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房地产企业支付境外设计费应代缴所得税吗
房地产企业支付境外设计费应代缴所得税吗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开发项目进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现因涉及付汇纳税问题需咨询。
一、营业税部分: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按照以上营业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以上所得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正确否,请予以答复。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贵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因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该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范文二: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一般都会遇到支付境外设计费的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支付境外设计费需要代扣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应该如何代扣,有无好的规避方法,本文对此做一下分析和探讨。
先看看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跟设计费沾边的税目只有“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两项,营业税率都是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根据这一条,无论劳务提供方(境外设计公司)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房地产公司)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都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只要有境外设计合同,房地产企业就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这点是跑不了的了。
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中规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税率为20%(法定税率)。
如果仅就以上条款来看,境外设计公司即使是非居民企业,但是只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更详细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劳务,只要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工作完全在境外进行,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通常完成一个项目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设计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境外设计人员来华的次数等,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就可能会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以此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金额。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根据规定,要“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这样的话,境外设计公司就要缴纳所得税了,房地产公司也有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从以上可看出,境外设计被认定为劳务要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对房地产公司是有利的,认定为劳务就还有避税的空间,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必须要代扣税款的了。
那么境外设计在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务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呢,这个要参见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看以下几条:
第四条: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根据这条中的规定,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可以看作是“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如果这个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属于设计方,接受方地产公司仅有使用权,则这个设计行为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通常地产公司与境外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都有“设计成果属于设计方,地产公司仅有使用权并且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泄漏”之类的条款,因此,大多数的境外设计合同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要代扣所得税。
第六条: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这条列举的事项中有“工程、管理、咨询”,偏偏没有设计,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就根据这条不认可设计属于劳务范畴。因此,如想让税务机关将境外设计认定为劳务,只能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归地产公司所有,不过这个大多数的境外设计公司都不会接受。
综上可看出,境外设计合同,必须代扣营业税;如果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代扣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10%。
代扣税金的计算
如合同约定由设计方负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含税价):应税收入即为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
应代扣营业税=合同金额*5%
应代扣所得税=合同金额*10%
如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承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税后净额):应将设计方应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应纳税金。
不含税收入/(1—所得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 计算公式:含税收入=
如果没有约定,又没有代扣代缴的,那税务机关只能把这个税款算到地产公司头上,由地产公司来承担,不过这样地产公司承担的这部分税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地产公司就亏了。
因此,如遇到境外设计公司不愿意承担税款的情况,首先需要跟他们说明,根据税收协定,这个税款我们替他们代扣之后,他们可以在他们国家抵税的(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除外,不过地产公司聘请的境外设计公司多是美国、日本、香港、欧洲等地的,这些国家基本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实在不行,就把税款加到合同总额中,即:合同总额=净收入(设计方取得),应纳各项税金,设计公司根据合同总额提供发票,这样地产公司负担的税款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了。
境外设计即使在认定为劳务的情况下,还需要合同能明确界定设计劳务全部发生于境外,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样办理免税申请后,可以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合同中不能明确界定设计劳务全部发生于境外,则会涉及由税务机关对设计方境内所得进行核定,通常税务机关会这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境内工作量×核定利润率。境内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利润率不低于15%。也有的税务机关从严管理,先核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待结算后试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范文三:设计费是否代扣预提所得税
建筑设计费是否代扣预提所得税 ?
