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商行政处罚
篇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复议文书和行
政赔偿文书》
目录
一、行政处罚文书
1、指定管辖通知书
2、案件移送函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行政建议书
5、案件来源登记表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9、协助调查函
10、询问通知书
11、询问(调查)笔录
12、现场笔录
13、抽样取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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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委托鉴定书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1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20、财物清单
21、检查建议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案件核审表
24、行政处罚告知书
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7、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报告
3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当场处罚决定书
3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5、物品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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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送达回证
37、行政处罚决定纠正决定书
38、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39、督办案件通知书
40、附页
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42、卷内文件目录
二、行政复议文书
43、行政复议申请书
44、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45、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46、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47、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8、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
49、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0、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5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52、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53、被申请人答复书
54、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5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56、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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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58、恢复审理通知书
59、延期审理通知书
6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6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63、行政复议调解书
64、行政复议和解书
65、行政复议决定书
66、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67、责令受理通知书
68、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69、行政处分建议书
70、行政复议意见书
71、行政复议建议书
72、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73、行政复议案卷封面
74、行政复议案卷目录
75、证据目录清单
三、行政赔偿文书
76、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
77、行政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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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行政赔偿执行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定管辖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篇二:工商行政处罚辩解意见
申 辩 书
申辩人甘肃西湖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39号。电话:0931-2320490.
申辩请求:
第一,请求依法解除对申辩人黄金手镯和耳钉的封存措施。 第二,请求取消对申辩人以利用标签和发票对商品的制作成分、重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事实与理由
第一,申辩人销售的首饰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公平交易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封存的黄金饰品,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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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887-2002关于《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4.2条的规定:“租金首饰因使用需要,其配件的含金量不得低于750?。GB11887-2008是200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涉及黄金饰品是2009年9月查扣,不适用新的国标。但是无论依据新旧国标,申辩人销售的黄金饰品都符合国家标准。
2、公平交易分局于2009年9月21日做出了兰工商公局公扣通字(2009)0000791号《封存财物通知书》,以申辩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辩人的黄金饰品予以封存。那么《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是本案中申辩人被封存的黄金饰品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显然对申辩人的产品予以查封不能适用该条法律。
3、公平交易分局2009年11月23日向申辩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告字(2009)3044号《听证告知书》,提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认定申辩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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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是:“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均没有关于查封封存财物的内容。
所以说公平交易分局查封封存申辩人的黄金饰品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尽快解封,以保护申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申辩人被封存的黄金饰品在两年内没有销售的事实。 申辩人的顾客主要选择弯钩式耳钉和走马式手镯,并不选择含有配件的手镯和耳钉,被封存的含有配件的手镯和耳钉均是三年前销售剩余的商品。
第三,申辩人没有利用标签和发票对商品的制作成分、重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行为。
1、目前我国对于黄金饰品印记有要求的规范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887-2002关于《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该国标第5条规定:“贵金属首饰的印记是指打印在首饰上的标识”,并没有对标签的内容作出规定。虽然GB11887-2008于2009年11月1日实施后,在第5条中规定:“首饰产品标识包括印记和标签”,但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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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及黄金饰品是2009年9月查扣,不适用新的国标。
