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一)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这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功能的发挥,而且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是否能真正具有权威。特别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如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差,就不可能真正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但如何使法院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与其他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进一步加以解决的。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保障贯彻这一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证据规则,坚持对证据的质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同时加强立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提高法官对法律法规内容、立法目的及效力层级的理解和法律适用水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合议可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是审判的主体,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应当坚持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6.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相互进行辩论。
7.检察监督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将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规定为: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只主管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主体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和行政主体内部职权争议的案件;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
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是因为:第一,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确定的体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主体系统本身行使,故行政诉讼法只赋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第二,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第三,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的相对方,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根据“参照规章”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参照适用,拥有审查权。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是因为:第一,根据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围。确定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更为合理,是行政权的范围。第二,人民法院长期进行审判活动,对适用法律最有经验,对法律问题最能作出正确评价,而行政主体长期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对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行政行为能更为适当、更为合理、更为有效,因此,合法性问题应交由人民法院解决,适当性问题应留给行政主体解决。
然而,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与其说是为了排除合理性审查,倒不如说旨在尽可能限制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判的权力。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判决变更,所以法院在有限的范围内依然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并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主体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它最清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反,行政相对人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负举证责任。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当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主体就须证明其行为确实是根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可能因此而败诉,承担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后果。对于被告提供晦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有权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任何证据材料,都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在经过认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负举证责任,既可以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又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使行政相对人不因行政主体滥用权力,自己又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司法保护。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要求效率性和连续性,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当事人起诉即予停止执行,势必破坏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连续性,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
定状态。如果遇到起诉情况较多时,甚至会导致行政管理陷入瘫痪,危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但是,此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对发生争议的案件情况最为了解,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以后,他们权衡利弊得失认为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5.不适用调解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这是因为,调解在于由法院说服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谅解而结束案件。这种方式一般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享有的是一种公共权力,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着公共利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处分这种权力和职责,则意味着违法失职;在涉外诉讼中,则意味着放弃国家主权。调解不同于协调沟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排除干扰,则应多做协调和沟通工作,以取得最佳审判效果。
范文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有( C )
A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 罚款 C、逮捕 D、行政拘留
2、行政诉讼中,(A )对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A、被告 B、原告 C、法院 D、第三人
3、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C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C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1
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D)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 B、30日 C、2个月 D、6个月
6、经人民法院( B)次合法传唤,行政诉讼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A、1 B、2 C、3 D、4
7、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A)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B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8、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B)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C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9、下列行为中,( C)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D、行政拘留
10、下列事项中,(C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公民不服我国政府对美国的外交政策
C、王某对公安机关不给自己开的旅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行为不服
D、李某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服
2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A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 B、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C、行政处分行为 D、民事侵权行为
12、( D)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C、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13、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 C)。
A、要求原告撤诉 B、不予审理 C、按缺席判决 D、通知其上一级机关应诉
1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B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B)内提起上诉。A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
3
(D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C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7、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予处罚而没有处罚的
(A )。B
A、可以直接给予处罚 B、不能直接给予处罚
C、可以命令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D、可以和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行政处罚
18、季某某因多次偷窃被派出所裁决治安拘留5日,季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A )。C
A、判决维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B、判决变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C、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D、判决驳回季某某的诉讼请求
19、行政诉讼的证据除(D )外,与刑事诉讼相同。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现场笔录
20、除涉及不动产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为( D)。C
A、1年 B、2年 C、5年 D、 20年
21、沈某至刘某某家中窃得2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处治安拘留5天,刘某某对此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后
4
维持原处罚决定,如果其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他应向法院提起(A)。
A、行政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D、刑事诉讼
22、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C )法院管辖。A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B、复议机关所在地
C、既可以是A,也可以是B D、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
23、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执行,但在( D)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B
A、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C、原告的律师认为需要停止 D、审判长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D )不负举证责任。
A、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 B、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C、行政处罚前事先告知情况 D、原告称被刑讯逼供所造成的伤势
25、在行政诉讼中,哪种情形审判人员不必回避(D )。
5
A、审判人员甲是原告的叔叔 B、审判人员甲是此案的证人
C、审判人员甲是被原告殴打的被害人乙的朋友
D、审判人员曾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驳回了同一原告的起诉
26、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D )。
A、可以自行撤诉 B、征得被告同意后,即可撤诉
C、经人民法院登记后,即可撤诉 D、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27、在经过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处罚人仍不服,继续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下列( C)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A、被处罚人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诉讼
B、被处罚人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为由提起诉讼
C、被处罚人以处罚不太适当为由提起诉讼
D、被处罚人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诉讼
2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A )。
A、可以书面审理 B、应当书面审理 C、必须开庭审理 D、一律开庭审理
29、下列(B )类裁定不可以上诉。
6
A、不予受理 B、终结诉讼 C、驳回起诉 D、管辖异议
3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A )内提出。C
A、6个月 B、1年 C、2年 D、20年
篇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试题及答案84分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试卷满分:100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0分,共30分)
1.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B、责令停产停业
自己得分:3.0
2.下列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是()。
B、社团组织
自己得分:3.0
3.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分为:()。
D、发出听证通知书、听证会与质证、初步决定和建议性决定程序、决定程序
自己得分:3.0
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设立巡回法庭。
D、深圳、沈阳
自己得分:3.0
7
5.调查程序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一方的合法权利、()和尊严。
C、自由
自己得分:3.0
6.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主体即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其他组织。
A、公民、法人
自己得分:3.0
7.行政调查程序的本质是()。
D、正义
自己得分:0.0
8.2015年3月8日,全国人大会议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规定。
A、法律
自己得分:3.0
9.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执行方式:()和()。
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己得分:3.0
10.现代行政的核心是()。
B、依法行政
自己得分:0.0
8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0分,共30分)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
A、行政复议的权利
B、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C、行政复议程序
自己得分:0.0
2.国家赔偿的具体操作原则是(),即有限地弥补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
A、填平补齐
B、有限补偿
自己得分:3.0
3.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保障当事人诉权。
B、有诉必理
C、有案必立
自己得分:3.0
4.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
A、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C、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自己得分:0.0
5.随着我国民主法治文明进程的推进,政务公开将会在更
9
广泛的领域、更高的层次替代信息公开。为此,《法治政府意见》提出()两项要求。
A、推进办事公开
B、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自己得分:3.0
6.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的政府信息。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自己得分:3.0
7.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等内容。
A、政府信息的名称
B、政府信息的生产日期
C、政府信息的索引
D、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自己得分:3.0
8.对行政许可种类的分析是研究行政许可这一行政法律现象的重要内容,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方式。按许可的内容,可分为()。
A、资格许可
10
C、行为许可
自己得分:3.0
9.《行政许可法》按照()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了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原则和重要制度,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设定主体、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B、监督与责任
C、合法与合理
D、效能和便民
自己得分:3.0
10.对行政许可种类的分析是研究行政许可这一行政法律现象的重要内容,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方式。按是否附加义务的范围,可分为()。
A、义务性许可
D、权利性许可
自己得分:3.0
三.判断题(每小题4.0分,共40分)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B、正确
自己得分:4.0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存在
11
两种执行方式: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和当事人自动履行。
A、错误
自己得分:4.0
3.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申请人的范围可以分为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B、错误
自己得分:4.0
4.行政机关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
A、正确
自己得分:4.0
5.法律与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
B、错误
自己得分:4.0
6.警告,罚款,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都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B、正确
自己得分:0.0
7.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制定最早的、体系最完善、影响最大的一部成文法典是《国家赔偿法》。
B、错误
自己得分:4.0
12
8.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B、错误
自己得分:4.0
9.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B、正确
自己得分:4.0
10.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B、正确
自己得分:4.0
篇三:行政诉讼选择题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起到的作用是(A)。
A(依据作用
B(参照作用
C(参考作用
D(约束作用
2(以下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的是(D)。
A(独立审判原则
13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D(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3(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什么时候通过的,(C)
A(1990年10月1日
B(1999年11月24日
C(1989年4月4日
D(2002年7月24日
4(以下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A)?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章的合法性;?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A(??