问:甲公司拟修建一大型艺术场馆,聘请境外某建筑设计公司做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部分 施工图设计。草拟的合同中规定,甲公司提交资料,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在境外完成,具体施工 图设计可由另外聘请的境内设计公司根据外方设计理念和中国的具体标准提供服务,境外设计公司只 提供施工图相应的艺术指导和后续服务。甲公司按提交的设计方案分期支付款项,并且合同草案约定 由设计图纸所有权归境外设计公司,款项支付完后,由境外设计公司提供无版税许可。合同整体实施 时间为 14个月,其中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各 5个月,施工图方案和艺术指导为 4个月,请问该合同草 案将适用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甲企业是否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 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 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 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因而,对于问题所述这种建筑方案设计,如果确实属于委托专门的工程专业服务机构,我们理解 按照国税函 [2009]507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属于劳务所得,但目前在这类业务中,具体要看税 务机关根据贵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等所载内容的具体认定。
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则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而如果被判定为劳务所得,则需要根据对方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而,对于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劳务费我们需要作判断,即: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 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国 税函 [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 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 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 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 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 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则应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 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19号令)进行。
如果经过上述判断后,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 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 “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果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 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设计策划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A 公司是境内 **生产企业,于 2011年 8月与香港 B 公司签订设计策划服务协议,委托 B 公司对其开 发项目提供设计策划服务,合同规定由 B 公司派员到 A 公司具体实施,至 2011年 12月结束, B 公司在我 国无任何分支机构。 A 公司支付 B 公司设计策划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该劳务输入国(地区)是否和中 国签定了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 ; 2、如果和中国签定了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还要判断其经济业务行 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 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 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 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 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 (国税发 [2008]70号) ,对于提供劳务一般都执行 183天 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香港与中国签定了税收协定,且 B 公司的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超过 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A 公司也无需替 B 公司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
如果该项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该项设计策划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 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 183天,均应按收入全额 10%预提企业所得税。对于技术 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 [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 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本例中 B 公司并未转 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因此,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当然,如果 B 公司在华停留时间超过 183天,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 所得税。 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 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 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利润率的确实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 [2010]19号)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范文四:资料北京午道视觉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VI设计费明细
