属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无欺诈、胁迫情节发生;第二,无论是A,亦或是B,均没有非法目的,因此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实在无法强按在其头上;第三,该包税条款是否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呢,包税条款并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只是该税款是由A还是B上缴税务机关而已。第四,该条款损害公共利益否,显然,这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最后,我们来看看包税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纵观各个
税种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却未见任何一部法律
或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纳税人不得约定税款由他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包税条款法律效力时,最高法判决: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因此,包税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称此条款是规避法律应属无效,实属对于法律的误读。
那么税法对纳税义务主体的规定和合同中由对方承担税款的约定是否矛盾呢,答案是前者属于公法领域,系法律规定的B纳税义务;后者属于私法领域,系合同约定A负担税款义务,两者好似两条平行线,各行其道、并行不悖、互不干扰。法定的纳税主体和约定的负税主体,从义务来源到到履行保障均不相同,完全是两个世界、两个平面。
明白了以上法理,我们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A和B的包税合同是有效的,B是法定纳税义务主体也是毋庸置疑的。如果B未依合同约定交税,公法领域不会因包税合同的存在,而踏入私法领域,税务局处罚的主体仍然为B。但私法领域,B可以告A
言而无信,导致自己被罚,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2、包税合同税款计算的误区
在我国,流转税除增值税外,均为价内税,即其税基应该包含税金。由于包税合同税金由对方承担,因此其价款是含税价。此时,如正确计算税款,需先将含税合同价还原为不含税价,再以此计算税金。在本案中,A公司支付B公司不含税工程款5000万元,在计算营业税及附加时,应先还原为含税价再计算,即5000?(1-5.6%)×5.6%=296.61万元。因此,A公司正确的做法应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96.61万元,取得金额为5296.61万元的发票,A公司的财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296.61万元 贷:银行存款 5296.61万元,后附凭证为合同、金额为5296.61万元的发票,金额为5000万元的付款凭证。
3、包税税金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假设在本案中A正确计算了税款,并取得了5296.61万元的发票,那么A替B负担的296.61万元税金,是否能在A公司扣除呢,该问题取决于该税金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即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相关性”的判定,类似的还有企业代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对此,纳税人众口一词,符合相关性原则,其理由显而易见,不为取得收入何至于签合同,不包税,何至于合同价款如此低,包税是双方谈判利益博弈后的产物,怎可胡言“不具有相关性”,而税务局,笔者见到三种观点:
第一种,同意税前扣除派。除了具有相关性,该派另提出,包税与不包税并未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也未影响税款的入库属地,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如果只因合同签订模式的变化,便要纳税人损失一块税金,有违税收中性原则。北京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规定:“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已将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收入9000元,换算为含税收入10000元后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合同约定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种,反对税前扣除派。该派高标准、严要求地界定“相关性”,并只认票据,由于包税业务模式下,付款方虽然能取得含税价发票,却无法取得含税价价款收款凭证。因此,该派坚称不得扣除。
第三种,左摇右摆派。对该派而言,其观点好似弹簧,敌强我弱、敌弱我强,扣与不扣,视纳税人态度强硬与否、领导的观点倾向等诸多因素,伺机而动、相时而变。
笔者赞同第一种,但却不得不提醒广大纳税人保税税金不允许扣除的风险是很大的,请签订合同时考虑中国国情,在准确权衡税收利益下确定合同价款及包税与否。
三、税案点评
笔者对该税案持如下意见:
1、A公司在本案中其行为确有瑕疵,其计算替B负担的税款时误用含税价,导致B公司少缴
税款。但如前所述,该行为的行政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来承担。税务机关应对B公司少缴税的行为进行查处,B公司被处理后,可依合同约定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值得商榷。
在法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包税税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属于税务局对“相关性原则”运用的裁量。一千人心中一千个哈姆雷特,横看成岭侧成峰,不同的视角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包税税金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很难从法律角度认定是错。但该案值得商榷的是,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能加上A公司身上的为“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但该申报可以称之为“虚假”吗,税款是A公司真金白银地流出,而且根据合同和相关凭证也能证实业务确实真实。对包税税金的税前扣除,税务局内部尚有不同声音的前提下,怎可断然将这种行为扣上“偷税”的帽子,给予惩罚呢,笔者认为,对此种税收模糊地带的税收事项,税务局可以不予处理,也可以按漏税,给予补税、滞纳金的处理,但定性偷税,给予罚款,不妥。
篇二:销售合同 含税版
销 售 合 同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洽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乙方向甲方购买如下产品:(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总价款: 整(大写),小写: , 元。
合同生效后,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后,甲方负责联系运输事务,运输至甲方指定地址,一切运费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事实外,甲方所交货物与合同描述不相符合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乙方向甲方赔偿合同款总价30%的违约金。
四、1、本合同在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任何手写的填充、补充、修改或其它形式的修订均须双方在