既然公平交易分局在查扣的黄金饰品,国家对于黄金饰品标签并没有要求,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没有对于标签内容的明确规定,申辩人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按照销售饰品的主要成分注明标签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申辩人被封存的产品,在产品本身就明确标明了配件的黄金含量,不存在利用标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申辩人向消费者出售黄金饰品在前,开具发票在后,不存在利用发票虚假宣传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那么发票只是一种付款凭证,并非商品含量、成分的凭证。而且申辩人的销售中,肯定是顾客了解商品、购买商品在前,开具发票行为在后,申辩人无法利用发票对顾客做虚假宣传。
第四,公平交易分局行政处罚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不当。
1、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不当,该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条款的规定,对于利用广告行为做了明确界定,然后规定了“其他方法”,但是对于其他方法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也没有对“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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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标签和发票行为,是否属于该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没有任何依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辩人的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唯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作出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可见根据该规定,申辩人的行为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五,申辩人销售黄金饰品的行为是行业习惯,并不违反《反不
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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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黄金行业对于黄金手镯、耳钉的销售,都是只在标签中简单注明了产品的主要成分,在配件上表明了黄金的含量,这是行业惯例,从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兰州市几十家黄金销售经营者的情况,也足以说明这一问题,对于这一行业惯例,既没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但是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属于行业惯例,没有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不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申辩人认为公平交易分局的行为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罚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无法做到公正、公开,难免有“为了罚款而罚款”的目的,而不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罚款,请听证会听取申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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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辩意见,支持申辩人的申辩请求。
特此申辩
申辩人:甘肃西湖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篇三: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原则及方式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原则及方式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的审查,包括提出书面认定意见或者改正、补足建议,是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审核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实质是部门内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自查自纠。其作用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同时加强对各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从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案件质量。
一、案件审核的原则
案件审核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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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原则。工商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即依法行政。工商机关作为执法部门,首先要确保自身行为具有合法性。行政处罚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中审查的重点,因此也是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重点。
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主体是个抽象的概念,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并非所以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具有合法性,简单的说就是首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具有管辖权。越权本身即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如果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即使违法行为存在,或者违法经营金额、违法性质超过一定界线,构成法律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管辖,比如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的,工商机关也不应进行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情况也是如此。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程序违法行为如超过法定时限、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听政等较为常见。
对行政处罚对象的正确,如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都在审查范围之内。
适用法律正确,我国法律较为完善,亦较为庞杂,法律之间常见交错、甚至冲突,新法与旧法之间对同一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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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能相反。所以,办案机构是否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遵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都是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范围之内。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防止其滥用,适用的目的在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客观、适度,最大限度的符合理性。例如《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对公司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的处罚幅度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的公司对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此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幅度,应根据公司状况、本地经济情况、公司违法情节、性质及影响等因素进行衡量,审查此处罚幅度是否必须、是否恰当,以及此处罚是否能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实际效果。
罚款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矫正当事人违法法律正义、危害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所以,以体现立法目的为行政处罚的出发点,才能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公平、正义,作到最大限度的合理。