B(???
C(????
D(?
5(甲地神鸟公司将3辆车卖给乙地达宇公司,达宇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神鸟公司无法进口汽车证明,达宇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销售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神鸟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是(D)。
A(3辆汽车的性质
B(神鸟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14
C(达宇公司购买运输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6(下列有关我国行政诉讼内容的理解,错误的是(B)。
A(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B(行政诉讼的原告不能是行政机关
C(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审判庭
7(王村、李村的耕地相邻,但因耕地范围不清,而产生纠纷,于是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划分了两家的地界。但是王村对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王某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王某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王某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8(某林业派出所购置森林防火指挥车一辆,并根据国家国森防2号文件有关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养路费的有关规定,向本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申请办理免征养路费证。但是,该
15
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认为林业派出所属于事业单位,不予颁发养路费免征证,并对该车辆照章征费。林业派出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对于林业派出所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受理,为什么,(B)
A(应当,因为被告是行政机关
B(应当,因为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不应当,因为原告是行政机关
D(不应当,因为原告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行政诉讼依(A)而启动。
A(相对人的申请
B(行政机关的请求
C(法院的审查
D(ABC任一行为
10(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对(C)进行审查、裁判。
A(诉讼双方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
B(诉讼双方当事人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1(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不包括下列哪一种,(C)
16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B(法律解释中的规定
C(最高法院判例
D(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12(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法律地位(A)
A(平等
B(不平等
C(完全对等
D(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可区别对待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下列选项中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有(ABD)。
A(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比行政诉讼更为宽泛
B(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C(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种类要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种类多
D(行政复议程序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以下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的有(ABCD)。
A(宪法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C(民事诉讼法
D(WTO协议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
。
17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C(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D(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行政诉讼是(ABCD)。
A(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B(主要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来解决行政争
议
C(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国家机关主管
D(采用司法程序
5(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有(ABC)。
A(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结行政案件
B(保障人权
C(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D(保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
6(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CD)。
A(行政实体法
B(行政程序法
C(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
D(行政系统以外的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程序依据。
7(以下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表
述正确的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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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仍处于优越于原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均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
C(诉讼中对原、被告适用的法律制度应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双方的法律地位就难言平等
D(该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在司法权面前的平等,针对原被告设置不同的法律制度与此不矛盾
8(以下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意义表述正确的是(ABCD)。
A(该原则明确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B(该原则为评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标准
C(确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D(明确了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9(合法性审查原则说明(AC)。
A(司法审查权的有限性
B(行政权高于司法权
C(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法院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10(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是(AB)。
A(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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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举证倒置原则
C(合议原则
D(回避原则
11(行政诉讼具有(ACD)的功能。
A(解决行政纠纷
B(救济行政权
C(监督行政权
D(救济公民合法权益
12(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有限性体现在(AC)。
A(法院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B(法院不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C(法院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D(法院不能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所构造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13(下列可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是(BD)。
A(因购买办公用品与商家发生争议的公安局
B(签发罚单的交通警察
C(驳回文化局建房申请的城建部门
D(拒发甲某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政局
14(行政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包括我国的(ABD)。
A(领陆
B(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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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香港特别行政区
D(领空
15(下列说法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是(ABC)。
A(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B(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D(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义务
16(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
A(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B(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D(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明了(C)。
A(法院可以受理所有行政案件
B(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受理行政案件
C(法院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分工
D(以上答案都对
2(终局裁决行为是由(A)。
A(法律规定的
B(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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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司法解释规定的
D(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不包括(B)。
A(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B(行政主体标准
C(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D(违法标准
4(对下列行政行为能提起诉讼的是(A)。
A(对行政机关罚款不服
B(内部行政行为
C(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ABCD)
D(行政指导行为
5(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可诉范围的是(D)。
A(交警部门作出的吊销驾驶执照的行为
B(公安人员强制将精神病人带离闹市行为
C(工商部门拒绝发给申请者营业执照行为
D(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的调解处理
6(下列行为属于国家行为的是(A)。
A(外交部与某国签订国际条约
B(全国人大制定行政程序法
C(安全局逮捕涉嫌间谍犯罪的甲某
D(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美国公民甲某处以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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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3天的处罚
7(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B)。
A(直接申请复议
B(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
C(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审查请求
8(青川县人民政府的一名职工李某发表了小说《航天英魂》,作品反映了在航天行业默默奉献的技术人员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引起了极好的社会效应,县政府因此向李某颁发了杰出青年的称号,根据该县规定,获得杰出青年称号的公民每年可获1000元的奖励。后来李某的领导因与其不和,指示政府撤销了其杰出青年的称号,李某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撤销其杰出青年称号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B(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她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其的处理是内部行政行为
C(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她应对其领导提起民事诉讼
D(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撤销行为本身并没有剥夺李某的权益
9(以下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义的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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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表明了法院审查的广度
B(表明了法院审查的深度
C(表明了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D(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的审查权
10(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不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C)。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对涉嫌走私(尚不构成犯罪)的物品予以扣押
C(行政拘留
D(对可能危及他人的醉酒者限制人身自由至其酒醒
11(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处以三日的拘留处罚。如果杰克对该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A(可以,因为杰克是对中国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在中国提起的行政诉讼
B(不可以,因为杰克是美国人,应当由外交部门处理
C(不可以,因为杰克是美国人,享有豁免权
D(不可以,因为涉及外国人入境管理,应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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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汪汉斌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7)
〔摘 要〕基本原则的完善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修改具有先导性的地位。准确定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取决于下述一系列问题的最终解决:认识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区别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上应保持原貌,原有内容上应作大的整合,现阶段只能确立有限调解的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整合,完善,有限调解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应该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法律部门的灵魂与精髓,能全面地指导该部门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行政诉讼法》自不例外。目前全面修改《行政诉讼法》已成当务之急、燃眉之事。而修改的第一步或者说首先应考虑的问题,依笔者拙见,就是要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基本原则定位准确而不是含混不清,才能更有效、更清晰、更有的放矢地指导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同时基本原则相对于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说是“纲”,分则部分则属“目”,完善了基本原则,对于分则内容的具体修改而言,当也能收“纲”举“目”张之效。然而对如何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到底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界认识极不一致,理论研讨中存在不少的误区甚至缺失。本文拟对此略陈管见,以期引起理论界和立法者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不要区别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问题实际上缘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之界定。在我国的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此历来存有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不少人认为,行政诉讼法应从属于行政法,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的范畴,行政诉讼法学没有也没有必要
?给予其独立的学科地位。受此观点的影响,一些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学者在对域
〔作者简介〕汪汉斌,1964—,~男~安徽铜陵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从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研究。
?2006年诉讼法年会,杭州,换届选举时~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一分为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惟独取消了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会~而是将其协调归入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一定程度上更强化了人们的这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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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进行理性比较和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现行基本原则进行反 思与检讨后,得出未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为“依法行政”原则和“行
〔1〕141〔2〕22政合理”原则,而这与我国行政法学界所认定的行政法原则如出一辙。即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另有一部分学者尤其是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学者,认为无论是从调整对象、调整领域还是从调整手段、调整方式上看,行政诉讼法都完全不同于行政法,自然应该拥有其独立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学也应该有其独立的学科地位。
撇开学术上的门户之见,我们认为,无论是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的范畴,还是认为它应该独立于行政法,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和诉讼法学科,行政诉讼法都应该拥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如果承认行政诉讼法独立的部门法和学科地位,其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自不待言;即便认为行政法就包括行政诉讼法,两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和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每部法律都要规范一定主体的行为。而每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这些主体在这部法律所规范的领域中行为的指导思想。行政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因此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作为行政法的原则来规范和约束它们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权的性质及其运作机理,也是“依法治国”和“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可是如果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也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就未免荒谬和乖张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代表法院的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要求他们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也要遵循“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的原则,自然是说不通的。
在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被定义为:“由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约束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基
〔3〕29本准则。” “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显而易见不符合这样的基本原则的定义,一方面如前所述它无法也不能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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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无异于空穴来风。
最后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实体法的成文立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法的成文法表现形式主要是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仅是行政法的总的原则,不妨碍归属其下的每部行政程序法拥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如我国相继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分别列有各不相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便认为行政诉讼法归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有其独立的生存空间,而不是简单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替代。
二、立法体例上要不要保持原貌,
成文法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形式立法惯例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把基本原则集中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至第十条中。另一种方式是不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如德国和日本的《行政诉讼法》。集中规定有自己的优势,比如它更能清晰地指导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便于宣传和普及该部门法的知识,以提高公民相应的法律意识。分散规定也有相应的好处,比如结合分则具体条款加以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适用中的任意解释,有利于统一司法适用。
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基本原则部分是保持原来的立法体例,仍然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还是象有的学者所说的应颠覆原貌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笔者以为,我们应看到,我国的立法模式受前苏联的立法体例影响比较大,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一般都把基本原则在总则编集中加以规定。如我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所以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性,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目前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方式似无必要作大的变动,应尽量保持原貌。