修订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2、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事项,补充协议在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如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沟通;如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申请仲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盖章: 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篇三:营改增后合同的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
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
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11%,材料17%,则选择销售并负责运输,开具含运输费的全额17%专票。
【修订示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由材料设备价款计入合同总额的,甲方应按提供材料的金额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供应商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由销费方承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者委托施工方。
8.明确水电费结算流程,避免水电费的转售业务,重复纳税。销售自来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3%。如果自来水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根据税法规定,其只能按照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主体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自行承担水电结算,对于短期施工合同,要降低合同价,甲方承担水电转售11%或3%的增值税税率。
【修订示例】施工期间水电费应计入工程总价结算,甲方不承担水电费代收代付,由施工单位向水电部门申请临时水表电表,自行向水电部门结算。否则乙方承担甲方代收代付水电费而增加的税款。
9.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红线内拆迀补偿价款,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迀事宜。
【修订示例】双方约定红线内拆迁补偿价款不计入本合同总价,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迁事宜。
10.增加适用于工期跨营改增时点的工程项目的过渡期条款。明确因国家税制改革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实际税负由发包人承担。
【修订示例】因国家税制改革及相关法律变化,导致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负担的税费发生增加时,此部分增加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1.合同、票据、付款三流相符的要求。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分别针对设计、材料与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不同税率业务分别与不同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等。可以签订三方合同。
【修订示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其中:工程设计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XX万元;材料与设备采购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工程施工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XX,甲方与第三方单独签订合同,款项甲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第三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
12.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等,及时告知乙方。
【修订示例】如甲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等,应在XX日内及时告知乙方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13、与营改增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合同事项。独栋的不同业态产品施工合同,单独签订,不能单独签订的在总包合同中约定不同业态产品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资料的报备。比如:地下室、独立的营销中心、
别墅、商业和写字楼。
【修订示例】本工程合同包含X某设计图纸X楼、地下室、幼儿园、学校等土建、安装工程,不含XX工程。
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总价XX元,其中暂定价地下室、幼儿园、学校等等XX元,以最终结算为准。
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XX,其中地下室部分单独结算。乙方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其中地下室同时单独报送资料。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
范文三:合同价款没有约定是否含税,卖方缴纳的增值税怎么办
合同价款没有约定是否含税,卖方缴纳的
增值税怎么办
营改增后合同的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
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
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11%,材料17%,则选择销售并负责运输,开具含运输费的全额17%专票。
【修订示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由材料设备价款计入合同总额的,甲方应按提供材料的金额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供应商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由销费方承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者委托施工方。
8.明确水电费结算流程,避免水电费的转售业务,重复纳税。销售自来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3%。如果自来水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根据税法规定,其只能按照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主体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自行承担水电结算,对于短期施工合同,要降低合同价,甲方承担水电转售11%或3%的增值税税率。
【修订示例】施工期间水电费应计入工程总价结算,甲方不承担水电费代收代付,由施工单位向水电部门申请临时水表电表,自行向水电部门结算。否则乙方承担甲方代收代付水电费而增加的税款。
9.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红线内拆迀补偿价款,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迀事宜。
【修订示例】双方约定红线内拆迁补偿价款不计入本合同总价,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迁事宜。
10.增加适用于工期跨营改增时点的工程项目的过渡期条款。明确因国家税制改革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实际税负由发包人承担。