合理性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中,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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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予以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行政处罚法》对这一要求亦有明确的规定,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案件审核的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的运转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案件审核人员,都应该充分的珍惜和有效的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是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执法为民的要求。因此,为减少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应当坚持行政效率原则。
案件审核超过一定的期限即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所以,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公正而忽略效率,更不能为了使自己对案件的审核工作放心而久拖不决。例如就偏远的基层工商所办案而言,从立案开始,到提请扣留封存、提交核审意见、提交调查终结报告、报送行政处罚告知书、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最后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上级机关要往返数次,如果案审过程中案件审核人员未“一次性告知”办案人员需要补充的材料等问题,往返更甚,极端的情况是办案人员用一天时间即取完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而用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来应付法制机构冗长的审查。
所以,案件审核机构及审核人员可以参照对外服务的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核查案件情况,并在审核完毕后“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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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办案机构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
二、案件审核的内容
审查办案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对承办案件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各类法律文书使用规范。”的条件。具体审查: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1(所办案件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2(所办案件是否符合地域管辖原则;3(所办案件是否超越级别管辖。
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1(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是行政违法主体;3(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名称相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1(证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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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有效,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作为行政处罚前提和基础的客观情况是否清楚明确,对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据。
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XXX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适用条款是否正确,有无适用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范围是否恰当。
(六)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幅度是否适度合理,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七)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有的案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等原因,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发生了变化,但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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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前却未再次告知当事人。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规范;
如采取扣留措施时,仅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而未同时出具省工商局统一制发并编有号码的《罚没财物暂扣单》(四联单)。
(九)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格式规范、用语严谨,有无概念不清或者其他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情况;
如处罚决定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有的案件应同时告知复议权和直接起诉权,却只告知复议权或只告知直接起诉权;有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却又告知了直接起诉权;有的虽然告知了直接起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和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告知诉讼期限错误(如依《商标法》、《广告法》处罚的案件直接起诉期限为15天,却错误地告知为3个月)。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以事实为根据”的证据材料审查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证据的要求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充分、确凿。据以对案件定性的事实及证据材料,如果不能事实清楚,就不能证据确凿,也不能定性准确,更不能达到处罚适当。因此,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是具体的案件审核过程中的重点。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主要应针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书式审查,避免因过多的听取办案人员陈述而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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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认定产生影响。
(一)对案件来源的审查。如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的原始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第一手材料,防止“钓鱼执法”、报复陷害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的第一步,保证案件来源的真实、客观。
(二)对材料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重点在于材料的真实性。如是否存在办案人员造假、办案人员被欺骗提取的是虚假材料、当事人说谎、当事人有意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翻供、当事人及证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等情况,区分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书证物证和证言等证据之间的主次,进行真实性的对比,作出对某证据采信与否、是否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等决策。
(三)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无数张票据中可能只有一张是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与本案无关,提取得再多也无意义。同时,对证据的选择不能抓大放小,只看重几个本案的关键证据而忽略其他证据,或者过分关注细节,陷于某个不影响定案的次要证据的论证不可自拔。
