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 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 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 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 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 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19、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20、 权利本位原则: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
21、 权利能力: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因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故称权利能力)的法律资格(抽象资格)。
22、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
23、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4、 民事权利: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l 绝对权:相对于所有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相对权: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l 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抵销、追认)。 抗辩权: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 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划分标准)
l 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社员权: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权利的内容为划分标准)
l 专属权: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人身权)。
非专属权:非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划分标准)
l 主权利: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权利在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划分标准)
l 原权利: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人身权、所有权)。
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划分标准)
25、 民事义务: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26、 请求权体系:
l 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因契约关系、不当得
利、 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及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l 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及停止侵害请求权)。
l 人身权请求权: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7、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的具体规定。
28、 法条竞合: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
29、 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
一 行使。
30、 请求权聚合: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31、 请求权规范竞合: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后,不得再行请求。但是,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归于消灭时,可以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
32、 清偿:债务人按照债的要求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33、 提存: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34、 免除: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5、 抵销:又称“充抵”,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冲销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的意思表示。
36、 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
37、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8、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照契约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该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9、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之前,得拒绝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
40、 追认权: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其权利的人的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行为。
41、 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
42、 权利的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基础的取得。
43、 诉讼时效: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发生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44、 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45、 除斥期间: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
46、 公力救济: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47、 自力救济: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48、 正当防卫: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
49、 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
l 防御性紧急避险: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
l 攻击性紧急避险: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之物的损害
50、 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务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
51、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52、 无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但不满10周岁;虽满10周岁但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使其判断能力相当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53、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
54、 自然人: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是相对于法人(团体性主体而言的)。
55、 人格权:自然人所具有的,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绝对权。
l 生命权: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l 健康权:自然人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持其生命活动 的人格权。
l 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人格权。
l 姓名权:自然人对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
l 隐私权:自然人的自由权在私法上的保护,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及私人信息不受侵扰的人格权。
l 肖像权:对个人的真实形象通过照相、绘画、录像等艺术方式表现出来的物质形态的制作权和使用权。
l 名誉权: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l 荣誉权:自然人对于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56、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57、 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结束其生前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制度。又称拟制死亡或推定死亡。
58、 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民事制度。
59、 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由于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从中指定的监护。)
60、 委托监护:通过委托而设立的监护。
61、 自愿监护:依照法律本无监护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监护。
62、 补充监护:对于没有以上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团体监护人。
63、 监护人的转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民法通则》133条)
64、 住所:自然人进行有民事意义活动的中心场所。
l 意定住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l 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
l 拟制住所:法律规定在特俗情况下将居所视为住所。
65、 居所:自然人居住的处所。
(与住所的区别:①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有多个居所;②住所是自然人为一般目的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为特定目的而居住的地方;③居所具有临时性,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住所必须是稳定的连续的居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66、 法人: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
l 公法人与私法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l 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67、 特许主义原则:任何一个法人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元首许可。
68、 许可主义原则:法人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成立。
69、 准则主义:法律对法人的设立规定了具体要件,只要符合条件,发起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70、 命令设立: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
71、 发起设立: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
72、 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
73、 法人人格否认:法人虽为独立的主体,承担独立于其成员的责任,但当出现有悖法人存在目的及独立责任的情形时,若再坚持形式上的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将有悖公平时,在具体个案中视法人的独立人格于不顾,直接将法人的责任归结为法人成员的责任。
74、 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或者法人的分立或合并。
75、 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的行为。
l 存续分立:法人分出一个法人后,原法人继续存在。
l 新设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后,原来的法人不再存在。
76、 法人的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归为一个法人主体的行为。
l 吸收合并:数个法人合并,其中一个法人存续而其他法人终止。
l 新设合并:参加合并的各方均在合并中消灭,而一个新的法人实体从中产生的行为。
77、 法人的清算:对一个终止商事经营并消灭主体资格的商事主体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所作的综合清理行为。旨在一次概括性地结束商事主体唉经营中所有的财产关系,为其安全退出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l 破产清算:在商事主体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为公平地概括性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所设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l 非破产清算:在商事主体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消灭的时候,对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以便结束所有的财产关系,并最终确定商事主体的剩余资产以分配给出资人。
78、 章程:以设立社团为目的,就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及社员地位等重要事项加以规定,是社团运作及社员权利义务的确定所依据的文件。
79、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社团法人具有同一的性质(由多数人为达一定之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结合体)但无法人资格的团体。
80、 民事合伙:以契约为纽带结合起来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合体。
81、 普通商事合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上是营业为目的而结成合伙,若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即为普通商事合伙。
82、 有限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83、 隐名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并分配利益,不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仅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含有至少一名隐名合伙人的合伙为隐名合伙)
84、 显名合伙:所有合伙人均公开其姓名,不仅出资、分配利益,而且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并就合伙组织的债务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5、 个人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方式。
(法人合伙)
86、 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名义缺德人收益所构成,换言之,合伙财产是由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87、 合伙债务:与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88、 法律事实:在私法上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89、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90、 非法律行为
l 准法律行为:虽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人的意思表示中是否含有效果意思并不重要,如通知,催告等。
l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l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l 侵权行为
l 缔约过失
91、 状态:一定事实的经过,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由。如成年、期限届满、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经过等。
92、 事件:一定自然事实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由。如出生与死亡、失踪、混同、丧失意识等。
93、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与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
94、 意思实现:民事主体做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
95、 辅助的民事行为: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96、 社会典型行为: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权利义务的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
97、 催告: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或者要求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确定某种关系的通知。
98、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由一个人即可单独有效地从事的行为)
99、 双方法律行为:一般指契约,即由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100、 多方法律行为:因当事人多个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形成的法律行为,也称“合同行为”。
101、 决议:人合组织、合伙、法人之由若干人组成的机构(如社团的董事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形成的结果。
102、 身份行为:发生身份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03、 财产行为:发生财产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04、 负担行为: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者另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105、 处分行为: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
106、 无权处分行为: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107、 不要因法律行为: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的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原因相脱离,原因非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08、 要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原因为成立要件而与原因不可分离
109、 有偿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方在为财产性给付时,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110、 无偿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为财产性给付时,没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111、 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
112、 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
113、 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从而被诶允许按照当事人预设的效果意思发生效力后果的法律行为。
114、 不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从而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设的效果意思发生效力后果的法律行为。
