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改增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税收优惠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免征增值税项目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
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
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范文二: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测算分析与建议
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测算分析与建议-营改增论文
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测算分析不建议
摘要:金融业营业税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本文对潍坊市金融业的税收贡献做了数据分析,对金融业“营改增”后进行了税收测算及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潍坊市金融业 “营改增” 税收测算 对策
一、潍坊市金融业纳税情况
,一,全市金融业对营业税的贡献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营业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地方最主要的税种,金融业贡献的税收占到近半。
,二,全市金融业营业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金融业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稳步提升,随着潍坊市金融创新改革深化,金融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还将持续上升。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测算分析
,一,对营业税收入的测算及影响分析。假定没有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证券市场政策、保险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我们根据2010—2014年的历叱数据预测出2015年的金融业营业税总额和金融业行业增加值。从表3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收入金额较大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预测,2015年金融业若不进行“营改增”,营业税收入将达到54.48亿元,将为地方财政收入提供重要支撑。
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将原本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首先地方政府会失去金融业营业税额为其带来的财政收入,如表3所示,为比较方便,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这其中还未包括由于营业税的
取消而导致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税金及附加等,收入减少;由于金融业开征增值税,因此会产生新的税收收入来源,假定在“增值税扩围”改革刜期,为了维持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暂时将从金融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前后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仍然会产生巨大的税收收入流失,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同时也对中央政府造成一定影响。
,二,对金融行业税负的测算及影响分析。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降低金融业行业整体的税负水平。金融业按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可以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融资租赁业、证券业等具体子行业,因此,本文以银行业、保险业和已经改革的融资租赁业为例分析“增值税扩围”对金融行业税负水平的影响。
1.以银行业为例,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核心仍是银行业,虽然近几年来股份制银行迅速发展,但四大国有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以2013年数据为例,四大银行免交的贷款利息营业税如表4所示,将会对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各银行均有百亿元以上的减负效果,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对银行业改变运营模式、完善运营机制以及提高业务效率都非常有利。
2.以保险业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例。保险业营业税的税基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对保险业务“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征税税基相当于“保费”不“赔偿及给付”的差额。表5为2012、2013年保险公司的经济业务指标。
对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前后的行业税负进行测算,计算如下:改革前税负=保费×5%/增加值=49.65%;改革后税负=,保费-赔偿及给付,×6%/增加值
=38.09%,可见,在“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可以看出,改革前后保险业税负水平降低了近三分之一,因此“营改增”对减轻保险业税负水平将产生积极作用。
3.以融资租赁业为例。融资租赁行业同样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畴,按觃定融资租赁企业购进的用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承租企业直接从其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扣除,从而使承租方自身融资租赁设备的税负大于自行采购设备的税负,进而不愿意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入设备;而对融资租赁业开征增值税后,融资租赁企业购进的用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这样承租方融资租赁设备的税负就不自行采购设备的税负相同,承租方就能够从成本以及其他角度出发,公平地选择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入固定资产还是自行采购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融资租赁业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不仅使整个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为融资租赁行业公平、高效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平台。
三、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建议不对策
,一,“营改增”后应重新考虑中央不地方的分成比例。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中央不地方共享税,因此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静态来说,就存在着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改征后地方缺失的营业税收入部分以何弥补?如何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重新设置地方和中央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戒者以其他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实行优惠戒者补贴。总之,这样的变化不宜太过直接和猛烈,需要事先做好策划和核算,争取将税收的减少因素和对地方财政的影响降到较低程度。
基于这一突出的困难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