(四)对证据证明作用审查。行政处罚适用“无罪推论”,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出发点,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无违法行为、违.cSPengbo.CoM 蓬 勃范 文网:工商行政处罚)法行为轻微或存在应当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不是适用“有罪推论”一步一步的去证明当事人违法。“有罪推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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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就是执法人员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盯着“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目标走进有目的、有选择取证的死胡同。这种取证方式容易造成所取的证据材料目标单一、挂一漏万,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被忽略,以至于当事人利用这些被忽略的证据取得行政诉讼胜诉的结果。
(五)对证据材料细节的审查。有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一个细小的错误出现在即使不算关键的材料上,也可能成为使证据链断裂、案件性质颠覆的“蚁穴”。这种细小的错误可能是办案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严重的是当事人故意留下的。例如,未甲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1月5日的时候向工商机关提供了作为其违法经营重要证据的1月1日收款票据,而该票据落款日期为1月10日,如果工商机关以该票据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则无疑掉了当事人的陷阱。
(六)根据已有材料对案件过程的掌握。凡事皆有起因、经过、结果,违法案件也有其来龙去脉,正如流水作业一样,违法行为也是“从产到销一条线”。当事人购进原料、生产、销售过程,即是从准备到实施,再到获取利润的过程。与案件有关的每个步骤的事实,都应有证据材料进行支撑,且这些材料要和“流水线”一样环环相扣,由一张张的照片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证据材料应与案件事实想吻合,例如甲生产有产品100份,销售有80份,被查扣10份,则剩余10份商品的去向须调查清楚,未查明的,则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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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调查终结。同时如前所述,案件审核时应审查是否存在“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吻合”的造假材料的情况。
(七)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违法案件中存在有部分“代人受过”的情况,例如:某案中,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发布户外广告,未经户外广告登记,乙以妻子的名义开设有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但无足够的可执行财产。案发后,甲公司未逃避罚款、转嫁责任,强迫乙与其签定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乙因是自然人,不能承担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责任,以其妻子公司的名义补签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本案中,甲、以即恶意串通,只有结合已取得的其他材料,利用证据之间的相互冲突,才能推翻其补签的合同,使案件事实得以澄清。
(八)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不充分、确凿的情况主要有:1.证据不完全,实行“演绎推理”。论证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要求证据能完全证明,如果只有部分证据来推断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就会影响行政案件的定性。2.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证据不充分。
3.认定的事实不完整。一是缺少违法事实的定性叙述。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叙述违法行为的现象和过程,未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归纳。叙述的违法事实部分无定性叙述。二是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等要素不全,该交待的事项没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这种情况在无照经营案件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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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得尤为突出。
四、案审出现异议时的情况
一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审核人员意见的差异。办案人员与案件审核人员之间的意见不可能完全相同,甚至可能出现两者意见相左的情况。首先,办案人员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较多的接触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无论是直觉、知识、经验,还是先入为主的印象,或者个人思维方式、情感倾向等原因,往往从案发时起即形成自己对案件的意见。而案件审核人员接触的是办案人员递交的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对案情的陈述,进而形成自己的审核意见。此时,应按照案件审核实行的合议制度,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各自对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充分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核意见、提交案审会讨论。
二是根据案件材料推导出的不同案件事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当有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时,应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审查。有时一个材料可以推导出两个以上的不同结果。对那些根据材料可以推导出存在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可能存在其他身份等导致案件事实认定走向歧途的情况,办案人员及案件审核人员均应审慎对待,不能仓促的急于结案。不能因为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而使实际的当事人逃避惩罚或者使被处罚人承受不适当的处罚。
其次是因为材料之间的相互冲突,导致推导出不同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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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时是两个以上不同的材料将案件引向两个以上不同的方向。材料之间相互冲突,谁是谁非,此时应首先审查冲突材料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分清真伪和证明力大小,分清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的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
五、关于案件审核人员角色的定位
案件审核人员不能站在办案人员、当事人的立场来看问题,而是需要站在客观、公正的旁观者立场,甚至站在作为反对者的行政相对人的立场来看待案件。
案件审核人员的合格角色应是:案件的法官、当事人的律师、办案人员的顾问。即应使自己的案件审核工作处于行政诉讼之中,以法官的眼光来客观、公正,不带着对本部门、办案人员、当事人感情色彩的中立立场来看待案件;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的法律职业眼光及反方的立场来审视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缺陷和错误;以办案人员顾问的身份帮助办案人员查漏补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
只有如此,才能“旁观者清”,不带感情倾向的、清楚、冷静的找出案件不足之处、弥补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缺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诉讼败诉、充分起到办案人员“镜子”的作用。
行政处罚 工商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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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一、搜集案源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巡回检查、年检验照、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案源
三、现场调查