【修订示例】因国家税制改革及相关法律变化,导致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负担的税费发生增加时,此部分增加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1.合同、票据、付款三流相符的要求。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分别针对设计、材料与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不同(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合同价款没有约定是否含税,卖方缴纳的增值税怎么办)税率业务分别与不同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等。可以签订三方合同。
【修订示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其中:工程设计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XX万元;材料与设备采购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工程施工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XX,甲方与第三方单独签订合同,款项甲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第三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
票。
12.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等,及时告知乙方。
【修订示例】如甲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等,应在XX日内及时告知乙方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13、与营改增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合同事项。独栋的不同业态产品施工合同,单独签订,不能单独签订的在总包合同中约定不同业态产品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资料的报备。比如:地下室、独立的营销中心、
别墅、商业和写字楼。
【修订示例】本工程合同包含X某设计图纸X楼、地下室、幼儿园、学校等土建、安装工程,不含XX工程。
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总价XX元,其中暂定价地下室、幼儿园、学校等等XX元,以最终结算为准。
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XX,其中地下室部分单独结算。乙方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其中地下室同时单独报送资料。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
篇二:“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
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
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11%,材料17%,则选择销售并负责运输,开具含运输费的
全额17%专票。
【修订示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由材料设备价款计入合同总额的,甲方应按提供材料的金额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供应商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由销费方承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者委托施工方。
8.明确水电费结算流程,避免水电费的转售业务,重复纳税。销售自来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3%。如果自来水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根据税法规定,其只能按照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主体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自行承担水电结算,对于短期施工合同,要降低合同价,甲方承担水电转售11%或3%的增值税税率。
【修订示例】施工期间水电费应计入工程总价结算,甲方不承担水电费代收代付,由施工单位向水电部门申请临时水表电表,自行向水电部门结算。否则乙方承担甲方代收代付水电费而增加的税款。
9.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红线内拆迀补偿价款,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迀事宜。
【修订示例】双方约定红线内拆迁补偿价款不计入本合同总价,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迁事宜。
10.增加适用于工期跨营改增时点的工程项目的过渡期条款。明
确因国家税制改革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实际税负由发包人承担。
【修订示例】因国家税制改革及相关法律变化,导致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负担的税费发生增加时,此部分增加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1.合同、票据、付款三流相符的要求。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分别针对设计、材料与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不同税率业务分别与不同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等。可以签订三方合同。
【修订示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其中:工程设计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XX万元;材料与设备采购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工程施工涉及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XX,甲方与第三方单独签订合同,款项甲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第三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
12.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等,及时告知乙方。
【修订示例】如甲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等,应在XX日内及时告知乙方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13、与营改增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合同事项。独栋的不同业态产品施工合同,单独签订,不能单独签订的在总包合同中约定不同业态产品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资料的报备。比如:地下室、独
立的营销中心、
别墅、商业和写字楼。
【修订示例】本工程合同包含X某设计图纸X楼、地下室、幼儿园、学校等土建、安装工程,不含XX工程。
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总价XX元,其中暂定价地下室、幼儿园、学校等等XX元,以最终结算为准。
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XX,其中地下室部分单独结算。乙方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其中地下室同时单独报送资料。
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0
篇三:包装委托加工合同
包装OEM委托加工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 合同组成及内容
1.1 本合同规范由买方委托卖方承揽加工后,卖方将全数加工制
