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2010-03-25 12:59 [标签: ]
我有一个朋友是江津的,现在修路他们那里要遭暂,房子有200多个平方,但是只陪200平米以下的房子, 货币安置按每平米300多,安居房现价是600多,选的面积是150的,当时咨询了一下,如果超过150的面积需按每平米1260来计算,但是如果没得150的,那么少的就以630每平米来退还。
个人认为这样并不合理,有没有安置赔偿的依据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赔偿的明细
你可以在网上搜一下, 或去当地政府或问下你们当地的拆迁户,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都不一样 各个地方具体标准不一样,我们只能提供给你计算的方法。具体标准请到当地统计局或者法院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吴忠市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
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二OO六年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 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 (二)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不再补偿。
第七条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拆迁农民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属于补偿范围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凡在 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采取以实物补偿(以房还房),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以一处宅基地的房屋计算,拆迁房屋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二)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小于 300平方米的,按面积系数0.6和房屋结构系数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超过 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三)经折算后返还房屋总面积不足 10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面积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500元购买,超出 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四)拆迁房屋属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只对附表一中所例一、二 等进行实物补偿,其它等级的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但被拆迁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或简易结构的,可按本条(一)、(二)、(三)款给予实物补偿。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房屋面积调查以银川市规划局2003年航片(卫星图片)为准。
第十条 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二)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辖各区人民政府依据银川市规划局航片(卫星图片)进行实际调查核实后,按照附表二、表三、表四的补偿标准包干进行补偿。
(三)除土地补偿费外,湖地、渔溏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溏费)按照每亩2000元由辖区政府进行包干补偿。
(四)畜牧养殖用地上的看护房屋统一按两间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承包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东西朝向的温棚。
第十三条 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 5平方米的营业房,用于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第十四条 农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门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土地面积(不含荒地、湖地 ),每亩一次性给予三年的生活补助费1500元。生活补助费由征收土地的单位承担,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过度期租房补助费。
凡拆迁农民住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给按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支付60元搬家补助费。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绕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被安置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银政发[2003]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失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政办发
[2004]268号)、原银川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的《新区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银规土发
[2003]5号)同时废止。
范文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九、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
房屋拆迁 重置价格
(二)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补偿标准
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十、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搬迁户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四)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月X建筑面积X24个月。
范文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以上是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范文四: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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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
[提要]本文介绍了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并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批的农民私有房屋被夷为平地,拆迁量连年上升,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日趋尖锐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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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批的农民私有房屋被夷为平地,拆迁量连年上升,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日趋尖锐,对抗性越来越强,农民反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已严重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深层次进行剖析,有其制度性的根源,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规范移位。拆迁是公法行为,属于对公民重大财产权的征收,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从法理上说,拆迁房屋应由宪法等相关的上位法作出规定,并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今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的修改,为农村房屋拆迁提供了宪法依据。也就是说,征地权的行使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种从农村土地向城市土地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如征地目的是修建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等纯属盈利性质的用途,政府就不应该启动征地权。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益”和“经营性”作出明确界定,用地性质的判别完全由政府随意确定。事实上现在不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建设,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征地拆迁。上位法缺乏对下位法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必要约束,公权力滥用越来越离谱,致使许多地方挂公益“羊头”卖商业“狗肉”以规避法律,个别地方甚至已经发展到索性取下“羊头”公然无视宪法的地步!