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集团公司章程
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 ____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 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 ____集团公司,简称:中国 ____。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 公司法 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 ____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企 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第六条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亿元。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 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积极利用国内外资本,加快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 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二)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三)从事与电力能源开发有关的物资经销、环保、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工程建设与监理、设备制造与检修,以及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电 力相关业务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五)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六)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 1名。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各 1名。副总经理根据集团 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管理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运营项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计划、资本运营、利润分配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和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
(三) 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
(四)拟定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
(六)审批子公司限额(具体限额由集团公司确定)以上投资、借贷、对外担保。对控股或参股企业通过董事会实施。
(七)审定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方案。
(八)拟定集团公司增加或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集团 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拟定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案。
(九)集团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总部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行业管理。
(二)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 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 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指导和加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七)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 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 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三)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 合作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集团公司本部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 立、解散等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 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七)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的关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 ____集团。集团公司是中国 ____集团的母公司,与有关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审批和监督子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审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审批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 保。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关企业对集团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资产向集团公司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 核有关企业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制订集团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与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和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会计年度 自公历 ___月 ___日起至 ___月 ___日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 证。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 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范文二: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xxx(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xxx。注册地址为xxx。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
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
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
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 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是集团成员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表大会1-2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9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要点:
(一)由集团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六章 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七章 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 第五十一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
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第十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司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十一章 集团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条 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登记后生效。
核心企业(盖章):_________ 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三:集团公司章程
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类型
第六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九条 公司依法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
证明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但可依法转让。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
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后,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
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100000
元人民币作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
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行使股东会
闭会期间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选举产
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
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该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事
项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
时,董事长有两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应当做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股东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
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经理以
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对
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
核、监督资金运用,平衡收支,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三)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筹划经营资金;
(四)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五)接受董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
个人牟取私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揭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没收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所在地办理登记
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如下: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后,可不再提
取;
(三)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
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四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情形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
同时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1份,股东各持1份,报公
司登记机关和验资机构备案各1份。
股东签字盖章:
范文四:集团公司章程
四川梓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章
程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XXX年XX月XXX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XXXX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为:
第三章 经营宗旨、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禁止、限制的经营项目;涉及行政前置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时限经营)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XXXXXXXXXX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出资数额 及持股比例如下:
各方超过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作为公司资本公积。
第十条 合营各方已在公司筹组期间足额交清应缴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缴付出资额,聘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营者名称(如姓名、身份证号)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并根据所持有的出资份额,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依国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3、 按出资额比例取得红利;
4、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5、 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和建议。
6、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 按其所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认购或认缴出资资产;
2、 按其所认出资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债务;
3、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4、 遵守公司章程,服 从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定期召开一
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应于召开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加会议需持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未出席或未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视为同意股东会的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3-5名董事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经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1人担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拥有如下事项的决定权:
1、任免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及时撤换严重失职或有舞弊行为的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审议批准下属单位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 决定对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
6、 决定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股东在选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的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公司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推选召集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或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以及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各下属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公司以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员;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实行由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会计师1人,由董事长聘请,并接受其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部门有权审查、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为一级法人,实行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其总经理权限范畴、经营计划和利润分配方式由公司与子公司以目标责