成品交付买方的一切相关法律行为。
1.2 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的具体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等,按经卖方确认的买方采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约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 委托加工产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产品价格
3.1本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等各种应由卖方缴纳的税金、买方要求的包装费,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费、装车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3.2本合同价格如因市场行情变化需要调整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在未能达成价格调整协议之前,仍按原定价格执行。
四 订单确认
4.1买方以订单形式将订货信息传真给卖方。
4.2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回传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在正常情况下_____天内交货。大宗订单、特殊产品及新产品,以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交货期为准。
注:大宗订单:指单品订购数量_________以上的产品
特殊产品:指非卖方正常产品。正常产品指买方对卖方原有产品没有改动的产品
新产品: 指买方提供实样或图纸需要卖方新设计、打样或开发确认的产品。
4.3 买方指定订货负责人,订单必须由该负责人签字或盖有买方公司公章才生效,否则卖方不得认可该订单的有效性。
4.4买方传真给卖方订单经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原材料提供
5.1 (用买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卖方对买方提供的原材料需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买方调换或补齐。卖方对买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5.2 (用卖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卖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买方检验。卖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产品质量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作、返修、减少价款或退货。
六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
6.1买方应当按规定的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6.2卖方在依照买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七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7.1 卖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期间出台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卖方应就所供产品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7.2质量标准:
?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标准、质量标准或图纸作为质量检验的标准,经检验,买方有权拒收任何低于该样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卖方所供产品必须不低于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即现行的及合同履行期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且不低于卖方的企业标准。
?具体到货质量以买方验收合格为准,若达不到以上指标,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无条件承担。
7.3 买方在收到卖方货物后十天内对数量、规格、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 产品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买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卖方负责返修或退换。
7.4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自交货之日起两年。
7.5每年卖方需提供不少于两次针对本合同约定标的物国家权威机构第三方检验报告,如卖方不能及时提供,买方有权抽取卖方的产品送检,所产生的检验费用、抽检产品费用等由卖方承担,卖方同意直接从应付给卖方的货款中扣除。
7.6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产品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第三方权威或法定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八 产品包装及运输
8.1 包装要求:货物包装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对有关产品的产地、原材料、用途、警语、保质期及保质条件、生产日期等标识之规定;买方可要求卖方制作特殊的雨润包装;卖方保证货物的包装与货物本身相一致。在计量货物重量或数量时,包装物应予扣除。
8.2 运输要求:按有利于保护产品品质的方式运输。卖方保证进入雨润工业园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和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允许鸣笛;减速慢行,时速?5千米/小时;汽车尾气排放必须经年检合格,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运输原辅料的
车辆卫生必须达标,不允许用装化学物品、饲料的车辆运输原辅料。
8.3发货方应按收货方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8.4卖方运送货物发生的包装、运输及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九 交货时间与地点
9.1交(提)货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9.2交(提)货物日期计算:卖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货物的,以买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货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做货物的,以卖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卖方在发出提取货物通知中,必须留给买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9.3交货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货款结算
10.1 付款期限:买方在收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并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7%)发票。之后买方在________天内履行付款义务。
10.2 付款方式:采取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付款。
十一 返利约定
11.1 无条件返利:即基本返利,卖方同意按买方年度订单总价
值的 ____%(大写:百分之___)给付买方返利。