方式来推行税制的改革,如先在地方财政收入相对较好的地区试行。以上海市为例,2012 年上海市的财政总收入达到2 075 亿元,超过全国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且上海市采取了相应优惠的税收政策,全面推劢金融业的发展不建设。所以,在上海市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行政策时,应当能够采用分税制下的政府间一般分税原则,这样可以达到地方财政收入补偿等效果。如果试点取得成功,就可以研究制定全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逐步加大对地方财政补偿的力度,由点及面地全面推行金融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
,二,建议暂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目前营业税由地税机关进行征收,而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进行征收,金融业“营改增”如果收入归属暂时不变,笔者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后也可仍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这样可以解决地税现有主体税源大幅减少的矛盾,也有利于政策实行,方便企业,更好地适应和发挥地税现有征管人员作用,待将来地方税种建立比较完善之时再划归国税部门统一征管。
,三,征税机关应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工作策略。在征收监管方面,应努力提升相应的征管能力。增值税逐步“扩围”到金融、保险等行业,会增加其征管成本不难度。在增值税“扩围”进程中,地方税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也会出现不了解新出台征管办法的现象,从而影响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鉴于此,为更好地配合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有效实行,在具体制度的研究及设计期间,应主劢听取各方人员对此提出的合理建议及意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不能力的相关培训,提高相应的征收不监管能力,做好增值税“扩围”到金融业的平稳过渡工作。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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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论“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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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05-125-02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部署,总理明确表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全面开征增值税,并适用6%的税率。
目前,金融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其缴纳的税收额占税收总额的20%,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巨大,涉及面广,波及主体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一、什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在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中,一部分为流转税,一部分为所得税,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共计三大部分,其中流转税占比55%。流转税涵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其中增值税占比60%,营业税占比30%,因此,合计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值为40.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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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由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计算而得,其征税主体所处领域主要为制造业。营业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由营业额乘以商品或劳务对应税率计算而得,其征税主体所处领域主要为服务业。
金融业“营改增”,即把按营业税缴纳的应税项目转变为按增值税缴纳,以实现税收结构的调整。
举例来讲,假设b商品买入价为100元,转手卖出价为200元,则商品增值额为100元。营业税是对200元销售收入征税,营业税=200*对应税率。增值税是对100元的增值额征税,增值税=增值额*税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卖出b商品需要缴纳的税收,进项税额为买进b商品可以抵扣的税收。
二、“营改增”试点的效果
统计数据显示,从2012年试点至2015年上半年,累计实现减税近5000亿元,至2015年底,累计实现减税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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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减税效果非常明显,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
金融业“营改增”,也有望在税收缴纳上实现有效减负,并打通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现象,推动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金融业涉及范围和主体广泛,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增值税整体抵扣链条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节点。
三、“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
金融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因此,目前仍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试点后,改征增值税,税率暂定6%。从数值上来看,税率提高了1%,但税收会因此就提高吗,很显然,税收额与税率没有必然关系,还在于应纳税额的大小。“营改增”后,有一部分进项税收可进行抵扣,因此,应纳税额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小,使得决定金融业最终税负压力的是“营改增”后应纳税额的大小。
银行业
对于银行业来说,其主要税收来源来自两大部分,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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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利息净收入,二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这两大收入都按5%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后,营业税不用缴纳了,这部分税收转增为银行利润,同时,存贷款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需按6%开征增值税。
税率提升了,银行业税负压力是否因此增大,这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对于存贷款利息净收入,利息支出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因为银行存款客户大多数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成本支出一部分为人工费用,进项税难以抵扣,另一部分为it运营和电信服务支出,可进行抵扣。
据研究测算,以上市银行为样本,若以上利息支出、成本支出等营业费用完全不可抵扣,则“营改增”可使银行税前利润下降1.93%;若完全可抵扣,则“营改增”可使银行税前利润下降0.48%。因此,综合来看,“营改增”可使银行税前利润减少,下降比例介于0.48%,1.93%之间。