115、 诺成性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无需再为实物的交付的法律行为。 116、 实践性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外,尚需交付标的物的法律行为。
117、 生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行为人生前就可生效,与行为人死亡无关。
118、 死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
119、 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对于一项法律行为之事实存在的确认。
120、 法律行为的构成
l 要素:组成法律行为本质的元素。
l 常素:法律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当事人虽然可以以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改变或者排除法律规定,但即使当事人不约定,此种元素尚在。
l 偶素:当事人特加于法律行为的条款。
121、 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尺度对私人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的肯定性结论。
12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123、 条件:行为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手段。
124、 停止条件: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当条件发生的时候,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即当条件发生的时候,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条件对法律行为限制的作用为分类标准)
125、 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
消极条件:以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
(作为条件之事实是否发生为分类标准)
126、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127、 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按照一定标准(条件)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使得当事人预设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
128、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
129、 误传:因传达人或者川大机关的错误而致使表示与意思不符。
130、 欺诈: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
l 积极欺诈: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
l 消极欺诈:行为人根据法律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事实说明的义务,但是行为人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致使对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为意思表示。
131、 因胁迫而发生的法律行为:以非法加害或者不正当预告危害而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并给予这种恐惧做出违背自己意志并迎合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13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的确定。
133、 法律行为的解释
l 整体解释规则:对合同(法律行为)的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法律行为中所具有的真正意思。
l 目的解释规则:如果法律行为条款出现分歧而可作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选择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
l 公平解释规则:解释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l 交易习惯与交易前例规则
l 诚实解释规则
134、 代理:一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他人的行为。
135、 代理的种类
l 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l 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l 显名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
隐名代理:不以北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
l 直接代理:代理效力由自身发生的,不需要由代理人通过一项特别的行为将行为效果转一给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 l 本代理:第一层代理,即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第二层代理,即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选任代理人,使其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
136、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即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是欠缺代理权。
137、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岁没有代理权,但是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138、 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的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事实。
139、 取得时效:针对物权而规定的,是占有他人之物(或者物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物(或者物权)。
140、 诉讼时效:针对债权而规定的,指请求权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及发生权力行使障碍。
141、 诉讼时效之客体:又称诉讼时效之标的,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 142、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不行使状态相反的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143、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请求权行使的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等到障碍事由小时候,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
144、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5、 诉讼时效的延长:因特殊情况,法院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期间给予延长的情形。 146、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的有效期间。
范文二:民法学-名词解释
A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B 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负责补偿的保险。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 C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从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 存款合同是公民(存款人)将货币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于存款人取款时按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D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 单一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 抵押物折价是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其债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独立作品即由一个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 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F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明权(广义)指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成果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发明权(狭义本书)依据我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查而获得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发明权的主体依法取得发明权的人,即发明人。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现权的主体指依法取得发现权的人。 发现权是法律赋予发现者对于其发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发现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所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 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许可制度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非计划合同是不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依据而订立的合同。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G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双方就转让工矿产品达成的协议。是以转移工矿产品所有权(包括经营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有技术是指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的技术。 公证合同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即供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关于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按照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的归责原则。 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H 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相互联合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之间的联合属于联营。因此,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公民与单位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协议。
合理使用制度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三要素中任一要素的改变,都为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中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解释,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则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 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旅行的权利。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或物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 婚姻自主权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混合原则是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用的原则。 J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的协议。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作品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每一作者的成果是独立的,由编辑者或出版者行使整体著作权的作品。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广义上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信息、经验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专业训练或者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的协议。狭义的是指当事人一方(服务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协议。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顾问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继承(广义)后人对前人的科学、文化、思想、艺术、政治、身份、事业、财产等等的承袭。(狭义)财产承受,即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传的资格。 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顺序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简单之债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鉴证合同是指经鉴证机关予以鉴证的合同。 结算合同,又称结算帐户合同,是指立户人将其款存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为立户人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协议。 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 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协议。 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委托人为此给付报酬的协议。 K 抗辩权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不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L 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之债是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邻接权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M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即卖方(又称出卖人)将出卖的财物转归另一方即买方(又称买受人)所有,买方取得财物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免除条件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换言之,是指违法行为人是否应负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一定责任的构成要件既是对民事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题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 名称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N 匿名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没有署名的作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指转让农副产品的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农副产品的协议。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众多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Q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在科技领域中除发明、发现以外的其他科学技术成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企业租凭经营合同是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为此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经营的协议。 强制许可制度指他人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主管机关批准特许,获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但使用人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 侵权的民事责任指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由此形成的承担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权利质押指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 R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等人身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就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成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成租人使用,成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S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印刷等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 商标权的取得指商标所有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指商标权所有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权的续展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届满时,依法申请核准延长商标权有效期的法律活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指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由受让人享有该专长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也称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 商标注册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按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行为。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身份权是公民或法人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荣誉权等。 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审批的合同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或部门予以审核批准的合同。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生命健康的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使用在先原则指按照使用商标的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书面原则指专利权的产生必须以书面方式履行有关手续,且书面文件的撰写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术秘密是指未申请专利,也未对社会公开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 T 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W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不是直接为使自己享有合同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将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 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违约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行为指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实。