11.2 大订单返利:即有条件返利,指除以上基本返利之外,买方年度订单量达到一定数额时卖方给予买方的额外返利,即年度订单总价值达到______元(大写:______)时,卖方按照年度订单总价值的____%(大写:百分之___)给付买方返利。
以上返利买方可从应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十二 履约方式
12.1 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另行签订合同,采用订单的方式明确订购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如无异议,签字盖章确认后传真或邮寄给买方,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如3日内未反馈的,视同确认。订单传真件有效,订单未尽事宜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12.2 本合同期限内达成的订单未得到全面实际履行的,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十三 商业贿赂之禁止
买卖双方都同意坚决杜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回扣、招待、娱乐、购房、置业、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借钱等给买方的个人或其家属物质或精神上直接收益的开支。另接受买方辞、离职人员和跳槽人员也在本条禁止之列。
十四 违约责任
14.1如卖方拒绝履行交货义务,须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总货值
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14.2如卖方交付产品名称、规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收,已经接受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卖方自接到买方退货通知后5日内自行将货物取走,逾期未取走的,买方有权做出处理;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值10%的违约金。
14.3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货物或完成工作,买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卖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
14.4交付定做货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买方仍然需要的,卖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买方不再需要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5未按合同规包装的定做货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
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4.6如卖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次订单总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
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14.7未经买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买方有权拒收。
14.8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买方代为保管时,卖方应当偿付买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4.9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卖方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14.10由于保管不善致使买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11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买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买方调换、补齐的,由卖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4.12擅自调换买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买方要求重作或返修,卖方应当按买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4.13如卖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及保密协议的约定,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14.14 对卖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买方有权从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直接给予扣除。
十五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卖方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 其他事宜
17.1在本合同项下,卖方与买方的关联企业或买方指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关系,卖方同意将发票开至买方指定单位。
17.2 本合同签订时,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其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业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7.3 为保证产品质量,买方有权到卖方生产车间进行考察。
17.4 本合同以打印版本为准,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删除、涂改、添加一律无效。
17.5本合同一式肆份,卖方持壹份,买方执叁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十八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自 ____ 年______月 ____日至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十九 合同解除
19.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于该原因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办
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19.2 如卖方在规定交货期迟延的________日内仍然无法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十 保密协议
鉴于,双方有意发展业务关系,其中可能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某些非公开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等, 因此,双方订立本保密协议:
20.1保密资料
20.1.1 在本协议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向对方(“接收方”)以任何方式披露的书面或口头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业务记录、市场或技术资料、产品项目、客户名单、价格、成本结构、财务资料等非公开的、或专有的信息、数据等。
20.1.2 “保密资料”不包括下列资料:
20.1.2.1 签署本协议前已为公众所知悉的;
20.1.2.2 签署本协议后由于接收方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公众所知悉的;
20.1.2.3 接收方非从披露方正当地获悉的;
20.1.2.4 接收方独立地,并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保密资料而获得的;
