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国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与前景
应英国《经济学家》(Economist)杂志之约,2000年1月19日下午3点至5点,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FSI)所长吴晓求教授在办公室接受了该刊记者柯安德(Andreas Kluth)的专访,FSI赵锡军教授和刘振亚教授协助吴晓求教授参加了此次专访。专访的主题是:“中国资本市场和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
Kluth:吴教授,我在《华尔街日报》上看到您批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章。在我们的研究中,您的名字也是被经常提到的。现在,我们正在关注“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您认为中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完善,
吴教授:中国的上市公司,无论是在国内上市的,还是在境外上市的,法人治理结构都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中国上市公司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自律,如内外勾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一些上市公司,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等都出现过此类问题。他们只知道上市筹资,不清楚或不完全清楚上市后要遵守更多的法律义务,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以为上市筹资是天上掉馅饼。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实或滞后,如红光实业等。3、通过IPO筹集的资金在使用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上市前设计的投资项目是筹资的虚假筹码。所有这些问题,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有联系的。有的公司改制了、上市了,但那套管理的模式、理念、架构没有本质的变化。
Kluth:刚才您说,有些上市公司随意改变IPO筹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他们把这些资金都用在何处,
吴教授:有些用来弥补上市前几年的亏损及归还债务、贷款,有些投向与其主营业务根本无关的产业。
Kluth:那您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未来前景如何看呢,
吴教授:中国政府尤其是中国证监会从去年起在我前面所说的三个方面上对上市公司加强了监管力度。最近,中国证监会正在查处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上市公司,司法机关已介入红光实业案的处理。
Kluth: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大多都是家族式管理,具有很强的东方色彩。很多专家指出东南亚发生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掌握东南亚经济命脉的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吴教授:在家族式企业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家族式企业很容易分裂,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便很难再继续发展下去;二是人治色彩很浓,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人才机制,如何处理外部人才与家族管理的关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Kluth:我前一段时间采访了很多人,他们对家族式企业的管理持悲观态度,您是如何看待中国的民营企业,
吴教授: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有不少是家族式的,但现在中国的民营企业已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家族式管理的缺陷。现在,他们正在寻找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并试图逐渐退出管理层,但成功的案例似乎不是太多。
Kluth:在我专访开始时提出的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上,您认为最佳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先出现在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
吴教授:我认为会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先出现,至少在形式上或外壳上是这样的。
Kluth:我的读者主要是西方读者,他们的想法非常简单,认为把NASDAQ搬到中国,
就可以解决问题,这种想法是否很幼稚,
吴教授:对。中国虽然正朝着法治社会前进,但在不少领域人治现象仍很明显,很严重。大众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这在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即使上市标准、监管规则与美国一样,执行的后果也会因文化、传统、习惯的差异而大相径庭。所以,有一个国际惯例与中国实情结合的问题。
Kluth:最近中石化邀请我去采访,他们告诉我,摩根?斯坦利、普华的很多专家在过去的2年中,帮助他们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大大改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您认为他们公司会很快成为世界一流的公司吗,
吴教授:就像刚才我所说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外壳上是很好看的,但里面的东西、实质性内容还需要长时间的完善。
Kluth:那么您认为像中石化、中国电信、中石油这样的以前是国有企业现在已经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成为世界一流的企业,
吴教授:10年,也就是2010年,在世界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前100名中会出现中国公司的名字。
Kluth:您对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很多批评,那么,您对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持乐观态度还是悲观态度,
吴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乐观的,尽管我对此进行了很多批评,指出了国有企业上市后仍存在的种种弊端,但我最终希望国有企业通过彻底的改制,彻底的市场化能越来越好。如果我是悲观的,那就不会有这么多批评了,批评者多数是乐观派,是建设者。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逐年减少,非国有的比重在不断增加。总体来看,应对这种变化持肯定的态度,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这种结构性的变化是有生命力的,有竞争力的。
Kluth:最后一个问题,关于中国加入WTO,我采访过很多人,他们认为,中国加入WTO对中国经济影响不大,您是如何看待的,
吴教授:我不这样认为。加入WTO后,中国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将大大改变,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从1978年改革到现在,中国的改革是自我主动性的,政府控制着改革的速度和深度。而加入WTO以后,中国的改革深度和进度,将取决于对外环境的变化,因而,这时的改革是外部压力性的,改革将会是更彻底的。
Kluth:加入WTO可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也许会产生失业或下岗,肯定会有人担忧、抱怨。
吴教授:我认为那只是一小部分人,主要是那些在没有压力下工作的人和在传统产业就业的人,中国长时期的封闭,造成了懒惰,造成了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不应成为我们社会的主流。大部分中国人是愿意接受挑战的,希望在更大的压力下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而不是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过贫穷的生活。
中国的改革到了现在这个时候,只有加入WTO后才能从根本上加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真正形成。我个人认为,加入WTO与起始于1978年的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深远意义。我们中华民族,从近现代史的主流特征看是封闭的,所以落后了。加入WTO后,我们才可能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改革和开放,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必经之路,所以,我是高度评价中国加入WTO的重要意义的。
(应惟伟 整理)
范文二:中国公司治理结构