但值得注意的是,仔细研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会发现,不管当时的立法者有没有意识到,分则部分的一些条款实际上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如第二十五条对被告资格的认定体现了“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的原则”;第三十二条体现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第三十七条体现了“相对人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五十条则体现了“行政诉讼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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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原则”等。这些被部分学者称为行政诉讼的所谓“特有原则”,在近二十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可以说实践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大都出在这些“原则”的贯彻不力上,因此《行政诉讼法》就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它们提升到总则部分作为基本原则来加以明确规定。
三、具体内容上要不要作大的整合,
无论是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讨还是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看,这个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肯定的。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能最大限度地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从而有力地指导行政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以此来检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部分,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真正实质性地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特点的只有一个第五条,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这一条目前在行政诉讼的理论界乃至实务界又是质疑最多的一条,本身面临着一个修改的问题。单从这一点看,如前所述把分则部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与精神的部分条款,提升至总则部分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已是势在必行。至于第五条的修改则主要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不具有可诉性,二是人民法院可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在笔者看来,要想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步到位地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仍不太现实。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改革和国家权力谱系的重新配置有关,而这一切绝非一日之功。倒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笔者以为理应成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形式上赋予了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变更权,而实质上已经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审查问题。只不过这里“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非常有限,仅指“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已;另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又对人民法院拥有的“司法变更权”限制过窄,以至于对行政处罚以外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能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尽管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限缩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或基本相同,导致恶性的循环诉讼,从而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任感。所以有必要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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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权进行适度的扩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或适度性进行审查。”
其次,如果说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部分真正体现了行政诉讼活动特点的条款太少的话 ,那么它所体现的三大诉讼均应遵循的所谓诉讼活动的“一般原则”又太多了。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只不过是三大诉讼活动之一,它理应遵循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甚为密切,许多国家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行政诉讼活动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大部分基本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已是不争的事实和自明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民诉法是三大诉讼的一般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说在《行政诉讼法》起草的当初,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赴较晚、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把与民诉法完全相同的的原则也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仍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在法治建设迅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大为加强的今天回头再来审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那些“似曾相识”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既纯属多余,又导致立法重复,从而有损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性。似乎应考虑将其删去。比如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这一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稍具法律常识的人就能脱口而出。而且行政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更多的时候还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根据。即是说行政诉讼不仅仅是事实审,更是法律审,单纯说“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且不说这些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规则,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值得讨论,单从《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只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两点来看,完全有理由取消它或者也只规定两审终审制度;再如第八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不仅宪法上有相应的规定,如宪法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等,民诉法对这两条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大为提高的今天,这些几乎成了一般社会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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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所以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也似无不可。
再次,考虑到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特点,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另外几条看似与民诉法相同的“基本原则”,不仅应予保留,有的还应重新整合与完善。比如,由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特殊性,第三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对行政诉讼来说就至关重要,理应成为行政诉讼首要原则而予以保留。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超期审理、诉讼结案率低以及诉讼时间过长等不正常现象,多半与行政机关“显性”或“隐性”的干涉有关。当然行政审判受到的外界干扰不仅来自行政机关,有的也来自人大或其他机关,因此应将第三条的后半部分修改为“不受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如,由于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事实上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关系,所以要能真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赋予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仅应予保留,而且应与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合二为一。因为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是其法律地位平等的鲜明体现,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再加上前述的“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被告负举证责任”等原则,庶几有望在行政诉讼中真正实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四、要不要将调解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这在不少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学者看来,似乎已不是问题。因为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对其中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质疑声持续不段,呼吁、主张行政诉讼应确立调解原则的言论、文章连篇累牍,而且法学界和实务界从来也没有象在这个问题上如此惊人的默契与一致。
笔者赞同确立调解原则的部分理由。理论上说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原则的最大障碍是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行使不享有处分权,但正如不少学者指出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本来就有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之分,对于后者行政主体完全享有处分权;从司法实践看,我国不少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庭外所谓的“协调处理”来解决的,与其羞羞答答、暗渡陈仓地庭外调解,实在不如明文规定、正大光明地进行行政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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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事过犹不及。完全将调解确立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笔者不免有些许隐隐的担忧。一方面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
〔4〕讼不得调解(和解)仍然是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承认例外情形而已,表现出对调解的谨慎适用;另一方面从我国既往的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在现行法明文规定不得调解的情况下,尚且有大量的行政案件是通过庭外所谓的“协调处理”来解决的,其中不乏“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强制调解、打压相对人权利的情形,如果完全将调解确立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怕是更便于法院或法官借调解之名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肆无忌惮地上下其手,这样“可以调解”的立法规定实际上就成了为法院或法官的枉法行为而张目的工具。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我们现阶段最多只能确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的原则。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不仅要明确规定哪些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如涉及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案件和行政合同案件等,除外案件不得调解,而且对调解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等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梳理、整合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或适度性进行审查;第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第四,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辩论;第五,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为当然被告,被告负举证责任;第六,行政诉讼适用有限调解。当然这其中的具体内容及其文字表述仍可细加斟酌与讨论,以便使未来的《行政诉讼法》更加完善与实用。
〔参考文献〕
〔1〕王学棉主编:《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杨建顺.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本文发表在《学术交流》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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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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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
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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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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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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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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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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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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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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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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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篇一:行政诉讼法专题形考册四套题(答案)
行政法试题类型及试卷结构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行政诉讼管辖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 A )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A(第一审 B(第二审
C(执行程序 D(监督程序
2(对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作出( A )判决。
A(维持B( 撤销
C(履行D( 变更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小题,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1(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BCD )。
A(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B( 行政诉讼法律
C(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D( 法律、法规的解释
2(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行政裁定包括(BCD )。
A( 提审、指令再审裁定B( 不予受理裁定
C( 驳回起诉裁定D( 管辖异议裁定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共20分)
1(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P270
2(行政裁定 P362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小题,共20分)
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P269
2(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P309
五、论述题(15分)
论述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P347
六、案例分析题(15分)
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民,2006年6月某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
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
2
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应该,见P263
(2)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无效,见P206
(3)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不能,见P304
《行政诉讼法专题》形成性考核四套题
第一套题
一、 选择题
1(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BCD)。
A(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 B(行政诉讼法律
C(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D(法律、法规的解释
2(《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ABCD
A(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两审终审制度
3(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主管:( A )。
,(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 B(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
C(因内部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D(因行政立法行为
3
引起争议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是( A )。
A(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B(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C(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D(抽象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下列原则与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是( AC )。
A. 不适用调解制度
B. 合议制度
C. 被告负举证责任
D. 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二、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 P262
,(司法审查权有限原则 P270第三原则
。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P265
三、论述题
论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P269
第二套题
一、 选择题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 D )管辖。
A(级别 B(移送
C(指定 D(地域
4
2(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有( ACD)。
A( 国家行为B( 行政处罚行为
C( 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 D( 行政处分行为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管辖法院是 (ABCD )。
A. 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B. 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
C.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D. 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一审管辖权的行政案件是(ABC
A(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
C(对国务院各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D(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B )。
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
C(行政机关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B )是被告。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5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D(原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BCD)。
A.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有明确的被告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 ABCD )。
。)
A(诉讼代理人 B(被告
C(第三人D(原告
二、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P272
,(行政诉讼管辖 P285
,(行政诉讼参加人 P292
,(行政诉讼第三人 P309
,(集团诉讼 P313
三、简答题
,(简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P286
,(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P292
6
四、论述题
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P272
第三套题
一、选择题:
1(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证据的特征是:( AB )
A(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关键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B(行政诉讼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C(证据的合法性
D(证据的关联性
2(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是( A )
A((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本证 B(反证
C(原始证据C(传来证据
3(人民法院在第一审行政审判程序中,应当更换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 AB )。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中止诉讼D(终结诉讼