20.2保密性
20.2.1 除非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特别指出,接收方在知悉
保密信息后五(5)年内,应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并不得披露、复制或者发布给其他任何个人、企业或实体。
20.2.2 除了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外,接收方不得为了自身或其他任何人、企业或实体的利益而利用披露方的保密资料。
20.2.3 除了确须知道的人以外,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资料全部或部分地披露给任何下属公司、代理人、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代表人(合称“代表人”)。接收方同意通知其收到披露方保密资料的代表人,了解有关本协议条款对上述资料的保密责任。
20.2.4接收方应采取对自己拥有的保密资料的同等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20.2.5 接收方如因政府机关或法院的要求必须披露有关的保密资料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事实通知披露方。
20.2.6 接收方应在其意识到披露方的保密资料被盗用或误用时,接收方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立即告知披露方。
20.3非竞争性
卖方在此承诺,在双方合作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卖方不会以任何方式(无论是主动方式还是被动方式)与买方的客户接触,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为甲方的客户提供任何印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及打印。
20.4违约补救
接收方承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对于披露方的商业经营是重要的,且是由披露方以一定的成本开发出来或由别人为之开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违约金按照其从事印刷服务所得或签订承印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违反其他条款的违约金根据买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接收方进一步承认违约金或赔偿金并不是接收方或其代表人违约的一个充分的补救方法,披露方可以主张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补救措施。
20.5其它事项
20.5.1 本协议包含买卖双方的全部理解,取代之前所有有关的书面和口头的解释。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20.5.2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履行,以及双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20.5.3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其权利、特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任何个别地或部分地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对其它权利或进一步行使权利的排除,也并不排除其它任何权利、特权的行使。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权利放弃不应被视为对违反任何条款而追究责任的放弃。任何弃权须以书面作出,并应由其签署。
20.5.4 披露保密资料不应被视为限制任何一方:
20.5.4.1 订立任何进一步的协议,或与对方谈判,或进一步向对
方披露信息;
20.5.4.2 与任何第三方就同样事项或其它任何事项,达成协议或
进行谈判。
范文四:合同无约定是否含税
合同无约定是否含税
包含税合同
法眼看税案:包税合同条款有效否,
李利威
一、案例描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A将办公楼发包给B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款5000万元,本合同相关税费均由A公司承担。合同履行后,A公司代B公司支付税金280万元,取得税务局代开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一张,抬头为B的完税凭证一张。A公司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 5280万 贷:银行存款 5280万,然后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以此计提折旧264万元。上述事项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稽查局认定,A公司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将A公司负担B公司税金计入房产原值计提折旧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理意见为,补税、滞纳金,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税务律师观点
1、包税合同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B,B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A缴纳税款,要回答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下《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款确定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被誉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最好地诠释了那句妇孺皆知的法谚:
“法无禁止即自由”。做个比喻,划一个圈,圈内是法规定不可为的雷区,凡踏入者粉身碎骨、灰飞烟灭;圈外则是任合同双方纵横驰骋的广阔空间,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也就是说,私法领域的合同,有效是常态,无效是例外,如果合同轻易即被推翻,立合同者常恐慌于合同之无效,则合同已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因此,订立合同时,我们仅需牢记圈内禁区的规矩,不触碰这些警戒线即可。这些不得触碰的红线有哪些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道警戒线,分别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定A负担税款是否触碰了上述五道红线呢,第一,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负担税款完全基于其在合同谈判中的利益权衡,属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无欺诈、胁迫情节发生;第二,无论是A,亦或是B,均没有非法目的,因此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实在无法强按在其头上;第三,该包税条款是否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呢,包税条款并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只是该税款是由A还是B上缴税务机关而已。第四,该条款损害公共利益否,显然,这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最后,我们来看看包税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纵观各个
税种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却未见任何一部法律