战略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结构设计咨询投资策略报告公司发展战略咨询报告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公司战略及运营体系项目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与前景
应英国《经济学家》(Economist)杂志之约,2000年1月19日下午3点至5点,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FSI)所长吴晓求教授在办公室接受了该刊记者柯安德(Andreas Kluth)的专访,FSI赵锡军教授和刘振亚教授协助吴晓求教授参加了此次专访。专访的主题是:“中国资本市场和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
Kluth:吴教授,我在《华尔街日报》上看到您批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章。在我们的研究中,您的名字也是被经常提到的。现在,我们正在关注“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您认为中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完善,
吴教授:中国的上市公司,无论是在国内上市的,还是在境外上市的,法人治理结构都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中国上市公司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自律,如内外勾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一些上市公司,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等都出现过此类问题。他们只知道上市筹资,不清楚或不完全清楚上市后要遵守更多的法律义务,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以为上市筹资是天上掉馅饼。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实或滞后,如红光实业等。3、通过IPO筹集的资金在使用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上市前设计的投资项目是筹资的虚假筹码。所有这些问题,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有联系的。有的公司改制了、上市了,但那套管理的模式、理念、架构没有本质的变化。
Kluth:刚才您说,有些上市公司随意改变IPO筹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他们把这些资金都用在何处,
吴教授:有些用来弥补上市前几年的亏损及归还债务、贷款,有些投向与其主营业务根本无关的产业。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2003年回顾与04年项目报告改制重组方案组织管理设计咨询项目工程组织结构及管理流程设计咨询集团公司管理咨询战略发展咨询报告经营方案设计人力资源与成本控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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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th:那您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未来前景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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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th: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大多都是家族式管理,具有很强的东方色彩。很多专家指出东南亚发生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掌握东南亚经济命脉的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吴教授:在家族式企业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家族式企业很容易分裂,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便很难再继续发展下去;二是人治色彩很浓,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人才机制,如何处理外部人才与家族管理的关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Kluth:我前一段时间采访了很多人,他们对家族式企业的管理持悲观态度,您是如何看待中国的民营企业,
吴教授: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有不少是家族式的,但现在中国的民营企业已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家族式管理的缺陷。现在,他们正在寻找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并试图逐渐退出管理层,但成功的案例似乎不是太多。
Kluth:在我专访开始时提出的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上,您认为最佳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先出现在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
吴教授:我认为会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先出现,至少在形式上或外壳上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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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解决问题,这种想法是否很幼稚,
吴教授:对。中国虽然正朝着法治社会前进,但在不少领域人治现象仍很明显,很严重。大众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这在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即使上市标准、监管规则与美国一样,执行的后果也会因文化、传统、习惯的差异而大相径庭。所以,有一个国际惯例与中国实情结合的问题。
Kluth:最近中石化邀请我去采访,他们告诉我,摩根?斯坦利、普华的很多专家在过去的2年中,帮助他们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大大改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您认为他们公司会很快成为世界一流的公司吗,
吴教授:就像刚才我所说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外壳上是很好看的,但里面的东西、实质性内容还需要长时间的完善。
Kluth:那么您认为像中石化、中国电信、中石油这样的以前是国有企业现在已经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成为世界一流的企业,
吴教授:10年,也就是2010年,在世界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前100名中会出现中国公司的名字。
Kluth:您对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很多批评,那么,您对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持乐观态度还是悲观态度,
吴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乐观的,尽管我对此进行了很多批评,指出了国有企业上市后仍存在的种种弊端,但我最终希望国有企业通过彻底的改制,彻底的市场化能越来越好。如果我是悲观的,那就不会有这么多批评了,批评者多数是乐观派,是建设者。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逐年减少,非国有的比重在不断增加。总体来看,应对这种变化持肯定的态度,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这种结构性的变化是有生命力的,有竞争力的。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2003年回顾与04年项目报告改制重组方案组织管理设计咨询项目工程组织结构及管理流程设计咨询集团公司管理咨询战略发展咨询报告经营方案设计人力资源与成本控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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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教授:我不这样认为。加入WTO后,中国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将大大改变,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从1978年改革到现在,中国的改革是自我主动性的,政府控制着改革的速度和深度。而加入WTO以后,中国的改革深度和进度,将取决于对外环境的变化,因而,这时的改革是外部压力性的,改革将会是更彻底的。
Kluth:加入WTO可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也许会产生失业或下岗,肯定会有人担忧、抱怨。