4(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B)。
7
A(中止审理B(缺席判决
C(终结诉讼 D(延期审理
5(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AB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6(行政诉讼的种类除了撤销之诉外,还有( ACD )。
A( 变更之诉 B( 赔偿之诉
C( 履行之诉 D( 确认之诉
7(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
( C )。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D( 2年
二、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P329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P344
3(行政诉讼参照规章P345
4(行政判决 P357
5(行政裁定 P362
6(行政决定 P364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诉讼的法定种类。 P262
8
2(简述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 P316
3(简述行政案件第一审的步骤。P320
4(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P369
四、论述题
论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P333
第四套题
案情分析一: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开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主管教育机关 ,见P304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本案,为什么,能受理。符合起诉的条件。P317
案例分析二: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每年旅游季节,该市的宾馆、旅店都供不应求,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家庭旅社。张某为此开设了家庭旅社。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随向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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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局长已经口头答应,还说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但过了几天以后,该分管副局长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理由是: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最低的治安标准。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书面通知给张某。
篇二: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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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5)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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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1一2人作为其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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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L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5)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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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诉讼前保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限制支取到期应得收益、限制实现到期债权等。
(6)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实行“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此外,依据不同的情况,还存在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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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负担等情形。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篇三: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简答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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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
(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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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
(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1.法源的形式的哪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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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它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4.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基本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行使应当依据法律为之;3,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作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动因符合法律目的。2,正当动机。3,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5.行政主体的特征,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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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
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10.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选任,委任,调任,骋任。
1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行政主体
1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性质不同;产生依据不同;行为后果不同,行为的依据不同。
13.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提出申请;参与管理;听证;了解;申请救济。
14.行政相对放方的义务,服从管理、协助管理、遵循程序义务。
15.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主体、对象、内容。
1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17.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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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赋于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19.行政立法的民主意义,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20.行政立法程序,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21.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赋予资格或权利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22.行政许可的作用,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控制进出口;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
2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不得转让、监督。
24.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实施的条件不同;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实施的程序不同。
25.什么是即时强制,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6.行政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际履行;自己履行;全面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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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28.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是 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面待业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是一种外部行为。
29.行政指导与行政区别是什么,不同点:主体、客体、内容、效力。
30.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性质不同;处罚依据不同;适用主体不同;适用对象不同。
31.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合法公正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救济原则。
32.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监督的对象相同;监督的目的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
33.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报告工作;执行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批准;备案;行政复议。
34.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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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6.什么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有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7.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8.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39.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40.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的行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为造成的侵害为限;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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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损失的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行政机关工人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42.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复议的,复议机在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5.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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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46.行政诉讼法对于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内部分工、有利效率;有利公正、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则。
47.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审级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8.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4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0.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
5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院调查阶段;法庭 论阶段;评议宣判阶段。
52.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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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如果不履行或者逾期履行,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4.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有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5.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有哪些内容,特别冲突;不同等级的冲突;同级冲突;新旧法之间的冲突;人际冲突;区际冲突。
56.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决有哪些,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57.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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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美国行政诉讼法中成熟原则的研究
美国行政诉讼法中成熟原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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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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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 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
人
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
集
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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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箩月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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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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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
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咽哑
日期:砂/年箩月砂日摘要
摘要
成熟原则起源于美国,是美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成熟原则
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确定了一个最“适合的时机,避免法院过早的干预
行政行为,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对于行政成熟原
则的研究比较少,目前比较系统的研究仅限于王名扬的《美国行政法》一
书。成熟原则有着其自身的优点,其存在有利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进一步
平衡。
在成熟原则的研究中,成熟原则的判断标准是难点和重点,故本文第
一章在对成熟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概述后,在第二章用较大的篇幅通过
对美国行政法的研究分析进而对成熟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 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成熟原则的分析,来寻求其与我国行政法 接壤的环境。故在第三章本文对目前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间接体 现进行分析,进而在第四章研究了对在我国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法的研究中稍显不足。在我国行政司法实践中, 也缺少一个制度来规范司法何时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笔者希望通过 本文的研究,使大家对美国行政诉讼法的成熟原则有个大概的了解,希望 我国行政法通过对国外行政法的借鉴和扬弃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成熟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终原则司法审查的时机 一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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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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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选题背景??.
.文献综述??.
.研究意义及思路方法成熟原则概述??. .成熟原则的含义.
.成熟原则的意义和理由?.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平衡器?.. ..公民权利的保护伞..
..司法权行使时机的晴雨表?.. .成熟原则与其它司法审查的条件?.. ..成熟原则和当事人合格原则?
..成熟原则和初审权原则??.
..成熟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成熟原则的标准??...成熟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行政程序法下的司法审查的时机 .成熟原则详述..
..问题的适宜性?..
..对当事人造成困难.
目录
..使用成熟准则来限制审查的优点??. 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体现.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体现..
.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从行政复议案件中窥探行政成熟原则?
..从行政诉讼案件中窥探行政成熟原则?
我国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在我国确立成熟原则的理由??..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迫切需要成熟原则的确立??. ..成熟原则的本身优点值得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予以引入??. .在我国确立成熟原则的具体分析?.
..立法上的准备?..
..确立我国的成熟标准??..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引言
引言
.选题背景
成熟原则是美国行政诉讼法中为了限制司法权过早干预行政权,进而保持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约与平衡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合理的分配了司法审查的
时
机问题。在美国行政诉讼过程中,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能被司
法
审查:成文法明确规定该项行政行为不可被司法审查;该行政行为属
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但是某项行政行为即使可以被司法审查,但只
有到该行政行为成熟时,审查才被允许。当今世界,只有美国和日本行政法中
对行政成熟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没有采取明文
规定的方式出现“成熟原则的规定,但是仍然通过法律条文列举和排除的形
式将司法审查的范围表达出来。
司法审查的时机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受损害的权利是否可以及时的受到保
护,也是避免法院陷入抽象的行政政策理论,从而过早的对行政行为进行干涉,
损害行政机关自由的行使权利的问题。因此,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伴随着诉讼效率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出发,有必要对行政成熟原则加以研
究,以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确立很好的标准,有效的规避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也好,还是从便捷行政事务
也好,对行政成熟原则的研究都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文献综述
选题确定以后,我利用寒假时间,对美国一些关于成熟原则研究的权威文
章进行了翻译,掌握充分、全面、权威的材料成为了写作展开的前提和关键。
在整个资料收集的过程中,我是痛苦和困难的,一方面,国内关于成熟原则研
究的文献比较少,仅限于两篇硕士论文和不到十篇的几千字的专家论文,并
且
他们对于成熟原则的研究,都更多的倾向于某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英语
水平有限,再加上法律文章在翻译的时候晦涩难懂,更加重了我对成熟原则研
究的难度。
结合自身的论文思路以及写作需求,我主要重点搜集了以下文献:引言
汪栋,王本利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适时性问题研究》。
张蕊,《行政诉讼案件成熟原则研究》。
田勇军,《行政成熟原则研究》。
李劲,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与重构》。
盖尔霍恩,莱文,《行政法》。
杨士林,《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石佑启,《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
蔡乐渭,行政诉讼中的成熟性原则研究
.研究意义及思路方法
笔者通过对成熟原则的产生渊源的研究,以及对成熟原则的判断标准的不
同发展阶段的研究,从而清晰的对美国行政诉讼法的成熟原则有了系统的研究,
从而试图寻找成熟原则在我国法制现状中是否可以适用。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发
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日益被提上日程。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否
可
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受到了众多行政学者的讨论。此时,面对着优点如
此
众多的行政成熟原则,如果可以在我国法律中引入成熟原则的某些精髓,对
于
弥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此项空白有百利而无一害。
笔者通过比较法学的方法,试图通过对先进法制国家的借鉴研究来促进我 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但是由于水平有限,研究尚有颇多漏洞,但一定会在以 后的学习与研究中加以改进。
成熟原则概述
成熟原则概述
在美国,没有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 否合宪的审查,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的审查都是由美 国普通法院执行。本文讨论的成熟原则即是在普通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为 的过程中所要遵守的原则。美国《行政程序法》通过否定的方法规定了可 以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其第条规定:“本法的司法审查条款仅 仅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 法律授予行政 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可被司法审查。?然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尽管 某项行政行为依法应该遭受司法审查,在该争议“成熟之前,法院仍将 限制审查。?此处的“成熟”既是美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成熟原则。 .成熟原则的含义 .
