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检察院复议申请书
检察院复议申请书
篇一: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申请人因,单击此处输入原决定(裁定或通知)]一案,不服,单击此处输入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名称,于,单击此处输入原决定(裁定或通知)书时间(年/月/日),字第,单击此处输入决定(裁定或通知)书的编号,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单击此处输入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附件:,单击此处输入附件内容,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篇二:人民检查院复议决定书及范文
人民检查院复议决定书及范文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一、概念及作用 复议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
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认
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提出复议意见予以答复的法律文书。 复议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0条和第144条。 复议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可以避免错案及工作中失误的发生。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复议决定书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字第×号。”3(主送公安机关名称(二)案件来源 主要写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时间、性质(不批捕或不起诉)及文书编号等。如“你局对本院×检×字〔年度〕第××号×××(姓名)××(案由)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三)复议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决定事项 复议决定有两类结果:一是同意公安机关的复议意见,改变原决定;二是不同意公安机关意见,维持原决定。因此其理由也就存在两种写法,如属同意复议意见,改变决定的,写法较简单,只须写明“经复议,同意你局提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对×××批捕(或提起公诉)”。如属不同意复议意见,维持原决定的,则需详尽而具体地说明维持原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与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及定性方面产生分歧的,还须具体阐明有关证据、法律原理及法律依据。 (四)结尾 包括三项内容: 在做出决定事项之后,写明“特此通知”、
以作为行文的结束语。 尾部右下角注出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在日期上加盖检察院的印章。三、注意事项 写作复议决定书时,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的写作要尽可能详尽地说明维持的理由,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切忌使用简单笼统粗暴的语言。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提请复议,可以使用一份复议决定书对其中的全部人犯或部分人犯同时做出复议决定。【 范 文 】××市××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字第11号××区公安分局: 你局对本院〔19××〕×检捕字第18号辛××盗窃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经本院复议认为:被告人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感到自己曾有劣迹而害怕,即将所盗物品放回原处逃走,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鉴于被告人辛××自动中止犯罪,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63条的规定,本院认为19××年×月×日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转自:wWw.hnBoXu.com 博旭范文网:检察院复议申请书)是正确的,故予维持。特此通知19××年×月×日黑软基地范文作文综合报道 本篇文章来源于 黑软基地-中国最大的黑客软件安全教程下载站~(范文作文) 原文链接:
人民检察院文书:人民检查院复议决定书及范文
时间:2011-05-22 21:29来源:大家论文网 作者:论文代写 点击: 105 次
一、概念及作用 复议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
认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提出复议意见予以答复的法律文书。 复议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0条和第144条。 复议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体现了
一、概念及作用
复议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认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提出复议意见予以答复的法律文书。
复议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0条和第144条。
复议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可以避免错案及工作中失误的发生。中国论文联盟整理。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复议决定书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字第×号。”3(主送公安机关名称
(二)案件来源
主要写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时间、性质(不批捕或不起诉)
及文书编号等。如“你局对本院×检×字〔年度〕第××号×××(姓名)××(案由)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
(三)复议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决定事项
复议决定有两类结果:一是同意公安机关的复议意见,改变原决定;二是不同意公安机关意见,维持原决定。因此其理由也就存在两种写法,如属同意复议意见,改变决定的,写法较简单,只须写明“经复议,同意你局提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对×××批捕(或提起公诉)”。如属不同意复议意见,维持原决定的,则需详尽而具体地说明维持原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与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及定性方面产生分歧的,还须具体阐明有关证据、法律原理及法律依据。
(四)结尾
包括三项内容:
在做出决定事项之后,写明“特此通知”、以作为行文的结束语。
尾部右下角注出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在日期上加盖检察院的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复议决定书时,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的写作要尽可能详尽地说明维持的理由,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切忌使用简单笼统粗暴的语言。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提请复议,可以使用一份复议决定书对其中的全部人犯或部分人犯同时做出复议决定。
【 范 文 】
××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决定书
××字第11号
××区公安分局:
你局对本院〔19××〕×检捕字第18号辛××盗窃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经本院复议认为:被告人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感到自己曾有劣迹而害怕,即将所盗物品放回原处逃走,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鉴于被告人辛××自动中止犯罪,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63条的规定,本院认为19××年×月×日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正确的,故予维持。
特此通知
19××年×月×日
篇三: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l山路。
代表人:杨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融水苗族
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 33号,联系电话:13607803802。
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
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 2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 (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 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2003年9 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 为公司监事。