或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纳税人不得约定税款由他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包税条款法律效力时,最高法判决: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因此,包税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称此条款是规避法律应属无效,实属对于法律的误读。
那么税法对纳税义务主体的规定和合同中由对方承担税款的约定是否矛盾呢,答案是前者属于公法领域,系法律规定的B纳税义务;后者属于私法领域,系合同约定A负担税款义务,两者好似两条平行线,各行其道、并行不悖、互不干扰。法定的纳税主体和约定的负税主体,从义务来源到到履行保障均不相同,完全是两个世界、两个平面。
明白了以上法理,我们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A和B的包税合同是有效的,B是法定纳税义务主体也是毋庸置疑的。如果B未依合同约定交税,公法领域不会因包税合同的存在,而踏入私法领域,税务局处罚的主体仍然为B。但私法领域,B可以告A
言而无信,导致自己被罚,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2、包税合同税款计算的误区
在我国,流转税除增值税外,均为价内税,即其税基应该包含税金。由于包税合同税金由对方承担,因此其价款是含税价。此时,如正确计算税款,需先将含税合同价还原为不含税价,再以此计算税金。在本案中,A公司支付B公司不含税工程款5000万元,在计算营业税及附加时,应先还原为含税价再计算,即5000?(1-5.6%)×5.6%=296.61万元。因此,A公司正确的做法应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96.61万元,取得金额为5296.61万元的发票,A公司的财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296.61万元 贷:银行存款 5296.61万元,后附凭证为合同、金额为5296.61万元的发票,金额为5000万元的付款凭证。
3、包税税金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假设在本案中A正确计算了税款,并取得了5296.61万元的
发票,那么A替B负担的296.61万元税金,是否能在A公司扣除呢,该问题取决于该税金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即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相关性”的判定,类似的还有企业代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对此,纳税人众口一词,符合相关性原则,其理由显而易见,不为取得收入何至于签合同,不包税,何至于合同价款如此低,包税是双方谈判利益博弈后的产物,怎可胡言“不具有相关性”,而税务局,笔者见到三种观点:
第一种,同意税前扣除派。除了具有相关性,该派另提出,包税与不包税并未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也未影响税款的入库属地,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如果只因合同签订模式的变化,便要纳税人损失一块税金,有违税收中性原则。北京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规定:“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已将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收入9000元,换算为含税收入10000元后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合同约定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种,反对税前扣除派。该派高标准、严要求地界定“相关性”,并只认票据,由于包税业务模式下,付款方虽然能取得含税价发票,却无法取得含税价价款收款凭证。因此,该派坚称不得扣除。
第三种,左摇右摆派。对该派而言,其观点好似弹簧,敌强我弱、敌弱我强,扣与不扣,视纳税人态度强硬与否、领导的观点倾向等诸多因素,伺机而动、相时而变。
笔者赞同第一种,但却不得不提醒广大纳税人保税税金不允许扣除的风险是很大的,请签订合同时考虑中国国情,在准确权衡税收利益下确定合同价款及包税与否。
三、税案点评
笔者对该税案持如下意见:
1、A公司在本案中其行为确有瑕疵,其计算替B负担的税款时误用含税价,导致B公司少缴税款。但如前所述,该行为的行政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来承担。税务机关应对B公司少缴税的行为进行查处,B公司被处理后,可依合同约定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值得商榷。
在法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包税税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属于税务局对“相关性原则”运用的裁量。一千人心中一千个哈姆雷特,横看成岭侧成峰,不同的视角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包税税金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很难从法律角度认定是错。但该案值得商榷的是,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能加上A公司身上的为“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但该申报可以称之为“虚假”吗,税款是A公司真金白银地流出,而且根据合同和相关凭证也能证实业务确实真实。对包税税金的税前扣除,税务局内部尚有不同声音的前提下,怎可断然将这种行为扣上“偷税”的帽子,给予惩罚呢,笔者认为,对此种税收模糊地带的税收事项,税务局可以不予处理,也可以按漏税,给予补税、滞纳金的处理,但定性偷税,给予罚款,不妥。
篇二:合同模板(不含税)
服装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地址:
乙方(加工方):地址:
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服装业务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本合同是确定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的基本文件,适用于双方每次的服装加工业务。甲方每次委托乙方加工服装业务,均须填写的《服装外发委托加工单》或其他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指示,开货前必须先做产前办供甲方批示,产前办批核合格后方可开裁大货,如未经甲方批示合格产前办即
开裁大货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货品外发第三方加工厂,如有违者,甲方将不予结算加工费(特别指示),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乙方一定要按合同约定货期交货, 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逾期向甲方交货,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在乙方全额加工费中扣除3%金额作为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且在必要时,甲方有权将裁片、辅料等收回,而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裁片、辅料等退回。
五、验货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地配合甲方QC工作,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得拖延。如乙方交付的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甲方可拒收货品,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品质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运输方式:乙方自行安排车辆到甲方单位收面辅料以及其他物料,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自行到乙方单位收成品,运输费由甲方负担。如果甲方安排车辆送面辅料以及其他物料到乙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则需负责送成品到甲方并承担运输费用。