吴教授:我认为那只是一小部分人,主要是那些在没有压力下工作的人和在传统产业就业的人,中国长时期的封闭,造成了懒惰,造成了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不应成为我们社会的主流。大部分中国人是愿意接受挑战的,希望在更大的压力下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而不是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过贫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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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张婷婷郭泽强 余 华
(1、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430074;2中
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001)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在
比较英美和日德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之后,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我国公司治理的对策,并在强调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中机构投资者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1
2
3
约束机制、对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的制衡机制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三大机制。
二、主要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目前,世界上一些先进的西方国家已对公司治理进行多样的、积极的探索,为我国公司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社会环境、历史传统以及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一样,因而各国之间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和每一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会有所不同。按投资者行使权力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在模式上可分为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两种。外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又名英美法系的治理结构(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模型),以英美两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极为有限,但资本市场发达,股票的流动性好,这样使得大多数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卖掉所持公司股份,即借助股票市场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对代理人的选择。内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又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和日本两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恰好与前一种有些相反: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存在公司之间大量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的现象,股东有条件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和对股票市场的依赖性较小。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以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的,股权高度分散且流动性强,主要通过外部资本市场来对企业进行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扩大企业的融资范围,减少所有者的投资风险,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严格分离,培养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投资者以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同时其优势还表现在社会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从而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成长。但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那就是公众所依赖的所有权基础是暂时性的,所有者多经理人员的控制是非建设性的,“搭便车”和“用脚投票”现象普遍,这一问题促使美国公司的目标集中于投资的短期收益和股票的现价提高,而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重视不足。
与美国相比属于另一种模式的德、日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的情况下,强调以银行为住的金融机构和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通过拥有公司的大比例股份而 内在的实施对公司的监控,并以长期拥有其股权的方式来营造所有者与公司之间长期而密切的关系。这种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密切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直接监控,而且也为经营者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使其有条件将重点放在公司的长远发展上。这一点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人员那样迫于所有者“用脚投票”的压力而过分重视公司的短期利益形成鲜明对比。另外德国公司的“职工参与决定制”是一条引导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之路,也是目前各国公司中有效改善劳资关系的成功典型。但是,德、日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相互持股制度虽然着重于企业本身的扩张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相互支持的长期关系,但不强调企业经营者对所有者所负的责任,给股东的分红很少。这种制度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是有效的,但在经济增长缓慢和负增长时期就出现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利益相关者 机构投资者
公司治理结构这一专业术语虽然近几年才渐为国内经济界所熟悉,我国到目前也仍未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至改革开放以来在这一领域实际上至少也有二十多年的实践,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公司制改造的逐步深化,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还将日益凸现。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关注最早起源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公司由古典企业发展到现代公司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的背离,以及他们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要想代理人(即公司的职业经理)所做的经营决策符合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控代理人的行为所花费的资本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应包括1、委托人的监督支出;2、代理人的保证支出;3、剩余损失。[1]
要解决代理问题通常要通过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这两个方法来解决。所谓公司内部治理就是合理配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强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公司外部治理即通过市场力量对公司活动进行治理,通常包括:资本市场、商品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其主要实施主体为银行和证券市场。据OECD(经合组织国家)报告,公司治理机制包括1、公司“内部”治理;2、金融机构的内部和外部治理;3、金融市场对公司“外部”治理;4、市场对外部治理;5、破产机制的治理;6、竞争。
