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特种?车全车盗抢?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第五条
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利用保险机?动车从事犯?罪行为;
?5、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八)? 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九)? 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三)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增加30?%绝对免赔?率;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
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折旧?系数表计算?。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事故证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七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以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拒?绝赔偿。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第十八条
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事故?责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1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车上?财产的损失?;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 ?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九?)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十)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二)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以?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拒绝赔偿?。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责任限额?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第四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四十七?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特?种车全车盗?抢险
保险?责任
第五?十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十?一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二)?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 ?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 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第五十二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 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 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
第五十?四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折?旧系数表计?算。
赔偿?处理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以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拒绝?赔偿。
第?五十八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1-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六十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收回?保险机动车?。
第六十?一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全车?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五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六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六十五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5、车上货?物责任险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7、?不计免赔险?
8、专修?厂指定险
?9、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1?0、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保险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规定?以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在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1、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4、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三?)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它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五、特?种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六、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七、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专修?厂指定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附加险的,?特种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机动?车,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特?种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释义
【?碰撞】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坠?落】 指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自燃?】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火灾】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热带风?暴、台风】?指强烈的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 8 ?和 9 级?风力的称为?热带风暴,?10 和 ?11 级风?力的为强热?带风暴,达?到 12 ?级的称为台?风。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崖崩】?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滑?坡】指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
【雪崩】?指当山坡积?雪内部的内?聚力抗拒不?了它所受到?的重力拉引?时,便向下?滑动,引起?大量雪体崩?塌的现象。?
【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
?【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新增?设备】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直接损?毁】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折旧?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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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特种车保险条款
提示: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特种车保险条款 (五)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A04H01Z05090923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 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总 则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第一条 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的被保险机动车; 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保险机动车; 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他情况下驾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保险责任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十一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赔偿。 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约定负责赔偿: 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1、碰撞、倾覆、坠落; 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火灾、爆炸、自燃;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4、暴风、龙卷风; 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率为20%;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三)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1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第十三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四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人协商确定。 (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格。 (七)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八)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九) 折旧率表 (十)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矿山专用车 1.10% (十二) 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其他车辆 0.90% (十三) 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管的财产的损失;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人义务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起的损失; 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六)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依据。 (八) 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九)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关的证明和资料;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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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第三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款; 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偿金额。 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第三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保险费调整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的规定为准。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合同变更和终止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第四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赔偿处理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争议处理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第四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附 则 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赔偿。 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第三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布的数据为准。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比例: 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训练活动。 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保险人协商确定。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起的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三) 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保附加险。 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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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2013/01 -- 2014/04 --------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电脑专卖店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
工作描述: 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 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
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
2011/06 -- 2012/11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
工作描述:
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
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蒋rong超
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
作。
男 | 已婚 | 1988 年9月生 | 户口:湖南永州 | 现居住于
广东深圳-宝安区 教育经历
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身份证:
广东省gz市宝安区518101 2007/09 --2011/06
18613345324(手机) 湖南大学 | 市场营销 | 本科
E-mail: 314855817@qq.com
在校学习情况
求职意向 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职业: 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 在校实践经验
?期望行业: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
培训/院校、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 2008/03 -- 2010/10
?工作地区: 深圳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期望月薪: 4001-6000元/月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目前状况: 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 生英语报》
*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
职业目标 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
后指导团队销售。
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生代理 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 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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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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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特种车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自燃; 2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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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十二) 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十三) 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 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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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十一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三)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三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第十四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10%
其他车辆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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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ssets liabilities, repayment abilities and sources of repayment; (D) according to the industry, business license business scope, scal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authenticity and rationality for judging loan purposes. 20th a guarantor for the corporate units, mutatis mutandis, article 19th paragraph
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ssets liabilities, repayment abilities and sources of repayment; (D) according to the industry, business license business scope, scal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authenticity and rationality for judging loan purposes. 20th a guarantor for the corporate units, mutatis mutandis, article 19th paragraph
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四十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四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ssets liabilities, repayment abilities and sources of repayment; (D) according to the industry, business license business scope, scal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authenticity and rationality for judging loan purposes. 20th a guarantor for the corporate units, mutatis mutandis, article 19th paragraph
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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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本保险所称特种车辆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及私人所拥有的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2.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保护和施救措施所需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冰冻;
