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财务费用中利息和资本化利息支出
关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情况总结(2012-12-19)转载▼ 2012-12-22 11:58:10| 分类: 中国税务报|举报|字号 订阅
关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的总结
一、所得税扣除总结: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是绝对不可以,看是否符合特殊条件)。
4、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
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5、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6、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7、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五、八十六条;第八十九、九十条;略
9、与关联方、非关联方免收利息的情况、统借统还、自然人借款利息涉及的营业税、所得税费用扣除情况参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e8ea 9a010181t0.html企业资金拆借(统借统还)税收分析整理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总结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两个标准可选,一是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含有部分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时,看企业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筹划了,是选择方法一还是方法二。但全部是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只能按方法二操作。
3、因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及10%两个指标的限制,借高利贷的房地产企业亚历山大,应该轻松突破上述两个指标中的任何一个吧,希望你们都能够定率扣吧。
4、银行收的顾问费什么上浮利率部分按照方法一是不能扣的了,具体采用哪种方案,看最终的测算结果。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财税字[1995]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3、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五、如何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来源:威海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仅指基准利率还是包括浮动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一般商业银行金融贷款利率已取消上浮区间限制,是否意味着没有利率限制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金融企业允许范围内的浮动利率也属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取消上浮区间限制,不等于说没有限制。比如银行基准利率为4%,原规定上下浮动0.5%,那就是原利率范围为3.5%~4.5%;取消上浮区间,意味着取消后的利率范围为3.5%~4%.
范文二:借款利息资本化与费用化
非流动负债实务
【案例分析】八千万利息的会计处理之争
案例介绍:
1993年7月12日,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渝钛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上市时正值钛白粉项目建设期,而上市仅融资7 000万元,近10亿元的工程建设资金几乎全靠银行贷款,平均每年负担银行利息高达8 000多万元。仅就1997年而言,为该项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就有8064万元。
钛白粉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目标是建成年产1(5万吨硫酸法金红石型钛白粉工程,工程于1992年1月破土动工,1995年6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8月18日投料试生产,11月20日生产出金红石型高档钛白粉产品,并经国家指定检
验部门检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由于该钛白粉装置还不够完善和当时缺乏流动资金及与英国ICI公司合资谈判的需要,公司自1996年3月起停车整改,直至1997年7月开始批量生产。1997年度共生产出1 680吨钛白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并认为:从该事项的经济实质来看,工程既已投入使用,而且能够生产合格产品,创造效益,说明该工程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1997年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8 064万元,渝钛白将其资本化计入了钛白粉工程成本,应调整计入财务费用;而渝钛白则认为:钛白粉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基建项目。一方面,钛白粉这种基础化工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通过反复试生产,逐步调整质量、消耗等指标,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而试生产期间的试产品性能不稳定,是不能投放市场的;另一方面,原料的腐蚀性很强,如生产钛白粉的主要原料是硫酸,一旦停工,就会淤积于管道、容器中,再次开车前,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维护,并调试设备。因此,钛白粉项目交付使用进入投资回报期、产生效益前,还有一个过渡期,即整改和试生产期间,这仍属于工程在建期。因此,项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理应资本化计入钛白粉工程成本。
案例背景: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重庆渝港钛白粉有限公司,于1990年9月4日经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由重庆化工厂和香港中渝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主导产品钛白粉是世界上性能最佳、应用最广、用量最大的白色无机颜料,目前暂无发现替代晶。公司目前钛白粉的销售量在世界无机化工产品中名列第三,是国内生产高档金红石型钛白粉的最大企业。
1992年5月9日,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同意在原公司基础上改组设立股份公司,1992年5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3 600万股股票,并于1993年7月12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后公司因1996,1998年连续3年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1999年7月5日起暂停上市。公司于2001年2月27日公布了2000年度报告,会计报表由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在宽限期内的会计年度盈利,公司于2001年3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恢复上市的申请并被受理。
其中,1998年4月29日,渝钛白公司公布了其1997年年报,并刊登了重庆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3月8日出具的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上市公司的首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根源主要就在于对渝钛白1997年度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的不同会计处理之争。
资料来源:
1(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1993,1997年年报及1997年度审计报告。
2(李晓慧:“会计报表风险审计实务分析系列之十”。
3(http:,,e521(com(cn,ckwk,she山i,200010,1226102240(htm"能否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说声‘不’——由渝钛白事件看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
依据及相关法规:
1(《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3(《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案例思考题:
注册会计师为何认为8 064万元利息不能计人钛白粉工程成本,而应该计人财务费用?