成熟原则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具有起诉资格的当事人,不是在任何时 候都能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判例提出了成熟原则来对起诉时间进行限制。 行政争议通常是一个处于持续状态的问题,并且将会经历行政诉讼程序的 许多阶段。例如,在行政机关颁布条例之后一已经是行政程序的一个晚期 阶段一该争议仍可能经历对妨碍的警告阶段,采取行政处罚的阶段,最终 民事或刑事处罚阶段等不同的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将会有一个听证的机 会,甚至在某些阶段成文法会赋予法院一个明白的权利来对争议进行司法 审查。理所当然地,该争议??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观点的不同处, 在之后的每一个阶段将会变得越来越清楚。因此法院倾向于在对争议进行 裁判前尽可能长时间的等待;尽管该问题所牵涉的成文法没有规定在该争 议的早期阶段排除审查,法院也会等待其“成熟,然后对其判决。 由于成熟原则的“成熟”较难界定及把握,理论界也有许多学者倾向 于不要对成熟原则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如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杰菲教授 和戴维斯教授,杰菲教授在讨论成熟原则时认为: “司法审查成熟性的考 虑是一个不可以定义的原则,而是一个非常简要的多用途的原则,是源于 ?
...~.,.成熟原则概述
多样的、但分析起来却类似的许多情境的一系列相关原则的集合。圆他们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试图从法理上抽象出成熟原则的真谛,但是 这种法理的抽象,然成熟原则的内涵极具不确定性,让广大学者对成熟原 则更难理解,故在我国对该原则研究尚不成熟的今天,笔者试图寻找成熟 原则的定义,来方便大家的研究。
关于成熟原则的含义,王名扬老师在《美国行政法》中将其定义为: “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序, 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刀:在执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国家,成熟原则 主要解决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平衡与制约问题,以及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 法审查时,司法权介入行政行为的时机问题,通俗易懂的说法是,法院在 什么时候才能受理行政案件,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成熟原则的要 求,若某一个行政行为足够成熟了,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如果该行 政行为还没有成熟到可以进行审查的程度,则法院此时不可以对其进行审 查。在美国最高法院年的艾博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件中确定了成熟原 则的标准:问题适宜于法院裁判;推迟审查将对当事人造成困难。 .成熟原则的意义和理由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平衡器
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的之一的成熟原则,之所以经常在理论界被 提出来,并经常在实践中被应用,并不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或者法官在处 理纠纷的时候的胡乱想象,也不是单纯的在立法技术上的妥协,它是有着 可靠的理论基础的。三权分立原则为现代民主国家所奉行,众所周知,该 原则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且分别由议会、行政 机关和法院行使,这三个机关之间相互协作与制衡。在行政权日益膨胀的 当下,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制衡 的主要手段。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成熟原则即 是司法介入行政时的条件或者叫做限制吧。随着,公共事务的发展,掌握 行政权的政府需要处理日益增多的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社会发展的现状
日益要求政府从守夜人政府向公共职能型政府转变,随之出现的情况即是 行政权的同益膨胀,因此运用司法权来限制日益强大的行政权在所难免。 成熟原则概述
然而,人类生活的社会性则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迅速的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时件进行处理,保 障公民的权利。这样的职能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是不可替代的。如果司 法权恣意的干预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行为,将会使一些必须快速解决的行 政事务过度拖延。再加上行政事务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连续性,其要求 很多事务只能交给具有专业职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可以也不能代替 行政机关处理一切行政事务。成熟原则要求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 院处理的阶段,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可见,成熟原则为司法权干预 行政事务竖起了有效的屏障,使司法对于行政的干预保持在一种完美的平 衡点上,将三权分立原则演绎的淋漓尽致。
..公民权利的保护伞
卢梭的天赋人权理论告诉我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及所有 的作为人类共同体的国家所享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其 派生于公民权利。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 权力仅仅是公民为了维持有序的社会秩序,更好的保护自身权利,所让渡 出来的一部分权利而转化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从人类的发展进程可以看 出,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必然存在公共权力。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宪 法将一切权利都赋予人民,以人为本成为了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 点,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推进,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民众越来越认识
到一切国家权利的运行都必须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来,成熟原则应 运而生。成熟原则要求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必须达到成熟的时机,而成 熟原则的本质,即是为了更好的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只有达 成两者之间的平衡,司法权和行政权才可以高速有效运转,才能从根本上 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司法权行使时机的晴雨表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一个通常处于持续状态的受行政程序约 束的行为,如果该程序尚未完结,则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处 于不明确状态,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没有最终定型。如果允许法院 在这一时刻对正处于进行状态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具有被动性的 成熟原则概述
法院很难发挥所长。并且,从实际上说,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尚未进行完毕, 法院也无法进行所谓的司法审查。成熟原则的存在要求法院只有在行政行 为的应有的程序完结,行政机关对该项行政争议有所定性,才可以进行有 目的性的审查。可以毫无疑问的说,成熟原则为法院的司法审查确立了一 个最合适和明确的时机,有利于法院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是司法审查当 之无愧的晴雨表。
.成熟原则与其它司法审查的条件 .