可见,最初的代理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防止代理人的短期行为和利己行为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股权的多元化,企业责任的社会化,公司治理目标以由过去单纯保护股东的利益转变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过去公司被认为是一种以资本联合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东是传统意义上的出资者,而现代资本这一概念已不局限于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还包括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本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和雇员。由此,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我们可以概括为:通过协调利益各方(即股东、经理层、债权人、员工、消费者和金融市场上潜在的投资者)的合作,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权力的制衡,以达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其核心是解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与行使的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力分配与行使的关系,而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对各职权机关和管理者的 6
(一)对我国股市现存的最主要的问题——“一股
独大”,我们应坚持国有股减持工作。虽然国有股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但从数量上看,国有股仍然占据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以1998年为例,国有股占总股本的34.1%,而且分布十分广泛,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有国有股份。经济学者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股东的公司有着更高的企业价值和更高的盈利能力,在经营上更具灵活性,公司治理的效率高,其高级管理层受到来自企业内部以及市场的监督和激励也明显多于
[5]
国家股股东的公司。”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构造具有独立利益要求的多元制主体,实现国有股权分散化或所有者多元化,改变由于所有者单一而带来三、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状况
我国至改革开放以来,开始由过去计划经济向市场的国有企业产权虚置状况,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的目[6]
经济转变,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的。以此来解决由于国有股比例偏高导致的政企不分,重点之一,国有企业的改革可以说是关系重大,国企改企业经济行为行政化,以及国有股股东造成的内部人控革是一个渐进和不断探索的过程,其经历了放权让利、制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减持国有股过程中,应将国[7]
利改税、经营承包制以及股份制企业试点等一系列措有股改为优先股。国有股的完全退出并不一定能优化施,但仍未能让国企摆脱根本的困境。1999年9月,召公司治理绩效,我们认为,应根据各个公司的不同生产开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和经济的特性合理恰当地确定其股权结构,实现各种性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公司法人质股权的最优组合。
此外,我国非流通股所占比重大,股权流动性差,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以1998年为例,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66.7%,妨碍了股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2],至此公司治理成为解票市场股权的有效进行和其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严重
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效果。 决国企困境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保护小股东利益,实行积累投票制。 中国企业的改革过程,可以说是治理结构的改革过
有人认为:要完善公司治理就必须以损失小股东利程。过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
式:1、党委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2、职代会领导下益为代价。目前的现状是小股东的权利被控股股东剥夺
“与公司雇员或供应商相比,这些外的厂长负责制;3、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4、党的现象普遍存在。
部投资者更容易受到权利剥夺的伤害,对法律的依赖也
委会领导下的职代会制;5、三原则(党委会集体领导、更大。”[8] 虽然《公司法》上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职工民主管理和厂长行政指挥)并列制;6、厂长(经但大多太过于原则性而操作性不强。 理)负责制。[3]党委会、职代会、厂长(经理)办公室小股东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在股东大会议构成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上的选举权或投票权,因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会”。这种治理模式属于典型的行政治理模式,与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持股的民众越来脱钩其主要表现为内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内部化,越多,对任何个体股东而言,其掌握的信息是不够全面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而导致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在的,不对称的,从而增加了其参加公司治理的成本,众公司制改造之后、新三会取代了旧三会,在公司治理的多的投资者只关心股票的行情和赢利的多少,这种情况类型上应属于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即“二元制”,造成了小股东普遍的“搭便车”的行为,而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极少关心。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要
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上市
对公司的决策享有控制权的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应在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占二分之一以上,此属于英美法系型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这三者之间实现权力的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便存在着一个我国是否适合引进独合理分配和相互制衡,从而避免权力的转移和错位,比立董事制度的问题。从英美国家的公司发展史我们可以如可以规定董事会的董事中必须有中小股东的代表;另看到,独立董事制度的创立主要是为了解决美国公司中一方面要将“一股一权”制转换为积累投票制。所谓积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而我国目前公司存在的主要的问题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和监事时是“一股独大”,并且英美国家公司实行的是“一元制”,的,每股拥有与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而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同时也起着权利制衡的作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用,而我国已设有了监事会制度,因此对于我国公司是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的董事和
监事。[9]这样可以扩大小股东的选举权和投票权。从积否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应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累投票制的发展历史来看,是其最早起源地——美国最
四、国企治理结构问题与对策 早关注小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美国《示范公司法》和本文第二部分已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模式进行日本《商法》等都对积累投票制作了肯定性的规定。我了比较,分析不同模式各有的优劣,简单的判断孰优孰国公司法也应借鉴这一制度,更好保护小股东权利。 劣是不妥当的,而要结合各国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分(三)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进一步推进职工持析,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必须要有适合它的土股计划 壤,“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注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乃资本的联合,企业的经营者、