任书的形式明确 。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各级行管人员的配置、职务升降、工资调整,须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是上下级关系,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制定或变更管理方式及有关规章制度。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有权向公司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但对公司形成的决议,则必须无条件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发展纲领、奋斗目标及管理体系;
2、 财务管理;
3、 行政、后勤、治安、党群工作制度;
4、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制度;
5、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中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附属明细表,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有权查阅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帐簿,查阅时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应服从公司财务部的安排。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董事长决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公积金的利润,按照股东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按股份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外汇、保险
第六十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险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职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各级党团工会组织,开展党团工会活动,并在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期限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投资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投资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
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须经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长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依法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投资各方在注册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第七十条 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XX日由公司的全体股东在XXXXXXXX签字生效。
股东:
签字: 签字:
XXXX年XX月XXX日
范文五:集团公司章程
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篇:集团公司章程范本第二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章程第三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四篇:2014年(最新工商注册范本)内资集团公司章程范本第五篇:集团公司摄影协会章程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集团公司章程范本
集团章程
集团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一般规定及集团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集团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企业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企业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
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第二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章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简称:华能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huaneng gmup,简称:chinahuaneng,缩写:chng。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0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改组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第六条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哥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亿元。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电力为主、综合发展,逐步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管理一流、服务国家、走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
(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二)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
(三)从事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
(四)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集团财务公司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六)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理师各1名。副总经理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营项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计划、资本运营、利润分配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和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
(三)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拟定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要,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
(六)审批子公司限额(具体限额由集团公司确定)以上投资、借贷、对外担保。对控股或参股企业通过董事会实施。
(七)审定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方案。
(八)拟定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拟定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案。
(九)集团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总部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四)才艮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指导和加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七)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三)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奉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体料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七)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的关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华能集团,集团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的母公司,与有关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审批和监督子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审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审批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有关企业对集团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资产向集团公司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有关企业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制定集团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与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和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来自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核报国务院
批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此范例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一般规定及集团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集团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企业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企业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以上理事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
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章程范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四篇:2014年(最新工商注册范本)内资集团公司章程范本
集团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一般规定及集团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集团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成都,,电器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都,,电器集团是以成都,,电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成都,,电器集团
简称:,,电器集团
法定地址:成都市,,区,,街,号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成都,,电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成都市,,区,,街,号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
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成都,,电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
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母公司及集团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第五篇:集团公司摄影协会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摄影协会。
第二条:摄影协会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监督管理下的本单位员工组织,是由热爱摄影创作活动的业余摄影爱好者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摄影协会宗旨是:在集团公司工会的领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团结、培养集团公司广大摄影爱好者,繁荣和发展集团公司的摄影创作队伍,提高会员的摄影创作水平,展示集团公司员工的风采,更好地为集团公司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属于*****集团正式员工,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有志于摄影艺术学习和创作,热爱摄影活动,支持协会摄影工作的发展,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员工,经本人自愿报名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的权利;
(三)有批评和监督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四)有询问和监督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五)有对协会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六)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六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纪律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听从协会各项活动安排;
(三)交纳一定会费,作为开展各类活动的经费;
(四)有参加活动的义务;
(五)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做文明会员;
(六)有维护本协会利益、爱护本协会公共财物、为本协会争光的义务;
(七)任何会员未经本会同意不得利用本会名义进行各种私人活动;
(八)自觉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形象,在广大职工中扩大协会的影响。
第七条: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无特殊原因,长达一年没有参加任何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章程的修改、理事会人事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后,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工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理事会必须对会员大会和公司工会负责,定期向公司工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理事会理事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本会工作;
(五)负责制定计划总结。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1至6名,多不多了点,根据人数来定妥否。首届理事人选由协会筹委会推选,并产生首届理事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以后每二年进行一次民主选举。
第十四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本人自荐或集体他人推荐,经选举
产生。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质端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
(二)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有一定摄影专长,具备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技术,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四章 活动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活动必须按照依据集团公司全年文化宣传活动计划,依据本会章程,有计划、组织地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活动任务是:组织会员进行摄影活动交流和摄影作品创作,提高会员摄影理论和技能水平,提高员工的精神风貌,宣传企业文化。
第十八条:本协会在组织面向集团公司的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一定时间向集团公司工会上交详细计划。在集团公司工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开展摄影相关技术培训和教育活动;
(二)不定期组织外出采风和开展摄影创作活动;
(三)举办摄影专题展览活动;
(四)配合集团公司相关重大活动开展摄影宣传工作。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二)集团公司工会按年度计划拨款;
(三)正当的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为维持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由协会向公司工会提出年度活
动计划。
(二)经费使用:由协会在工会财务设立专门明细科目,由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协会安计划申请使用,每年度需由理事会审核。
(三)会费(暂行):会员按年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元/年,后入会者(每年七月一日以后),会员缴纳会费元/半年收取。
(四)会员退会:会员如提出退会申请,不返还个人缴纳的会费余额。
(五)会费将主要用于摄影培训、外出活动、照片冲印、宣传展览以及协会相关装备器材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和通过,报集团公司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集团公司工会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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