司法审查的目的在于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断,从而决定行政行 为是否应当维持、撤销、停止进行,或者命令行政机关履行某项义务。法 院并不是对任何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都能够受理和必须受理,法院只对能 够审查的行为进行受理。该能够审查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成文法未
规定排除司法审查、当事人合适、成熟原则、穷尽行政救济、满足初审权 原则的要求。由于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下章本文将会详尽介绍,且 其与成熟原则较易区分,故本节暂且讨论成熟原则与上述其他三个条件的 区别和联系。
..成熟原则和当事人合格原则
当事人合格,包括合格的原告和合格的被告。但是由于被告资格问题 不出现在法定的审查中,而在非法定审查时,虽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可 能引起被告的适格问题,但由于该项适格的考虑情形较为简单,故此处主 要讨论原告资格的适格问题。
原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其对对行政决定提出的申诉, 这就是原告的起诉资格。法院只受理具有起诉资格的原告提出的申诉,其 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有效的执行司法审查的职能。根据美国最高法院 年在资料处理服务组织联合会诉坎普案件的判决,转化为较易被我们所理 解的说法即:原告的起诉资格的判断标准有:申诉人遭受到事实上的损害; 该事实上的损害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范围;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可见合格当事人与成熟原则一样都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 条件,在一定条件下,两者还有一定的重合之处,某些不符合原告资格的 成熟原则概述
情形,或许正是由于该争议尚不成熟,该事实上的损害尚未形成。然而两 者做为不同的条件,还是具有明显的区别的。起诉资格更多的关注在原告 是否具有某种资格、或者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成熟性原则 关注该行政争议是否已经发展到适宜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阶段。
..成熟原则和初审权原则
初审权源自美国,是美国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又称首先管辖权原则, 指在司法审查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某项行政争议享有初审权的,法院 在行政机关先行解决之前不得进行司法审查。依照美国法院判例所总结, 初审权的存在保障了行政机关运用统一的政策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使 用统一政策解决的问题,很好的贯彻了行政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并且 很好的利用了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来解决某些只能有行政机关解决 的事务,其对司法审查的排除有效的保证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由于行政机关在解决某些问题方面所具有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使初审权的 使用范围扩展到行政机关和法院均有管辖权,以及法院享有初审权的案件。 上述表明,将初审权看做司法审查的原则有些牵强,因为它所强调的是对 行政机关专业知识以及自由裁量权的充分最终,但在很大程度上,它的规 定又很恰当的处理司法审查时机的问题,从这个方面来讲,它也可以被认 为是司法审查所需的条件之一。然而该原则与成熟原则相比,很明显的缺 少普遍性。该原则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或者是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产生, 它主要用来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以及审查的技术问题,不像成熟原则完 全是审查的时机问题。
..成熟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行政法学者王名扬将其定义为:除非当时人已经 利用了所有的可能的行政救济,否则不可向法院申请对某行政行为进行司 法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则有法律或者相关行政法官所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为了不对行政权过多的干预,通常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充
分利用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目前美国、德国、韩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 世界上的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认可并采用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体现于相 关国家有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 成熟原则概述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显而易见,这些国家的法律之 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法院在不适当的时机干预行政程序,既妨碍 了行政机关将行政争议解决与内部,也降低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自 主性和效率,同时,也很容易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引起矛盾。成熟 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相似之处自不必多好,两者之间的差别之处如 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主要关注在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时,该 相对人应该首先从行政机关求得救济的权利,在可能取得行政救济以前, 法院不能为其提供救济方式。很显然,该原则涉及的是某一个确定的行政 行为与外在因素的关系问题;而成熟原则主要是某一个行政行为本身的发 展阶段问题,该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的影响等。 有学者总结,司法审查时机的当事人合格原则、初审权原则以及穷尽 行政救济原则可以被广义的成熟原则所覆盖,我们上述所讲的即是狭义所 称的成熟原则。由此可见,成熟原则与司法审查时机的其他原则还是有很 多的相通之处的,在这里予以区分,主要是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成熟原则的 含义。
成熟原则的标准
.成熟原则的标准
.成熟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成熟原则源于美国的司法判例,其本身尚处于不断的发展演变过程中。 这一发展演变主要体现在“成熟的判断标准上面。当代成熟原则的标准 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年的艾博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件的判决所确定。艾 伯特制药厂案是由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修正案引 发,该法规定处方药品的标签和广告应当包含药品的“正式名称,并将 其以明显的或至少是使用正式名称时的一半大小来印刷。食品和药物管理 局此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使商家每次使用商业名称时同时使用正式名称,因 此对该成文法做了如此解释。艾伯特制药厂和其他药物制造厂寻找了一个 确认判决来确认“每一次”的解释没有得到成文法的授权,因此该项行政 条例是空白和无效的。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认为,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每 一次’’的解释没有得到授权,并签发了一个禁止状来限制该条例的实施。 然而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上述判决并废除了该制止状,认为国会意图 让《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成文法审查条款具有排他性。之后 最高法院否定了第三巡回法院的观点,并将该案遣回于上诉法院,让其对 地方法院关于涉案条例超出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权利范围的判决进行审查。 成熟原则的判断标准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年之前, 遵循简单的形式主义观点,那个时期的成熟判断标准比较机械和保守,成熟 原则更加注重关注行政行为的形式,认为可以接受审查的行为必须具有正 式的形式,或者是个正式的决定。甚至将该行政行为的形式作为判断该行 政行为是否成熟的决定性条件,他们认为不具有正式形式的行政行为因为 不能引起当事人不可弥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不应予以审查。并 且有学者认为,回当时法院在司法审查时判断标准过于机械,认为只有行政
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影响当事人的法律权益时,审查时机才算成熟,因此那 些抽象的行政行为,由于不会做出具体的决定,故法院是不能审查的。 年后,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以及社会现状的变化,在对成熟原则进行判断 是其标准渐渐放宽,开始将是否对当事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一标准作为 成熟原则的标准
法院是否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该类标准由爱博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 为典型。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是否对当事人造成困难这一较之 以前更为实际的判断标准来衡量案件是否已经达到了成熟的阶段。这个标 准也是当今通用的标准。?随后,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诉美国案以及联邦电 讯委员会诉美国广播公司案中,成熟的判断标准进一步被放宽,法院把行 政机关制定的、尚未实施的、更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利益造成任何影 响,甚至仅具有政策性导向的法规也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此项判断标 准放宽的原因,无非是政府权力的扩张和对公民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所造 成。
.美国行政程序法下的司法审查的时机
美国行政程序法颁布于年。在该法颁行以来,司法审查的时机问 题通常由:在缺失成文法条款对审查予以规定时,法院可否对一项行政行 为进行审查来提出。行政程序法第条的引言条款规定该法的司法审查条 款不适用于:成文法明示或默示的排除对该行政机关行为进行审查;试图 审查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堙
当一项行为因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而不可审查与该 行为因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而不可审查的区别总是模糊的,有时候是不存