证券业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有四大收入来源:手续费及佣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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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买卖金融商品收益、融资融券收入以及其他,这四大版块收入皆按5%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只有小部分可抵扣,如交易所规费、中登公司开户费、过户费等可以抵扣,而其他大部分业务收入不可抵扣,由于券商交易客户大多数是个人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无抵扣可能性;对于买卖金融商品收益,与普通商品买卖类似,因此,大部分税收都可以进行抵扣。
据研究测算,“营改增”对券商四大业务收入的影响较小,对净利润影响比值在-1%,1%之间。
因此,“营改增”对券商业绩影响微弱。但由于券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员工工资普遍较高,最重要的支出是员工薪酬。因此,员工薪酬能否做进项抵扣极为重要。若人力资本支出可全额抵扣或者部分抵扣,则可有力减轻券商税负,充分改善业绩。
保险业
保险业有两大分支,一是寿险业,二是非寿险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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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产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险种。
“营改增”前,寿险享有国家税收优惠,可不缴营业税。“营改增”后,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则税负压力较大。目前,各发达国家对寿险产品免征增值税,考虑到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预计寿险仍将免收增值税,以维持税负水平不变。因此,“营改增”对于寿险公司影响微弱。 而对于非寿险,“营改增”后,由于办公楼、房租、机器设备等支出可抵扣,而面对众多客户的赔付支出等费用,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因此,可抵扣进项税不确定。但据研究测算,即使非寿险营业支出可抵扣比例在10%时,依旧可降低税负,并使利润提升一定比例,“营改增”对于产险公司是利好。
四、总结和建议
总结来看,“营改增”的潜在实施对国内各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税前利润的短期影响应该较为温和并可控,预计“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负和利润影响不大,我国金融业机构不必过分恐慌,应理性应对。从长期来看,营改增有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加大金融业进项抵扣范围,促进行业整体税负降低,利于金融业在我国的规范发展。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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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若要有效实现减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要尽可能多,因此,进项税抵扣规定是影响金融业税负水平的关键,需静待税务局下发具体实施细则。
建议金融业各机构应尽快开展以下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营改增”的挑战:
一是加快财务系统升级。增值税是凭票抵扣,在税收征收上比营业税更为严格,同时,增值税业务系统是受税务部门严格监管,因此,金融机构各项财务系统须合法合规,清晰反映本公司业务流程,有效实现价税分离,以备财务核算和税务稽查。
二是提升业务重新定价能力。由于金融机构面对的客户多为个人,个人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若金融机构将销项税全部转嫁到个人客户身上,无疑会加重客户负担。但目前金融业竞争激烈,价格的稍微变动将导致客户流失。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金融机构势必要重新考虑对客户的定价问题,提升差异化定价能力。
三是促进业务外包。目前,金融业较多税收无法享受进项税抵扣,如人工成本、系统开发成本、营销成本,因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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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方或者对手方无法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营改增”之后,若要享受尽量多的增值税抵扣,需将大量可外包业务外包出去,减少企业内部成本消耗,将内部服务转化为购买服务,从而将不可抵扣的人力、系统研发等成本转换成可抵扣成本。
四是尽快开展增值税征收工作准备,梳理本公司业务架构、业务收入和征税情况分析,判断对自身利润的影响;加快财务人员培训,建立合规的增值税申报和管理流程;判断自己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受到的影响,复核供应链,与供应链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以有效应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不利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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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金融业“营改增”税收制度分析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制度分析
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分析
近来,国务院做出了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战略部署,同时明确表示,任何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5月1日开始,金融业被正式纳入其中,开始征收增值税,采取6%的税率进行征收。现阶段,金融业属于营业税的范畴,其缴纳税费占税收总额的五分之一。所以,金融业“营改增”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对税收机制的作用尤为明显,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基本概述
中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下,分为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三类,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流转税项目,总体来看,两者能够占到税收总额的40%以上。
所谓增值税,指的是对商品或者劳务增值额部分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目,通过销项税扣除进项税的方法进行计算,它的征税主体通常是制造行业。营业税,指的是对商品、劳务营业额进行征收的税目,其是由营业额乘以商品或劳务对应的税率算出的,其征税主体一般是服务行业。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营改增”政策,就是依据营业额缴纳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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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依照增值税进行缴纳,目的是实现税收结构的调整。例如,若一种商品买入价为50元,转手价格为100元,那么商品增值额就是50元。营业税是对100元销售收入进行征收,而增值税是对50元的增值额进行征收,各自依据对应的税率及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金融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内,所以说,现今营业税依旧按照5%的基本税率进行征收,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后,改为了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仅从数据上分析,税率提升了1%,然而税收收入会因此增加吗,显而易见,税收额和税率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还需考虑应纳税额的大小。按照目前的规定,某些进项税目能够被抵扣,所以,应纳税额会有一定程度的缩减,令应纳税额这一要素成为了金融业税负压力的决定性因素。