四、发现案源后,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时要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制作笔录。笔录应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
五、认定。
六、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少量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七、告知。
八、办案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要记入笔录。
九、决定。
十、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后,办案人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盖有执法机关公章和执法人员签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将第一联交当事人,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语法通顺,用语准确,严禁涂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一、执行。
十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办案人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要告知缴纳罚款地点和期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审查备案。
十四、当场处罚实施后,办案人员应在五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三联送本单位法制员审查、部门领导签字,法制员将第二联送法制科备案。当场已收缴罚款的,将第三联直接装卷,当场未收缴罚款的,待收缴罚款后装订入卷。
十五、立案。
十六、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要将案卷材料装卷归档,案件装订参照县局《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执行。
范文三: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录入流程图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录入流程图
1. 用案件主办人账号进入新的吉林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2. 进入平台后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管理→一般程序审批→立案申请→输入案件名称,确定案件协办人
3. 进入基本信息界面后填入各种案件信息(备注:凡是带*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4. 进入当事人信息界面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备注:处罚主体如果是企业或者个体需点击注册号进行查找)
5. 基本信息和当事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进入办理意见界面,输入意见后,点击“提交至处科长审批”按钮,提交分局长(科长)审批(备注:此处记得修改办理时间)
6. 进入分局长(科长)账号→执法类待办业务中查找→点击进入案件→办理意见→输入意见→提交至局长审批→进入局长账号→执法类待办业务中查找→击进入案件→办理意见→输入意见→转至调查取证(立案阶段结束)
5. 进入询问(调查)笔录界面填写(备注:询问时间、地点必须填写,下方内容可将电子版询问笔录复制上,如询问笔录为手写版,则必须手工打字录入进去)→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6. 现场笔录及各项证据材料均通过附件信息的上传功能录入(备注上传文件要小于2M ,否则无法上传,证据材料的附件类型选择为“其他材料上传”)
7. 点击进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界面,将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8. 点击进入处罚建议审批界面,将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9. 点击进入处罚听证告知信息界面,将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无听证进入处罚告信息)
10. 点击进入送达回证(告知)信息界面,按照送达回证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1. 点击进入处罚信息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2. 点击进入处罚决定内容界面,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3. 点击进入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信息界面,按照送达回证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4. 点击进入执行信息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5. 点击进入结案归档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6. 点击进入结案报告界面,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案件补录完毕
范文四:[精品]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流程图
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
拟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 发现违法事实-案件登记 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程序) 立案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交分管副局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负责调查处理。并立案登记
调查 取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不予处罚 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办案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书并交付当事人 和处罚建议,报法制部门进行书面核审
构成犯罪 拟 处罚 不需 处罚
(其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将核审后的意见报局长移送司法机关 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 批准不予处罚
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 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人3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
放 超 要求 听证
弃 期
法制股主持举行听证 听 未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会 证 提
听证结束5个工 或 出
作日内依据听证 情况 报局长审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提出处理意见和
建议 件报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复议或诉讼 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
执 行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执行行政复议决 结 案 定或行政判决书
范文五: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图
受 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立案
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调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等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 通案:制作《通案记录》 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
场笔录、调查笔录
处罚告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
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的,进入听证程序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付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制送达回证
执行
执行
5日内报市局备案
结案归档
- 64 -
新、改、扩建、技术改造及引进的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投资大于 投资大于 5000万(含) 投资小于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5亿元(含) 小于 5亿元 5000万
查申报表》报安监部门
设区的市安监省安监局县(区、市)
督局审查 审查 安监局审查
按规定必须进行
安全预评价项目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提前20个工作日,将报告;参加可行性报告审查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建设单位选择预设计审查申请表》、立项和
