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离婚证到底是什么颜色的你知道吗?
离婚证到底是绿色还是红色一直是广大网友争论的热点问题!那么离婚证到底是红色还是绿色呢?小编为大家解读!原来离婚证的封面曾经是绿色,而结婚证的封面是红色,这反映了中国人认为结婚是好事,而离婚不是好事的传统观念。国家为了破除这种迂腐、愚昧、残忍的传统观念,把离婚证也改为红色,因为需要与结婚证相区别,所以为紫红色。
而新结婚证、离婚证的封皮封底颜色均为紫红色,一改以往结婚证大红色、离婚证绿色的格调。传统观念上,人们总觉得离婚不是好事,证书颜色就是这一种观念的体现。而新结婚证、离婚证统一为紫色,则体现了“新人新家美好祝福、好合好散各找幸福”的人文关怀观念。两人结婚是一种幸福,两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离婚去寻找各自的幸福,同样是一种幸福。
范文二:新版离婚证是什么颜色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新版离婚证是什么颜色等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新结婚证、离婚证的封皮封底颜色均为紫红色,一改以往结婚证大红色、离婚证绿色的格色。
网友提问:
离婚证样本,新版结婚证、离婚证是什么颜色的?
律师回答:
新结婚证、离婚证的封皮封底颜色均为紫红色,一改以往结婚证大红色、离婚证绿色的格调。传统观念上,人们总觉得离婚不是好事,证书颜色就是这一种观念的体现。而新结婚证、离婚证统一为紫色,则体现了“新人新家美好祝福、好合好散各找幸福”的人文关怀观念。两人结婚是一种幸福,两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离婚去寻找各自的幸福,同样是一种幸福。
离婚证样本
离婚证简介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结之日www.lvshimen.com。
范文三:离婚证什么颜色
新结婚证、离婚证的封皮封底颜色均为紫红色,一改以往结婚证大红色、离婚证绿色的格调。传统观念上,人们总觉得离婚不是好事,证书颜色就是这一种观念的体现。而新结婚证、离婚证统一为紫色,则体现了“新人新家美好祝福、好合好散各找幸福”的人文关怀观念。两人结婚是一种幸福,两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离婚去寻找各自的幸福,同样是一种幸福。
离婚证样本
离婚证简介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结之日。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关于离婚的法条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全文www.lvshimen.com。
范文四:离婚证什么颜色
《离婚证什么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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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6
新结婚证、离婚证的封皮封底颜色均为紫红色,一改以往结婚证大红色、离婚证绿色的格调。传统观念上,人们总觉得离婚不是好事,证书颜色就是这一种观念的体现。而新结婚证、离婚证统一为紫色,则体现了“新人新家美好祝福、好合好散各找幸福”的人文关怀观念。两人结婚是一种幸福,两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离婚去寻找各自的幸福,同样是一种幸福。
离婚证样本
离婚证简介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结之日。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关于离婚的法条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www.69ls.com),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全文
范文五:2013年离婚证样本是什么颜色
《2013年离婚证样本是什么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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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7
?被告于1994年5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基本自然情况及原、被告夫妻身份关系。??原告依法申请彭甲(系原、被告之子)、奚某某出庭作证,该二人均出庭作证,并证实被告于1994年5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且未履行婚姻家庭义务。??被告未有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因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亦相关联,且证人证言与原告的陈述能相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故本院确认其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材料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子彭甲,子彭甲现已成年且独立生活。1994年5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具体地址不详,未履行婚姻家庭义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18年余,未履行婚姻家庭义务,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离婚案件二:?原告文某某诉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03年3月,被告突然离开原告外出,此后双方再无往来联系,也未对家庭履行任何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文甲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1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文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1999年,双方一同外出新疆务工。2003年3月,被告离开新疆,此后双方即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且无往来联系。今年9月,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如诉称。??另查明,原、被告之女文甲长期跟随原告父母生活,且经本院征求其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3年3月即分居生活,至今已9年余,且分居期间无往来联系,足见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从而能够确认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文甲的抚养问题,经本院征求其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文甲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文甲由原告文某某负责抚育。??离婚案件三:?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表兄妹关系。2000年8月,被告以为原告找工作为由将其带至湖北务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10月10?日,共同生育了女儿莫甲。2011年6月3日,双方在潼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的年龄、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长期不睦,曾多次闹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加之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是违法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莫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莫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婚恋及生育子女状况属实,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祖母与被告祖父系兄妹关系,双方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原、被告双方从同居生活开始感情就很好,被告没有动手打过原告。被告2012年9月2日外出打工后与原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为支持其主张与辩解,庭审中分别举示了下列证据,本院组织了双方质证。??原告举示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身份
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婚姻关系事实及婚生女莫甲的身份信息。??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举示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刘甲与母运才的火车票两张(2012年9月9日成都至广元)。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原告出轨的事实。??原告对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认为两张火车票不能证明原告有出轨的行为,只能证明原告与母运才同乘一列火车的事实。??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举示的身份证复印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举示的火车票,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但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原告有出轨行为的事实,仅能证明原告与母运才同乘一列火车的事实,而此事实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不相关联,故本院认定此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刘甲与被告莫某某系四代以内旁系血亲,1998年一起到湖北省荆门市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10月10日,共同生育女儿莫甲。2011年6月3日,双方自愿到潼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被告外出务工,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对本案评判如下:??原、被告双方无法定禁止结婚情形,双方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本案原告刘甲主张其与被告莫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甲的诉讼请求。??????律所地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小东门附近,武昌区政府对面,湖北中医院斜对面。?地铁线路:2号线螃蟹甲站B出口。?公交线路:?武昌:15,34,315,511,573,576,586,777,811?汉口:64(内环),543,584,606,717,729?汉阳:64(内环),584?乘坐以上各路公交,到“ 螃蟹甲站 ”下车即到。????www.lvshi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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