,一,银行业
对我国的银行来讲,它们的税收来源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个是存贷款的利息收入,另一个是手续费以及收取的佣金费用,这两项收入均依据5%税率征收营业税。然而,“营改增”的政策推行后,营业税无需缴纳,而是把这部分税收转化成银行营业利润,存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应当按照6%征收增值税。
税率提升了1%,那么银行业的税负压力是不是也就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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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了呢,这主要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数量大小。对于存贷款利息收入,利息的支出进项税一般不能抵扣,由于银行存款客户大部分是个人,不能出具发票,对于手续费和佣金来说,费用支出是人工费用的部分,其进项税无法被抵扣,剩下属于电信服务及运营支出的部分才能被抵扣。根据相关数据,假定上述利息支出、费用支出等不可被抵扣,那么“营改增”能够令银行的税前利润减少至2%甚至更低,如果可以抵扣,那么“营改增”能够令银行的税前利润减少至不足0.5%。所以,“营改增”能够让银行的税前利润降低,减少的比重通常在0.5%,2%之间。
,二,证券业
对各大证券公司来讲,通常有以下收入来源,60%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5%的金融商品交易收入、10%的融资融券收入和5%的其他收入。上述收入部分都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营改增”的政策推行后,只有极少数的手续费和佣金能够进行抵扣,比如说交易所规费、中登公司开户费以及过户费等,其余的大多数业务收入均无法进行抵扣,因为券商交易客户一般为个人投资者,不能出具相应的发票,不存在抵扣的可能性,对于金融商品的交易收入,和其他商品的交易差不多,大多数税收收入都能被抵扣。另外,依照相关数据分析,“营改增”对券商四大业务收入及其净利润的波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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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保险行业
寿险业和非寿险业是保险行业的两大分支,产险、责任险、信用险等是其具体的险种。实行“营改增”之前,寿险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不缴纳营业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如果按照6%的税率转征增值税,将产生重大的税负压力。如今,发达国家对此类产品不收取增值税,为了保证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估计今后的寿险依旧会免征增值税,目的是保证税负水平的稳定。而对于非寿险来讲,因房租、机器设备等支出可进行抵扣,诸多客户的赔付支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无法被抵扣。然而,研究表明,就算非寿险的支出费用可抵扣比重为10%,同样能够减少税负,并且提升利润,对于产险公司有利无害。
三、面对“营改增”对税收的影响各金融机构应采取的对策
,一,不断升级内部财务系统
因为在税收征收方面增值税比营业税更加严格,再加上增值税业务系统受到税务机构的管制更严,所以,各大金融部门的财务体系应当合理合法,准确地体现该企业的业务流程,有效实现价税分离,目的是令财务核算及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便捷。
,二,增强业务重新定价的水平
因金融业涉及的客户基本为个人,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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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抵扣,如果金融机构把销项税转移到个人客户身上,必然会增加客户的负担。然而,现在金融业面临着残酷的竞争,价格稍微改动就很可能造成客户的流失。所以说,在“营改增”政策环境下,金融机构不得不重新考虑定价问题,以便提升自身的差异化定价水平。
,三,提升业务外包服务水平
现阶段,金融领域的诸多税收难以享有进项税抵扣的优惠政策,像人工费用、系统研发费用及营销费用等,由于对手方不能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新政策施行后,要想享受更多的增值税抵扣优惠,必须把大量可外包业务外包出去,削减公司内部的费用支出,把内部服务转变为购买服务,进一步把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转变为可抵扣成本。
,四,做好增值税征收的工作准备
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梳理并分析内部的业务结构、业务收入及税收征收状况等,同时健全财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构建科学的增值税申报及管控体系。除此之外,还应注重同供应链客户的有效沟通。这些措施都有助于金融机构更从容地应对“营改增”给自身带来的冲击。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金融业“营改增”方案的推行,对各金融机构的税收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面对其带来的重要影响,相关人员和单位必须更加深入地研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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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更好地做好税收工作,保障企业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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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测算分析与建议
摘要:金融业营业税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本文对潍坊市金融业的税收贡献做了数据分析,对金融业“营改增”后进行了税收测算及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潍坊市金融业 ?“营改增” ?税收测算 ?对策 一、潍坊市金融业纳税情况 (一)全市金融业对营业税的贡献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营业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地方最主要的税种,金融业贡献的税收占到近半。 (二)全市金融业营业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金融业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稳步提升,随着潍坊市金融创新改革深化,金融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还将持续上升。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税收测算分析 (一)对营业税收入的测算及影响分析。假定没有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证券市场政策、保险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我们根据2010―2014年的历史数据预测出2015年的金融业营业税总额和金融业行业增加值。从表3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收入金额较大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预测,2015年金融业若不进行“营改增”,营业税收入将达到54.48亿元,将为地方财政收入提供重要支撑。 