[4]
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同样,我国公司治理职工不是“资本所有者”。然而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更
有意义的是把企业看成一个人力资产、无形资产、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中国特有的国情和现状,才能使其发
性资产、金融资产、物质资产等多种经济资产的集成。”挥全部的功效,因此,我们应采取一下几种措施。
7
了问题,因为在这种背景下,持股银行和企业要求有较
高的回报,而被持股企业又难以满足要求,从而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企业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摩擦增多、加强。也就是说公司在投资方面过分寄托于遥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些飘渺的未来盈利,而对眼前的问题或困扰缺乏确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另外,在资源配置上德、日两国的模式与美国的相比,相对的缺乏广泛性、灵活性和快捷性,这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目前,美国公司在信息、传媒、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的整体发展上明显要领先德、日两国的公司,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不同是导致这种差异出现的重要原因。
现代意义的资本不仅包括物质资本、财务资本还包括
劳动力资本,故职工和股东一样也是企业的所有者。
“职工参与”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德国的职工参与决定制是指企业职工通过“企业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对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参与决定,通过职工代表进入公司领导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来实现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问题的参与决定,这种公司内部的“劳资共史制”兴起于50年代,在当前仍是德国企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职工参与决定制,一方面使企业职工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必须拥有一定的席位,并具有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对高层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建设好职工代表大会,使其成为能够真正的代表职工利益的机关。 过去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和作用就是参与企业决策、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职工代表大会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中渐趋弱化,有的甚至只是流于形式而并未真正发挥其功能。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断增强,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在新的经济情况下应具有以下职权:1、可以代表职工签定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2、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在职工福利上具有参与权,必须征求其意见;4、享有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咨询权。
此外,还应积极推进职工持股计划。如职工拥有企业股份便会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早在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中就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问题。在我国目前转型期推进职工持股计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前在经济体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短期化行为倾向。”[11]
(四)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建设,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机构投资者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壮大起来,在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通常占主导地位。以美国为例,在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总值上占59.8%,至2000年底,美国共同基金为8027只,每只基金资产的平均规模达9.05亿美元左右。1996年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总市值的52.6%.同时机构投资者一改过去被动投资、敌意并购而积极投资热心参与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的出现为解决公司控制和监督问题提供了可能性,也克服了一般小股东不懂专业知识的弱点。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是一个新生事物,还不够强大和完善。到2001年底,我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家,管理着44只证券投资基金,随着投资基金数量的增加和证券市场的日趋完善,目前中国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有如下两方面原因:1、中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不仅个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观念逐步树立,而且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2、监管日趋规范,主要表现为监管部门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理力度日益加大。
我们应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有以下原因:1、机构投资者对资金的运用是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而且其持有众多公司的股票,因此积累了许多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成功、有效的经验,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大大降低。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无论从资本的规模,还是对投资知识的专业性来说,机构投资者都有明显的优势。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解决了投资者入市难、入市成本高、承担风险能力弱的问题。2、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即把一定数量的资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投资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和行业,其目的就是将风险降低到最底限度。虽然机构投资者在 8
[10]
资金规模上客观地达到了控股所需的持股份额,但他们
常常并不以控股为目的,能够有效防止公司被恶意并购。3、从世界范围内各国公司治理发展趋势来看,机构投资者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当其持有某个公司股票出现问题时,他们往往选择“用脚投票”的策略,使其遭受很大的损失,这一状况迫使机构投资者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在实践中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成绩斐然。
五、结语