(三)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泄漏、坠落;
(四) 保险车辆停放中被撞击或被划痕;
(五)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
(六) 保险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
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自然磨损、锈损、朽蚀、故障及轮胎单独损坏;
(二)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
(三)未投保的新增加设备;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任何情况下的车辆贬值;
(七)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遭受损坏或零部件、附属设备、随车工具的丢失;
(八)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九)保险车辆上的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损失。
三、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无有效驾驶证(包括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
(三)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操作人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及其他人的故意行为、恶意行为;
(五)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
(六)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其财产、第三者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
种间接损失;
(七)驾驶人、操作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或第三者机动车肇事后下落不明;
(九)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一)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或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四、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本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分为全部损失保险金额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投保时分别确定。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是保险车辆全部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时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不得超过部分损失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时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通常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标准,按照投保的险别计算,不足一年的,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X短期费率系数
(三)车辆损失险以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保险费。
(四)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五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变更保险合同,须与保险人书面协商一致。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转租、赠与、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五) 保险车辆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合同终止,并不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六)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性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七)保险车辆在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窃期间,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的申请。
第六条 代位追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二)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
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三)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七条 重复保险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八条 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
本保险适用每次事故损失赔偿的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标准,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一)每次保险事故适用的绝对免赔额,投保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绝对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
(二)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的基础上适用的绝对免赔率,投保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前款计算的赔偿金额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计算赔偿。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定损与赔偿方式:
(一) 自行择厂,修复赔偿。车辆损失的零配件和修理工时容易核定的,以修理价方式确定损失;待车辆修复验收后,被保险人提供修理票据和修理项目清单,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二)自行修车,协议赔偿。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损失金额后,被保险人可自行修复车辆;被保险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且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保险人在车辆损失修复前实行一次性协议结案赔偿。赔偿后增加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以自行修车、协议方式赔偿的车辆,其修复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进行检验。否则,该车在下一次事故发生同一部位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上述二种定损与赔偿方式,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但被保险人须在保险车辆修复或赔偿前(包括符合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须会同保险人共同检验和确定修复项目及费用,并由双方共同订立定损或赔偿的书面协议。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不予赔偿。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
1、出险通知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或其他事故证明;
3、修车票据原件及损失清单;
4、保险人认为必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费用单据。
(二)保险人依据合格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承担的实际损失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合格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
(四)在本合同项下,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不含自然灾害事故),绝对免赔率在前次保险事故所适用的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累计增加绝对免赔率不超过30%。
(五)若合格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闯红灯或在单行道路逆向行驶肇事,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肇事的,增加不少于30%的绝对免赔率,直至拒赔。
(六)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七)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包括施救费用)情况,按以下规定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1)当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2)当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全部损失保险金额计算。其计算公式:
赔款=[(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2.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是否低于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2)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按照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免赔率)
(八)投保人未按照分期交费书面协议如期交纳应交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比例计算赔偿。
(九)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十)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产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外另行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以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为限,部分损失的以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为限)。
(十一)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未保险财产的,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施救财产的总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十二)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30%。诉讼费用依据各级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中列明的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 客户服务
(一)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保险人实行全年昼夜案件受理服务,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在保险单约定的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提供事故紧急救援服务。
(三) 在保险单约定的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明确,案情简单且保险合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保险人可提供便捷的一次性协议赔偿。
(四) 在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可参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或事故处理。
(五)涉及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保险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参与相关的法律事务。
(六) 当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在履行必要的理赔程序后,赔偿金额双方确认,保险人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否则,每逾期一日,保险人按照赔偿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补偿。
(七)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赔偿,保险人可给予被保险人无赔款优待。
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优待的,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上一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优待的,续保时无赔款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基础上增加优待比例。
2、被保险人的车辆连续三年在本公司续保,即视为贵宾客户,从第四年开始,对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车辆每年给予保险费的优惠。
3、无赔款优待和贵宾客户优惠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人申报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车辆状况、使用年限、车辆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详细阅读本保险条款内容,若有疑问应当及时向保险人咨询;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车辆在运送人员或货物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车辆载物、载客的规定;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或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五)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同时应通知保险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由此而对保险事故成因以及保险责任的判定有影响的,造成损失扩大或不能确定的部分,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
(六)发生保险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车辆轻微损失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对于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必须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公安或法院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提交本条款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每逾期一日保险人按照赔偿金额的万分之三扣减赔款。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的第十二条第(一)至(七)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约定驾驶人、操作人
(一)投保人可约定驾驶人、操作人或不约定驾驶人、操作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二)约定驾驶人、操作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驾驶人、操作人的有关信息,包括驾驶人、操作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驾龄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供不真实的约定合格驾驶人、操作人信息的,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保险费优惠的部分。
(三)非约定合格驾驶人、操作人驾驶约定驾驶人、操作人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或被告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行驶中是指不为任何修理、维护、保养目的,车辆在车库或其他停泊地以外,发动机处于工作状态。
停放中指非行驶中,车辆已经停止行驶、停放后处于静止状态。车辆在车库或其他停泊地以内,发动机处于非工作状态。
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身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原因引起的火灾。
实际价值是指车辆折旧后的价值,折旧率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若计算的实际价值与市场价格(车辆的销售交易价)不一致的,以低者为准。
具体折旧换算办法:按照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折旧期限以新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满一年不计折旧;年折旧率是按国家规定的车辆报废年限计算,即:矿山专用车折旧率为12.5% ;其它特种车的折旧率为10%。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相同或相似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保险车辆全部损失或灭失;使保险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的修理费用数额达到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后数额的四分之三以上视为推定全损。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特种车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工程、集装箱专业运输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各类罐装车辆(油罐、气罐、液罐、冷藏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运钞、邮电、转播、雷达、救护及X光检查等车辆,所有车辆均不包含原车辆制造厂装置以外的设备,即购车后新增加的设备,譬如车载电话及免提设备、对讲设备、影碟机、音响设备、液化气罐、卫星导航系统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格驾驶人、操作人是指持有公安、交通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专用机械车或特种车有效操作证、营业性客车资格证书等的人员。
有效驾驶证是指驾驶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证》,且准驾车型相符、审验合格、随身携带。持有军队和武警驾驶证不得驾驶或使用地方保险车辆;持有学习驾驶证的驾驶人、操作人不得驾驶保险车辆;在实习期间的驾驶人、操作人不能单独在高速公路使用保险车辆。
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是指从事道路运输职业的驾驶人领取有关部门核发的长途客车、
普通货运、危险货运、汽车列车等不同类别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出租车驾驶人的准驾证、特种车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汽车列车即是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挂车的组合。汽车列车又可分为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双挂汽车列车和特种汽车列车。
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是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附属设备是指购买新车时,随车装备的基本设备。随车工具、新增加设备等,不属于附属设备。
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紧急救援是指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事故车辆进行临时性的抢救、维修或拖运。
范文五: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五)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九)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特种车损失保险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八)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九)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免赔率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免赔率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五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六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5、车上货物责任险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7、不计免赔率险
8、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9、指定修理厂险
10、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1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率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特种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特种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特种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