2003年至2006年期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顶水 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顶水电站,向赔偿清求人购买水
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2010年3 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
2010年11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 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 还给赔偿请求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 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 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 22至28号商铺。2011年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 目经理部的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内容为“方 金明收受到项目经理部的货款是方金明个人与项目经理部业务款项, 与宏大公司无关。”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份虚假的《函》未予采纳, 于2011年6月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 金明将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宏大公司。(见证据2)
方金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错误采纳了方金明伪造的证据《函》的证明内容,于2011 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改判 驳回了赔偿请求人要求方金明返还侵占公司货款的诉请。(见证据3) 后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两处房产。 (见证据4)
赔偿请求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方金
明伪造的《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函》属伪造。
赔偿请求人遂于2012年6月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区高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桂民申字第701 号民事裁定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见证据5)柳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柳市民再字第1号 民事判决,维持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二审判决。(见证 据6)
赔偿请求人仍不服,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见证据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并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桂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撤 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2011) 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维持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见证据8)。
提审判决生效后,方金明仍然拒绝将侵占赔偿请求人的130万元 货款返还给公司。2014年6月25日,赔偿请求人向融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 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将原查封的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 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 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进行强制执行。融水县人民法院随即委托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方金明目前忆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赔偿请求人认为造成此案无法执行的后果,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错误判决所造成的。为此,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币130万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宏大公司可以中院错误判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其申请于法无据,并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驳回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可见,该院不仅一再坚持错误判决,有意屁股坐歪,偏袒对方,显失公平正义。且顶着不改判、不赔偿、继续与上级法院的一种违法行为,这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见证据1)
赔偿请求人认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赔偿请求人作为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作出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决定是严重错误的,是一种故意推卸其枉法裁判责任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法人财产权,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公然挑战。理由在于:
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法裁判,造成本可以顺利通过执行程序挽回的赔偿请求人的损失变得几乎没有任何获赔希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关于整个案情的陈述中可以看见,在最初的(也就是最
后被区高院通过提审程序确认的)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程序中,赔偿请求人的股东杨代先为了防止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已于2010年12月13日就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方金明的几套记产
(当时这些房产并未存在其他查封、抵押情况)。如本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在二审中维持原判,那么赔偿请求人依此生效判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是完全正确可以通过拍卖程序挽回130万元的损失的。 但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的枉法裁判,导致赔偿请求人最后获得生效判决的时间拖延至两年半以后的2014年5月,赔偿请求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拖延至2014年6月。根据赔偿请求人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的情况,截至目前,涉及方金明
的执行案已达二十余件,涉及执行标的累计1.7个亿左右(见证据9), 而这些执行案件绝大部分是从2014年底才陆续产生的,也就是说, 如果当初不被中院两次错判,赔偿请求人客观上能尽快中请强制执 行,按照通常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完全可以赶在方金明的其 他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通过拍卖程序挽回生效 判决所确定的所有损失的。但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 法裁判,不仅使正义迟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造成赔偿请求人当初的 财产保全目的落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这一切,皆是源白于柳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
因此,赔偿清求人认为,时至今日无法从方金明处获得任何赔偿 的责任是由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的,其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 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柳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程序。
范文二: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年。
三、被告不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XXX在行凶后未积极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强烈要求赔偿时,XXX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XXXX检察院
XXX 2012年3月26日 申请人:
范文三: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欢迎大家参考!