目前,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相互取长补短,彼此差异也在缩小,出现了在多样花基础上的趋同化现象,各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并越来越重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以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来指导重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为了适应国际潮流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了弥补我国现行公司理论研究和公司立法的不足,以摆脱股东主权论的不利影响,因而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12]而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中,积极、主动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改变了股权结构,而且使股权结构具有了相当的安定性,在加上机构投资者本身所具备的素质、条件以及对参与公司治理态度的转变,我们有理由相信,机构投资者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 释:
陈郁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年3月第一版第6页
《决定》第五部分第三段第三四句
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利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三版,第47页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10月第一版,第6页
徐晓东、陈小悦《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治理、企业业绩的影响分析》载于《经济科学》2003年第二期
李维安等著 《现代公司治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4月第一版, 第186页
王文杰著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158页
拉菲?拉波塔 佛洛伦西奥?洛佩斯德—西拉内斯 安德烈?施莱弗 罗伯特?维什尼 《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京),2001年6.1--13
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利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第三版,第359页
[日]青木昌彦:“关于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几点思考”,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6期
蒋大兴 《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一版 第707页
马俊驹、聂德宗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 第二期
作者简介:张婷婷(1978——),女,安徽全椒人,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2001级硕士研究生。郭泽强(1975-),男,安徽蚌埠人,中国人民大学2000级法律博士研究生。余 华(1977---),男,湖南常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北师范大学教师。 收稿日期:2003-11-10
范文四: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建议
摘要: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英美、德国、日本三种典型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优劣,而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行立法模式是集三者之大成,理应趋利避害、更胜一酬,但实际运行结果不令人乐观。问题既在于中国公司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更在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在总体架构上存在严重缺陷,在实际中表现出“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不监事”等突出问题。本着“立足现实,尊重科学”的思想,本文从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主题词:公司、治理结构、立法模式、总体架构 一、 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立法模式分析 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多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英美法系的英美模式,大陆法系的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这些模式虽然各有千秋,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遵循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并体现了公司机关权力的分工与制约。 (一) 英美模式:实行“单轨制”的公司体制,公司机关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仅限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明文列举;董事会是公司的中心机关和常设机关,虽然位列股东会之下,但握有经营决策、业务执行、监督、代表等实权,以及未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列举出的股东会的权力。英美模式的优点是公司机关层级较少,决策效率较高,缺点是董事会大权独揽,容易发生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对于其缺陷,英美模式在董事会的内部组成上进行了精心设计,通过内部权力制衡来加以避免。其董事会一般由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或雇员的内部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内部董事组成执行委员会,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再加上董事会本身的决策职能,实际上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英美公司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虽然近年连续出现安然、世通等恶性事件,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成功的。英美模式的总体架构(图略) (二)德国模式:实行“双层委员会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是上下级关系,即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受到较大限制,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但同时握有董事任免、董事报酬决定、重大业务批准等权力;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还拥有公司法规定之外的股东会的部分权力。德国模式的优点是加大了对经营权的监督力度,最大可能地避免发生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问题,缺点是公司机关多了一个权力层级,决策效率相对较低。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德国公司历史上很少或几乎没有出现过类似美国安然、世通的重大恶性事件,也没有明显觉察出德国公司相对于英美公司在决策效率上的差异,其原因是英美公司董事会内部也存在一个制衡机制。可以说,德国模式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之一。德国模式的总体架构(图略) (三)日本模式:在借鉴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改造而成,具有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双重特点。大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小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决议范围限于商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定、业务监督机关,内部设立“代表董事”负责执行公司内外业务;监事会或监察人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中小公司只设监察人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大公司设立必须有一名外部监察人的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全面监督。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虽然日本模式兼采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之特长,但历史上左右摇摆不定,法律规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而且创新改造不够严密、系统,因而经济丑闻也时有发生。可以说,日本模式力图避免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固有缺陷,继承发扬其各自优势,但由于系统化、本土化工作做得不够好,成败与否只取决于各个公司自己内部的运作,模式本身应该说算不上成功。日本模式的总体架构(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