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标准 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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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机关部处、院(系)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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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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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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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机票款由学校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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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部级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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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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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国人员在抵达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所在
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或反映学校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三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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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附件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保证外 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参照财政 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 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访团组或出国人员)。 第三条 出访团组应按照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 的原则,严格控制团组规模,规范经费管理。出访团组实 行计划和预算事先审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 应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精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编制 年度出国经费预算,经规定程序审核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 出访团组。 第五条 出访团组除按规定履行出国计划审批程序外, 必须填写《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申请表》(附 表 1,以下简称预算表),与《兰州大学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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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审批表》等一并报学校外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出国经费预算经学校外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 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算表由出访团组按照支出内容在规定标准内 合理预计填写。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详细说明原 因: (一) 因中转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 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 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 (二) 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 (三) 参加国际会议,国外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 出标准的; (四) 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宴请和赠送礼品的; (五)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 其中,对外宴请和赠送礼品的,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 批。 第七条 出国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突破因公出国经费 的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或合同 中规定的出国费预算额度。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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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 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 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 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出国任务、出国经
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 安排出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及批复的范围和标准 开支出国经费。 第十一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 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 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和财 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 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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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购买机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不得购买高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机票款通过 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报销时, 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等有效票据。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 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 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 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 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 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 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 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 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在标 准内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 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 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其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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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 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 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附表 3)之内予以报 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住宿费按照规定标 准执行,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标准的, 按事先批准的预算 表,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 (附表 3)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 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 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 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
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 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使用科研经费的,伙食费和公杂费发放标准由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 标准及经费预算。未注明的,不予发放。 (六)学生出访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交流,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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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伙食费和公杂费。确有需要的,可发放伙食费,由单 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超 过工作人员限额标准及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经事先批准,出访团组可对外宴请,宴请标 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 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 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必要对外赠送礼品的,按规定经事先 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学校特色的纪 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 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 纪念品。 第十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 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按规定经事先批准,购买 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 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当及时办理外汇核销及经 费报销手续,国内联程部分及所有国外票据须按出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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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一次报销,不得零星或分次报销。报销费用时,须凭 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并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 印件、预算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及 其他事先审批事项审批件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 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材料 不齐全的,不予报销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 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预算表及有 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 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 、开支范围及标准核销经 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按相关规定由国家提供资助或由国 (境)外提供资助的,若提供的资助不低于相应规定标准 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教育经费中支付出国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际在国境外天数超过出国任务批件批准 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出国