【1】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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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02年起至2005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05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
2
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05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03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05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06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3
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04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
4
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审判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5
2004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04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 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04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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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03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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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8
A、 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 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2】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三、四审申请人)王再明,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无业。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10弄26号103室,
邮编:200030。联系电话15611600650
9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四审被申请人)上海兴康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庄解时,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万春防水建设工程公司(原金山县万春涂料厂)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万春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现已经歇业)
10
案由:房屋租赁费纠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2011)民监字第962-1号(附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附件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第24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监字第221号(附件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注:本书申请人没有看到过,别说收到,案号来于附件1:最高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提起抗诉。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把申请人唯一住房拍卖执行回转结束申请人驻京5年上访流浪生活,回到上海,过正常人、平凡人、普通人的生活。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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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0日申请人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立案庭李红副庭长电话,要申请人向最高法院呈交《再审申请书》;同月24日申请人按照李红要求,将《再审申请书》递交于上海市高级法院驻京办(座落北京丰台区红寺村最高法院立案庭边)李宁。2012年6月14日,徐汇法院院长郭伟清和李红庭长在郭院长办公室,郭院长亲手转交给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案一庭通知书》(2012)民监字第 962-1号(附件1)。
因该通知书中所述: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此裁定书申请人连听都没有听到过,别说收到。所以申请人直接去上海高院索要,接待申请人夏连军法官明确告知:上海高院没有出具过此3号裁定书;而且,上海高院对口的是最高法院立案二庭(有录音为凭)。申请人去上海高院档案室查询,朱法官让申请人转告高院接待法官:电脑里为零,他们就懂了(有录音为凭)。
原由:因申请人与上海徐汇法院工作妻子离婚,巧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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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房屋租赁费纠纷,被徐汇法院法官打击报复、枉法判决:上海市徐汇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徐民初字第361号(附件2),并历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监字第221号(附件4),将申请人追加为第三人并承担全责(附件5,徐汇法院档案卷宗:42页,以下简称卷宗)。2000年申请人唯一住房被徐汇法院拍卖抵债,流浪至今;经10年信访无效,2010年申请人被逼赴京、到驻京至今5年上访之路。
本案的主体,本是原告(房东):上海兴康物业有限公司(原:徐汇漕河泾房管所),诉被告(房客):上海万春防水建设工程公司(原:上海金山万春涂料厂)房屋租赁费纠纷(附件6:起诉书)。
本案枉法:一、主体错误。本案是二个法人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附件6:原告起诉书,卷宗1、2、3)。又是原、被告间第一次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租合同(附件7:营业执照时间,卷宗26);而申请人,一、二审判决书身份均确认为:上海万春防水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员工。却被违法追加追加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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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第三人(附件5)并承担本案全责(附件2,卷宗59):一审判决书)。
二、毁真造假庭审笔录。1998年5月12日第一次开庭,由汤惠根法官主审,申请人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也是申请人第一次、至今为止唯一一次见到汤法官(附件8:送达回执书记员曲红菁备考栏注释为证,卷宗:23页)。可,卷宗内,汤惠根主审庭审笔录篡改为:1998年6月8日开庭非5月12日,而且被告为缺席(附件9,开庭笔录,卷宗:34、35、36、37页)。
三、主审法官金毅违法剥夺被告、第三人管辖申请权利(附件10:第二次庭审笔录,卷宗:50页)。因第三人户籍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系:金山区(原金山县)区域,故在庭审中被告和第三人当场递交书面管辖异议申请书。1、该申请书在卷中至今不翼而飞;2、主审法官金毅越级行使院长行使权利,当庭越级驳回;而且,徐汇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官汤惠根更换为金毅,法院未当庭说明理由或出具裁定,只字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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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纠纷,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附件三判决书,卷宗59页),二、三审官官相护,维持原判。
五、司法程序违法。所谓:依法组成合议庭(附件2:判决书,卷宗59页)章鼎臣、罗涛二法官,至今申请人还不知道是男?还是女?是胖?还是瘦?是人,还是鬼?
六、金毅法官冒用申请人签发送达回执(附件11,卷宗23)。
故请求贵院依法抗诉,还申请人于司法公平、公正、正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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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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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只?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
申请人?认为?:?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是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X?年1?月1?日实施?后,?而且?被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不是?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按照?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存在??依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 ?
一审、??二审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七年?就?已经存?在的?(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来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性?质,?等于?用(?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为地?扩大?了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端?不尊?重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因?为(??法释【?201?X?】14?号)?是针?对?199??4年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司法?解释?。正?是由?于一?审、?二审?的错??误认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来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9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变成 ?