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他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予对方利益的合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 无效合同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X 先申请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只将专利授予最先申请人,而驳回在后申请的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选择之债是债的履行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债的标的来履行的债 Y 演绎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要式合同是指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遗产分割指根据法律规定的遗嘱的指定,按照各继承人或受遗赠应得的遗产份额,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实际处理,使遗产归属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托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给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一定份额的遗产时,向其附加提出的,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要求。 遗赠抚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通过合法形式把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加以变动、更改的行为。 遗嘱的撤销是遗嘱人通过合法形式把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取消的行为。 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处置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执行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对遗嘱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内容加以全部实现的行为。 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执行其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 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优先权原则包括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或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关于承运人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一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旅客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Z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特殊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 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债的转移又称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也就是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而债的主体改变。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券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券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招标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四个阶段。 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合法的防卫措施。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及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的产生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授权行为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职务作品(雇员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财产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种类之债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主合同指在两个合同之间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主债是在两个相互有关联关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效力为其发生效力前提的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注册在先原则是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本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间。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著作权的客体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即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著作权的取得指著作权人因何种形式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受让取得即著作权人通过合法方式或受让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限制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在某些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全部实现。 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即作者因完成作品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主体)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就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所达成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 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技术范围,也就是某一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 专利权的保护指依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实施,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专利权的撤销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的一套公众监督程序。 专利权人指在专利有效期间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专利权是专利局代表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就通过专利审查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申请人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专利文献是指各类关于专利技术的文献。 专利证书是指专利局颁发的就特定人对某项技术享有专利权的证明。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关于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懂得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关于一方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临时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的协议。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范文三:民法学2——名词解释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立方式。
3.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 财产继承,是指根据继承法规范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
律制度。
6. 肖像权,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反映的肖像人的外部形象。
7. 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8.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
权利。
9. 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按照《伯尔尼公约》,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
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音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专有权。
10. 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
定而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1.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示公平时,
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1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
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13.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4. 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5.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
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16.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力。
17.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
产继承关系。
18.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
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有关机关保存。
19.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
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20.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
继承方式。
21. 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
的行为。
22.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23.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
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24.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
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25.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
权利
26.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
度。
27.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得以其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8.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
备的权利。
29.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0.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31.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
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32.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33.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血亲代先死亡
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34.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5.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
(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3分〉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4分)
(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3分〉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转继承是连续继承。(2分〉
(2)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3分)
(3)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转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2分)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始。(3分〉
1. 债 的 主要特征是:
(1) 债 的 主体的特定性。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 的人。(3分)
(2 )债 权 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 性。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3分)
(3) 债 的 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行为,也 可以是智力成果。
(4 )债 可 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 遗 嘱 的有效条件有:
(1 )遗 嘱 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3分)
(2 )遗 嘱 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分)
(3 )遗 嘱 处分的内容必须合法;(2分)
(4 )遗 嘱 的形式必须合法。(2分)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3分)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c3分〉
(3)债务人的债务陆人迟延履行。(2分)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分)
2.简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的享有者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公民。(2分)
(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2分)
(3)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财产。(2分)
(4)继承权的行使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2分)
(5)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分〉
范文四:民法学1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
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
3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
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
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
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
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
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
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
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
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120、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
123、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主要是指损害赔偿的方法。
12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5、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126、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127、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128、处分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129、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0、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132、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133、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134、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135、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136、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137、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38、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39、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40、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41、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4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144、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
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45、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14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4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范文五: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 生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主要是维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含义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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