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将原本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首先地方政府会失去金融业营业税额为其带来的财政收入(如表3所示,为比较方便,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这其中还未包括由于营业税的取消而导致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税金及附加等)收入减少;由于金融业开征增值税,因此会产生新的税收收入来源,假定在“增值税扩围”改革初期,为了维持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暂时将从金融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前后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仍然会产生巨大的税收收入流失,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同时也对中央政府造成一定影响。 (二)对金融行业税负的测算及影响分析。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降低金融业行业整体的税负水平。金融业按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可以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融资租赁业、证券业等具体子行业,因此,本文以银行业、保险业和已经改革的融资租赁业为例分析“增值税扩围”对金融行业税负水平的影响。 1.以银行业为例,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核心仍是银行业,虽然近几年来股份制银行迅速发展,但四大国有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以2013年数据为例,四大银行免交的贷款利息营业税如表4所示,将会对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各银行均有百亿元以上的减负效果,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对银行业改变运营模式、完善运营机制以及提高业务效率都非常有利。 2.以保险业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例。保险业营业税的税基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对保险业务“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征税税基相当于“保费”与“赔偿及给付”的差额。表5为2012、2013年保险公司的经济业务指标。 对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前后的行业税负进行测算,计算如下:改革前税负=保费×5%/增加值=49.65%;改革后税负=(保费-赔偿及给付)×6%/增加值=38.09%,可见,在“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可以看出,改革前后保险业税负水平降低了近三分之一,因此“营改增”对减轻保险业税负水平将产生积极作用。 3.以融资租赁业为例。融资租赁行业同样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畴,按规定融资租赁企业购进的用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承租企业直接从其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扣除,从而使承租方自身融资租赁设备的税负大于自行采购设备的税负,进而不愿意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入设备;而对融资租赁业开征增值税后,融资租赁企业购进的用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这样承租方融资租赁设备的税负就与自行采购设备的税负相同,承租方就能够从成本以及其他角度出发,公平地选择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入固定资产还是自行采购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融资租赁业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不仅使整个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为融资租赁行业公平、高效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平台。 三、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建议与对策 (一)“营改增”后应重新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因此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静态来说,就存在着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改征后地方缺失的营业税收入部分以何弥补?如何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重新设置地方和中央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实行优惠或者补贴。总之,这样的变化不宜太过直接和猛烈,需要事先做好策划和核算,争取将税收的减少因素和对地方财政的影响降到较低程度。 基于这一突出的困难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方式来推行税制的改革,如先在地方财政收入相对较好的地区试行。以上海市为例,2012 年上海市的财政总收入达到2 075 亿元,超过全国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且上海市采取了相应优惠的税收政策,全面推动金融业的发展与建设。所以,在上海市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行政策时,应当能够采用分税制下的政府间一般分税原则,这样可以达到地方财政收入补偿等效果。如果试点取得成功,就可以研究制定全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逐步加大对地方财政补偿的力度,由点及面地全面推行金融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 (二)建议暂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目前营业税由地税机关进行征收,而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进行征收,金融业“营改增”如果收入归属暂时不变,笔者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后也可仍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这样可以解决地税现有主体税源大幅减少的矛盾,也有利于政策实行,方便企业,更好地适应和发挥地税现有征管人员作用,待将来地方税种建立比较完善之时再划归国税部门统一征管。 (三)征税机关应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工作策略。在征收监管方面,应努力提升相应的征管能力。增值税逐步“扩围”到金融、保险等行业,会增加其征管成本与难度。在增值税“扩围”进程中,地方税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也会出现不了解新出台征管办法的现象,从而影响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鉴于此,为更好地配合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有效实行,在具体制度的研究及设计期间,应主动听取各方人员对此提出的合理建议及意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能力的相关培训,提高相应的征收与监管能力,做好增值税“扩围”到金融业的平稳过渡工作。S 参考文献: 1.黄艳亮.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金融业的影响探讨[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2.顾鹰娟,魏呈呈.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与政策思考――基于某市银行业的案例分析[J].南方金融,2012,(7). 3.张洋洋.增值税“扩围”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4.刘向刚,苑靖康,张国柱.“金创33条”成就地方金融创新发展“潍坊经验”[EB/OL].(2014-9)http://sd.dzwww.com/sdnews/201409/t20140907 _109778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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