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长期以来,大量的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甚至根本就没有独立的房屋概念,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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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是农村房屋拆迁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集体所有到底又归谁所有?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理论与现实是两张皮。土地管理法第8条进一步确定了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不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由于存在着乡集体土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再次,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实际操作中,农民凭借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和宅基地是无法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的,无法在承包权或使用权让渡过程中获得土地增值的最佳收益,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等凭借法律确认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在代替农民行使着补偿安置费、劳力安置费的测算、支配和使用权,这就难以避免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第三,政府角色错位。农村房屋拆迁,政府已经不单纯是管理者,它的权力已经延伸到对公共资源的商业运作。从法理上讲,政府征用的土地用于商业性目的,不应动用政府行政征用权。政府没有理由为了私人的利益出面去征用另一部分私人的财产。如果政府以强权将低价征用来的土地,高价出让给商家、企业使用,或者用地人给政府某些好处后低价使用,实际上政府已经充当了合伙人的角色。
在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层层转授行政权,使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得不到保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行政机关。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农地征用后补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授权给省级政府作出相应的实施细则,省级政府又授权给市、县级政府,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权力层层下放,本无权制定补偿标准的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行政文件、命令、通知任意处分农民的财产。转授权力的结果导致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拆迁补偿标准高低无据,拆迁补偿工作失范。二是行政行为缺乏法律边界,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拆迁补偿协议应由农民与拆迁方签订,村组非经农民授权不能代理。由于缺乏法律对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规制,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打包”顺代处分了农民的房产、树木、青苗等私产,非法剥夺了农民的私产所有权主体地位。三是行政机关不当干预,非法剥夺了农民的诉讼权。依据现行诉讼程序法精神,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有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对行政裁决又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地方却由党委、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在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上,不得有任何异议。如果拆迁时,农民连基本的诉讼权都有没有,就无法保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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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行政权力过大,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无权制定强制拆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更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去行营利之目的。
第四,补偿不到位。在农村房屋拆迁实际操作中,普遍采用的三种补偿办法均有明显瑕疵。一是“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由于房屋所立足的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建造成本的形成机制也不同,再加上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在的工农身份上的差异产生的福利不同,作为农民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来补偿是不妥当,也是不合理的。二是“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再行补偿。采用先征地后补偿,依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当然是方便了。但现实是,往往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具备征地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这里的房屋拆迁只是也仅仅是集体土地上的行为,不涉及征地问题,拆迁又该如何进行?三是“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这种当事人之间“私了”的办法,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很容易埋下矛盾的种子,一旦成讼,两败俱伤,后患无穷。同时,由于被拆迁方农民了解情况相对较少而处于弱势,易出现不合理的伤农补偿结果。
如何有效地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行为,这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笔者建议:
(一)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中,各级政府要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树立“善待人民群众”的观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考虑被拆迁的农民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及时化解农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完善现行法律,规范拆迁行为。在宪法修正案已通过的前提下,为防止农村征地和拆迁工作中的政出多门、政策前后矛盾、补偿标准混乱等现象的出现,应当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尽快对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新规定,规范农村征地和拆迁行为。
(三)规范征地拆迁主体,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性质。在拆迁工作中,由于地块的用途不同,政府所起的作用也应有所区别。征地拆迁权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只能由政府行使,并严格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营性项目用地不能启动国家的权力。房屋拆迁立法应将出于商业目的与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拆迁区别开来。
(四)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要强化各级政府的法治理念,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构筑失地、失房、失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因拆致贫”。借鉴深圳、广州、佛山等地的经验,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价值化,赋予农民永久性的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使农民变成“股民”,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要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加快中低价商品房的建设,适当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让失房群众买得起房。对拆迁农民中买不起房的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廉租屋”制度。要坚决杜绝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文明行为,把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五)完善拆迁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农村征地拆迁的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决机制,把征地拆迁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度,使被征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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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实行村务公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有农民进行监督,严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结转、收支管理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行征地拆迁制度改革,拓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安置途径,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到实处。要建立配套的、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人为因素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和不合理控制,防止和纠正拆迁中发生的不公正现象,遏制权力进入市场,以健全的司法制度,形成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利益。