七、线、辅料以及包装物料由甲方提供,但如超过双方确认之用量损耗,乙方须自行补订或由甲方代订,代订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送出的成品必须在进仓前全检,进仓后甲方将按照样板、确认样衣及工艺说明书等确定的标准不定期抽查,不合格品将会扣款处理:
1、严重加工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将按成本价双倍扣罚后,并在季末拆除商标返还给乙方处理。严重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羽绒制品严重钻绒、漏绒、受潮绒非甲方指定含量(或非甲方提供)的绒,少绒产品;
(2)尺寸严重偏差,上下1.5公分及以上的;
(3)产品严重掉扣的;
(4)产品严重色差的;
(5)缝制工艺严重质量问题的;
(6)产品严重油污,脏迹的;
(7)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甲方不能接受的。
九、加工费根据实际交货数量支付,次品须全部退回甲方。甲方不能走货的次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按每件的成本价赔偿,如按FOB价计,甲方会退回次品乙方。如乙方私自将甲方成品在市场销售,甲方会向工商局报案侵权之处,并追究一切损失赔偿。
十、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需议定加工价格。签订本合同后,不允许再次议价。因价格
事项争议而影响交货期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须双倍赔偿给甲方(特别声明),并且在必要时,甲方有权将裁片、辅料等收回;而乙方必须无条件将面辅料及裁片等退回给甲方。
十一、付款期限:合同期限内全数交完成品后30天,付款实际金额以结算单为准。 十二、甲方逾期供料的,乙方应及时向甲
方书面提出顺延交货期限的要求,顺延货期以甲方确认为准。否则乙方领齐料后两天内不提出异议视同默认,维持原成品交货期不变。如甲方仓库备齐纱料、布料、辅料而乙方不依期提货导致耽误货期,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逾期交货导致甲方客户取消订单,甲方有权不收货,由此引致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四、由于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数量短少、逾期交货、不能交货等原因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甲方支出的物料采购费用、运费、人工工资及其他成本;
2、甲方的预期利润;
3、甲方客户的扣款;
4、甲方客户索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按甲方客户确定的市场销售价索赔款项);
5、甲方处理与甲方客户或乙方之间争议所支付的交通、人工工资、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等支出。
6、因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需要返工的,甲方有权决定由哪方负责返工。其中由甲方负责返工的, 乙方应按每小时20元的标准支付返工费用,返工时间由甲方确定。
十五、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签订合同时,敬请一一阅读详细本合同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厂名: 厂名: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篇三:不含税合同
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2013080166
甲方: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苏—无锡
乙方:================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3年8月1日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特此订立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标的要求:按图加工,按约定标准验收。
二、 质量保证:自到货之日起一年免费维修。
三、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全款,700.00元。
四、 交货时间或工期: 35天 ,交货方式及地点: 海安托运至无锡 。
五、 包装及运输:包装适合运输,包装物不回收。运输费用由
甲 方承担。
六、 违约及免责:如甲方不按期交货需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乙方
违约,甲方免责。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0%赔偿。一切法定不可抗拒力的情况发生双方免违约责任。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七、 合同成立:本合同传真和复印、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果。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交货时间或工期起始日期为甲方收到合同定金之日起顺延。
八、 合同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发生的未
尽事宜、争议、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律仲裁部门诉讼解决。
九、 其它: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对货物数量有异议,必须于收货当日内反馈给甲方。
十、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之前协议双方或代理人就本协议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承诺,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章):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章):
地址: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0513-88853777 电话:
传真:传真:0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海安支行 开户银行: 销 售 合 同
账号: 账号:
税号:税号:
人品之德产品之德 第1页共1页 产品有形科技无限
范文五:价格中是否含税的总结
【会计职称备考】关于价格中是否含税的总结,请大家来参考
关于价格中是否含税的总结,请大家来参考一下
以下是我的部分关于是否含税的总结,请大家参考一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2.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
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4.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5.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6.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其收取的加工费,如果题目没有特别的提示,则是按照不含增值税处理的
7、对于运费。如果是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运费,那么这是作为价外收入需要计算销项税的,价外收入都是含税的,因此需要换算;
如果是支付的运费(无论购进还是销售货物),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那么是可以按照运输发票上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的,这是税法的硬性规定,直接按照金额计算,不用换算。
8、委托加工中的加工费与材料费,一般是不含税的。
具体问题在题目中也是要再具体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