费用。因特殊原因,由学校外事 部门审核,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在标准内据实 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国外期间等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 费、伙食费、公杂费等事项,可根据预算 表合理预计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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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借款时,须提供出国任务批件、预算表。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出国 用汇管理规定执行。出国团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申 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 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 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 财务部门核定学校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 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 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国活动 的内控管理,外事部门对学校出国计划审批制度及规模控 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出国 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 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 向附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学校外事部门应对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情况及经费的预决算按照信息公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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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察、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因 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对因公临时 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 计部门对出国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 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履行出国计划审批或计划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 国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 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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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 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
公短期出国培训遵照财政部、国家外专 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须从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离 境的,国内联程差旅经费按国家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 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长期聘用的持国外绿卡的工作人员因 公临时出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校内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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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表
出访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出访国别(含经停) 出境时间、地点 入境时间、地点 因公临时国(境)经费(下表中金额请注明币种) 预算金额: ) □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 □选乘国际列车 □选乘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航班号 ) 国际旅费 是否中转: □是 中转地:1. 2. □否 国家 国家 城市 城市 若选是,请注明 原因: ) 若超出标准,请 注明原因,并附 依据: □否 □否 若选是,请注明 原因: 若选乘非国内航 空公司航班,或 改变最邻近目的 地国家中转地, 请注明原因: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天数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是否需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是 □否 起讫地点: ) 选乘交通工具: 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 ) 住宿标准: 住宿地点: 是否超出规定标准:□是(超出金额 是否发放伙食费:□是(标准 是否发放公杂费:□是(标准 是否对外宴请:□是 若是,预算金额 是否赠送礼品:□是 若是,预算金额 □否 标准 □否 标准 人数 人数 对象 对象
住宿费
) )□否 ) ) ) )
伙食费 公杂费
宴请、礼品经费
若选是,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保险费
出访国是否要求购买保险:□是 □否 保险名称: 金额: 请按项明细填列支出内容及金额
)
其他费用 团长签字 项目经费编码 学校外事部门审核意见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是否列入项目预算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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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出访国别(含经停)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依据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审核内容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依据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合计 审核内容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注:出访团组和学校外事、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
明。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审核日期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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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巴林 以色列 阿曼 伊朗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吉达 其他城市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孟加拉 伊拉克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也门 萨那 亚丁 其他城市 缅甸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 卡拉奇 奎达 其他城市 日本 国家(地区) 亚 洲 蒙古 朝鲜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光州、西归浦 其他城市 东京 大阪、京都 福冈、札幌、长崎、 名古屋 其他城市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日元 日元 日元 日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90 90 180 160 150 20000 18000 14000 9000 90 135 70 60 110 160 150 170 200 110 90 80 150 95 200 200 140 120 160 200 50 40 70 70 7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50 30 30 30 4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70 70 70 70 55 70 35 30 35 35 35 5000 5000 5000 5000 35 30 30 30 30 30 40 40 40 35 35 35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每人每天) 伙食费 (每人每天) 公杂费 (每人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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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国家(地区) 巴勒斯坦 文莱 印度
城市
币种 美元 美元
住宿费 (每人每天) 180 130 175 200 155 160 90 80 70 100 90 110 130 125 130 140 110 90 80 220 100 140 150 100 120 105 150 90 110 160 1500 1200 150
伙食费 (每人每天) 70 40 50 50 50 50 40 40 40 40 40 50 50 50 40 50 50 50 50 55 38 50 50 40 50 45 45 45 50 60 500 500 60
公杂费 (每人每天) 40 35 35 35 35 35 30 30 30 30 30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40 30 35 35 35 35 30 30 30 35 40 300 300 40
新德里、加尔各答 孟买 其他城市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不丹 越南 河内 胡志明市 其他城市 柬埔寨 老挝 马来西亚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汶 泰国 曼谷 宋卡 清迈、孔敬 其他城市 新加坡 阿富汗 尼泊尔 黎巴嫩 塞浦路斯 约旦 土耳其 安卡拉 伊斯坦布尔 其他城市 叙利亚 卡塔尔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港币 港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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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二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国家(地区) 非 洲 马达加斯加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每人每天)
伙食费 (每人每天)
公杂费 (每人每天)
塔那那利佛 塔马塔夫 其他城市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130 100 90
120 110 120 130 180 130 130 210 110 170 240 195 160 400 150 135 100 150 100 120 270 300 250 155 180 130 150 150 170
