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国税务报-网络报---建安企业应正确预缴增值税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大,税务机关提醒:
建安企业应正确预缴增值税
冷文娟 郑云鹤 实习记者 聂珺婷
北京城市副中心确定在通州区后,大量建筑企业涌向通州区承建工程,这些企业要注意哪些税收问题?记者从4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举办的税企面对面座谈会中得到了答案。中建一局、北京城建、住总集团、北京建工和市政路桥集团五家大型建安企业有关负责人纷纷表示,跨区域承建工程的税款缴纳问题一直让他们感到很困惑。通州区国税局局长张贻民表示,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大量工程需要建设,自然会吸引大量建筑企业涌向通州区。除了关注经营层面的新问题外,建筑企业要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开的2017年重点工程计划,今年北京市涉及城市副中心的项目达28项,项目总投资约452亿元,将新建多所学校和交通道路工程。从今年本市重点工程的计划安排表中可以看到,2017年北京城市副中心将进入加速建设期,交通、教育、生态、水务、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将启动新的建设项目。除此之外,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水系工程、北京五中通州校区等11个项目也将继续加大投资力度。
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充满了商机,但税务风险也随之而来。通州区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副所长宋雪告诉记者,中建一局等五家建安企业注册地不在通州,也没有在通州建立分公司。如果建筑企业未在地税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实施税收监控。通州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周凤侠表示,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时,企业应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造成企业滞纳申报。
在当天的税企面对面座谈会上,大型建安企业如何计算就地预缴税款的金额,成为大家关心的重点。记者了解到,大型建安企业在通州承接项目,有些具体工作是由本企业职工自己干,还有些工作则分包给其他小型建筑企业。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财务负责人钟晓勇就提出,他们在通州区有工程项目,其中一部分劳务外包给注册地在顺义的小型建筑企业,这家企业没有在项目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是在注册地做了纳税申报,这一部分分包款能否在通州预缴增值税前扣除?对此,周凤侠解释,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就是说,顺义这家建筑企业本应该就地预缴税款,尽管其未在项目发生地预缴税款,作为住总集团,仍能将这一部分分包款在增值税预缴前扣除。
记者注意到,承接北京副中心建设项目的大型建安企业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方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同,其增值税款的预缴规定也不尽相同。对此,北京市国税局已经在去年明确发文规定:北京市纳税人在全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规定,北京市以外的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负责征收入库。
据悉,与会的五家建安企业,自2016年8月至今在通州区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税款8500多万元。通州区地税局局长杨玉杰表示,随着通州区发展定位持续提升,顶层布局不断深化,以后将会吸引更多的大精尖企业投资和入驻。未来,通州地税局将携手通州国税局,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的协调配合下主动作为,精准助力企业扬帆前行。杨玉杰透露,为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质效,通州区潞城镇的6平方公里行政副中心区及通州文化旅游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由通州区地税局第三税务所集中管理,并吸纳一些高精尖税务人才,确保提供更专业化的税收服务。
范文二:房地产预缴建安预缴增值税的区别
一、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设计比较
表: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比较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
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
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
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
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
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
款,分别预缴。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项目 区别点 预缴规范 1、预缴目的不同: 建筑企业是为了空间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2、预缴公式有所区别 3、预缴地不同:建筑企业明确预缴地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抵减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间规范 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抵减时间不同,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故预缴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
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
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
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
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
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
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故只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内抵减 法律责任 均需预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完工项目预缴资金抵减当期应交增值税,实质为未预缴或完全履行预缴责任
房地产开企业预缴税款与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下同)目的不同,是为了平衡项目开发期各期的纳税义务、所设计的特殊政策。如果未至项目纳税义务时间,将预缴增值税即用于抵减当期应交增值税,显然,不可能达到平衡税负的目的,有违预缴设计初衷。
二、房地产预缴税款设计,避免了与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所形成的重大影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
重大变化。保留预缴增值税政策,既考虑了营改增后的抵扣政策上的差异,又避免了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所致的项目不同期间的税负差异。
参考如下部分省市国税局的解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营改增,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预售预缴增值税政策,是一项特殊政策,可以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期的税款均衡入库,避免了时间上的错位;同时将预缴征收率设为3%,也较营改增之前的5%降低了2个百分点,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税款推迟了纳税义务时间。这也是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带来的红利。
如果将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所缴的增值税,用于抵减其他完工项目应缴的增值税,从效果上等同于未实施或未完全施行预缴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实质产生巨大变化,这与营改增设计初衷并不一致;也易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推迟交房、推迟纳税义务时间的逆向选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额”填报说明存在区别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销售不动产与建筑服务相同,预缴仍是平衡不动产所在地和纳税人住所地税负)
4. 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并未包括房地产企业所有预缴增值税;也说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的抵减,与上述其他情形并不完全一致。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所预缴的增值税,在相关项目未至纳税义务期、即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实际办理住房移交之前,不宜用于抵减当期应缴增值税。
范文三: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应何时抵减增值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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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预缴税款设计,避免了与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所形成的重大影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保留预缴增值税政策,既考虑了营改增后的抵扣政策上的差异,又避免了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所致的项目不同期间的税负差异。
参考如下部分省市国税局的解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营改增,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预售预缴增值税政策,是一项特殊政策,可以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期的税款均衡入库,避免了时间上的错位;同时将预缴征收率设为3%,也较营改增之前的5%降低了2个百分点,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税款推迟了纳税义务时间。这也是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带来的红利。
如果将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所缴的增值税,用于抵减其他完工项目应缴的增值税,从效果上等同于未实施或未完全施行预缴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实质产生巨大变化,这与营改增设计初衷并不一致;也易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推迟交房、推迟纳税义务时间的逆向选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额”填报说明存在区别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销售不动产与建筑服务相同,预缴仍是平衡不动产所在地和纳税人住所地税负)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并未包括房地产企业所有预缴增值税;也说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的抵减,与上述其他情形并不完全一致。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所预缴的增值税,在相关项目未至纳税义务期、即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实际办理住房移交之前,不宜用于抵减当期应缴增值税。
以上摘自《连财:营改增全面推开与拥抱》
【声明】
本文由连财先生原创,文中观点仅用于学术探讨,与作者单位无关;非经原创作者同意且书面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范文四: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范文五: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1.1 概述
第一步:进入主页面,找到【外经证明】模块。
第二步:点击该模块,进入系统分界面,找【增值税预交税款】模块。
第三步:点击该模块,进入系统检测界面。
第1页
如果检测通过,则直接跳入申报界面,检测不通过,请查看《操作手册-申报小助手》
进入申报界面,选择左侧树形菜单增值税预交税款表。
第2页
点击下拉框,选择主管税务所。
选完主管税务所,点新增。
如果出现上述界面后,请点击确认
第3页
打开申报表主界面填写数据。填写完成后,可以点上面菜单按钮。 保存:是暂存数据表到本地电脑
校验:用来校验数据是否符合规范
网上申报:申报此申报表
手工申报:暂时没用
如果出现上述界面后,请点击确认
第4页
点击网上申报后出现以上界面,点确定
如果出现上述界面后,则代表申报成功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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