初步设计阶段 评价单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
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评价单位编制预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项评价报告 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审查初步设计,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专
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对项目的安全篇等材料报安监部门 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填 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具备能力的行业安监部门对建设项 申请表》 组织或具备相应目施工情况进行监 资质条件的中介督检查,提出监督 机构对预评价报检查意见 项目建设阶段 告进行评审 项目施工结束后, 由建设单位向安监试运行或试生产阶段:检测检验机建设单位将通过 部门提出试运行或构对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评审的预评价报 试生产申请 检验,并出具报告 告提供给设计单
位作为初步设计 是否必须进行安全预的参考依据,并报否 是 验收、专项验收或指定安监部门备案,安 验收安全评价 安监部门对项目进行预验收、监部门出具《建设 组织专项验收或指定验收安全工程项目安全评对存在对项目的安全设施 评价,并出具预验收意见书、价报告书备案通问题进等内容进行审查, 专项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知书》 行整改 意见写入《建设项 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备案通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知书》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 收申请表》 收前,提前20个工通过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作日向安监部门提未通过验收 查验收资料,现场检查 出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申请
- 65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
格考核发证流程图
区安监局发出培训计划,由各办事处组织
实施(发通知,落实培训人员)
区安监局安排授课培训
区安监局组织理论考试(考 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
考试合格
区安监局发证
- 6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不属于 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许可范 畴或不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将 属于本所有申报资料(见附
机关职件)报送安监局 权范围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 或者不符合受理,出 法定形式具不予 的,能当场受理通 安监局审核 改正的,申知书
请人当场改(5个工作日) 正;不能当
场改正的,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个工作日内
法定形式 退回申请人
补正,并一
次性告知
安监局受理,15个工作
日上报省安监局行政许 可办公室
(1个工作日)
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办公 室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
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不予颁发的,10决定颁发许可
个工作日内书面证的,10个工作 通知申请人并说日内通知申请
明理由 人领取
- 67 -
附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
2、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6、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
书
8、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9、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安全评价
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
11、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
13、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登记清单
14、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15、有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
明材料
1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1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9、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省辖市以上安监部门审查核发的设立批准文件
- 6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不属于填写《危险 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审许可范化学品经营畴或不 核 许可证申请 属于本 书》,并携带 (2个工作日)机关职下列材料: 权范围1、工商营业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 的,不予 执照复印件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将受理,出 或企业名称材料不齐全具不予所有申报资料(见附 预先核准通 受理通或者不符合件)报送安监局 知书复印知书 法定形式件;2、经营 的,能当场和储存场 所、建筑物改正的,申安监局形式审查 的建筑消防 请人当场改(10个工作日)安全验收文 正;不能当件复印件; 场改正的,53、经营和储 个工作日内存场所、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施产权或租退回申请人法定形式 赁证明复印 补正,并一件等16项材次性告知 料。 安监局将资料于5个工作 日内上报淮安市安监局 不予受 (1个工作日) 理的, 淮安市安监局窗口当场 告知原审查 因,退 回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受理,10个工作日 上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在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
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不予颁发的,10决定颁发许可证 个工作日内书面的,10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并说通知申请人领取 明理由
- 69 -
附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
7、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
员)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13、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4、经营监控化学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5、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6、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
件,但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没
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 7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填写《危险不属于 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审 许可证申请畴或不 核(2个工作日) 书》,并携带 属于本下列材料: 机关职1、工商营业 权范围 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的,不予 或企业名称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将材料不齐全受理,出 预先核准通 所有申报资料(见附或者不符合具不予知书复印 件)报送安监局 法定形式受理通件;2、经营 知书 的,能当场和储存场 所、建筑物改正的,申 安监局审核 的建筑消防 请人当场改(10个工作日)安全验收文 正;不能当件复印件; 场改正的,53、经营和储 个工作日内存场所、设
施产权或租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退回申请人 赁证明复印 法定形式 补正,并一件等12项材 次性告知 料。
安监局受理,于5个工作 日内上报淮安市安监局
(1个工作日) 不予淮安市安监局窗口当场 受理 审查 的,
告知 原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因,受理,18个工作日内作出颁 退回 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不予颁发的,10决定颁发许可