【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解决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对策
[提要]本文介绍了解决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对策,、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应当如何补偿安置,笔者根据多年承办拆迁案件的实践经验认为,拆迁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行为,关于其如何让补偿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的协商,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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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解决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对策
1、加强立法,限制强制执行,提高强制执行的门槛。如果强制执行的条件定的太低,开发商往往不会与被拆迁人真诚的去谈判,平等的去协商,再者拆迁本来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政府干涉太多总不利于事态的正常合理发展,国家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拆迁法规,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加大保护力度。
2、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应当如何补偿安置,笔者根据多年承办拆迁案件的实践经验认为,拆迁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行为,关于其如何让补偿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的协商,可以由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即将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因拆迁给被拆迁人带来的直接损失等折合成货币的形式,以金钱来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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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即不以货币进行补偿,而是拆房补房,以房屋产权来进行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即对于拆迁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价并以货币的形式补偿,同时为被拆迁人解决住房问题,发给安置房屋或廉价出售给安置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一种和第二种是拆迁条例中规定的方式,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单纯的货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基本上是不可行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第三种方式进行补偿,即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和附属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并对其进行房屋安置。
3、健全拆迁过程的听证、评估等事项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使这些程序能够真正的实现其价值,加强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谣言:吃太咸了会得病,
导语:“人体每日摄入食盐不应过多,否则易患多种疾病。”这是真的吗,
吃太咸了会得病,
一、 网友评论:
1、 网友:冰冰 23 岁行政助理
我就是一个”重口味“的人,但身体很健康啊~
我就是一个特别爱吃咸的人,什么咸菜、咸烧饼都是我的最爱。大家都说吃太咸对身体不好,可我一点没这么觉得。前几天我还到医院去体检,各项指标都很正常。吃咸不会得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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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友:小帅 34岁 销售
邻居家大爷常年吃太咸,结果得了心血管病。
邻居家有个大爷经常吃咸的东西,大家都劝他不要吃这么咸,可他就是不听。后来他被检查出了心血管疾病,我想这和常年吃咸有很到关系。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每人每天钠盐摄入量不超过5克
二、 专家解答:
1、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每人每天钠盐摄入量不超过5克。
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每人每天钠盐摄入量不超过5克,而我国现在每人每日食盐约12克、美国提倡的人均2.3克/天宽松了许多。
2、 高盐饮食会导致高血压。
营养专家原表示,高盐饮食是高血压的三大原因之一,高盐饮食是我国高血压的最重要的危险因素。古人就知道“味过于咸,大骨气劳,短肌,心气抑”,即多食咸会影响血液和血液循环,伤及骨骼,并使心功能受到抑制。盐摄入平均每增加2克,收缩压和舒张压就分别增加2.0mmHg和1.2mmHg。
“有的人以为‘不吃盐没力气’,这是没有道理的。”专家表示,人对钠盐的依赖,只是长期以来味觉适应了高盐。除此之外,吃盐还包括酱料、酱油、零食里的盐,因此不放盐放酱油的做法,也同样会摄取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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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常人钠的摄入量和排出量时刻处在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而且钠的排出主要通过我们的肾脏。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摄入过多的盐分,钠的摄入量就会增加,这就给肾脏排除钠的功能增加负担。如果摄入钠的量过多的话,为了保证肾脏的正常功能,也为了保持钠在血液中的浓度不变,就需要多喝水,不过水喝太多的话就会使得血液中的水分有所增加,这就形成了“水钠潴留”的状态。这种状态就好比一个装满水的气球,水越多的话,气球产生压力就会越大,久而久之就会导致高血压的出现。这就是吃得太咸会引发高血压出现的原因,主要是钠在作怪。与此同时,如果血容量过大,加重心脏负荷,再加上自身的血管狭窄的话,就有引发冠心病的可能。
吃太咸还可能给身体带来多种疾病
3、吃太咸还可能给身体带来多种疾病。
肝肾疾病。摄入过多盐会超过肝肾代谢的承受力,加重心血管压力,血压越高,肝肾血流量越少,肝肾功能损害越大,易导致慢性疾病。
呼吸道炎症。高浓度食盐不仅抑制呼吸道细胞活性,降低其抗病能力,还会减少唾液,使口腔内溶菌酶减少,难以抵抗病毒感染。
胃癌。食盐中的高渗透液会破坏胃黏膜,一些腌菜、盐渍食品中所含亚硝酸盐在胃酸和细菌作用下会转变为亚硝胺,易致胃癌。
皮肤老化。体内钠离子增加会导致面部细胞失水,皱纹增多。
肥胖。英国通过对1600多名青少年进行研究发现,吃盐越多,甜饮料喝得越多,很容易带来肥胖问题。
精品文档 你的首先 骨质疏松。食盐主要成分是钠,人体每排泄1000毫克钠,大约会耗损26毫克钙。吃盐越多,
钙越少。
吃黄瓜鸡蛋1周掉10斤 饭后吃啥排出体内致癌物 这样吃萝卜一冬不生病 几种零食一辈子都不要吃 吃火锅时少点5类蔬菜 防肝癌注意两吃两不吃
范文五: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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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 :2017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
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 ,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这是截至2017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
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 同地同价" 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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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http://s.yingle.com/cq/31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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