讨论与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77条规定:当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从渝钛白该项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看,钛白粉工程于1992年1月破土动工,1995年6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8月18投料试生产,11月20日生产出金红石型高档钛白粉产品,并经国家指定检验部门检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说明该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公司在1995年年报中指出:“公司1995年度的建设项目主要反映为已于1995年6月份竣工并试车投产成功的金红石型钛白粉工程的建设,钛白粉项目的建设已于本年度全部完成。”所以工程应当被判定为已经完工交付使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关8 064万元利息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作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至于工程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特别是1997年的产量只有1 680吨,这一产量与设计能力1(5万吨相差很远,并非“工程未完工”所致,主要原因是缺乏流动资金。根据公司1994、1995、1996、1997年度年报显示:
单位:元
项目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营运资金 年份
1993 118 114 544 215 446 839 -97 332 295 1994 190 005 596 59 389 939 130 615 657 1995 73 511 701 69 300 046 4 211 655 1996 80 657 387 146 985 572 -66 328 185 1997 82 938 364 915 200 174 -832 261 810
由此可见,该公司的流动资金在1997年时严重不足,因此在批量生产时远远满足不了钛白粉项目设计要求的产量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另外,由公司1996年年报和1997年年报可知,1996年其已出现1 000多万元的亏损,而1997年在未对该笔利息费用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又出现了3136万元的亏损,可见这笔利息费用不管是否调整,渝钛白公司当年都属于亏损,只不过是亏多亏少的问题。所以表面上这一笔利息费用如何处理,对渝钛白公司来说似乎并不重要。但实际上,如果这笔8 064万元的会计事项按公司会计处理方法,最多只是一般性的亏损,但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法来处理,对该会计事项调整之后,1997年亏损额则高达11?200万元,而现有的股东权益仅为3 290万元,与其原有的注册资本13 000万元相比,仅剩下25,左右,这样,其持续经营的能力就值得怀疑,整个公司就将资不抵债,则属于另一种性质的亏损了。因而,这一笔业务的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来说,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他们投资证券的意图是非常清楚的,即试图通过证券市场获得利益。如果上述会计事项不调整,就
会严重误导依赖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的证券买卖者。因此,从各方面因素来考虑,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是相对合理的。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渝钛白的此项会计处理也是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的,因为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是于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而渝钛白的此项会计处理是发生在准则颁布之前的,在此之前,该公司执行的是《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而当时的渝钛白也没想到国家后来制定的会计制度会对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进行一刀切,并更强调谨慎性原则。
范文三:会计从业考试辅导:财务费用包括哪些利息财务费用
会计从业考试辅导:财务费用包括哪些利息财务费用
考试 财务费用 包括 利息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因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利息净支出包括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融资租赁款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企业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冲减上述利息支出;来源:考试大
汇兑损失指企业在兑换外币时因市场汇价与实际兑换汇率和不同形成的损失或收益,以脱离因汇率变动期末调整外币账户余额而形成的损失或收益,当发生收益时应冲减损失;考试大论坛
金融机构手续费包括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等。
简而言之: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失(汇兑收益)、金融手续费等。/center>
范文四: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与现流表
把“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按照下列类别列示其当期发生额。
1、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按照期末汇率进行调整的金额
2、外币银行存款兑换业务形成的汇兑损益
3、外币经营性货币性资产、经营性货币性负债项目,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4、外币经营性货币性资产、经营性货币性负债项目,结算形成的汇兑损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5、筹资、投资性质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负债项目期末汇率调整、结算形成的汇兑损益(短期借款等)
第1类计入“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金额”,因其影响净利润,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间接法时需要通过“财务费用”进行调整。
第2类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因其既影响净利润,又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故间接法时无需要调整。
第3、4类在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时均应予以考虑。其中第3类因其属于未实现汇兑损益,影响净利润,但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需要通过“财务费用”或“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或“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来反映,需要注意不能重复反映,只需在一处反映;第4类因其属于已实现汇兑损益,既影响净利润,又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无需在间接法时进行调整。
第5类在填报筹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时应予以考虑。其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汇兑损益,均影响净利润,同时均又不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此间接法时需要进行调整。
综上,对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分类,是正确编制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必要前提。另外,如果企业将外币结算和外币兑换业务合并一笔会计分录进行处理,此时形成的汇兑差额总括反映了外币结算和外币兑换两项业务形成的汇兑差额,此时应进行拆分。
范文五:集资款利息能否计入财务费用利息集资
集资款利息能否计入财务费用利息集资
集资 利息 计入 财务费用
问:我公司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发动员工自筹资金,我们付给员工的集资款利息能否计入财务费用,计入的标准是多少,集资需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以,贵公司从员工处取得的集资款,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务机关并不对企业的集资行为进行审批,请您直接向金融等相关部门咨询。/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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