个工作日内书面证的,10个工作
通知申请人并说日内通知申请
明理由 人领取
- 71 -
附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乙种)(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
7、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
员)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
件,但必须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 72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定点证书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审 不属于核 填写《危险 许可范 (2个工作日) 化学品包装畴或不 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 属于本物、容器生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将 机关职材料不齐全 产企业定点所有申报资料(见附权范围 或者不符合件)报送安监局 的,不予证书》,并携 法定形式 受理,出 带工商营业的,能当场具不予 改正的,申执照副本复受理通安监局形式审查 请人当场改知书 印件 (7个工作日) 正;不能当 场改正的,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个工作日内 法定形式 退回申请人 补正,并一
次性告知 安监局将资料于5个工作 日内上报淮安市安监局 不予受 理的,淮安市安监局窗口当场 告知原审查 因,退 回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受理,10个工作日 上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在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 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不予颁发的,10决定颁发许可
个工作日内书面证的,10个工作 通知申请人并说日内通知申请
明理由 人领取 - 73 -
附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复印件;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须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 8、生产压力容器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 7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项
目的安全审查流程图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 一、《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
全审查批准书》申请书一式3
清河区安监局审查 份、电子版1份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证 明(复印件)
具体包括关于本项目的以下批
文:
1、江苏省环保厅批文 受 理 不予受理:申请事 2、规划部门批文 项依法不需要取 3、土管部门批文 得安全审查批准 4、项目批文(发改委批文,如上报淮安市安监局 书或者申请事项 项目在保税区则提供保税区相不属于淮安市安应批文) 监局职权范围的,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及时告知申请人 淮安市安监局审查不予受理 资企业提供) 并作出审查意见 6、关于新设立单位公司章程的 批复。
三、项目安全论证报告或可行
清河区安监局根据淮安市安监局审性研究报告安全论证专篇(必
查意见向清河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四、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附
光盘)及备案证明(评价报告
备案证明必须由淮安市安监局清河区人民政府向淮安市人 出具) 民政府行文请示
五、如预评价报告中已包括以
下内容,请注明页码,如预评
价报告中未包括以下内容,则淮安市政府作出批准或者 须另外提供: 不予批准的决定 1、项目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
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或理化性能指
标,
2、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
予以批准的,淮安储存方式、设施的情况说明,
市安监局颁发安全3、拟建工厂、仓库和周半建筑
审查批准书 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情不予批准的,书况说明。 面通知申请人 六、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备注:以上材料均除第一项
外,均需一式两份) - 75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零售)
审核发证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填写《烟花不属于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受理 爆竹经营单许可范材料不齐(当场或5个工作日) 位销售许可畴或不 全或者不证申请表》, 属于本符合法定 并提交下列 机关职形式的,当材料:1、营 权范围 业执照副本场或5个 的,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复印件;2、工作日内予受 定形式 经营场所、 退回申请理,出设施产权或 具不予人补正,并租赁证明; 受理通一次性告3、从业人员 知书安全生产教知 育和培训合首先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审核,再由格的证明材 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审核,作出准予料;4、法律、 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 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其它 安全条件的
证明文件、 资料。 作出准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
定,说明理由
送达申请人,需要颁发许可公示行政 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决定 许可证
- 76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培训考核流程图
区安监局发出培训通知至
各街道安监办和有关单位
需培训人员按通知要求报名
市安监局组织培训(电工培训15
天,焊工培训8天)
市安监局组织理论及操作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
市安监局审核发证
- 77 -
行政强制流程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制作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调查取证
审批:填写《强制措施审批表》
出示行政执法
告知 证,口头告知违
法事实、拟采取
的强制措施种
类及法律依据,
制作行政强制同时赋予被执
措施凭证 行人陈述、申辩
的权利
进行复查
并制作《整
改情况复
查意见书》
解除强制作现场笔录,进入
制措施 立案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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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程图
检查中发现安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移送有关部门 生产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强制措
责令限期改正 施决定书
书 书
到期复查,制作《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执行强
制措施
已整改 未整改
归档 进入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 79 -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事故接报
立案
通知公安、劳动社保、总工会等
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 下达强制措1、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施决定书 事故现场图、拍摄事故现场照片
2、 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执行强制措施
整改情况复查 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结束 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解除强制措施
移送司法进入行政处
等部门 罚一般程序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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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统计分析流程
局监督管理科在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当日将事故专报报于局综合
科,局综合科在审核后,将事故专报报区政府办公室和淮安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综合科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