在的。当成文法完全排除对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审查时,该行政机关也将 只能依靠其自由裁量。然而,在美国总是得到承认的是,原告和行政机关 的争论在某些阶段应该被仔细的审查,除非成文法排除原告所期望的在该 时期对争论进行审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成文法排除审查并不是认为该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交付于其自由裁量权,只不过仅仅是国会在行政诉讼程 序的某一个特殊阶段对审查的可获得性进行了限制。这样的决定使其独立 于普通法的成熟准则,并将通常在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特定阶段控制审查 的可获得性。?当法院发现成文法在一个特殊的阶段排除司法审查时,它仅 仅会判决审查必须被暂时的否定,而不论在法院审查之前该特殊的行为是 多么的“成熟”。
因为审查的推迟或许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不利,法院 从成文法中推断出这样一个有失偏颇的排除审查的难易就相当的重要。迄 成熟原则的标准
今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准则来判断在某一情形下该特殊的成文法语音 是否对司法审查的推迟有所表述。对在行政程序法下出现的许多移民,食 品和药品案件的审查表明,法院在做此种决定时依赖于各种各样的并且通 常不一致的标准。美国行政法学者通过对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卫生 用品联合会诉加德纳案,加德纳诉卫生用品联合会案的研究,得出了法院 推断某个成文法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标准应该是严格的。
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的要求是,在审查被拒绝之前国会想要排除 审查的意图必须是“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这同时要求,除了有所规定 时,国会只有在明确地陈述时才可以不允许审查。下面我们将详细论述,
以回答为什么应该是这样的准则的原因。
作为年以来实施的立法,在坚持行政程序法第条的要求时鲜 有困难,该条要求一一随后的立法只有在非常清楚地规定的程度下才可以 对行政程序法的条文进行取代或修改。如果该争议的成文法是在行政程序 法实施前颁布的,在极易受各种各样的解释和国会意愿影响的事情上考虑 适当的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将是不合理的。
审查的时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推迟审查将会纵容行政机关扩大自身 的权力,并将有效的否定对该机关行为的充分的审查。例如,如果一方当 事人除了冒险进行刑事起诉外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获得一个对行政命令的审 查,他将倾向于遵从并放弃司法审查的机会,而不是冒险之后还要得到这 样的貌似公正的结论: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因此他自己因 不遵守该项行政命令而犯了罪。
国会通过最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或许仍然希望对行政行为限 制审查,从而加速对其政策的服从。此处,它如此严格的限制审查来达到 行政的效果是否符合宪法不在这篇评论的议论范围,但是,从最基本上说, 对审查的任何这种限制都必须给出明示的表达。如果国会没有清楚地表示 在诉讼进行中限制审查,但清楚的是如果推迟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将会对 社会大众带来伤害的威胁是确定的时,法院就要在决定时将审判中是否准 予或抑制给行政机关暂时的救济考虑在内了。
然而,毫无价值的是随着行政机关的成熟这种损害的危险渐渐减少。 只要行政机关已经对核心问题进行处理,并使国会将其实施,它就趋向于 走向一个行政条例更加不重要的领域。因此,可疑的是,在艾伯特制药厂成熟
原则的标准
案中所谓的立即执行涉案条例对保护公众利益至关重要的说法。制造商已 逐步实现如成文法所要求的那样,在处方药品的标签和广告的显著位置包 含药品的正式名称。然而,政府官员仍用条例将成文法解释为在每次使用 商业名称时都要使用正式名称。不论你是否同意政府官员的解释,你都可 以怀疑这是加速实施行政行为所必需的情形。国会在出台某个条例或者解 释的时候没有直面个案;法院却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度,如此说来, 法院如何从成文法的含义中推断出排除司法审查的标准就显得意义重大, 迫在眉睫。
行政程序法第条规定司法审查在以下情况下不可适用:“达到以下 程度一一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或者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 量权的行为。这表明国会意欲允许法院只有在成文法本身清楚时才可以 认为排除审查,而不是想要法院有更大的余地来决定什么问题是基于行政 自由裁量权。既然这个问题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分配问题,法院 充分考究国会的意愿就变得有意思了:法院在判断某行为是否基于行政自 由裁量权时有很大的自由。但是如果司法审查的排除是针对审查的永恒性 .的问题的一一特别是适合法院的具体化的判决的问题一一法院是不应该在 缺乏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是国会意愿的情况下暗示出司法审查的 排除。
尽管该法规定了两项排除司法审查的情形,然而因成文法排除司法审 查而不能对某一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与因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 量的行为而排除审查的区别是模糊的,有时候甚至是不存在的。当成文法
完全的排除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审查时,行政机关也只能依靠其自由裁量。 “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这个问题往往涉 及司法权和行政权的配置问题,现实中也存在颇多争议,而依靠“成文法 排除司法审查这一标准来进行审查的排除也是弊端累累,所以在美国行 政程序法下,适用成熟原则来判断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进行司法审查以及 何时进行审查就变得尤为重要。下面对成熟原则做一个详尽的分析介绍。 .成熟原则详述
行政争议通常是一个处于持续状态的问题,并且也许会经历行政诉讼 成熟原则的标准
程序的许多阶段。例如,在行政机关颁布条例之后一一已经是行政程序的 一个晚期阶段一一该争议可能仍将经历对妨碍的警告阶段,采取行政处罚 的阶段,然后最终民事或刑事处罚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将会有一个听证 的机会,甚至在某些阶段会有一个明白的成文法权利来对争议进行司法审 查。理所当然地,该争议在之后的每一个阶段将会变得越来越清楚。因此 法院倾向于在对争议进行裁判前尽可能长时问的等待;尽管该问题所牵涉 的成文法没有规定在该争议的早期阶段排除审查,法院直到其“成熟才 会对其判决。
在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中将成熟准则最为判决必要条件的原因概 括如下:根本原因是为了避免法院过早地进行裁判,阻止其陷入抽象的行 政政策争论,并且其也是保护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且对行政相 对人产生具体影响之前,不受司法干扰。培
一个争议是否成熟将会基于“争议适宜于法院裁判且推迟法院的审查
将造成当事人的困难。来判断。坞
..问题的适宜性
争议适宜进行司法审查不仅仅是成熟准则的问题,也是司法审查时机 的问题。例如,如果受质疑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 的行为,原告的控诉在任何时候都将是不适宜司法审查的争议。类似地, 如果成文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裁定是无可置疑的,而认为行政机 关基于对事实错误的裁定所实施的条例是无效的控诉,将永远不能成为能 够获得司法审查的争议。?然而,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情况是法院有能力对提 起的争议进行判决,并且问题是该争议是否足够的清楚,行政机关的态度 是否足够的确定,所以司法审查也是适宜的。
...行政机关的最终行为
美国行政程序法第条项规定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根据‘成 文法的规定’和‘无其它充分的法院救济的最终行政行为’而可以被审查。’’ 在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中,最高法院表明对行政程序法中“最终 意思的解释要基于《紧急废止法》下的判决。《紧急废止法》赋予地方法 院司法权来对州际商务委员会的“行政命令’’进行审查。该审查条款合并 成熟原则的标准
于管制其他行政机关的成文法,特别是联邦通讯委员会。?然而,《紧急废 止法》并没有对“最终”的行政命令有所论及。法院阅读了该法案中最终 的定义:认为行政命令是最终的决定基本上等同于认为该问题是成熟的可 以被审查的决定。篮相反的是,在化妆品联合会诉加德纳案中,法院认为依 据行政程序法的意思,该案涉诉的行政条例是最终行政行为,尽管如此它
还不够成熟来进行审查。因此,作为在第条项使用的“最终”所包含 的意思少于在《紧急废止法》中所使用的“最终”的意思。精确的少了多 少尚不确定:然而,两个低级法院的判决却为这个判决带来了一些曙光。 第条项的第二句宣布:“在审查最终行政行为时,一个前期的程 序,中间的行政行为或被裁判不立即审查的行为不可以遭受审查。东部 公用事业联合会诉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案,第一巡回法院显然基于上述语 言来认为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改变先前的准则“在巡回上诉法院,一个仅仅 是具有早期的或者程序进行中特点的行政命令不可以直接且立即获得审 查。’’然而,在斯帕雷和哈钦森公司诉美国联邦贸易会案中一个地区法院 表明,只有在原告可以证明他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允许对初 步的行政命令审查。因为原告为了获得该项非成文法规定的审查必须为其 受到的损害做更多的证明,所以斯帕雷案和东部公用设旌案的出的最终的 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不一致的。
斯帕雷案表明第条项中“最终的意思是“生效的。这得到了 众议院关于行政程序法报告的支持,其规定:
“‘最终’行为包含了任何
已生效或者可操作的且没有任何其他充分法院救济的行为。?行政行为生 效性的判断依赖于在原告受到实质伤害之前,行政机关态度改变的可能性 上。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性将后述讨论。此时,足可以证明的是,在法院 准予审查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多少具有确定不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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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清晰性
上述案件都告诉我们:在法院审查一个行政行为之前该争议必须是清 楚的。这个争议的清晰性就是在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中提出的,是在 对一个条例的解释中所产生的争议。没有争论的是药品制造商在使用药品 的商业名称时每次都使用其的“正式名称“是有效实施《联邦食品,药 品,和化妆品法》’’所必需的。行政机关声称这是成文法所要求的。?因此, 事实上,如果行政机关的阐述是正确的,其条例的公布就仅仅等同于一个 警报一一行政机关意欲实施成文法。该争议也不会由一小点转换成寻求禁 止状的诉讼。这里没有原因来说明法院为什么应该拒绝对某争议的审查, 仅仅因为该争议是有其自身的方式引发的。事实上,在加利福尼亚该问题 本可以通过一个确认判决的诉讼来确立起来。圆
原始的行政条例与经过有关部门解释过的条例相比,在呈现争议的清 晰性方面略有欠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一个争议是否是“必须的且合适的 通常依赖于行政机关怎样适用和解释自己的条例。因此,在化妆品联合会
诉加德纳案中,尽管起诉人试图构建出一个清楚的法律争议一一因为行政 机关曾向国会寻找授权来对其条例中规定的类型进行检查,而国会并没有 给予此种授权,所以行政机关在制定这样一个条例是超出了其权限范围一 《联邦
一最高法院指出,行政机关绝对有权利制定条例“来有效的执行”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然而,即使是一个“解释的条例也许也不 能很好的解决清楚的法律争议。在决定一个行政行为什么时候成熟到可以 审查时标签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问题的关键是该争议在审查时是否同以后 一样清楚:并且,如果不是,就要衡量推迟审查来查清争议是否利大于推 迟审查将会或可能会给起诉人带来的伤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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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造成困难
