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确定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如何确定
案例来源:《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何缴税》,
载http://wwwnt12366govcn/showfiledo?pk=200512280028。 【案情介绍】Peter教授是英国一名牌大学物理教授,在材料力学上颇有建树。1996年,Peter教授应邀来华A市任教。根据双方学校及Peter教授个人达成的协议,Peter教授将在华任职10年,期间,由双方学校共付工资,其中英国该名牌大学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2 000元,Peter在华任职的大学付月工资10 000元。1999年,由于其国内一大型工程需Peter教授亲自主持,Peter教授在本国呆了很长一段时间。尽管如此,Peter教授还是在工程不忙的时候到华工作。但他1999年在华逗留时间总共只有65天。2000年4月,Peter教授接到一税务机关向其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Peter教授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有偷漏税情况,并拟罚款4 000元。Peter教授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听证于4月15日举行。4月18日,税务机关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Peter教授表示不能接受,并于5月15日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经过重新审查后,决定撤销该税务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法律问题】 Peter教授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其对我国需要缴纳哪些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和结论】
本案例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即Peter教授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负的纳税义务不同,而对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是确定纳税人义务范围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前一种情况的纳税人在税法学上称为居民纳税人,包括两种情况: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如果在这期间临时离境的时间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也视为居住满1年。居民纳税人应对其境内外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情况以外的纳税人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Peter只是按照合同约定来中国任教,并没有长久居住的意思,且在1999年这一纳税年度,在华累计的居住时间只有65天,不能视为居住满1年时间,应确定其为非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指在我国境内工作或者提供劳务,或者因其他经济行为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因此,税务机关认为,Peter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虽然其中2 000元是在境外支付,但因其所得是来源于我国境内,因此应对其12 000元的全部所得缴交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税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规定了如下减免税优惠:
1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Peter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于境外大学所支付的2 000元工资免予缴纳所得税,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为10 000元,个人所得税为(10 000-4
000)×20%-375,825(元)
正是据于此,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撤销了该税务机关的处罚。
范文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纳税人住所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纳税人住所
居民 纳税人 标准 住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个自然人在一国有无住所,是否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情况各异。根据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这里涉及一个纳税人身份,尤其是居民纳税人身份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各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二)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出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center>
范文三: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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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实际工作中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主要的政治经济活动是否在该国; 3、1、该国是否为该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地; 2
在该国是否有不动产; 4、配偶、子女是否在该国。 (二)居住时间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 我国规定的时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5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三)考点 1、区分现居住地和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是一年还是满一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天数,但不可以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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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申论名词解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制度
申论名词解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 最低 保障 制度
申论名词解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
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这篇文章来自,无忧文档,www.5udoc.com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center>
范文五:申论名词解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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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29号)。 通知》(国发〔1997〕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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