情况报局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布。
- 81 -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不属于
许可范 填写《经营材料不齐安监局受理 畴或不 第二类、第全或者不属于本(当场) 三类易制毒符合法定机关职 化学品备案 权范围形式的,当 申请表》,并 的,不予场退回申提交下列材 受理,出申请材料齐全、符料:1、营业请人补正, 具不予 执照副本及合法定形式 并一次性 受理通复印件2、主 告知 知书 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 员安全资质 当场出具备案证明 证书及复印 件3、危化品
经营许可证 副本及复印 件;4、经办 人员身份证
及复印件。
- 82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不属于
许可范 填写《生产材料不齐全安监局受理 畴或不 第二类、第或者不符合属于本(当场) 三类易制毒法定形式机关职 化学品备案 权范围的,当场退 申请表》,并 的,不予回申请人补提交下列材 申请材料齐全、符 受理,出料:1、营业正,并一次 合法定形式 具不予 执照副本及性告知 受理通复印件2、主 知书 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 当场出具备案证明 员安全资质 证书及复印 件3、危化品
安全生产许 可证副本及 复印件;4、 产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和
安全标签; 5、经办人员 身份证及复 印件。
- 83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
措施备案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不属于
许可范 安监局监督管理科 提交重大危畴或不 材料不齐险源及有关受理(当场) 属于本 全或者不措施、应急机关职 措施的相关符合法定 权范围资料 形式的,当 的,不予 场提出质 受理,出 申请材料齐全、符询,可退回具不予 合法定形式 要求报送受理通 知书 单位进行
修改 当场出具备案证明
- 84 -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
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流程图
许可申请人申请
不属于
许可范 安监局监督管理科 提交储存剧材料不齐畴或不 受理(当场)毒化学品以 全或者不属于本 及构成重大符合法定机关职 危险源的其 权范围形式的,当他危险化学 的,不予场退回申 品的数量、 受理,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地点以及管请人补正,具不予 理人员情况合法定形式 并一次性 受理通的相关资料 告知 知书 当场出具备案证明
- 8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备案流程图
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并附加
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
向区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
区安监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 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
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抄送安全评 价机构
- 8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流程图
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委托有资
质的机构作安全评价
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携带安全评价报告,
向区安监局监督管理科提出备案申请
区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
- 87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流程图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书备案申请表》,并附加盖组织评审单
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
向区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
区安监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 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备
案通知书》,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 88 -
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流程图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经办人提出方案
征求各科室意见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方案的可行性
论证后形成书面意见
报局长会议讨论
在局长会议上 在局长会议上讨
讨论通过 论不通过
开始实施
- 89 -
制定本单位规划、计划流程图
各科室编制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报分管领导审核
各科室将定稿后的本部门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计划报综合科
综合科根据各科室上报材料,结合本局实际进
行汇总、整理,形成本单位的年度计划(草案)、
中长期发展规划
报局长会议讨论审议
定稿后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条线部门 拟发文件,整理归档
- 90 -
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
办公用品采购分配流程图
根据区财政局的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报经局长审定后,报区财政局
承办人或科室需要用款或添臵办公用品时,需向综合科请示预算开支项目
重大预算开支用款计划由局长会议决定 一般支出用款计划
向局长请示 经办人编制重大预算开支项目计划后报局长会议批准
政府采购程序 单位报帐员向财政局申请项目用款需政府采购 计划 政府采购
不需政府采购的 经办人按程序办理预算开支项目、取得符合财经管理 规定的原始凭证
经办人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
报帐员,分管局长、局长依据有关规定审
核
经办人到办公室报销
报帐员持手续齐全的支出结报单和原始凭证等到财政
国库收付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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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流程图
根据上级有关奖惩考核要求,发文组织本局内
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工作
班子成员在机关全体人员会 个人在本部门述职、评比 议述职评比
进行民主测评推荐奖惩人员
局机关研究确定奖惩人员
不合格者取消受奖 公示奖惩人员名单接资格 受本单位职工监督
根据奖惩等次,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布奖惩决定,办理奖惩手续,兑现奖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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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流程图
群众来信来访由综合科办公室接待登记
填好信访登记表后,交局长或分管局长批示
交具体负责的业务科室办理
在规定时间内
未办结
向当事群众做好解释工办结 作,并抓紧办理
答复当事群众
将办理来信来访的所
有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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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流程
生产行业过程中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
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件确定
1.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科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及有关材料。(一式二份)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
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
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区安监局申报变更内容。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区安监局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
以行政处罚。
1.接受申报工作的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3643702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可从市安监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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