当起诉人不是通过一个明确的成文法条款来寻求审查时,行政程序法 要求他“不具有其它充分的法院救济刀?。然而之后的司法审查的途径是否 是充分的救济将依赖于起诉人所承受的直接的,确定的,自然状态的,且 重大的损害威胁。
...伤害威胁的直接性和确定性
直接性和确定性包含在法院在决定一个事件是否成熟到可以进行司 法审查时所考虑的元素之中。在化妆品联合会诉加德纳案中,最高法院认 为因为没有紧迫的或者确定的伤害,所以该争议部分地还不够成熟来进行 审查。在此案中,制造商在行政机关试图采取采取检查措施之前,不管做 出什么行为都不受强制。起诉人声称,如果政府部门官员运用了其所断言 的权利,他们将被迫或者允许其检查行为,从而理所当然的因为检查者的 不谨慎而冒着丧失商业机密的风险,或者因不允许检查而冒着丢掉执照的 风险。如果他们选择了后者且其执照就被否决,在行政听证程序中该项否 决将会受到质疑,接下来法院将可以对其审查。法院认为,如果对执照的 否决证明了一项困难,制造商本可以通过顺从来避免或减少损害,然后通 过一个预设的即将到来的起诉来化解困难。固很显然,在这三个食品和药品 案件中,法院几乎忽略了确定性的一个传统要素??行为实施的威胁。法 院在此处的缺失或者忽略,使该案中,应受保护的权利时刻处于危险状态。 ...伤害威胁的自然状态
美国著名行政学者贾菲教授曾宣称: “行政法律借鉴是否可能对一个 人造成伤害或使其具有丧失权利的风险来辨别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是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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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的正义理念。的确,福塔斯法官,其不同意在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 案中准予司法审查,认为:“只有当个人的权利或自由被牵涉其中时,法 院才可以恰当地对受质疑的行政命令或条例坚持审查。? 然而,通常情况下,遭受严厉的行政处罚的风险的轻或重依赖于行政 机关在执行其决定时所意欲采取的行为的方式。
因此,在艾伯特制药厂案
中所遭受的严重的处罚的风险就非常依赖于行政机关是否选择寻求禁止状 的方式来实施其条例,或者依赖于其是否会实施毁坏名誉或诉讼。在这种 情况下,法院在判断时就应该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在通过对其条例做如此 的严格实施方式来进行威胁,以至于条例所及一方不得不倾向于屈从条例,
尽管这样做会使行政相对方丧失对行政行为质疑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机关 获得规避司法审查的机会,
在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和加德纳诉化妆品联合会案中,屈从条例 的代价被断言为真实可怕的,然而不屈从的代价将是轻微的。行政机关可 能通过禁止状来试图执行它的条例。?这或许会在公众心中产生一些反面的 印象,但这种结果的严重性遭受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该问题真正成为了 适宜进行司法审查的争议。
..使用成熟准则来限制审查的优点
在对艾伯特诉加德纳案和加德纳诉化妆品联合会案的异议中,福塔斯 哪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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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声称:“法院,用今天的决定,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他发现,如 大多数人一样,让大家相信“法院将会拒绝推迟一个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在政府可以证明尽管其没有努力这样做推迟将会对公众的健康或安全造 成损害。?等同于欺骗。他的关于怎样平衡保护公众的需要与起诉人个人 利益的冲突的问题的解决方案简单的表明,国会已特别允许法院执行这样 一个司法审查的行为,并且虽然没有如此明说,其已经在执行程序之外派 出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大多数人的更具灵活性的解决方案是更好的。 然而很可能的是,指定行政机关的条例一经遭受执行前的审查,法院 就会通过其行为来试图干扰行政机关条例的快速实施,为了审查而进行诉 讼本身并不能阻止条例的有效性。这样的阻止或许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法的 司法审查条款来获得,但是显而易见地,在艾伯特制药厂案中没有使用这 种方式。圆并且即使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司法是如此需要此项推迟时或许会允 许,法院也只能将生效日期推迟到“阻止无法弥补的伤害所必需的程度。 当当事人寻求禁止状救济时,对胜诉的确定的合理的证明或者对立即的不 可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的证明,?在为了获得前期的禁止状时所要求,并且 此时被告就会因对早期禁止状的授予而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进行上诉。 更甚者是,一个就像在三个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案中的行为一样一一该 案几乎双方都受一项条例的影响,或许事实上是为了加速执行以下内容而 服务:“如果政府一方获胜,工业的一大部分将受判决束缚:如果政府一 方输了,这将可以更快速的修订其条例。’’
福塔斯法官声称: “经验显示?我们几乎不能奢望一些联邦法官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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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痛苦的哭喊和那些条例所带来的忧虑所感动,从而授予其一个破坏性 的禁止状。”?尽管福塔斯法官的可怕的语言终将被证明其真实性,但值得 怀疑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是排除对条例实施前的审查。国会可以 通过限制审判条款或对上诉法院限制审查的方式来很好的回应这个问题, 从而确保实施前的审查决定是基于一个法院在做这些行为时的技巧,对公 众利益的敏锐的判断力,和控告一方的需求的考量。
最高法院对国会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途径施加限制方面表现出很 大的不满。至少,要判定一项立法试图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该法案的立 法史必须有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该项意图。 然而,这不意味着,一个行政讼诉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感觉该问题 正在对其产生危害时的任何时候都将得到一个立即的司法审查。法院仍将 通过收编入行政程序法的审查条款的成熟准则的适用来限制司法审查的途 径。除非起诉人在寻求审查时通过一个特别的法案的条款清楚地授权来进
行审查,法院将会将审查推迟到一个稍微往后点的阶段一个争议很清楚并 且避免了对行政程序不合适打扰的阶段的有益之处和起诉人因推迟将遭 受的严重的伤害的危险的矛盾进行衡量。当争议足够地稳定、明白,并且 当对起诉人伤害的危险在之后不能充分的获得法院救济时,法院将会允许 审查,尽管该项审查通常只有在行政诉讼程序稍后的阶段才可得到。 尽管该项有弹性的“成熟”的方法,正如其它有弹性的准则一样,容 易遭受乱用的影响,行政法学研究也只能是在有限的经验基础上抽象出一 定理论,让初学者甚至很多法学研究生都觉得晦涩难懂,但它远比通过对 语言的任意的司法揣摩,从而从成文法中推断出司法审查的排除意图,更 加有意义。因此也在司法审查中适用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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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成熟原则在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体现
尽管当今世界各国只有美国和日本行政法中对行政成熟原则在法律中 予以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应用成熟原 则。实际上,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里都有成熟原则理论的应用。就像我 国,虽然在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采取明文规定的方式出现“成熟原则”的 规定,但是仍然通过法律条文列举和排除的形式将司法审查的范围表达出 来,这也可谓是对成熟原则的间接的规定。
正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成熟原则,只是将行政行 为司法审查的范围通过法律条文列举和排除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行政诉讼 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有“成熟原则’’字样的出现,但实际上已间接地有所规 定。对成熟原则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对于行政诉讼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虽 然我国法学界有时候会出现‘重实践轻理论’的想法,但大家莫衷一是的是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缺乏法学理论指导的司法实践必然会具有很大的偶然 性和随意性,因此,对成熟原则理论的深入研究及将其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化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现如今,我国法律问接的从几个方面对成熟原则有所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 第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 可诉。这也正是成熟原则的标准之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 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一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该该行政行为 本身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他仅仅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对 相对人具有建议或引导作用的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第二种是该行为尚 未发展到足以影响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阶段,行政机关尚未充分的利用其 自由裁量的权利。在第一种情况下,该行为之所以与成熟原则没有关系, 是因为该行为没有进行司法审查仅仅是因为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其实该项行政行为本身已经进行到了最后的阶段;而第二种情况就不 同了,该行政行为本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其尚未影响相对人成
熟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的时机的权利义务,故仍然不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但是第二种情况呢就是
行政行为尚未“成熟’’的原因了,就与行政成熟原则有关了。 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 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
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 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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