?4.?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七?条,?原劳?动合?同期?满,?依法?已自?然终?止,?原劳?动关?系依??法
消灭。?此时?,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应理?解为?双方?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此后?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解除?新的?劳动?关系?来处?理,?跟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一?年?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
第七?条,?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只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存在??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在?20?1X?年?1月?21?日至?201?X?年8?月18?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该?认为?是新?的劳?动关?系,??跟201?X?年1?月21?日前?双方?签订?了三?份合?同没?有任?何联?系,?双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不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更?不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要强调?一点?的是?,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X?年?1月?21?日前签?订了?三份?合同?没有?任何?联系?,只?要是??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无过?错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属于违?法解?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不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
一审、?二审?依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来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从?效果?来看?显然?是鼓?励用??人单位不?跟员?工签?合同?,鼓?励用?人单?位用?工短?期化?,这?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错?误,?严重?偏袒??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给??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日期?虽然?是?201?X?年7?月17?日,?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在?201?X?年7?月17?日将?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于?20?1X?年?8月?17?日派人?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到??申请人家??中,叫申?请人?签收?,一?式两?份。?申请?人在?两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都?写明?了于?20?1X?年?8月?17?日收到?通知?书,?通知?书说?明了?20?1X?年?8月?18?起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说明?何种?原因?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下?被申?请人?20?1X?年?8?月17?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立即?实施?,这??是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申?请人?的签?字,?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不顾以上?法律?事实?,认?为?201?X?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明?目张?胆偏?袒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1?X?年7?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二?审法?院则?强词?夺?理地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自?201?X?年1?月20?日期?满后?至?201?X?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未?满一?年适?用(?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若满?一年?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错误?还表??现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明写?明了?是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没有?说是?终止?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偏?偏依?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是?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判?决书??里却又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是?仍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
偿”,以?此来?强调?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这?说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意免?除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滥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个法??律事实出?现了?法院?的判?决跟?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一致?。?
即使?按照?一审?、二?审的?认定?,认?为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由于?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53?06?元的?代通?知金?。但?一审?、?二审并?没有?作出?该项?判决??。这也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偏?袒被?申请?人?的表现?。?
还有?由于?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会??造成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由于?申请??人不愿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假?相,?这明?显对?申请?人不?公平?。?
再有?,在?二审?法院?网站?的公?开判?决文?书里?,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例?中(?在事?实劳?动关?系开??始日之前?已履?行完?毕先?前订?立的?书面?合同?)都?是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没有?引用?(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强?调单位?在合?同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为?何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二审?法院?却认?定被?申请?人合?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唯?一的解?释就?是一?审枉?法,??二审碍于?面子??懒得纠正?错误?造成?窝案?。申?请?人坚信?,对?民事?行为?,一?种法?律事?实应?该只?有一?个法?律结?果。?对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其结??果只有一?个,?不是?违法?解除?就是?合?法解除?。南?宁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裁决是?违法?解除?,一?审二?审根?据(?法释?【?201?X?】14??号)第十?六条?第一??
款作出的?判决?是合?法解?除。?这两?个裁?决只?有南?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裁决是?对的?,因?为南?宁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据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深?望贵?院主?持公?正,?查清?事?实,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 ?
?
?一、?二审?判决?的错?误部??分,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
广西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
? ?龙启林? ?
201??X年8?月30?日附?:?
? ?
1?、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南劳?仲裁?字(?20?1X?)?182?0?号仲裁??裁决书?
3?、(?201?X?)西民?一初?字第??1578?号判?决书? ?
4、(?20?1X?)南?市民?一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 5?、南宁?市中?级人?法院?网站??公布的三?个具?体案?例?
6?、 ?南检?函【?20?1X?】?45?号答复?函?
7?、南市?检民?行不?提抗?(?201?X?)第?5号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8?、(?201?X?)桂民?申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 ?
9、一?审案?卷?
10?、二?审案?卷第?五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高检?民发?第?4号? 20?1X?年?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
? ?
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执?行。? ?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
? ?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 ?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
? ?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
? ?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
5.?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的案?件;? ?
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 ?
?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内的?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
? ?
1.?提请抗?诉报?告书?;?
申诉?书;? ?
3.?原审判?决、?裁定?书;? ?
4.?证据材?料;? ?
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立案?审批?表;? ?
7.?立案决?定书?;?
8.?立案?通知?书;? ?
9.?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10?.?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1 ?
??1.调阅?案卷?函;? ?
1 ?
?补充?调查?通知?书;? ?
1 ?
?3.??调查笔录?;?
1 ?
? 4?.?传票;? ?
1 ?
?5.?阅卷?笔录?;?
1 ?
? ?审查终?结报?告;? ?
1?
?7.?讨论?案件?记录?;?
1 ?
? 8?.?送达回?证。? ?