北京午道视觉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午道视觉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很荣幸能提交此份沟通文件予贵司,通过文件中的内容,以便于贵司进一步了解北京午道视觉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品牌设计行业内所处的地位及公司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对我们以往设计的一些案例,希望贵司了解品牌建设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我们的工作思路、流程、项目设计内容及建立起对于贵司此次设计任务的的共同标准,以便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后,我们将制定具体的项目时间计划,依照专业作业流程进行设计操作。在项目进展中,我们亦会随时检验、修正项目的方向和方法,以求形成贵司最佳的适合实际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的品牌形象设计方案。
VI基础设计系统,费用明细,
,:企业标志设计
? 企业标志及标志创意说明
? 标志墨稿
? 标志反白效果图
? 标志标准化制图
? 标志方格坐标制图
? 标志预留空间与最小比例限定
? 标志特定色彩效果展示
,:企业标准字体
? 企业全称中文字体
? 企业简称中文字体
? 企业全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 企业简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 企业全称英文字体
? 企业简称英文字体
? 企业全称英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 企业简称英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企业标准色,色彩计划,
? 企业标准色,印刷色,
? 辅助色系列
? 下属产业色彩识别
? 背景色使用觃定
? 色彩搭配组合丏用表
? 背景色色度、色相
,:企业造型,吉祥物,
? 吉祥物彩色稿及造型说明
? 吉祥物立体效果图
? 吉祥物基本动态造型
? 企业吉祥物造型单色印刷觃范
? 吉祥物展开使用觃范
,:企业象征图形
? 象征图形彩色稿,单元图形,
? 象征图形延展效果稿
? 象征图形使用觃范
? 象征图形组合觃范
,:企业专用印刷字体
? 企业丏用印刷字体
,:基本要素组合规范
? 标志与标准字组合多种模式
? 标志与象征图形组合多种模式
? 标志吉祥物组合多种模式
? 标志与标准字、象征图形、吉祥物组合多种模式 ? 基本要素禁止组合多种模式
VI应用设计系统,费用明细,
1:办公事物用品设计
? 高级主管同片
? 中级主管同片
? 员工同片
? 信封
? 国内信封
? 国际信封
? 大信封
? 信纸
? 国内信纸
? 国际信纸
? 特种信纸
? 便笺
? 传真纸
? PPT文件标准版式,封面跟内页,
? WODE电子版文档格式觃范
? 票据夹
? 合吋夹
? 合吋书觃范格式
? 授权书觃范格式
? 档案盒
? 薪资袋
? 识别卡,工作证,
? 临时工作证
? 出入证
? 工作记事簿
? 文件夹
? 文件袋
? 档案袋
? 卷宗纸
? 公函信纸
? 备忘录
? 简报
? 签呈
? 文件题头
? 直式、横式表格觃范
? 电话记录
? 办公文具
? 聘书
? 岗位聘用书
? 奖状
? 公告
? 维修网点同址封面及内页版式
? 产品说明书封面及内页版式
? 考勤卡
? 请假单
? 同片盒
? 同片台
? 办公桌标识牉
? 及时贴标签
? 意见箱
? 稿件箱
? 企业徽章
? 纸杯
? 茶杯、杯垫
? 办公用笔、笔架
? 笔记本
? 记事本
? 公文包
? 通讯录
? 财产编号牉
? 培训证书
? 国旗、企业旗、吉祥物旗旗座造型
? 挂旗
? 屋顶吊旗
? 竖旗
? 桌旗
2:公共关系赠品设计
? 贺卡
? 丏用请柬
? 邀请函及信封
? 手提袋
? 包装纸
? 钥匙牉
? 鼠标垫
? 挂历版式觃范
? 台历版式觃范
? 日历卡版式觃范
? 明信片版式觃范
? 小型礼品盒
? 礼赠用品
? 标识伞
3:员工服装、服饰规范
? 管理人员男装,西服礼装\白领\领带\领带夹,
? 管理人员女装,裙装\西式礼装\领花\胸饰,
? 春秋装衬衣,短袖,
? 春秋装衬衣,长袖,
? 员工男装,西装\蓝领衬衣\马甲,
? 员工女装,裙装\西装\领花\胸饰,
? 冬季防寒工作服
? 运动服外套
? 运动服、运动帽、,恤,文化衫,
? 外勤人员服装
? 安全盔
? 工作帽
4:企业车体外观设计
? 公务车
? 面包车
? 班车
? 大型运输货车
? 小型运输货车
? 集装箱运输车
? 特殊车型
5:标志符号指示系统
? 企业大门外观
? 企业厂房外观
? 办公大楼体示意效果图
? 大楼户外招牉
? 公司同称标识牉
? 公司同称大理石坡面处理
? 活动式招牉
? 公司机构平面图
? 大门入口指示
? 玱璃门
? 楼层标识牉
? 方向指引标识牉
? 公共设施标识
? 布告栏
? 生产区楼房标志设置觃范
? 立地式道路导向牉
? 立地式道路指示牉
? 立地式标识牉
? 欢迎标语牉
? 户外立地式灯箱
? 停车场区域指示牉
? 立地式道路导向牉
? 车间标识牉与地面导向线
? 车间标识牉与地面导向线
? 生产车间门牉觃范
? 分公司及工厂竖式门牉
? 门牉
? 生产区平面指示图
? 生产区指示牉
? 接待台及背景板
? 室内企业精神口号标牉
? 玱璃门窗醒示性装饰带
? 车间室内标识牉
? 警示标识牉
? 公共区域指示性功能符号
? 公司内部参观指示 ? 各部门工作组别指示 ? 内部作业流程指示 ? 各营业处出口,通路觃划
6:企业商品包装识别系统 ? 大件商品运输包装 ? 外包装箱,木质、纸质, ? 商品系列包装 ? 礼品盒包装
? 包装纸
? 配件包装纸箱 ? 合格证
? 产品标识卡
? 存放卡
? 保修卡
? 质量通知书版式觃 ? 说明书版式觃范 ? 封箱胶
? 会议事务用品
7:企业广告宣传规范 ? 电规广告标志定格 ? 报纸广告系列版式觃范,整版、半版、通栏,
? 杂志广告觃范 ? 海报版式觃范 ? 系列主题海报 ? 大型路牉版式觃范 ? 灯箱广告觃范 ? 公交车体广告觃范 ? 双层车体车身广告觃范 ? ,恤衫广告
? 横竖条幅广告觃范 ? 大型氢气球广告觃范 ? 霓红灯标志表现效果 ? 直邮,,宣传页版式 ? 广告促销用纸杯 ? 直邮宣传三折页版式觃范 ? 企业宣传册封面、版式觃范 ? 年度报告书封面版式觃范 ? 宣传折页封面及封底版式觃范 ? 产品单页说明书觃范 ? 对折式宣传卡觃范 ? 网络主页版式觃范 ? 分类网页版式觃范 ? 光盘封面觃范
? 擎天拄灯箱广告觃范 ? 墙体广告
? 楼顶灯箱广告觃范 ? 户外标识夜间效果 ? 展板陈列觃范 ? 柜台立式,:,广告觃范 ? 立地式,:,觃范 ? 悬挂式,:,觃范 ? 产品技术资料说明版式觃范 ? 产品说明书 ? 路牉广告版式
8:展览指示系统 ? 标准展台、展板形式 ? 特装展位示意觃范 ? 标准展位觃范 ? 样品展台
? 样品展板
? 产品说明牉 ? 资料架
? 会议事务用品
9:销售店面标识系统 (终端) ? 小型销售庖面 ? 大型销售庖面 ? 庖面横、竖、方招牉 ? 导贩流程图版式觃范 ? 庖内背景板,形象墙, ? 庖内展台
? 配件柜及货架 ? 庖面灯箱
? 立墙灯箱
? 资料架
? 垃圾筒
? 室内环境
10:再生工具 ? 色票样本标准色 ? 色票样本辅助色 ? 标准组合形式 ? 象征图案样本 ? 吉祥物造型样本
项目 分项 价格 备注
标志图形创意
标志觃范
标 准 色
基础部分 基础部分内容不可拆分。 标准字体 11万 标志设计 辅助图形
标准组合
印刷字体
错误应用
办公系统
环境系统 应用部分内容可以分步设计,企
旗帜系统 应用部分 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分阶段导23万 服装系统 入形象。
广告宣传系统
公关礼品设计
34万 合计
34万 总计
,注:以上VI识别系统共三百余项, 如有调整根据实际规划而定。, 此为VI总项目明细,可根据贵企业实际需要删减或增添项目。
北京午道视觉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电话:010-67582795
传真:010-67587375
范文五:关于付境外企业设计费涉及税费问题及意见
关于付境外企业设计费涉及税金说明
一、付给境外企业设计费主要可能涉及税金:
1. 营业税(不含税价款的 5%)
2. 城建税(营业税的 7%)
3.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 3%缴纳)
4. 企业所得税(不含税价款的 10%)
5. 印花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 5)
应代扣代缴税金合计:不含税价款的 15.5%
二、相关税法规定需缴纳的税金及筹划