38 38 38 50 48 50 50 55 32 55 50 50 50 50 50 50 60 45 45 40 40 35 45 60 60 60 50 50 40 35 50 50
30 30 30 35 35 35 40 35 30 35 35 35 35 35 35 35 40 35 35 35 35 30 33 35 35 35 35 35 32 30 35 35
喀麦隆 多哥 科特迪瓦 摩洛哥 阿尔及利亚 卢旺达 几内亚 埃塞俄比亚 厄立特里亚 莫桑比克 塞舌尔 肯尼亚 利比亚 安哥拉 赞比亚 几内亚比绍 突尼斯 布隆迪 莱索托 津巴布韦 尼日利亚 阿布贾 拉各斯 其他城市 毛里求斯 索马里 苏丹 贝宁 马里 乌干达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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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三 126
国家(地区) 塞拉里昂 吉布提 塞内加尔 冈比亚 加蓬 中非 布基纳法索 毛里塔尼亚 尼日尔 乍得 赤道几内亚 加纳 坦桑尼亚
城市
币种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住宿费 (每人每天) 155 160 165 170 180 140 140 130 145 220 200 200 180 210 160 220 170 170 170 170 170 210 150 130 140 150 195 120 120 160 130
伙食费 (每人每天) 50 60 50 50 60 50 50 55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35 50 50 50 40 40 50
公杂费 (每人每天)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0 35 35 35 35 32 35
达累斯萨拉姆 桑给巴尔 其他城市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刚果(金) 刚果(布) 埃及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博茨瓦纳 南非
比勒陀尼亚、约翰内斯 美元 堡 开普敦 德班 其他城市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纳米比亚 斯威士兰 利比里亚 佛得角 科摩罗 南苏丹 马拉维 欧 洲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6
序号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国家(地区)
城市 康斯坦察 其他城市
币种 美元 美元 美元 欧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住宿费 (每人每天) 90 80 120 90 100 120 150 110 285 200 170 150 140 120 90 90 100 130 80 150 120 150 230 80 210 120 120 100 90 180 160 200 140
伙食费 (每人每天) 50 50 50 30 40 40 35 45 45 45 45 45 45 45 35 3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0 40 40 45 45 45 45
公杂费 (每人每天) 40 40 35 25 35 35 30 35 40 40 40 40 40 35 25 25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32 32 32 40 40 40 40
马其顿 斯洛文尼亚 波黑 克罗地亚 阿尔巴尼亚 保加利亚 俄罗斯 莫斯科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美元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美元 伊尔库茨克 其他城市 立陶宛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乌克兰 基辅 敖德萨 其他城市 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 格鲁吉亚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其他城市 塔吉克斯
坦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撒马尔罕 其他城市 白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阿拉木图 其他城市 美元 美元 美元 欧元 欧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17
序号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国家(地区) 摩尔多瓦 波兰
城市
币种 美元
住宿费 (每人每天) 90 150 130 120 150 130 180 120 150 170 130 160 140 120 110 160 140 110 150 130 120 125 160 120 130 145 160 90 180 280 200 200 200
伙食费 (每人每天) 45 50 50 50 60 60 60 60 60 60 60 65 65 65 65 60 60 55 60 60 60 60 55 60 60 60 45 35 45 80 80 80 70
公杂费 (每人每天) 40 40 40 40 38 38 38 38 38 38 38 38 38 38 38 38 38 35 40 40 40 38 38 38 38 40 50 30 45 50 50 50 50
华沙 革但斯克 其他城市
美元 美元 美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德国
柏林、汉堡 慕尼黑 法兰克福 其他城市
荷兰
海牙 阿姆斯特丹 其他城市
意大利
罗马 米兰 佛罗伦萨 其他城市
比利时 奥地利 希腊 法国 巴黎 马赛、斯特拉斯堡、 尼斯、里昂 其他城市 西班牙 卢森堡 爱尔兰 葡萄牙 芬兰 捷克 斯洛伐克 匈牙利 瑞典 丹麦 挪威 瑞士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美元 欧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18
序号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四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国家(地区) 冰岛 马耳他 塞尔维亚 黑山 英国
城市
币种 美元 欧元 美元 欧元
住宿费 (每人每天) 200 90 120 90 160 140 125
伙食费 (每人每天) 65 38 40 30 45 45 45
公杂费 (每人每天) 50 25 30 22 35 35 35
伦敦 曼彻斯特、爱丁堡 其他城市
英镑 英镑 英镑
美 洲 美国 华盛顿 旧金山 休斯顿 波士顿 纽约 芝加哥 洛杉矶 夏威夷 其他城市 加拿大 渥太华、多伦多、卡 尔加里、蒙特利尔 温哥华 其他城市 墨西哥 墨西哥 蒂华纳 其他城市 巴西 巴西利亚 圣保罗 里约热内卢 其他城市 牙买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厄瓜多尔 阿根廷 乌拉圭 智利 圣地亚哥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210 250 180 230 245 220 200 195 160 210 240 190 150 120 100 160 240 260 150 160 180 120 130 135 13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40 50 50 47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32 45 45 45
19
序号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五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国家(地区)
城市 伊基克
币种
美元
住宿费 (每人每天) 120 110 100 190 110 120 100 250 160 135 135 190 150 140 110 120 110 230 180 150 150 120 220 200 200 120
伙食费 (每人每天) 47 47 47 40 40 40 40 60 50 40 45 45 60 40 36 45 50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公杂费 (每人每天) 45 45 45 35 35 35 35 45 45 37 45 45 45 40 30 45 45 45 43 45 45 45 45 45 45 40
安托法加斯塔、阿里卡 美元 其他城市 哥伦比亚 波哥大 麦德林 卡塔赫纳 其他城市 巴巴多斯 圭亚那 古巴 巴拿马 格林纳达 安提瓜和巴布达 秘鲁 玻利维亚 尼加拉瓜 苏里南 委内瑞拉 海地 波多黎各 多米尼加 多米尼克 巴哈马 圣卢西亚 阿鲁巴岛 哥斯达黎加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澳大利亚 堪培拉、帕斯、布里 斯班 墨尔本、悉尼 其他城市 新西兰 萨摩亚 斐济 苏瓦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180 200 160 180 170 190
60 60 60 60 47 45
50 50 50 45 45 50
20
序号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国家(地区)
城市 楠迪 其他城市
币种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住宿费 (每人每天) 120 110 350 120 120 150 195 160 180 180 200 140 240
伙食费 (每人每天) 45 45 55 40 55 55 55 60 60 60 60 60 60
公杂费 (每人每天) 50 50 50 30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巴布亚新几内亚 密克罗尼西亚 马绍尔群岛 瓦努阿图 基里巴斯 汤加 帕劳 库克群岛 所罗门群岛 法属留尼汪 法属波利尼西亚
21
范文三: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访团组或出国人员)。
第三条 出访团组应按照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团组规模,规范经费管理。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和预算事先审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精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出国经费预算,经规定程序审核列入当年部门预算,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五条 出访团组除按规定履行出国计划审批程序外,必须填写《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预算表),与《兰州大学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1
(境)审批表》等一并报学校外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出国经费预算经学校外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算表由出访团组按照支出内容在规定标准内合理预计填写。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一) 因中转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
(二) 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
(三) 参加国际会议,国外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标准的;
(四) 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宴请和赠送礼品的;
(五)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 其中,对外宴请和赠送礼品的,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出国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突破因公出国经费的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或合同中规定的出国费预算额度。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2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及批复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出国经费。
第十一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
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 3
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购买机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购买高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报销时,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等有效票据。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国外城市间
