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篇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 [提要]:保险合同的成立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
效。在实践中由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而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继而损害了
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有三方面:(1)
成立要件与生效条件不同;(2)保险法对二者规定的侧重点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关
键词]: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生效条件,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经过
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产生法律效
力,如果其违反或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则构成无效保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更无法达到当
事人预期的目的。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我国《保险
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
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
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
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这种同意承保在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也
表明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在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中,
无论是通过投保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当面洽谈协商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
合同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
诺的过程。应当明确的是,投保单虽然为要约,但如果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内
载有其他条件,且必须由投保人同意的,则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应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
的新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的反承诺,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因此,一项保险合同的成立,
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实践中人们常
常将出具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认为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了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合同内容的保险单,保险合同才得以正式成立。这种观点不仅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也极大地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依
赖于保险单的签发。保险单只是由于其明确完整地记载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即
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而当事人双方已就合同条款
达成了协议,保险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仅是投
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而非保险合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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