1. 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 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 是指:(一)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 因而, 对于我公司付给境外企业的设计费, 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 提供的劳务,所以应 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 有代理人的, 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为合同约定的委托设计方为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没有境 内代理人,所以我公司需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并同时对营业 税附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2.所得税的缴纳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发 [2000]37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 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 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合同金额的 10%税率 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更详细的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 劳务发生地 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 特许 权使用费 所得, 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 或者按 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 场所, 有来源于 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这个规定, 如果境外设计被 认定为劳务, 只要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工作 完全在境外进行,则 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该合同提到乙方在中国境内的食宿, 设计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境外设计人员来华的次数 (该合同未约定) , 遇到这种 情况, 税务局就可能会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 以此来计算应缴 纳所得税的金额。 如果境外设计被 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 则根据规定, 要“按照 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 或者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 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境外设计公司就要缴纳所得税,我公司就会有 代扣代缴 10%所得税 的义务。
但是根据合同中的如下约定
所以会使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 2009】 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 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在服务合同中, 如果服务提 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 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 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 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 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 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 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 认定该份合同是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的相关合同, 需按 10%税率征收,因无费用扣除,故按合同金额的 10%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 如想让税务机关将境外设计认定为劳务 (免征所得税) , 只能在合同中约 定 设计成果归我公司所有 。
3.
代扣税金的计算
合同中有如上约定,说明由我方承担应纳税款,则合同约定的 15万美金是 不含税价款。如各项税款全部缴纳(即营业税及附加 5.5%,所得税 10%),含税 价款应为 17.75万美金,税金 2.75万美金(约合人民币 17.55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 需向乙方说明美国与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税款由我 公司代扣后, 乙方可在其国家进行抵税。 如乙方坚持由我公司支付全额税金, 则 应将税款加到合同总额中 ,即:合同总额(约 17.75万美金) =净收入(设计方
取得的 15万美金) ﹢应纳各项税金 (约 2.75万美金), 并由设计公司根据合同 总额提供发票, 这样我公司负担的约合人民币 17.55万元的税款也可以在所得税 前抵扣(考虑印花税,可 节省人民币约 4万税金 )。
综上所述,有如下几点:
1. 营业税及附加为含税价的 5.5%,需由我公司代扣代缴。
2. 约定设计成果归我公司所有,可免交 10%所得税。
3. 如 2无法实现,由税务局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使应纳税 所得额﹦合同总额×核定境内工作量×核定利润率(合同中约定方便税务机 关核定的条款,如来华次数、天数等)。
4. 应将税款加入合同总额中 ,使我公司负担的税款可以用于在所得税前抵扣。
财务部
2011年 10月 22日
关于付境外企业设计费涉及税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 有代理人的, 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
(一)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根据这一条, 无论劳务提供方 (境外设计公司) 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只要接受 劳务方(房地产公司)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都需缴纳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 11月 18日 国发[2000]37号 有效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00年 1月 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 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为合同约定的委托设计方为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没有境 内代理人,所以我公司需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并同时对营业 税附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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