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4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附表3)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住宿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标准的,按事先批准的预算表,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附表3)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使用科研经费的,伙食费和公杂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及经费预算。未注明的,不予发放。
(六)学生出访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交流,原则上不 5
发放伙食费和公杂费。确有需要的,可发放伙食费,由单位负责人或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超过工作人员限额标准及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经事先批准,出访团组可对外宴请,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必要对外赠送礼品的,按规定经事先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按规定经事先批准,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当及时办理外汇核销及经费报销手续,国内联程部分及所有国外票据须按出国计划6
集中一次报销,不得零星或分次报销。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并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预算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及其他事先审批事项审批件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
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报销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预算表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按相关规定由国家提供资助或由国(境)外提供资助的,若提供的资助不低于相应规定标准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教育经费中支付出国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际在国境外天数超过出国任务批件批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出国费用。因特殊原因,由学校外事部门审核,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国外期间等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事项,可根据预算表合理预计借 7
款。借款时,须提供出国任务批件、预算表。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出国用汇管理规定执行。出国团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财务部门核定学校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外汇。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国活动的内控管理,外事部门对学校出国计划审批制度及规模控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出国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附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学校外事部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情况及经费的预决算按照信息公开的有8
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国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履行出国计划审批或计划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9
第三十三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遵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须从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离境的,国内联程差旅经费按国家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长期聘用的持国外绿卡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0
附表1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表
11
附表2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注:出访团组和学校外事、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
细说明。
12
附表3: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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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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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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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范文四:出国经费预算证明
出国经费预算证明
经研究~同意张华人同志参加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组织的“上海市管理干部中长期出国培训班”赴美国参加为期6个月的培训~其出国培训费已列入2009年度本单位因公出国经费预算。
特此函告。
上海市干部教育中心
2010年7月9日
注意:
1.本函请用单位抬头纸打印,
2.上述划线部分请用实际情况替换,
3.请盖学员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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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西 南 大 学 文 件
西校〔2014〕87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4年3月25日
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
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出国期限在12天(含12天)以内者。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组团坚持计划审批、预算管理、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每年末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申报次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国际处对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报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审批。
(二)根据所批计划,各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上报因公临时出国书面申请(含出访目标和必要性、时间和国别、线路、组团人数等)至组织部。其他临时出国人员填写《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在国际处网页下载),连同邀请单位的邀请信复印件和翻
译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国际处审核。国际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重庆市外侨办,办理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等,具体办理程序见国际处网页。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一)财务部门严格控制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严格审核每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开支渠道、范围和标准(含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等。
(二)校内各单位在申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同时,须相应落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任务。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填写申请表,须在经费来源栏目内注明出国经费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并由经费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 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出国人员还应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交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分别审签意见,以明确
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出国。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根据《航
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副部级人员、院士、资深教授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校领导、二级教授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
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住宿,副部级人员、院士、资深教授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人员、校领导、二级教授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严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
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校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
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单位、下级单位、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组织部、国际处分别对副处级以上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内部局域网、公示栏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自觉接受中央、地方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组团,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参加境外大型演出等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培训、进修等12天以上者,以及由学校或学院(部)派出的学生到国外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者,须在出国前持相关
材料(见国际处网页)到国际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际处方可在其回国报销手续上签字,未经国际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公出国费用。
第二十一条 12天以上的因公出国即培训、进修等,在途期间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目的地发生的费用按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访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交流等,伙食费按照教职工标准的1/3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住宿费执行其他人员限额标准内的1/2,国际旅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其他费用等均凭票据实报销,不领取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开支标准中未列出的国家和地区,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属中学、附属小学、资产经营公司管辖企业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西校〔2012〕4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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