本意见??仅供当前?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时?各?
地在指?导下?级院?工作?时,?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提?出相?应的??分类指导?意?
见。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 2?01?X?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 ?
?20?1X?年?08?月14?日? ?
?
范文五:检察院干警入党申请书
检察院干警入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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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检察干警——入党申请书
入 党 申 请 书
敬爱的党组织:
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请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做为一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一名奋战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的反贪干警,多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和在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反复博弈的过程中,使我逐步的懂得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光荣的党、先进的党、能领导广大中国人民不断科学发展由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的伟大政党。在旧中国,她领导劳苦大众、四万万同胞,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立民主、独立;在新中国,她带领人民群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以来,她持续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这一切的的一
切,无不历史的、雄辩的证明,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到人民发展中国。
我出生在革命干部家庭,可能是因为长期耳濡目染了各类革命前辈对党的执著追求、无私奉献的英雄事迹,因而我从小就树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多年的社会历练与跨世纪的思潮激荡没有影响我坚定的入党信念,反而使我对党的忠诚向往、对共产主义痴迷追寻的热情更有增无减。随
着时间的推移,今天,通过自己的努力,走上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岗位,并成为业务骨干,因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特别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尤为深刻。因此,我向党组织郑重的递交入党申请书。平时,我要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同党员谈心交流思想,使自己能够在正确的引导下更快的成长。在不断地学习、工作、生活和为之奋斗的漫漫长路上,首先我将恪尽职守作好一名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更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维,为基层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最后我将从最初的要当英雄的幼稚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了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性认识阶段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干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精通自身的业务,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只有不断地努力工作,积
极肯干,虚心向领导和老同志学习,多向优秀的老党员同志看齐,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才能深刻领会到作为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责任所在以及无上的荣耀。
还未能够被党组织接收,我就已经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经常自我批评,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虽然认真努力,但有时显得过于死板,运用不够灵活;工作中虽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但在处理具体工作时还显得不够大胆。不过我会尽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
在单位领导和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
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已经基本符合了一名党员的标准,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优秀共产党员。
此致
敬礼~
年 日 申请人:月
篇二:检察院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
敬爱的党组织:
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做为一名检察
院工作人员的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广开言路的政党,她不断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可能是耳濡目染了各类革命前辈对党的执著追求的原因,我从小就树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热情更是有增无减。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通过自己的努力,走上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岗位,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特别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尤为深刻。因此,我向党组织郑重的递交入党申请书。平时,我要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同党员谈心交流思想,使自己能够在正确的引导下更快的成长。在不断地学习、工作、生活和为之奋斗的漫漫长路上,首先我将恪尽职守作好一名
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更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维,为基层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最后我将从最初的要当英雄的幼稚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了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性认识阶段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干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精通自身的业务,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只有不断地努力工作,积极肯干,虚心向领导和老同志学习,在“创先争优”和“践行党的宗旨”活动中,多向优秀的老党员同志看齐,做到“勤看、勤学、勤思、勤做”,才能深刻领会到作为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责任所在以及无上的荣耀。
我还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过于死板,不能灵活运用;工作中有些情绪化,容易冲动。不过我会尽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
在单位领导和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已经基本符合了一名党员的标准,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检察干警的入党志愿书范文
检察干警的入党志愿书范文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使得一切对社会主义图谋不轨的人都将以失败告终。
可能是耳濡目染了各革命前辈对党的执著追求的原因,我从小就树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热情更是有增无减。今天,我向党组织郑重的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平时,我要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同党员谈心交流思想,使自己能够在正确的引导下更快的成长。在这不但学习、工作和为之奋斗的漫漫长路上,洒下了我无数的汗水,也耕耘出了丰硕的果实。那就是我从最初的要当英雄的幼稚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了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性认识
阶段。可以说我唯一的入党动机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
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得自己还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干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只有精通自身的业务,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此我努力工作,积极肯干,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的工作有了一定进步,在去年,还被评为“市优秀书记员”。为了跟好的向同志们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我还向我院的优秀集体-青年法制宣讲团,报名要求加入,让自己在优秀的集体中得到更大的锻炼。
我还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过于死板,不能灵活运用;工作中有些情绪化,容易冲动。不过我会尽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
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已经基本符合了一名党员的标准,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礼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会继续为之奋斗,相信总有一天会加入中国共产党的。 范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申请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